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公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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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示范文1

中国幅员辽阔,地质构造复杂,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非常丰富,我国已发现矿产171种,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潜在总值估计超过4万亿美元,位居世界前列。那么这就说明我国的矿产资源的含量十分丰富。矿产资源的分布也很广泛,因此矿产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就应该建立矿产资源工程项目。从实质上而言,矿产资源工程项目也是优化资源配置工程。本文主要通过建立一些模型,对矿产资源工程项目财务成本管理模式进行研究,旨在为矿产资源工程项目财务成本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成本模型的构建

首先,必须根据成本预测、决策的目标,找出同它有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主要变量,弄清哪些是决策变量,哪些是评价变量和环境变量。其次,要搞清这些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再次,要根据成本理论和以往实际经验,选定一些方程以描述他们之间的依存关系和因果关系。一个模型可能由一个方程组成,也可能由几个方程组成,相互关系可能是线性关系,也可能是非线性关系。最后,要对选定的方程进行识别,也就是要识别在统计资料足够充分时,模型的结构参数是否能从统计资料中估算出来,参数估算出来以后,模型的整个方程是否有唯一解。通常我们说的成本模型,主要是指结构方程式的成本模型来说的。结构方程式的成本模型大多由一些子模型结合而成。本研究采用本量利分析中的保本模型和成本分界点的产量模型。

(一)保本模型 线性本量利模型由总收人函数和总成本函数两个子模型组成,把两个子模型结合在一起,就建立了利润模型,再假定利润为零,正好保本,也就从利润模型中导出了保本模型,用公式表示如下:

子模型1. 总收人子模型:R=px (1)

子模型2. 总成本子模型:Y=a+bx (2)

利润模型:G=R-Y=px-a-bx=(p-b)x-a (3)

假设利润为0,则(3)式为:

(p-b)x-a=0 (4)

由(4)式,即可导出线性本量利基本模型,即保本模型:

保本业务量:x== (5)

式中:R―总收人;Y―总成本;G―利润;x―业务量或产量;p―扣除销售税金后的单位售价;b―单位变动成本;a―固定成本;r―单位贡献毛益,r=p-b。

在以上线性保本模型中,可以看出,模型是由变量、参数和一定函数关系组成的。变量有3种:

其一,决策变量。即要预测、决策的变量,是指作为预测、决策的主要依据的变量,也就是模型方程式中需要求解的变量。在以上保本模型中,保本业务量就是模型中的决策变量。

其二,评价变量。是评价决策变量是否达到一定要求的变量。在保本模型中,评价决策变量的依据就是业务量是否达到保本的要求,要以利润为零作为衡量尺度,利润为零,不盈不亏就达到了保本点。所以,利润是一个评价变量。

其三,环境变量。是指经济系统本身无法决策而要由外部环境来决策的变量。在保本模型中,单位售价属于环境变量,它是由国家定价或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企业本身无能为力,属于企业不可控因素。

在以上3种变量中,决策变量和评价变量都是内部变量,他们可由企业成本管理系统内部决定;而环境变量则为外部变量,要由企业外部环境来决定。关于参数,是经济模型中的具体数值,通常都是一些常数,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变。因经济模型中参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根据系统观察或技术经济计算测定,才能估算出来。如果参数估计错误,就会导致模型得出错误的结论。在以上保本模型中,固定成本和单位变动成本都属于参数,他们反映了各个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固定成本增加,在贡献毛益不变的情况下,保本业务量就相应增加;反之,则可相应减少。单位变动成本也一样,在单位售价和固定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单位变动成本增加,贡献毛益就会减少,保本量就要增加;反之,可以增加贡献毛益,使保本量相应减少。经济模型通过一定的函数关系,把多个变量和参数联系在一起,就能用以反映现实经济现象的数量关系。以上线性本量利模型就反映了成本、业务量和利润之间的一定函数关系。在建立经济模型时,由于模型是现实系统的抽象描述,所以,要有一定条件作为假设。在以上保本模型中,就存在以下假设:

假设1:当期销售量要等于生产量,期初和期末产成品库存量没有变动;

假设2:都是在一定业务量范围以内,如果超出一定业务量,固定成本和单位变动成本就不能成为常数,要相应发生变动;

假设3: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或者虽生产多种产品,但产量结构保持稳定;

假设4:变动成本总额和销售总收人随着业务量的增减而相应增减,是一种线性关系。如果以上假设不能成立,线性保本模型就失去了意义或者要重新修改。

(二)成本分界点的产量模型 在成本决策中,经常发生不同的生产工艺方案会产生不同的成本水平,要求我们及时作出决策,通常,维持原有生产工艺方案时间久了,可能会不合算。同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案比较,固定成本不会增加,而单位产品的变动成本往往要高得多。所以,在产量小时维持原有生产工艺方案问题不大,如果产量增大,就不一定合适,要设法采用新的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案来代替。这时,就要购置一些先进的设备,但这要增加固定成本,而单位产品的变动成本有可能降低。权衡利弊,究竟产量在多少时适宜于改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案,就要建立一个成本决策模型,即成本分界点的产量模型来解决。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成本分界点的产量(x)是决策变量,同这个决策变量有关的判断变量是总成本水平(Y),而成本水平的高低,可用固定成本(a)和单位产品的变动成本(b)来求得。a、b均为参数。由此,我们可以建立成本分界点的产量模型如下:

子模型1. 原有生产工艺方案的总成本Y1=a1+b1x (6)

子模型2. 先进生产工艺方案的总成本Y2=a2+b2x (7)

由此可见,原有生产工艺方案和先进生产工艺方案的总成本相等时的产量,就是成本分界点

的产量,即: a1+b1x=a2+b2x

根据上式整理,通过以上模型,就可求得成本分界点的产量模型为:

x= (8)

就可求得产量在多大时应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方案来代替原有生产工艺方案。以上模型中的参数(a、b),只要统计资料充分,完全可以估算出来,因此,模型有唯一解。

三、参数估计

估计参数的基本方法通常有最小平方法和最大可能法两种,在随机干扰因素的概率分布遵循正态分布规律的条件下,这两种方法所得结果相同。其中最小平方法是数理统计中建立线性回归方程求参数的常用方法,根据这种方法,使回归直线上各点的理论值和相应各点的观察值之差的平方和为最小,所以,它是计算参数比较理想的一种方法。对于以上成本分界点的产量模型中a、b两个参数就可采用最小平方法求得。先把原有生产工艺方案和先进生产工艺方案的总成本(y)和产量(x)的各期实际数值整理出来(先进生产工艺方案的数值可从外厂调查取得),然后可按照以下公式求得:

a= (9)

b= (10)

预测企业某种产品的计划年度总成本,首先要把该种产品最近几年的每年产量和总成本数据进行整理,汇编成表1。

其次,根据上表资料,采用回归分析法,求出预测总成本的回归直线方程,编制计算表如表2。

用上表数据分别代入(9)和(10),就可以计算出a和b的值:

b===290

a===3800

将a和b代入回归直线方程,得:

y=a+bx=3800+290x

式中:x―产品产量;y―产品总成本;a―固定成本;b―单位产品的变动成本;n―年数。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这就决定了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矿产资源工程项目正在实施之中,考虑到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经济性,就必须要认真地分析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及管理,这能够非常有效地进行矿产资源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进而对于矿产资源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2

近年来,在住房制度改革及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居民住房消费得到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这对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问题在不少地区还比较突出,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短斤缺两”、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居民住房消费积极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大幅度下降,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必须坚持深化改革与加强法制并举的指导思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牵头单位,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监督检查。

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解决群体上访、重复上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并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未按约定支付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未按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可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必须取得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手续。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适应政府按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对于擅自变更规划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挪用预售款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对于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建设项目。

(二)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依法查处面积“短斤缺两”行为

要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

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三)强化合同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未包含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划、设计调整导致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变更后10日内通知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

