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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四条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排污费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所有收入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原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排污费的企业(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外),自2004年1月1日起,交由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第八条排污者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交纳排污费,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在媒体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条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作为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依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建立排污收费台帐。
第十一条排污者应当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7日内,填写财政部门监制的“一般缴款书”(五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对于未设银行帐户的排污者以现金方式缴纳的排污费,由执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排污者收取款项,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排污费的当日将排污费资金缴入国库。对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收缴的排污费,国库部门负责按1:9的比例,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90%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对由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收缴的排污费,国库部门负责按收缴总额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收缴总额的10%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其余80%部分作为市县预算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作为市县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收缴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认真核对排污费缴库数额和级次,及时与国库对帐,并将“一般缴款书”回联与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存根一并立卷归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费的催缴工作。
第十四条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项目;
(四)缴入省级国库的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二氧化硫以外的排污费,全部用于企业所在地污染防治项目;
(五)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十五条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省级收缴企业的,可直接向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省级收缴企业的,通过其所在设区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形式审查: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项目审查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二)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项目计划:根据财力状况,由省财政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安排项目建议计划,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按进度联合下达项目预算。
(四)资金拨付:省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其拨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项目执行:项目单位收到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级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六)项目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对省级环保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七)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并组织项目验收。凡未通过验收项目,视情况予以通报,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不得申报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各设区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季终了的15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季度报告上报省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征收、使用排污费的行为,依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排污费收入”核算;对纳入预算支出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纳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排污费支出”核算。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2
一、征收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污水处理厂建设期内:生活用水0.6元/M3,工业、行政事业用水0.7元/M3,经营及特种行业用水1.0元/M3,已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尾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的企业用水0.40元/M3。
(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征收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依法核定。
三、征收方式:
(一)使用公共设施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县建委委托新东方水业有限公司随水费按抄表计量征收。
(二)使用自备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管理办法:
(一)缴纳污水处理费是每个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各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对逾期未缴、少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建设、水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连续三个月欠费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供水;拒缴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污水处理费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每月5日前全额缴入县财政,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对负责具体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在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后,县财政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代征手续费。
(三)污水处理费自开征之日起,取消县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县环保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对超标排放污水的,由县环保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考虑到少数居民的承受能力,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月免交8吨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具体操作由县建委负责。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火电厂;生态工程;生态效益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3008001
生态效益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生态效益评价的指标和模型分析评价企业生态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火电厂生态效益评价是生态经济学在火电厂的具体应用,将生态经济的理论引入火电厂,评价生态工程的建设对于火电企业是否有利可图,进而分析国家的脱硫等电价优惠政策是否合理。
根据调研,火电厂生态工程主要是脱硫工程和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下面就这两项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1火电厂生态效益评价的主要指标
在经济效益分析时,由于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对降低大气污染和减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计算比较复杂,所以本文只讨论火电机组脱硫后产生的直接经济利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2*300 MW的火电机组为例进行分析):
1.1减少的排污费(R1)
排污费是由排放量和排放率计算得到2*300MW燃煤电厂,粉煤灰,炉渣的排放率分别是1790kg/t,110kg/t,30kg/t。
排污费征收标准:
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
1.2脱硫补贴(R2)
根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目前安装脱硫设施后的燃煤发电机组,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补贴政策。因此2*300 MW脱硫机组可以获得的直接经济利润是可观的。
1.3环保专项资金补助(R3)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包括烟气脱硫工程的污染源治理,很多电厂脱硫项目已经获得了环保专项资金。
1.4排污权交易费用效益(R4)
国家从2004年开始每年安排大量资金无偿支持技改脱硫。根据国家政策,有些技改脱硫项目是为扩建或系统内新建工程提供排污总量指标,这种指标的转让是有偿的,即脱硫技改工程可以获得排污权交易费用。
1.5脱硫和粉煤灰等回收利用效益(R5)
脱硫工程和粉煤灰为发电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目前国内对脱硫石膏的综合利用已取得很大的成绩,石膏是一种性能非常好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材料制品。
1.6生态工程投资及运行成本产生的负效益(C)
生态工程的投资主要是购买脱硫设备贷款支付的初始投资成本,运行成本主要是原材料、人工等变动成本,设备运行的日常开支及维护费等。
2火电厂生态效益社会性评价的主要指标及分析
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替代效益
利用粉煤灰生产轻质砖,利用灰渣生产水泥,利用石膏生产石膏板,能替代传统的建筑材料,产生可观的经济价值。
2.2减少的耕地占用费效益
建设灰场费用约5亿元人民币,耗资巨大,很多火电厂灰场都已容纳不下,如果将粉煤灰全部利用,将减少占用大量的社会耕地。
2.3减少污染土壤损失
按照30年计算,污染面积为占用存储面积的2倍,每年排放的粉煤灰会造成严重的土壤污染损失。
2.4创造就业收入
粉煤灰工程项目能创造就业,产生一定的就业收入。
3火电厂生态效益经济性评价的基本模型
火电厂生态效益经济性评价的模型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出评价,进而评价企业上马生态工程是否有利可图。
3.1费用收益模型
T=R1+R2+R3+…+R5-C(1)
其中T表示生态经济效益,R表示生态经济收入,C表示生态经济成本。
3.2盈亏平衡分析模型
利用盈亏平衡分析模型分析保本点的脱硫电价补贴,进而分析国家的脱硫电价政策是否合理。模型如下:
C=R1+pq+R3+…+R5(2)
其中:q—发电量;P-电价;R-生态经济收入;C-生态经济成本。
下面以大唐株洲发电厂的脱硫生态工程实际数据作实证分析:
该厂装机2台亚临界30万火电机组,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2012年脱硫的经营数据如下:
——脱硫效率95%;
——设备投资32900万元,单位投资548元/兆瓦;
——增加厂用电率1.4%,增加厂用电电费2156万;
——消耗水量增加约90吨/小时,增加水费67.5万;
——消耗石灰石7吨/小时,增加石灰石费140万;
——增加脱硫设施维护费和人工费约200万元;
——折旧年限15年,增加折旧2193万元;
——增加财务费用1835万元;
——排污费比原核定数降低2040万元;
——电价升高1.5分(含税),全年目标发电量30.8亿kW·H,全年可增加收入4620万元;
——副产品(石膏)销售收益200万元。
根据公式(1)、(2),项目盈利T=2040+4620+200-2156-67.5-140-200-2193-1835=268.5万元
保本点的脱硫电价补贴=(2156+67.5+140+200+2193+1835-2040-200)/30.8亿
=1.41(分/kW·H)
4结论
火电厂上马生态工程不仅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火电厂本身而言是有利可图的,国家对火电厂的电价优惠政策是合理的。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工业绿色转型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11,(4):514.
[2]李彦龙.生态经济人——生态文明的建设主体[J].经济研究导刊,2010,(15):143145.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环境税 税收征管 制度设计 征管能力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税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许多西方国家特别是北欧国家都引入了专门的环境税种,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果和财政效果。环境税同时具备约束和激励的双重功能,既可以涵盖生产活动,也可以涵盖消费活动,能有效地引导企业和家庭以有利于环境的方式生产和消费;同时环境税顺应了从命令强制手段向经济手段转变解决环境问题的趋势,作为柔性手段被各国政府所青睐;在国际贸易中,环境税也经常被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来使用。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推动,开征环境税已经被列入我国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可以预见,环境税即将迈入实施阶段,必将在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的环境税理论研究已经迈过了介绍与论证阶段,正处于融合、创新、制度创建的新的时期,有关机构和院校联合组成的课题组已经开始环境税具体税种的设计,这些研究的重点是环境税的作用机制、实施效应分析、环境税种的选择、税制要素的设计等。虽然目前对环境税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丰,但对环境税的保障性制度还没有展开充分研究,一方面是因为当前环境税研究的焦点是主体税种的确定及实施路线图,征管问题研究滞后于税制设计也就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则可能是对环境税征管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对环境税特殊的征管要求还不够重视。 环境税的征管工作是环境税实施的基础工作,是环境税政策效果实现的重要保证,而环境税的主体税种污染排放税的征管要求与现有税种有明显差异,要保证环境税在十二五期间顺利推出,就必须对环境税的征管特点展开分析,对国内外环境税(费)征管经验进行借鉴,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和征管能力建设。
