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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范文1
2009年公布的新医改方案明确,我国将在3年内基本实现医保全覆盖。这意味着所有现存的,仍享受公费医疗政策的人群最终将全部与城镇职工医疗并轨。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取消了公务员公费医疗,实行公费医疗并轨医保。内地31个省区市中,至少有24个已取消公费医疗,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其他省份正在逐步取消公费医疗。
3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药物制度提前实现全覆盖,基本药物销售价格平均下降约25%。这些目标的实现,表明医改开始转向“深水区”。“十二五”期间,改革将向更深层次推进。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优化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内容。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北京市级公费医疗人员将从今年起全部并入职工医保。这一政策涉及市属公务员、事业单位、公立医院、高校教职工22万人,并入医保后,他们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医保费,持社保卡就医。由此引发的公务员医疗保障改革再度引起了公众的关注。由此看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统一已是大势所趋。
北京市平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刘忠说:“公费医改,不但能节约财政资金,更重要的是,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原则”。“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均等化将成为下一步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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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科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县以上编制部门批准列为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工资,在聘用期内的合同制干部。
第九条 下列费用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时须持急诊病志和诊断书,并只报销急诊首次医疗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
(五)符合规定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七)因工负伤、致残的医疗费。
(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所需费用,按公费医疗经费负担50%,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20%的比例报销。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应持定点医院的证明,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其费用超过部分,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
(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除外),镶牙费(50%),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定点医院同意所设家庭病床的建床费,计划生育、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人员的普诊挂号费。
第三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宣传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统计、调研、预测和组织协调。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通报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三条 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公费医疗管理及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三)不得擅自扩大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四)办理《公费医疗证》,按时报送《公费医疗执行情况报表》,与医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结算公费医疗经费。
(五)积极开展健身体育活动;总结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公费医疗享受者,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将公费医疗证、转诊单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自行涂改处方和检查申请单等医疗文书(经办医生涂改医疗文书要加盖印章,无印章的无效)。不得出卖药品或以药易物。
第十五条 公费医疗门诊和转诊的管理任务是:
(一)各医疗单位应认真查验公费医疗证(包括有效期凭证)和转诊介绍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按规定认真书写病志,坚持医疗用药原则,使用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公费医疗复写处方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单独装订管理。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会诊小组,对诊断及治疗方案已明确或本院本地能治疗的病人,不得转诊;若因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疑难重症需转诊的,由会诊小组提出转诊意见,在转诊介绍信(或病志)上注明转诊科别、日期,要转往对口的上级医院治疗,不得转往下级医院或个体、联合体医院。需转外地治疗的病人,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外转病人在明确诊断后,原则上回定点医院治疗。
(三)转诊介绍信限一次一个月有效,精神病、肺结核病等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若因病情确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给转诊回单。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公费医疗病房,实行门诊、住院的系统化管理。
第十七条 公费医疗专、兼职医生,应坚持医疗用药原则,认真执行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并遵守下列限额:
(一)做CT、核磁共振等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须经院会诊小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急诊除外)。
(二)处方限量:普通门诊处方三日量,急诊处方二日量,一般慢性病七日量;肝炎、结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一个月量;出院带药一般七日量,慢性病二周量。
