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年成语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虎年成语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虎年成语

虎年成语范文1

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打击与保护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目的都是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保护。打击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是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放纵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则是对未成年人的贻害,打击也是对未成年人实行整体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只讲打击,不讲保护,也会失去打击的意义,打击必须从挽救出发,立足于保护。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不能一味强调保护而不要打击,更不能只顾打击而忽视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管之前相关法律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在检察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坚持以教育保护为主,惩罚打击为辅的原则。

首先,要认真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把案件质量关,防止出现无辜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坚持审查要细,认定事实要清,定性要准的原则,做好五查明、五把关工作。一要查明案件事实要素,把好案件事实审查关,防止出现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二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把好证据审查关,防止因证据不足而错捕错诉。三要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把好未成年人犯罪边缘年龄审查关,防止因不满法定年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四要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好对团伙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关,对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属从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五要查明未成年犯罪案件中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实,把好从轻审查关,达到对未成年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目的。

其次,要按照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坚持少捕、慎诉,进行教育挽救。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具有初犯、偶犯、从犯或因被他人胁迫、教唆而犯罪的以及有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且犯罪情节一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到没有逮捕必要的坚决不捕,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严格把好公诉阶段审查关口,尽量降低未成年人案件的率,对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对于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应做好教育挽救工作,指出其行为危害社会的严重性,说明不捕不诉的原因,促使其弃恶从善,悔过自新。

再次,要着眼于帮教,坚持做到“寓教于审”、“寓教于诉”。

不论是批捕还是部门,均要求讲究办案实效,注重案中帮教,把对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从受理案件开始,办案人员即应牢固树立帮教意识,主动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长沟通,了解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环境、家庭教育的关系,掌握其成长规律;主动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联系,着重了解其平时的社交情况,弄清外界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负面影响,以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根源;主动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依据;主动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前及案后的表现,了解其思想动态,以便采取相应挽救措施,确保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在讯问未成年犯时,办案人员应注重加强与未成年犯的思想交流和情感交流,通过沟通,掌握他们的心理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工作。对于那些具有消极堕落、懊丧悔恨心理的未成年犯,要如同家长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那样,亲切、和蔼地予以启发和鼓励,帮助他们认识犯罪原因,克服犯罪后的挫折、自卑心理,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具有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的未成年犯,要以法制教育为中心,进行耐心细致地教育开导,促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家人带来的痛苦,帮助他们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部门还应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利用出庭支持公诉的机会,与合议庭、监护人一道,对未成年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共同开展帮教工作,使法庭成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最好阵地。

此外,检察机关要本着对未成年人犯“不歧视、不偏见、不苛刻、不放弃”的原则,与公安、法院、司法、学校、社区等部门密切配合,对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定期回访,进行考察、监督、帮教,努力做好失足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预防重新犯罪。一是对于案后在校学生,在回访中要积极协同各方处理好其复学、升学问题,及时与其家长、学校领导和老师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其回归课堂,继续学业。二是对于主观恶性较深、思想状态不稳定的案后未成年犯,通过建立专门的回访考察联系机制,与其监护人、所在社区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并有针对性地协同各方做好帮教工作,预防其重新犯罪。三是对于家庭残缺或家境困难的案后未成年犯,尽力帮助其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困难,避免其因家庭因素的影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后,要加快办案节奏,最大限度体现司法关怀。

一要加快办案流程,缩短办案周期。为避免未成年犯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交叉感染,应尽量缩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期限。争取在3日内完成在押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在20日内完成在押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未成年人案件优先办理原则。未成年人案件优先于成年人案件办理;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案件优先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优先于非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办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优先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

三要积极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简易审理制度和缓刑建议制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成年被告人认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案件,积极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保证案件在 20日内审结;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从犯、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被害方有明显过错,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有悔罪表现,具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在出庭时应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为减少未成年犯的羁押期限创造条件。

虎年成语范文2

1.学生缺乏学习英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 教师忽视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

在提倡人文教育的今天,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点和教学理念,改变传统的教师“一言堂”的课堂教学新模式,提高和促进学生语言实际运用能力。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呢?英语课堂上的师生互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1 英语课堂师生互动的内涵及其特征

与传统意义上的师生活动相比,新课程理念下的师生互动有如下几个特征:

1.1 学生主体性

在师生互动的英语课堂上,学生成为真正的主人,能够在教师的指引下发挥自己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在师生互动中获取知识,完成学习任务。

