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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书范文1
关键词:侵权行为;数人侵权;责任
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又一空白,对于民事制度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重大意义。《侵权责任法》的第二章对于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做出了相关规定,表面上看区分了数人侵权的几种类型,并且针对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是仔细读过之后还是会产生许多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什么?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两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如何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免过于单薄简单了,也为此在理论见掀起了轩然大波。下面根据法条的规定,笔者将陈述自己对数人侵权的理解。
一、共同侵权行为
此处所述的共同侵权为典型的共同侵权。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理论界主要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主要观点:
1、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加害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通谋,或者没有通谋,但是对于损害有共同的认识。因此,主观说又分为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王利明教授也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2、客观说扩大了侵权责任的使用范围,认为只要各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客观上是不可分割的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王泽鉴教授将此表述为: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以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足以,于此行为以外,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
3、张新宝教授则是折中说的代表人,其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判断应该考虑主客观两方面要素。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皆可,但不要求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只要过错的内容相同或相近;客观方面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皆为损害后果发生不可或缺的原因。折中说的认定标准太过苛刻,缩小了共同侵权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对受害人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法学理论,笔者认为,典型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2、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即侵权行为人具有致人损害的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3、行为的共同性,也就是说数人行为必须相互关联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4、结果的同一性,指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可分的。5、法定的连带责任,不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二、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加害行为,个加害行为均可能造成损害,而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正如《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具备三个条件: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此处的共同应和典型共同侵权行为一致)和无法确定造成损害结果的具体加害人。正因为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法律本着保护受害人的原则,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共同危险行为可以划归为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
三、教唆、帮组型共同侵权
《侵权行为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唆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侵权意图或者虽有侵权意图但正在犹豫不决、侵权意图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侵权行为。帮助者通常是指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人。帮助行为具体可以是提供工具、指示目标等物质上的帮助或者以言辞激励的方式从精神上提供帮助。但是请注意, 教唆人与帮助人均须未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侵害行为,教唆人与帮助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则为实行行为人。
1988年1月 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基本沿袭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但其实这种将教唆与帮助混为一谈的惩罚方式存在着不合理之处。首先,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主观恶性小于教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次,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非常复杂,就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而言,有的大,有的小,如果一律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过于严苛。因此,应当区分帮助行为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确定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可以这样理解: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帮助行为的原因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不超过全部责任的50%,其余责任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由《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知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由该数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以及能否确定个人责任大小为标准,对行为人分别规定了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平均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应当明确认定的制度标准,目前通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行为类型对应责任形态,而是以各种责任形态的适用规则,对应适用范围或者标准。以往学者根据第一种方式来划分数人侵权的形态类型,所得的结论并不理想,因此笔者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法。根据各责任形态责任基础及适用条件,尤其是“牵连性”多数人债的责任基础,确定各责任形态的适用标准或范围,构建我国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体系。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承担责任书范文2
刚上任三个月,其手下销售代表小李,被客户投诉贪污返利,审计部去查,果真如此,返利单据上面还有吴经理的签名。这件事,惹得张总大为光火光火,便亲自到销售部质问此事。
“我不知道你是怎么当经理的,”张总对吴为说,“你手下的销售代表,竟然胆敢贪污客户的返利,这么长时间了,你居然不知道?要等到客户投诉到我这里才知道,唉!也不知道你是怎么做管理的。”
“我也刚知道此事,”吴经理辩解道,“按照公司流程,小李是把返利单报到我的助理那里,她审一下,整理好,给我签字,我的工作也多,没能仔细审核。”
“就那么简单吗?你的工作比我多吗?”张总怀疑地看着吴为。
吴经理无奈地说道:“是我工作的疏忽,回头我会和助理商量改进工作流程,并要求公司处理她,也请处理我。”
“处理助理能补回公司的损失吗?这件事应该负全责的是你!”张总对于吴经理这种模糊的态度很气愤。
“是这样的,”吴经理继续辩解道,“张总,你也知道我刚来,销售部很多关系还没有理顺,我现在助理很能干,在工作上是一把好手。但她和我的关系,我感觉总存在问题,没有理得很顺,甚至有时,我要顺着她的意思来签署一些文件。毕竟我是新来的,要有适应的阶段,我保证今后,这样的事情,一定不会发生了,你再给我一次机会吧。”
“本来我过来,是来了解一下事情的原因,并不是要处理你的,”张总说道,“不过现在得考虑一下了,你的能力问题了。”
以上的案例在企业内部管理中是屡见不鲜的;吴为新到任仅三个月的时间;在工作中出现偏差也是有情可原的。但问题就出现在吴为这个案例中的处理方式的不当而引起老板对其能力的怀疑。在本案例中,吴为又哪些不当言辞呢?
