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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范文1
大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我行我素”多年的小产权房,还在“顽强”挑战着当前中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面对小产权房日渐庞大的建设规模,是全面清退小产权房、维护现行律法威严,还是在新一轮《土地管理法》修订中承认既成事实、给小产权一条合理出路?这成为2012年国土资源系统“两难”抉择之一。
今年全国两会前后,包括部长徐绍史在内的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曾数次表态:2012年将选择部分乱象突出城市,对小产权房进行试点清理,为下一步大规模全面清理做政策准备。
与以往历年口头表态有所不同,这次对小产权房的清理有望进入具体操作环节。据悉,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4部委联合草拟的小产权房初步清理整治政策方案,日前已经上报。
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该方案侧重“对新发现的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依法查处”,具体说如“占用耕地的、尚未销售的、新建续建的小产权房项目”。这位内部人士还表示,由于方案尚处征求意见阶段,对于相对棘手的“已售存量小产权房”,还未形成明确统一的治理意见。
失控的小产权房
针对今年小产权房的清理行动,此前有媒体报道说,北京、重庆、郑州和海口等城市或将被纳入首批小产权房试点清理范畴。但该说法并未得到国土资源部证实。“具体试点名单目前尚未确定”。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了解到,上述几座城市的小产权房问题较为突出。业内人士估算,北京市目前小产权房数量约占整个房地产市场的20%左右,涉及近30万户家庭,主要分布在通州、顺义、怀柔、昌平和密云等郊区县。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太玉园项目据称是“全国最大小产权房社区”,目前已建成144栋小产权楼房,总占地面积约2000亩,建筑面积240万平方米。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产权房卖给了城区居民。
郑州市近年来面临大规模城中村改造,而土地确权及规划变性工作相对滞后,以致私搭滥建小产权房问题失控。当地业内传得最有“爆炸性”的说法是“在售商品房中就有相当比例是小产权”。
海口则是旅游度假区,在海南国际旅游岛规划获批后,一路上涨的房价给小产权房提供了市场。据海南省住建厅2010年底统计资料显示,海口违建小产权房有11.5万平方米。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近年来,伴随城镇住房价格的飙升,农村与城市之间土地价差迅速拉大,平均价格仅为正规商品房一半甚至更低的小产权房,备受城市购房者青睐。
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旗下REICO工作室的报告显示,“十一五”期间(1995~2010),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到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
2010年,北京、上海等部分房价上涨过快的大城市开始实行住房限购政策。众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再度盯住郊区,小产权房迎来新一轮增长。据上述报告统计,当年全国约竣工8345万平方米小产权房,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9.6%。
小产权房失控,一方面,凸显出维护当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变得愈发艰难;另一方面,则对土地执法环节的薄弱性敲响了警钟。2011年9月2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土资源部考察时,曾对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接收、调查处理工作多有询问。
综上因素,国土资源部终于下定决心,对小产权问题重拳出击。在业内人士看来,这场“山雨欲来”的小产权房清理风暴,实质上更像是一场维护现行《土地管理法》权威性的“”。
治理违建新思路
3月1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的小产权房清理将依据两项重要原则:一是严格防范小产权房继续蔓延,二是严格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
这两项“纲领性”原则透出怎样的决策信号?一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的国土资源部内部专家对此的解读是:止住小产权房扩建风潮是这次清理行动的重点任务;同时,“保护农民正当利益”则表明国土部在处理小产权房“历史遗留问题”上的审慎态度。
此前一项未经证实的官方估算是,全国目前小产权房存量已达66亿平方米。对规模如此庞大的存量小产权房如何“清理”,无疑将涉及万千城镇家庭的切身利益。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成林认为,要研究小产权房问题,“就不能仅从占了便宜的部分城里人角度出发”。他建议记者“去问问普通的、真正的农民对小产权房问题的看法,而不是出卖了农民利益的个别村领导”。
据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调研报告显示,近年来在小产权房建设中,获利最大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和农村基层政府、乃至一些村干部,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个人则获利有限。
以“全国最大的小产权房社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湾村的太玉园小区为例,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调查,按照总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估算,其村委会的建房收益接近10亿元,而投资商的收益则接近20亿元。
村委会和开发商的建房收益还不止销售小产权房。太玉园小区还有为数众多的商铺对外出租。这些商铺的租金再加上后来兴建的车库,以及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的中介、“过户”费用,也是一本只有内部人才清楚的账。
当地农民具体从小产权房建设中分得多少?一位住在太玉园西区的村民告诉记者,其原来居住的平房宅基地面积约为240平方米,改造后大约可建336平方米的小产权房,而他实际得到的补偿面积为90多平方米。
村民还能获得部分粮食补贴和养老金。经过几次调整,如今张湾村粮食补贴的标准是45岁以下的村民每人每年2500元,养老金的标准是45岁~64岁村民每人每年9600元,65岁以上村民每人每年12000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分红了。
此前媒体曾报道,通州区张湾村党支部书记刘国利,将太玉园的大部分生意,包括建材、施工等业务交给其亲人来承接。张湾村村民也曾就“大量的集体资产去向不明”向有关部门反映过。
有业内专家认为,徐绍史强调清理小产权房与保护农民正当利益一并进行,或许意味着这次清理也将部分触及农村基层廉政问题。
