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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明范文1
ISBP681第181段规定:“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据此,按照ISBP681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上必须有三要素,即:签署、日期、原产地。
案例分析
一份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书上表明皮棉的原产地是苏丹,而受益人在信用证下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上载明的是“苏丹皮棉”(Sudan Raw Cottonl。此时开证行有权拒付。这是因为,“苏丹皮棉”既可能是皮棉的一个品牌,也可能是皮棉的一个通用品种,而不必然意指皮棉的原产地是苏丹。因此,该原产地证书并没有清晰表明皮棉的原产地是苏丹。同样,在原产地证书中,也不能将“俄罗斯原产地烟煤”简写为“俄罗斯烟煤”。
与ISBP681不同,ISBP745第L1)段规定:原产地证书须签章但不必注明日期,而且原产地证书必须与发票货物相联系。据此,按照ISBP745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上必须有二要素:签署、原产地。因此,按照ISBP745的规定,对于银行来说,不仅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日可以晚于装运日,而且没有签发日期的原产地证书也是可以接受的。
ISBP745新增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时的情况,在第L7)段规定如下: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的原产地但并未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产地证书,此时所提交的所有单据中都不得显示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原产地相矛盾的信息。例如,信用证注明货物的原产地是德国但并未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产地证书,此时所提交的所有单据中注明其他产地的信息就将视为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原产地相矛盾。
原产地证书的格式
ISBP745新增第L2)段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书(例如FORMA),则必须提交此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书。因此,按照ISBP745的最新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FORM A原产地证书,此时在受益人公司的函头纸上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是不可接受的。因为,FORM A原产地证书不仅有其特定的格式,而且按照规定,我国只有检验检疫机构才有权签发FORM A原产地证书。ISBP745增加此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进口商能够取得特定格式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以便能够依法享受各自贸区等优惠性关税安排。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人
ISBP68l第182段规定:“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可以接受,只要该单据根据不同情形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何人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均可接受。”
与ISBP681相比,ISBP745在第L3)ci段中增加了商会的类似机构对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权:“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或者其他类似机构出具的单据可以接受,例如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业商会(chamber of industry)、工业协会(association of industry)、经济商会(economic chamber)、海关机构和贸易部门等类似机构。”必须指出的是,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只有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下属的检验检疫机构和贸促会才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其他类似机构一概无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其中,FORM E、FORM F和FORM A原产地证书唯有检验检疫机构才有权签发。因此,ISBP745的上述规定违背中国法律,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也就不能适用。
ISBP745相应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书南商会出具,则由工业商会等上述类似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也可接受。因此,今后信用证如果要求商会出具原产地证书,按照ISBP745的最新规定,该原产地证书今后也可以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从而增加了受益人的选择权。此外,由于当前我国经贸环境复杂严峻,进出口增速均明显放缓,为便利我国企业出口,自2013年8月开始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免费为广大出口企业签发各类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与货物相联系的方式
原产地证书应该如何与货物相联系呢?对此ISBP681第183段规定:“原产地证明必须看似与发票所指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所载不相矛盾的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ISBP745第L4)段修改为:原产地证明必须看似与发票所指货物相关联,联系方式是:注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或者使用与信用证所载货物描述不相矛盾的统称;引用信用证所规定单据中对货物的描述,或者引用随附原产地证书的单据或者构成原产地证书组成部分的单据中对货物的描述。
可见,ISBP745删除了ISBP681所允许的与货物相联系的其他方式,即:不允许仅通过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发票号码或者提单号码或者注明唛头或者注明信用证号码等方式间接与货物相联系。笔者认为,如此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因为,只有进口商才能够看到显示进口价格的发票等其他单据,而消费者是看不到包括发票在内的其他单据的,此时通过注明货物名称的原产地证书摆放在商场中可以使消费者清楚知晓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案例分析
一份编号DC123的信用证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所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上注明:“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of Germany origin.”ISBP745要求原产地证书与货物直接联系,而不能间接联系。因此,即便本案中的原产地证书援引了信用证编号,按照ISBP745规定也构成不符点交单。试想,如果该信用证所涉及的货物为德国汽车3辆和中国摩托车3辆,且允许分批装运,其中需要德国汽车的原产地证明。第一批发货为2辆德国汽车和1辆中国摩托车,显然此案中出口商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是无法达到原产地证书的通常功能的。
但是我国出口企业在此应该注意的是,我国签发的各类优惠贸易原产地证书均要求证书应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名称,以便于进口方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并要求商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商品编码协调制度上的描述相符。
原产地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