1. 面对老板的责问,不懂得首先认错;不辨别缘由,勇于承担。
吴为虽是新到任的营销部经理,但这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吴为作为营销部门的领导,其部门发生的一切问题,自认首先是他领导的责任。反过来未必成立,营销部门取得的业绩未必就他经理的功劳。作为企业的中层领导,在更多的时候就是过错的替罪羊;
他是企业高层领导与基础员工之间关系的缓冲器。吴为自以为企业高薪聘请的人才;恰恰忘记了之间应承担的责任。
吴总上门指责,未必就是要处罚他;过多是为了平息心中的怒火。因此吴为面对老板的指责,第一时间是承担之间的过错,而不是找理由推卸或者给自己找个垫背的。一个把责任推卸给下属的领导,往往是很难获得下属的认同和尊重的。
同样反过来讲,先将责任主动承担过来,然后再与下属共同探讨问题发生的根源;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予以根治。这样既能快速赢得下属的支持和信任;同时也会赢得老板的认同。学会认错,不会影响自己在上司心中的形象,反而会让你的上司感觉到你是一个谦虚谨慎,敢于承担责任;勇于改正缺点的人。这样的人,才能授予更大的权利,赋予更多的信任。
吴为正确的做法示例:
当老板没有问起来就要直接到老板办公室,和老板汇报这个事情的过程和自己的建议。
张总,这个事情是我的疏忽,我应该仔细审一下返利单的,如果仔细一点,严格一点可能就不会这样了。我要为这事付责任。”吴经理愧疚地说,说完看着张总。
张总紧绷着的脸松弛了一点,缓和地说:“这个事情的影响很坏,你知道别的部门会怎么想?别的销售代表会怎么想?很可能对你以后的工作开展不利。”
“没有办法,既然这样了,我就要为这个事情负责,我服从公司的决定。”吴经理恭敬地说。
2. 学会善于忍受委屈。“忍”字是中层领导者的生存本领。
中层领导者要学会“忍耐”;一个不懂得“忍”字的领导者往往死得更快。或许某些人认为:“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别往了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职场上没有世外桃源;天下的乌鸦一般黑。中层领导者在一次次忍耐中获得上司的认同,在一次次忍耐中取得下属的信任。忍耐是给自己创造机会,忍耐是给自己留下重整旗鼓的时间。
中层领导的“忍”;不仅仅是对上司的忍;还包括对下属的“忍”。例子中吴为羽翼未丰,受到了小小助理的欺负,这是很正常的,谁能在工作中,真正完全掌控呢?摆脱环境的影响,要时间,也要实力。自己受了委屈,打掉牙和血吞,怎么能让老板知道呢?老板不会认为“有情可原”,而只会认为无能,连个助理都搞不定。
另外,你又怎么知道助理不是老板派来专门监视你的呢?毕竟人家是老员工,而你只来了三个月呀?可能助理得到的信任比吴为还多,可能助理是在老板的授意之下,来专门给你制造一些问题,来看你的能力的。听到吴为这样抱怨助理,老板会怎么想呢?所以老板有下面的话也就不奇怪了:“本来我过来,是来了解一下事情的原因,并不是要处理你的,”张总说道,“不过现在得考虑一下了,你的能力问题了。”
3. 主动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取得上司的支持。
问题的出现,追究谁的责任不是主要问题;而是要亡羊补牢,找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杜绝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领导者的能力更多体现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解决核心问题的能力。管理工作总是不间断遭遇到各种问题,作为一个优秀的领导者,一。要有明锐的洞察力;及时察觉到管理中的漏洞;在问题的萌芽阶段就及时化解。二快捷的反应力当问题出现时,在第一时间里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三.果敢的决策力。当下属为问题纷纷推卸责任,众说纷纭时;领导者要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并能排除众议果敢决断。
在以上案例中,吴为在承认错误之后;并能及时向张总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彻底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并且不失时机为自己排除隐患。
吴为的正确做法示例:
“处理你不是根本的办法,关键是以后不出这样的事情,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张总问:
我觉得还是以后把返利,直接由财务部计算出来,再在客户下一次进货时扣除,这样就不通过销售代表了,没有人为的干扰了。”
“这样也是一个办法,但销售代表手上的资源就更少了,你以后要和他们协调起来更难了。不过还是个好办法,我看就出个制度,把这个事情固定下来。”张总赞许地说。
“怎么样,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吗?”张总问;
“还好,我现在的助理帮了我很大的忙,一般都是她审核,整理以后,给我签字。毕竟她是公司的老员工,对公司的情况比我了解。在这三个月,她对我的支持很大,我已经对公司的基本运做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我想是不是给这么优秀的员工一个机会,让她能有更好的发展空间?”吴经理说。(暗示,并借时机解决助理的问题,在夸奖助理的同时,也向老板暗示了自己的苦衷,让他来想进一步的安排。有时也可以直接说,这要看老板的性格而定。)
“她的事情,要由你来安排,这是你们部门内部的事。”张总说。
本文小结:
作为团队的领导者首选必须明白权利不是仅仅靠上司授予的,权利只是表面的服从,难以获得团队成员内心的认同。要真正成为团队的核心;你就必须懂得赢得下属的心。
团领导者其次应具备高瞻远瞩的视眼和敏锐的洞察力;明察秋毫,洞察人心,防患于未然。
第三:团队领导者应具备果敢的决断和甘为人先的勇气和魄力;勇于为团队出现的所有问题承担责任
第四: 团队领导者能形成身先士卒和关爱下属的工作作风;在团队中形成的人格魅力。
第五:团队的领导者应培养和提升解决问题,排除阻碍的能力;具有为达目标,誓不罢休的勇气和意志。
承担责任书范文3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制度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既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焦点问题,所以了解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可以更好地梳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脉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指导企业更有效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不统一,一是学者们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不同,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真正开始是伯文(H. Bowen)在1953年时,发表了他的《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之后。他曾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经营者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卡罗尔(Carror,Aichie,B.,200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国内理论界对CSR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现有文献不多。张彦宁(1990)在《中国企业管理年鉴》中把CSR含义表述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从以上的定义来看,不同地域的学者因所在地域文化的差异对CSR有不同理解,为进一步研究CSR提供了新的议题或拓展了新的空间。从以上思想渊源和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具有且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人们在谈到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时,有两种常见的认识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只有国有企业才有社会责任。因为有了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能力与动力会被大大降低。另一种倾向是把国有企业等同为和一般企业或其他非企业组织一样的组织,以判断一般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作为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
