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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自周朝起就开始征收财产税,可谓历史悠久,可是财产税本身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有必要对特殊纳税对象给予财产税优惠,例如老人和残疾人这样的弱势群体,社会福利事业缴税者和教育、医疗事业缴税者等。英国、荷兰、加拿大及新加坡都实行了财产税税收优惠,我们可以汲取它们的经验。在借鉴外国财产税优惠政策的同时,我们还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反复斟酌,制定可行的财产税优惠政策为我国所用。
[关键词]财产税;税收优惠;受益论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5-0060-02
1 财产税税收优惠的原因
财产税是一种最古老的税种,从人类社会早期就存在,几乎占到国家税收收入的全部。关于财产税的理论文献,最早形成于蒂伯特的“用脚投票”式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政府向有产者征收财产税,并将税收用于公共产品的购买,如医疗、教育、慈善和服务;或者用于公共设施的建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如提高社区、学区的房地产价格,使社会收益。总的来说,政府将征得的财产税用来提高社会福利,提高国民素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为国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条件。可是,财产税的本身依旧存在些许不足,比如说会加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产者往往纳税时颇为被动等。下面,我们就财产税征收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阐述,说明为什么需要财产税优惠。
首先,财产税的征收是否公平,存在“受益论”和“新论”的两种争论。“受益论”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认为房屋业主通过“用脚投票”的方法,促使各地政府做出征收房地产税,以及使用土地等的最佳决策,并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并达到帕累托最优。同时,“受益论”认为财产税作为累退的一种税种,基于房屋的价值按比例征收,低收入家庭需缴纳的税款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高于高收入家庭,这样并不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反而会加剧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然而,“新论”的观点认为,财产税为累进税制,对有产者征收财产税增加有产者的负担,相对降低无产者的负担,可以很好地弥合收入差距。同时,理论上一般认为,财产税是与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不动产的价值成正比的,这样,对退休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并不公平,因为他们的实际支付能力较低,同时占有财产,可能会承担相当重的税负。
其次,财产税的征收是否有效率。赞成的观点认为,“财产税比所得税在工作与不工作之间选择的影响力较小,且是对积累资本征收而不是对生产活动征税。另外,由于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税收透明度高,有利于提高地方财政的效率”,所以,财产税要比所得税有效率。反对的观点认为,财产税会促使资金外逃,不利于效率提高。由于征取大额财产税时,征税成本较高,税务管理及市场价值评估的工作量大,工作较烦琐,不易于实际操作,所以征收财产税会影响经济运行,造成社会负担。另外,在房地产市场中,由于市场的刚性需求,巨额的财产税极易由房地产开发商转嫁到房地产购买者,从而进一步推高房价,加重购房者负担。
最后,财产税与社会福利及其他问题。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有可能存在税务人员或权力寻租的现象,这会打击社会投资、工作以及储蓄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如果好好利用财产税提升社会福利,那么纳税人就会明显感觉到自己缴纳的税费并没有被政府浪费,而是用在了实处,确实使自己受益,从而会提高纳税积极性。例如,在美国,财产税被用于增大政府转移支付,为教育筹资,促进各个学区教育支出的公平。有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促使开发商从事一些他们不愿开展的项目,治理污染及出于对未开发的自然地区中土地的保护,财产税应适当予以减免。财产税的优惠还可以集中力量保证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
2 国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西方国家较早的实行了市场经济,对财产税的相关研究也较为深入,法制法规较为完备。为了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税收政策经验,我们简要列举英国、荷兰、加拿大和新加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首先来看英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英国房产税减免政策包括优惠、折扣、伤残减免和过渡减免四类。财产税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没有收入和低收入的纳税人,具体优惠多少与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具体收入水平相关,最高优惠可达100%。伤残减免是指,对伤残人员征税时,可适当调低纳税人的住房价值档次,减免部分税费。另外,英国地方政府对福利机构公寓,学生公寓及宗教机构,直接免除物业税。还有,营业房屋税一般对空置房屋,农业用房及慈善机构的房屋实行税收减免。
作为欧洲西北部发达国家的荷兰,财产税归地方政府征收。荷兰财产税主要针对住房等不动产,及某些动产征收,对许多土地都有免税规定。荷兰中央政府对营业用房征税有减免规定,如131万荷兰盾以下的住房免税,超过131万荷兰盾的房屋减征40%,减免税额最多不超过58万荷兰盾。对于租住房屋的低收入者,给予适当税费减免政策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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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促进作用