两会期间,徐绍史还强调,今年对小产权房的清理要“一手抓调查研究清理试点,一手抓执法检查严格防范,不让小产权房现象蔓延”。这意味着,对执法环节进行检查、督察,也将成为此次小产权房治理的题中之意。
国土资源部内部专家表示,近年来清理小产权房行动多由国土部执法局牵头,往往收效甚微,根源在于,土地执法部门“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儿”。这位专家建议,清理小产权问题,当重用国土督察系统,从严查执法不力开始。
倒逼
记者观察发现,近年来学术界支持小产权房部分合法化、适当转正的声音日渐集中。
长期关注农村问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主任党国英认为,小产权房的处理要秉持“承认现实”的精神,既要考虑到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兼顾老百姓利益。
对于存量小产权房的处置,党国英建议:第一步可以给小产权房发使用证。今后推行房产税,使用证可作为纳税的依据,以限制小产权房的投机;第二步可以在明确增值利益如何分配的前提下,依据一定细则,把使用证换成正规的大产权房产证。
参与起草《住房保障法》的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则建议,小产权房的清理首先要看用地是否踩“红线”、规划和施工有没有报批、是否符合国家对建筑质量的要求;如果小产权房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宅基地上的,可以通过补办规划许可等各种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合理的方式让其“有代价地转正合法化”。此外,如果容积率、户型、房屋面积等符合保障房标准,政府可采取收购的方式转为保障房。
以收编为保障房的方式,对部分未占用耕地的已建小产权房进行合法化登记确权,成为众多专家的共同建议。同时,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也大都被专家们认为是彻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治本之策。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生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符启林甚至提出一项更为“激进”的建议: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合并成一个部门,“房地不分家”,便于今后的严格执法。并且在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出台后,国家应该过渡到制定一部最主要的法律――国家土地征收法,把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归结到一块,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
还有专家认为,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精神,应当允许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继续建设房屋并对外销售,且不应该将它们再称之为“小产权房”。“城乡统筹应该是双向的城市化,既要允许农民进城,又要允许城市人下乡。在一个空间经济的情况下,城乡统筹建设意味着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土地、劳动、服务、产品、资本等五大资源自由流通。”
诸多迹象表明,这次小产权房清理行动如若落实,将会对整个房地产市场乃至资本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此前曾有媒体报道说,南方一些地区,如广东、浙江一带,近年来有大量游资、热钱豪赌小产权房转正,资金规模以百亿元计。
小产权房治理会不会对商品房市场也产生连带影响?《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也进行了调研。目前来看,商品房房价因为房地产宏观调控处于下行状态,小产权房的清理消息暂时并未对商品房的房价波动产生影响。
首创集团董事长刘晓光认为,如果国家严格小产权房清理,合法的权力会受到保护,将更能体现商品房的价值,因此将会对商品房的价格产生影响。
小产权范文2
1、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2、“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
3、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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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范文3
在清理小产权问题上,国家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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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主要的区别就是房产所占有土地的来源,为此在满5年的时间之后,小产权可以转大产权吗?给大家分析一下吧。
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政府和村级才能颁发,因此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就算满5年之后,小产权房都不可能变成大产权房的。因为小产权即是土地及房屋不是归国家所有的大产权房,而是归农村集体所有。按照国家规定城镇户口的人是不能购买农村集体所有房屋的(即宅基地)。现在一些在销售的小产权房,所谓的房产证其实是由当地乡镇一级盖章生效的,并不属国家承认的,如果有纠纷,自然由地方政府来解决。所以是变不成国家承认的正规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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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土地流转制度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与国家颁发房产证的“大产权房”相对,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小产权房是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而产生和发展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
一、小产权房产生原因。
1.农地制度不合理。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虚无化。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直接自发在其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产,不需要缴纳类似开发商为获取土地交给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此外,由村集体牵头开发,也省去了开发商;而建筑商就是当地农民。如此一来,小产权房的开发就又省去了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市政建设费用。另外工程设计建设的投入、配套开发建设费用、应缴纳的税款等房地产商成本费用也都大大节省,这也是小产权房市场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
