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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范文1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
近几年来,我村支部针对周围拆迁户的增多,外来人口多,一段时期内的民事纠纷多,青少年违法现象多、盗窃现象多的特点,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只有不失时机地抓好以法治村、抓好民事调解工作,优化村的环境,增加村民的法制意识,才能进一步提高村民的遵纪守法意识。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我村利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及各种会议组织党员、村民代表深入学习《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依法治村学习材料》等法规文件,同时帮助村企业人员学习《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开展活动,营造氛围。积极联系××区司法局与我村开展“城乡携手、共建文明”活动,以文明行业创建带动文明村创建,改善村际环境。营造文化氛围,提高村民的创业致富能力和文明素质,并定期邀司法所、派出所和有关人员到我村为党员干部做专题讲座,宣传各种法律知识,使全村党员干部对依法治村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三是健全组织,完善网络。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组织,将一批觉悟高、有文化、有素质、事业心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进入工作班子,村成立了村主任为组长,民调主任为副组长,民兵营长、妇女主任、妇女委员等人组成的班子,各成员分工明确。四是扎实举措,制度保证。村里设立了村民联系箱,对村民反映的矛盾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告知并上报××协同处理。全村共分20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的成员、信息员做到有任务、有指标、有考核、有奖惩,并将工作实绩同报酬挂钩,同评比先进挂钩。每个小组要有一名信息员,从而形成了村组联动、高效的调解网络,从而极大地调动了村组两级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增强了他们主动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规范管理、制度落实
为了使依法治村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我们从实际出发,重点抓建章立制,工作由人治变为制度管人、制度育人。针对过去村调委会规章制度不健全,我们制定和完善了村委会工作制度、例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奖惩制度及村规民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同时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各种硬件和软件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如办公楼、办公桌椅、电脑、资料等等。对每一个案例的材料进行归档,按年度装订成册,同时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汇报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2005年又花1万元增添了一台电脑,所有人员的资料和档案都编入了电脑,实现了数据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版权所有
三、突出重点、优化环境
村通过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着重抓住几个重点:1、抓纠纷控制。我们村委会一班人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融为一片,从而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为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工作、化解可能发生的矛盾,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创造了有利的条件。2005年6月25日,村民××*与××*因为秧田打水发生矛盾纠纷,双方在现场发生了激烈争斗,村长××*及时赶到现场,从××*的手中夺下铁锹,及时地阻止了即将发生的不可预料的后果,当场把矛盾处理好,事后××*说:“如果不是村长及时赶到,我也许会在大牢里度过下半生”。2005年春节后,××*村有少数村民在家聚众赌博,村委会知道后,及时上门,阻止了不断蔓延的违法势头。2003年9月,因水利工程的需要,我们对67户村民的房屋进行了拆迁,尽管当时矛盾很多,部分农户的抵触情绪很大,但由于我们超前把拆迁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安置方案、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对村民作了大量的宣传,预防了矛盾的发生,因此未发生一起纠纷和上访事件,只用了二个星期,67户村民高高兴兴地搬出房子,为水利工程的顺利动工作出了贡献。2、抓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出狱后,村里争取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他们的专长,尽快融入社会。四村刑释人员××*回来后没有工作干,我们知道后及时上门帮助他,并在铸造总厂为他安排了工作。这样确保他们走出大墙不失控,通过积极正确的疏导教育,力争刑释人员自食其力、积极向上。3、抓暂住人口的管理。我村严格依照省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出租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每星期一次,严格认真地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严格落实谁用人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管理措施。从而从源头预防和控制暂住人口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四项民主、常抓不懈
1、民主选举
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我村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选举工作办法为依据,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认真依照直接、平等、公开差额,无记名投票原则进行,选举过程按六个阶段,八个步骤进行,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选举获得了一次性成功,受到上级组织大力好评和赞扬。
2、民主决策
我村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每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二次,上半年召开一次,内容为上半年村委会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打算,各主任、委员进行述职,并向村民代表公布村财务情况及村计划生育情况;下半年一次为低保户、困难户减免情况,报告本村干部工资报酬,计划生育以及各委员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健全村民代表会议例会制度,定期开展村民代表议事活动,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加强了民主政治建设。对于村里出现的性个性情况,我们还专门召开部分村民代表专题会议,并对专题问题进了表决。另外村里还积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向广大村民进行五热爱教育。
3、民主管理
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订立的村规民约,共计十条,主要内容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实行科学种田,讲文明树新风,严禁赌博,反对迷信,打击偷盗和流氓犯罪活动,实行计划生育,爱护集体财产和公共设施,讲究卫生、美化环境。明确了民主理财小组职责,主要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组集体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查各项开支是否合法、合理,否决不合理的开支,对财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进行整改。
4、民主监督
每季度采用全面、真实、及时、易懂的形式向村民公开村务、财务。共有8项内容公布:①当年村经济发展规划;②上一年(季)经济收入情况,村干部工资报酬;③当年粮食直补情况;④当年低保户,困难户救济情况;⑤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及批生二胎情况;⑥村级企业合同签订执行情况;⑦村民议事职责及民主理财情况;⑧村委会招待费开支情况。通过这样的公开,真正做到了给村民一个明白,还村干部一个清白。
五、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依法治村开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同时也为我村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增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村级经济收入近三年来翻了一番,村人均收入从99年2600元到现在7600元,村民收入大幅增加,跃居全区先进行列。
