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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范文1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的审批和办理过程中存在:
一是超比例发放质押贷款。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贷款质押率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而一些基层网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以总行的规定为基准,擅自将贷款质押率执行为95;
二是以他行存单作质押,且办理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个别基层网点办理质押贷款,在本行未与他行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违反《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国债存款“的规定,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贷款到期后为客户办理重新续贷时,未到存款行重新办理止付冻结手续,而是延用首次贷款时存款行开具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的存款冻结止付通知书,质押存单约有效性得不到保障;
三是为客户违规发放以他人保单作质押的保单质押贷款。总行与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合作协议书》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寿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出质人必须是保单持有人即投保人本人;贷款办理时,银行经办员应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及《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而个别基层网点为客户违规办理他人保单质押贷款,且贷款办理昧保险公司未出具《人寿保险保单价值证明书》,只出具《××保单的特别说明》,银行也未与借款人签订《人寿保险保单质押权益转让授权书》,若该保单在质押贷款期间发生理赔,银行无法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是发放贷款未做到三级审批。我行制定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三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个别网点在实际办理过程中,未执行三级审批制度,而由经办柜员和分管主任进行二级审批;
五是部分贷款档案要素不全。(1)个别基层网点的贷款合同内容不全,只有质押合同,无贷款申请表、审批表、借款合同、委托授权书,贷款责、权、利不明确;(2)个别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只填具一份《质押贷款合同书》为银行留存,客户只留存借款借据和质押收据;(3)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贷款合同内容填写不合规现象。
2、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
一是贷款发放,违反规定直接提取现金。基层网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发放贷款,未按规定通过转帐处理方式,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专用帐户,而是让客户直接提取现金,容易产生被冒领或其他风险;
二是利用存单质押贷款虚增存款。个别基层网点发展业务,只求速度,不求质量,利用存单质押贷款,采用月底贷了存、月初支了还的手段虚增存款,不能真实反映业务信息,易造成上级部门决策失误。
3、贷款管理过程中存在:
一是质押存单未冻结。个别基层网点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未按《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办理存单核押或登记止付手续,资金的安全性得不到足够保证,以致出现了质押凭证因未进行冻结管理,被挂失支取的严重问题;
二是质押封包未执行双人封包管理。个别基层网点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质押存单封包时往往由柜长或经办员一人封包、入库保管,未执行双人签封、双人入库保管制度,质押品的真实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
三是贷款到期未转逾期,逾期一个月以上,未对存单进行处置。《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规定,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贷款人应按有关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处置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实际操作过程中,基层网点人员往往忽视了对逾期贷款的管理,未按规定将其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不利于贷款的监控和催收;贷款到期超过一个月以上,未对存单进行处置,一旦客户违约,容易形成资(质押存款)不抵债的风险。
二、形成原因:
1、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风险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
管理层发展业务顾此失彼,只注重了近几年发展迅速的零售贷款,而忽视了对业务量较少的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殊不知,该业务也随大气候的变化,金额早已由原来的几千、几万增长为几十万、上百万。由于未引起重视,对该业务的各项规定及政策的下发、执行和监督未做到及时、有效,致使操作员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对我行发展的新业务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致使操作员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对待新业务无从下手。
2、操作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风险防范意识差,办理业务有章不循。
办理业务过程中,操作员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到位,再加上工作责任心不强,风险防范意识差,对风险环节和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未能引起高度重视,致使办理业务时有章不循,随意性操作。
三、几点建议:
1、认真执行《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和国库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循业务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杜绝操作性风险。
2、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保证依法合规经营。
存单质押贷款范文2
对于任何人来说,质押贷款在急需资金时,在不损失未到期的存单、保单、国债、理财受益权等的情况下,就能让自己取得救急资金,这看似简单,又非常方便。其实,若从理财角度出发,也是有技巧的。
技巧一:看贷款时间,选择短期贷到期续贷
对于质押贷款的期限,银行一般规定不超过质押物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为多种和多张质押物,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质押贷款期限。当前银行一年期和半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目前绝大多数银行对存单质押贷款都执行基准利率)是不一样的,半年期内(包括半年期)和半年期外至一年期(包括一年期)的利率分别为5.60%和6.06%。如果质押贷款30万元人民币,一年就会相差1380多元人民币。因此,如果借款人进行贷款是在一年期限内进行使用的,即使超过半年,如8个月、9个月、甚至11个月,建议借款人先贷半年,在半年贷款到期后再续贷半年,这样就会为借款人减少不少贷款利息支出。
