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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格式范文1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错、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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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事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婚育证明格式范文3
建立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工作汇报
近年来,周口市川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川汇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周口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城区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新机制,做到“两明确、三加强、建立四项制度”,有力推动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城区体制落实属地管理
管理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与核心。
1999年以前,川汇区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沿用的是“单位负责,条条管理”的管理体制,全市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驻周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市计生委城区科直接管理,1999年由新华街道办事处接管。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下岗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大量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区;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农转非人员和人户分离现象日渐增多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出现,使原来城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以“条条”和户籍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
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依据《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的8个委局和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为成员的人口和计生属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以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围绕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两个明确”。
(一)、明确属地管理对象。
2003年9月,川汇区城区区划由原来的1个街道办事处扩大为5个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适时召开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原新华街道办事处管理的191个公共单位和24个社区居委会按照新的管辖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在划分和交接过程中我们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单位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单位属性,其计划生育工作均有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同时,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单位和居民的人口和计生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居住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及综合服务的职能。辖区单位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自觉贯彻执行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负责本单位的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业务,落实计生奖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各公共单位的计生工作既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又要向本系统的主管委局负责。市委、市政府还规定对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级机构对其下属的二级机构有政策外出生的负连带责任。近年来,先后对8个二级机构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对其主管的6个委局实施了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等处理,对单位的正职和主管副职、计生专干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社区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的基层组织,也是搞好城区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落脚点。
新的管理体制建立后,他们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川汇区创建规范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首先在新华路街道通桥路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社区试点的创建工作,今年三月在5个街道的所有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达到了“三个加强”。
(一)、加强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四级人口和计生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成立有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辖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计生副主任;住宅小区或者若干个住宅楼组成的楼院配备一名楼院长,担任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选取计生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退休老党员、老干部、低保户等人员担任楼长或门栋长。