1.2 师生全面参与性

师生互动包括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合作、探究。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教学是师生互动得以真正开展的保证,只有让学生多与教师、同学交流,积极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主动学习,改变被动的学习状况。

1.3 师生关系民主、和谐性

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教育家罗杰斯认为,真诚理解和信任的师生关系以及和谐安全的课堂氛围是教学成功的关键。英语师生互动课堂是一个师生、生生之间不断交往、积极互动、发扬民主、气氛宽松、和谐的课堂。

2 英语互动课堂教学模式的意义

2.1 有利于形成积极的课堂教学文化,建立健康、融洽的师生、生生关系

在互动式英语课堂里,师生、生生为伙伴式关系。师生、生生相互关爱与尊重,大家处于平等的地位。作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与促进者,教师在向学生教授英语的同时,也相信学生中蕴藏着巨大的潜力,他们能主动参与教学;学生在尊重教师的知识与劳动的同时,敢于向教师提出不同的意见。当课堂教学出现问题时,师生能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师生还能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师生之间、生生之间这种经常性的讨论与沟通,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有利于积极课堂教学文化的创立和形成。

2.2 能促进教师发挥创造性与学生主动发展

随着教师与学生互动的发展,学生在互动中发挥的主动性,使他们不再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也不再放任自流,而能在教师的指导与同学的帮助下得到提高。互动课堂中,教师创造性的发挥与学生自主发展的结合,使当代英语教学课堂具有无限的生命力。

2.3 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英语的能力

互动教学模式强调在实际或有意义的情境中掌握语言知识、技能与语言的社会功能,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师生互动与生生互动强调积极参与,学生在课堂里使用英语表达意义的频率得到提高;即使在听力与阅读教学中,采用师生互动与生生互动的形式,可以合理、有效地与语言材料形成互动,即文本(Text)与读者(Reader)或听者(Listener)间的互动。可见,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实际上课运用于听、说、读、写等各种英语技能课,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英语的能力。

3 英语互动课堂教学模式的实施策略

第一步,以情激趣,启动互动;

第二步,合作体验,开展互动;

第三步,分享成果,深化互动;

第四步,激励评价,巩固互动。

4 互动式课堂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4.1 以实现教学目标为宗旨,以当代外语教学观为指导

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都不是英语课堂教学的目的,而是达到教学目标所采取的手段。因此,实施时必须以实现目标为宗旨。

4.2 情感教育贯穿始终

从心理语言学、应用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师生互动对学生来说是一个语言学习的心理过程,对学生进行动机、态度、兴趣和自信心等方面的情感教育必不可少,否则难以实现认知目标。英语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启动后,如无情感教学的支撑,不仅不可能持续,而且会导致消极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帮助全体学生正确处理师生互动中情感方面的社会、心理因素,不能等闲视之。

4.3 面向全体学生

英语教师在互动课堂中应面向全班而不是少数学生开展互动。有的学生在互动中十分活跃,他们成绩好,反应快,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往往容易获得更多参与课堂互动的机会。老师不能只顾及这些学生,而减少一些性格内向、不善表达、学习比较困难的学生介入互动的机会,否则就会造成两极分化。教师既应帮助成绩好的学生继续提高,更应关心困难的学生,在课堂上给他们应有的互动机会。

4.4 把握好互动内容的难易程度和时间的分配,因材施教

教师在备课时,应充分考虑学生情况,做到因材施教。对优生在互动内容上要适当增加难度,启迪他们独立思考,探究发现。对后进生则应倍加关注,降低要求,给他们适合的台阶,让他们体验成功的喜悦,从而树立自信心。时间安排上要适当,既要照顾思维活跃的学生,也要拿出一定的时间让反应慢的、腼腆的学生进行互动训练,使其逐步适应互动教学。

4.5 关注学生的成长过程

虎年成语范文3

摘要: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未检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管护教育基地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保证、吃住、并进行监管,对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法律地位不明确,造成这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规范化程度不够。

关键词: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

目前管护教育基地一般在企业、学校、救助站、敬老院等场所举办,这些场所的性质不同,其主要工作内容各不相同。在开展管护工作的时候,由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管护教育基地与被管护的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明确,存在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是管护教育基地并非司法机关,没有强制性权力。例如设在某企业的管护教育基地,并非专门羁押人犯的看守所,无权限制人身自由。在管护基地的涉罪未成年人,其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在法律上并不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涉罪未成年人想离开管护基地自由行动,但并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管护基地可否限制其人身自由?如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则有违法嫌疑。