技巧二:看贷款金额,挑选质押率最高银行
对于贷款金额,它会直接影响到借款人贷款的利息支出。因此借款人即使在质押物足够质押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面额90%),也要以自己的资金够用为贷款额的标准,否则多贷而不用就要付出多支付贷款利息的代价。同时值得提醒借款人的是,在质押物不足质押的情况下,借款人最好对比多家银行,因为各家银行的质押率是不尽相同的,有的银行为质押物金额的80%,有的银行为90%,甚至更高一些。如果借款人多比较几家银行,就可以挑选到质押率最高的那家,从而满足自己贷更多资金的要求。
技巧三:看是否需贷,算好存单提前支取账
对于借款人的有些质押物,如存单是可以提前支取现金的,这就存在一个“是提前支取存单还是以存单质押贷款”的选择。如果想要确定是否应该贷款,不妨综合存单已存放的时间长短、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三个因素,按如下公式来计算,看看究竟是提前支取存款合算还是进行贷款合算。
提前支取的损失=存单金额×定期存款利率×已存期限-存单金额×活期存款利率×已存期限
贷款多支付的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存单金额×定期存款利率×存款期限
存单质押贷款范文3
预计到今年6月底,该业务将在江苏省各地市全面开办。]
“限制性”小额质押
邮政储蓄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本人或者他人,在邮政储蓄机构的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人民币储蓄存单(包括特种存单)为质押担保,且到期一次性收回本息的贷款业务。主要面向农村金融市场和广大城乡居民。
3月初,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邮政储蓄机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试点管理的意见》,允许邮储机构逐步开展仅限于“定期存单质押”的小额质押贷款试点业务。
有关部门规定,用储蓄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80%,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用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额不超过质押国债面额的90%。
不过,正所谓“试点”,银监会写下了不少邮储开展此项业务的“规定动作”。
银监会规定,此次被开禁的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仅限于人民币贷款发放,借款人必须以该省省内邮政储蓄定期存单为质押。单一客户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每张质押存单面值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质押存单张数不超过5张(含),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
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利率按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确定。期限为6个月以内,按6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期限为6个月至1年,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执行。目前贷款期限在6个月内的年利率是5.58%,贷款期限在6个月至1年以内的年利率是6.12%。
据悉,申请该业务分申请本人质押贷款和申请他人质押贷款两种。若申请本人质押贷款,需借款人本人到邮政储蓄机构办理;若申请他人质押贷款,借款人、出质人及质押物共有人须同时到邮政储蓄机构办理。
然而,这项业务并不能在邮储机构全方位展开。根据规定,邮储局先选择部分地区、部分机构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近日下发的这份文件中,银监会一一罗列了包括上述信息的总共13条监管意见,从人员培训、风险防范、财务体制、内部稽查,直到计算机信息系统,面面俱到。
这并不是没有理由的。曾有银监会人士表示,邮政储蓄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从业人员与邮政混岗作业、频繁更换,缺乏金融从业经验及专业化管理等问题,都是邮储银行成立前所必须解决的。
期盼放行对公结算业务
此次发文以前,一心准备成为商业银行的邮储机构在2005年便开始了小额信贷业务探索,且首选农户小额信贷业务进行试点。
根据业内人士估计,县及县以下农村网点为邮储贡献了60%的资金,邮储也有70%的网点分布在这些地区。因邮政储蓄无法发放贷款,故被社会称为农村资金的“抽水机”。这也是邮储打算开展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的根本原因。
据邮储内部人士称,这项业务曾在北京周边地区的房山、密云和延庆开展,这些地区的邮储机构被要求贷款回收率高达99%。下一阶段,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将进一步推广到有条件的地区。
存单质押贷款范文4
一、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2009年5月底,互助县有邮政储蓄网点2个,从业储蓄人员11人,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占全县各项存款余额的3.1%。从2007年4月份开始办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三年来,互助县邮政储蓄共办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30笔、金额88.2万元,其中已收回27笔,金额76.2万元,未收回3笔均为正常贷款。
二、制约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
(一)质押存单限制过多。贷款的质押存单必须是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尚未到期的定期整存整取存单,而其他金融机构的储蓄存单不能作为质押物。这种限制严重束缚着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空间,也使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发挥受到阻碍。
(二)贷款期限管理过于僵化。现行邮政储蓄机构小额贷款业务,按照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贷款期限只有半年期和一年期,而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贷款的周期一般都在一年或一年以上。这种单一的短期信贷管理方式既不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也不利于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推广。
(三)贷款还款方式呆板。目前贷款还款均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这种单一的贷款还款方式,只能适用小额度贷款客户,而对于贷款数额较大的客户,不能满足其分期还款的需求,因此在一定程度会将一些的客户,特别是贷款需求较大的客户推向其它金融机构。
(四)宣传不到位。通过选取辖区40名居民调查显示,对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不了解的有32人,占比84%;比较了解的6人,占比12%;非常了解的2人,占比4%。可见,居民整体对邮政储蓄小额信贷业务认知程度不高。这与邮政储蓄银行县级机构尚未挂牌,没有自主的财务支配权限,难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直接相关。
(五)开办网点太少。截至2009年6月末,互助县办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2个储蓄网点均在县城所在地,农民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存在诸多不便。