在楼院长的配备上,他们做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参加竞聘者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女性;二是在本楼院居住;三是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四是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是没有违反计生政策。通过民主推荐、笔试、面试、民主评议、组织考察,5个街道的24个社区居委会配备了480名计生楼院长,并对她们进行了岗前培训,使她们很快进入角色。为了更好地稳定队伍,调动其积极性,市财政每年增拨12万元经费,使24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副主任月工资达到400元。市人口计生委每年从计生事业费中挤出十几万元,给计生楼院长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岗位补贴。
(二)、加强了阵地建设。
他们统一明确阵地创建标准,先后投入资金20万元,对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公服务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具备条件的设立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等。在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和康检咨询室设置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政策法规等宣传版面,在社区居委会和楼院附近设置了固定的人口和计生宣传版面、标语、宣传橱窗和政务公开栏,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社区能及时享受到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
(三)、加强了软件建设。
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他们设计并统一印制了社区楼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更新完善了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台帐。原来的社区居委会计生台帐是以户口为基准建立的,人户分离和空挂户的问题突出。今年三月份开始,他们逐楼逐户逐人进行排查登记,做到辖区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用了四个月的时间按现居住实有人员为基准,重新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台帐,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页,并对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
对居住在辖区内无固定职业、失业的以及与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按主管类管理,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业务。
对居住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已婚育龄妇女按协管类管理,此类人员由已婚育龄妇女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和服务,并由单位所属的街道(镇)计生办向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的《川汇区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工作单位定期向社区居委会通报该职工的生育节育及康检信息,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类管理,对此类人员和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做到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
经过4个月的努力,他们共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289人,其中主管类2288人,协管类11669人,流动类1332人。排查出漏档漏管已婚育龄妇女655人,剥离和移交到镇村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532人。目前社区居委会达到了“网络队伍建立健全,计生台帐更新完善,管辖区域不留死角,服务阵地温馨美满”。
三、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措施
为有效地开展城区属地化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他们建立了“四项制度”,实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
(一)、建立定期清查和信息采集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居民楼院集中入户排查登记,对漏管漏档的常住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建立楼院台帐,纳入管理和服务。楼院长、门栋长每周到所辖居民楼院了解情况,收集人口和计生变动信息。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人口和计生工作例会,收集各楼院的新婚、出生、节育、迁出、迁入、失业、就业、流入、流出等信息,及时变更楼院计生台帐。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手续移交制度。
严格落实公共单位与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之间的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单位每半年向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川汇区在职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康检信息通报单》。对辞职、辞退、除名等脱离原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在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移交计生管理服务手续,社区居委会接收到《信息通报单》和移交手续后向其单位反馈接收信息。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制度。
街道计生办固定专职人员分片包段,主要负责沿街门店和较大的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对流入、流出居民楼院和背街小巷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上门登记建档,协助街道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康检和催寄康检证明等工作。他们对流动人口全部实行免费办证、免费康检、免费四术、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四免一上门”服务。