第十八条 需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病人,原则上不出本市或本省。
第十九条 孕妇在“建卡”医疗单位进行产前检查时,因该医疗单位设备所限而不能做的检查项目和所需的药品,必须回定点医院检查、取药。
第二十条 异地安置的人员应在当地就近指定一个医疗单位就诊,报销时须附病志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急诊患者在非定点医疗住院或观察超过三日者,由单位或病人家属在二日内(区、县(市)五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费医疗经费指标,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适时调整。各单位不得按拨款标准把经费包干给个人。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必须与市属医院建立定点医疗关系,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分别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无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400元拨给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各50%,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
(二)有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由单位自管。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100元包干使用。
(四)医疗院所按年人均定额2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标准,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后,按季度拨给各管理单位,年终按以下三种办法结算:
(一)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结余留用,超支共担”的办法。超过年人均定额部分,按财政、享受单位、定点医院分别为5:2.5:2.5的比例分担。
(二)经费由单位自管的,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若超支则由单位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超支过多,本单位无力承受的,应在下年度一月五日前将超支原因写出书面报告,送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酌情处理。
(三)经费由单位包干的,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五条 市直单位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以医院为结算中心,职工门诊就医实行现金看病,住院由单位垫付,凭复写处方、专用收据回单位报销。单位每月到定点医院结算一次医疗费,医院每季度到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结算一次超支经费,年终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就医职工,当年发生医疗费在6000元以内(含6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若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由所在单位补助,从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自管单位和包干单位在定点医院现金看病,也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与个人挂钩,凭专用收据、病志和复写处方副页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伤(含职业病)、节育支出的医疗费,持劳动、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证明据实报销(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管理的职工,应到定点医院登记备案)。但此期间治疗与工伤、节育无关的疾病,仍应负担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 未享受干诊待遇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相应等级的工残人员,现金看病,凭《革命伤残军人证》、《离休证》、《工残证》,医疗费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新调入职工从起薪之月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办理《公费医疗证》;调出职工从调出之月起,停止在该单位的公费医疗待遇,收回《公费医疗证》,并结算医疗经费。
第三十一条 公费医疗结算年度为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本年度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人员,应经常监督、检查本院和所承担享受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与享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做好防病治病、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应充分发挥医院参与公费医疗管理的作用。医院因加强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支出而造成经济上短收的,财政部门要视财力可能,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除每季度对定点医院和享受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和审计外,还要不定期地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 奖励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定点医院、享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市)、中央驻沈机构,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个人负担比例。
公费医疗范文3
那天,我们正交谈着,突然有人敲门,开门后进来的便是她:中等身材,金发碧眼,肤色白皙,红上衣白短裙,手里拿着一小袋药。她先用俄语与李筱交谈了一会儿,将药交给他。然后转向我,用半生不熟的汉语说:“您一好!”我也连忙说声:“您好!”经过李筱的一番介绍,我们便认识了。
叶米利娅坦率地告诉我,由于目前俄罗斯的经济面临严重困难,医院的不少药品都很缺乏,作为医生,她非常伤脑筋。我笑着用俄语对她说:“面包会有的,药品也会有的。”她听了高兴地笑起来。
见叶米利娅给小李送药,我便问他的身体怎么了。小李说,今年春天,他生了一场病,在医院住了半个月,输了几百毫升血,医生对他的治疗很认真。我问道;“住院费、医药费花了不少钱吧?”他说他的住院费、医药费、输血费以及伙食费都免收。原来前苏联实行的是全方位的公费医疗制度,不管城市、农村,住院治疗的一切费用都由国家负担,对待外国留学生也是如此。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还是实行这个公费医疗制度,没有改革。我又问小李住院时的伙食吃得好不好,他说:“一般还不错。”