各地要严把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进行保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要通过完善物业管理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合同等措施,明确业主、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会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要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在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通过优胜劣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地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对于管理不到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于经营中有劣迹的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在媒体上曝光。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各地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对违法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测,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七)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行为

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于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虚假或不实信息、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通知下发前,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并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查处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三、建立网上公示制度,促进诚信制度的建立

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推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资格。无相应资格的,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取得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也要逐步实行网上公示制度。

推广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各种办事程序、审查要件、办事时限、收费标准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备案等内容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要把是否有不良记录作为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批的条件。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不良行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个季度末,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将不定期在有关媒体上曝光。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

四、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加快制订和完善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规、政策,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的企业进行全面培训,提高房地产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房地产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购房者充分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减少事前的行政审批,加强事后监督。要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环节的各种审批,必须审批的要规范操作,简化程序,透明公开,明确责任;要建立错案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要通过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推行服务承诺等措施,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方便购房人办理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各地要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投诉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房地产投诉。对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房地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3

据一份“透明国际”的报告,目前全世界至少有12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和执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归纳而言,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如下几点:

首先,大部分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法,都属立法等级最高的一级立法,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加拿大《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行为法》、法国《资金透明法》、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及新加坡《财产申报法》。法律等级越高,其权威也越高。

与权威立法相对应,受理财产申报的机关也是权威独立机关,如新加坡是内阁廉政署,泰国是反贪委员会,墨西哥为联邦监察总署,美国根据《政府道德法》的规定,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政府道德署。

第二,高级公务员带头申报推动制度运行。 2003年,肯尼亚总统齐贝吉率先向国民议会议长申报了自己的财产,推动了肯尼亚官员申报财产的制度运行。到2010年,肯尼亚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扩大到官员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肯尼亚也是非洲第一个把不履行如实申报行为与刑事责任挂钩的国家。财产申报制度也帮助了肯尼亚成为非洲当代史上第一个实现“权力分享”化解国内政治危机的国家。

如肯尼亚一样,许多反腐制度受阻的国家,正是高级别官员的果决的带头行动,为别人竖立了效仿的榜样。1997年俄罗斯“反腐”风暴中的普京、1993年韩国“阳光运动”中的金泳三总统,都是率先申报。

第三,推行初始阶段“威恩并重”。如中国香港,20世纪70年代以前也曾经出现众多腐败现象。香港政府在市民的推动下也想根治警察腐败,但是因得不到广大警察的配合而难有成效,最后只好“大赦”贪污警察。

第四,全面铺开金融实名制。金泳三发起的反腐败运动,也被称为“不流血的革命”,实质上就是推行金融实名制,为财产申报制创造积极条件。据报道,1993年,韩国行贿受贿等社会顽疾十分严重,许多政府官员和大企业集团的领导利用种种不正当的手段积累了大量的不正当收入。但由于没有实行金融实名制,政府对于“黑钱”的规模无从知晓,在一些贪污受贿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缺乏必要的证据而无法深究。在该年的8月12日,时任韩国总统金泳三正式宣布在韩国境内实行金融实名制度,规定所有银行存款户头都必须在两个月内转化为真名,否则将征收高额的罚金,最后直到没收假名存款。在实行了存款实名制后的一个月内,韩国的一些政府要员因存款曝光而纷纷辞职,韩国社会的腐败之风也因多了一个层次的监督控制而有所减弱。

第五,申报与公示相结合。美国执行双轨制,一般公务员适用财产申报制,不对外公开,而高级事务公务员和高级政治官员,则适用财产公示制,其财产公布于社会,以便全社会监督。

第六,严厉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美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更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据报道,自执行财产申报制后,美国田纳西州的2名县专员和2名县司法官因为迟交财产申报表达8个月之久,而受到每人1万美元的处罚。而美国众议院议长詹姆士・赖特申报财产不实,被迫辞去公职。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4