(六)内控制度不健全,规范管理难。虽然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但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得到健全完善。同时,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现象也时常存在,规范管理任重道远。
(七)人员素质不适应。一是操作技能不适应。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对于邮政储蓄机构工作人员来讲是一项新业务,工作人员参加短期培训班后,就直接上岗操作。二是制度观念不适应。通过调查得知,有些信贷工作人员对自身的职责不清,对各项规章制度缺乏了解。三是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不能适应。不但影响工作质量,而且存在潜在风险隐患。
三、推进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调整贷款额度和贷款管理期限。建立灵活的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管理方式,强化县域内各金融机构间的协调联系,扩大存单质押范围,并在小额贷款存单质押上,把邮政绿卡通道与银行的支付结算联接运用,保护和促进邮政金融业务逐步发展壮大,切实为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二)加强邮政储蓄业务人员的培训。根据从单一储蓄业务向多元化业务发展的需求,加大在职人员培训力度,增强风险意识,尽快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约机制,加快拓展各种贷款业务的进程。一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落实,促进规范;二是强化管理控制风险。要注重环节管理,防止漏洞,杜绝各类风险隐患的发生;三是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制约激励机制。
存单质押贷款范文5
陷阱一、替人担保,深受牵连
在现实生活中,替人担保是常见的事,有的农民朋友在为别人提供担保时认为:不过足为他人签个字、画个押、盖个章而已,自己的责任不会有多大,其实不然。就拿我们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来说,如果农民朋友为别人做了担保人,一旦借款人有意不还借款,担保人就必须替借款人偿还借款。
陷阱二、存单抵债,资金受损
有些不怀好意的人在向农民朋友借钱后,把其未到期的存单私下转让给农民朋友抵偿债务,若借款人到银行把此存单拌失支取走存款,则被借款的农民朋友的资金就会受到损失。
陷阱三、存单质押,抵偿债务
现在几乎所有的银行网点都开通厂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一些居心不良者便会将从熟悉的农民朋友处借取的存单质押给银行再向银行借款,出借存单的农民朋友认为,这只不不过是借了一张纸而已。这就大错特错了,其实借存单和借现金一样,一旦贷款到期,贷款人不还贷款,银行就有权拒存单里的现金用于抵偿银行债务。到头来,由借存单的农民朋友只能是自咽苦果。
陷阱四、高息存储,不受保护
目前,一些农村地区有一些诸如互助组、基金会的非金融机构,他们在吸收存款时,利率一般都要高出银行利息很多,这无疑对农民朋友有相当大的诱惑力。但农民朋友一定要认识到,在这些机构存款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一旦这些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农民朋友将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陷阱五、半额兑残,钱财被诈
存单质押贷款范文6
[关键词] 企业借贷 非法借贷形式 合法借贷形式
当下,货币紧缩使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融资,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利用手中多余的现金进行资金拆借,那么这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哪些形式是非法的,又有哪些形式是合法的,亟须企业明晰。
一、企业间借贷的非法形式
1. 投资形式
一般来说,一家公司投资于另一家,会取得相应的股权。但是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者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是否盈利,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者利润,实际上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是股权而是债权。
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将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将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 直接借款形式
该形式表现为双方以协议、合同等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并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在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双方的借贷协议中还有很多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其中也不乏担保单位和担保人的介入。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应的条款,担保人也要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3. 存单表现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以存单为表现的借贷行为因为规避了国家有关贷款规模的限制,搞体外循环,并意欲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转嫁风险,实质上形成了由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企业间借贷,违反了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因此被认定为违法借贷。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这种形式很普遍,在现实案例中,企业间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然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是协议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上述保底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处理方式和第二种一样。
二、企业间合法融资方式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并不意味企业之间就没有合法融资方式,以下方式可使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况下达到企业间融资目的。
1.委托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这样就合法了。
2. 债权转让方式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3个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1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3. 信托贷款方式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4.自然人替身方式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借入资金企业可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抵押、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不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
5.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