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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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考范文1

中图分类号:J60 文献标识码:A

南曲是我国戏曲发展史中一种重要的曲体形式。自宋元以来,南曲诸多代表性曲牌得到传承与发展,并逐渐衍生出若干变体格式。笔者选取《新定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以下简称《九宫大成》)所收南曲【会河阳】正、变格二曲为研究对象,试图探究【会河阳】曲牌旋律曲调之流变规律及其产生原因。《九宫大成》卷十中吕宫正曲收录【会河阳】正、变格二曲,分别出自清宫戏《月令承应》与明清传奇《一捧雪》。《月令承应》为清代宫廷戏一种,在各岁时节令期间演出,以展示各种祥征瑞应为主要内容。《一捧雪》为明清传奇,讲述明代嘉靖年间,莫怀古连番设计保卫祖传玉杯“一捧雪”。《九宫大成》南词宫谱凡例第一条写到:“今选《月令承应》、《法宫雅奏》作程式,旧体式不合者删之。新曲所无,仍用旧曲。”因此清宫戏《月令承应》中【会河阳】曲牌被列为正格。笔者将对《九宫大成》【会河阳】正、变格二曲(以下简称【会河阳】二曲)旋律曲调进行比对、分析。

一、调式与音阶【会河阳】二曲均为中吕宫调,笔者参考《新定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校译》书中译谱,宫调与曲调的对应参照昆曲各宫调所用笛色,此二曲定为小工调(小工调=D调)。 正格全曲共出现“四上尺工六五”八工尺谱字,其中“四”为低八度的“五音”,“”为高八度的“上”音,“”为高八度的“尺音”。变格全曲共出现“四上尺工六五”七工尺谱字, 较之正格,减少一工尺谱字“”音。【会河阳】二曲皆为南曲,南曲音阶体制以五声音阶为基准,不用“凡乙(一)”二音,此二曲皆符合此规律,全曲皆无“凡乙”二音,故二曲音阶为: D调DE#FAB。

二、工尺谱字总数【会河阳】正格全曲共标注工尺谱字五十七音,变格全曲共标注工尺谱字六十音,较之正格增加三谱音。其中曲文一字搭配三音者,变格有二:即首句第三字“朦”字(五五)与末句第四字“屯”字(工六工)。正格全曲仅一处一字搭配三音,即第七句第四字“寻”字(工六工)。

三、板式运用【会河阳】二曲,板式运用颇为相似,二曲皆为二十一板,除首句正格在第六字“混”字处用“眼”,而变格在首句第七字“迷”字处用“正眼”外,其余板、眼俱同。

四、腔板搭配腔格与板式既是组成曲调的重要部分,又是区分曲调的重要因素。腔与板二者相互对应,联系紧密。笔者将【会河阳】二曲旋律音出现频次与头板运用次数进行统计,如下:《月令承应》格(正格):

工尺谱字四上尺工六五

出现频次21014214411

头板次数12661010

由表可见:全曲中的八工尺谱音并非平均分配,而是主次分明。全曲以“工尺”二音(D调#43),出现频次与头板运用次数最多。其中“工”音出现高达二十一次,并六次搭配头板,分别在“须”、“处”、“寻”、“去”、“逢”、“住”字处采用头板,全曲结音仍为“工”音,可见“工”音在全曲中至关重要。“尺”音出现频次仅次于“工”音,多达十四次,且配以头板次数亦为六次。“上”音(D调2)运用频次也达十次,并两次搭配头板。全曲以“工”音为首的“上、尺、工”三音,运用头板次数与出现频次最多。

《一捧雪》格(变格):

工尺谱字上尺工六五四

出现频次9122011431

头板次数3561110

由表可见:全曲仍以“工”音出现频次与头板运用次数最多,高达二十次,并六次搭配头板,分别在“低”、“沸”、“成”、“会”、“屯”、“骑”字处采用头板,全曲结音仍在“工”音。“尺”音次之,出现频次高达十二次,并五次配以头板。此格“上”音出现九次,搭配头板次数增至三次。此外,“六”音(D调6)在此格中使用频率明显增多,共出现十一次,并一处搭配头板;而正格仅出现四次。由此可见,全曲“上、尺、工、六”四音运用最多,较之正格,“六”音作用明显增强。通过对【会河阳】二曲腔格与板位搭配的数据分析表明:头板运用次数最多的旋律音,也是全曲出现频次最高的旋律音,又是全曲之结音,即“工”音,它在二曲中的作用极其重要。正格中出现频次最多的音,依次为“工、尺、上”三音,“四、六、五、、”五音则运用较少;变格依次以“工、尺、六、上”四音出现频次最多,而“五、四、”三音运用较少。较之二曲,腔格与板位搭配既有重合,亦有变化,正因为这些变化,致使同名曲牌的曲调旋律在严格的律曲模式中亦能显现其鲜活个性与生命力。

