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 社区 社区管理 无讼社区 社区法官

    随着改革开放及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社区的概念及社区的管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区纠纷数量剧增,社区矛盾变得多样化和新型化。

    一、社区及社区管理的概念

    (一)社区的概念

    社区一词系从英文Community翻译而来,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在其1887年发表的经典着作《社区与社会》中首次使用该词。他认为,社区较社会而言,人与人的关系更积极,人们之间相互更熟悉。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这一词汇就已传入中国,但官方提出社区服务这一概念,是在1986年由国家民政部提出,之后社区这一概念才为广大群众所知晓。

    由于学者立场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于社区的界定亦有不同见解。一般而言,社区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与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生活共同体,地域、人口、组织结构和文化构成了社区的四个要素。官方文件即中法办[2000]23号文件将社区界定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由此,我们看到社区这一概念从其产生伊始,所强调的就是社会生活共同体,正如这一概念的首倡者滕尼斯所言“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很亲近”。

    (二)社区管理的概念

    社区的形成必然带来相应管理方式的变化,而所谓社区管理是指社区内各机构、单位、组织、团体和广大居民共同参与的区域性、全方位的自我组织、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区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完善社区管理方式,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社区管理的现状

    居民是社区的主体,也是社区法治的主体,居民稳定社区就稳定。故法治进社区,对社区进行法制化管理成为当前维稳工作的重要组成之一。笔者现将法治社区的背景及必要性逐一进行分析:

    首先,目前社区逐渐成为纠纷矛盾相对集中的敏感地,究其原因主要如下:(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区居民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相互关系也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人们遇到更多的社会、经济、法律等问题。(2)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逐渐提高,伴随而来的是法律需求不断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现在的社区纠纷与过去相比,具有复杂性、难调性、易激化性等特点,例如在社区内占用公共绿地的纠纷、乱打乱建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纠纷、物业管理与业主的纠纷、遗产继承和赡养纠纷等等,这些纠纷仅仅依靠说服教育、行政手段远远不够,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化解矛盾,促进稳定。因此实现社区有序管理,需要法律进社区。

    其次,社区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作为城市居民和单位居住、生活及工作的重要场所,它既要满足居民高质量的生活需求,又要全面发展,包括社区管理、社区文化、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治安、社区卫生等,致力于形成团结和谐的人际关系、规范有序的管理、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安全的社区治安秩序、舒适优雅的环境等。而社区工程的有序运作,需要法律进社区,通过社区法治可以发挥其教育、规范、引导、惩诫功能,依法保障社区健康发展。

    最后,随着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社区作为辖区基层管理的载体,管理任务越来越重,除担负着物业、治安、环境、绿化等等,还担负着低保救助、出租房、暂住人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等。各种社会问题使社区管理职能加大,要想管理好,必需步入法治化轨道。促进社区健康发展,需要法律进社区。

    三、“无讼社区”理念的现实可操作性

    (一)“无讼社区”的概念及提出背景

    “无讼”来源于《论语》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是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一种理想状态。作为城市基本单元的社区,人与人之间同质化弱、松散性强、追求独立诉求的“陌生人社会”特征愈加明显。将社区作为载体,把“无讼”和“社区”两个源于传统和现代的元素有机融合,寻求解决纠纷的新思路,在动态平衡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当今法院因应时代变化的全新实践。

    (二)目前“无讼社区”的运作模式

    “无讼社区”就是要争取在社区化诉、少讼、最终实现无讼。为此,法官要转变思维,走出法庭,司法服务前移,深入社区从矛盾的源头着手,化纠纷于萌芽中。实践证明,无讼社区不是空中楼阁,建立起一套高效、便捷的化讼机制,是我们实现社区无讼的制度保障。我们和社区居委会、司法所、派出所、工商所等职能部门联动,搭建灵活多样的化讼平台。同时,整合社区内各种资源,发挥合力优势,提升社区自我修复、自我管理的能力。群众参与无讼建设,从外部引导,到自发、自觉,需要我们将无讼理念广为宣传,使之深入人心。