2.国家土地流转政策不合理,商品房房价过高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明显供应不足。国家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但是事实是一些地方政府又以高于支付给失地农民费用几倍的价款出卖给开发商,以此作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被称为“土地财政”。导致开发成本较高,房价较贵,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明显供应不足,人们纷纷将目光转向低价的小产权房。
3.对违法小产权房处理不严格。城市人口购买集体土地房屋属非法行为,但“小产权”房热销多年且大部分房屋并未被强拆,政府方面虽制止“小产权房”销售,但并未追究乡政府、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77条、83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66条和68条均规定了“限期拆除”强制措施,这是我国法律针对违法建设的否定性评价,也是违法所导致法律后果,但在实际中并未严格执行。
二、小产权房的困境。
1、严重影响社会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法院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无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出售方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根据目前已审结案件来看,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不能在房管部门备案,根本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即使出售方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要求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也将无法得到满足。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如果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等问题,购房者救济途径非常有限。
2、引起法律之间冲突。从法律规定上看,依据《物权法》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盖成后就取得了物权,并不需要取得产权证即享有物权。《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有效。然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一般都是恶意行为,并且主观意图在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进而损害了国家权益。在法律上讲,大多都违法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即主要表现为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无法补办用地或建设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小产权房”虽然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居住需求,但“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且多采取强拆方式。强拆“小产权房”不仅是对社会财富巨大浪费,而且很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4.引起法律风险。一是无法取得产权证。即使买方取得有乡政府或村委会盖章所谓“产权”或类似文件,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乡政府或村委会反悔,收回房屋,买方只能要求返还房屋价款,无法继续保留房屋。二是存在交易风险。买方如果购买预售“小产权房”,由于售房者不受政府监管,行政机关也无法对预售行为审查,一旦出现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无法交付情形,买方无法讨回房款。三是质量L险。“小产权房”建设可能根本没有经过房屋质量验收等程序,一旦出现房屋质量问题,买方利益很难得到维护。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要充分看到,小产权房的存在有其深刻的背景原因也因此产生了巨大的困境。小产权房的问题实质上是以土地为主的利益分配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产权房是非法的,目前法律层面上对小产权房进行法律规制,效果并不理想。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是由于它成功地到达并且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与极端受限制的权力之间的平衡。文明的进步会不断使法律制度丧失平衡。通过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然后恢复这种平衡,而且也只有凭靠这种方式,政治组织和社会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因此,在当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时代,各方面更应认清问题症结,着力在法律制度上突破创新,与时俱进,敢于破除惯性思维,科学地进行分析,以便对症下药,科学合理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宋若男,付梅臣.小产权房违法建设空间行为特征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S2).
小产权范文6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
七嘴八舌小产权房
策划/梦雪
2007年上半年,“小产权房”,一个之前业内人士都很少知道的名词,在新闻媒体中高频出现。
最初,人们关注的仅是北京地区的“小产权房”。但很快,人们发现,西安、天津、武汉、济南、深圳等许多地方,也都存在这种似乎合情合理、但至少目前却并不合法的住房形态。
“小产权房”,这个几乎是横空出世的名词,肇始于北京,迅速漫延至全国。
“小产权房”至少有以下特征:价格,只相当于普通商品房价格的40-60%甚至更低;一般在城市郊区,交通略有不便,但却有浓郁的田园风格;也有“房产证”,但却仅是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布的。
“小产权房”面世,欢迎者有之,否定者有之,认为应该大力打压、严格取缔者有之。
建设部出面了:买房风险提示,特别提醒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否则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北京市政府出面了:部署开展在全市范围内调查“乡产权”、“小产权”等违规土地开发建设,违规开发建设的要停工停售。
也许,“存在即是合理”,“小产权房”是现行体制边缘上对中低收入人群的福利大餐?也许,“小产权房”因为在法律边缘上游走,注定应该像“秋风扫落叶一样”被扫进“历史的墙角”?进入大众媒体的视野,究竟是“小产权房”的幸,还是不幸?
“小产权房”,究竟是谁在欢迎,谁在否定,又是谁在在积极主张打压与取缔?
“小产权房”,究竟是体现了谁的利益、满足了哪些人的现实需求,而又不经意间触动了哪些人的奶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