五、旋律音程关系

【会河阳】二曲相邻两个旋律音之间均以二度关系行进最多,正格二度运用高达三十次,变格达到二十七次。由于五声调式音阶中不存在半音,没有小二度,故二曲旋律音之间二度关系俱为大二度。二曲五度与八度的运用最少,均为一次,且运用位置、行进方向、搭配音符皆相同。二曲均在首句第六、七字搭配“五四”二音,构成八度下行大跳;均在第四句第二、三字搭配“工四”二音,构成五度下行大跳。二曲相较,旋律音均以二度上下行形式行进最多,三度与一度次之,变格曲中三度音程运用更为频繁,正格曲中三度与一度音程关系使用均衡,二曲四度、五度、八度运用较少,六度、七度均无运用。正由于不同音程关系的搭配与组合,给曲牌音乐提供了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

律考范文2

1、厚时说尽知心,提防薄后发泄;恼时说尽伤心,再好有甚颜色。—— 吕坤

2、修身以不护短为第一长进。人能不护短,则长进者至矣。—— 吕坤

3、多病无完身,久病无完气。—— 吕坤

4、奋始怠终,修业之贼也;缓前急后,应事之贼也;躁心浮气,蓄德之贼也是;疾言厉色,处众之贼也。—— 吕坤

5、气忌盛,新忌满,才忌露。—— 吕坤

6、做第一等人,干第一等事;说第一等话,抱第一等识。—— 吕坤

7、久立先养足,久夜先养目。—— 吕坤

8、轻言骤发,听言之大戒也。—— 吕坤

9、不须犯一口说,不须着一意念,只凭真真诚诚行将去,久则自有不言之信,默成之孚。—— 吕坤

10、取人之直恕其戆;取人之朴恕其愚;取人之介恕其隘;取人之敏恕其疏;取人之辩恕其肆;取人之信恕其拘;所谓人有所长,必有所短也,可因短以见长,不可忌长以摘短。—— 吕坤

11、气忌盛,心忌满,才忌露。—— 吕坤

12、“无伤”二字,修已者之大戒也。()—— 吕坤

13、老不足叹,可叹是老而虚生;死不足悲,可悲是死而无补。—— 吕坤

14、凡听言,要先知言者人品,又要知言者意向,又要知言者识见,又要知言者气质,则听不爽矣。—— 吕坤

15、自私自利之心,是立人达人之障。—— 吕坤

16、把意念深潜得下,何理不可得,把志气奋发起,何事不可做。—— 吕坤

律考范文3

啊!好美啊!看着这美丽的塘朗山,我不禁发出心中的那一份喜悦。

今天,我早早就背着装满东西的书包,跟着老师来到了这美丽的塘朗山脚下,这山是那么的高,那么的美呀!

一路上,我们总是有说有笑的,一会儿看见那满地的小花,一会而看见那奇怪的昆虫,同学们总是忍不住那美丽的诱惑力,总会拿起照相机起来“卡嚓,卡嚓”地照相。当然这也少不了我。照着照着,我竟幸运的看到一只有着长尾巴的蜥蜴, 这小东西胆子可真不小呀,在这么多人面前,竟敢如此大胆的跑出来,难道它真的不怕我们吗,我仔细的观察着,周围的人也越来越多了,但它却似乎一点也不害怕,大摇大摆的,还看起了风景。但我们也没人去吓它,都生怕它真的跑掉了,一个个都不停地照着。

