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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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范文1

(中经评论·北京)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颁布和实施,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方法界定和规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状况,标志着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了直接的法律保护,这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其意义重大而深远。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从规范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关系出发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文本上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农村社区内的人地关系和利益冲突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有效化解,文本上的外在制度规则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内化为农村社区的内部制度规则,尤其是国家公共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约束,许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因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势必仍然要面临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仍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改革和法制建设。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护现状的评估与分析

(一)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在土地调整、土地流转申仍然可能受到村集体的侵害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村集体调整、处置农民的承包地做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因此在短时期内就可免受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干部的侵害。这是因为:

第一,农村社区内部的人地关系和利益冲突不可能因为国家稳定农村地权关系的法律文本的出现而得以化解。虽然伴随人口增长类型的转变和农业、农村人口不断向外流动转移,我国乡村人口在1995年达到最高值8.59亿人之后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2001年下降至7.96亿人,农户家庭数量增速也明显放缓,这些都为稳定农村地权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是,在许多地区农村社区内部的人地关系冲突和利益冲突不可能因为法律文本的出现而得以迅速化解,农村社区内部的土地调整不可能在短期内从根本上消除。只要土地调整存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可能受到侵害。

第二,国家的外在法律制度规则内化为农村社区的内部制度规则需要时日。《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照顾到了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但是,对于农村社区来说,这一法律毕竟是一项外在的制度规则。《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为基本立法取向,但是,在农村社区内部,基于平等的社员权,农民要求进行土地调整,而国家物权化的立法取向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二者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这就决定了外在的国家法律制度规则要真正内化为农村社区内部农民自觉的内在制度规则需要时日。

第三,在农地流转的市场需求远高于市场供给、流转又缺乏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很容易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侵犯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我国人多地少,城镇化相对滞后,农业、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缓慢,由人口和劳动力流动、迁移拉动的农地流转的市场供给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受利益驱动,集体经济组织很容易凭借集体土地所有权强制性地要求农民转移土地,从而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遭受侵害。

(二)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在国家土地征用中事实上集体性地受到了侵害

我国现行农地征用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城镇各类建设用地一律由国家统一行政划拨,建设用地增量则主要来自国家对集体和国有农地的征用。改革开放后,面临耕地被大量占用的严峻形势,为了更好地运用行政手段协调城乡用地关系,保护耕地,国家从法律上将农地统征制度巩固下来。除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公益事业用地、农民宅基地外,所有新增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用地的,无论是出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目的的需要,还是出于房地产开发等私人目的的需要,都借助国家权力来征用。在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正式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后,农地征用制度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相结合,成为政府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农地转用管制的重要措施。

我们知道,在农地转用过程中,由于土地用途发生转换,土地价格会从农用地价格的水平上涨至建设用地价格的水平,从而出现土地涨价,即土地增值。这种土地增值发生在土地用途转换的情况下,而土地用途转换又以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为前提。事实上,土地利用规划由于限定了不同区位土地的开发利用方向,因此,也就预先设定了土地发展权。那些规划待转用的农用地,由于规划允许进行开发建设,因此享有土地发展权,其市场价格就会升高至建设用地价格水平;而那些规划禁止转用的农地,由于不能用来开发建设,土地发展权受到限制,其市场价格会保持在农用地的市场价格水平上。这种在土地用途转换过程中由土地用途价格差异形成的土地增值,与土地利用规划限定的土地发展权相对应,也可称为土地发展权收益。这种土地增值并非因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和劳动而形成,而是与政府管制相联系的建设用地稀缺性增值以及城市建设投资外部性增值。因此,这种土地增值应由社会共享,而不能由规划待转用农地的土地使用者独得。