拆迁户自焚定性为暴力抗法是错上加错

魏文彪

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16天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泼上汽油用打火机自焚。如今,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所谓暴力抗法是指用暴力手段阻止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受到人身伤害的应该是执法人员。但是成都市金牛区拆迁户唐福珍在自己身上泼汽油自焚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并未对强行拆迁人员构成身体伤害,所以当地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显然是定性错误。而且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因为拆迁事件遭到损毁,在这种情形下,当地政府依然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显然还是缺乏应有的人性化的体现。 

 

如果说当地政府所谓暴力抗法指的是唐福珍亲属的行为,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同样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据唐福珍的邻居邓尤德介绍,当时她看到唐福珍一遍遍喊话,两次朝自己身上浇汽油,想以死来阻止拆迁人员进攻,但是那些人完全不予理会,他们锯开三楼防盗门,头戴钢盔,手持棍棒,冲上三楼楼顶,由于唐家的人都躲在楼顶平台上,吼叫声、妇女孩子哭喊声混成一片,站在阁楼上的唐福珍情绪激动之下将汽油浇在身上自焚。另外,撇开现场打斗谁是谁非不说,正如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所认为的,如果当地国土、规划等管理部门认定胡昌明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应当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并允许胡昌明对相关处罚提起诉讼,如果处罚最终被依法认定为合法,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处罚决定,区政府本身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是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严重相违背的。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当地政府对胡昌明的房屋能够遵循法定途径处理,即如律师刘亚军所说的首先对他们所认定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罚,并尊重当事人不服处罚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处罚合法有效,再申请法院执行相关处罚决定,事件的结果就不至于会如此的惨烈。而且如果当地政府遵循法定途径处理相关房屋,当事人申述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地位中立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最终决定一般会令当事人心服口服,也就不会有所谓的“抗法”行为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其实从来都是先有违法暴力拆迁然后才有所谓的“暴力抗法”,地方政府在拆迁事务中充分尊重拆迁户权利,杜绝暴力拆迁行为,才是避免“暴力抗法”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

 

近些年来,类似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这样以极端方式阻止暴力拆迁的现象时有出现,而这些居民以包括自焚在内极端方式阻止拆迁行为的发生,究其根源在于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在拆迁补偿上充分尊重拆迁户的权益,没有在拆迁工作方式方法上遵循法定途径,从而导致矛盾激化,拆迁户在缺乏权利救济情形下采取极端方式抗争。所以,类似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这样以极端方式阻止拆迁现象要能减少出现,最为根本的是各地政府应当进一步强化自身尊重民众权益的意识与法制意识,并在拆迁事务处置过程中贯彻人性化思维。而像成都金牛区当地政府这样不反思自身在拆迁户自焚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失当之处,反而轻率地将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显然无助于类似围绕着拆迁引发的极端事件的减少出现,无益于社会正义与和谐的促进。

 

代表参选人公开财产的“宣示”价值

盛大林

“不动产系2002年购买的,当时价值为14万元的173.5平方米房屋一套;存款系中行卡一张,内有余额39015.10元;私车系吉利金刚1.5排量小汽车一台,2007年6月9日购入时价格为5.78万元;无购物卡、有价证券、名人字画、古董,也无债务……”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为了参选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大代表,11月12日在红网衡阳论坛上公示了自己的全部财产。他表示,如能当选,将每年公示一次财产供公众监督,同时他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大代表能够公示财产接受监督。“如果当选了代表,获得了公权力,行使了公权力,那时也必须让渡一部分个人隐私权。”

 

罗秋林,这个名字怎么那么熟悉?上网一查,很快就找到了答案:2006年6月,罗秋林曾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衡阳市国资委确认原告也就是他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这一事件曾轰动一时。国有资产属全民所有,包括罗秋林在内的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应该拥有一份,所有权不能只是理论上的,要落实到每个公民的头上。

 