二是管护教育基地与管护对象是何种法律关系不明确。例如涉罪未成年人在某企业接受管护教育,他与该企业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管护教育对象在管护教育基地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意外风险,其权利如何保障则缺乏法律依据。再如,设在学校的管护教育基地,虽然有进行矫治和教育的便利,但是管护对象并非该校正式学生,因此也不受《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的调整。

三是管护措施的法律属性不明确。目前,管护教育并非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仅仅作为取保候审的配套措施。但实际上,管护教育基地担负着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督、管理、帮教职责,不能仅理解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取保候审配套措施,它还有包含有类似工读学校、救助站等机构的功能,可谓司法保护为主,兼有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功能。这种管护教育措施既与刑事诉讼紧密联系又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专门作出规定。

管护教育制度的立法完善,其前提是对于管护教育基地的性质、定位作出较为准确的界定。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是一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从各地实践做法来看,其一般适用的情形是: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在本地涉嫌犯罪被抓捕后,在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无逮捕必要,但无法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符合一定条件并自愿申请进入管护教育基地。从这项制度创新的起源来看,起初是为了解决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何慎用逮捕措施,减少羁押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许多犯罪情节轻微原本不需要逮捕的外来未成年人,仅仅因为不具备像本地未成年人那样的取保候审条件,如包括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合适保证人、缴纳保证金能力等,难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只能被逮捕后关在看守所候审。而逮捕后羁押的现实情况,又导致一些本可以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也通常被法院判处实刑。

基于这种司法现实需要产生了管护教育制度,因此也有观点认为管护教育制度本质上是取保候审,但同时也有别于公众广为认知的取保候审,它是一种“有条件”的取保候审。主要表现在:一般的取保候审,是在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后将其释放,要求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而管护教育并不是将犯罪嫌疑人释放,而是其进驻管护教育基地接受管理监督帮教,故取保候审与管护教育在自由程度方面是不同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如果把管护教育制度等同于特殊的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则其立法完善将诉诸于刑事诉讼立法。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其法理基础也是欠缺的。从主体上看,管护教育机构不可能取代公安机关作为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从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看,管护教育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大致介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间。有的经允许,可以出教育基地,在所在市、县活动,且入驻教育基地以本人自愿或法定人同意为原则。这些都难以与取保候审本身完全等同。

我们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管护教育基地应定位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地位。相关立法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性质。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是一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对于被立案追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基于一定的条件,对其施行管护教育。

2、管护教育基地的司法保护职责。这主要体现在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提供保证人并履行保证人责任义务,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到场;对于处于附条件不考验期的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协助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3、管护教育基地的社会保护职责。源于减少羁押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管护教育制度,除了司法保护职责外,逐步延伸到教育矫治、救助帮扶等社会保护职责方面。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为例,该院与南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合作,在救助保护中心设立了管护教育基地,依托救助保护机构的现有职能优势为管护对象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这种模式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既能满足司法保护的需要,又与救助机构的社会保护职责结合紧密。在立法上要明确可以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置管护教育基地,同时承担相关的管护教育职责。“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发挥综合优势。

4、管护教育的条件、运行机制等。如管护教育与刑事诉讼相衔接方面,管护教育本身作为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要与刑事诉讼衔接好。实践中公检法三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入管护教育基地的案件采取快办快结的措施,侦查机关在涉罪外来人员入驻管护教育基地后7天内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在受案后7天内审查终结,法院在受案后14天内作出判决,整个诉讼周期不超过45天。其他如监督保证、风险评估、教育矫治、技能培训、评定意见、回访考察等各个方面,也都需要明确规范。

虎年成语范文4

关键词 互联网+课程 内涵 价值 路径

2015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也成了学界热议的焦点。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正在与各行各业加速融合,每种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方式都不同。而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互联网+课程”将成为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力量。可是,当前基础教育课程领域对“互联网+”还没有达成鲜明的共识,例如“互联网+课程”是什么?有什么内涵特征以及怎样贯彻“互联网+课程”的理念?本文将对这几个基础性问题进行阐释。