(四)、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委、市政府对各市直单位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其内部要建立垂直负责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市人口计生委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纯属农村的永安路、紫荆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的考核方案进行;对纯属城区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按城区的考核方案进行;对既有农村又有城区的杜甫路、孝义街道办事处分别按两种方案考核,其成绩按照城区和农村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记分,合并后记入总成绩。
四、几点体会
川汇区城区的属地化计生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一些成绩,他们感到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除阻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推动城区属地化管理机制的进行。为做好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市、街道两级财政每年都把城区和流动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投入到位,将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工作责任制,由过去的计生部门唱独角戏,转为“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得以真正落实。
(二)、社区建设是基础。
落实属地化管理与服务机制,关键是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只有加强社区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确保社区计生工作经费的到位,积极搭建社区服务平台,才能把城区计生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
(三)、强化责任是动力。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婚育证明格式范文4
关键词:城市化;人口抚养比;房地产周期
Abstract:In addition to basic factors such as decreasing growth rates of loaning and fiscal decentralization,the rapid increase of urban families and demographic dividend caused by continuous drop in population feed rates can play an equally dominant role in the cyclic fluctuation of real estate. In detail,decrease in children feed rates may result in total population feed rates,thus prompting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people reach the marital age; as consequence,compulsory demand on real estate will exert obviously greater influence on the short-term cycles of real estate than the growing number of urban families. Last but not least,local government's intervention on loaning and foreign capital volatility curbs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Key Words:urbanization,population feed rates,real estate cycle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7-0025-06
近几年,关于房地产的争论热潮中,城市化、人口红利等因素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屡被提及,但相关的实证研究并不多见。为揭示人口结构变化对房地产的实际影响途径及强度,笔者在对人口结构变化特征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结合信贷环境、地方政府行为、居民收入等因素,探讨了人口结构对房地产业周期的影响,并据此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文献回顾
有关人口与房地产需求关系最为著名的研究见于Mankiw和Weil(1988,1992),他们认为战后婴儿潮(1946―1964年)推动的人口规模和结构的变化,能够显著影响房地产价格。他们的预测显示,随着婴儿潮一代逐步进入工作、婚育年龄,美国房地产价格会于1969―1989年进入上升通道,并于1989年达到顶点后,步入长达30年的价格下行期。
Mankiw和Weil的研究结论遭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Mankiw等建立的房地产价格方程存在偏误,从而结果并不准确。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发展历程表明,Mankiw等人关于房地产价格将于1989年达到高峰的预测符合实际,但他们对房地产价格将于1990―2007年持续下降的预测与事实并不相符。Robert(2006)指出,出现这种偏差的主要原因是,Mankiw和Weil的研究忽略了人口变化对利率的影响,而利率是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进而,Robert的研究表明,综合考虑人口因素对房地产价格、利率的影响后,婴儿潮以及随之而来的人口结构的变化,对美国、日本房地产价格依然具有较强的预测能力。
我国自1998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1999年启动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来,房地产行业经历了改革开放后最长的上升周期。在有关本轮房地产景气成因的争论中,人口作为重要的驱动因素被广泛提及。但与美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不同,我国人口结构变迁不仅包括年龄结构的变化,还包括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城乡结构变化。正如哈继铭(2007)所言,人口因素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途径有二:一是城市化进程促使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产生大量的住房需求;二是早期的“婴儿潮”推动当前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增加,带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赵君丽(2002)指出,建国以来我国已出现三次人口出生高峰,即整个二十世纪50年代、1963―1974年、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①,其中后两次出生高峰将推动婚育年龄人口分别于1988―1993年、1999―2004年和2013―2018年达到顶点,推动房地产市场进入相应的需求高峰。中房指数研究院2007年的调查结果也表明,25―35岁、35―45岁人群分别占购房者总数的50%、25%,是当前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主体。张昭、陈兀梧(2009)对未来的预测则显示,2012年后我国城市化驱动的农村人口的转移速度将逐步放慢,25―45岁人口规模也已于2006―2007年达到顶峰,不过,其中25―35岁人口规模仍然会逐步增长。据此,他们认为2010年后25―35岁人群的首次购房需求会有所增加,届时房地产市场会受益于第二波婴儿潮的推动。