二、环境税分类、征管特征现状分析
(一)环境税的定义和分类
环境税的定义和分类是研究环境税征管问题的起点。国际上对环境税的定义较为宽泛,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能源署和欧洲委员会将环境税称为“与环境相关的税收”(Environmentally Related Taxes),可以看出,国际上通常所称的“环境税”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以环境保护作为设计目标的税种的集合。国内学界关于环境税的定义,根据其内涵的不同,存在狭义说、中义说、广义说之分,但综合来讲,环境税是国家基于环境保护目的,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税收和采取的税收措施,具体包括: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服务)税、环境收入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措施。有学者将资源税也纳入环境税的研究范畴,因为资源税更多的是体现资源租税和级差租税,并且已经存在与之相配套的征管制度,因此本文未涉及资源税的征管问题。污染排放税是指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征收的税,是一种同所导致的污染的实际数值(或估计量)直接相关的环境税类,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物排放税、固体废弃物排放税、噪音税等。按污染物命名的污染排放税又称为独立环境税,这一税类对排污的控制性较强,但征管成本较高。污染产品(服务)税,是指对使用过程(服务)中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服务),或者使用以后残留物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所征收的税。是一种针对污染产品生产或消费金额以及造成污染后果的服务行为营业额按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征收的环境税类,是一种间接税,如能源税、汽车税、农药税等。环境收入税是指以筹集环境保护资金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税,是一种财政性税收,一般是随已有的主体税种加成征收,类似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收措施,是指能产生环境保护刺激或激励作用的税收手段,如差别税率、税收优惠等。
(二)环境税的征管特点
污染产品(服务)税可以通过增加消费税税目、营业税税目的方式开征,其征管制度是比较健全的;环境收入税随主税种一起征收,在征管上并没有特殊要求;只有污染排放税是一类新颖的税种,有着独特的征管特性:(1)征管对象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税属于行为税,发生排污行为的组织和个人都是环境税的纳税人,排污行为的广泛性决定了污染排放税纳税人的广泛性。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可能涉及很多行业、众多企业,消费过程中的污染排放更加面广量大,大量非企业单位、家庭甚至个人都可能成为污染排放税的纳税人。(2)征管环节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排污量,而排污量一般只能在排污行为发生时才能记录下来,如一些有害气体的排污量是通过记录排放浓度、排放时间等测算出来的,如果未及时记录很难再推算出排污量。有些污染事件事后甚至难以确定排污者,更无法确定计税依据。(3)征管规模的特殊性。从学者们提出的各种设计方案来看,结合现有排污费的征收情况,污染排放税的收入规模不会很大,户均税额也不会太高;随着治污技术的提高和纳税人治污能力的增强,污染排放税税基趋于收缩,纳税人总体税负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4)征管技术的特殊性。污染排放税计税依据即排污量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收入法是根据产品的产量核定排污量,投入法是根据生产投入物中的化合物或污染物含量核定排污量,监测法是根据生产过程中监测设备记录的数据确定排污量。根据理论研究的结果,通过监测设备确定排污量是最准确,而且是环境效应最显著的方法,这种方法直接刺激排污者采取各种手段减少排污量,有效实现环保目标,因此在实际征收中应广泛采用。但监测法的技术性很强,需要配备专业的测试设备和计算设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定期监测和采集数据;由于排污量数据不是建立在财务核算基础之上,没有上下游企业可以调查比对,一旦数据丢失,计税依据难以确定。(5)征管目的的特殊性。开征污染排放税是为了将纳税人的边际生产成本提高到社会边际成本之上,促使纳税人在权衡得失后开展排污治理减少污染排放,因此环境税的环境目的高于组织收入目的,即使单位税款征管成本很高,仍然需要加强征管以保证排污行为机会成本的存在。(6)税收优惠的多样性。为了通过市场信号,合理地引导微观经济主体自发地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以达到环境效果,环境税通常都规定有许多税收差别和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采取了规定的措施或排放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将会获得税收差别对待或税收优惠。污染排放税是环境税的主要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是否绿化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引入环境税初期计划开征的主体税种,因此在征管上必须予以特别的保障。现行的征管制度对行为课税的管理制度较少,缺乏必须的制度建设,同时征税机关缺乏专业设备和专业人才,纳税人的检测设备安装远未普及,征纳双方的硬件条件不能满足征管技术需求,在征管准备上市场价格传导机制还不完善,征纳双方乃至整个社会对开征新税种的心理建设非常不充分,这些都将会对污染排放税的征收产生负面影响。
(三)我国排污费征管制度分析
排污费是我国现行环保收费制度中规模最大征管最为规范的一种收费,也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前的过渡形式。2003年,国务院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在《条例》的基础上,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与规章,与《条例》一起构成了较为完整的排污费征管制度。现行的排污费征管制度既有着鲜明的优点,也存在明显的缺陷。(1)现行排污费征管制度的优点。第一,实现了按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为单位实行总量多因子排污收费。即实现了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的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第二,规定了仪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征收的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并规定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网络已经建成并逐渐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改进,监控手段已日渐成熟,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稳步推进。第四,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第五,规定了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手段。