一、“互联网+课程"的内涵

1.“互联网+课程”的概念

(1)“互联网+”是什么

近几年,“淘宝”“腾讯”“滴滴打车”等互联网企业的崛起和繁荣使人们看到了互联网经济的强劲力量,从而使得理论界开始对互联网产业进行研究探索。2012年“互联网+”这一理念在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被易观国际董事长于扬先生率先提出,他认为“互联网+”这一理念最终达到的目的是“通过将所有行业产品与互联网多平台用户场景相结合,最终实现各行各业产品数字化的贯通”。2014年4月人民日报刊登了腾讯总裁马化腾关于“互联网+”的观点,他认为“互联网+”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趋势,是一种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相融合的趋势。与此同时,阿里巴巴集团的《“互联网+”研究报告》更是详细地指出“互联网+”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要把互联网向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扩散开来,从而加速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的解释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综上所述,通过各种对“互联网+”含义的分析,我们不难归纳“互联网+”的定义,“互联网+”是一种社会发展的新形态,这种新形态将社会传统产业与互联网产业进行高度融合,用互联网的先进技术来促进传统产业的高效运行,同时社会传统产业用户的海量需求反过来推动互联网自身技术的创新与优化,从而使得社会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状态,提升社会生产力,其中创新起着催化与驱动的作用。

(2)“互联网+课程”是什么

根据以上我们对“互联网+”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互联网+课程”就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基础教育课程的“细胞核”与互联网这个“细胞膜”深度交汇融合,通过课程理念、课程资源、课程实施、课程评价等方面的全方位系统变革,形成新的课程生态,实现传统课程从线下到线上的变身,既为传统课程注入互联网理念的新鲜血液,使课程培养的人才符合当前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又促进课程自身在信息化时代的战略转型。从课程目标方面来说,互联网时代需要的是具备全球化视野和实践能力的人才,这就需要我们满足互联网对人才的需求,着力培养学习者的创新思维与合作意识。从课程实施的角度来说,更加强调开放多元的学习方式,注重W习者自身的学习体验,强调学习情景与现实问题的关联性。从课程评价的方面来说,转变以前的类似以考试为单一路径的评价方式,强调多元评价,“将不可量化的指标,例如情感、能力等通过教育大数据的形式加以测算和评估”。正如“互联网+商业”就形成了淘宝、京东等一系列新生态的企业,俗称“电商”,“互联网+课程”也势必会产生一些新生事物,近两年最典型的就是“微课”“MOOC”。但是“互联网+课程”并不只是传统课程与互联网的低端切合,更是一种“从形式到内涵、从思维到行动、从要素到结构的全面叠加与互构”。

2.“互联网+课程”的基本特征

(1)超时空性

互联网的移动互联技术使得课程也具备了超时空的特性,所谓超时空性,就是使课程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移动设备存在的地方,学习者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课程的学习,这也是互联网与课程的融合之路最基础的体现。“互联网+课程”使得课程的实施不再是学校与课堂的专利,学校的知识围墙渐渐消逝。坐在农村课堂里的学生依然可以享受到全国优质的课程资源,这使得实现城乡的教育公平不再是梦想。

(2)大规模开放性

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推广的原因就是互联网自身开放性的特质,在互联网上,人们每一次在汲取分享信息的同时也在创造传递着自己的信息。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拥有者和创造者,每个人都是这个信息化时代的一员。正是因为如此,“互联网+课程”也必将具备开放性的特征,包括课程理念、课程资源、课程评价等一系列组成部分的开放,并取消了一切限制性的围栏,将所有的设置与产品呈现在学习者面前,不仅欢迎每位学习者的参与和互动甚至是参与课程评价,而且“鼓励和创设条件,引导和帮助学生走进教育发生和发展的场域”,从而使得每一位学习者都能获得新的学习体验,于此同时,“互联网+课程”的开放性还体现在其受众群体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成千上万、各行各业的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学习课程,形成自己的知识建构。

(3)关注用户个性化课程学习需求

传统的班级授课制促进了教育的普及化,对人才的批量输出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虽然在以前的几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班级授课制的形式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调整,但大批量、集体化的性质依然没有改变。可是在互联网时代,随着社会对人才的层次化需求越来越突出,异质的学习者越发要求接受个性化的课程服务。因而,传统的班级授课制就很难实现满足学习者个性化的课程学习需求。在“互联网+课程”的理念中,人的个人价值被广泛关注,学习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任意挑选自己感兴趣的或者自己喜欢的教师执教的课程来学习,学习完成后还可以对学习的课程进行评价,以促进网络平台管理的完善。因此,以人为本、尊重个人的学习体验、满足用户的个性化课程学习需求成为了其价值取向,真正实现了以学习者为主体的原则。

二、“互联网+课程"的价值

从显性的特征看,“互联网+课程”是传统课程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变,从隐形的特征看,“互联网+课程”的新形态势必须要发挥1+1>2的高效成果。那么,“互联网+课程”对于当下中国教育具有哪些积极意义呢?又能为中国教育的变革做出哪些贡献呢?