我不免生出一种疑虑,心想:住进医院吃饭都不要钱,那不是会造成有的人想住医院,并且不想出院了吗?叶米利娅为我释了疑。她告诉我,住院治疗必须要有主治医生的诊断证明;经过治疗,医生一旦认为病愈可以出院,立即用电话与病员单位联系。必须及时出院,不允许拖延。
话匣子由此打开,叶米利娅向我讲了几桩她经历过的事。
有一次,莫大的一位中国留学生夜间生病了,救护车开到住处楼下,两位救护人员上楼要用担架抬他下楼,可他怎么也不肯上担架,连连说:“我能走,我能走。”便急急地往楼下走。事后才知道,他是担心睡担架要付很多的费用,其实救护人员用担架抬送病人是不收费的。
八十年代中期,在莫大新闻系进修的一位中国女留学生黄××(现在新华社工作)患病到莫大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后要她立即住院治疗。这位女留学生以为住院的费用一定很高,又担心影响学习,她想暂不住院,先吃药打针,看看情况再说。当时她脸上露出为难、犹豫的神色,说道:“我先回宿舍取洗漱用具。明天再来。”医生似乎窥出了她采取“缓兵之计”的真实思想活动,便连说:“涅!涅!”(意即“不!不!”)坚决不同意她回宿舍,怕她一去不返而不住院治疗,要她打电话回去,让她的同学将洗漱用具等送到医院来。在医生的坚持下,她只得照办了。
原全国政协副主席包尔汉的儿媳妇卡玛尔是新疆大学的副教授,八十年代中期在莫大进修地质专业,因眼疾住进医院动眼科大手术,手术很成功,医药费是很高的,但按照苏联的医疗政策规定,也享受免费待遇。
我颇有兴趣地听着叶米利娅对这些往事的讲述,她显得振奋,也流露出对前几年到莫大进修的中国同志的眷念。
岁月悠悠,情深谊长,两国人民不会忘记双方友好的交往。同在莫斯科进行学术访问的南京大学凌继尧教授对我讲了他在莫大进修时的一段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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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全民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医保碎片化;社会医疗保险;再福利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1-0102-08
在当今中国,一个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这一体系与运转良好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大社会医疗保险组成。近一两年来,在中央政府的部署下,很多地方开始强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后两个保险已经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运转不良的根源在于三个(或两个)医疗保险的诸多制度细节,如统筹层次、筹资模式、缴费年限、给付结构和行政管理等,呈现高度地方化,而地方差异的复杂性导致了整个医保体系的碎片化。医保碎片化不仅有损于医保体系的公平,而且也有损于效率。
直面碎片化,既有文献提出的以及各级政府普遍实施的各种就事论事、零零碎碎的制度微调已经无济于事。中国医疗保障体系亟待从碎片化到一体化的系统性改革。建立一个个人缴费水平统一、政府补贴水平统一、给付结构统一的准全民公费医疗制度,以取代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合意且可行的社会政策选择。
一、准全民公费医疗的制度框架:从碎片化到一体化
以全民公费医疗为制度基础重建中国医保,并非将既有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推倒重来,实际上是另一种新的渐进主义改革思路。新思路的要领,是将城镇职工医保并入城乡居民医保,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体化,而零碎性、微调式的旧思路,则是立足于维持城镇职工医保的制度框架不变。
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需要巩固与发展,这是医保界的共识,但对于如何巩固、如何发展,却没有共识。比较主流的意见,是在维持既定制度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三大社会医疗保险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小幅渐进式调整,以克服制度不调的现象。具体而言,在很多研究者以及主管医保的政府官员看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泛福利化”,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无论是否经历着城乡一体化的过程,都出现了民众缴费水平涨幅远低于政府补贴水平涨幅的趋势,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医保演变成了准全民公费医疗。〔1〕对这一主流人群来说,医保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去福利化”,具体措施不仅要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中百姓的缴费水平,降低政府财政补贴的相对水平〔2〕,而且也要在城镇职工医保中废止退休者免于缴费的政策。然而,在福利国家水平依然不高的大环境中,推动基本医疗保障“去福利化”,无论是其政策原则,还是其具体措施(如大幅提高参保者缴费水平和让退休者重新缴费),都会因遭遇强烈民意反弹而步履维艰,甚至不具有操作性。〔3〕城乡居民医保多年来民众缴费水平涨幅远低于政府补贴水平涨幅的趋势本身,就证明了这一点。
医疗保障的改革与发展应该另辟蹊径了。笔者曾经在2012年提出过建立全民健康保险的构想,但没有任何回响。〔4〕从国际经验来看,全民健康保险就是“准全民公费医疗”。延续并拓展笔者既有的思路,本文进一步提出,主管医保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从“去福利化”转向“再福利化”,将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改造为一个以普惠型福利模式为主轴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转型路径既清晰也简单,即中止城镇职工医保的运作,以既有的城乡居民医保为制度基础,建立一体化的准全民公费医疗。简言之,中国医保的改革与发展之道,可以概括为五个字,即“职工变居民”。
具体而言,准全民公费医疗的新制度架构如下:
1.目标定位:面向所有国民,无论老幼、性别和工作,均以居民身份参加医保。
2.参保登记:所有国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由其监护人)在每年年初的法定期限内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其他行使类似职能的机构如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而搬迁之后也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在新居住地社区重新登记。对逾期缴费者设立“待遇等待期”。
3.筹资机制:所有参保者缴纳定额年参保费,而政府为所有参保者提供定额年医保补贴。在新制度实施的初始阶段,个人参保费可确定为200元,政府补贴费可确定为1000元。个人参保费和政府补贴费均随人均GDP指数化。现行医疗救助制度的受益者免缴个人参保费,其个人参保费由政府财政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受益人以及既有享受免缴费待遇的城镇职工医保退休参保者,只登记免缴费。
4.给付结构:现行城镇职工医保的给付结构适用于所有参保者(国民),而给付结构调整(如医保目录的更新等)常规化、制度化。
5.行政管理:国家设立全民健康保险总局或全民公费医疗总局,并在各省设立公立独立法人“健保中心”,负责筹资和支付的组织,中短期内的工作重心是大力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
对于上述制度架构,一个最容易产生的疑问是,既然采用全民公费医疗制度,为何要设立百姓参保登记缴费的行政环节?为何不干脆在筹资环节实行全免费,使医保筹资全部来源于一般税收?为何一定要在全民公费医疗前面加一个“准”字?