    社区法官,顾名思义,就是法官要走出法庭,走进社区,从而缩短法院、法官与市民之间的距离,改变过去上法院打官司的单一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与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建法律服务网,力争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社区法官工作机制,是通过发挥社区法官“1”的核心作用,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所、派出所、人民群众等“N”个综治资源的作用,共同预防和减少纠纷,营造无讼和谐社区,同时也缩短了法院、法官与百姓之间的距离,提升了法院和法官在百姓心目中的亲和力。

    “无讼社区”向社区派驻法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院的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似乎“浪费资源”,其实却神似“自塞一眼”,实际运作的效果有如虚竹大破珍珑棋局。大量的矛盾纠纷通过法官、社区工作者、专家学者或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得到有效化解。“无讼社区”成为矛盾纠纷化解的一招妙棋,成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厦门样本”。

    “无讼社区”的做法也得到了社区居民的欢迎,很多矛盾纠纷当事人都认同一个观点:如果没有“无讼”调解,他们的纠纷只能决断于法庭。正是有了法官的源头介入和社区工作者的“人情化”调解,他们最后才化“干戈”为“玉帛”。

    的确,化解矛盾纠纷最关键要注重源头预防,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无讼社区”有机融合了法院、社区、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资源和优势,充分调动各方的力量,构建起了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畅通了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改变社会管理方式,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四、“无讼社区”的发展

    无讼社区”的创建从根本上说就是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把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基层,充分发挥社区法官和基层组织的作用,把社会管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前端,及时发现、掌握和解决源头性、基础性和根本性的社会问题,把矛盾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当然,创建“无讼社区”,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长期的坚持和付出。如何进一步推动“无讼社区”的发展,笔者建议:

    (一)拓展“社区”概念的外延

    将传统意义上的居民居住区拓展到具有同类性质、同一地域的人群中,从小区拓展到景区、校区、厂区、商圈、港口等。精心培育“无讼社区”、“无讼校区”、“无讼商圈”、“无讼行业”、“无讼交通”等“无讼”品牌,以点带面,拓宽“无讼”内涵,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营造出“少讼、化讼、无讼”的良好氛围。例如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着力培育鼓浪屿“无讼景区”品牌。2009年12月,思明法院鼓浪屿法庭与鼓浪屿街道内厝社区启动“无讼社区”创建活动。作为全区创建“无讼社区”首个试点单位,内厝社区先行先试,探索出了“一份协议、一个平台、一道程序”的运行机制。社区法官每双周三下午到社区“法律诊所”坐镇,为辖区居民和游客提供司法服务和纠纷调解。2011年“法律诊所”成功调处民间纠纷21件。在法律诊所基础上,鼓浪屿法庭与鼓浪屿家庭旅馆商家协会签订协议,共建“司法馆家”平台,引导家庭旅馆业主诚信、依法经营,第一时间化解旅游纠纷,保障旅游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思明区法院还培育出厦门大学“无讼校区”品牌。2010年11月,思明法院滨海法庭、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白城社区、演武社区五方签订共建协议,启动全国首个“无讼校区”。法院选派法官开展巡回审判、司法确认、指导人民调解等工作;厦门大学法律事务办联同社区及时掌握纠纷信息,协调各部门化解矛盾;共建“阳光法律服务站”,依托法律援助平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对校内和社区纠纷预先排查,审判机构诉前介入,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萌芽和诉外。2011年“无讼校区”共举办3场法律咨询活动,受众达千余人,化解校区周边邻里纠纷112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司法建议 社会管理创新 价值 运用

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司法建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有其现实需要的。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司法建议制度就已出现,并成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一种方式。2009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充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建议制度功能的重视以及对于司法建议工作、特别是能否得到反馈的具体问题的关心。这表明对于司法建议制度在学理上再也不能泛泛而谈,否则难以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一、司法建议性质法理分析

在目前一个多元化、综合性的司法职能体系中,司法建议作为参与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对其性质定位问题,成为学者对司法建议学理分析中观点碰撞的主要焦点。关于司法建议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即职权(权力)说、职责(义务)说、权责一致说。持职权(权力)说的人认为,司法建议是法律授予人民法院的一种特殊职权;持职责(义务)说的人认为,司法建议的内容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发现不宜由法院直接处理的问题时,有向其他机关提出建议的义务,因而它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责;持权责一致说的人认为,司法建议既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职责,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界定司法建议的法律性质为何,需从司法建议的与司法裁决、软法①等类似制度的比较研究中获得认知。笔者认为,司法建议本质属性是一种建议,是一种综合性的司法权,它既包含有监督成分,如对行政法制的司法监督,又包含有司法指导成分,如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司法建议。因此,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权,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予,可称之为司法建议权。