外国投资者在华举办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以最小成本换来更大利润。所得税作为企业间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了非亏损企业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影响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分红。在其他固定成本相对稳定、间接成本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加以解决的同时,如果同时能够享受减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达到减少费用列支,那么和其他高税率企业相比,低税率企业可以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来扩大销售,或者维持同类产品价格的手段获取额外利润,所以税收优惠的确是吸引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外国投资者税收负担,所有欠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制定税收优惠吸引潜在的外国直接投资者。作为我国同样不例外,改革初期,由于资本严重短缺,为了吸引外资,先后制定了诸如两免三减半、减低优惠税率、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抵免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从优惠的广度和深度看都是前所未有的,整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基本上就是如何给予外资税收优惠的讲解,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享受着超国民税收待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外资为国内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目前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优惠制度对于引进外国和港、澳、台资本及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社会投资资产和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每年增长11.2%,其中2005年外商在华直接投资603.3亿美元,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吸引直接外资最多的国家。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达到1147.69亿元,同比增收215.19亿,同比增长23.1%。
二、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局限性
长期以来,由于对税收优惠的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许多地方在引进外资的工作中常夸大税收优惠的作用,动辄就以税收优惠相许诺。我们应当看到,税收优惠虽然起到重要作用,但绝对不是决定性的作用。
(一)周边国家也采取税收优惠产生的竞争
我国以及周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无论在软件(政策、法制),还是硬件(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方面,都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为了与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竞争,各国竞相推出了对外资的种种鼓励、优惠政策,尤其是与我国毗邻的东南亚各国,它们在产业结构、企业规模、地理位置等许多涉及投资环境的因素中都与我国极为相似。因此,它们所实施的优惠政策,就给我国造成了竞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我国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用。例如,越南对符合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实行减免税优惠,对外商投资436种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够对高附加值制造业等的发展提供巨大帮助”的97种服务业和“外商投资区”内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外商符合上述条件,前七年免交法人税、所得税和红利所得税,后三年减半;所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和登录税(均为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八年(前五年全免,后三年减半),地方政府可视具体情况在八至十五年的范围内调整减免期限。
韩国对外商投资地区的外资企业,实行前述的“国税七免三减、地税五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利润税的优惠税率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国合营方,并适用于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和鼓励投资地区目录的整个活动期限。在特别鼓励投资地区的项目和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四年免交所得税,其后四年减半征收。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在《进出口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缓缴纳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料进口税。
泰国对设立在不同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获得不等优惠的所得税减免待遇。减税期可达五年,免税期三至八年,减税期最长五年。投资署批准的特别优先扶持的投资领域的项目可免缴所得税八年,研究开发项目可延长免税期三年,总免税期不得超过八年。
(二)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人为制造亏损进行避税