综观国内现有研究,有关人口与房地产周期关系的定性描述较多、定量研究较少,即使有,也仅限于对未来人口变化趋势的简单统计描述,没有就这种变化趋势对房地产市场的具体影响进行深入的计量检验和理论分析。针对这种不足,本文在对近年来我国人口结构变化特征进行简要描述的基础上,定量分析了人口结构变化对房地产周期的影响程度及方向。
二、人口结构变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分析
我国二十世纪60年代后的两次婴儿潮对当前房地产需求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直接影响住房刚性需求变化,如婚育年龄人口规模增加带来的刚性需求;二是通过“人口红利”为住房需求提供现实的经济基础,即随着劳动年龄人口占比越来越高、抚养比下降,整个社会的储蓄水平和购买力明显提高;三是上述两个因素与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相叠加,进一步放大了人口结构变化对房地产需求的促进效应。
(一)城市化率稳步提高增加了住宅的潜在需求
1978年以来,我国用城镇人口占比表示的城市化率稳步提高,由1978年的17.92%持续升至2010年的49.68%,年均增速3.23%。但1996年后城市化速度持续放缓。随着农村青壮年向城市逐步转移,剩余农村人口由于教育程度、年龄原因,非农化的难度明显加大,城市化渠道对房地产潜在需求的推动趋于减弱。但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后我国城市化出现再度加速迹象,2009、2010年城市化速度分别为1.99%、6.63%。
(二)城镇家庭小型化加大了对住宅的潜在需求
近年来城镇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1978年,我国城镇家庭户均人口为4.47人,此后持续跌至2010年的2.88人。在家庭小型化、城市化的双重推动下,1978―2010年我国城镇家庭户数增长了5.29倍,年均增速5.71%,对住宅的潜在需求大幅增加。
(三)人口抚养比下降带来的人口红利推动了有效需求上升
所谓“人口红利”,主要是指人口抚养比②持续下降带来的高生产率和高消费需求。在这一时期,由于劳动年龄人口占比较高,整个社会的储蓄能力较强,居民购买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意愿也较强,从而对房地产市场的推动较大。数据显示,1964年以来我国一直处于人口红利期,总人口抚养比由1964年的79.31%持续降至2009年的36.9%,当前被抚养人口比例仅是改革初期的一半左右。
分结构看,少儿抚养比由1964年的72.99%持续降至2009年的25.3%,是推动总抚养比降低的主要因素。这一方面说明我国人口的生产性和消费能力大幅提高,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少儿成长进入劳动力市场并达到婚育年龄,对住宅的刚性有效需求大幅增加。
三、人口红利、城市化对房地产周期影响的计量检验
(一)变量选择及说明
我国从1984年开始进行住房商品化试点,1987年才建立比较全面的房地产行业统计制度,1988年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放开房地产市场,自此房地产业才作为相对独立的行业存在。因此,本文的考察期间为1987―2008年。
除人口结构变化会对房地产波动产生影响外,很多其他因素也会推动或抑制房地产业的发展。在检验人口与房地产波动的关系时,需要对此加以控制。因此,模型同时考察了表1中的相关指标,具体解释如下:
1. 房地产合成增长率指数。由于我国房价统计还不完善,房价变动尚不能完全反映房地产周期变化特征。因此,我们借鉴王诚庆等人(2002)的研究,选取房屋施工面积增长率、房屋竣工面积增长率、房地产投资增长率、商品房价格年上涨率、房屋销售额增长率和房地产业增加值增长率6个指标,计算得出房地产合成增长率指数③表示房地产周期性波动,在此基础上采用三年移动平均法,以消除不规则波动的影响。
2. 城镇家庭户数增速(URBAN)和人口抚养比(DRP)。这两个指标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解释变量,其中,用城镇家庭户数增速衡量城市化、城镇家庭小型化的综合影响,用人口抚养比考察人口红利的影响。
3. 贷款余额增速(LOAN)。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每次房地产业的繁荣、衰退,都与银根松紧情况紧密相连。由于房地产信贷的数据从1992年才开始统计,其间统计口径也经历了多次调整,因此无法获取前后一致的时间序列。基于此,我们采用总体信贷余额年度增长率反映银根松紧程度④。
4. 地方政府的财政分权度(FD)及其对银行信贷的干预(FD×LOAN)。历次房地产市场波动中,地方政府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当前的财政分权制度,是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业的重要动因。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林毅夫、刘志强,2000),期间地方财政决算收入占全国财政决算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84.5%降至2007年的45.9%,而地方财政决算支出占全国财政决算支出的比重则由1978年的52.6%升至2007年的77%(见图1)。由于缺乏预算内的财力,为了发展经济,地方政府往往通过税外加费的方式集聚资金,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相关的税费便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体制外收入来源。据此,本文用财政分权度衡量地方政府的行为动因和结果,用财政分权度和贷款增速的交叉项(FD×LOAN),考察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自主,对房地产信贷的干预与影响。
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变量外,借鉴张晓晶、孙涛(2006)的研究,本文还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INCOME)、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REER)也作为控制变量加以考察。
(二)模型建立及估算结果
我们用HOUS代表房地产合成增长率指数的三年移动平均值,运用1987―2007年的数据,建立如下模型:
式中, 代表城镇家庭户数增速, 是人口抚养比,这两个指标用来捕捉人口结构变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是表1中的一系列控制变量。针对各变量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所有变量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是一阶单整的(见表2)。受指标时序长度的限制,本文主要采用E-G两步法,估计长期协整方程和短期误差修正方程。