关于原产地证书上收货人的填写方式,ISBP681第184段规定:“如果显示有收货人信息,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出具成空白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指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ISBP745第L5)段对此的修改是:在信用证未转让时,原产地证书不得显示收货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关于原产地证书上发货人的填写方式,ISBP681第185段规定:“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或出口方。”ISBP745第L5)段对此的修改之处是: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信用证下任何其他规定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或出口方。如此修改,使得ISBP的规定更为严谨。
我国出口企业应该注意:我国签发的各类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除亚太贸易协定允许在第三方贸易时收货人为“TOORDER”,其他均要求详细列明自贸协定进口国家的依法登记的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转口贸易下的原产地证书
为适用转口贸易的现实,ISBP745新增L8)条款:在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出口商或者发货人不是信用证受益人的前提下,此时原产地证书上可以注明与所提交的其他单据中不同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和运输路线。
案例分析
原产地证明范文2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C/O)按签证机构的不同性质,可将其分为官方机构签发的证书和商会签发的证书。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小政府”管理理念不断得到认同,企业自主认证模式已悄然在世界各国兴起。
自主认证(Self-Certification),是指由企业基于对其出口货物生产流程的确切了解,为确认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而出具的原产地声明。目前企业自主认证主要有美国、挪威和日本等模式。
美国
主要有传统型的出口企业自主认证和新型进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两种。
传统型的出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
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4年正式实施起,美国便开始推行出口企业自主认证(exporter-focusedcertification)的管理模式。此后,美国在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时,均把出口企业自主认证作为原产地认证的基本程序。
美国推行企业自主认证管理模式的基本理念是:企业对其出口货物的生产流程最了解,因此对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最有发言权。进口方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时,出口商基于维护其与进口商的长远贸易关系的需要,会积极配合进口方进行核查,否则,会使其商业信誉受到损害,进而失去与进口方企业进一步发展贸易的机会。
按照相关规定,出口商或制造商仅需在货物出口的相关商业单证(例如,合同、发票等)上的对有关货物的原产地作出声明,即可作为进口方海关认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进口商无需提供由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然,如果进口方海关对货物的原产地存疑,可要求进口商与货物的出口商联系,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企业不予配合,有关进口货物不得享受协定税率,进口方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拒绝给惠的书面通知,并随附注明应付税款金额的账单。
进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的新尝试
伴随着1 993年《美国海关现代化法案》(The 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Mod Act)的施行以及“知法守法制度”(Informed compliance)及“共同责任”(shared responsibility)等新型管理理念的提出,进口企业被要求具备了解并遵守与进口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能力。这就成为美国海关近年来广泛推行进口企业自主认证(Importer-based certification)模式的重要契机和原因。
在进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下,允许进口企业在掌握进口货物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或者在制造商/出口商所提供的出口货物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原产地声明。在这种模式下,美国海关可在货物放行后要求进口企业提交原产地声明,并视情启动原产地核查程序。其大致流程如下:首先,海关会在风险管理基础上筛选出部分高风险货物,将相关资料交由专家小组核查。其次,海关专家小组将视情要求进口商补充提供相关信息,亦可启动后续审计程序,进行更深入的核查。进口商应当予以配合,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最后,海关将根据专家小组的核查结果,确认相关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
一般而言,进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进口商、出口商及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商品描述;商品税则号列;商品符合协定税率的依据;单一批次货物的商业发票号码;分批运输进口货物的时间段;原产地证明;经授权的企业代表的签名,并注明其头衔、联系方式及签发日期。
值得一提的是,进口商的原产地声明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此外,它不仅适用于单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同样适用于一段时期内(如一年)多次进口的同一货物。
此外,根据商品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不同,海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亦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进口商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大致包括:生产商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适用于完全获得的农产品);标有原材料种类、原产国别、价格的清单;用于生产最终制成品的原材料的商业发票;制造商出具的原材料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生产记录。按照美国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的相关条款,出具自主认证原产地声明的生产商或出口商需在5年内保存相关的证明文件及数据记录。
挪威
挪威的模式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模式下的“经核准的出口商”的模式。
何谓“经核准的出口商”模式
目前,欧盟对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采用多种方式并存的模式,既有政府部门签发原产地证书,也有商会签发和企业自主认证。按照欧洲经济区协定(EuropeanEconomic Area,EEA)要求,6000欧元以上的进口货物在进口时需要政府部门或商会签发原产地证书,6000欧元以下的货物采用发票声明(Invoice Declaration)的形式由企业自行填写。
但早在1975年,包括挪威在内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Association,EFTA)的所有成员国(共有挪威、瑞士、冰岛和列支敦士登4国)便开始采用“经核准的出口商”制度。在该原产地签发模式下,经海关批准,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商,即“经核准的出口商”可不受EEA中关于6000欧元的金额限制,无论货值多少均可自行在发票上声明货物的原产地,无须提交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同时,该出口商需承担其出具的“原产地发票声明”的法律全责。