我村在发展村级经济的同时,大力为民办实事、做好事。村投资205万元,使村里的中心道路和主要干道铺上了水泥和柏油,实现了路面模范化、洁净化;投资100万元修建了自来水塔,改善了多年来村民饮水难的问题;投资12万元修健老年健身活动中心。06年结合市国土局土地整理项目投资221万元,为各自然村所有的涵洞、渠道进行了标准化建设,实现了沟、渠、路、林配套林网化建设。通过给村民办公益事业,提高了广大农户的荣誉感和文明意识,现在争当精神文明建设带头人已在全村村民中蔚然成风。现在村民的钱袋子鼓了,人的寿命长了,矛盾纠纷少了,社会治安稳定了,各项事业兴旺发达了,各种奖牌奖状上墙了。
民主法治范文2
根据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的部署,今年继续在各单位、各科室开展“民主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现就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依法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按照省市县关于加强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的要求,深化单位民主决策、依法管理,不断提升法治创建的实效,推动法治建设更加融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践,更加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二、创建主体
直属各企业、物资贸易资产管理公司、机关各科室。
三、主要措施
根据法治建设的要求,结合职能要求“民主法治单位”的创建活动要突出依法行政、法制宣传两个重点,着重抓好“八有”: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单位要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法治建设的办事机构制度健全、活动正常。
(二)有健全的创建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监督、奖惩并重的工作机制。机关各科室要学法守法、民主管理、依法办事等制度健全。
(三)有规范的执法行为。各科室应明确执法主体和程序规范,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符合要求。政务公开,做到“四有六公开”,即单位有公开载体、窗口有服务指南、集体有服务承诺、个人有岗位职责,做到执法信息、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收费标准、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方式等及时、公开。
(四)有公正高效的执法队伍。机关相关科室要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素质工程”,不断提高执法的能力和素质。着重解决好执法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等问题。积极参加“规范执法先进单位”和“规范执法先进个人”创建活动,执法队伍中无违法违纪问题。
(五)有规范的服务行为。对企业、群众和基层单位到本机关、本单位办事提供周到服务。要规范执法行为,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范围、幅度,保证自由裁量权规范运作。
(六)有规范的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诚信守法建设,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要进一步发挥工会、职代会作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民主管理。要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机制建设。
(七)有扎实的普法教育。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六五”普法工作规划,要以“四抓四带动”为依托,抓好领导干部、企业职工的学法用法工作。要建立学法用法考核考试制度,切实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民主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八)有良好的群众满意度。社会各界对本地、本部门的法治创建工作认可,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组织化程度。各单位要把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明确目标,确保工作落实。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创建活动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建设“民主法治单位”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民主法治范文3
为总结回顾我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开展以来的情况,推广“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的先进经验,在年底前落实民主法治示范村(居)的要求,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现场会议。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市委常委、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主任xxx同志,市依法治市办副主任及相关市直单位领导,各镇、街道分管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及具体经办人员,xx镇各村书记、村长、治保主任。
今天会议有五个议程:第一个议程是刚才大家参观xx镇xx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情况,第二个议程是xx镇xx村代表介绍本村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情况,第三个议程是xx镇领导发言,第四个议程是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部署,第五个议程是市委常委、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主任xxx同志作重要讲话。
下面开始今天会议的第二个议程,请xx镇xx村代表介绍本村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情况;
下面开始今天会议的第三个议程,请xx镇领导发言;
下面开始今天会议的第四个议程请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常务副主任xxx同志发言;
下面开始今天会议的最后一个议程,请市领导作重要讲话
同志们,这次会议的议程就到这里,刚才同志们现场参观了xx和xx两个村,并听取了他们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情况的介绍,会上也对我市“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开展一年来的情况进行总结回顾,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最后,市领导xxx同志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的认识,二是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狠抓“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工作的落实,三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的有效实施。希望大家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特别是市领导xxx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扎实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民主法治范文4
党总支、村委会
各位领导、同志们:
现在,我把我们周楼村关于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创建活动的情况向大家做个简要的回报。
我们××村是××市的东大门,是镇政府的所在地。328国道、××路从村中心纵横交叉通过,人群密集,人流量较大,全村有15个村民小组1507户,常住人口4937人,流进人口现有400多人,耕地面积3630亩。
在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中,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镇主管部门的直接帮助和指导下,我们先后召开了总支委员会、村委会、村民代表会和村组干部会,从宣传发动入手,抓紧硬件、软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修订工作,边学边干,边干边学。
1、建立了组织。村成立了“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领导小组,由书记任组长,村民主任任副组长,村委会其他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村民主任任主任,村总帐会计任副主任,并建立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经济建设,社会保障,文教卫生等委员会,五个小委员会均由村条口负责人兼任主任,根据我们村流动人口多并成立了“外来人员专职协管员,整个创建活动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统一部署,有序工作。