建模过程中,首先估计了只包括控制变量的基准模型,用来反映银根松紧、地方政府行为和居民收入等基本因素的影响;然后是加入人口抚养比的人口红利模型,重点考察人口抚养比持续下降的影响;最后是进一步加入城镇家庭户数增速的混合扩展模型。
对上述三个长期方程残差的单位根检验表明,它们都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稳(见表3),意味着变量间存在如三个方程所示的长期均衡关系。进一步,估计三个方程的误差修正模型,用以考察它们之间的短期关系,对残差的LM检验显示,误差修正模型的残差不存在自相关问题,结果比较稳健(见表4)。
(三)计量结果分析
计量结果表明,信贷余额增速、地方财政分权等控制变量对房地产周期性长、短期波动的解释力分别高达71.4%、60.7%,是影响房地产周期性波动的主导力量。
加入人口抚养比、城镇家庭户数增速后,混合扩展模型能够将基准模型的长、短期解释力分别提高13.1和31.2个百分点,升至84.5%、91.9%。其中,人口红利模型对基准模型短期解释效力的提升尤为显著,在基准模型中加入人口抚养比后,误差修正模型调整后的R2大幅提高27个百分点至87.7%,说明少儿抚养比下降推动的总人口抚养比的降低,带动了越来越多的人口进入婚育年龄,其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对房地产业短期波动的影响,远大于城市化的作用。
根据最终的混合扩展模型,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以后,人口结构对房地产合成增长率指数的影响极为显著。其中,城镇家庭户数的长、短期弹性系数显著为正,分别为2.61和2.76,人口抚养比长、短期系数显著为负,分别为-1.36和-2.05。这一发现有力地揭示,由城市化、家庭小型化综合推动的城镇家庭户数的快速增长,以及由人口抚养比下降所带来的人口红利,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房地产业的繁荣。很多分析指出,城市化、人口红利是推动房地产发展的重要因素,但一直没有提供有说服力的计量检验,本文在这方面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控制变量中,各因素的具体影响为:
贷款余额增速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最为显著。贷款余额增速长、短期弹性系数分别高达10.39和11.22,是所有变量中影响最大的因素,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国房地产市场所具有的资金推动特征。
代表地方政府行为的财政分权度对房地产业的推动也较强,但地方政府对信贷活动的干预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代表地方政府行为的财政分权度对房地产业的推动非常显著,长、短期系数分别为2.48和3.37,说明地方政府追求财政自主和经济增长的动机,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但是,也应当看到财政分权度与贷款增速交互项的系数显著为负,长、短期系数分别达-14.45和-15.3。因此,地方政府对信贷活动的干预,不仅无益于房地产业的长期发展,即使在短期也对其发展显著不利。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房地产业的影响相对较小。较其他因素而言,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房地产业的推动相对较弱,长、短期弹性系数分别为0.79和1.05,意味着近年来住房需求具有一定的刚性特征,加上信贷资金的大量注入,造成收入对居民购房的制约力变弱。这也是近几年房价一定程度上脱离居民承受能力、房价收入比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据测算,当前我国城镇居民户均收入大约在4700美元左右,世界银行的研究显示,家庭收入处于4000―5999美元的国家,房价收入比平均值为5.4,最大、最小值分别为12.5和3.4。但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房价收入比为7.4,北京、上海则分别高达13.6和9.8,明显高出同类国家的平均水平。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与房地产波动呈反向变化关系。与张晓晶、孙涛(2006)的研究类似,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对房地产合成增长率指数的系数显著为负,长、短期系数分别为-1.28、-1.53。这种反向变化主要由预期因素引起:当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较高时,其贬值预期相对较强,外资会流出房地产业,从而对其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如1994―1998年间,由于汇改推动实际有效汇率总体趋升,人民币贬值预期较强,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导致大量资金流出房地产业。反之,当实际有效汇率较低时,人民币升值预期较高,外资会流入房地产市场以获得升值收益,如1998年以来(2006、2007年除外),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总体呈下降之势,较强的升值预期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房地产业的繁荣。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银根松紧、地方财政分权等基本因素,依然是影响房地产周期性波动的主导力量。但城市化和城镇家庭小型化推动的城镇家庭户数的增长以及人口抚养比持续下降带来的人口红利,也是房地产周期性波动的重要决定因素。其中,由少儿抚养比下降推动的人口总抚养比的降低,带动了越来越多的人口进入婚育年龄,其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对房地产短期波动的影响,明显大于城镇家庭户数增长所代表的城市化的影响。
然而,根据王德文、蔡的研究,随着少儿抚养比降速逐步趋缓,以及老年抚养比的持续上升,2015年左右我国人口抚养比将由降转升,结束长达52年(1964―2015年)的人口红利期,届时人口将由推动因素变为制约因素,会对房地产业造成较大的负面冲击。与此同时,张昭、陈兀梧的研究(2009)则表明,我国新增城镇人口数在2012年达到周期性高点后,将进入漫长的持续下降期。因此,不远的未来,人口因素对房地产的推动作用将逐步趋于减弱。
此外,还应当看到地方政府对银行信贷的干预、外资的频繁出入,都对房地产的平稳发展显著不利。为确保房地产业的长期稳定,维护经济安全、金融稳定,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根据人口变化适时调整房地产业发展战略,对土地规模、商品房供给结构实施动态调控
最近一轮的“人口红利”还有5年左右的释放期,城市化推动的城镇人口的增加也将在未来2―3年内显著放缓。届时,随着城镇人口增速的减缓,婚育年龄人口的下降、老年人口的增多,人口因素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将由当前的刚性需求为主转为改善性需求为主,总体需求量预计会有所下降。据此,建议加强人口因素对房地产业影响的监测预警,及时向房地产企业和公众相关信息,便于房地产企业、公众对人口因素做出合理预期。其次,由于房地产建设周期相对较长,政府也要根据人口监测结果,前瞻性地调整土地供应规模、商品房供给结构,预防人口红利拐点过后,土地、商品房资源的浪费。