准全民公费医疗(或全民健康保险)与全民公费医疗模式的主要差别在于筹资机制,前者的部分筹资来源于参保者缴费,而后者的筹资来源于一般税收,因此民众无需再为医保缴费。在实施全民公费医疗的发达国家,民众无需缴费,但必须在初级卫生保健提供者那里登记,方能享受公M医疗。初级卫生保健提供者一般是全科医生,他们面向社区,要么单独执业,要么联合执业,又称“家庭医生”。
笔者针对中国情况所建议的准全民公费医疗,其筹资来源既包括个人缴费也包括一般税收。新医保体系设定了民众年定额参保缴费的游戏规则,并非出于筹资本身的需要(因为民众缴费水平远低于政府补贴水平,其在筹资上发挥的作用有限),而是旨在建立参保者登记制度,而这一点对于新医保体系的行政运作,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参加全民公费医疗或全民健康保险,既是国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设立民众缴费的制度有助于强化民众的健康和医保意识,而等待期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范民众的逆向选择(即自我感觉身体好的民众平时选择不缴费,而在生病之后再缴费);其次,缴费实施地点的明晰化可为医保支付管理者统筹医保基金的地区配置,即所谓“钱随着人走”,带来扎实的数据基础;最后,如下文将会详述,参保者缴费登记制度,也能为医保关系的跨地区转移接续带来便利。
二、医保再福利化:合乎民意的制度选择
医保再福利化意味着原本在中国只有少数人才能享受的公费医疗转型为一项普惠型福利项目,这一改革之所以具有合意性和可操作性,首先在于其民意高欢迎度。多年来,就中国的医改而言,对广大民众和大众媒体最具有撩拨效应的辞藻,非“全民免费医疗”所属。2009-2010年间,陕西省神木县曾因推行“全民免费医疗”制度而名动天下,一时间,“神木模式”蜚声神州,引发各路媒体一阵喧嚣。〔5〕2013年10月,民众曾为一则俄罗斯坚持全民免费医疗原则不动摇的新闻所撩拨。当月8日,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办的中国广播网刊出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称“俄罗斯卫生部长近日在一个医疗媒体论坛上宣布,保证俄罗斯公民将永远在俄罗斯联邦内能够免费享受医疗服务,而且保证医疗服务项目每年都会增加。这意味着,俄罗斯公民在公费医疗上享受同等待遇,任何人都不会因没有钱而被医院拒之门外,急需动手术的病人也不必以缴费为手术的前提条件”。〔6〕其实,在相关报道中,“全民免费医疗”这个表述具有误导性,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全民公费医疗”。
众所周知,新医改发轫于2005年以来兴起的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方向的争论。尽管争议点较多,但争论者毕竟达成了一项共识,即新医改的突破口在于医疗保障体制的健全,也就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即“全民医疗保障”,简称“全民医保”。然而,这一共识缺乏实质性内容。关键在于,无论从理论上探讨,还是从人类历史的实践经验中观察,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有多种制度选择。那么,中国新医改所确定的“全民医保”,究竟应该选择何种制度,或者说哪些制度的组合呢?具体而言,中国全民医保的主干性制度安排,究竟是全民公费医疗,还是社会医疗保险?在有关新医改的大争论中,对这一关键性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国家“新医改方案”最终选择了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轴推进全民医保的战略方向,但这一选择似乎并未让争论尘埃落定。
我们知道,在世界上,凡是实现全民医保的国家,除了一两个孤例(如瑞士和新加坡)之外,其医保制度主干要么是全民公费医疗,要么是社会医疗保险。相当一部分国家,从社会医疗保险起步,逐步走向了全民公费医疗或全民健康保险。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一半实行全民公费医疗或准全民公费医疗,而另一半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全民医保体系并非由单一的制度来支撑,而是以某一种制度作为主干,以其他制度作为补充。〔7〕
对于中国人来说,公费医疗体制并不陌生,也令很多人向往,但却有些声名不佳。众所周知,中国公费医疗只覆盖了少数人,显然有欠公平性;同时,由于制度缺陷所导致的浪费,以及特权人士的滥用,现行公费医疗体制在受益面非常狭窄的情形下却占用了相当大比例的公共卫生经费。于是,公费医疗成为舆论批评的对象,也成为改革的对象,并入城镇职工医保,成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大方向。这样一来,在中国,很多人有意回避“公费医疗”这个字眼,而全民公费医疗通常被称为“全民免费医疗”。神木的经验也体现了这一点。无论是神木模式的创建者还是其赞扬者,都竭力回避“公费医疗”这个令人厌烦的字眼,也不愿使用“全民医疗保险”这种中性字眼,却都刻意使用“免费医疗”这个容易引起轰动效应的字眼。〔8〕
简言之,无论是从国际比较所获得的启示,还是中国民意观察所传递的讯息,全民公费医疗其实未尝不能成为中国建立全民医保的一项制度选择。但是,究竟是否应该选择全民公费医疗,不应该仅仅基于国际经验,也不应该仅仅基于中国民意,而应该基于对制度选择收益与成本权衡的理性分析。收益主要体现在职工现金收入增加、企业社保负担减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诸多老大难问题可望迎刃而解,成本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支出的增加以及制度转型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难题。
三、医保再福利化的社会经济收益
就收益而言,本文所提议的医保制度转型,对于当今中国经济领域正在开展的供给侧改革,有短期推动效应。由于新制度中止了城镇职工医保,那么所有企业将免除基本工资6%-8%的医保缴费,这对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企业社保减负来说,是一项实质性的推进措施。①同时,新医保制度可以有效增加职工的收入。截止到2014年底,城镇职工医保共有2.1亿职工参保者,7255万退休参保者,职工参保者的人均缴费水平大约在850元,退休参保者免予缴费。〔9〕在新体制下,原城镇职工医保的职工参保者的医保缴费将降为200元,2亿多职工的现金收入必然有所增加,而这部分新增现金收入有可能转化为消费。
①正在实施中的企业社保减负措施,集中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降低,但减负空间最多不过3%,其效果显然是杯水车薪。
