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发展建议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工业企业发展建议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工业企业发展建议

工业企业发展建议范文1

1.积极筹措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市区(包括*区、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要充分发挥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1500万元)、全民创业贷款贴息资金(500万元)、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基金(300万元)的作用,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市区工业企业新上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新创品牌等情况定期进行汇总、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兑现各项补贴和奖励。各县原则上都要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2.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企业2万元。对列入市、县(区)政府重点考核的企业技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3.推动企业加快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兑现。对列入当年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申报计划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每个(件)给予企业一定申报经费补助。

4.扶持企业扩大出口。对企业出国或出境参加列入我市年度计划境外展会的每个标准摊位,给予50%摊位费补助。对年自营出口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150元人民币;超出500万美元部分,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200元人民币。上年度有出口实绩的自营出口企业超基数部分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5.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市对工业项目有实际投入的风险基金,一般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经有权部门确认为投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5%给予奖励。

以上补助和奖励资金,市区属企业从市区专项资金中支出;县属企业从各县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鼓励银行加大支持力度

6.积极筹措和管好用好金融发展基金。市区要充分发挥已经筹措的金融发展基金(1000万元)作用,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各县设立的金融发展基金不低于500万元。

7.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年初工业贷款规模再提高15-20%。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工业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15%的,奖励5万元;以此为基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万元。另外,各商业银行对全市工业企业信贷投入单笔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以此为基数,信贷投入每增加2000万元再追加奖励5000元;单笔信贷投入3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全市工业企业信贷投入单笔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以此为基数,信贷投入每增加500万元奖励5000元。

8.对工业企业贷款,各商业银行在授权范围内,在现行上浮利率基础上下调10-15个百分点;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在现行上浮利率基础上下调10-20个百分点。其中,由政府补贴5个百分点。

9.鼓励引进金融信贷机构,增设金融网点。每引进一个金融信贷机构奖励10万元;市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发区每增设1个金融网点奖励2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金融机构或网点所在地政府从金融发展专项基金中解决。

三、扶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10.鼓励兴办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闲置资金及各类社会资金独资或参股成立担保机构。20*年底前,市区和各县都要分别建成1个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

11.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用。各担保机构对工业企业担保收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下调0.5-1个百分点,由各地从金融发展基金中补贴所降费用的50%。

12.鼓励担保机构放宽担保条件。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参照总部信用等级)免收保证金;其它企业保证金降低50%收取。放宽非固定资产抵押和担保贷款条件,采取设备、股权、应收账款以及个人信誉、公务员信用等多种抵押担保形式贷款,并适当延长抵押和担保期限。对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业务量达到70%以上的担保机构贷款(按规定标准收费),各地从金融发展基金中对其实际发生的呆坏账给予5%的补偿。

四、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返还政策

13.及时办理各项税费减免手续。对现已出台的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坚持当月征缴、次月返还;凡政府和部门规定的减免费用,一律在事项办理时减免。

14.对上级政府组织的产品展销、项目推介等活动,企业摊位费等由同级财政承担50%。对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两高两低”(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要求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其环评费、安评费待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同级财政补助50%。对涉及工业企业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现有基础上再降低30%。

五、进一步加大企业用地支持力度

15.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不低于60%用于工业项目;各级各类工业集中区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工业项目。

16.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其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功能配套

17.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内服务体系,实现基础设施建成区内全覆盖。供电、金融、邮政、通信、广电网络等都要把网络体系延伸到建成区,并在建成区内设有相关服务网点。供电部门要对每个新建企业的电力设施建设安排专人帮办,直至验收合格,同时加强各类企业供电保障,减少停电次数,如需停电应提前两天告知企业(突发事件除外)。交通部门要将公交线路延伸到区内所有路网。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在规划建设上予以支持,提供合适的办公用房,对网点、工程建设等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七、进一步搞好企业人才引进与用工服务

18.对新引进企业急需适用的和高层次人才,免费为其办理人事。对引进硕士、博士学位或副高、正高职称人才且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给企业6-8万元/人。奖励补助资金按引进人才的企业所在地分别从各地人才引进专项基金列支。

19.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免费提供招工服务。对为企业免费提供招工、求职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凡企业招录员工在市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50%的培训费补助。

以上有关补助奖励资金,省补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补足。

八、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政策

20.企业因特殊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依申请暂缓缴纳,待企业生产经营好转后再分期补缴,缓缴期不收滞纳金。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暂时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职工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待生产正常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1.企业暂不具备条件全部参加“五险”的,可先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新投产的企业可优先为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熟练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九、进一步加大机关干部帮办力度