从理论上讲,土地征用是实现农地转用过程中土地涨价归公的一个可选择办法。以土地征用的方式对农地转用实行政府管制,有利于政府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按照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有计划地控制农地转用,保护农用地;同时,通过土地征用,能够把土地利用规划事先设立的土地发展权收归政府拥有,由政府统一行使和处置土地发展权,从而取得土地增值收益,再将这种收益用于适当的分享人群。按理说,在这种土地增值收益中,来源于城市建设投资外部性引起的建设用地资本增值部分,应归城市建设投资者分享;来源于土地用途管制下的建设用地稀缺性增值部分,则应当由农业经营者集体分享。这是因为,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以限定农业经营者的土地利用方向、牺牲农业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以追求当代人的食物安全、人类代际之间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我们没有理由让农业经营者承担眼前和远期公共利益的全部代价。试想,如果没有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的市场供给就会增加,农用地的市场供给就会减少,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和农用地市场价格就会通过市场均衡而趋向一致,这种用途转换所带来的土地增值就必然会缩小。

在我国实行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并实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下,以土地征用实现土地发展权归公和土地涨价归公的制度安排,其现实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所谓的“转权让利”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指通过土地征用将转用农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在转权过程中,由国家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优惠的价格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而在转权后,由县(市)政府代行国家土地所有权职能向建设用地者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收益。

这种“转权让利”的制度安排,由于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而这种“转权”又是在国家征用权的强力干预下进行的,因此,这种制度安排虽然能够保证土地涨价归公,却不能保证土地涨价归公后的合理分配,相反,直接误导了土地增值收益在城乡之间的不公平分享。土地征用后,由于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自然而然地按照理论逻辑,土地出让时取得的纯收益要归于国家土地所有者;加上人们更多地从成本角度来理解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而理解土地增值,把土地增值更多地视为城市建设投资效应外溢的结果,因而把城市建设投资者而非农业经营者视为理所当然的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分享者。在工业优先、城市优先的发展战略下,县(市)政府以公共管理者的身份按照农地价格以征用的方式取得集体农地并将之转为国有土地,再以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向城镇建设用地市场统一供应建设用地,在此过程中,县(市)以上政府以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纯收益等租、税、费的形式将土地增值收归公有。而在其具体使用上,每亩数万、十几万、数十万元不等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主要投向了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只占土地增值收益一小部分的耕地占用税(为1~1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一般为6~20元/平方米,大城市地区最高为30元/平方米)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十五等,为5~75元/平方米)等投向了农业、农村。“转权让利”的制度安排以较低的农地价格转移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本没有“让予”农民多少利益,农民在农地转用过程中应当集体享有的土地发展权和土地增值收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剥夺。

(三)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在农业公司化、企业化经营中很容易受到侵害

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门投资的农业公司、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农业产业化过程,实质上是通过合约形式将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连接起来从而实现农产品链的延伸和市场自组织化的过程。农业产业化最基本的合约形式是产品合约和土地要素合约。在产品合约中,农产品是合约的主要标的物,公司、企业和农户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农户是土地的实际占有者和使用者,其土地不会暂时或永久性地让渡。而在土地要素合约中,公司、企业不是购买农户的产品,而是购买农户的土地、劳动力,农户不再自我雇佣,而是被雇佣的。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资决策和合约选择中,分散、弱小的农户与公司、企业的谈判地位完全不同。对于农户而言,其最常见的可投资的资本形态除了自有的土地之外,就是其劳动力。在政府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农村劳动力近乎无限供给的情况下,农户没有更多的投资选择,其仅有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本近似于一种天然“沉淀”了的投资。而公司、企业的投资往往以货币资本、技术资本为主,其投资选择是自由的。虽然与进入其他领域的投资一样,进人农业领域的投资也可能面临实物的、地点的、技术的等各种类型的由投资专用性引起的套牢问题,但是,总的来说,公司、企业往往由于具有资本、技术上的优势和更多的投资选择自由,在与农户的谈判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农户由于别无选择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公司、企业提出的要求。如果土地利用规划界定的土地用途不够明确,或者土地用途管制执行不严,就很难保证进入农业领域的公司、企业其经营目的纯正。如果公司、企业进入农业不是真心实意地经营、开发农业,而是为了能够长期支配土地并最终圈占土地,并利用政策和体制上的漏洞转用一部分农用地以攫取巨额土地增值收益,那么,在利益诱导下,公司、企业凭借其强势地位和游说能力,就很容易从土地上排挤农民,游说政府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私下转用农用地,这必然会造成一些农民非自愿性地失地、失业。实际上,这种情况在个别地方已经发生了。