当然,医保制度选择的依据不应仅仅基于其短期效应,而应该考察其中长期影响。实际上,医保再福利化之利恰在于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中长期难以克服的诸多老大难问题,从而为医保奠定一个可持续性发展的制度基础。诸多医保碎片化问题,将随着准全民公费医疗制度的建立一一自动化解。而与之相对,基于F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试图推进的医保去福利化,既不可能解决医保碎片化问题,也不可能实现医保的可持续性发展。
首先,新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三险合一的达成,城乡分割的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而在既有体制下,即便政府自上而下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二险合一,都困难重重,进展缓慢,直到2106年底才大功告成。但是,从二险合一到三险合一,还是遥遥无期。
第二,新制度并不会百分之百地消除逆向选择问题,但会减轻政府推动医保全民覆盖的行政压力,这其中社区服务机构以及寄宿学生所在的学校(包括高等院校)可以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第三,流动人口、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在新体制中不再成为特殊的问题;而在既有体制下,无论是政府还是学者,都不得不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单设医保制度而殚精竭虑,而各种方案的实施效果无论从公平还是效率的角度来看都不理想。
第四,在新制度下,医保统筹层次过低的问题得到解决。省级统筹可以实现,这样在每一个省级行政区,都可建立单一付费者医保体系。而在既有体制下,政府自2009年以来努力多年,至今也尚未实现地级市统筹的目标。
第五,新医保体系消除了人均医保筹资的地方差异性,也自然消除了医保给付结构的地方差异性。缴费水平划一、给付结构划一,这符合医保公平性的一般原则。如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所说,医保“筹资的一般原则是:国民依照其财富多寡(或支付能力高低)来缴费,而病人则根据其需要接受医疗服务”。〔10〕在新体系中民众缴费水平划一是否公平,乍看起来或许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议题。一般认为,公平的缴费水平应具有累进性,可是这种做法就中国医保改革的现状而言是不经济的,也是没有必要的:一来,由于新制度拟议的缴费水平并不高,再设定累进性费率,将极大地增加行政成本;二来,新制度的主要筹资来源是一般税收,其累进性与否取决于税收体制的累进性。在医保缴费水平上推进累进性,远不如在一般税收的税制中推进累进性重要,而推进税收体系的累进性本来就是税制改革与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一般税收具有累进性,那么新医保体系的筹资也就具有了累进性。参保缴费水平即便划一不会对新医保体系筹资的累进性有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但却能极大地减少行政成本,有利于体系的良好运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均随经济发展水平而指数化,也能确保医保体系财务的可持续性,而旧体系中时常因个人缴费水平提高而引发的争议自然也就消弭殆尽了。
第六,退休者免缴费规则,为城镇职工医保埋下了老龄化危机的引信,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不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的制度性根源之一。2016年初,“研究实行职工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参保政策”这一政策导向甫一露头,不仅社会反对之声绵延不绝,而且也在体制内引致不同意见,尤其是在当年的两会上激起争议,致使这一政策宣示未能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11〕事实上,在既有体制下,即便退休者缴费政策推出,由于缴费水平不可能较高,因此对于城镇职工医保老龄化危机的缓解,到头来还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政府财政增加投入。既然如此,研究并制定退休者缴费政策,即便达成最佳境况也只能是事倍功半,正常情况下极有可能是劳而无功。与其如此,不如推进“职工变居民”,便可轻易摆脱退休者缴费这一棘手的政策议题。
至于既有享受免予缴费的退休职工医保参保者(俗称“老人”),可以在新的准全民公费医疗中继续享受免缴费政策。对于既有未退休职工医保参保者(俗称“中人”)来说,可以设定参加新制度的两个选项,即要么依照老办法继续缴费至医保缴费年限后在新制度下享受免缴费政策,要么直接进入新制度。对于所有尚未入职或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医保的国民来说,自然是“新人新办法”。对于城镇职工医保的退休参保者以及临近退休的参保者顺利过渡到新体系之中,政府需要支付一定的转型成本。
第七,医保再福利化转型可以让令人困扰多年的医保个人账户问题和基金累计结余问题彻底终结,而在既有体制下这两个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哪怕是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在新制度下,准全民公费医疗是一个现收现付制度,当年筹资基本上全部用于当年支付,而筹资标准的指数化确保了医疗保障给付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截止到2014年,城镇职工医保共有2.8亿参保者,共累计结余9449.8亿元,其中统筹基金5537.2亿元,个人账户3912.6亿元。〔12〕这样,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人均累计结余达1977.6元,个人账户人均累计结余达1397.4亿元。对于这些沉淀资金在新体系中的使用,可以有多种方式,对于这一技术性问题,本文限于篇幅,暂不详述。
第八,在既有体制下,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在给付结构上极为复杂的地方差异性,不仅本身有损于社会公平,而且还对医保体系的运作,尤其是对医保异地结算和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即医保可携带性),造成了极大的障碍。随着医保再福利化转型,这些问题均可迎刃而解。