我国正致力于打造“阳光政府”,并试图推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但由于大多数官员不支持从而举步维艰。有的官员认为,个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是隐私;有的官员担心,财产的公开会影响个人及家人的财产安全;有的官员甚至反问:“老百姓为什么不公开自己的财产?”可以看出,在财产公开问题上,有的官员存在错误认识,有的官员则总是寻找借口……在罗秋林的行为面前,官员们的那些借口无处遁形。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要想顺利推行,首先要取得社会的共识,而罗秋林的行为就有助于这种共识的建立。不管罗秋林的行为是不是“作秀”,也不管罗秋林最终能不能当选人大代表,他主动公开个人财产的行为都具有一种特殊的价值,那就是“宣示”——他用行动告诉世人:获得公权力的人应该让渡一部分个人的隐私权;他用行动说明了一个道理:光明磊落的人及其财产完全不必害怕阳光!

 

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国有资产份额,让世人蓦然明白了国资“所有者缺位”的道理;为选举而主动公开个人的财产,为所有掌握公权力的人作了一个生动的示范。即使罗秋林确实在“出风头”,我也认为这样的“风头”出得很有价值。

 

平等是法治的精髓

乔新生

与一位社会学家聊天,他讲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故事:武汉某大型国企的一位职工曾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乡下农民,每天出出进进,总是对承租人恶语相向。不曾想,其后国有企业改制,他下了岗,为了生存不得不寄人篱下,摆摊赚钱。而他做小生意的地方,就在那位发达了的乡下农民所开饭馆附近。饭馆老板每次走到地摊前,总是恶语相向,有时甚至拳脚相加。社会学家感叹道,中国城乡关系的变化,由此可见一斑。

 

我非常赞同他的观点,但在我看来,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根本原因在于中国人内心深处的等级意识。城里人瞧不起乡下人,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有钱人瞧不起穷人,认为自己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利。中国人习惯于超稳定的秩序结构,可一旦社会关系发生剧烈变化,那么,阶层之间难免发生激烈对峙与碰撞,进而出现一些令人发指的暴力事件。

 

现如今国家强调依法治国,越来越多的法学工作者走上领导岗位。但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随之出现:那些平时待人谦恭的学者一旦走上领导岗位,说话的口气,待人接物的方式,甚至连走路的姿态都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面对昔日的同事和师长,他们不由自主地流露出一种居高临下的神态。

 

不能说这些人没有教养,也不能说这些人没有法律知识,他们之所以如此行事,是因为他们把整个社会想象成为等级森严的社会,而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则代表着自己所处的等级地位。这些人虽然具有法学学位和大学教师职称,但是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因为学位、职称只不过是他们加官晋爵的台阶,一旦高高在上,他们就可君临天下。这样的人培养出来的学生,究竟是现代社会的公民,还是封建社会的臣民,可想而知。

 

平等是自由的基础,而自由是权利的核心价值。如果没有平等的意识,那么,尽管有非常地道的法律专业知识,这些人仍然不能被称作合格的法律人。因为他们所拥有的法律知识,只不过是他们欺负其他社会阶层公民的工具和手段;他们所掌握的各种法律技能,只不过是他们走上更高领导岗位,从而实现对更多人统治的基础和条件罢了。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5

2010年底,民政部布置的全国性的低保认定大排查告一段落,各地对城市低保户进行地毯式大排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退尽退。

据江西省民政厅的最新消息,江西省去年共对3万多名基层干部亲属进行备案登记,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干部亲属低保资格7000多人。

与此同时,湖南省益阳市纪检监察机关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排查,全市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2077户4569人,而安徽省合肥市享受低保人数则从2006年的12万人左右,缩减到目前的48000多人。有关专家还透露,河南全省在2006年曾清退冒牌低保户达20多万人。

截至目前,民政部并未公布去年全国清退低保户的人数,据2010年6月国家审计署的一份报告称,有194个区县向不符合条件的6.29万户家庭发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3.3亿元,其中向1.19万户登记拥有个人企业、车辆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发放低保7376.65万元。

“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骗保数字。”有关专家估计,全国近3000个区县不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可能将近上百万。

