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函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律师事务所函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1

轰动全国的国际唱片协会向全国万余家卡拉OK经营者索赔的冲击波已经波及大连,大连1000多家有卡拉OK项目的经营者无一幸免,全部被划在赔偿范围之内。 

据了解,此次提出索赔的包括百代、华纳等国际唱片公司及中国唱片总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等国内主流唱片公司在内的49家唱片公司。他们委托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向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卡拉OK经营者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金。3月1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到北京这两家律师事务所的转授权委托书,全权受理大连地区侵权单位的诉前谈判。 

据介绍,在国外,使用唱片公司的MTV、MV(音乐录影)进行盈利性业务的经营者将使用费用计入成本是一件十分平常的事情。而在中国,这种极其不规范的"拿来主义"行为已经运行很多年,并且非常普及。与以往词曲著作权索赔案件不同的是,此次索赔主要针对卡拉OK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唱片公司的MTV、MV造成的侵权行为。经营场所类型不同,赔偿数额也不相同。大连地区赔偿金额最高可达12万元,最低为7000元,而拒绝赔偿的经营者将被起诉至法院。 

大连市卡拉OK经营单位超过1000家,目前律师事务所已经向全市近200家经营单位发去律师函。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2

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市场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诚信对于打造法律服务品牌、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尤显迫切和重要。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律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党的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目标,为我市律师业的新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轻视社会效益,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服务质量不高;私自收费、乱收费,甚至收了费不办事;随意给当事人承诺包打官司、进行虚假宣传;在办案中不认真调查取证,提供虚假证据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少数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业纪律意识不强,以及缺乏良好的律师诚信修养密切相关。

因此,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从律师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密联系律师队伍的信用现状,坚持不懈地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教育,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到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执业观念,努力塑造全市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尽快完善律师诚信执业的制度体系

诚信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必须依靠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必须确立一个鲜明的职业行为规范,必须形成一个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律师诚信制度建设中,律师事务所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执业的制度建设。要与本所的业务拓展、质量控制、投诉查处、分配制度、人事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融入本所的律师文化,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诚信激励和约束机制。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八项制度:

(一)执业公示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将本所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必须上墙公开的事项包括:(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3)物价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5)服务承诺;(6)主管部门和本所投诉电话号码。7、本所聘请行风监督员的姓名、单位、电话号码。

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并告知上述内容,完成告知的情况要形成笔录存档。

(二)案件受理制度

严格执行《律师法》关于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规范案件受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谈话,充分了解案情和委托人的主张,解答法律咨询,并制作谈话笔录;(2)填写《收案审批表》;(3)利益冲突审查及处理;(4)主任或本所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审批;(5)在本所《收结案登记簿》上作收案登记、编号;(6)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7)开具律师事务所函;(8)发给委托人《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委托人签收,并告知委托人填写方式及如何反馈;(9)收费并开具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凡未履行上述第(4)(5)(6)项程序的,一律视为私自收案。禁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禁止实习人员和其他非执业律师人员独立办案。

(三)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利益冲突审查是律师正式案件的一项前置程序,禁止本所律师同时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工作,建立计算机查询系统或客户资料档案,并制定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规则。利益冲突审查记录要作为归档材料之一入卷。

(四)委托制度

律师事务所要根据不同案件认真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杜绝乱收费、收费不办事、办事不勤勉、不尽责等失信行为。其中,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应做详尽约定,可采取对委托合同背书条款或重要提示等形式加以诠释说明,尽可能提高《委托合同》的公信力和可操作性。

(五)办案质量保障和监控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完善所内培训制度。建立疑难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整合全所智力资源,切实保障办案质量。建立合伙人(合作人)对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的指导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对实习律师和新执业律师的传、帮、带制度。要强化服务质量和执业责任意识。合伙所的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件,须经合伙人签发;合作所的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件,须经所主任签发。

(六)办案记录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督促、指导律师作好办案记录,要把为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记录在案。办案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1)证据材料,尤其是原件的交接记录;(2)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3)法律论证的工作情况;(4)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工作情况;(5)和委托人交流意见的记录,尤其是向委托人告知有关重要信息的记录;(6)阅卷记录;(7)庭审记录;(8)代收法律文书及送达记录;(9)调解活动记录等。办案记录中的重要事项还应请相关当事人予以签字认可。