近年来,我国吸引外资呈飞速增长之势,数据显示,从1992年至2006年,实际吸收外资及合同外资逐年增长,保持在20%以上的平均增长率。与不断增长的外资投资额不相匹配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的42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亏损面达50%左右,年亏损金额达3000多亿元。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增长与吸引外资的增幅并不相称。这背后是大量跨国公司利用各种避税手段主要是运用转移定价等方法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即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的控制价格,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身跨国优势,通过“高进低出”等手法来避税,即采用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进口设备、进口材料,用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口产品。由此形成企业账面上亏损,而实际利润转移到低税赋国家和地区,造成账面亏损,从而达到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目的,而对名义上的税收优惠如“优惠税率”、“两免三减半”等并不抱有享受的希望。
(三)资本输出国有的不承认税收饶让
由于各国间存在着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对跨国收入容易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由于多数资本输出国只承认税收抵免,而拒绝同意税收饶让,造成我国给予的外商所得税优惠并没有真正落实到投资人身上。
税收饶让制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收入来源国政府的要求,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减免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而在居住国应纳税款中给予抵免。如一位美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办企业,第一年所得利润为100万美元,按照中国税法,该投资者应免征所得税;美国政府对其所得应征的税额为:10O*46%(美国所得税税率)=46万美元。该投资者最后应缴纳的税款为46万美元。假设该投资者第3年的所得仍然是100万美元,中国政府应减半向其征收所得税,该投资者应向中国政府缴纳的税款为10O*33/2%=16.5万美元,该投资者回到美国后,应向美国政府缴纳的税额为100万*46%-16.5万=29.5万美元,该投资者最终缴纳的税款总共仍为46万美元。
可见按照这一制度,如果资本输入国的所得税率或减征后的税率低于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纳税后,还必须按两国税率的差额向资本输出国纳税,如系免税,则必须按资本输出国的税率如数交纳。其结果是资本输入国将应得的收入拱手让给了资本输出国,而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中得到实惠。资本输入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抵免制下其作用大大削弱了。
仍以上述例子说明情况,若该投资者在中国全部免征所得税,回到美国,其所缴的税款应为:46万-33万=13万。即不管中国政府征收与否,都要在美国应征的税款中扣减掉中国政府应征收的税额。可见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资本输入国对外资免税时,资本输出国也给予免征,即投资者可不向双方政府纳税。对资本输入国是因为享受优惠而不纳税,对于资本输出国是因为饶让而不纳税。这样投资者就可以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东道国给予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也能真正发挥作用。这种制度能有效地避免税收抵免结果的发生。
但是它的实施却要取决于资本输出国是否接受这一制度,即便承认也往往附加条件、范围的限制。我国目前已经与89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但承认税收饶让只有12个,而且都集中在一些非洲比较落后国家和地区,这就使国外资本者并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实际好处。
三、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定位及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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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优惠;税收制度;国际间投资税收抵免;投资激励
一、政策工具简述
1.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发展中国家采用最为广泛的鼓励投资的政策工具。研究结果表明,由于优惠税率这一激励措施不能随着投资额的变化而改变,因此,使用优惠税率在提供投资激励方面并不是最有效的工具。发展中国家实施的优惠税率政策,一般不允许新企业将创业期间的亏损结转到以后的会计年度用以扣除应税额,而只能以企业的税后利润冲减,这也使得优惠税率措施相对无效。
免税期是优惠税率政策的一种特殊形式。发展中国家经常使用公司所得税免税期这一税收激励手段来促进资本投资。一个国家免税期的最常见方式是,在目标行业从事经营的新公司在其正式经营的一定年度内可以完全或者部分免除公司所得税,免税期以后则按适用的所得税率全额纳税。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外,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在某些行业采用免税期政策。从新设企业的角度看,免税期并不像人们最初想象的那样宽松,只有当企业可以将折旧延期到免税期之后时,有效税率方能为零。
2.投资税收抵免与扣除。在投资税收抵免的情况下,某些被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公司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或研究与开发、资本存量或就业新增部分的支出,在其应纳税额中按一定比例扣除。从国际实践看,对特定活动的税收予以抵免即提供直接补贴的政策工具比降低税率更为有效。