《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缴或者欠缴排污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现行排污费征管制度的缺点。第一,征管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法律层次较低,且不具有完全的强制性,导致在征收时阻力大,协议收费、人情收费、行政干预收费现象严重;同时收费的性质容易与其他经营性费用相混淆,在公众意识中也没有税收的地位高,因此排污费难免会受到缴费人的排斥。第二,征收成本高,收费项目多而杂,缓缴、减免范围各地不一,征收效率较低;对一些生产工艺复杂、排污节点和污染因子多的大型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不清,排放量核定不准确,计征的污染因子不够,如对燃煤锅炉,只征收烟尘一项,而污染当量数较多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却没有计征。第三,没有明确规定排污单位的申报义务。作为收费依据的排污量均由征收部门通过监测主动获取,缴费人不但不需要主动申报排污量,还想方设法隐瞒排污量,导致漏征逃费现象非常普遍,也严重挫伤了依法缴费人的积极性。第四,目前环保性收费还存在“多部门征收”和入库级次不一的情况,政出多门导致征管较为混乱。
三、我国环境税征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税款征收
(1)征收主体的选择。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全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第二种是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执法,环保部门配合,负责监测和提供排污数据,第三种是环保部门代征,税务部门只负责税款核算。本文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其他部门如海关、财政代征税收已有先例,二是因为环保部门已经有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监测设备,有完善的监测体系,税务部门再重复投入会造成极大浪费,三是因为环保部门有征收排污费的场所和经验,征收的软硬件都有一定的基础,四是征收和监管集中于环保部门,有利于职责和权力的统一,便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也有利于形成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相互监督的良好机制。(2)申报和征收方式的选择。税收的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查验征收、查账征收、委托代征、定期定额征收等几种方式,申报方式有自行申报、定额征收、源泉扣缴等几种方式。环境税的申报和征收方式应实行以自行申报、查验征收加核定征收为主,委托代征为辅的申报征收方式,慎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同其他税种一样,环境税要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主,在对排污信息的掌握上,纳税人比征收部门更具信息优势,要吸取排污费征收的经验教训,赋予环境税纳税人自行申报义务才能解决面广量大的排污者排污数据采集问题,征税机关定期查验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当纳税人无法准确计量排污量,或排污量信息丢失时,征税部门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排污量作为征税的依据;对分布广泛税额不大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生产型纳税人要慎用,因为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定期定额方式实际上是同意这些排污人在缴纳固定费用后就可以无限制排放污染物,显然这种方式不但没有收到环境效果,反而起到鼓励污染排放的作用,对按照实际排放量征税的纳税人也不公平,对这一类纳税人可以按照用水、用电量或者营业额核定征收。(3)计税依据的确定。有监测条件的,从自行检测、委托检测、环保部门监测中选择一种方式,没有监测条件的,按物料衡算法确定。自行检测是指排污人购入指定的或符合一定标准的检测设备并安装后,经征收部门测试认可,按照设备记录的数据征税;自行检测设备投入较大,需要做好数据保管工作,防止检测数据被篡改或丢失。委托检测是指排污人委托经过资质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组织,对排污人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测,经征收部门认可后,按照受托人提供的检测数据征税;委托检测可以减少初期检测设备投入成本,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能提高检测效率,但委托检测需要定期支付费用,而且防范排污人和受托人串通篡改数据也是一个难题。环保部门检测是指由环保部门购买并安装检测设备,数据由环保部门实时获取或定期采集并传送给征收部门;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纳税人负担,但国家的征税成本较高。
(二)修订征管法律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国家向人民课税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征收环境税不仅要制订实体性的环境税法,还要根据环境税征管的特点,制订必要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来实现法律完备。一方面可以提高环境税征管制度的法律层次,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另立新法,浪费立法资源。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环境税的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二是如果选择环保部门作为征收部门,要将征收部门在环境税征管中的权力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三是增加纳税人负有提供或妥善保管检测数据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条款;四是增加纳税人故意破坏监测设备或者篡改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的条款;五是增加受托检测的中介机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条款;六是增加征收部门有责令违法纳税人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权的条款,这样可以不削弱环保部门已有的执法权。除了法律的修改完善,还要根据环境税征管的实际需要制订配套的征税制度,如必须制订环境税特有的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委托检测制度等。
(三)征管能力建设 环境税征管必须要有与其相适应的环境监测水平。环境监测是指运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方法,间断或连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并跟踪观察、分析其变化及对环境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基础性资料,同时为环境税的征收提供计税依据。环境监测是环境税征管的基础工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监测水平就反映了环境税征管水平。只有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监测网络及点位、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化、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传送和处理的研究,引入物联网技术等最新科技成果,才能不断提高环境税征管水平。
(四)提供纳税服务
加大环境税法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环境税的税制要求,了解在环保和纳税上的权利和义务。环境税法宣传存在指引作用,告知纳税人哪些是国家鼓励的,哪些是国家限制的,从而引导纳税人改变行为模式,顺应环保需要,同样有利于实现环境税的政策目的。环境税法宣传还要和环保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环境税的环保功能,使环境税获得纳税人的认可,促进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征税机关还要经常开展环境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宣讲,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五)增加执法刚性