民政部日前通知要求将排查进行到底,对于家庭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经常变动的,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而县级民政部门也要建立起抽查机制,每年抽查数量,应不少于新申请低保家庭总数和已有低保家庭总数的20%。

“官保”牵动全局

各地排查“伪低保”的同时,一批困难群众又在新年陆续申请到了低保。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韩克庆调查发现,在对1000多人进行的访谈中,绝大多数人把低保制度当作政府的一种恩赐,却没有多少说话权。一些人并不讳言吃低保需要打点的现实。

近年来,城乡低保普及的同时,一些民政工作人员、乡村干部把黑手伸向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出现了“富人抢穷人口粮”的现实尴尬。

来自内蒙古的一位低保户说,几年前,她就想申请低保,节前刚好批下来,“当初我们送600元好处费给他们,就能申请到,前年交2000也可以申请到,今年我送了4000,才办下来……”

类似的“人情保”、“关系保”层出不穷。2009年12月,一家都市报报道海口大致坡镇冲坡岭热作场申报72户低保户的名单中,竟有61户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低保金。

与城市低保相比,农村低保中的问题更多。低保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村干部说了算,骗保现象和村干部利用低保寻租的问题长期存在。

据媒体报道,河北衡水枣强县一个村的村支书、村主任及其妻子、岳母、儿子大伯都成了低保户,而且村里有多名村民被冒名办理了低保,款项不知落入了谁的口袋。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已在2008年上半年去世的一位村民,竟也在领取低保。

江西2006年实施低保政策后,一些新富和官员亲属赫然挤进低保名单之中,最近被媒体披露的湖口县民政局副局长骆丛生的父亲骆水贵,死亡两年多却仍然在吃低保,当地很多真正生活困难的村民反而享受不到低保。据湖口县民政局去年10月的消息显示,全县当年共清退城乡低保对象547户907人,涉及村干部及亲属28户54人。专家认为,官员骗吃低保现象不再是单纯的个案,颇有牵动全局之势。

财产难核查

“从最近的检查以及国家审计署对部分地区低保工作审计反馈的情况看,还存在低保对象认定不够准确,个别地方还相当突出。”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城市处处长刘喜堂说,一些地方在审计的时候发现不少低保户家庭有车辆和多套房产,但民政部门在日常审查中很难察觉,“他们隐瞒了这些相关的财产信息。”

2010年下半年,民政部接连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并将有价证券、存款、房、车等财产作为认定低保的重要依据。

一直以来,准确定位和核查低保享受对象是困扰民政部门的难题。各地设置形形“低保门槛”防止造假。2010年,江西省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93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50万人。2010年3月起,江西省在城市社区推广了低保听证制度,在农村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评议制度。同时,江西开始推广基层干部及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凡享受低保的基层干部及其亲属,重新由村(居)委会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取消低保资格。

目前,各区县、街道等基层民政部门会定期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资格动态审核。该位救助局官员称,每一户申请低保,都需经村居委会、街道乡镇、区县的“三级审核”。同时还加强低保公示力度,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都进行公示。

绝大多数低保户对张榜公布颇有微词,担心子女在社区和学校受到歧视。韩克庆认为,低保政策要求定期公示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是在居民收入不透明的情况下,通过群众监督预防冒领低保金的权宜之计,难免有负面影响。

一些民政干部介绍,目前审核低保资格主要是通过收入评估。如果低保人员就业后收入超过低保标准,须逐渐退出低保。不过,对于低保人员车、房等财产情况,民政部门尚无途径掌握,也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车、房等财产外,一些“吃低保”的人员还存在弹性就业、反复就业。对于隐性就业者,民政部门无法获得有力证据证明其隐性收入,例如低保对象在家炒股。另外,低保人员通过遗产继承等形式,实际收入也可能远超出低保水平,民政部门缺乏渠道获知。