今后,因对当事人投诉的事项,没有相应记录且又无其他证据抗辩当事人主张的,一律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七)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服务质量监督卡是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律师事务所要把服务质量监督卡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发给委托人,严格实行一案一卡、编号登记,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1)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2)办事效率的高低情况;(3)服务质量的评价情况;(4)按规定收费和合同履行的情况;(5)其它意见。

该卡应作为律师事务所诚信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对办案律师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

(八)投诉查处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设专人负责投诉查处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投诉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完善投诉查处制度,规范所内查处的程序。对当事人的投诉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处结。调查取证和处理决定要有记录,处理决定要征求投诉人的意见,并立卷归档。在查处中,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的,应及时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建立执业责任赔偿制度,对确属律师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先予赔偿,以后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三、着力强化律师诚信执业的监管措施

为保障律师诚信制度建设的成效,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着力强化对律师诚信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律师协会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当前要重点强化以下五项监管措施:

(一)建立律师诚信档案

要为每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被投诉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都要记录在案。同时,诚信档案的内容还要包括依法纳税的情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全面、客观地反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社会上的诚信形象。

(二)公示诚信情况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情况要面向社会公开。要设立公开电话,方便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随时查询。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告,凡违规违纪受查处的一律通过媒体公开披露。

(三)实施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评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诚信执业的信息收集、考核和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标化管理,进行动态监控,科学、客观地反映各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的状况和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将要对不同等级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四)全面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在全市统一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执业律师不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不予注册。

(五)严格奖惩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3

(2009)川杰可律民函 001号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和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贵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特致函如下:

2008年9月15日,贵公司与本律师的委托人在泸州市纳溪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硝区内管廊改造项目工程及新增挡土墙;工程内容为管廊、管架、土建、挡土墙工程;合同价款为“所有工程量按实进入结算”,“施工图范围之内、外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量,执行四川省2000估价定额三类工程三级Ⅱ档计取,相应费率及人工费调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程价款支付为“工程完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合同总价的80%;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交付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本律师的委托人全面、正确、适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已经交付贵公司使用。贵公司委托的四川华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已于2009年4月2日作出川华信泸[2009]咨字044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核实工程结算金额为5627904元。泸天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室已于2009年4月3日作出《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同意“按照审计核实金额,留足质量保证金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但时至今日,本律师的委托人经多次催告,贵公司仍没有履行“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向贵公司作如下声明:

1、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须得到信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不得因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2、本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已经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执行,不允更改。

3、委托人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审定金额通知书》核减工程造价369018元虽有异议,但充分尊重;贵公司应当按照该报告和通知适时支付工程价款。

4、贵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在项目审计结束后10日内向委托人履行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5%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应当自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得之工程价款,多系劳工报酬,应当优先受偿、尽快受偿,以免衍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

本律师注意到:贵公司有40多年的历史,一直秉承“质量诚信、顾客至上、天地人和、平安吉祥”的管理理念;坚守“以信誉为生命,以质量为先导,以责任为依托,以服务为保证”的经营理念;恪守“以成为受人尊敬的卓越上市公司为目标,积极履行对国家和社会以及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社会承诺,是泸州乃至四川为数不多的具有骄人业绩、良好信誉的上市公司。

本律师相信:即使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贵公司也能始终如一地不负社会期望,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妥善处理给付工程价款纠纷。

本律师正告: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的竣工结算价款95%的金额,即扣除已经支付300多万元后,支付工程款项计人民币2060204元即可。请贵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逾期,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公司索赔。本律师将依法受托申请仲裁,由此产生的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服务费等将由贵公司负担。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4

尊敬的老师:

我叫***,是学校***系的一名学生,今年,我实习工作的地点是****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中,我进行了为期**个月的实习工作。这次毕业实习让我感觉到很充实、很专业、很愉快。总的来说,这次实习给我带来的收获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对我以后的发展有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此我首先要非常感谢学校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实习单位,让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同时也提高了自信,这次在珠海中晟律师事务的实习,本人觉得是十分的充实,同时学习到的东西也是十分的实在和实用的。这次实习过程中,大量的接触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也学习着写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意见、律师函、所函、公司员工制度、合同书等等。虽然大学选修课里面也开了司法文书的课程,但是在现实的运用中,是大大的不足的。由于教学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侧重性,因此在学习的课程中容易被导师的教学重点所误导,在学习写法律文书的过程更多的注重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法律文书,而某程度上疏忽了对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书的书写。但是,这次实习的过程中,实习辅导的律师经过认真的、负责的、耐心的指导,让我从新学习这些法律文书的书写,如法律文书的格式、表达、侧重点等方面。

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外,我还跟随律师一同去人民法院听庭审,听完庭审后再写意见。不仅锻炼了我归纳总结的能力,还让我切实的感受什么叫庭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角色、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总的来说,是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专业,了解自己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在社会中、生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是我自己,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如果这次不去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话,估计这个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一直伴随着我。

除此以外,我的工作还包括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装订。每个单位都有关于案件的整理装订的问题,不过这次的整理装订工作显得特别的认真。因为一直在书写着各样的法律文书,在书写的过程中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在整理装订的案卷材料中,正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过程,其中的材料就是我们书写的范本,学习的模板。而大量枯燥的整理装订过程中,还很好的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律所里面人员的耐心教导和帮助,让我这次的实习过的相当的充实和愉快,并且让我很好的了解律师行业的文化,律师职业的其他具体情况。

本次的实习的不足和改进的地方我觉得有很多。首先,让我觉得不足和遗憾的地方就是本次的毕业实习过程中,由于我出水痘生病在家修养十天,致使感觉这次的毕业实习有所不完整。其次,书写法律文书过程中让我了解到自己在表达方面的缺陷、薄弱,写其他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考虑的不全面、不周到。最后还有在整理装订案卷的过程中仍缺乏耐性和细致。这几个方面我觉得仍是自己将来努力的方向和重点。最后,在这里再次感谢学校给我提供了一个这么好的实习单位,感谢我的实习指导老师薛老师,感谢中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是刘建丰律师、刘宇扬律师、黎晓军律师、汤惠萍律师、罗霞等,谢谢他们的耐心教导和实习过程中无微不至的照顾。这次的毕业实习带给我的影响是巨大的。面对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这也是作为法学人一个新的理想的开始。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5

日前,《中国企业报》记者获得的一份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断书显示: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苹果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分别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随后,美国媒体迅速传出消息,唯冠已宣布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起诉苹果公司,称苹果利用欺诈手段骗购iPad商标、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深圳唯冠债务重组顾问、和君创业总裁李肃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证实此事,并透露称,“这是与美国律师事务所合作,针对苹果当初购买iPad商标不诚实行为提出的商业诉讼。”

围绕苹果iPad商标侵权案,目前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之间已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先后展开除法院诉讼外的向各地工商举报查处、海关申请进出口禁令、法院申请禁售令等一系列手段博弈。随着近日美国苹果在中国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介入这一商标争夺战,并向唯冠创始人杨荣山发去带有“法律恐吓”性质的律师函,标准着双方的争夺战第二季:互抛筹码、争取主动、谋求和解,已经拉开大幕。

法院裁定:不支持唯冠

“iPad全球销量已达到5500万台,这是在不到两年内完成的。”苹果CEO蒂姆库克如是说。目前,苹果公司的股价已突破每股500美元,市值达4647.82亿美元,超过谷歌与微软两家市值的总和。

同样,苹果iPad目前已占据中国平板电脑市场五成以上份额。如果苹果的商标权官司输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那么罚款数额最高会达到300亿元以上。

不过,针对深圳唯冠在上海提出的苹果iPad禁售令,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深圳唯冠的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苹果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来源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等与申请人之间就涉案商标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在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申请人要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王书赟律师向《中国企业报》记者分析称,“上海浦东法院的裁定结果只是对双方的申请做出回复,与iPad商标权到底归属谁是两回事,并不能代表苹果公司获胜。”

对于上海浦东法院的裁定结果,马东晓颇有意见。他透露,“2月24日下午,深圳唯冠已经将复议申请寄出,但至今深圳唯冠尚未正式收到裁定书。开庭之后法院曾经让我将申请禁令的七点理由书面提交,我回北京当天尚未开始整理寄出,电话已经打过来提前告诉我结果,而且急着要我的传真号,说把裁定书先传过来。你们享受过浦东法院的这种服务吗?”