(四)由于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着体制性分割,农民的不动产权益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在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我国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依法征用后新增的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以外以及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外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住宅用地等,一般使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城市企业、城市居民等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通过土地征用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或划拨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这样,以二元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与城乡企业、居民身份相挂钩,长期依赖城乡分割管理的路径,形成了典型的城乡建设用地“双轨制”。

这种城乡建设用地的“双轨制”不仅存在于大、中、小城市与农村城镇、农村居民点,更广泛地存在于农村地区众多的中小城镇内部。特别是在一些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快、农村城镇化内发性动力强劲的地区,由于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增长迅速,城镇建设用地的“双轨制”特征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这些地区,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大量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双轨制”上并存,“城中村”和“村中城”相互交错。与此相对应,城镇建设用地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城市企业和城市居民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以及农民、农村集体和乡镇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城市企业和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地租规律和“地尽其利”的市场法则决定了建设用地天然地具有在城乡企业、居民之间流转的内在要求,这就形成了存在于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隐形交易市场。比如,在不少地方,城市企业通过与乡镇企业名义上的合营、入股等形式进入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一些城镇居民通过与农民私下买卖房屋也进入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总之,以二元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与城乡企业和居民的身份相挂钩的城乡建设用地“双轨制”,以及由此形成的建设用地市场分割,使农民不动产权益的充分实现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

(五)农村土地财产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具有国家统一法律效力的严格登记,农民上地财产权利意识的发展受到阻滞

土地登记是国家在法律上确认和保护土地财产权利的一种手段。土地登记具有不动产物权设立的公示功能、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功能、促进公共政策实施的管理功能等。受部门条条管理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至今未建立起专业化、规范化、属地化的农用地权属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具有国家统一法律效力的严格登记。

由于不同用途农用地的承包方式、承包期限以及土地调整频率不同,特别是受部门利益牵制,各类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管理一直未能在法律上统一起来。就耕地而言,由于土地承包是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的,农村许多地区根据人地关系变化对承包耕地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农户与承包耕地之间的占有关系不时发生变动,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前,国家在法律上一直没有对农民在耕地上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做出明确要求。对于林地、草地、“四荒”地、水域等其他用途的农用地,由于一经承包后土地承包关系就相对稳定或者土地承包多数是按照竞争原则进行的,因此,国家比较早地分别在《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资源管理法规中对这类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做了具体要求,但是一直没有颁布专门的土地登记法规予以统一规范。版权所有

财产保全异议范文2

申请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20XX年7月出生,汉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月12日下发(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异议范文3

关键词:诉讼保全;财产保全;救济制度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如果逾期不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三、民事诉讼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原因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四、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五、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物的种类

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深圳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提供现金的必须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

六、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由利害关系人在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提出时间应当是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诉前财产保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在前。

财产保全异议范文4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乡党委、政府和全乡上下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力推进了我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责任

年初,制定了2015年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4月,对全乡班子分工进行了调整,明确两名党政副职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对各村的监管继续推行领导干部挂点负责和一般干部具体负责机制,对乡领导继续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各村委会和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职责,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责任体系。继续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对重村委会、部门单位有针对性的分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共签订各类责任状7份,构建了村委有责任,政府有压力,社会有义务的立体式安全管理体系。

三、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工作,说到底是人的工作,是人的思想认识和安全从业水平,乡安全生产委员会花大力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做好辖区群众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安全生产月”期间,专门组织召开了生产安全生产会议,并通过led显示屏播放安全标语的形式,教育广大劳动者重视安全,关爱生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突出监管重点,严格依法检查

一季度、重点实施了交通领域、危化品的安全监管,确保了春运和谐安全;二季度,重点开展“道路交通”整治,到目前共发现隐患2处,整改到位2处。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少数人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不够;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安全生产保障经费、人员还需要进一步投入。