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功能

司法建议已经成为法院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重要工具和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形式和载体,为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司法建议是能动司法的有效举措

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的任务之一,其目的是宣传法律,教育人们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受到法制教育,了解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从而依法行事;通过对审理的案件的分析,采用以案讲法、以案说法的方式形成司法建议,并有针对性地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使相关行政机关认识到自己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不当,加以纠正和改进。这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在尊重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按照“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在保护权益、解决纠纷、管理社会和实现公平正义功能的有效举措。

(二)司法建议是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正处在经济发展的高峰期,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不断暴露出来,人民法院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关,通过审理、执行行政案件,介入行政争议,能够清楚地发现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如果能够适时地结合审判实际,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提出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以警示教育作用,使被建议行政机关认识到存在问题的重要性、严重性,自觉克服和纠正,这对于行政机关及时创新社会管理措施,堵塞漏洞,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依法正确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司法建议是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方法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正发生着巨大变化,社会经济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集中凸显,社会管理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妥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必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从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出发,要着眼于从源头上彻底解决纠纷,预防和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对于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的行政管理等问题,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可以为被建议行政机关提供决策的依据和参考,使行政机关从有利于体现民生、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及时调整行政管理决策,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效统一。

三、司法建议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适用

(一)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正当性界定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机关的身份参与所有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承担的社会管理活动,是契合司法监督角色与社会公共组织角色的共同职责,而应运产生的一种有效形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建议本身就具有司法监督和服务社会的双重性质,既包含有司法监督的内容,辅助司法监督目的的实现,又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但回到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将司法建议触角正当、合法地延伸至社会管理中,这是解决司法建议正当性问题的关键所在。按照西方政治哲学家们提出的权力边际理论,司法活动的最大半径只能通达与履行法定职权直接关联的事项,除此之外,司法权不能再行扩张。这就决定着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也应存在一个权力边界,遵循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原则,而不得越权。

因此,司法建议的制发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司法建议的作出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司法建议依法作出,即该类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而提出,而非通过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理论研讨会等),不构成对其他单位和组织正当行使职权的干预。二是司法建议的内容合法,所提对策建议具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且对相关事宜的处置属于被建议对象的法定职责范围。(2)可行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时针对特定的问题,所提对策建议较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3)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要求该类司法建议所涉及的问题重要而紧急,需要立即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否则会造成重大损失,酿成严重后果。

(二)司法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适用范围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3

关键词:人民调解员 完善 意义 方向

一、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定义

人民调解一般来说是特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可以看做消除纠纷的群众自治性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是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并非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更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其专门职责在于调解民间纠纷,其活动及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以及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专门说明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民事诉讼法》等也均将人民调解定位在了基层群众性的自治性组织上。

二、人民调解的由来和意义

我国自古就倡导“无讼”,强调人与人之间应和睦相处,对于矛盾纠纷要通过各自的忍让最终得以解决,而并非诉至官府,通过官府强制解决。比如《讼》卦辞曾经指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汉代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思想被奉为最为正统思想,礼法合流,德主刑辅也随之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色。汉代之后,儒家“中庸之道”、“无讼”、“和为贵”等文化理念被更加广泛地流传,并深植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思想形态当中。近代改良思想家康有为也主张建立大同世界等等。传统调解和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以及民族心理有对应关系,一般以儒家思想作为核心,明确提出重中庸、礼让、宗法等内涵,通过谦和、谅解、忍耐、良知以及耻讼的思想引导,达到互谅互让从而放弃纷争的效果。目前,人民的权利义务观均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从简单权利观念转变成了较复杂的利益观念,但是我们依然应该注意到,市场经济还是需要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和睦和稳定。传统调解在经历了几千年的沉淀之后,对于中国社会已成为一种法律文化,具有巨大的文化传承性,也更加符合我国的民族社会心理,在促进社会的和睦、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维持稳定等方面均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约束、服务的一项极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及法律制度,这类自治活动,也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利,并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具体表现,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以及人民做主的地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制度就不仅具有人民性、群众性更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对于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主以及法律制度,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人民调解作为调解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完善方向