苹果反击:欲告杨荣山

就在上海浦东法院裁定公布前,一家名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受美国苹果委托,就杨荣山此前面对媒体的关于苹果和iPad商标言论,发出一份带有“法律威胁”性质的律师函。《中国企业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的这份律师函看到,苹果方面要求,有关诉争两项iPad商标的权属问题尚未经中国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此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您、贵司及贵司(“您”指杨荣山——记者注)均应奠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程序,不宜也不应向中国媒体披露任何与事实不符的信息,特别是有损于苹果公司声誉的信息,否您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封发给杨荣山的律师函中,苹果方面再度强调,“深圳唯冠对台湾唯冠称其为全部iPad商标持有者一事毫不知情以及英国IP公司‘误与台湾唯冠交易’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而与此相反的是,深圳唯冠2009年12月15日的邮箱中表示:“麦世宏先生和我在深圳。但是商标不属于深圳公司,而是台湾公司。因此我们选择会议安排在台湾召开。”

针对苹果的这一律师函,李肃颇为恼火,他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表示,“和君创业既是深圳唯冠的代表,更是作查封iPad商标的八家银行,我们在的中国企业依中国法律行事,发表的所有言论都在八家银行联席会议上通报,苹果公司的威胁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挑衅,苹果如不收回威胁,我们起诉苹果及误导苹果的中介机构。”

唯冠出招:多管齐下

此前,就苹果iPad商标侵权案件相互间的口水仗正酣时,深圳唯冠、杨荣山及马晓东均在新浪开设经实名认证的个人微博。在浙江万里学院客座教授冯洪江看来,“这场商标争夺战进行至今,双方没有丝毫妥协迹象,深圳唯冠显然希望借助舆论占据判决的主动权。同时,也方便及时对于苹果方面的回应进行回击,引导舆论的走势,为双方最终的谈判占据更多优势。”

深圳唯冠另一律师代表、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谢湘辉则指出,“法院诉讼和工商部门对苹果的查处是两回事,相互之间并不影响,工商部门不需要等到法院做出裁决后,才能要求苹果的iPad产品下架。”

目前,深圳唯冠仍在国内多地工商部门以苹果iPad商标侵权为由进行投诉,全国已经有50多家工商局参与调查,各地iPad产品下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此前,在广东惠州,深圳唯冠向法院起诉苹果惠州经销商——深圳顺电连锁电器已获胜,顺电被要求禁售iPad。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6

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打官司难,尤其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切实保护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界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司法部、财政部对《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落实,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为弱势群体,特别是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解我区法律援助机构当前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我们从多方面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研,深深感到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现有的援助力量与我区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之间的比例,已经处于一种严重的失衡状态。