此外,内地核查低保的工作人员主要是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协助人员,大都是临时性客串,低保核查的质量优劣与其岗位、收人等关系不大,因此很容易导致责任缺失。按规定,低保对象的审核至少半年审核一次,但多数民政局一年才审核一次,以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享受低保。

信息需共享

针对前述问题,韩克庆呼吁迫切需要建立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为核心的收入审核制度,以规范低保对象审核。

迄今为止,大陆尚未建立起与现实需要相适应的金融信用体制和居民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收入和金融资产不公开透明,个人所得税制度也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和调查统计手段,导致收入审查的具体工作要靠手工方式进行。

特别是对一些有存款、有价证券及实际家庭收入高而无固定职业以及长期外出、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和已经享受低保的家庭,核定其实际情况较为困难。

一些民政干部反映,去用人单位了解低保申请人收入常常遭拒,用人单位甚至为低保申请人开具虚假的收入证明。由于对用人单位没有监督约束机制,民政干部开展家庭调查工作更难,低保人员可以说这个月有收入,下个月没收入。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领取退休金的人,由于民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信息不对称,一旦不如实上报,民政部门就很难掌握真实情况。

韩克庆建议,借助现有的信息网络平台,包括利用银行、税务、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依法强制性获取申请者和受助者的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结合个人申报,明确有关机构和个人在低保资格评估中的职责和义务。这牵涉到电子政务工程中破除部门障壁、实现信息共享的问题。

例如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工作但其实际收入在最低工资以下的给予证明;工商部门对早夜市和正规市场的个体商户出具收人证明;税务部门应根据其交税情况,提供收入证明;金融、证券部门必要时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进行存款、证券交易等情况的调查。

官员财产公示范文6

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新的规定,加强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较原来规定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立法上的缺陷,还需加以完善。

引言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入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二)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对这个问题许多国家比我们规定得明确:《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均表同意并且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该证书必须在举行婚礼前交至身份官员。德国法也有类似之规定。我国应具体规定,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效力等问题,无论是在登记结婚时做出约定,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约定,都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须经过公证等,以加强财产约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

(三)缺乏非常财产制的规定

所谓非常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当然适用分别财产制;或者经夫妻一方、第三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而改为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制度。现行婚姻家庭法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得比较周详,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却没有做出规定,当夫妻方基于正当理由,如分居、一方非正常地大量挥霍共同财产、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遭对方拒绝时,往往又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支持,为达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其唯一选择就是通过离婚诉讼从而来分割共同财产,显而易见,这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四)请求补偿权和获得帮助权有待完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有从另一方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得到帮助的权利。请求补偿制和获得帮助制的设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家庭的经济生活功能,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会资源的组合未尽优化的国情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实践中关于请求补偿权和获得帮助权操作性比较差。比如请求补偿权,如何判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存在着举证难的现实问题,很难制定一个量化的标准。所以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道德规范上升到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还需考虑其实现的可能性,否则形同虚设。

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增设总则性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的总则性规定,体现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夫妻财产制不可缺少的内容。出于对总则性条款重要性的考虑,立法上不妨采取对现有夫妻财产制的一般性原则在婚姻家庭法总则中进行规定,比如: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与法定及其适用效力的先后、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等,以满足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指引性和概括性的要求。

(二)建立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重大改变,因而可能会对夫妻关系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我国法律应引进该制度,但应严格限定请求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的资格和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法定理由。具体规定以下内容:明确规定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一年以上的,夫妻一方受他方的虐待、遗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或有其他重大事由的;明确规定申请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及申请方式。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应仅限于夫妻双方,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权人则不能提出这种申请,以与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一般原则相协调。

(三)完善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1、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如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适用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是一种与夫妻身份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只有夫妻双方才能实施,不得。因此,如果夫妻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适用约定财产制。

2、明确规定约定时间与约定生效的时间,允许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后都能做出财产约定,在时间上不必加以限制,但财产约定的生效只能在当事人结婚以后。

3、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应由公证机关公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及公示。

参考文献

[1]王丽萍.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立法完善[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