理解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企业的性质是追求经济目标的组织,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经济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正是在企业经济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二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包含了追求经济目标的内容,任何一个企业的微观层面的社会责任的履行,都不可避免的要依附于企业经济目标的实施。三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的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都是统一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较,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则比较复杂。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社会责任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它具体体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国有性质是理解国有企业的制度内涵的起始点,也是定义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原点。以帕森的语义来阐释那就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历史使命和应尽的社会承诺。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作为国家代表公众利益参与经济和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而存在。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的要着眼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目标的实现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而服务的。具体到每个国有企业,其社会责任的含义将取决于这个国有企业开展活动的性质。
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逐渐转为对社会人因素的重视,由企业优先转向是否受到消费者拥护,由地区社会开发转向环境保护、追究公害企业责任的法律要求等。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跳出纯理论探索的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系列性的推广和实践。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中的应用及企业公民观点的提出以及其他的一些理论依据。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该理论强调企业经营者应对所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负责。与传统本位主义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坚持企业与雇员、顾客、供应商和所属社区等都存有一定利害关系,企业在做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其相互利益。R.EdwardFreeman(1984)率先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经营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问题,他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集团和个人。
不同于关注一般回应或公共责任原则,利益相关者理论清晰地指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为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平台。这个理论有利于人们解放思想,淡化股东和企业经营者在传统公司中一统天下的固有观念,树立起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权利意识,强化企业对企业中利益相关者的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借鉴价值,应当视为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理论依据。
(二)企业公民理论
企业公民要求把企业当作社会公民来对待,企业在通过其核心业务为社会提供价值的同时,也向社会各方显示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Dirk.Matten等指出,企业公民强调企业作为社会中的经济实体必须承担与个人类似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经济行为与更广泛的社会信任的沟通与互联、服务于双方利益。Birger.Wernerfelt(1984)率先提出可以通过企业资源决定(RBV)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Jay.Barney(1991)对其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企业是一种由不同资源和能力构成的集束,而这些资源和能力在企业间的流动配置可以使高级资源或能力的企业集束获取竞争优势;因此Forest.Reinhardt(1998)指出,如果企业可以有效阻止其竞争者模仿其战略决策,那么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就会带来超额回报,而这与Barney的VRIS(Barney,1990)观点相一致,资源的价值性(Valuable)、稀缺性(Rare)、独特性(Inimitable)及不可持续性(non-Sustainable)是满足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但在长期内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企业是无法阻止其竞争者对自身实施模仿战略的;DavidP.Baron(2001)指出,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性的衡量标准是行为动机而非行为本身,若该动机是以社会服务为目的,那基于此的企业行为就具备了社会责任性,但很多企业行为是出于自身利益动机而获得社会性收益的。
(三)社会学理论