工业企业发展建议范文2

一、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装备。对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土建工程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百分之三十),引进或采购国内先进装备的,经认定,其设备技术投资额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相关扶持政策予以资助;若所购设备为市内企业自制先进装备的,则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的资助。所需资金纳入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切块资金规模,对市属企业按绍市从市专项统筹资金中列支。对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二、鼓励企业使用专用设备。企业使用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三、允许企业加速折旧。对企业引进符合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2012年版)的先进装备或利用国内首台(套)装备实施市重点工业项目,除享受本意见第一条政策扶持外,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经认定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按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及市内首台(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鼓励企业信息化改造。每年组织实施一批信息化改造重点项目,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进行信息化改造,以提高设备性能和自动化水平。对竣工项目,按当年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建设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对应用信息技术建设面向行业和区域的公共信息技术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推进信息化示范工程。被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园区”和“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产业集群”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革新工艺。每年初选择50家左右企业作为全市工艺革新试点,年终组织综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企业,授予“市工艺革新示范企业”称号。

工业企业发展建议范文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推进大会精神,确保“十二五”工业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紧紧围绕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的目标任务,以创新驱动、提质增效、融合发展为着力点,积极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加快骨干企业膨胀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末,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达到3000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企业达到20家(含2家过千亿元企业),过10亿元企业达到100家,过亿元企业达到1000家(以下简称“3211”工程)。同时,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0亿元,力争突破12000亿元。有关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含高新区,下同)。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现有规模以上企业做大做强。加大规模以上企业调研和服务力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有市场、有效益的重点企业搞好要素保障服务,促使其开足马力,加快生产。指导帮助骨干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实施品牌战略,提升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强强联合,延伸壮大产业链,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二)促进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提升服务水平,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科技含量高、就业贡献大、市场前景好的规模以下企业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按照分档爬坡、梯次推进原则,逐步扩大企业规模,使其尽快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加大工业项目推进力度。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大项目策划、引进、落地的组织协调力度,每年推进100项创新升级重点项目。进一步完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机制和绿色通道制度,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调度和跟踪服务,加快建设进度,推动项目尽快投产达效。

(四)打造千亿产业集群。引导各类要素向重点产业集中,以大企业为依托、大项目为支撑,着力打造汽车、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石化及新材料、食品医药、轨道交通装备7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形成以产业链为纽带,骨干企业为龙头,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

(五)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围绕新信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医药及生物、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一批创新型龙头企业,打造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六)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围绕“一高三区”(高新区、东部工业区、西部工业区、北部工业区)工业发展空间布局,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创建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引导企业定向集聚、集约发展。支持省级以上园区突出发展1个支柱产业,多个特色产业集群,形成公共服务设施高效利用、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外向度与集中度较高的现代制造业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实体经济领导小组对“3211”工程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有关政策落实进行协调督办。要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调度、半年一总结、年终一评比,每月通报各县(市)区工业指标完成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县(市)区作为实施“3211”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制订实施方案,科学筹划,周密部署,强化措施,保障工作落实。市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明确责任分工,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目标实现。

工业企业发展建议范文4

一、充分认识鼓励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

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经济做大总量、优化结构、提升质态,是应对新一轮竞争挑战、增强区域经济整体优势的内在要求,是加快实现“两个率先、两个提前”、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根本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结构调整,加快科技创新、机制创新、品牌创建,走新型工业化发展之路;必须坚持以沿江开发、工业集中区建设为重点,着力解决好影响工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必须坚持以“三重”、“双创”工作为抓手,把培育支柱产业、重点企业摆上突出位置,加快要素流动集聚,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支撑带动作用的产业和企业群体。各镇、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毫不动摇地支持、引导工业经济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开创工业经济发展新局面。

二、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奖励办法

(一)设立规模工业企业排名升位奖

1、评选条件。参加评选的企业上年实绩必须同时达到以下3个条件:年计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下同);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下同);年技改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以设备发票为准)。

2、计算方法。以当年实绩为依据计算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企业综合排名。企业综合得分=销售收入×40%+入库税金×40%+技改投入×20%。

3、奖励标准。保持前3名的企业,奖金基数4000元,新进入前3名的企业,奖金基数10000元;保持4—10名的企业,奖金基数2000元,新进入4—10名的企业,奖金基数5000元;新达到排名标准的企业,升位奖基数2000元。在此基础上,以上年排名为基数,综合排名每升1位,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0元,上不封顶。对当年排名前40位的企业授予“*市工业经济四十强”称号。