投资扣除即企业在缴纳公司所得税时从应所得中扣除,其效应和税收抵免相类似。投资扣除发展效应的力度取决于操作形式,即扣除额能否直接返还或结转冲销。对于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等高风险活动的企业或正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来说,提供直接补贴的力度越大,激励效果会更高。对于境内的外国子公司,东道国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税收抵免和扣除的积极政策效应是否被外国税收抵免的税制安排所抵消。譬如,对来自某些母国的子公司的投资起不到激励作用;或在某种程度上导致部分税收收入流入外国财政部门。
3.投资成本的快速摊销。最为常见的方式为固定资产的快速折旧,以及无形投资(如研究与开发支出、勘探费用、广告费用等)允许作为费用列支。其他如融资成本(利息)等在有些国家亦允许加速扣除。有些国家把选择性折旧扣除与免税期结合起来,如巴西政府规定对批准的项目在第一年允许5O%或100%折旧。
除上述三个主要政策工具外,许多国家还将融资援助、刺激就业、产权保护、改善基础设施等政策配合运用,以达成良好的投资激励效应。
二、对投资激励的作用
1、抵消公司税的扭曲效应。在开放经济中,如果公司税是作为一种预提税的工具,就会对国内投资产生扭曲。只要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低于可以在外国抵免的税率,这种扭曲就只会发生在外国人拥有的资本上。这意味着对国内拥有资本采取的投资激励将抵消公司税的扭曲效应。
旨在达到上述目的投资激励,其作用大小关键在于外国税收抵免水平。否则,这种积极作用会因为主要适用于外国而不是本国投资者会转移到外国国库而丧失。反过来,外国政府可能认为一国选择性地对本国公司实行激励具有歧视性,它影响了正常的外国税收抵免的运行。
在实践中,针对特定部门(如本国资本拥有程度较高的部门)实行的投资激励,在不造成歧视印象的同时使转移到外国的税收最小化。但这一措施会导致不同国家的税收扭曲水平,因而它自身就具有扭曲性。
2、吸引外国投资。吸引外国投资的激励手段,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国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而不是仅仅使收入转移到国外。如果投资激励的方法不会影响到外国税收抵免,则东道国可以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即使投资激励会降低外国税收抵免水平,但由于外国税收抵免不是立即发生的(在股息等资本所得汇回母国时才发生),因此延期纳税的存在意味着国内税收制度对于以公司保留利润进行的投资具有边际影响。为抵消税收外流的不利影响,如何确定公司税税率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应考虑将国内税率定在低干投资公司母国税率水平上。
3、保护幼稚工业。发展中国家幼稚工业中的大多数属于起步阶段的小型公司。与关税保护相比较,对其直接提供融资帮助的投资激励措施能起到更好的效果。从政策工具的设计看,降低税率的措施在较为长远的意义上方能产生保护效果,而投资税收抵免(如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措施对于受流动性约束的幼稚企业更能提供有效的扶持。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针对国内公司实行的临时性减税措施(如免税期)也将对国内幼稚企业提供有效的税收激励。
4、创造就业机会。在现实经济运行中,劳动力市场的扭曲可导致某些形式的失业,这种扭曲可以通过政府政策予以弥补。例如,如果失业是由效率工资引起的,给予就业补贴将是可行的政策措施。
三、影响投资激励效果的有关问题
首先,相机抉择型激励措施与自动享有型激励措施在不同国家、不同行业所产生的效果是有差异的。相机抉择型激励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的激励措施,企业能否获得优惠扶持需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自动享有型激励是指凡满足政府既定标准的企业可自动享有的激励措施。在实践中,这两种类型激励措施的边界并不十分清晰。经济学界一般均强调自动政策工具的优点,因为这类工具减少了激励措施具有的不确定性,减少了非经济因素和偏好影响决策的可能性,并且能降低政策实施成本。
其次,冲销负纳税义务企业的亏损是确保达到实际退税政策效果的激励措施。许多激励措施是通过税收制度发挥作用的,主要是通过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来影响企业。许多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可能暂处于不纳税状态,对其给予优惠会扩大企业拥有“负纳税义务”的规模。重要的是应对正的与负的纳税义务作完全对称的处理,以使企业享受实际上的退税。为了确保税制统一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冲销亏损是非常重要的,其措施因公司税基的构成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形式。例如,企业可以自行采取折旧扣除,实际上等于扩大了此类资本成本的亏损前转。
处于负纳税义务地位的企业一般包括处于成长期的小型企业、从事大型高风险投资项目的企业。这类企业大多缺乏资金,资本成本较高,如果不能全额退税,势必使其本来已经紧张的资金流量更加短缺,从而不利于这类企业的成长。因此,可退还的投资税收抵免对企业来说比等现值的未来减税获取的资金更有价值。
再次,应注意临时性激励措施与永久性激励措施的区别,有些激励措施可能只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存在,或只在一段固定时间内企业可以享有。在这种情况下,激励措施可能对企业投资时机的选择而不是长期的企业资本存量变化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在有些情况下,临时性投资激励措施会对企业的命运产生长期性影响。例如对前面讨论的幼稚期企业实施某些激励措施将会导致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的成长、壮大。激励措施在特定程度而非一般程度上也有区别。激励措施的特定性依据的是不同的标准,如资产类型、部门类型、所有权和地理位置。倘若在市场高效率的情况下,激励措施的特定性会导致各部门间的资本配置扭曲。
最后,一国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是评估投资激励措施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是资本输人国且严重依赖外国投资。对外国投资的税收待遇影响着外国企业在发展中东道国投资的决策。此外,外国投资一般要履行其对母国的纳税义务,这意味着东道国的税收制度与母国的税收制度将产生交互影响,这在确定投资激励措施的效果时十分重要。例如,外国税收抵免制度(即外国投资者在母国将其在东道国已经支付的税款进行抵免)下,投资激励措施只是减少了在东道国经营企业的外国税收抵免,对投资几乎没有实际激励效果。
四、经验与借鉴