国有企业的经济力量强大,不仅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影响,还会对政治生活、对科学、教育、文化等领域产生影响。国有企业经济力量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经济力量的集中本身既是推动社会财富增长、促进社会利益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潜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根据系统论,企业力量与企业制度应当符合。因为企业只不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想的系统模式要求这两个层次的系统应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自己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反馈社会。在社会学理论下,企业所拥有的特殊社会成员的地位,决定了企业不能唯利是图,他们必须同时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无疑为强化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另一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强化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成必然,上述观点为强化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结论与启示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拥有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特殊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应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是实现其社会价值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第一,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监管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对转变发展方式,保护资源和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一方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和谐;另一方面,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殊地位和性质要求监管企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必须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许多优秀的公司已经超越外部压力,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主动追求,作为提升责任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被动地承担社会义务转换为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经营成本,但从长期看,由于其赢得更高的美誉度和认同,其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提升财务绩效,给企业带来长期的利益。
第四,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必然选择。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广泛关注,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由于世界市场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彼此互补的产业链,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一个企业的单独行为,而是全球供应链包括制造商、供应商、采购商和品牌商共同的责任。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对所有企业的共同要求。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国有企业要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就必须带头承担社会责任。这样既可以展现国有企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推进企业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发展质量,还可以汇聚人心,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的宣誓和使命的诠释,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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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书范文4
关键词: 高等艺术院校 “非遗” 责任 路径
“非遗保护,人人参与”是2010年中国第5个“文化遗产日”的活动主题。一方面它表达了国家行政部门对组织和引导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当前“非遗”保护缺乏社会力量有效支持的尴尬。自引入“非遗”概念以来,短短几年,我国已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7万项,其中被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名目的约1400项,成为拥有世界级“非遗”项目大国之一。但是,在申报热潮的背后,是大量“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流失。据报载,60年间,我国传统剧种损失了三分之一,消失的舞蹈类遗产超过20多年前统计总量的三成。①事实证明,大量“非遗”项目传承链条断裂的趋势已日趋明显。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弘扬中华文化,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社会力量,高等艺术院校对繁荣发展民族“非遗”文化负有强烈的历史责任,必须从人类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肩负起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历史使命。下文将从责任(必要性)与路径(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高等艺术院校具有传承“非遗”的天赋职责
全球化趋势承载了经济一体与文化多元两个重要特征。伴随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是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是学科知识的快速更新,是文化形态的多元共生和互相渗透。民族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文化概念的表述。一个民族如果没有自己独特的文化,那么民族的精神实体将荡然无存。而“非遗”正是民族文化里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它对一个民族的意义却非同寻常。作为文化传承最为重要的力量之一,作为新文化、新思想、新信息聚集的前沿阵地,高等艺术院校必须充分认识“非遗”文化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价值,在保护、继承的基础上创造、弘扬新时期民族文化的辉煌。
(一)当前“非遗”传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呼唤传承方式的变革。
“非遗”在现代社会潮流下的式微,与“非遗”固守传统的单一传承方式有着密切关联。当前“非遗”传承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缺少科学的传承体系。
“非遗”是以人为第一要素的活态文化,主要依靠人类的口传心授才得以代代相传,因此,对传承人的发现、保护与发展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护这些活态文化,政府制定了国家级、省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如何延续这些传承人却没有标准的模式可供参考。民间的传承方式以血脉相承、族内相传为主,传承对象的选择、考察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和简单的方式,与“非遗”庞杂的学科体系相比,传统传承方式缺乏科学、完整的体系支撑。