律考范文4

明天期中考试

心里总觉得自己会考砸

到时老师会批评我

爸妈会责怪我

和好友反复说着我的焦虑

但没有一个人理解我

她们都是如此的淡定

好像期中考试也就那回事儿

为何我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

脑海里全是各种担忧再担忧

本来复习好的东西也瞬间想不起来了

迷迷糊糊中睡下

第二天天还没亮

我就迫不及待的起床

梳洗完毕等待着宿管开门

心里七上八下的不是滋味

早餐都没吃的在那里看书

越看越觉得不会的越多

哎!区区一个期中考试

就让我焦虑成这样

律考范文5

关键词:城市旅游的概念;开发条件;开发项目

        一、旅游城市的相关概念

        所谓旅游城市,指具备良好的旅游资源,旅游业比较发达、在国内或国际旅游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城市。依据不同旅游资源的类型,可将旅游城市大致分成以下几类:(1)自然资源型;(2)历史文化型;(3)政治经济中心;(4)交通区位优势。

        众所周知,城市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风光名胜和人文景观。同时,城市所提供的各种完备的服务设施以及独特的旅游享受,使得城市成为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和区域旅游的中心。

        二、城市旅游发展条件

        1.城市旅游资源。除了以高质量、独特的旅游资源为依托的传统旅游城市以外,现代城市也以其方便的交通、发达的城市经济、优越的商务与购物环境、先进的科技与信息、完善的设施与服务、丰富的文体活动、现代化的建设风貌、独特的地方文化等,对旅游者形成巨大的吸引力,因而成为重要的旅游吸引要素。

        2.城市形象。作为城市旅游载体的城市,无论是其外在的环境,还是内在的“素质”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旅游者的旅游体验或感受,而城市整体形象是城市自身各种要素的有机结合,包括城市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与管理以及市民的文明素质等。

        3.城市的文化内涵。城市的繁荣与发展固然需要经济实力来支撑,但城市给旅游者印象最深的常常是它的文化特色,如纽约、巴黎、北京等驰名世界的城市,它们对旅游者的魅力是文化,是文物古迹、博物馆、大剧院、社会的文明度,城市文化特征与文化设施。而这一切决定了城市旅游的特色。

        三、城市旅游项目开发

        (一)传统的观光旅游

        观光旅游是以游览观光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活动,它是满足广大旅游者对于不同于自己居住地的异国他乡及其自然、人文风貌的追求和兴趣并增加新的体验与经历而开展的一种旅游活动。众多的名胜古迹和现代建设成就等都对旅游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观光旅游将随着专题、专项旅游的发展而同时发展,有很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开发潜力。

        (二)城市文化旅游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的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因而在旅游活动中对文化知识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应开辟寓文化、知识和教育于游乐活动之中的特色项目,以满足各层次旅游者学习文化、了解历史、探求知识的需要。

        (三)民俗旅游

        这一旅游主要是利用各城市特有的民族风情、地方习俗和节庆采风而开发的一种专项旅游活动,这是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人民生活方式、文化差异的最好形式,主要包括民俗文化旅游、艺术节庆旅游等。

        (四)公务和商务旅游

        公务、商务旅游是目前国际旅游活动的一个重要类型,一般包括会议旅游、商务旅游和展览旅游三种形式。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近20年,公务旅游每年以10%~20%的速度迅速增长,亚太地区尤为显著。

        (五)休闲生态旅游

        随着城市居民余暇时间的增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交通、通信的发展,城市郊区近郊和远郊旅游与城市周边旅游和短线旅游的重合,以城市为中心的辐射旅游区不断扩大,各界人士外出休闲旅游日益增多。为适应这种需求态势,应在城市周边地区开发相应的康体休闲旅游,并建立相应的康体休闲产业。这种康体休闲旅游包括康复养生、水域游乐、亲近自然、生态回归等。此外,还可根据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城市本身的特点,开发购物美食旅游、冰雪旅游、新兴的工业旅游等其它项目。

参考文献:

律考范文6

[关键词] 旅游价格 信用缺失 价格监管

一、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的表现

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现象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旅游业正常、健康、有序地发展。旅游价格主要是指旅游活动过程中,游客在食、住、行、游、购、娱等方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餐费、住宿费、交通费、游览费、导游服务费等的总价格。所谓旅游价格信用,是指旅游产品的价格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产品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考虑合理的利润来决定,而不是用价格欺骗旅游者。在游客旅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一些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现象,旅游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游客消费心理不成熟等条件,通过低价,诱骗游客与其进行交易,然后在旅游过程中擅自增加自费景点、高频次购物、降低接待标准等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般情况下,旅游价格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假价格。主要指旅游经营者明码标价所标示的旅游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虚假成分,与实际不符,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游客购买。我们知道,旅游主要由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构成,现实中在这些方面存在许多的虚假价格现象。如有的导游擅自增加购物地点、次数,延长购物时间,甚至与商店联合起来欺骗消费者等等。

