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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1
郴州市涌泉小学六(三)班
雷舜
法律,在我们小学生眼里似乎遥之不及,实际上却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从小就得遵纪守法,做一个学生。
我们要懂法律,遵守法律,这样才能保护自己不受伤害,让自己不受侵害。学习法律可以让我们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规范自己的行为举止,避免触犯法律。
这儿有一个例子;有一个品学兼优、善良可爱的小学生——小民,他经常受到家长和老师的表扬。有一次,他在巷子里看见几名同学聚在一起,过去才得知他们要去网吧。“网吧”这个家伙对小民来说,非常新鲜,他耐不住好奇也跟了去 。长期沉迷于书海的他还从未玩过网络游戏,一下子就着迷了。一开始还是用自己的零花钱和早餐钱,上完课才去上网,紧接着上课也想着网络游戏,变得心不在焉,而后,他找遍种种借口旷课,逃学,整天泡在虚拟世界里,夜晚也称在同学家整晚不归,最后他没钱了,就以大欺小,抢低年级同学的零花钱,结果在一次抢钱时,被警察当场抓住,拘留了,因耐不住时时刻刻向他攻击的网瘾,撞墙自杀了。
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分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 G6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76-2
近几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社会问题,“毕业即失业”成了大学生就业的真实写照。然而,综合来看,就业难原因是多面的,既有外在的因素,也有大学生内在的自身因素。通过调查走访发现,大学生就业难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其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意识有所欠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仅限于浅显的普法层面,知道法律是什么,能干什么,但是具体到怎么运用,就显得苍白无力。尤其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知道该去找谁,即使知道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也不知道保存证据,导致最后吃亏还无能为力。因此,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既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保障学生就业的重要手段。
一、缺乏法律意识的体现
(一)由于法律意识的欠缺,大学生自身权利受到损害
第一,性别歧视。当前社会上许多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同等条件下,甚至男生条件稍微比女生差一点,用人单位还是会倾向于录用男生,这样一来,相对于男生而言,女生就业难上加难。第二,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或者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廉价使用高质量劳动力,往往钻法律的空子,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不主动提及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第三,试用期的滥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大学生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有所不同,法律明文规定了最短和最长试用期的期限。但现实中,有些单位玩文字游戏,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往往找各种理由解除合同或延长试用期。第四、 “霸王条款”。由于大学生初入社会,对劳动合同法不甚了解,即使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处于弱势,面对霸王条款,只有选择签与不签,而不存在讨价还价的可能。第五、招聘陷阱。大学生就业难,为了尽快找到工作,有的大学生病急乱投医,只要有招聘就投简历,有机会面试就参加。有些无良中介和传销组织正是抓住了大学生急于就业的心理,虚设岗位进行诈骗,并最终导致大学生财物损失甚至危及人身安全。而面对这些,大多数学生会选择沉默,自认倒霉。
(二)大学生的行为损害到用人单位利益,最终由大学生自己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
由于对法律不甚了解,大学生们普遍以为法律离自己很遥远,只要不做坏事就与己无关。其实不然。比如,在找寻工作的过程中,有的大学生为了能找到好的共作岗位往往不惜采取一些欺骗手段,如编造虚假工作经历、伪造虚假证件,甚至骑驴找马,同时与几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供自己从中挑选最好的等等,以上这些行为看似都是小伎俩,算不得犯罪,似乎无伤大雅,其实,这是有误区的。法律包括多个部门法,不是只有触犯了刑法才算犯法,违反了行政法规、民商事法律也算是一种违法行为,也要承担不利后果。类似于以上所陈述的签订多分就业协议的学生,就要承担给予对方违约的赔偿金,这就是缺少法律意识的具体表现。
二、原因分析
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上来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一)主观方面:大学生认识不到位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传统,儒家思想对我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所提倡的“德主刑辅”以及“礼”的思想深入人心,至今还有很深的思想基础。当某件事情发生时,大家第一反应就是用道德的视角去评判好坏,而不是用法律的角度去衡量对错。例如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黄海波”一事,大家首先不说其行为违法与否,只是在道德层面给予激烈的讨论,褒贬不一。可见道德力量的影响之大。大学生也不例外,当有矛盾发生时,很多学生会首选用道德方式去解决问题,诸如:传统习惯、一般做法,俗话说的“道儿上规矩”。认为讲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才是够意思的铁哥们,才有威信。直到真的违法犯罪时,才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
(二)客观方面:学校教育的缺失
第一,相关职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目前在我国不少高校都开设有法学院,即使没有法学院的高校,也都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这门课,看起来似乎这个课程的开设满足了普法的教学目的,实则不然。首先,我们要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法学院的确是有,但数量毕竟有限,难以满足全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其次,基础课难以担当重任。虽然基础课作为一门高校的必修课,担当着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任,但是,仔细研究过该课程的内容就会知道,其中有关职业教育的内容较少,而关于就业方面的法律就少之又少。职业教育只是作为其中某一章节的一个知识点存在的,信息量有限,且并不专业,难以满足就业的需要。