由于出口商核准体系在降低企业贸易成本和政府行政管理成本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近期,欧盟海关也在对FTA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中积极推行出口商核准制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欧盟将逐步以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发票声明替代政府部门或商会等机构签发的FTA原产地证书。
具体操作流程
1.资格申请
根据挪威法律,出口商负责收集、保持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相关文件、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并自主签发货物的原产地声明。挪威的出口企业为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需向地区海关提交一份申请表及一份调查问卷,其内容包括出口的相关情况、原产证明、原产地规则、企业的供货商以及证明相关出口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或凭证。换句话说,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向海关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二是应对其所有指名其为出口商的“原产地声明”承担责任。
2.海关对出口商的资格审查
授权机构(通常为出口商所在地区海关)在接受企业申请后,会从以下三方面审核是否符合标准:一是该企业是否经常性出口货物,比起出口数量或货值大小,海关更为注重出口频率;二是原产资格证明,海关需核实出口商是否知晓所适
用的原产地规则、是否备有所有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必要文件,以确保出口商具备在任何时候均能提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专业能力;三是企业是否可靠,海关将根据出口商的历史记录核实该企业在以往的出口中能否提供货物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是否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审核通过后,出口商将获得“经核准的出口商”资格并得到一个可在规定期限内签发原产地声明的授权编码。
3.企业自主签发“原产地声明”
在签发原产地声明时,“经核准的出口商”可用授权编号取代亲笔签名。因此,“经核准的出口商”签发的原产地声明可以直接以电子方式传输给进口商,再由进口商将其转发给进口方海关。同时,出口商需承担以下义务与责任:只能在持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及会计账目的情况下对相关货物进行发票申明;确保知晓并理解原产地规则;对签发原产地声明的授权、特别是对原产地申明错误或其他不当授权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自作出申明之日起保留所有原产地资格证明文件至少3年;应海关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并随时接受海关检查。 4.海关的核查、监控与罚则
出口方海关当局可以应进口方海关当局请求对相关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核查,同时也可以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经核准的出口商”实施自主监控与核查。海关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通知向已核准的出口商询问信息、核查账目、商业文件及生产工序,并核实原产地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准确性。若出口商不符合授权要求或使用授权不当,海关可以撤销其授权,除了声誉受损,出口商将被责成履行耗时较长的证书办理手续。出口商若作出错误的原产地证明、提供虚假文件或未在规定的3年期限内保存证明文件、阻挠海关对原产地证明的核查等,则可能面临撤销授权及行政处罚的双重罚则。
日本
2009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贸易与投资委员会(CTI)发起了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提高FTA/RTA利用率的“原产地自主认证探路者计划”,以期推广企业自主认证管理模式。目前,在APEC的21个成员国中,共有9个国家全面实施该探路者计划。其中,日本的企业自主认证探路者计划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目前,日本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既可由日本商工会(The Japan Chamber ofCommerce and Industry,JCCI)签发原产地证书加以认定,也可由出口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加以认定。
日本商工会签证模式
日本商工会由经济产业省(Ministry of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METI)授权,从2005年4月起,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企业可在该商会网站在线申领原产地证书。经济产业省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可通过系统数据库查询已签发的电子原产地证书详细信息,以实施后续监管和核查。
探路者自主认证模式
该模式自日本一瑞士签订的EPA生效起实施。根据有关规定,进口商可向海关提交固定格式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或者由获得探路者资格的出口商在发票上作出原产地声明,进口商凭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其管理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出口企业资格的授予。政府主管机构(瑞士联邦海关署或日本经济产业省)以“能正确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拥有具原产地认证专业背景的人员机制、原产地签发流程完整清晰、服从政府管理、与经济产业省及生产商联系密切”等要素为评判标准,授予具有足够专业知识及能力的出口商自主认证资格。
第二步:出口企业实施自主认证。获得探路者资格的出口商可在商业发票、提单或其他任何商业单证上打印、粘贴或印刷原产地声明。该声明应包含对出口商品进行全面描述的最简要信息(例如,商品的6位数协调编码、生产商与进口商名称等。
原产地证明范文3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由此,买卖许可经营证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为也应运而生。此种行为,直接促使了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活动泛滥,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此,亦应以刑罚予以惩治。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着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如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所谓准运证,是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而签发的办理烟草托运手续的证书。前者是领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料证明文件,是区分烟草行业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后者是领取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国家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将上述证件发给单位和个人,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经营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并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情节。一般来说,应当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基本情节:以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情节,同时还要结合其他情节来考虑。所谓其他情节,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影响很坏的;垄断货源、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愿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认定
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三、处罚
原产地证明范文4
Abstract: The State encourages enterprises' overseas contracting the I project contracting.