2.模糊明码标价。指旅游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用隐瞒的、模棱两可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等标识,使游客误解,诱导其购买。这主要反映在旅行社与消费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上,合同中有关提供服务的项目的内容描述采用模糊表示。

3.旅游广告的虚假宣传。指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宣传过程中,利用专业、信息优势及游客的消费心理不成熟等条件,夸大宣传旅游产品,向游客兜售虚假信息。最为典型的莫过于 “零负团费”。所谓“零负团费”,并不是“无团费”,它是旅行社为迎合国内和出境旅游者追求价格低廉的消费心理,采取低于实际需要的水平报价,并以此价格接受游客报名和签订旅游合同,然后利用信息不对称,即旅行社所掌握的有关旅游项目内容、服务水平、价格的信息远远多于游客,与地接社、旅游商店、景区、导游等联合起来,采取诱导、欺诈甚至胁迫等手段,让游客参加质次价高的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活动,获取高额回扣,来弥补旅游费用差额,并为旅行社、导游等谋取收入。

二、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的负面影响

旅游价格信用缺失一方面降低了游客的旅游质量,损害了旅行社的市场形象;另一方面,从政府角度讲,降低了旅游行政部门的管理权威及其公信力。

1.损害游客利益,削弱了游客的消费信心

由于旅游企业不遵守旅游信用,进行价格欺诈,加之旅游企业之间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及暗箱操作,使游客受到最直接的伤害,他们在付出额外的费用后却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对他们以后的旅游消费行为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这不仅大大挫伤了游客出去旅游消费的积极性与信心,使得他们的旅游消费变得谨慎起来,也会使得游客可能会在今后的旅游过程中提高警惕,以不合作的心态来对待导游员的工作。

2.不利于旅游企业的发展壮大

企业的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经济环境,而良好的信用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诚实守信的条件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诚信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反过来则企业会受到严重的制约。对于旅游企业来说,企业的形象相对于产品本身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游客面对诸多相似的旅游产品,除了根据产品价格进行选择外,旅游企业的形象则是游客选择的一个重要依据,可以说良好的企业形象就是它的无形资产。但是旅游价格诚信的缺失在其企业形象建设方面起着截然相反的作用。我国旅游企业尤其是旅行社行业,素来存在“小、弱、散、差”的问题。随着我国对外资旅游企业设立限制的取消,竞争将更为激烈。企业必须向多元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旅游价格信用的不足,将把国内旅游市场拱手让人,企业要生存尚且疲于应付,更谈不上做大做强。

3.不利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价格信用的缺失,导致旅游市场产生无序竞争、售假欺客,旅游企业违规经营、诱导游客,旅游行业的整体形象遭到扭曲,使得游客、社会公众对旅游产生惧怕心理,从而躲避旅游。一些旅游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背诚信原则,大打虚假广告,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给同行造成很大的压力,使得许多原本诚信经营的企业为了生存也效仿缺乏诚信的旅游企业,进而导致整个旅游市场秩序被打乱。顾客在利益受损时往往会把这种印象转嫁给整个目的地,从而使旅游地形象受损,可以说,诚信缺失使旅游形象受损,危害我国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旅游价格信用缺失的法制因素

1.旅游价格法制建设滞后

针对价格失信现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如《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但有些条款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或是不甚适用于旅游行业具体事件,更不用说是建立一整套健全的旅游价格信用体系。旅游价格管理立法滞后降低了打击旅游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性,形成了对旅游产业健康发展、依法管理的制度约束。由于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对其他行业的依托性、关联性强,故立法难度较大。现阶段,我国已经开始着手制定旅游基本大法,旅游价格失信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2.未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部法律涉及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也出台了一些信用保护法律,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仲裁法》、《公司法》等;《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旅游企业的价格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专门针对旅游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此外,由于旅游价格管理的严重缺位,旅游价格监管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加之已有的法律法规对旅游企业的价格欺诈等价格失信行为,只是一些原则上的禁止,缺乏有效的、具体的配套性的法律法规条款,且处罚较轻,不能将旅游企业的行为有效控制在现行法律、法规容许的范围之内,对旅游价格失信的企业没有严惩,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失信行为的发生。