一、我区法律援助中心近年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根据某某区司法局提供的材料反映,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__年8月,现有专职工作人员3人(无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具体的援助案件都由瑞盈、劲峰、金钰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由于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无法满足办案需求,应该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也一直都是在打欠条。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256件,其中刑事案件216件,民事案件40件,免收诉讼费60余万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人次,解答法律咨询865人次,发放各种法律法规读本和宣传资料1万册,为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根据某某区法院提供的材料反映,自20__年以来,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94件,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150件。法院除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94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依法发函给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以外,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这一块,当事人受到法律援助的状况,却成为一纸空白。而民事案件牵涉到的恰恰又是最贫弱的群体,包括妇女、老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等。法院虽然在受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的入门过程当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给予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但是,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由于这些群体请不起律师,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根本不知道应该从哪些方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无法代替当事人去收集一切必要的的证据。由于诉讼技巧的欠缺和举证不力,严重影响了弱势群体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法院对弱势群体在诉讼费问题上提供的司法救助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不利于法院公正裁判,无法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我们到各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的情况是,律师事务所在20__年——20__年期间,都已经脱钩改制走向市场,成为一个自打鼓、自划船的社会中介机构,原来的国资律师事务所都不复存在。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走向市场的律师只是作为法律援助队伍的一支协助力量,倡导的是一种行业奉献。但由于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没有配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所有的援助案件都由原某某区改制出来的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三家律师事务所现有的执业律师合计只有20来人,本身人力资源不足,又要面临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和生存的压力。而且在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当中,不仅拿不到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还要垫付大量的办案成本费用。因此,办案过程当中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流于形式,在开庭时应付了事,直接影响了援助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直接接触了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几个方面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反映不知道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质和目的,不知道应该如何去申请得到法律援助。小部分人虽然知道法律援助中心这么个机构,但是因为门槛过高,手续繁琐,而且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不高,而丧失寻求法律援助的信心。在这些弱势群体当中,因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以农民工为多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这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国务院第一次明确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不容分辩,农民工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对象的特殊弱势群体。我区现有人口为56.5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4.17万人,占总人口的77.9。目前已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多达12万人,占我区农业总人口的27.16,这些农民工,都无奈地游离于城市社会正规组织和制度之外,面临着工资低、生活困苦的种种困境。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全国72.5的农民工工资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左右,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左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又得不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权将极为困难。

二、影响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开展的原因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因素很多,如政府的支持力度、社会各界的关心程度、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特殊群体的知晓率、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经费保障等等。经综合分析,我们认为

主要原因是以下三个方面:1、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短缺,应援尽援难。

既然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将法律援助明确为政府的责任。那么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本意,也就是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直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个政府救助机构。因此政府有义务组织、配备高素质的法律队伍来为受援当事人提供最优的服务,以达到其所能达到的最佳援助效果。但是,从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目前的人力资源现状来看,由于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配备不足,基层法律工作者能力又较弱,从而使作为协助力量的社会律师充当了法律援助服务者主力军的角色,法律援助中心事实上成为一个中转站的性质,这与政府设立该机构的本意相违背。

2、部门配合机制不健全,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当前在法律援助方面的政策、机制还不是很健全,相关部门不把法律援助案件当一回事。比如,工商、房产、国土、档案等部门对援助人员的调查、查询、复印资料等仍然坚持要收费,不收费就采取推诿、拖延等。这些情况明显违背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使本来就严重不足的法律援助经费雪上加霜。再比如,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条件,即一定要先仲裁才能诉讼,仲裁费、鉴定费等又无疑给弱势群体的维权设置了一道门槛。而且如此一来,光走程序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大大增加。加上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不知道怎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举证不力而承担败诉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

3、法律援助经费的拨付不能够满足需求。

资金是援助事业发展的保障。因此,资金不足是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关键因素。有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有了广泛的法律援助对象,但缺少资金这一纽带,法律援助工作还是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我区财政虽然已经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到预算当中去,但预算额明显偏低,与法律援助的需求相差甚远。今年区财政拨付的援助经费,和普法、安置帮教、清明纠纷调处等费用一起打捆,总共才拨了5万元。省财政拨付的援助费用唯独零、冷两区的没有到位。因此,仅凭借现有的财政拨付经费,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的开展,也的确是举步维艰。

三、对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开展的几点建议

1、加强援助中心人力资源建设,整合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

为援助中心配备必需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单纯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承办援助案件,既不利于律师事务所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不符合政府设立法律救助机制的基本精神,不能够确保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实到位。

基于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目前人力资源匮乏的现状,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给予缓解:第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已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愿意从事援助事业的有志人士来充实援助队伍;第二、整合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为本社团范围内特定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第三、由政府牵头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人士自愿参与,为弱势群体提供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2、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援助途径的畅通。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现阶段援助经费本身紧张的情况下,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将有利于大大降低援助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办理进程。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们认为:第一,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仅要让弱势群体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目的,还要让社会各界都认识到援助工作深远的社会意义;第二、由政府出面,以文件的形式直接协调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调集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到援助工作中来,共同开通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3、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