第二,就业指导工作的局限性。近年来为响应国家政策,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各高校都设置了就业指导中心,专门就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解决,并开设了相关的就业指导课程。然而在现实中,就业指导中心并不能满足这一需求。从就业指导工作队伍组成上分析,目前在各高校中从事就业指导工作的人员比较复杂,学历背景不一,素质参差不齐,多半是就业指导中心工作的人员担任这门课程的教学任务,由于不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背景,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条款缺乏全面正确的解读,在就业指导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另外,这些从事就业指导的教师大多没有创业的经历,有关创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也不甚了解,更不可能给学生带来实质性的指导。
三、可行性建议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意义重大,尤其是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意识培养,对于保证其安全、稳妥的就业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就如何提高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改变课程设置
笔者建议应该就大学生就业方面所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开设一门课程,由于国家的法律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作出调整,因此,应该就该方面专门设置一门课程,安排专职教师负责教学,帮助大学生及时有效的了解国家政策动向,如参军、支边、支教有哪些政策优惠,后续发展如何等等,如果参加社会招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签订合同时应该规避哪些风险等等。这样一来,培养目标非常明确,学生对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有也一个系统全面的了解,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实用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就业需要,大力提升就业指导教师的素质尤其是法律素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律知识具备了,才能在就业指导过程中游刃有余,才会对学生有所帮助。所以,必须通过培训、进修等方法来提升整个队伍的法律素质和知识结构。
(三)增加校园宣传力度
意识的提高不能仅依靠课堂知识的灌输,还需要一种氛围。这种氛围的熏陶能使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应该依托于校园文化阵地的有利条件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报告、讲座等形式,把法律思想传递到每位学生的内心深处,让学生不仅了解法律、懂得法律,还要学会运用法律,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学生在未来的就业生涯中多一份保障,少一份忧虑。
参考文献:
[1]宋渊渊.论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J].长治学院学报, 2012,(06).
[2]欧阳智超.高校就业指导中的法律教育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0,(14).
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3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 法律意识现状 主要途径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是高职院校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高职院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
一、当前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与分析
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高职院校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而且犯罪类型向智能化、多样化发展,同社会犯罪比,其涉罪范围、性质及危害没有质的区别。数据显示:“象牙塔”并不平静,高职院校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状况令人忧虑。
1、高职院校学生缺乏从总体上准确理解和把握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
现代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与传统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视法为工具与目的的统一,并更加强调法的目的价值,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存在着一种传统意义上将法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观。譬如,他们也认可“法治”反对“人治”,但受到传统人治观念和现实中一些“权大于法”现象的影响,往往认为法律只具有工具价值而非目的价值;他们也认可民主反对专制,但受到中国现实国情的制约,往往认为法制只存在于民主制度而专制制度下就没有法制,没有认识到法制既可以与专制相结合,也可以与民主相结合,而只有以民主为社会基础的法制模式,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法治。
2、有感性法律意识,但缺乏理性法律意识
法律本身是一门学理性极强的学科,不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理论,就难以用理论解决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还只处于初级的感性阶段,正是因为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使得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处于对法律本质认知的启蒙状态。比如,多数学生都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对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却知之甚少,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都是实行的国家,若不能将宪法提到的高度加以认识,在论及宪法内容时不能立即想到公民的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等诸如此类的关键问题,则是缺乏现代法治意识和意识的表现。
3、有被动法律意识,欠缺主动法律意识
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以及教育与宣传舆论的局限,大多数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处于一种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遵守刑法。这种被动的法律意识更多的是一种守法教育下的结果。譬如,现在一些高校内的法制宣传栏中的内容都以描述违法犯罪的案例及其所受的惩罚居多,往往使得高职院校学生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法律的铁面无私和无情,甚至有个别高职院校学生得出了只要自己不违法,就无需学法的错误结论。守法教育固然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如果将守法教育代替整个法制教育,以守法为法制教育的初衷和归宿,则不仅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民主意识和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现代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悖逆。只有彻底转变法制观念,以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权利的积极行使为出发点,才能在更深层面上对提高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和建设法治国家做出回应。