1.“互联网+课程”是驱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科学力量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正迈入深水区,现有的基础教育课程现状与全社会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因而各种发展矛盾凸显,例如:区域、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课程评价方式依旧单一,学生的学习方式转变中还存在的诸多问题等等。不遗余力地贯彻课程改革是解决这些矛盾的最根本方法,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中指出要“密切联系学生生活经验,设计教材内容的呈现和编排方式”“完善科学多元的评价指标体系”“就推进学科课程实施及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等开展应用研究”。

虽然,从以上这些大致的举措我们可以得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下一步的攻坚方向,但如何依据这些方向来推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就成为了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这就不仅需要我们及时敏锐地更新理念,更需要我们借鉴当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将其运用到实践当中来支撑课程的变革,而互联网的移动互联技术与传统课程的融合恰恰符合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彻底变革了学生的学习方式,提升了学习效率,完善了多元的评价体系。可以说,“互联网+课程”是一股驱动创新浪潮,一股时代前沿的浪潮,更是一种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科学力量。

2.“互联网+课程”是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的创新举措

促进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重在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目前,“班班有多媒体”“校校通网络”等工程的推动,使得互联网进入农村学校已成为常态。“互联网+课程”使得城乡教育差距的一些问题迎刃而解,“互联网+课程”的超时空性使得偏远农村的学生和城市孩子一样可以坐在教室里听到来自大城市优秀教师执教的课程,师资问题得到了一部分缓解。在“互联网+课程”的支持下,这些优质课程资源大部分价格低廉甚至是免费。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课程”可以使农村教师足不出户在办公室里就可以完成进修课程的学习,使得农村教师得到自我培训,提升教学能力,改进教学方法,配合“互联网+课程”与学生在线下实现及时互动,达到既有利于教师“教”又有利于学生“学”的良性循环。

3.“互联网+课程”是实现教育信息化与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祝智庭教授认为,“教育信息化是指在教育领域全面深入地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来促进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的过程。”全球范围内的教育信息化建设已步入深层次阶段,在互联网技术革新下,西方发达国家均把实现教育信息化列为其教育战略的重点。美国教育部国家教育技术计划NETP2016(The National Educational plan)针对进一步实现教育信息化的目的,在移动终端设备信息化、创设多维数字化的学习场域以及数字设施的应用等方面加以要求。英国更是制定了实现教育信息化的《JIS战略》,将网络计算、云服务以及教育资源的共享作为关注的重点领域。新加坡制定了iN2015,将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了教室的多媒体建设以及网络平台建设等方面。而我国2016年教育部刚出台的《教育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也明确指出“要深化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l展,创新‘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与应用模式,从服务课堂学习拓展为支撑网络化的泛在学习”因此,可以说,“互联网+课程”是我国实现教育信息化的大势所趋。

通过“互联网+课程”将使教育过程发生如下改变:首先,教学由集体化转变为个性化,教材由纸质变为数字化。再次,课程管理从经验化转变为科学化。其次,课程资源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集聚化。最后,课程评价由定性与描述转变为分析与定量。

三、“互联网+课程’’的路径

1.依托互联网属性。推动课程理念的完善与更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文化的孕育与发展,使得互联网信息技术与教育等各个领域的融合趋势加剧,各个领域均在探寻自身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之术。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真正的变革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以及与各领域融合的技术,而在于人们在互联网融合背景下所持的理念,毕竟所谓“理念先导”,一切变革都源自先进理念指导下的实践探索。

因此,“互联网+课程”并不只是一种技术型的融合,更是一种理念的深度融合。我们应该借助互联网与课程的融合趋势以及互联网自身的属性,促进课程理念的推陈出新、革故鼎新,摒弃以往陈旧的课程理念,形成适应时展的课程理念。首先,凭借互联网远程数据传输的便捷特性,促进形成终身学习的课程理念。其次,依托互联网开放的属性,加速形成开放的课程理念。最后,融合互联网多元动态的属性,加速形成协调发展的动态的课程观,改变过去过分强调甄别和选拔的静止的课程观。

2.借助校企或校校合作搭建平台,加速海量优质课程资源的集群

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加入到网络课程资源的开发中来,使得课程资源商业化,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形成优质的课程资源。“同时建立交易平台,促进优质的课程资源在互联网内流动”。名校间强强联手或名校与名企合作,携手建立具有影响力的课程资源网上平台,汇集优质的课程资源。