给付结构地方差异性的消失以及省级统筹的实现,为医保异地结算提供了极大的行政便利。由于实行省级统筹,全民医保制度下的省内异地就医根本没有问题。如果参保者跨省就医,而且患者通过本省医疗机构进行跨省转诊转院,那么本省医疗机构实际上可扮演跨省就医的“守门人”职能。即便不设立转诊转院制度,任何一个省的健保局可以同跨省医疗机构直接建立契约化支付关系,例如,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山东、辽宁等地的全民健保局都可以同协和医院建立医保支付关系。而且,跨省医保支付服务也可以外包给第三方管理公司,让后者与医疗机构打交道,@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医疗保险第三方管理(third-party administration, TPA)模式。〔13〕第三方管理模式的开拓,不仅将极大地促进健康保险的专业化,而且还能催生一个全新的服务行业。
在既有体制中,医保可携带性是一个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除了参保者“累计缴费年限”接续的问题之外,所谓“转移接续问题”中还涉及到不同地方城镇职工医保经费如何转移接续的问题。目前,当参保者工作地点发生跨统筹地区变动之后,只有个人账户可以移转,而统筹基金的移转则比登天还难。在新体系中,这个问题解决起来要轻松许多。任何国民如果在省内迁居,什么事情都没有;如果跨省迁居,那么参保者原所在的省健保局可将其个人缴费和中央财政补贴的资金化为12份,根据参保者在本省实际居住的月份,将剩余金额转给迁移后所属的省健保局。因此,准全民公费医疗或全民健康保险是一个具有高度“可携带性”特征的制度,即医保待遇可以随着参保者的迁徙而全国漫游。这就要求,所有参保者在跨省迁居之后,在一个月内及时在新常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重新注册医保关系。毫无疑问,医保关系注册与居住证签发这两项公共服务通过社区服务中心的平台整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共服务整体性的改善。
此外,医保再福利化转型也能为医保经办的公共管理改革带来新的契机。新全民健保经办机构完全可以从行政化向法人化转型。为了推进这一转型,全民健保总局从设立之初,就可模仿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理事会制度。全民健保总局在各省设立的分局,可以经由现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整合而成。设置在北京的总局负责所有与医保支付相关的政策性事务,并对各地健保局进行业务指导,而各省的全民健保局则扮演支付者的角色。这意味着,一个以省为单位的单一付费者体系建立起来了。实际上,从全民医保的全球经验来看,只要是在地域辽阔的大国(例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以省(州)为单位的单一付费者体系是最为常见的制度安排。〔14〕
四、医保再福利化的转型成本
任何选择都既有益处也有成本,医保再福利化这一制度选择也不例外。从既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转型为准全民公费医疗,必将面临一些挑战,政府与民众也必须共同面对这些挑战,而直面这些挑战并不是无成本的。挑战主要集中在三点:其一是新制度的财务可负担性;其二,各地医疗服务费用和品质差别较大,因此均等化的筹资水平必然带来不均等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其三,目前有些地区的医疗保障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超越了我们拟议中的全民医保水平,那么如何将这些地区的医疗保障制度与未来的全民医保制度衔接。
第一项挑战可以简称为“财务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者在既有体系中的缴费水平,从每人年50元到1000元不等,而新体系中初始参保缴费水平定为每人年200元。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民众的医保缴费水平将有所提高。但考虑到每人年200元的参保登记费对绝大多数国民来说是完全可负担的,且新医保体系的给付水平将比既有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提高很多,加之全民公费医疗的民众欢迎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的提高并不是不可行的。
①三类医疗救助对象的人口数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2015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年,59、62、70页。
二是政府财政支出的可负担性。依照前文给出的制度框架,新医保体系需要的财政支出基本上由三部分组成:(1)全体国民的医保补贴,简便起见,国民总人口按14亿计算,共计14000亿元(1000元×14亿);(2)医疗救助受益者的参保费,依照2014年底的统计数据计算,城镇低保对象1877.0万人,农村5207.2万人,优抚对象917.3万人,因此医疗救助对象共计0.8亿①,需要财政支付其豁免的参保费160亿元(200元×0.8亿);(3)既有城镇职工医保退休参保者的参保费,依照2014年底的统计数据计算,城镇职工医保退休参保者共计7254.8万人,考虑到新增退休者、老龄化以及计算简便化的因素,我们可按0.8亿来计算,这样供需财政支付160亿元。因此,新体系所需政府财政支出共计14320亿元。同样以2014年的数据来测算,这笔开支占当年中国政府财政预算总支出(计151785.6亿元)的比重为9.4%。鉴于随人均GDP的增长而指数化,加之第三项支出会随着转型进程的延续而逐步减少,再考虑到其他一些未加细算的支出,准全民公费医疗所需政府补贴在未来大体会稳定在政府财政总支出的9.5%上下。
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支出并非全部是新增支出。2014年,政府财政预算内卫生支出中用于医疗保障的支出总额为4958.5亿元,占政府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3.3%。〔15〕这意味着,建立准全民公费医疗,需要政府财政新增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为6.1%(9.4%-3.3%)。