财产保全异议范文5

关键词:未成年人 财产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2-0379-02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也是社会的发展动力,同样未成年人,也关系着国家的未来。自从国家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社会各界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与研究,其中,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就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是基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以及法律等平台,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不受到侵害。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群体,他们和成年人不一样,不具有独自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还不够成熟,如何才可以完善未成人财产权的保护制度,也是当今社会,乃至整个世界都要去重视、去探讨的话题。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也有着重大的影响,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于国家来讲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它影响祖国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落实以人为本,提高未成年人道德建设,实施的重要措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所以法律也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保护概论、意义

1.澄清与界定

研究问题要抓住根源,也是必要的先行条件。因此,明确未成年人的概念,具有重大意义,也为问题的发展探究奠定了基础。未成年人的含义,目前对它的界定一般都是由法律做出具体的规定。可以对比其他国家的规定,很多国家都是以18周岁作为年龄的具体上限。英国《刑法》将14-18岁之间,应负刑事责任者称之为未成年人。我国的宪法则是规定:年满18周岁后即成为成年人,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就是18周岁,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致的,未成年人概念范围较广,而每个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都是在未满15-20岁的范围内。因为环境、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所以对未成年界定不一致。具体本国而言,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与法律,则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争议不大,通常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理论基础

权益,大多数人认为指的就是权利和意义。其实权益具有多层含义,并不可以从一个方面来对它进行衡量。一是指法律上所具有的保护,权利以及意义。二是指资产包括所有人、债权人两方面的权益。权利和权益是不同的,但是也有相同之处。权利与权益含义,可能是一致的,两者或许可以进行通用。无论是权益还是权利,两者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这个角度出发,探究得知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从语言的角度来说,财产就是指一个人所拥有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的东西。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来讲,财产预算有不同含义的。A仅指有体物品,B不仅包括有形的物品,也同样包括无形的产物。C既包括资产,也包括债务。《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主要指物质财富,比如拥有的资金、股票”等等。未成年人通过继承或劳动得到财产,同时享有了民事的权利。在未成年人财产中,不仅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有形财产指的就是所有物,而无形的财产,可能指的是知识产权,或者认为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称之为财产。未成年人处于弱势群体,有必要保护他们的财产权益。法律应当保护未成年财产权益的正当性和公平性。他们也同样享有财产所有权。并且可以对财产进行处理。因为享有财产权益,所以其人格才是独立存在与完善的。

3.保护的意义

财产可以把它称之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体现出人对于自身福利的关注。尽管未成年人生存能力对比于成年人是比较微弱的,但是,却不能把他们进行忽视,因此,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财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财产人将无法在社会进行生存,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也有助于增强他们的生存能力。未成年人还处在弱势的一方,仅仅靠自身能力,生存是十分困难的,必须借助法律等力量来进行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所以,加强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通过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保护,社会也可以更加的稳定和谐。让每一个人都能独立的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想要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就需要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宪法,从而达到更好的保护效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也是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的反映。一方面,可以保护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一方面,可以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社会是由全人类组成的,未成年人也是全人类的一部分,所以社会和谐也需要未成年人和谐,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最基本的利益。只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展变好,家庭才能和谐,社会才能进步,而且,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承载了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一个好的社会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关爱未成年人、关心未成年人、始终想着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这样才能从根本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1.明确法律范围制度

首先明确想要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权益是什么。未成年人通过劳动或其他有偿方式获得财产。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利,那么也将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不能得到自己应有的报酬,那么就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进行合理的所要。这也是τ谖闯赡耆说模保护法律所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它是正规的、合理的,并且是有效的,为未成年人争取到应得的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还可以通过,继承或无偿方式取得报酬。父母可以把财产赠与子女,如果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善意的方式之下,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对所拥有的财产进行登记,从而使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会被别人恶意掠夺,这也体现出了法律的重要性,要未成年人有法可依,做到有法必依,那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能受到法律的良好保护,从而使未成年人,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所以,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完善,是非常具有意义和存在必要的。

2.完善法律保障体制

正确的看待监护和亲权。亲权,就是有着浓厚的情感因素,更多的体现出的是父母的权利。而监护不需要以血缘为基础。监护人除了亲属外,其他社会组织也同样可以。完善未成年人的保障体系,也有助于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只有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其权益才能不受到他人的威胁,只有保障的完善,才能使未成年人,在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时候能更大程度的帮到自己。所以完善法律保障体制,也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3.完善法律权利保护