近些年,虽然很多互联网企业都瞄准时机创建了自己的课程资源平台,例如,网易的网易公开课,腾讯的腾讯课堂等,但这些互联网企业经营的产业较多元,并不是专门做慕课平台的运营商且与中小学合作不紧密。因此,虽然平台有所推广,但难以形成影响力大,优质资源丰富的平台。相比较国外,Coursera作为较成功的慕课平台运营商,花巨资开发先进技术,通过分析学习者在课程学习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从而得出一些重要的数据结论,例如分析学生观看课程视频重播率较高的片段,反馈给课程资源团队改进,从而提高课程资源的质量。因此,我国也应创立符合本国实际的具有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课程资源平台。

3.凭借分析与定量的评价方式,促进课程评价的多元化与科学性

课程评价对课程实施起着导向和质量监控的重要作用,科学准确的课程评价有利于促进新课程改革的深化与推进。而传统的课程评价之所以饱受诟病的原因就是方式过于单一且课程实施过程难以准确地收集客观数据,导致科学性有限。例如,传统的学生评价方式依靠考试作为唯一途径,一锤定音,过程性评价往往流于形式,对学生的过程性评价缺乏差异性。

在“互联网+课程”时代,依靠云计算以及教育大数据等技术推动,使得我们科学分析非结构化指标(情感态度、心理因素、能力)成为可能。制定出一整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开发相应的网络在线评价软件,然后通过文本录入以及传感器导人的方式,运用分析与定量的评价方式,科学地分析收集到的非结构化数据(教师的教案、学生的档案袋),对学生的学习情况以及教师的任教情况进行实时评价,得出科学的结论。同时允许教师与学生通过评价软件反馈意见和建议,他们反馈的信息也将通过网络录入数据库,成为今后评价的参考数据,以此使课程实施易于监测和调控。目前西方国家已做了一些尝试,例如,美国田纳西州增值评价系统(TennesseeValue Added Assessment System,TVAAS)为了准确评估教师工作效能、以及学校和学区的各方面指标,连续多年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追踪分析。

4.运用云计算与智能游戏服务课程,推进学生课程学习体验的优化

“互联网+”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充分尊重个体价值的时代,优化个体的学习体验与满足个体的需求成为了“互联网+”所要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新课程改革所追求的。对于授课方式来说,当学习者通过自身对课程的学习体验将课程传达的知识内化形成自身知识体系的时候,这样的授课方式才算成功。对于学习者而言,当授课方式引发了自己快乐学习体验,愉快地满足自身对课程学习欲望的时候,学习者才能对课程产生再次学习的兴趣,从而进行高效的学习。因此,推进学生课程学习体验的优化,成了“互联网+课程”实施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有如下优化策略。

开发课程类网络智能游戏,为学习者创设生动的游戏化学习情景,让学习者在智能游戏带来的愉悦中激发学习热情,充分学习课程,积极自主地促进课程知识内化,从玩中学。

优化“互联网+课程”产品的设计,增加其与生活的紧密联系,使学习者的学习过程更加生动有趣,帮助学习者将课程学习内容与生活经验连结,促进知识的内化。

虎年成语范文5

未成年人监护缺失,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或者虽有监护人但其未完全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形。下文中,笔者将结合2011年至2015年期间徐汇区涉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情况的调研数据,且主要依据辖区内13起典型案例及其当事人为研究样本,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的现状论、成因论和对策论作出初步阐述和分析,以期对监护缺失境遇下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及危害

国家《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r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我国就有55.52%的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监护缺失问题,部分城市的上述比率甚至高达63.89%。监护人监护和教育的缺位,对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消极影响,及其高概率诱发犯罪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略的现实。具体而言,有关问题的现状及危害可从样本案例中管窥一二。

(一)涉案未成年人基本情况

1.年龄情况。样本案例中,监护缺失的涉案未成年人年龄普遍较小,在案发时平均年龄不满13周岁,最幼的7岁,最长的也只有15岁。

2.性别情况。在这些涉案未成年人中,男性比例居多,占到近七成;女性则不足三成。

3.入学情况。案发时,涉案未成年人均系在校学生。其中,多数对象为初中在读者,所占比例为76.9%;小学生仅占23.1%。

4.户籍情况。涉案未成年人主要为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其中,拥有本区户籍的占69.2%、外区户籍的占7.7%。其余23.1%的对象系属外地户籍及户籍不明者。

(二)监护缺失的现状及危害

1.生存失管,基本生存难保障。个别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一日三餐、衣食住行都面临困境。如父母双亡与90多岁祖母同住的周某某,若非邻居帮助和街道救助,生存都难以为继。