2.缺少必要的人才储备。
政府在不断地加大对“非遗”保护的投入,如资金、政策,但是,对“人”的投入仍显不足,而“人”正是传承的基础。比如“非遗”项目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需要大量的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来完成;“非遗”的宣传、推广、传播与发展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来实施。资金和政策的投入是显性的,对改善“非遗”传承人的生活条件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对“人”的投入却是隐性的,虽然短时间内难以彰显其效,但确是潜移默化、不可或缺。而当前,更为急迫的问题是,“非遗”项目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人才的培养没有跟进,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使得“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3.存在维持与发展的利益矛盾。
文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适度的、合理的利用和开发有利于“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但是当前大部分“非遗”项目全靠政府津贴勉强支撑,维持尚可而发展无力,即使保住了眼下的这批“人”,“艺”仍有可能面临失传;有的在市场经济利益导向的作用下,以演代练、重商轻传,过多的商业活动干扰了传承人对于项目的钻研,开发过度而保护不足。维持与发展的矛盾也是生态文化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使二者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承问题。
4.缺少必要的创新环境。
多数“非遗”持有者出于自身生存和家族发展的需要,会极力保持技法的私密性和经营的垄断性,因而,传承人对“绝技”、“绝艺”或“绝活儿”密不传人,缺少美术工作者和工程师对其创作及工艺的交流指导,虽然有一些工艺口诀,但是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探索,致使部分工艺美术的表现形式陈旧老套,缺乏时代气息,市场萎靡。
(二)高等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的责任担当。
据教育部2008年统计数据,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263所,其中艺术院校80所,另有开设艺术相关专业的院校在千所之上。作为艺术教育的高等学府,它们以艺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引领文化为主要职能,成为文化传承与交流的中心,在知识创造和传播的过程中悄然影响、改变着社会的文化形态,在保护传承“非遗”文化方面,更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无可推脱的使命。
1.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具有独到的优势。
其一,具有完整的教育体系。保护文化最好的方式是通过传播文化、发展文化,促使大众接受文化、融入文化。保护“非遗”,保护传承人的最终目的是传承和发展。高等艺术院校具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可为“非遗”保护提供体系支撑。
其二,具有良好的创新平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艺术院校具有多学科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渗透整合的优势,能够从不同的学术视野、研究视角开展研究,这是其它研究机构难以企及的。
其三,具有突出的地缘优势。受区域经济和文化的影响,“非遗”具有鲜明的区域特征,充分反映了特定地域文化影响下的社会群体的艺术特性、审美情趣和价值观念。艺术院校扎根于地方,生于一方水土,养于一方水土,针对地方的文化资源具有近水楼台的科研优势。
其四,具有优厚的人力资源。艺术院校不仅学者云集,学生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艺术专业的学生经过高考的选拔,不仅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而且在学习锻炼的过程中提升了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和创新创造的能力。
天时、地利、人和的交融,给予了高校艺术院校从事“非遗”传承的无限自信,也使得高校具有了“非遗”人才培养的天然使命。但是,也有一些源于自身的制约因素阻碍了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发挥。
其一,认知观念的滞后。我国当代高等艺术教育起步较晚,深受西方十八、十九世纪“学院派”教学体系的影响,西方视觉价值体系的文化方式占据了重要地位,甚至产生了“西方文化中心论”的观点。在这种教育环境的影响下,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注重外来文化而忽视本土文化、注重强势文化而忽视弱势文化、注重书本文化而忽视民间文化、注重整体文化而忽视区域文化的误区,在文化的时代性与区域性的关系上,出现了矛盾。
其二,师资力量的不足。大部分艺术教师并未接受过系统的“非遗”知识学习,很多高校开展“非遗”传习是以聘请代表作的自然传承人为基础的。而这些传承人有的年事已高难以从事教学活动,有的囿于文化水平而不具备基本的授课能力,导致了进行传习活动的师资力量严重匮乏。
其三,价值取向的偏移。在价值认知上,高校对“非遗”传承缺乏足够重视。对于“非遗”文化传习,有的师生认为是“过气”文化无需倡导,也有的师生认为是民间技艺何必钻研,对其文化价值缺少尊重和重视。另外,功利教育的影响还致使大学生在艺术创作时往往会出现思想狭隘、品位世俗、技术单一、脱离现实生活的弊端。
其四,评价体系的缺失。长期以来,艺术教育的考核评价体系存在重专业轻文化、重书本轻民间、重技巧轻理论、重课堂轻实践的现象,导致部分师生人文素质及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知识结构单薄而难以开展深层次的研究。而且,“非遗”传习活动在大部分艺术院校还没有纳入正常的教学课程体系,评价标准、认证体系的缺失不利于“非遗”的保护传承。
二、艺术院校进行“非遗”保护的实现路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针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针对人才培养的体制改革,指出要“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②,这些都为我们进行“非遗”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思路,即在“非遗”人才的培养上,也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非遗”人才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积极探索“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的新思路。
“培养什么人”和“如何培养人”不仅是确定办学方向的前提,而且是解决“非遗”传承人培养问题的核心。在“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理念上也必须强调以人为本,构建“艺术教育与传统文化相融、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结合、专业实践与服务社会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思路,为“非遗”保护、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积极输送大批优秀的艺术人才。
1.以本位回归促艺术教育与传统文化的相融。