二、培养和塑造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高职院校学生的素质教育,包括高职院校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过程,不仅仅是依托于学校,更需要深深地扎根于以社会为背景的“土壤”之中。因此,针对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与分析,现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1、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创造有利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
高职院校学生思想开放,时代感强,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但世界观还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环境影响,因此,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普法、守法、执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生动的法制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对于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实行“依法治校”,营造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氛围。
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正确树立起到积极正面的影响,反之亦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章可循,程序合法。学校制定校纪校规时,要确保所建立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不违背法治的精神,与国家现阶段所颁布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冲突,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形成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的法律素质,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
3、深化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开展校园法制文化活动,以适应素质教育对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要求。
目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普遍存在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教材内容未突出重点,只注重编写的系统性,教材内容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的法律,书中几乎无任何案例对相应法理进行释疑,而法律条文中大量引进的专业术语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无异于读天书,不适应学生自学和阅读的需求。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当积极拓展法学选修课的开设门类和开设范围,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需求,从而逐步培养出适应现代素质教育要求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的高职院校学生。
参考文献
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 法律翻译 误译 翻译策略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7.05.076
0引言
近年来,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突飞猛进,依法治国的观念更是深入人心,为了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积极参加世界政治经济活动,我国加速向发达国家吸取经验,其中就离不开法律领域的学习和借鉴,因此,法律翻译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法律文本逻辑性极强,其独特的语体特征更是加大了翻译难度,该领域依然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其理论水平落后于法律实践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学生翻译练习中出现的误译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翻译策略,使学生正确理解法律规约的隐含意义,在语言的整体表达上符合行业标准,努力做到“法言法语”,最终达到“司法一致”。
1法律文本的误译分析
1.1学生素质的差异
法律语言翻译是一门双语研究,且同时涉及三个领域,即法学、语言学和翻译。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的要求近乎苛刻。在国内的经济交往当中,诸多合同纠纷源于法律语言的表述不当以及对法律词汇的误解,如“定金”和“订金”,“转让”和“让与”等,而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翻译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够,所以在理解法律行文时容易出错。这就要求学生在理解原文的同时勤查工具书,切忌望文生义。因此,在实际的翻译教学当中,应准确把握法律用Z,秉承严密、严谨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以减少法律纠纷。
例1 To negotiate with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Glory Tra-de Co.,Ltd in respect of penalty and damages.
译文:与歌利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罚金及赔偿费进行商谈。
分析:仔细研究译文不难发现,“penalty”和“damages”对应的法律术语应为“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此类法律专业术语的误译正面反映了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空白。
1.2思维方式的差异
语言是思维的艺术,不同的思维方式将产生不同的语言,思维方式的差异更是造成语言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翻译的过程不仅仅局限于语言形式的转换,更体现了思维方式的转变。中西两种语言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语言体系,加之思维方式的巨大差异,从而会影响译文的准确性。比如,汉语的表达倾向于简洁干练,惜字如金;而英语法律文本经常出现配对词(doublets)或三联词(triplets)以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主要目的是为了表达的准确和精细,把那些有细微差别的词语也包罗其中,由此规避由一词多义的英语词汇而可能引发的歧义,从而杜绝协议双方故意按照自己的意图曲解文本条款的情况发生。在特定情况下,若把配对词或三联词逐一译出,则造成汉语表达的冗余,构成病句。
例2
All of the rest of my estate,both real and personal,wherever situated and whether now owned or hereafter acquired,I give devise and bequeath to my spouse.