用大约6%的新增财政总支出建立一个稳固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否构成财政可负担性问题,完全取决于政府施政的理念。在中国推进供给侧改革以实现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大背景下,政府财政支出的流向是否应该从产业政策的实施转为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政策选择,也是社会政策选择。事实上,只要有一个小角度的转向,中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大转型就可以实现。笔者曾经也基于财务可负担性对全民公费医疗在中国的可行性提出过质疑〔16〕,这一质疑的基础建立在既有公共财政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模式没有出现重大转型的前提之上,现在看起来,这一基础非常脆弱,早已不合时宜。实际上,中国的公共财政极有必要也有可能从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模式转型为以促进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模式,而随着公共财政大转型的推进,以全民公费医疗为主干建立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制度选择,也就变得现实可行了。
第二项挑战可以简称为“均等化问题”。从技术上乍看,这一挑战似乎是比较严重的。譬如说,如果北京健保局和河北健保局所管辖居民的医保筹资水平都一样,那么北京居民所能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可能不会高,因为北京医疗机构的平均费用水平与河北相比显然要高出很多。
但是,这一挑战是否严重,其实是一个认识的问题。其一,新体系初始阶段的非均等性际上有助于医疗资源的重新配置,即优质医疗资源向人口集中的大省流动,在一段时间之后医疗资源配置的均等化有望实现,因此表面看起来近期的“麻烦事”也许能在未来变成“大好事”。例如,随着河北健保局支付能力的大幅度提高,北京的知名医疗机构完全有可能、也有必要到河北诸城市开设分院,形成连锁式的医联体。如此,长期困扰医疗供给侧的资源配置失衡的老大难问题,也有了新的契机得到缓解。
公费医疗范文5
为做好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的准备工作,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医疗经费由医疗机构定额管理的办法,合理确定定额指标和考核指标,认真落实奖罚措施。
二、享受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标准
1、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人员个人负担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2、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6%。
3、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4、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三、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公费医疗范文6
【关键词】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费用控制
医疗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作过程中同样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医疗保险费用不断上涨以及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较为突出,如果不能有效合理的解决医疗保险运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不仅可能出现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问题,甚至还会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管理,缓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压力,确保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相关理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主要是指在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上,通过采用各种手段减少不必要、不合理的费用支出,通过费用控制,确保在医疗保险费用数目固定的情况,实现医疗资源以及资金最合理的配置。推进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出现的过度消费问题,能够确保实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效用的提高,这对于确保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通过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能够有力的控制过度消费的行为,对于保障实现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目标,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同时,对于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利用,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是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管理,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控制医疗机构过度供给的问题,而且通过也能够有效地减少个人医疗消费支出,因而对于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参保职工以及医疗服务机构的利益,具有重要的协调作用。
二、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是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过度检查及用药行为。现阶段,一些医疗服务机构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往往存在着过度检查以及用药的行为。一些医疗检查完全是没有必要的,有的可以是简单的检查但却被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了昂贵复杂的检查。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过度用药行为,有的开高价特效药,有的增开疗程等问题比较突出。