1.免税期不是达到较佳投资激励效果的政策工具。免税期作为发展中国家最常用的政策工具,其对资本使用成本的影响既具有正效应,亦具有负效应。在免税期期间,零税率对投资具有正的效应。降低折旧扣除的现值而提高免税期期末折旧扣除的价值,会抑制当前的投资而具有负效应。免税期对投资的总体效应取决于资本消耗扣除和税收损失可以向免税期之后年度结转的程度。一般而言,免税期对于利用不可折旧生产要素的企业比较有利,它为企业投资者将应税所得转移到可以利用免税期的活动上提供了税收套利机会。因此,免税期政策工具将鼓励短期经营而有损于长期投资。
2、不当的税收激励措施将导致政府税收损失大于引资数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验都表明,广泛的税收激励措施(如公司税率降低等)是成本很高的促进投资方式,它通常使政府损失的收人超过由其实施所产生的新投资的价值。而税收损失用增加其他经济活动的税收来弥补,会对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巴西、墨西哥等国的经验表明,对某些优先行业给予激励措施会引起其他行业要求享有同等优惠待遇的压力,最终导致激励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剧增。其结果是使税收制度日趋复杂,在经济整体运行中以公平和低扭曲方式筹措收人的能力受损并不可避免地引起逃税和避税活动。
3.在激励投资的政策中,目标定位于机器、设备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新投资且提供预先激励的选择性税收激励具有较佳的成本效率,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有其合理性。其理论依据是投资对经济增长具有外部性,而且消除了经济活动人与融资活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实践上看,在股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税收制度允许投资全部费用列支会使政府成为一个股权合伙者,并能促进投资。
4、发展中国家的许多制度性特征抵消了税收激励措施对投资的鼓励作用。例如,如果企业拥有充分的市场支配能力。具有将税收负担完全前转的潜能,则税收不会影响资本的租金率,从而政策不会发挥作用。信贷配额是发展中国家的另一个特征,它将限制激励措施的效果。在发展中国家,由中央银行向合格企业分配信贷资金,信贷资金的优先顺序会决定投资的类型和规模,对于受到信贷资金约束的企业,投资活动将受到明确的投资激励措施的很大影响。其他形式的政府干预措施,如稀缺外汇资金的分配和对某些行业的保护措施,使投资激励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对投资行为产生边际效应的租金的再分配。
5.要采取特殊税收措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东道国要根据外国投资者母国对外流投资的课税程度,对不同的外国投资者予以差别待遇。同时要防止针对不同的国籍而实施不同的公司所得税的倾向,因为这会对相同的经济活动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负担。对汇回利润课征不同的预提税而对留存利润再投资利润免征税收,也是一种可行的选择措施。
6.税收制度的可靠性是税收激励措施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如果税收制度变化繁复,一项政策就会被投资者看作是暂时的而不会起作用。同时,处于不可靠税制下的投资者要求预期收益率要大大高于无风险贴现率。因此,比较难以逆转的激励措施,如投资税收抵免、加速资本扣除等措施,可能比税率降低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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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要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就能获得节税收益
税收优惠的本质是国家的税式支出,是为了取得未来更大的经济收益而支付的机会成本。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会“无的放矢”,大多是从扶持特定行业或发展特定区域的角度考虑。税收优惠使纳税人享受了税收利益,但并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得到投资回报,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对某些企业而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得到实质性优惠,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反倒会成为“烫手的山芋”,争取之间需要企业筹划思量。
案例1:天泽化肥厂以生产合成氨、氮肥、磷肥等无机化肥产品为主,由于化肥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天泽化肥厂2011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成立了一个有机肥生产车间,利用尾菜、秸秆等天然有机物和氮、磷、钾等无机肥料原料生产符合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2002标准的有机肥产品,2011年天泽化肥厂购进无烟煤等原材料2100万元,进项税额357万元,其中40%用于生产有机肥产品,收购尾菜、秸秆买价40万元,运费10万元,2011年无机化肥销售额35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有机化肥销售额1050万元,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
方案一:有机肥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纳增值税=3500×13%-2100×17%×60%=240.8万元;方案二:放弃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应纳增值税=3500×13%+1050×13%-2100×17%-40×13%-10×7%=228.6万元,可见,天泽化肥厂放弃免税权,2011年可以少纳增值税12.2万。
由于天泽化肥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利润率很低,投入的无机物原料增值税税率17%,放弃免税权,化肥增值税税率13%,在产品增值率较低的情况下形成了4%的“税收漏斗”;另外,生产有机肥产品投入的尾菜、秸秆属于免税农产品,允许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扣除,收购免税农产品的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也降低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根据财税[2007]127号文件的规定,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天泽化肥厂应测算最近3年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综合考虑放弃免税权的3年内是否能够获得“税收漏斗”收益,同时应积极改进有机肥产品的工艺和生产技术,提高产品利润率,使有机肥产品创造增值额的同时,享受免税优惠,这才是企业持续发展之道。