可以通过设置财产管理人,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进行保护。设立监督监护人机构,如果没有监督的权利,那么就会产生问题,监护也是如此,通过国家的公力监督,与私力监督,共同发挥作用,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才能大程度得到保护。《婚姻法》是调解婚姻当事人、家庭成员、以及家庭社会自己的关系。一部重要的法律应当充分发挥它应有的法律价值,并且不能够忽略未成年人在其中所占的地位。从国家《婚姻法》相关规定中可以得知,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还是比较薄弱的,需要进行完善:首先,可以把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写到《婚姻法》里面,并同时规定父母,在这方面所要尽到的职责,不能够滥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次,要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个问题是比较难解决的。因为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有可能对子女的财产进行侵害,另一方面,发现侵害时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时间,所以在法律的基础上更要进行关注和完善,同样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各方面的发展,如果要进行诉讼时,可以增设未成年人,财产诉讼人,毕竟未成年人不具备诉讼能力,找寻一个能够代表未成年人利益的人也是十分重要的。要把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大力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这对于社会乃至整个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法律能够很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所以一定要完善,并且使之能一直为未成年人权益做出贡献,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结束语

经过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和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可以得知法律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更是国家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乃至世界都要追求的目标,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既能体现出法律的自由与平等的基本价值,又可以体现出,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未成年人同样存在着缺陷,行为能力不够全面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要加强对未成年的财产权益保护,法律能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有了法律作为未成年人的支撑,他们的财产权益能更好的被保护而不受侵害,合理的运用法律,不断的完善法律,更好的对国家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刘胜娟.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以特定情形下未成年人监护为视角[D].云南财经大学,2012.

[2]刘镭.论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权益原则[D].华中师范大学,2015.

[3]毛莉.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0.

[4]梁丽容.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D].北京工商大学,2008.

财产保全异议范文6

__县安监局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去年以来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及岁未年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如下发言:

20__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安监部门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据统计,20__年度全县共发生各类事故119起,死亡22人,受伤168人,直接经济损失94.07万元,死亡人数占市下达控制指标29人的75.86。一年来,我县全面开展了“铁网三号行动”和危化品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地质灾害、山塘水库、特种设备、农机安全、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学校安全、学生接送车辆等10项专项整治。应该说,20__年,全县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的充分肯定,但是,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成绩只属于过去,在新年开始之际,我局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重点采取五项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岁未年初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一,抓好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针对春节期间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于春节前后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一是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春节前后雨水增多的情况,进一步落实矿山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出现泥石流或塌方引起的安全事故,并着手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管理,全面推广机械化破碎技术,淘汰二次爆破,进一步防范二次爆破带来的安全事故。

二是抓好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针对危化品容易挥发、泄露、爆炸的特点,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八条基本标准》进一步落实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措施。重点开展重大危险源和危化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着力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

三是抓好其他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年内,企业为赶生产、赶任务而组织员工加班加点比较频繁,容易诱发生产事故。因此,各乡镇、县属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劳逸结合,教育员工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第二,着手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按照县委、县政府建设“平安__”的要求,我们将今年确定为“安全生产执法年”,特别是结合岁未年初安全生产特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当前,我们将在二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是实行警示曝光制度,对发生事故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一率在门口悬挂“安全生产事故警示牌”;二是加大对重点领域的跟踪督查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执法,着力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

第三,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今年1月份以来,我县已经多次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收缴各种非法烟花爆竹77箱。接下来,我们将根据温政办〔20__〕14号《关于印发温州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__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宣传,切实提高公民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全面整治烟花爆竹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力度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管工作。根据省市安委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充分发挥县安委办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和协调有关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春运安全、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和旅游安全等工作,确保岁未年初的安全稳定。

第五,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是实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提高本质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投入大,任务重,为此,我们将在年初制定出培训教育计划,做到早计划、早准备、早安排、早部署,全面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