译文:本人将所有剩余遗产,包括不动产及个人财产,不论在何处,不论现在拥有或在此之后获得,给予、馈赠及遗赠本人配偶。
分析:句中give、devise和bequeath均为“遗赠”的意思,这类同义词的反复出现给翻译带来了挑战,学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这些词合二为一或者合三为一,即译出其中一个意思即可,这样既准确传达了原文的意思,也符合中文简洁的表达习惯。
13法律制度的差异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当代西方社会存在着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其中中华法系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它与英美的法律制度差异极大,从而在两种不同法律制度下容易产生法律词汇的误译(马莉,2009)。
例3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河南国际合作集团原董事长因受贿和贪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译文: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recently upheld a lowercourt’s verdict to sentence a former director of Hen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Group to 20 years’of jail for bribery.
分析:此例中,“verdict”使用的前提是“陪审制”的存在,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域内根本不存在陪审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参审制”,中国的“参审员”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员”行使的法律权利大相径庭。在英美国家,陪审团与法官共同组成法庭,但职责分工明确且严格;前者解决的问题是责任之有无,后者解决的是如何科刑或怎样处罚。而在参审制国家中,参审员和职业法官并未有职责分工,两者共同解决事实和法律问题。人民法院没有“jury”,从而无法做出“verdict”。因此,文中的“verdict”应改为“ruling”。
2翻译教学策略启示
2.1简练规范
每个国家的法律语言通常是这个国家最规范、最庄严的语言。用简练的语言表达清晰的法律概念是法律语言的最大特点和基本要求(孙万彪,2003)。如果法律类条文翻译含糊其辞、逻辑不清、语言拖沓,则容易产生歧义甚至导致误解。此外,法律文书的翻译必须使用标准、专业的书面语,所以保持语言的简练和规范则显得十分重要。
例4 The case is adjourned for the Crown to prepare trans-fer paper.
译文:将案件押后以便控方准备移审文件。
分析:该译文不仅词语精炼,而且符合法律用语。
2.2忠实通顺
所有翻译原则中提及的“信”即忠实于原文,这就要求译文要准确地传达出原文的信息。就法律翻译而言,无论是句子结构还是遣词造句,容不得半点曲解,否则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而法律文书的利益关系者,经常会就法律行文中出现的任何漏洞趁C钻空子。因此,应对正式程度较高的法律文件,通顺、精准的翻译显得尤其重要。下面通过分析一些具体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例5所有董事会成员须由合营方委派和撤换。
译文:All the directors shall be appointed and replaced by the parties to the venture.
分析:文中的“撤换”意为removed或ousted,译文中的“替换”与“撤换”意思相距甚远。如果用“忠实”的尺度去衡量,该译文是失败的。
2.3前后一致
法律翻译的“前后一致”是指在法律翻译过程中使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法律概念的原则(张法连,2009)。根据中国的法律环境和实际情况,如果某个法律文件的重要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已经有定译,如无特殊因由,该文件就得照搬宪法中的译法,因为宪法处在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最高位置,下位法一定要依从上位法。此举才可使得法律文件中所出现的重要定义或概念也保持一致,或至少不与有关的官方释意或管辖法律中的概念发生冲突。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英译本中,“法律规定”中的动词“规定”曾被译为stipulate,specify,prescribe,require以及provide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的“禁”也被翻译成shall be prohibited或者shall be forbidden:在同一份合同中,“货物”被译成goods或items的情况也经常发生。以上做法为法律翻译的大忌,选择了其中一种译法就要从一而终。