(二)鼓励重点企业规模扩张

1、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技改投入用款2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当年给予以下奖励:以上年度应缴纳的地方综合基金为基数,新增部分全部免收;企业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征土地的,土地规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应缴税款及足额补偿农民部分(包括每亩1万元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外,属本市收取的费用全免。

2、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技改投入用款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当年给予以下奖励:以上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新增部分当年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企业;以上年度应缴纳的地方综合基金为基数,新增部分全部免收;企业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征土地的,土地规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应缴税款及足额补偿农民部分(包括每亩1万元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外,属本市收取的费用全免;城区企业进入沿江工业园发展,原企业土地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实行退二进三的,视迁建企业投入规模,按市有权部门确定的评估价(净收益)以内或商定价对企业进行一定补偿,免收进园的建设规费。

3、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以上,技改投入用款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3亿元以上,同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当年给予如下奖励:以上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新增部分当年地方留成全部奖励给企业;以上年度应缴纳的地方综合基金为基数,新增部分全部免收;企业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需新征土地的,土地规费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应缴税款及足额补偿农民部分(包括每亩1万元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外,属本市收取的费用全免;城区企业进入沿江工业园发展,原企业的土地符合建设规划要求实行退二进三的,视迁建企业投入规模,按市有权部门确定的评估价(净收益)以内或商定价对企业进行一定补偿,免收进园的建设规费。

(三)鼓励工业纳税大户

当年纳税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含1亿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5000万—1亿元企业(含5000万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3000—5000万元企业(含3000万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2000—3000万元企业(含2000万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1000—2000万元企业(含1000万元),奖励3万元。当年纳税额以国税、地税部门确认的当年实缴税金为准。民政福利企业退税总额中,市级统筹列为税金计算。出口企业实际退税的部分不列为税金计算。

(四)鼓励工业集中区建设

1、鼓励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按照《*市工业集中区建设考评细则》进行考核,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对镇领导班子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对完成市下达的标准化厂房建设指标,且出租率达60%以上的镇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当年竣工的标准化厂房(不含企业自建自用厂房)每平方米奖励10元。

(五)鼓励发展担保服务

对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并为全市工业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扶持。

1、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减免担保公司经营过程中地方性规费;

2、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

3、按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平均担保余额给予0.5%的补助,用于风险补偿。补贴期限至2010年;

4、对五年内新办中小企业担保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奖励20万元,1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万元奖2万元。

(六)鼓励帮助企业争取各种政策扶持

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帮助工业企业做好项目上争,取得国家、省、*市政策扶持的给予奖励。以上年争取的各项无偿支持资金为基数,新增部分按实际到帐金额的2%予以奖励。

(七)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功人员单项优胜奖

1、规模突破奖。对当年销售收入超历史最高年份并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00元、3000元、5000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2、技术进步奖。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批量生产,当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奖励2万元;对通过国家鉴定并投入批量生产,当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包括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励4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并投入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包括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新产品),奖励1万元。当年创建国家级技术中心并通过验收确认的,奖励8万元;创建省级技术中心并通过验收确认的奖励3万元;创建*市级技术中心并通过验收确认的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不重复计奖。

3、培育名牌奖。首次获全国驰名商标的产品,奖励50万元;首次获国家名牌产品的产品,奖励30万元;首次获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获*市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的奖励3000元。系列产品按1个计算。

4、资本营运奖。对已确定中介机构,进入上市辅导期进行上市实际运作的,奖励10万元;对上市成功的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八)其他

符合上述获奖条件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获奖资格。

1、企业年销售收入、入库税金同比下降的;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

3、职工社会保险金未按规定缴纳的;

4、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的;

5、提供虚假评奖资料的。

三、精心组织落实有关奖励措施

(一)市成立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办、市府办、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产品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帮助企业发展为主要服务内容,以现场办公和“零距离”协调为主要服务方式,为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三)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奖项的考核评选工作由市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市统计、审计、国税、地税、监察、财政、工商、质监、科技等部门协助。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和评选结果,提供当年各奖项的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四)新办企业从正式投产的第二年度开始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奖励和优惠;合并重组后形成的新企业,以合并前的基数为考核依据。

(五)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国家、省、*市优惠政策和表彰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考核奖励。