(二)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银根松紧变化是历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说明整个房地产业对银行信贷依赖较强。这种依赖会对金融体系产生显著不良后果:不仅居民购房主要通过银行融资,房地产企业对银行资金的依赖也很强,导致房地产信贷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即使从银行体系内部看,目前我国参与房地产金融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储蓄银行和住房合作社数量少,而且是地方性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多元化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机制:一是发展房地产产业基金;二是培育和发展住房抵押二级市场,试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三是积极稳妥地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促使其逐步转变为市场规则维护者、监督人
地方政府参与房地产业发展本无可厚非,但其既是受益者又是监管者的地位,加上为了追求政绩所固有的短期行为,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将土地收入、房地产相关税费的征收主体与监管主体适度分离,以避免“地方扩张―中央调控”循环造成的不必要的政策性波动。
(四)有效监控外资出入房地产业,抑制外资过度投机行为
2005年汇改以来,我国汇率不再像以往一样相对固定,而是呈现出典型的双向波动特征,可能会造成外资频繁出入房地产业,加大房地产业自身的波动。因此,仍有必要通过资本管制手段,抑制外资进入房地产业进行投机。国际经验显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87个成员国中,有137个国家对外资投资房地产进行管制。因此,可以根据资本项目管理原则,对外资进入房地产的交易和汇兑环节进行监测。同时,加大房地产项下违法、违规资金的查处力度,抑制投机行为。
注:
①与赵君丽的研究有所不同,张昭、陈兀梧(2009)认为最近两次的婴儿潮分别出现于1962―1975年和1981―1997年,不过他们对婚育年龄人口高峰的预测相对一致。
②人口抚养比是被抚养年龄人口(0―14岁及65岁以上)与劳动年龄人口(14―65岁)之比。
③在王诚庆等人的研究中,权重的确定主要根据已有经验研究并结合各指标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房地产合成增长率指数=房屋施工面积增长率×0.1+房屋竣工面积增长率×0.1+房地产投资增长率×0.2+商品房价格上涨率×0.1+商品房销售额增长率×0.4+房地产业增加值增长率×0.1。
④受房地产资金来源隐蔽性较强、现有统计手段有限的影响,当前关于房地产信贷的统计还不完善。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除银行信贷外,自筹资金中还有70%来自银行贷款,定金及预收款有30%来自银行贷款。从很大程度上讲,用总体信贷余额增速更能反映房地产行业的外部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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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整治“两非”行动,严厉查处“两非”案件,建立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效机制。确保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每年下降1个以上单位值,力争2-3年内趋于正常。
二、工作内容
(一)整治重点对象。以县乡医疗机构、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店为重点场所,以农村已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育龄妇女为重点(特别是这类人口流出的育龄妇女);以孕情管理B超检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使用为重点环节,开展拉网排查。
(二)严查“两非”案件。各单位要抽调人员组成专班,由整治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统一开展活动,工作专班于8月25日报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无证诊所和无证B超窝点坚决取缔,对于清理发现的“两非”案件和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且依法严厉处理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三)完善管理制度。卫生、计生、药监等部门对清理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且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工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两非”行为发生。
一是强化制度落实。计生部门全面实行包村镇干部、村干部、村计生干部“三包一保”责任制,落实孕情随访服务;卫生部门要落实好孕检、引产、分娩、终止妊娠药品使用实名登记制度和有关证明查验制度。
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县药监局分别在全县医疗服务市场、计生服务机构、药品购销市场建立并实行“黑名单”制度。凡涉嫌“两非”行为并查实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律禁止其再进入医疗卫生和药品销售市场,禁止其涉足计划生育手术、妇产科和药品销售业务。
三是建立B超实时监控制度。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分别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的B超检查场所、妇产科建立电子监控设施,建立监控管理制度,对B超检查行为、终止妊娠手术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须保存1年以上。
四是建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县卫生局、县人口计生局,分别对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所有从事B超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护人员的信息进行全面详尽的登记备案,建立含有从业人员照片等资料的从业人员信息库,为今后指认和确认“两非”行为人等案件查处工作提供支持。