二是部分医疗服务机构的成本控制管理理念落后。很多医疗服务机构的成本控制管理还停留在公费医疗体制情况下,一些医疗服务机构对于成本费用控制管理重视不足,有的甚至并没有严格按病种分类控制药品等,医疗服务机构的预算管理水平落后,成本控制管理的不合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费用支出控制的难度。
三是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在解决城镇职工就医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设计方案上还存在着一些漏洞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出现过度医疗的行为。而且,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一些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容易出现资金流失问题,不利于费用控制。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策略
(一)基于城镇职工医疗服务需求方的费用控制
1.进一步的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按照相关的研究表明,参保人数越多,医疗保险费用也会增加,而与此同时人均医疗保险费用就会降低。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基础工作上,首先应该进一步的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进可能的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互助共济、均衡负担、统筹调剂的目的。
2.增强城镇职工个人的费用控制意识。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管理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城镇职工等参保人员的保险费用意识,进而达到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目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冒名就诊、转嫁费用的处理处罚力度。此外,对于城镇职工还应该采取相应的经济激励措施,限制过度医疗支出行为,减少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费。
3.加强对城镇职工等参保人的信息网络化管理。防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报销中出现骗保行为,还应该加强对参保人员的信息化管理,通过网络管理的模式,在源头上控制有可能出现的各种违反规定的不合理就医行为。
(二)基于医疗服务供给方的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进一步的规范医疗服务机构的诊疗行为。在根源上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支出问题,最主要还是应该加强对诊疗行为的控制。首先,应该进一步的督促强化医疗服务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尤其是提高医疗机构内部的运行效率,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内部的用药、耗材、大型医学检查等行为的监管。其次,应该注重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尤其是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避免由于医院举债建设出现以药补医问题,并尽可能建立公立医院科学的补偿机制。
2.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当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过大,一方面也与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也有关。因此控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重点是应该进一步的提高医疗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经费支出在业务支出中的比例,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来减少医务人员其他方面的收入。其次,应该避免将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问题,避免采取这种绩效导向诱使出现过度诊疗的问题。
3.完善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当前很多医疗服务机构采取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医疗费用风险主要都由支付方来承担,医院无需承担风险,且容易导致“诱导需求”,造成过度诊疗,增加医疗费用。控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也应该对这种医疗费用结算方式进行改革完善,尽可能的采取按病种付费的模式,同时探索采取有利于调节医疗服务供给方医疗行为的支付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进而减少医疗费用支出问题。
四、结语
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费用控制问题,主要与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合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管理,必须在医疗保险的需求方与供给方两侧同时发力,进而不断的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周良荣,肖策群,王湘生,杨盈盈.医保支付之限额付费方式――基于湖南蓝山、桑植两县的调查[J].社会保障研究.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