民族传统文化是艺术行业蓬勃发展的“根文化”,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当下文化的发展,都是在传统基础上的传承、变革与创新。作为数千年来文化没有割裂的民族,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如果背离传统,就会迷失方向、丧失根本。文化本位的回归就是要提升高等艺术教育的人文自觉,在教育的知识体系中反映本土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文化价值,对丰厚的传统文化进行科学梳理、深入挖掘,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非遗”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任务、新方法和新途径,让学生们在博大精深的“根文化”中充分汲取艺术创新的养分,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并不断发扬光大,为德艺双馨的“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奠定思想基础。
2.以人尽其才促传授知识与传习能力的结合。
当代传习教育必须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学生个人选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基于“因材施教”的原则,“非遗”传习可采取“菜单式”培养计划,加强学生的兴趣引导工作,围绕两个课堂建设,有计划地聘请传承人作为第一、第二课堂教师,有组织地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传习活动,强化学生民族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此外,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非遗”传习基地,邀请民间艺术大师、专家学者、专家教授举办民俗文化讲座,组建学生民间文化社团组织,组织传习竞技活动,通过提供活动场所、给予经费支持、聘请指导教师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接受“非遗”文化教育的机会,为学生们提供自由选择的发展空间,为培养具有创新开拓精神的“非遗”人才奠定能力基础。
3.以学以致用促专业实践与服务社会的结合。
社会既是学习实践的载体,又是“非遗”传承与展示的平台。结合传统节假日、纪念日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传承“非遗”、服务社会的意识,提高学生运用学科知识进行实践和创新的能力,推进教育教学与社会生产、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一方面,积极搭建校外实践平台。与社会行业组织共同建设实习传习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和就业创业基地,实现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生就业“三基合一”,大大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面向社会开展实践活动。“非遗”传承要与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围绕政府规划策划、组织专业实践活动,借助公开展览和媒体报道达到民众宣传的目标。实践活动既能为学生的专业技能锻炼提供平台,又能满足政府宣传地方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服务社会的过程也是艺术院校把握行业动态、适应市场需求、融入社会发展的过程,为培养社会适用的高素质的“非遗”艺术人才奠定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二)优化教育教学体系,努力打造“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1.优化专业设置,创新课程体系。
艺术院校应紧紧抓住教育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拓宽学科专业方向,加强公共平台的人文通识教育课程、民艺教育课程与专业教育课程的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构建灵活、连贯、系统的课程体系,并通过这种整合与优化使得“传统文化基础”、“艺术理论”、“专业基础”、“专业技能训练”、“公共选修”等课程群相互连接,相互支撑,形成从文化基础知识、传统艺术表达、现代艺术思维到实际操作的多层次的专业训练体系。新体系有利于改变原有教育体系中“传统”与“现代”相互割裂、“人文”与“科学”泾渭分明、专业局限突出的现象,还有利于突破学科藩篱,促进文理融合,理顺专业的关系,提升传习实效,既能彰显学校教育特色,增强创新优势,也能促进“非遗”保护走进现代科学的阵营。
2.适应传技要求,改进教学形式。
“非遗”传习活动与常规的教学要求不同,相较“言传”,更侧重于“身授”。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尤其注重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文化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证明,“体验式”教学形式的适用有利于“非遗”传习,即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呈现或再现还原原有的“非遗”情境,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科学知识,拓展实践能力,产生文化情感,提升创造意义。“体验式”教学是“以人为本”的教学观,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它在传习活动中的应用不仅仅使学生可以经由生动的教学形式而获得知识,还在于促使人从辩证发展的角度去认真考量生命的意义和文化的价值。它的意义还在于一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有利于对每个学生的潜能进行开发;二是鲜活生动的实践载体有利于知识灵活运用和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三是学生主动参与、自觉实践、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有利于提高学习的兴趣,增强自主学习的能力;四是民主、平等、互进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敢于质疑、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学术精神,完善健康人格。
3.依托科研平台,培育创新人才。
若要保护好民间文化的多样性,就必须重视其在现代城市中的创新发展。艺术院校要依托科研平台,致力于研究“非遗”保护领域中的应用与理论问题,促进“非遗”在当代社会的文化传承。一是大力加强高校“非遗”研究基地、研究所建设,筑巢引凤,凝聚优秀人才,尤其要吸纳经验丰富的老艺人加入传承研究。二是鼓励教师将当代艺术的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非遗”的创新传承之中,寻求民间文化元素在现代美术、设计、音乐、舞蹈等诸多艺术形式中的重生。三是整合社会力量,构建校企联盟,共同开发研究项目,在提升“非遗”传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实现经济开发、文化价值与文明传承的共赢。四是开展专项活动,以深入有效的传承研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
总而言之,“非遗”传承的精髓在于以“人”为主导因素的文化的传承,艺术院校传承的不仅仅是“非遗”华丽的外表,更是其深沉的内涵,是民族的文化基因,也是民族的未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的十年,必将是高等教育腾飞发展的黄金时期,艺术院校必须紧紧抓住这个战略机遇,力争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等工作积极主动地融入“非遗”保护传承的伟大工程中,践履神圣职责,探索传承途径,完成本位回归,建设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
注释:
①中国青年报,2010-6-13,第1版.