2.生活失序,易导致不良生活习惯,甚至影响学业。涉案未成年人多呈现用餐、休息、学习和娱乐时间不规律,日夜颠倒,毫无顾忌的问题,经常出现看电视、打游戏通宵达旦的现象,沉溺网络者超过30.8%。有逃学行为者7.7%,辍学或暂时中断学业的有23.1%。

3.安全失控,遭受侵害的危险程度较高。由于缺乏监护和干预,未成年人在用电、交通、社交等各方面均存在安全隐患。如刘某某为避开精神残疾的父亲骚扰而与其姐远住市郊,小学一年级的她每日上学独自往返于宝山与徐汇,纵贯市区存在较大的交通和人身安全风险。

4.身心失调,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易形成抑郁性格,个别甚至自暴自弃,厌世轻生;有的则喜怒无常,性情暴躁,易迁怒他人。如年仅三年级的张某,常把遭受父亲家暴的怨恨发泄到同学身上,多次在校殴打同学。

5.行为失范,易导致违法犯罪。面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自制力差、文化和法律知识少、易受外界影响的特点就暴露得更加明显,很容易在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时,跟着社会上的不良分子走向违法犯罪的歧途。在调查样本中发现,彻夜不归、离家出走的有23.1%,结交不良社会人员和参与打架斗殴的均有15.4%,存在小偷小摸及涉毒行为的均为7.7%。

上述监护缺失的各种危害表现在多数情况下是存在交叉和重合的,对未成年人个体的不利影响更为显著且不可逆转,如再坐视不理,后果将不堪设想。

造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透过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力问题,可以发现其表层原因和深层原因。前者包括监护人缺位、家庭关系变异、监护人因主客观事由不尽义务等个人因素、家庭因素,是原发性的原因;后者主要是在监护权缺失后未得到必要救济和代偿等社会层面的原因,是继发性的原因。下面,逐一探究分析。

1.监护人死亡。研究发现,监护人死亡致使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占7.7%。个别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由于遗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父母双亡,不得已由祖辈暂时予以隔代监护,而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已过世或自身年迈体弱,无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如周某某父母在其三岁、十三岁时相继因病去世,祖父母辈仅有年逾90高龄的祖母一人健在,近亲属也无监护意愿和条件,造成其实际监护形同缺失。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在本次研究中,监护人不具备或者丧失监护能力而造成未成年人失管失教的占7.7%。有些涉案未成年人虽有监护人,但因其存在智障、丧劳等状况,导致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如七岁的刘某某父亲为精神残疾者,为躲避其父无意识的家庭暴力,只能与刚成年的姐姐一同离家临时租住在市郊,而其姐也因智力缺陷而辍学,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护。

3.监护人系吸毒人员或涉嫌违法犯罪。经调查分析,涉案未成年人父母为吸毒或违法人员的占到15.4%。这部分未成年人除难以得到父母足够关爱和监护外,还有可能因父母交际圈的影响,接触到和违法犯罪分子,生存和成长状况格外令人担忧。如黄某父亲曾因贩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需独自抚养年幼的黄某而被暂予监外执行,但其不知悔改仍旧与涉毒人员往来,并因再次涉毒违法而被予以收监,目前,黄某不仅无人监护,而且据居委干部反映常有其父结识的涉毒人员出入黄某家中,影响其正常生活。

4.监护人离异且怠于履行监护责任。调查中,超过七成的涉案未成年人生活在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或重组家庭中,亲情缺损,家庭矛盾较多。尤其在单亲家庭中,监护人独自支撑家庭经济重担,对未成年人或是监护不力,无暇顾及,放任自流;或是放弃监护,交给老人隔代照看;或是监护侵害,因发泄压力对孩子残忍施暴。有些未成年人由于家庭关系变故导致事实上独自一人生活,完全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

解Q方案和应对措施

要从根本上解决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必须完善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构建监护权的公权干预制度。具体可从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督促和形成社会合力等方面采取相应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

结合《民法典》的编纂,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加以修缮整合,重点明确三方面立法事项:一是明确监护责任主体及相应的能力资格条件,可以参照有关立法例以“负面清单”方式,对于监护人资格的禁止性事由予以明文界定,为特定情形下协商监护、撤销监护和指定监护提供更充分的立法指引。二是明确监护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厘定监管及教养手段的法律边界,对监护人监护行为本身和监护行为外部监督评价起到双重规范作用。三是明确未成年人国家代位监护机制。根据国际通行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当家庭的监护责任无法履行或履行严重不当,致使未成年人所处的监护环境不适宜其生存和发展的所有情况时,国家应当积极干预,不仅限于经济、教育方面的支持帮助,甚至要采取替代家庭监护的特殊保护措施。