2、明确专人。我村按照要求明确专人收集、整理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普法、依法治理等资料,建立了相关台帐,建好档案。根据创建活动的标准,到目前,我村硬件,软件资料基本收集整理好,该上墙的上墙,该公示的公示,该存档的分类装订成册存档。并已做到了“六有”,即有牌子有办公室、有会议室,有公开栏、宣传栏,有档案柜,有联系箱。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内部资料“六齐全”即各项制度齐全,会议记录齐全,村务公开内容反馈意见齐全,村委会改选及历次评议干部资料齐全;学法、用法资料齐全,经济、社会发展资料齐全。
民主法治范文5
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
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
(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法理学)
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
使法学家一边研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
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和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
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
来属于完全不同的对象。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
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
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
在着法治国家。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
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为了从不同
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但这决不意
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
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现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
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 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法中获得
自身的合法性(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
获得合法性的,并且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 Autonomie)
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 Autonomie)互为前提(3)。这种概念
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 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
(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正是这一辨证
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
的一种回应。今天,这种辨证法又需要对民主法治国家做程序主义的
理解(4)。所以,在结语部分,我将用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
来具体阐明这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5)。
1 现代法律的形式属性
自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一种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学中,而且
在西方社会的宪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这一概念被认为同时说明了强
制性法律所具有的实在性和保障自由的特征。以国家制裁作为后盾的
规范,可以追溯到政治立法者的灵活决定那里,这一事实是与合法化
要求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按照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该保障所
有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反之,立法的民主程序应当能够满足这
一要求。这样,实在法的强制性和变易性,与提供合法性的立法模式
之间的内在关系便建立了起来。因此,从规范的角度看,法律理论与
民主理论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内在联系,而非单单是一种历
史的偶然联系。
初看起来,这好像是在玩哲学游戏。事实上,这种内在联系深深
地扎根于我们日常法律实践的前提之中。因为,在法律的有效性模式
中,国家法律实施的事实性与立法程序论证力量的正当性相互交织在
了一起,这种立法程序按照要求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它为自由提供了
基础。这一点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矛盾,而法律就是带着这样的矛盾出
现在其接受者面前的,并希望他们服从。这就是说,法律让接受者自
己去确定,是把规范仅仅当作对其行为活动的实际限制,并认真对待
犯法可能会导致的各种结果;还是积极遵守法律,并且是出于对具有
合法性的公共意志形成结果的尊重。康德早就用他的“正当性”
(Legalit?t)概念强调了这两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因为没有这种联
系,便不能指望人们遵守法律:法律规范必须具备这样的形式,即在
不同的场合能同时被看做是强制的法律和自由的法律。这种两重性就
是我们对现代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等同于这样
一种解释,即国家同时保障法律实施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制定的正当
性,因此,一方面是一般服从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it?t),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惩罚来强制服从;另一方面则是规则本身的合法性,
它使得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会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规则。
当然,这样立刻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规则随时都可能被政治
立法者改变的时候,应当如何来论证规则的合法性呢。宪法规范也是
可以改变的;甚至连宪法自身宣布为不可更改的基本规范(以及所有
的实在法),同样也会遭受到被废除的命运,比如在政体发生更替的
时候。只要人们能退而固守基于宗教或形而上学的自然法,那么,实
在法令人目不暇接的变化便可以用道德来加以控制。实在法是有时间
限制的,它在法律等级体系中一直都从属于永恒有效的道德法,并接
受道德法的引导。但是,在多元社会中,各种同一的世界观和具有集
体约束力的伦理早已分崩离析,撇开这一事实不论,现代法律只是由
于它的形式属性便拒斥后传统道德的直接控制,而这种道德可以说是
我们所仅有的东西了。
2 实在法与自主道德的互补关系
现代法律体系是依据主体权利而建立起来的。这些权利具有一种
用妥善的方式使法人摆脱道德义务的特征。主体权利使得行为者可以
依据自己的偏好去行事,通过引入这些主体权利,现代法律从整体上
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在道德领域,权利与义务
之间一直都存在着一种平衡关系,而法律义务是资格的产物,来自于
对主体自由的法律约束。“法人”(Rechtsperson)和“法团”
(Rechtsgemeinschaft)这些现代概念说明,权利作为基本概念相对
于义务具有优先性。
道德世界在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方面是没有限制的,它涵盖了所
有的自然人,尽管他们的生活背景十分复杂;道德本身也把保护范围
扩展到了充分个体化的个人的同一性。相比之下,法团在空间和时间
方面通常都是比较具体的,只有在其成员获得主体权利的时候,它才
保护他们的同一性。因此,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地是一种互补关系,
而不是从属关系。
如果从外部来考察,结论同样也是如此。需要法律调节的事情与
具有道德意义的事情相比较,显得或是较为狭隘,或是较为广博:说
它较为狭隘,是因为法律调节涉及到的是外在行为,即强制性行为。
说它较为广博,是由于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组织形式——不但要
处置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冲突,而且要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和履行一定
的政治使命。所以,法律不但涉及到狭义上的道德问题,而且还涉及
到实际的问题和伦理的问题,并让相互冲突的利益达成妥协。与道德
规则明确界定的规范要求不同,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要求(Legitimit?