承担责任书范文5
文/ 本刊记者 许洁
2014 年11 月27 日,绿色家居建材品牌论坛——“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启动仪式暨会在北京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来自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材行业的顶级专家、企业家及媒体记者共300 余人出席了会,共同见证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
“保障工程”经过一年时间的策划、筹备,得到了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绿色建材基金、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千龙网? 中国首都网、《绿色环保建材》杂志社、上海中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建筑涂料分会、硅藻泥分会等众多权威机构的大力支持。
据了解,“保障工程”是在采信国内权威认证标准基础上建设的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综合服务的体系。这个综合服务体系包括四个平台:绿色建材的展示平台、去伪存真的验证平台、专业完善的保障平台、综合全面的服务平台。“保障工程”将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指定媒体,向消费者展示“真正”绿色建材产品,公示产品的技术指标、保险承保、企业承诺、企业年度口碑报告及社会责任,接受全社会监督。消费者可通过产品验证标识进行辨别和验证,如消费者购买“保障工程”体系内的产品,未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技术标准,将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
启动仪式上,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执行主席陈清山讲话说:“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是在这些支持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才得以诞生的。这些机构不是简单的挂名,而是每家机构都承担‘保障工程’中相应的职责,是‘保障工程’的指导者、监督者,更是积极参与者。”
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到场祝贺并发表致辞,对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予以高度肯定。杨朝飞在发言中表示,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改革的关键是要政府简政放权,以此激活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按照这个大的改革思路,今后解决环境问题要更多地依靠社会组织,发展绿色产品也应当依靠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具有重要监管作用。打造“保障工程”就是希望能从根本上净化建材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让消费者能够购买放心的产品,同时建立建材产品消费者损害的社会救济机制,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杨朝飞称赞“保障工程”项目的设计,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是解决建材行业绿色环保问题的有效方案。
“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希望能从根本上净化家居建材市场,让企业公平竞争,使消费者能够购买到放心产品。同时,“保障工程”建立了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大型的综合体系,涵盖产品环保检测、保险保证、品牌监测、社会责任、公益救助、维权援助等各个环节,单靠某个机构很难完成。而如此之多的业内外权威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在我国建材行业堪称首例。
装修污染的“终结者”
在会现场播放的视频短片清晰地向与会人员展示了装修污染造成的巨大危害,让人触目惊心。“保证工程”综合体系设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终结我国装修污染现象频出的局面,为我们的绿色家园保驾护航。
据了解,我国每年因装修污染引发白血病的患儿近2 万例,癌症患者更多达3.8 万例。装修污染和建材乱象亟待重视。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TC)董事会秘书黄丽华认为,从我国的市场现状看,多年来绿色建材市场十分不规范,鱼龙混杂。厂商经常宣传的“绿色”、“环保”等所谓的绿色建材往往只是具备绿色建材的某一方面性能指标。甚至还有不法厂商虚假炒作绿色建材,误导消费者。这是我国装修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针对当前绿色家居建材市场标识混乱,消费者无从辨别的现象,“保障工程”采信国内权威标准,设计了一整套为绿色建材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障服务的体系。
作为“保障工程”的参与方,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年绿色建材评价技术研究的基础上,CTC 深化“保障工程”选用绿色建材的理念,以北京奥运场馆工程选材的环保标准为标准,结合近几年建材技术的发展,特别指定了一套针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环保标准,确保进入“保障工程”符合消费者的需求。从源头上杜绝非绿色环保建材的加入,向大众展示真正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家居建材产品,促进家居建材行业向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
“保障工程”在验证环节中加入高科技。上海中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入“保障工程”的产品提供防伪技术保障。“保障工程”入选产品采用最便捷的手机端和官网进行验证。消费者在购买建材产品前,用手机对准防伪验证标签的二维码扫一下,会自动弹出官方微信服务号,添加关注后,通过产品查询功能可以查看入选产品信息,全面了解到产品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企业的承诺,购买保障工程产品责任险情况,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贡献,以及保障工程提供的相关保障等详细资料。
相信有了国内最为权威的产品的检测和多重综合性防伪验证,绿色、健康、环保的建材产品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信赖。