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5
【关键词】高职;英语学习;焦虑症;对治
焦虑是变态情绪之一,又称心理异常。一般认为焦虑是指个体由于预期不能达到目标或者不能克服障碍的威胁,使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受挫,或而产生的失败感、内疚感所形成的紧张不安、带有恐惧感的情绪状态。焦虑是学习者,尤其是语言学习者的流行病。显然,焦虑不仅是健康的杀手,还是学习者的沉重负担。英语学习中,情感因素是一项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在长期的教学中,观察、了解发现英语学习障碍者普遍存在对英语学习的恐惧感,而学习良好的学生,在课堂上普遍能够轻松,愉悦地进行教学互动,尤其是高职学生,这种情况尤其突出,因此,了解英语学习焦虑症的形成,以及找到解决的方法对提高英语教学有一定的意义。
一、高职学生的英语学习的状况
高职英语教学是高职学生的必修课,由于学校的性质以及学生的学习状况,使得这门课程的教与学成为教学难题。高职学生在英语学方面普遍存在以下特点:
(1)基础差,底子薄。高职学生很多来自英语教学落后的农村地区,或者相对不受重视的职高,基础差,不会说,听不懂是普遍的学习现状。当他们进入高职阶段学习之后,英语学习有了明确的要求,以及能力测试标准,这是前所未有的一种压力。
(2)学习方法落后。高职生大多数英语成绩都很差,学习深感吃力,很多学生沿袭中学时的英语学习方法,认为学英语就只是背单词、背语法、读课文,花的时间不少,但效果却差强人意。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对学习的介入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学习英语已经不再是一种单一的学习行为,而是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方式和习惯。不少学生虽然意识到互联网的作用,却缺乏参与的经验和缺乏学习动力。高职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目的不明确、缺乏自信心、对前途深感渺茫,尤其是对英语学习不感兴趣。所以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不高,即或有热情很容易被情绪左右,不能持之以恒。
(3)被动学习成为常态。依靠老师个人魅力的带动往往成为高职学生学习英语的情感动力。
鉴于以上的特点,高职学生的学习状况往往被意愿和现状左右,当他们情绪高昂的时候,积极投入,在发现自己诸多问题而焦虑不安时,他们涌动的激情在挫败感中慢慢熄灭。很多学生对自身的基础感到无奈,甚至无助,当兴趣不再的时候,学习英语的依托和理由也荡然无存。既然兴趣在高职英语教学中,左右了绝大多数学生的学习的效率,那么,我们完全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高职学生的兴趣很容易夭折?有没有办法将短期兴趣转换成长期的自觉的学习习惯?
我们知道兴趣的本质就是情感因素,兴趣是一种正面,积极的情绪,是学生学习能力的助推器,而作为与之形成对照、对立的就是焦虑。这是一对孪生兄弟,我们往往喜欢从兴趣入手,试图去解决学生的学习问题,却忽略了反作用力焦虑对学生的影响。事实上,学习焦虑症正是高职学生的一种普遍症结,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英语焦虑和解决对策做一些探讨,从而为高职学生提供一个可能的解决途径。高职学生英语学习焦虑的成因以及表现形式。高职院校的英语教学,无论从师资力量,教学设备,还是对学生的英语学习要求,都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台阶。前面我们对高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了陈述,不难看出,高职院校英语学习的实质性的达标要求,对很大一部分学生造成极大的压力。老师们一定对这一幕记忆犹新,因为几乎年年都在重复着同样的故事:学生初到时候,对英语学习充满热望和激情,但很快,倦怠情绪占据上风,昨日重现。很多老师对此都深感回春乏力。沉默是课堂的常态,沉默的背后就是焦虑情绪。焦虑是学习者的一种常见的状态,高职学生的学习焦虑情绪尤其突出,主要表现为:
(1)考试焦虑。学生担心学校的考试挂科,担心不能通过全国实用英语的A、B级考试。英语成绩是这部分学生从中学,职高到现在的一个重负。这块石头压得他们抬不起头,觉得无颜面对家长、老师、周围同学,对家长和老师的责难虽已经习以为常,但并没有解除心理上的不安,悔恨和抵触。
高职学生80%都存在考试的焦虑情绪,他们最关注的不是学习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是怎样才能通过老师的考试,通过考试成了他们学习的动因,也是一个重大障碍,这部分学生很少体验过解决学习上的问题所带给自己的满足和快乐。
(2)课堂焦虑。这部分学生表现为:担心读音不好被人耻笑;害怕出错,自信心受伤;不会提问,因为问题一大堆,不知道从何入手;不参与课堂活动,因为没有参与的能力。所有这一切都源自丧失自信。
(3)评价恐惧。不少学生认为他们已经被家长和老师定性为差生,不被认同所产的距离和隔阂,使得沟通的渠道被截断。在他们眼里,交流成了多余,沉默成了他们无声的抗拒和对内心的安抚。
(4)交流焦虑。交流焦虑指的指不愿与人沟通,或当迫不得已与人沟通时,所经历的焦虑情感。英语作为一门语言,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文字交流,语音交流。英语焦虑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开口说英语的心理障碍。因此,作为外语学习者,出现交流障碍或焦虑要完全表达和理解语言信息是不可能的。交际焦虑使得个体在学习外语时产生极大的障碍,干扰学习者在课堂上作正常、连贯的语言表达,影响他们短时组织语言应变能力,从而对英语课堂训练产生抑制情绪,最终影响外语学习成效。
二、排忧解压,对治英语学习焦虑症
在教学中,每个老师都有这样的体会,和老师喜欢交流的学生,课堂上积极互动的学生,往往成绩较好。这部分学生的共性是自信,对老师也存在信任感。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相当部分学生呈现负面的抵触情绪呢?有一件事对我深有启发。每逢学期末,我的班级都有一次口语测试,英语交流往往因为交流障碍自然过渡到中文谈心。这种名不副实的交流方式,之所以一直沿袭下来,是因为学生们会在交流中向老师吐露他们的真实想法,让我了解到绝大多数学生们所面临的压力和焦虑才是课堂沉闷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交流,不少学生有如释重负之感,随之而来的是课堂的情绪变化,解压后,不少学生重拾信心。排解学生的焦虑情绪是我们教学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针对学生们的焦虑情绪的不同表现,教师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排解。
(1)考试焦虑的直接原因就是学习焦虑,因此,作为高职的外语教师,应充分意识到焦虑对外语学习带来的影响和作用,了解高职学生外语学习中焦虑现状,具体分析引起焦虑的原因,对症下药,适当调节学生外语学习的焦虑程度,培养积极的情感态度,提高外语学习成效。基础差,对科目缺乏系统了解,所学知识凌乱,不准确,加上缺乏吃苦耐劳,持之以恒的学习态度,日积月累,英语学习就成为繁重的包袱,这是高职学生对英语学习望而生畏,望而却步的主因,这是学生产生焦虑的根本原因。在学习上,帮助学生夯实基础,解惑答疑,对基础知识进行打包,分类,梳理,让他们甩掉包袱走出学习的迷雾。对于学习者来说,获得终身学习的能力非常重要,因为知识更新快,这就需要学生具备独立、自主的学习能力去适应新的要求和变化。中国有句老话说得好: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以渔。学生在学习上自力,就从根本上解除了困扰他们的忧虑,学习不再是过去狭隘的为考试而学,他们会发现英语学习为他们开启了一扇通往美好前程,和奇妙风景的门户。
(2)交际恐惧是高职学生最大的焦虑问题,是造成课堂沉闷的主因。建立一个宽松、民主、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显得非常迫切。外语教师需改变以往陈旧落后的教学观念,选择有意义的教学内容、材料,恰当的教学方法,灵活的教学手段,与学生建立起平等良好的人际关系,缩短与学生之间的心理距离,为学生创建一个最佳的学习氛围,这是降低外语课堂交际畏惧,促进外语运用能力提高的有效手段。
学习法律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系统脱敏 焦虑等级 脱敏练习