五是严格《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制度。县卫生局和县人口计生局要共同确定定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严格审查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要按统一规定格式,统一编号,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手术前必须严格核实查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六是实行公开承诺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药品批零企业及其内设机构、从业人员层层签定承诺书,公开承诺遵循职业操守,严格地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实施“两非”,每半年对其履行承诺事项组织一次检查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县成立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督导检查;负责对年10月1日以来查办的“两非”案件逐一进行全面复查,同时牵头组织对新发生的“两非”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计生服务机构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对孕情进行清理清查,获取“两非”案件线索;负责查处实施“两非”行为的育龄妇女;负责查处计生服务机构的“两非”行为;负责向卫生部门通报、移交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两非”行为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相关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嫌非法节育手术罪等犯罪行为;负责查处弃婴溺婴行为;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负责对医疗服务市场出生实名登记、B超检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负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严厉查处医疗服务的“两非”案件;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涉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负责组织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医疗单位个体经营户终止妊娠药物的销售、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整治,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等行为。
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对、包庇纵容涉嫌“两非”人员以及“两非”案件查处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负责牵头组织查处涉及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两非”案件。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于年8月至2012年3月集中开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年8月至9月)
1、宣传发动。8月县召开集中整治动员会,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全面工作。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反复播出有奖举报公告和举报电话。计生、卫生、药监分别组织相关人员反复学习法律法规,向社会承诺不从事“两非”活动。
2、清理积案。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纪检等单位,对年10月以来已查处的案子,逐一进行复查,对未处理的或未处理到位的依法处理到位。此项工作9月10日前完成。
3、集中排查。各单位按照归属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今年以来的出生人口情况、孕情监管情况、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发放情况、计生服务机构B超、终止妊娠手术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今年以来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库反映的引产信息逐一核实比对,对今年以来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进行清理复核,加强《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管理。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实名化管理。卫生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对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今年以来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以及相关病历档案进行清查。药监部门对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和销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二)综合治理阶段(年10月至2012年2月)
1、整改规范。针对清理清查中暴露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进一步强化措施,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建立健全B超备案登记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出生实名登记等各项工作制度。卫生、药监、计生等部门分别按规定建立和实行“黑名单”制度、B超和终止妊娠从业人员备案登记制度、B超和妇产科实时监控制度、定点终止妊娠手术制度等制度。
2、集中查案。在清理清查、群众举报取得线索的基础上,集中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对涉案的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一经查实,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的非公立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机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进行“两非”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机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对非法行医人员,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相关医疗器械,从重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2年3月)