3.游客法律维护意识淡薄

我国的普法教育不足且成效有限,法制观念未深入人心,许多游客常常忽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不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会也不愿拿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也纵容了不诚信行为。游客应该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应了解旅游企业运作的程序和规则、必要的旅游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法,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旅游行业管理者来说,游客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就相当于一只流动的、庞大的监督队伍。

四、以法律手段促进旅游价格信用建设

旅游价格信用缺失使得我国旅游业亟待建立旅游价格信用体系,整顿旅游价格市场。政府要尽快建立规范旅游特别是与旅游诚信、旅游价格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尽快出台《旅游法》《旅游者消费权益保护法》等,为旅游诚信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对有关违反旅游诚信法规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加以严厉处罚。

1.加强旅游价格法制建设,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明确强调要“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首先要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违规操作,低于成本价竞争、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于一些旅游经营者的严重价格违法行为,要吊销营业执照,强制其退出市场,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其次是全面推进旅游行业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运用好建立起来的法规体系,加强对旅游价格的监督检查,从严惩处,狠刹旅游业不正当竞争之风。再者要禁止旅游行业的回扣行为。要求旅游经营者必须在合同协议中明示禁止回扣行为,还要对违规行为从严执法。最后要发挥旅游行业协会在促进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如实行旅游企业价格评级或旅游价格信用评比等。

2.加强依法治旅,加大旅游价格执法力度

我国公布的《价格法》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法律法规约束是旅游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4]。为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旅游法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的实施为我国旅游价格诚信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也出台了许多相应的旅游管理法规和规章,为各自的旅游价格诚信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有关旅游价格信用的法律没有建立前,按照我国已有的对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规范的一些法律如《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来执行。此外,用标准化去推进旅游行业发展与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是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也是规范旅游价格的一条捷径。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0年11月研究提出了《旅游业标准体系表》,按照标准的一般划分,分成基础标准、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5大类,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这些标准规范了旅游企业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有利于提高旅游管理的诚信化水平。

3.建立旅游与其他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由于旅行社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旅游执法必须借助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一支由旅游、工商、公安、卫生、质检、价格等部门组成的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的队伍,联合负责旅游市场价格的整顿规范工作。解决旅游价格信用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建立一支由各部门联合组成的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的队伍,联合负责旅游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例如,对于旅游商品的超高标价问题,政府应根据旅游商品的等级类别及其质地规定旅游商品的指导价格或限定其最高标价。各地各级有关部门应对旅游定点购物商店售出的旅游商品进行价格监督和检查,不得由旅游商店随意乱标价。对旅游商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者的价格欺诈等行为,旅游、工商、公安、卫生、质检、价格等各部门加强紧密合作,联合执法,严厉打击。

4.建立健全旅游价格失信惩罚机制

缺乏严格的旅游诚信激励与惩戒管理措施,使得产生“正面”影响的守信旅游企业往往得不到足够的奖励,相反还会损害他们的应得利益。而产生“负面”影响的失信企业得不到必要的惩罚,反而得到更多的利益,这样就会产生市场运行的失败,使整个市场上守信旅游企业减少、失信旅游企业越来越多。应加大惩罚力度,如新的《旅行社条例》明令禁止“零负团费”,明确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如果旅行社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要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领队等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和道德手段,将有严重旅游价格失信行为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从旅游市场中剔除出去,对于有良好信誉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应该给与嘉奖,奖罚分明。建立举报有奖制度,举证有奖制度,形成“旅游价格失信人人喊打”的局面。对不守信违反价格法规者,进行严惩,铲除“不守信者有利可图”的意识。一方面,可以对价格失信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通过网络、报纸等传媒工具公诸于众,让不守信用者、信用不佳者名誉扫地,难以在市场上立足;另一方面,对那些守信用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建立“红名单”,给予优惠和奖励,帮助它们树立企业品牌。

参考文献:

[1]杨晓霞,李天德.关于我国旅游价格信用问题的思考[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3,(12):44-45

[2] 蔡家成.零负团费治理及无证经营问题[N].中国旅游报,2009-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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