人民调解本质上可以视为一种准司法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速的今天,人民调解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当前各地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式,对于我国社会发展中有一定的方向性,也代表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明天。

1.人民调解转向规范化

推进人民调解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对内来说可以督促苦练内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及服务水平。对外来说,提高规范化也是一个形象工程,对于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以及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设,培育和推进人民调解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不仅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更应是当前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同时它还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将这项工作做好了,人民调解的长足发展就会有更加坚实的人力和物力保障。

2.人民调解转向专业化

所谓人民调解的专业化,就指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具有法律背景,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要受过相关法律专业教育、有法律工作经历,或者从事过一段时间的人民调解工作,有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随着市场经济下社会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类新型复杂的矛盾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纠纷解决的实际发展需要,就要求调解员不仅仅要掌握政策以及运用道德规范,还要能够熟悉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武器的调解运用。我国目前调解员队伍现状和日益增长的调解工作需要已不能完全相适应。在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专业化程度以及政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下,有必要在政府大力扶持之下建立高素质的调解队伍,专门化解基层社区中的民商事纠纷,探索人民调解专业化道路。

3.建立定期的联络制度

人民法院不得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或者使指导工作流于形式。法院应该把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任务分配到具体的审判员,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审判员应定期地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员及时的进行沟通,对于在调解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如果能够现场解决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不得拖沓,应立即给予解答,如果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指导意见,不得无限的推延。同时定期的对我国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等进行讲解以及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问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

结语:目前,人民调解在法律上的地位越来越明确。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为第一道防线,行政调解为重要环节。在全社会形成大调解氛围,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是时代的呼唤,社会的需求。在纠纷大量出现的现今社会,发挥好人民调解员制度的特点,发挥人民调解员制度的优势,更好的解决纠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朱文献:《人民调解制度研究》第11页[J],山东大学2007年研究生硕士论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4

关键词: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和谐社区

 

社区是整个社会的细胞、缩影和前沿,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无数个和谐的社区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和谐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一、和谐社区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一)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区是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认为,人类是“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每个人都无可争辩地有权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提高自己的素养。然而,发展需要条件,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而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可以说,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全社会,并首先是社区。当前,人们对社区的依赖性、依存度比以前有了较大提高,而社会的改革、发展、稳定也更多的依托于社区。政府各个部门也只有依托社区这个平台,才能把自身的管理触角伸向基层,才能使社会矛盾在基层得到有效的调节和控制。可以说,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区,是构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健康运行和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例如,青岛市提出的建立以人为本,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使全体社区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区各要素健康发展、充满活力而又稳定有序的社区建设目标,就充分体现了社区建设对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空间。实际上社区是大社会里面的小社会,麻雀虽小,肝胆俱全。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变,出现了大量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解决不了、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又解决不好的问题,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新的社会组织——“公民社会”这“第三只手”来承担以实现社会协调、和谐。而社区作为公民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共同体”和重要活动场所,为社会找到了相应的承接载体。社会人的许多需求,或者通过社区的社会服务和自我管理得以满足,或者通过社区组织向政府反映得以满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区的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平台。

(三)服务居民是和谐社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区建设的标准有很多,但“含金量”最高的应该是居民的满意度。当前,社区居民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要适应这种多样化的需求,社区建设必须以人为本,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项目,在生活、工作、安全、学习、信息等各方面为居民提供服务,形成“难有所帮、残有所助、弱有所持、老有所养”的社区服务新格局。例如,青岛市湛山街道党工委开展“两谈润心”活动,即“楼院座谈、家庭访谈、润泽民心”活动,面对面倾听民声民情,多渠道解决实际问题,零距离化解民难民忧,到目前为止,先后座谈了135个楼院,3000多户,居民4500多人,显示了社区服务工作旺盛的生命力。论文格式。