2012年3月20日前,县政府将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评估,通报全县,且对各部门行动情况通报市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要主动结合本部门职责要求,精心组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领导和组织协调职责,进一步落实完善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两非”合力。要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交流证据,不允许隐瞒线索,各自为阵。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集中开展舆论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各单位加大有奖举报工作力度,在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反复刊登和流动播出有奖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听、处理和落实有奖举报信息,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支持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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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梗阻性输卵管不孕症;活血化瘀;中西医结合疗法;输卵管通液
[中图分类号] R271.1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4721(2011)07(b)-106-02
不孕症是妇科常见病、多发病之一。造成不孕症的原因很多,最常见的原因是输卵管病变。本院针对2005年1月~2009年6月对X线下子宫输卵管造影术确诊的阻塞性不孕症患者108例,分别采取中西医结合治疗及单纯西医治疗,并进行对照观察,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入选的108例均为2005年1月~2009年6月在本院通过X线下子宫输卵管造影术确诊的阻塞性不孕症患者。所有患者均为已婚患者,且排除了男性因素、内分泌因素、免疫因素、子宫因素、阴道因素后,按就诊的单双号先后顺序分为中西医结合组(A组)和西医组(B组)。A组54例,年龄21~35岁,已生育者26例,有人工流产史者17例,有异位妊娠病史者4例,原发性不孕者7例,既往患过急性盆腔炎40例。B组54例,年龄22~37岁,已生育者27例,有人工流产史者16例,有异位妊娠病史者5例,原发性不孕者7例,既往患过急性盆腔炎者39例。经统计学分析,两组在年龄、病情与造影检查结果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A组:给予中药口服与外敷并配合输卵管通液术。其中:
口服中药:①瘀血阻滞胞宫、胞络型给予活血祛瘀,方用血府逐瘀汤加减:当归18 g,白芍21 g,川芎9 g,红花6 g,桃仁12 g,泽兰12 g,杞子30 g,穿山甲12 g,牛膝12 g,生地24 g,香附12 g,柴胡9 g,枳壳15 g,地龙15g,败酱草20 g,王不留行15 g,通草10 g,皂角刺5 g。②下焦虚寒,湿凝胞络型给予温肾通络、养血理冲,方用加减温肾通络汤:仙灵脾15 g,仙茅10 g,当归15 g,赤芍15 g,川芎10 g,益母草30 g,细辛3 g,小茴香12 g,乌药10 g,炙甘草6 g,炙黄芪10 g,熟地10 g,路路通10 g,穿山甲6 g,红花6 g,桃仁6 g,橘核10 g,荔枝核10 g,菟丝子15 g。以上2种类型方剂均每日1剂,每日2次,共服20剂为1个疗程,连续2个疗程。③痰湿内生,气机不畅,冲任受阻型给予舒通冲任,方用通输卵管方:大黄10 g,桃仁3 g,陈皮3 g,细辛3 g,斑蝥3 g,红花3 g,将上药共研为细粉,醋为丸如梧桐子大,每次月经第1天开始服用,2 d分4次服完。每1个月经周期为1个疗程。
外敷中药:艾叶250 g,透骨消250 g,追地风、千年健、五加皮、桑寄生、红花、防风、乳香、川断、川椒、独活、羌活、白芷、赤芍、归尾、血竭、没药各3 g,研末蒸热后外敷小腹部,每日1~2次,月经净后敷小腹部1周为1个疗程。
输卵管通液术:每月月经干净后第3、5、7天为治疗日,在无性生活情况下进行输卵管通液术。常规外阴阴道消毒,用聚乙烯双腔气囊管置入宫腔约5 cm,即气囊越过宫颈内口,气囊腔缓慢注液体2 ml,轻轻下拉导管,使气囊紧塞宫颈内口。将0.9%氯化钠溶液20 ml、庆大霉素80 000 U、α-糜蛋白酶4 000 U、地塞米松5 mg混匀后缓慢注入宫腔,注意观察其阻力及药液回流情况,来初步判断输卵管通畅度[1]。
B组:单纯采用输卵管通液与经期抗感染治疗。输卵管通液疗法同A组,同时给予甲硝唑和左氧氟沙星经期抗感染。
1.3 监测与随访
两组均在3个疗程后复查输卵管碘油造影,并评定疗效,在治疗过程中要求患者避孕,并随访1年,了解妊娠结局。
1.4 疗效标准
根据《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2]评定。治愈:输卵管试验通畅(包括妊娠和再通患者);有效:输卵管造影示阻塞较前明显缓解;无效:输卵管通畅试验与治疗前相比无明显改善。
1.5 统计学方法
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两组疗效比较,中西医结合治疗的治愈率与1年内宫内妊娠率明显优于单纯西医治疗(P<0.05)。见表1。
3 讨论
3.1 不孕症发生情况
不孕症是世界性的健康问题与社会医学问题,也是重要的婚姻和家庭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初婚育龄妇女不孕率为6.89%[3],而由输卵管阻塞引起的不孕症占女性不孕症的20%~40%[4],本病发病率近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而造成不孕症的原因很多,最常见的原因是输卵管病变,据报道,不孕症患者中,近端输卵管阻塞占25%~30%[5]。
3.2 输卵管阻塞的病因及病理基础
21世纪90年代后,初次性生活年轻化,性知识缺乏,从而生殖道感染、盆腔炎症发病率上升,盆腔、输卵管慢性炎症迁延难愈,炎症渗出,周围组织的包裹、输卵管组织纤维化,造成输卵管粘连、扭曲、僵硬、积水、管腔变窄甚至阻塞,影响输卵管的拾卵和蠕动功能。另外,由于婚前性生活的广泛,婚前非计划生育内妊娠增加,人工流产、清宫一方面增加盆腔感染的机会,另一方面频繁的宫腔手术操作可造成子宫内膜的损伤,血管硬化,影响受精卵的着床和发育。从病史可了解盆腔炎症、宫腔操作是导致本组108例输卵管性不孕的最主要原因。
3.3 输卵管通液治疗
国内曾报道应用胰蛋白酶和可的松注射液疏通输卵管,对粘连型、狭窄型和混合型阻塞的不孕症患者,疗效尚佳[1]。地塞米松与抗生素合用可抑制纤维母细胞增生,促进炎性渗出物吸收,减少粘连形成,加用α-糜蛋白酶可软化组织,有利于消除粘连。
3.4 输卵管阻塞的中药治疗
现代药理研究证明,活血化瘀中药能疏通瘀滞、可分解粘连、改善输卵管的纤维化,促进损伤内膜的再生,还能降低毛细血管通透性,减少渗出、水肿,改善局部微循环障碍,有利于功能的恢复,从而提高妊娠率[6]。外治法可通过腹部皮肤的吸收,促进局部血液循环,增强管腔黏膜上皮纤毛的功能,溶解组织粘连,解除输卵管内梗阻、管外粘连,从而有助于耐受[7]。
3.5 中西结合治疗和单纯西医治疗与1年内宫内妊娠结局
本组资料表明,中西医结合治疗总有效率为88.89%,1年内宫内妊娠率为61.11%,异位妊娠率为5.56%;单纯西医治疗总有效率为70.37%,1年内宫内妊娠率为38.89%,异位妊娠率为11.11%,中西医结合组与单纯西医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总之,中西医结合治疗不失为边远、经济困难及医疗不够发达地区治疗输卵管阻塞性不孕症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值得进一步研究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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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端求.活血化瘀法治疗输卵管阻塞性不孕症56例[J].光明中医,1997,1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