二、只要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就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繁杂,纳税人申请享受某些税收优惠待遇,必须经过资格认定,或者按照要求进行核算,报送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否则即使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也没有资格享受优惠待遇。例如,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技术转让所得,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双方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且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如果上述技术转让行为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认定登记,企业就没有资格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
三、争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是财务部门的职责
许多企业负责人认为,税收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和财务环节,为企业积极争取税收优惠待遇就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事实上,企业财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一些事后核算的经济业务,纳税义务往往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就已经发生,筹划应重点关注投资、生产经营等业务流程,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不仅要求财务部门分开核算,报送相关资料,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审查和认定,而且需要得到其他业务部门的协同配合,从业务流程的角度进行筹划,才可能使企业争取到税收优惠待遇。
案例2:河北润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6月成立,公司生产的水泥原料中,含有煤矸石、炉渣及糖虑泥等成分。目前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有复合32.5水泥、普硅32.5R水泥等,财务部门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2011年8月经测算,公司生产的复合32.5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28.5%,普硅32.5R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为12.1%,均未达到规定的30%,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财务部门将上述情况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汇报,引起领导高度重视,公司聘请了一位税务专家,会同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筹划,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由于公司技术人员的税收意识比较淡薄,生产过程中只关注产量、品质等技术指标,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使公司生产的复合32.5水泥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指标。经过1个多月的技术攻关,公司改进了生产工艺,复合32.5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达到32.7%,2011年12月被河北经贸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2012年1月经过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的认证,取得了证书,从2012年起,开始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和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曲解税收优惠条款,忽视涉税风险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生产是纳税人的愿望,通过筹划使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也是税务筹划倡导的基本方法,但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条款,为了筹划而筹划,忽视涉税风险。
例如,通过企业分立或分解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可以使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从表面上看,企业拆分后适用的税率较低,获得了节税收益,但不能忽视的是企业拆分必然带来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上升,影响企业的形象和承担责任的能力,拆分的直接和间接成本较高,需要企业慎重考虑。