(六)市委、市政府江发[2003]16号文《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创业的优惠政策》中鼓励投资规模从100万美元、10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00万美元、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标准也相应提高。

工业企业发展建议范文5

为进一步推进*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号)和《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94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信用*”建设,加强企业诚信教育,增强企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信发展环境,维护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总体目标

2006年9月底前,初步建成以企业经济户口为基础、以监管对象为目标、以信息化为手段、以信用格式为内涵、以信用评价为杠杆、以信用资产培育为目的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政府各部门监督管理企业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三、基本内容

由市政府授权,以工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以政府相关部门职能为依托,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归集、整合企业信用信息资源,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提示、信用培植、信用披露等方式,对企业实施市场准入、存续、退出全过程的信用监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政府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系统。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市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全市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评价、使用和管理,承担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网站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具体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

(二)建立企业信用监管制度。一是制定相关运行制度,主要包括出台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企业信用信息交换目录、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软件用户手册等;二是建立信用信息成员单位例会制度;三是建立信用管理考核制度,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列入市政府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子系统组成。

1、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功能是全市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和存储,包括政府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软件系统和信息共享中心软件系统。

2、前端采集系统。适用于信用信息征集采用网络自动传入的部门。主要为前置机软件,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经贸、环保、卫生等政府部门采用网络向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整合。

3、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主要功能是应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软件,自动提取企业信用信息,依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数字模型,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4、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主要功能是对外、公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作为政府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和建设的对外窗口。

5、网络及安全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政府内网为平台,并与其他网络严格物理隔离。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提升我市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企业信用监管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工业企业发展建议范文6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开放、生态、文化、和谐、实力”新,打造沿海经济增长带重要腹地的目标,加大对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着力构建“多点支撑,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形成强大的中小企业集群,为县域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农民、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创办小微企业。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行业划型标准进行认定。

三、支持措施

(一)激活全民创业主体

1.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年内自主创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一年内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后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2.鼓励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自主择业的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凭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支持新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3年内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4.支持农民大胆创业。支持农民自愿创办普通合伙企业,允许企业和个人资金以有限责任的形式,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鼓励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农民凭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对在农村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县、乡(镇)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鼓励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流动零售活动和修理服务,营业执照同时标明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农民从事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登记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其成员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后,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进城创业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5.鼓励残疾人自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征80%个人所得税;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在县本级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0万元用于支持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以后每年视财力状况适当增加。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创业型小微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园等创业载体建设。每年鼓励扶持一批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推动传统粉制品加工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步伐,引导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建立面向社会公开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库,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的企业,对研发投入和专利成果达到一定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进入国内外同行业前列的企业,集中财政、金融、土地等优势资源进行培育。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各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小型微型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

3.鼓励技术创新。对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技术改造等活动,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具体奖励政策按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科技创新的意见(卢发〔2013〕3号)》执行。

(三)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1.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县金融办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额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与保证方式,支持企业采取动产、应收账款、承包合同、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引导支持部分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探索发行小企业集合债券。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的集中对接活动。“十二五”期间,各金融机构要在当前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占比基础上,实现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的贷款增速,对达到要求的金融机构,优先考虑年度“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金融先进单位”。

2.提供限额贴息补助。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对还贷及时、增加就业岗位明显的,经县人社局、财政局、放贷银行审核批准,可给予二次贷款。贷款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

(四)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1.加强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小微企业在符合规划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危旧厂房改造或新建厂房,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后享受相关费用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因发展确需用地的,享受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加快启动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项目建设,同时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家在秦西工业区工业园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园,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顺利、快速发展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促进现有大中型企业生产链条延伸所衍生出的小微企业发展,形成以“大带小”、以“小促大”良性发展格局。

2.打造公共服务平台。由工信局牵头,综合协调发改、人社、科技、工商、质监、司法、职教中心及三大园区共同打造公共服务的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检测、融资担保、创业辅导、法律维权、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全方位提升小微企业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支持、引导小微企业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搭建政企沟通、会员交流桥梁。

3.助推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加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推介等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会务等费用给予补助0.2万元;鼓励小微企业创建企业网站,每家补助0.4万元。

4.规范服务企业行为。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严查各类针对小微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培训等“五乱”行为。严格执行小微企业检查收费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部门服务小微企业的督导检查。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保证各类创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扶持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县政府成立县推进全民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具体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汇总、通报等有关事宜。

(二)建立小微企业运行动态监测分析制度。工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制度。发改、工信、国土、城建(房产管理)、环保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推进我县小微企业健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