我国环境收费的强制性一直较弱,环境税实施后要充分利用税收强制性的特点,加强征管、严格执法,通过执法刚性体现出税法的严肃性。环境税的计税依据储存在监测设备中,容易丢失或被篡改,监测设备也容易被关闭或破坏,因此征收部门要加强对数据异常企业的监控,发现偷税行为及时查处;对故意破坏监测设备或者改变监测数据的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单独予以处罚;对逃避缴纳欠税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提升征管效率
制度设计能够有效提升环境税的征管效率,而且几乎没有实施成本,因此应非常注重通过制度设计来提升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一般来说,制度设计越简单、纳税人越少的税种,偷逃税的可能性就越低,征收率也就越高,因此环境税的税种不宜设置过多,主要选择排放量大、对环境破坏严重的污染物和污染产品征税;设定较高的起征点或免征额,可以大幅度削减纳税人的数量;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差别引导纳税人主动安装检测仪器,提供准确的排污数据。当然环境税的制度设计也不是越简单越好,环境税制度设计越细致,它所带来的环境效果越好,因此需要寻找环境效果和征管效率的平衡点。
(七)做好开征准备
(1)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只有健全的市场,才能使环境税的变化通过价格波动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微观经济主体,然后微观经济主体再根据价格的变化调整经济决策,从而使政府能够利用环境税实现环保目的。如果市场不健全,传导机制中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政策落空。(2)提高环境税制的透明度。借鉴国外经验,开征环境税前必须提前一段时间公布环境税改革的细节,高度重视环境税税制的透明度,公众对环境税传导机制的理解和认知有助于环境税引导生产和消费功能的实现。环境税的征管工作对于征税机关来说非常具有挑战性,除上述谈征管制度和措施以外,还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税务机关和环保机关、财政机关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等,只有做好充分的征管安排,才能保证环境税平稳顺利地付诸实施。
参考文献:
[1]刘白:《试论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改革》,《环境保护》2007年第9期。
[2]于卿婵:《中国税制改革背景下的环境税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3]蒋海勇、秦艳:《发达国家环境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启示》,《税务与经济》2010年第4期。
[4]宋国君:《环境政策分析》,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5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加剧,价格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跟随市场运行状况而不断产生和变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积极应对,真正发挥好价格杠杆的导向作用,通过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信息、政策制定,调节经济运行、改善投资环境、化解价格矛盾、促进结构调整,引导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科学合理处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
我国确定实行市场经济以来,一直重视虚拟经济的发展,避免落后的虚拟经济制约实体经济的发展壮大。银行、证券、保险以及房地产业等虚拟经济的持续发展,对实体经济的不断壮大贡献卓著,也为不少居民提高财产性收入立下大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妨碍实体经济的发展。今后我们仍然需要发展虚拟经济,但应当是健康、完善的虚拟经济。一是虚拟经济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应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二是应拓宽投资渠道,避免投资渠道单一而不得不集结于某个渠道,比如房地产投资过度就反映出投资渠道的狭窄。三是应继续健全金融制度,不但能防御金融危机,还能为实体经济提供强劲支持。
二、进一步清理整顿涉企收费,优化价费环境,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浙江省以及杭州市出台的有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暂停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根据国务院要求,在严格执行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的服务收费和会费,降低标准减按60%收取。清理规范并从低核定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及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专项清理行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继续做好收费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取缔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在认真落实已取消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同时,从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运行空间、优化其生存发展条件的要求出发,集中抓好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督查,以收费年审为契机,协调组织财政、经贸、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进行清理检查,坚持实行收费制度。对于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一经发现即予严肃处理。加强对中介性机构、各类协会等涉企收费的督查。重点检查以为企业服务为名,行转移行政职能收费为实的涉企收费行为,从行政、经济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其收费行为。加强对垄断经营收费的督查,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规范。
三、逐步缓解生产要素价格变动对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一是扶持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产业发展。对风力发电、垃圾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给予支持。做好深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改革工作,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政策,促进节约用电。二是促进水资源循环使用。要在调整和满足日益增长的污水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用差别水价引导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逐步优化水价结构比例,积极推广再生水使用,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对直接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加快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大力倡导和鼓励节约,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三是扩大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和脱硫电价考核范围。