企业所得税法中保留了部分对民族自治地区、西部地区、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区域优惠政策,企业设立时应尽量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对于已经成立的企业,如果具备了其他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只是注册地点不在税收优惠地区,应考虑是否搬迁,这种筹划方法有失偏颇。所得税的区域优惠政策,是为了适应国家在特定时期经济发展战略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超过一定时间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就会废止,选择注册地或搬迁仅仅为了享受区域优惠政策,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由于国家对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设立后应根据自身条件,尽量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靠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定等,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限定的条件很严格,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六方面的条件,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查和复审,大部分企业很难将自身改造成高科技企业,上述方法理论上可行,缺乏可操作性。
五、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了解,盲目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首先需要对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把握。有些财务人员为了给企业创造节税空间,熟悉税法条文,认为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比较简单,忽视筹划细节,结果弄巧成拙,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和涉税风险。
案例3:慈济中医院创办于2010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011年6月12日,税务机关对医院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医院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4万元,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均未申报纳税,据此,税务机关对中医院2010年度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补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加收滞纳金,并处于0.5倍罚款。
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中医院的财务主管认为,根据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和车船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务主管认为,中医院在免税期内,不需要缴纳各项税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六、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不惜偷税漏税
目前我国的纳税人中100%都想少缴税,利用税收优惠条款获得节税收益,本身无可厚非。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多个税种,优惠方式灵活多样,惠及的行业较多,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不强,过分追求利益,无视税法的尊严,利用税收优惠条款的漏洞“打球”,甚至不惜偷税漏税。
案例4:合肥某私营企业2010年底进行盘库检查,发现一批零配件和包装物因设备更新换代和产品外包装更换,已经属于不需用物品,账面价值64万元(不含增值税),总经理同意尽快将这批存货变卖。田某认为这些货物购进时间较长,外观陈旧,如果按正常销售应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按销售旧货处理,可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虽然这些货物不符合税法对“旧货”的界定,只要税务检查人员不过问,少交的税款很难被发现。田某的想法得到总经理的认可,2010年12月29日,企业将这批货物变卖,获得价款51万元,财务部门按照销售旧货申报缴纳增值税0.98万元(51÷1.04×4%×50%),2011年6月13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问题,通过对企业的账面审核、仓库资料核对,确认这批货物没有使用过,不能按销售旧货处理,要求公司补缴增值税6.43万元(51÷1.17×17%-0.98),加收滞纳金,并处以1倍罚款。
税法所指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企业的这批货物实质上是未经使用的新商品,并没有进入二次流通环节,不能依据购买时间和陈旧形态判定为旧货,应该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田某为了使企业享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违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使企业因偷税漏税被查处,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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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范文5
近10年,中国软件产业高速发展,市场规模年均增长幅度高达38%,这其中18号文的功劳显然不可小视。这份国务院2000年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对软件企业最直接的支持就是,“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由于该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到期,软件业各界都在期盼新的政策出台,而且有企业领导希望新的政策不仅包括软件企业,还应该扩大到整个软件生态链上。
对于这样的建议,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在政策层面,我们显然应该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方式,同属软件行业的网游企业,是否应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尤其应该慎重考虑。