民主法治范文6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制度 司法民主 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法院的审判员共同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是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 我们必须进行改革与完善。我们应从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出发,立足于我国国情,吸收两大法系陪审制度先进合理的内容,总结我国实行陪审制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注重效率的提高,重点应从立法的角度完善与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坚持以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为指导原则对现行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使其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推动作用。按照这一思路,笔者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提出以下几点构想和建议:
一、恢复和确立《宪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完善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陪审制是一种关于司法民主的基本制度,必须在宪法中有相应的立法依据。然而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欠缺,从而致使该制度的合宪性遭到质疑。所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步,应该是恢复这一制度的宪法地位,为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立法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依据。
二、制定独立的《人民陪审员法》
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程序公正的陪审体制不仅涉及《宪法》的修订,还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选举法》和诉讼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改与修订。就以上法律进行单独修改或者修订,或作新的司法解释,都很难达到完善和统一的效果。制定单独的《人民陪审员法》,以专门法的形式来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产生方式、权利义务进行科学、完整、统一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得到较大的完善和发展。
三、明确陪审案件范围,适当扩大陪审案件范围
最高院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范围做出明确界定。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应当采用陪审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限制适用或不宜适用的案件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诉或抗诉案件;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四、立法上放宽对人民陪审员任职文化程度的限制
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应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来确定。我国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群众参与审判来实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因此,陪审员的选任应强调其广泛性、代表性,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凡年满23岁,具有读写法语能力,享有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家庭权利的男女市民,且无法律所列举的无资格或不能兼任的情况的,可以担任陪审员职务。”
五、缩短人民陪审员任期并禁止“连选连任”
鉴于人民陪审员任期时间过长,又能够连选连任,导致出现“职业陪审员”。“职业陪审员”与法官过于亲密的关系,不利于对法官进行监督制约。 因此,应当缩短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并且明确禁止“连选连任”。对不遵守陪审纪律,履职能力差的陪审员不必等任期届满,而应及时清退出陪审员队伍。对人民陪审员还应按不同行业领域建立陪审员信息库,人员调配以随机选择为主,由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规定每名人民陪审员最高陪审案件数量,从根本上杜绝“陪审专业户”现象的发生。
六、切实落实人民陪审员的物质待遇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不因参加陪审而影响其经济利益,从而影响履行职务的积极性,应建立人民陪审员保障制度,明确他们在执行职务期间,除其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福利不受影响外,还应给予岗位津贴,由人民法院按统一的标准支付,经费的来源应由国家财政部门专款拨付。
七、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监督
人民陪审员除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享有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审判员的同等权利外,在任陪审员的期间任期内还应享有接受法律知识培训、业务提高的权利。同时,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客观、公正地严格依法履行职务,还应对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给予同审判员等同的人身保障,对于陪审员因参加陪审而实施打击报复的,应按妨害执行公务处理。明确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的义务性,对人民陪审员怠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做出必要限制。
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之一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与司法廉洁,从而实现司法民主。如果参与审判活动的陪审员出现腐败,那么陪审制度的价值将大打折扣。按照“谁任命谁监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以及《决定》关于中、高级法院抽选使用基层法院陪审员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监管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还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因此,应建立基层法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共同管理监督为主,上级人大常委会、上级法院管理监督为辅的工作机制,形成对陪审员管理监督的合力。当然,在构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机制时,应顾及陪审员的相对独立性,保证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不受法官或者管理职能部门的消极牵制,以充分发挥陪审员的司法监督作用,从而更好地完善司法大众化,实现司法的真正民主。
(作者单位:西安航空学院思政部)
注释:
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N].法学家,1999(3).
怀效锋.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M].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
参考文献:
[1]胡玉鸿.”人民的法院”与陪审制度―――经典作家眼中的司法民主[J].政法论坛,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