将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由化学需氧量扩大到氨氮、总磷;将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重污染行业;在对统调燃煤发电企业脱硫电价进行扣减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公用燃煤热电企业脱硫设施进行在线监测和脱硫考核,促进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四是完善排污费政策。逐步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将主要污染物范围逐步扩大到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提高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按超标倍数征收超标排污费,控制超标排污;完善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政策,逐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并适当提高试点城市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五是理顺气价。针对液化气、天燃气等不同的价格状况,及时予以合理调节,既有利于这些基础产业发展,又为大多数居民所接受。六是合理确定公共交通运价。对公交车票价,主要研究公交低票价惠民政策的公交运行成本,以确保这一得民心政策长期执行下去;对出租车运价,要结合油运价格联动机制,营造多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积极采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费政策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仍是一条短腿,要积极采取价费优惠政策,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少物流运输环节相关收费,如减少或降低高速公路收费、国道省道公路收费、渡口收费、路桥收费等,使之与鼓励物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改革完善停车业和物管业收费管理办法。对具有重要链接作用的中介服务业,要分门别类加强价费管理,其中垄断性的中介服务业是管理的重点,其他中介服务业,可探索建立成本公示约束机制,或者明确服务中准价或价费调节幅度,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并引导建立规范的书面协议,重点在督促和约束收费行为的规范。
五、建设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价格公共与监管服务互动平台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生态补偿;构建困境;路径思考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282-02
一、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分析
统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环境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生态补偿机制强调用“资源价值论”的观念重新审视生态环境资源,重新评价生态环境资源在经济建设和市场交换中所体现出的生态价值,进而使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在发展过程中实现动态平衡。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能够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二、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瓶颈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
有些地方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和系统性认识还不到位,将生态补偿简单化、片面化。比如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要求看成是欠发达地区单方面的需求,忽略了这是解决全国范围内各种经济社会活动对资源环境消耗所产生的补偿问题,是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匹配的对资源环境保护和建设问题;一些地区片面地将生态补偿简单地等同于政府的财政补助,忽视了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渠道的建立和自身生态经济结构的构建。
(二)管理不集中
生态补偿管理机制不尽完善,多头分散管理现象较为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分别涉及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这些部门分别承担着生态保护与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生态补偿一定程度成为“部门”的补偿。以部门分散的生态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统筹协调,管理职责交叉,在监督管理、整治项目、资金投入上难以形成合力,存在资金使用不到位,生态保护效率低,造成生态保护与受益脱节等现象。
(三)政策不健全
由于政策体系不健全,没有把生态补偿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消除贫困问题、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问题综合起来考虑,以致补偿重点不够突出。除生态公益林补助、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等项目外,多数财政转移支付受惠项目的生态补偿指向并不明确。同时,部分生态补偿年限偏短,价格偏低。目前因农民在退耕还林的期限内生计和后续产业发展困难,一定程度出现毁林还耕和林农间种等现象。
(四)资金无保障
全国生态补偿资金渠道主要有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基金两种方式,其中财政转移支付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占绝对主导地位是纵向转移支付,即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而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微乎其微。特别是地方配套资金、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国外资金投入量小,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不适应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
(五)补偿欠重点
环境保护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跨区域的环境保护所产生的成本和效益应该由不同的地区来承担和享受。相关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为了保护当地的资源环境,在产业发展上受到了制约,给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重要生态功能区所在区域的财政补助与该地区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任务并未直接挂钩,未能充分体现“谁保护,谁受益”的生态补偿基本原则。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基本按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倾斜,但未能充分反映生态补偿的要求,与财政转移支付的最初目标不尽一致。
(六)实施缺标准