(二)推进司法保护

司法是检验国家监护法律制度是否起效的关键环节,也是笔者作为司法机关工作者身份而格外关注的领域。要依托“三个转变”切实推进未成年人监护的司法保护:一是程序启动上,变被动为主动。不论是撤销、变更监护人的民事、行政之诉,抑或故意伤害、虐待等刑事诉讼,国家司法在监护救济方面没有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往往只能依申请而行使司法职能,有关行政机关在启动国家代位监护的公益诉讼方面加强探索,同时,检察机关在督促和支持方面必须有更为积极的责任担当。二是机制衔接上,变隔阂为互通。在行政诉讼撤销监护的诉讼期间,以及刑事诉讼强制执行或刑罚执行期间,要优先做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衔接和保障。三是司法能力上,变适格为专业。本市法检两院通过加强专业化办理、素能培训和评查评鉴等方式,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办理质效。

(三)加强行政督促

在“国家监护”“国家亲权”得到立法确认的基础上,还有必要进一步明晰这种国家责任的执行机关,短期内建议由各级民政机关代表国家承担此项职能,统一负责对监护行为的行政指导、管理、监督和处罚工作;未来也可以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局”,除民政救助职能外,将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可能涉及的户籍、教育、卫生等事项整合到该专职机关的职能范畴,避免当下相关政府部门间因工作接驳不力而导致的国家监护权空置的问题。若涉及多方参与综合治理的事项,民政部门或者“儿童保护局”还应当对于发现报告、督促教育、剥夺制裁等工作的有关协助单位予以明确,并逐步建立一套较为科学有效的协同配合机制。

虎年成语范文6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虐待;法律保护与救济;专项立法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05-019-1

2012年经网络曝光而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岭教师虐童案”,将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不受虐待这一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教师虐待的问题,笔者将从法律保护与救济的角度展开论述,同时提出避免、预防的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范畴

在我国,对于未成年的保护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学校保护部分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后,将幼儿园纳入了学校的范围,对于年龄较小的幼儿给予了更大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些方面没有涉及,或语意不详。例如第二章第21条中用了“体罚、变相体罚”这一概念,这里所指的概念与其他部门法中的“虐待”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并未做出解释,给出概念之间的明确界定,在法律适用时会出现问题。又如第六章63条中所提及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包含的范围,该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增加了法律适用时的不确定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范畴

在我国,对于教师行为的约束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规定予以实现。在《教师法》第37条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37条中只对教师行为做出了处罚,而没有明确对于受体罚学生应该采取何种的保护,未成年学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也没有提及,这些都是立法上存在的空白。

三、《行政处罚法》范畴

《行政处罚法》主要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教师的一般违法行为,大都会采依据《行政处罚法》来进行处理。因为缺少了《刑法》中明确的罪名和强制约束,而为了保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从而对教师予以惩戒,对未成年学生予以保护,采用《行政处罚法》来进行处理,更具有说服力。在“温岭虐童案件”的处罚中,当地公安机关就是依据《治安管理条例》予以涉案教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针对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行政处罚法》范畴内可行的处罚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从现今曝光的几起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的案例来看,最终都采取了行政拘留的措施。笔者认为行政拘留的措施虽然对教师有一定的惩戒作用,但是是否起到了严厉的惩戒作用,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根据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而受到虐待的未成年学生心理上的创伤,是很难弥补的。这种处罚的力度与造成的伤害不对等,也是饱受学界诟病的一部分。所以,《行政处罚法》中应该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严重程度,适当加大行政拘留的期限。

2.吊销教师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在未成年学生中还有儿童,像虐待儿童的行为,属于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但是我国刑法中暂时没有关于虐待儿童罪的法律规定。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虐待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是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的。所以,吊销施虐教师的从业资格证,使得教师队伍更加纯洁,更加有利于对于未成年学生的培养。

3.罚款。罚款也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近期曝光的几起幼儿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施虐教师被处以行政罚款基本上是数千元的水平,这种惩罚对于施虐教师来说未免有些过于宽松,没有体现法律的权威和严厉,对于施虐教师的惩戒教育作用也显得不足。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的恶劣行径,对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的深远的影响,仅仅是千元的罚款,并不足以惩罚施虐人。

四、《刑法》范畴

上一篇惊蛰诗句

下一篇桥梁抗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