二、目前社区工作中存在的“不和谐”问题

欲求“和谐”,必先消除“不和谐”。只有通过对“不和谐”问题的成因探究和思考,才能明确构建和谐社区的思路和对策。

(一)投入“不和谐”,建设和谐社区的基础设施薄弱

社区财力不足导致部分社区在必须的服务设施、活动设施建设方面相对滞后,社区居民的锻炼场所紧缺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社区结构“不和谐”,利益协调和矛盾调处困难重重

社区成员结构日益多元化,下岗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个体户、白领阶层等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各不相同,社区内缺乏完善的调处和协调机制。

(三)管理能力“不和谐”,社区环境、治安等问题亟待改善

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旧式小区物业管理多头交叉,保洁、保绿、保修不到位,小区环境脏乱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措施不够有力,依责履职不够到位,影响了和谐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四)公民素质“不和谐”,建设和谐社区道德水准有待提高

不同收入、不同社会地位、不同理想追求的社区成员之间尚难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社区成员在生活中各种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三、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区的几点经验

构建和谐社区,关键在于要围绕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

(一)理顺政社关系,构建以社会化管理为重点的社区管理机制

社区处于城市行政管理和社会自我管理的结合部,是属地化管理具体实施者,着力解决目前社区管理中存在的“有责的无权、有权的无责”等问题,要实行管理进社区、责任进社区、工作进社区、服务进社区。对政府职能部门管不了、也管不好,需要社区承担或参与的工作,经统一审核,批准后进入社区,同时,实行“费随事转、权随责走”,在下放相关职能的同时,将相应的工作经费按照一定比例转移到社区,使社区真正做到有权管事、有钱办事。例如,青岛市李沧区从2002年开始,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区级财政设立了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到2005年,全区共投入社区卫生事业经费超过300万元,为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坚持以人为本,构筑良好的社区人文体系

和谐社区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固然需要坚实的物质基础,但人文精神是和谐社区的灵魂。和谐社区建设要注意以人为本,立足社区、服务居民,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及文明程度为宗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温暖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社区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在和睦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基础上的,提高人们共同的审美情趣,培养良好的道德观念和正确价值取向,塑造社区“个性”,提升社区的“气”和“神”。

(三)从社区成员的实际需求出发,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水平

针对社区成员结构变化、需求多样的实际,坚持物质和精神并举,开展面向所有对象、覆盖不同层次、满足各种需求的社区服务。服务的重点是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论文格式。创造公共服务的方式方法,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引导、协调、鼓励各类企业进入社区,承担、兴办社区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非营利项目,发展社区居民自我服务组织,充实社区志愿者队伍等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逐步形成社会福利服务、社区互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类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区服务网络体系,服务居民生活,凝聚人心。例如,青岛市市南区湖街道党工委组织建立和谐社区综合服务队,在100个开放式居民楼院中实行“小网格化”管理模式,从低保等人员中选聘专门人员,采取划片包干形式,承担治安巡逻、流动人口管控、社情民意和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小广告清理等工作,实行无缝隙管理,解决了社区工作中的许多难点问题,使卫生面貌焕然一新,治安秩序良好,无一起居民户被盗案件发生。

(四)理顺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在社区建设过程中,积极调动社区各群体加入社区建设是建设和谐社区不可或缺的条件。一是要充分调动全体社区居民融入社区的积极性。社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仅靠少数社区工作人员的参与很难维持其正常运转,其建设与发展离不开全体居民的参与和支持。受传统观念的束缚,不少居民对社区认知程度不高,融入社区的主动性不够,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不高。这就需要社区在加强自身建设上下功夫,在氛围打造上下功夫,采取诸如完善文体场所建设、建立合理的社区服务模式等措施来不断增强对各类社区居民的吸引力。二是要充分调动驻地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一些驻地单位认为社区工作是街道、居委会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更谈不上主动参与。这就需要各方充分沟通,为这些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增进理解、达成共识,共同致力于社区的建设。三是要切实改变社区行政化的倾向。论文格式。现在有些社区成了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出现了“社区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现象,上至天,下至地,四面八方全是事,该管的事没管好,不该做的事又做不好。因而,要想建设和谐社区,必须进一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求得各职能部门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