当前的一些政策大多停留在研究探索阶段,尚未建立科学的环境价值标准和评价体系,迫切需要制定自然保护区、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生态补偿机制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难度较大的技术和政策问题,如生态补偿涵盖的范围难以明确、行为主体(补偿支付人和补偿受益人)之间的界限较难界定、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和受益情况的评判尚缺乏评价指标等问题。从目前对生态方面通过项目投资的补偿情况看,尚未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受损程度、恢复难度和筹资能力,存在“一刀切”的现象,这不利于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甚至可能加剧新的区域发展不平衡。
三、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与政策思考
(一)增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建立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
鼓励探索资源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鼓励探索上下游之间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机制。为规范交易行为和补偿标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流域发展规划,确定流域内的水质环境标准和水量分配标准,同时应支持开展绿色GDP和核算体系的研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的价值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要有效实施区域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实行多层面的协调互动。从目前来看,应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地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整合有关生态补偿内容,明确一个统筹部门作为生态补偿方面工作的责任主体,切实加强在生态补偿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克服多部门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加强部门与地区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态补偿资金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
(二)加大呼吁和配合,争取国家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政策法规
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在修改中增加生态补偿内容,在法律上确立生态补偿的必要性。在有关的环境和资源法中制定相应的生态补偿条例或管理办法。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急需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出台政策法规的目的是建立权威、高效、规范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补偿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研究出台全国生态补偿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生态补偿立法,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资金来源、补偿办法和法律责任等,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作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应该配合中央政府实施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生态补偿。
(三)加大转移支付和项目支撑,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
一是加大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议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子权重,增加对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政府加强对生态补偿的支持与合作。地方政府除了负责辖区内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之外,在一些主要依靠财政支持的生态补偿中,应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给予支持和合作,以发挥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双重作用。三是完善生态补偿的财政政策体系,积极探索并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四是巩固当前正在实施的退耕还林、生态移民等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的成果,实施有针对性的补偿措施,增加退耕还林、防护林建设项目造林投资,完善生态移民社会保障制度。
(四)资源有偿使用,健全现行资源税政策和环境治理恢复补偿责任制度
建议国家调整现行资源税税率,适当提高资源税和补偿费征收标准以及地方征收权限。增加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对综合利用当地矿产资源,发展环保型循环经济的战略投资企业,适当减免资源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重点推进水资源使用补偿,加快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环境污染的有效防治。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合理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准备金征收标准,确保治理备用金的征收标准不低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成本;加强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管理,逐步加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
(五)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渠道
一是在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项目中增加生态补偿项目,建立有利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是改进各种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近期可以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重点,提高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并将生态补偿纳入资源费的开支项目。在水资源费的使用项目中增加对上游地区、水源涵养区、大型水库区及搬迁移民的补偿,并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三是逐步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各类专项资金额度。适当提高主要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在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上要体现对欠发达地区或流域生态环境的支持。从基础设施项目如水电站的经济收益中提取适当的比例,作为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并用于解决生态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遗留的生态移民问题。推广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做法,备用金额度应与环境治理和恢复费用相适应。四是探讨国家或有条件的省发行生态环境彩票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龚高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与优化途径[J].江南论坛,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