不久前,我在北京中关村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周围恰好就有四五个打游戏的年轻人。他们旁若无人地大呼小叫,语言之低俗不堪入耳。
虽然2009年我国网游市场销售收入高达256.2亿元,网游已经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主力军,但很多网游产品对青少年具有很深的毒害作用,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我们经常可以从报刊、电视上看到很多鲜活的案例。近些年,新闻出版总署先后查处了几百款含有低俗内容的网游产品。笔者不明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什么要给予这样的网游企业。
从另一个角度看,诞生了陈天桥、丁磊、史玉柱等网络新贵的网游行业也是个“不差钱”的行业,动辄百分之四五十的纯利润率,让很多不得不依靠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才能生存和发展的软件企业相形见绌。
税收优惠范文6
“国内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创投的税收优惠,出于风险控制和资本逐利需要,大量创投资金沉淀在了中后期成熟项目,政府若想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小企业或早期创业项目的话,出台税收等优惠政策就很有必要。”深圳市国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马建军如是说。
思路初定
据悉,此次税收优惠的基本思路大体有四:一是鼓励创投投资于中小科技型企业;二是对于创投重复征税问题,将在随后修订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做制度上的统筹安排;三是个人所得税调整将不是此次税收政策的重点内容;四是将充分利用科技部关于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成熟制度等。
据了解,在今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之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科技部等部门已经对创投税收优惠政策做了先期调研,并先后在深圳、江苏和上海等地多次召开了相关会议,搜集业内意见。诸多创投人士表示,相比保险公司、证券机构进入创投、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等其他六大政策,税收政策由于更具有适用性必然最早推出。
为鼓励投资于中小科技型企业,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单个投资于早期中小科技型企业的项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可以减免70%;在项目满足未上市、进行备案登记等条件,同时创投持有一定期限、投资运作及运营范围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应缴纳所得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无限期向后递延。
而对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由于目前此类个人投资者还属于少数,在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中,将不作重点考虑。
另据了解,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还未正式修订通过的情况下,创投所面临的内外不同待遇等问题将在此项法律中统筹考虑。而对于如何认定被投项目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或早期项目,除了采用相关的销售额、人员数量等指标外,将主要采用科技部的相关办法。
现行缺陷
在之前深圳举行的创投配套政策高层论坛上,财政部税政司综合处副处长许永现曾介绍了国内创投的现行涉税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四个税种和六个具体政策。
许永现表示,目前国内创投在税收方面存在重复征税和内外资税收不同等问题,缺乏对创投的税收激励。而重复征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复征收。比如创司出资50%资金到某项目,该项目赢利500万元,项目公司在缴纳33%的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半分到创司,创投还需要再缴纳一道企业所得税,而如果该创投还有50%的资本金出自个人的话,个人还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偏差犹存
“我们非常赞同相关部门出台扶持政策推动创投行业发展,但也应该看到,在没有优惠的国内创投的20个年头里,仍然成长了大批优秀的本土创投企业。”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副会长厉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夸大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形成成长依赖,税收优惠的推动作用是非决定性的,最终还是要靠创投本身的业务定位、管理运营能力等。
厉伟认为,大量资金进入创投领域,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这个领域确实有利可图。多位创投人士告诉记者,估计税收优惠并不会导致大量资金进入创投。
一位创投资深人士指出,政府相关部门设计税收优惠的初衷和创投企业的实践可能存在偏差。一方面,发改委等部门此次出台税收优惠主要是为了使更多的资金流向中小高科技企业,但另一方面,由于早期项目和中小科技型项目的高风险性,加上目前创投进入的成功案例还较少,因此存在创投向中后期项目“扎堆”的现象。
有创投人士戏言:“早期项目一个项目要找多个创投,中后期项目是多个创投争抢一个项目,于是早期项目大量创投不做,中后期项目大量创投争得你死我活”。
更值得关注的是,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客观上也对这种偏差的出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未上市的股权转让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上市后转让却可以免缴。
有创投人士对此指出,相关部门此次虽然为创投行业的税收开了“小灶”,但由于存在与创投实践的偏差,因此还需要政府综合考量。
现行创投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