影响中学生焦虑的因素很多,既有中学生自身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等内部因素,又有家庭和社会环境等外部因素,常见的多为考试焦虑。现在的中学生,学习压力大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家长和老师平时只关心孩子们的学习成绩,对于他们的心理健康通常都是忽略的。这也导致不少中学生焦虑症出现时,没有获得及时的心理治疗,影响到他们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另外焦虑的形成绝对不是由单一诱因引起,考试焦虑也绝不只是因为惧怕考试而引起的,一般情况下还应有连带诱因,甚至随着咨询的深入,咨询师或心理健康教师会发现使中学生产生焦虑的事件往往不是考试而是其他的诱因,考试焦虑不过是其中的一个表现。所以,作为心理健康教师面对考试焦虑的学生时要保持足够的耐性和扎实的治疗辅导的理论基础。
“系统脱敏法”是由交互抑制发展起来的一种心理治疗法,所以又称交互抑制法。是由美国学者沃尔帕创立和发展的。当患者面前出现焦虑和恐惧刺激的同时,施加与焦虑和恐惧相对立的刺激,从而使患者逐渐消除焦虑与恐惧,不再对有害的刺激发生敏感而产生病理性反应。按照刺激强度由弱到强,由小到大逐渐训练心理的承受力、忍耐力,增强适应力,从而达到最后对真实体验不产生“过敏”反应,保持身心的正常或接近正常状态。这种方法在针对中学生考试焦虑的治疗上能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采用系统脱敏疗法进行治疗应包括三个步骤:
1、建立恐怖或焦虑的等级层次,这是进行系统脱敏疗法的依据和主攻主向;
2、进行放松训练;
3、要求求治者在放松的情况下,按某一恐怖或焦虑的等级层次进行脱敏治疗。
建立恐怖或焦虑的等级层次
找出所有使求治者感到恐怖或焦虑的事件,并报告出对每一事件他感到恐怖或焦虑的主观程度,这种主观程度可用主观感觉尺度来度量。按等级程度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列。放松训练。一般需要6-10 次练习,每次历时半小时,每天1 至2 次,以达到全身肌肉能够迅速进入松驰状态为合格。分极脱敏练习。在完成以上两项工作之后,即进入系统脱敏练习。系统脱敏在求治者完全放松的状态下进行,这一过程分为三个步骤进行:
(1)放松。
(2)想象脱敏训练。由施治者做口头描述,并要求对方在能清楚地想象此事时,便伸出一个手指头来表示。
然后,让求治者保持这一想象中的场景30 秒钟左右。想象训练一般在安静的环境中进行,想象要求生动逼真,像演员一样进入角色,不允许有回避停止行为产生,一般忍耐一小时左右视为有效。实在无法忍耐而出现严重恐惧时,采用放松疗法对抗,直到达到最高级的恐怖事件的情景也不出现惊恐反应或反应轻微而能忍耐为止。
(3)实地适应训练。这是治疗的关键步骤,也是从最低级到最高级,逐级训练,以达到心理适应。一般均重复多次,直到情绪反应完全消除,方进入下一等级。每周治疗1 至2 次,每次30 分钟左右。
下面用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系统脱敏法在治疗焦虑中的应用
王某某,女,年龄17,高二学生
主动求助
外在印象:衣装得体干净,不善言谈,很少抬头,说话语速慢,精神状态差
初步询问得知:两天后要期末考试,很紧张,两天来睡眠很差,一天睡不到两个小时,焦虑症状明显。(该生成绩在班内排第五,是优等生)
具体询问得知:该生母亲至今已有十五年精神病史,生活无法自理,该生怀疑自己是否和其母亲一样会得精神病。询问其父亲得知她母亲是婚后两年一次意外车祸后出现的精神问题。进一步询问了解到:该生父亲对其要求很高,给她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一到考前就会想到父亲的要求和希望,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学习。再询问了解到:该生前不久和宿舍一名舍友发生矛盾,她描述是因为自己晚上回宿舍较晚,宿舍内部人员意见很大。宿舍内成员中有早恋同学。
得出初步结论:考试不是造成该生焦虑的最根本原因也不是唯一原因,应采取脱敏治疗,逐级消除不良情绪对其的影响。
具体过程参照系统脱敏法实施程序进行:
先建立焦虑等级并从小到大排序:舍友的语言攻击,考前神经紧张,父亲给于的压力,母亲患病对她的心理影响。放松训练(参照具体放松方法及实施细则)解决目前存在的神经紧张问题
分级脱敏(参照脱敏分级联系具体细则):指导其想象各个焦虑等级下的场景或情境,力求在脑海中复现,然后忍耐训练一个小时左右,以此方法重复练习,直至很大程度上脱离焦虑状态。
当然像本案例中这位女生面对的问题有不可抗拒和逆转,如她母亲的病就是不可逆转的因素,所以在治疗中还要寻求其家人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给她创造一个健康的心灵天空。
参考文献:
[1] 郭念锋.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S]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第1 版.
[2] 郭念锋.心理咨询师(二级)[S]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第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