保险制度的“先行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总经理王少波在发言中称,要想合理地解决装修污染问题,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质量管理模式,探索推行建材行业的保险产品。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建材环保质量高的的关键原因,就是他们普遍推行建材质量保证保险制度。
我国不妨学习国外好的做法,探索建材产品环保质量保证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健康、安全、生态的绿色环保建材走进人们的生活,并取得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经营者的安全需求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求也变得尤为迫切。“保障工程”联手太平洋保险,着力为加入“保障工程”的企业量身打造符合其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包含产品责任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使得企业能够在增加自身经营安全、增加产品公信力的同时也让消费者多一份放心。
“保障工程”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加入保障工程的企业面向社会公众承诺,如果产品环保指标未达到保障工程公示的相应准入标准,给予消费者双倍赔付,保障工程明确了投诉受理与赔付的办法。
“建材环保安全关乎到百姓民生。”陈清山表示,加入保障工程的企业对社会做出双倍赔付的承诺,旨在堵住建材行业内掺杂使假、虚假炒作等漏洞,提升整个建材行业的素质,全面改善过去建材市场放眼过去一片“伪绿”的局面,开启建材行业追求完美、全面提升质量体系和服务体系的新纪元。
行业资源的“整合者”
杨朝飞在讲话中指出,市场的问题还是应该从市场方面入手解决。现在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能够把生产者和消费者紧密联系起来的相互信任的纽带,联合权威检测机构,建立一个真正的高端产品的平台,一定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同时也能为优秀企业扩大影响,并最终达到产业提升的目标。
“保障工程”堪称行业资源的“整合者”,用行业资源整合的力量改变市场的混乱现象。其中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绿色建材基金不仅参与了“保障工程”项目的设计,同时也将发挥公益基金慈善救助的作用。绿色建材基金执行主任陈建煌在讲话中表示:“参与‘保障工程’旨在通过基金会的努力,使一个产业、一个行业能够得到提升,并直接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产生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显然是一种更伟大的担当,显然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整合媒体资源也是“保障工程”设计的一大亮点。千龙网? 中国首都网搭建了活动的官方网络平台,全方位报道、多终端“保障工程”盛况与进程,并作为品牌监测数据的唯一平台,以“媒体监督平台”的身份定期相关数据,对企业自身及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监测,打造企业声誉管理系统与顾问系统,通过千龙网? 中国首都网的网络监测平台及舆情监测体系,可以对企业进行全方位跟踪与监督,及时了解企业舆情,挖掘企业需求。
《绿色环保建材》杂志社也参与策划“保障工程”项目,充分发挥了传统媒体的优势,还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端等多种手段和先进的验证技术相结合,进一步拓宽了传播的渠道、增强了宣传效果,是传统媒体转型的一个有益的尝试。两家实力媒体的加入,对符合相应绿色建材标准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宣传报道,切实向大众展示真正的绿色建材,引导消费者购买,切实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同时,通过日常监督,协助“保障工程”全面、及时地掌握会员企业各方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承担责任书范文6
贵家长:
学生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与学校共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早日成为国家栋梁,也是学校和家长共同的愿望。
安全重于泰山,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家校共同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明确责任,使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杜绝危险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学校特与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
一、学生自入学校上学、上课期间,应在校内活动,严禁私自出校门。走读生及在校外学屋就餐的学生中午时间的安全由其监护人或校外托管责任人负责。
二、严格请假制度。学生因事、因病确需出校门,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学生应通知家长在学校门口接,做好登记后方能离开学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家长应及时同班主任取得联系,严禁学生私自离开家门。
三、学生放学后,家长应及时接走,严禁学生放学后在校外逗留;由此引发的不安全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四、要求孩子不要乱拉电线、动插座等带电物品,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制止。
五、严禁到校外各种水库、河沟、水塘等洗澡、溜冰、玩耍,出现问题,有监护人承担责任。
六、学生上学和放学回家的路上,学生安全管理,由监护人负责。
七、不准未满12岁儿童骑自行车上路,行车走路不闯红灯,十字路口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八、严禁学生在上学期间乘座“三无”车辆、超载等不合格车辆上学和回家,如因乘车上学和回家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九、严禁学生进行不安全的戏闹,如抛石头、土块、杂物、弹弹弓、拿竹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打闹。对不按规定要求而出现的问题由家长负责。
十、家长、学生与各班和学校签定了此责任书,家长就要教育,管护好学生。若因家庭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事故,或由于学生不服从管理,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学生姓名:
监护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