关键词:承包范围;原则;程序规定
The Keywords: contracting range; principles;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中图分类号:TE-9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第一章前言
为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进一步落实,国内相关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目前,我国拥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已经达到了1600多家,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在市场开拓方面取得了新突破,多元化市场格局深入发展。2005年以来我国企业在中东市场上取得了迅速增长,其中,沙特、阿联酋、卡塔尔新签合同额分别为12.58亿美元、7.71亿美元、3.85亿美元。在国际承包工程领域,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支具有多行业组成、能与外国大承包商竞争的队伍,并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当前,中国企业已经能够设计、施工世界上最长的桥,最高的楼,最大的水电站,海拔最高的铁路等。中国企业积极参与沙特承包工程市场,并于近年来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交通运输、石油石化等领域已经有较好的市场表现。随着沙特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中沙关系的不断加强,中国相关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和国家支持力度的增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沙特承包工程市场上前景广阔。同时,由于战线拉长,国际工程承包毕竟是海外作战,后勤支持就成为能否使项目有效盈利的关键。沙特清关务实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好方法。
第二章范围
为使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下的货物及时、有效的清关,保证货物及时有效的交付各项目使用,根据清关业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沙特海关法具体要求,具体细则如下。
第三章总则
货物清关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做好清关所需单据(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等)的预审及终审工作。
二、协调处理清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做好清关单据管理台帐。
四、做好清关费用管理台帐。
清关程序管理规定
一、确认合同
确认好合同的成交条款,最终发货量,货物价格,最晚出运船期,预计到货日期。
二、收集运输单据联系发货人,准备清关单证。 清关单证:提单B/L,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装箱单PACKING LIST,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合同,质检证书,包装声明
等(单证需根据具体的品名,进口国家等具体而定)
三、清关流程 换单——去货代或船公司换签D/O。(根据手中提单来确定是到何处换单。House B/L货代提单,Master B/L船东提单) 电子申报——电脑预录、审单、发送、与海关联系/放行。 报检——电子申报放行后,办理报价手续,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现场交接单——海关现场交接单 查验——提前一天申请辑毒查验,然后海关根据货物申报品名的监管条件,与当日查验概率给予查验,如有查验会开出查验通知书
交纳港口费、关税/保涵——根据港务局通知交纳港口费用;根据海关通知单BAYAN交纳关税,如果是临时进口货物,则提交关税保涵和抵押支票。
放行——查验通过,做关封后放行。
四、提货结关
车队需要办理进港手续GATE PASS,并在港区排提货计划,如:港区计划,理货,放箱计划等。
五、运输文件:
到沙特海关申报清关,通常需要提交四种文件正本原件:提单;装箱单;发票以及原产地证。
(一)进口提货单及出口装货单,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退还报关人,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
(二)货物装箱单。其份数同发票。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
(三)原产地证明正本原件必须经过装运地商会认证。
(四)关于发票:
1.必须经货物装运港地商会认证。
2.应该是CIF到岸价,提单上标有“FREIGHT PREPAID”。如果提单显示“FREIGHT TO COLLECT”,但运费在国内已经支付,必须提供已经支付运费的相关证明。
3.对于集装箱货物,发票上必须注明所装运的每个包装物的CIF价。
4.集装箱编号必须在提单上注明,同时要注明归属问题(租用或者自购)。如果是自购,必须给出集装箱本身价值,并抹去原来的编号。集装箱的信息包括:(自)编号,规格,内装货物件数,毛重,及每件重量(CNTR NO,SIZE,NO OF PACKAGE,GROSS WEIGHT AND CARGO WEIGHT)。
5.如果是临时进口货物,发票上应注明项目合同号和井队号,并对应提供ID号和CIF价。
6.如果同一单到货中既有临时进口也有永久进口物资,则应分别制作运输发票(可以用同一张提单)。
7.发票内不能出现“DISCOUNT”或“SPECIAL DISCOUNT”字样,否则沙特海关对折扣部分也要征税。
8.临时进口货物,如果在申请时是ONE SET XXX,但是进口时用N个PACKAGES,那么发票上应说明N PACKAGE FOR ONE SET XXX。同时提供每个PACKAGE的PRICE、ID#和QTY。
(五)以上四种单据上的描述必须清晰一致。
(六)单据和外包装上应有SHIPPING MARK(唛头),便于理货。
以上海关规定,是从2006年4月开始,之前沙特海关对进口货物运输单据要求商业发票和原产地证明都需要沙特使馆、或SASO办事处、或其他GCC的使馆认证。原来也接受公司保证信,以复印件清关。但是其他要求提供的单据原件必须在货物清出三个月内提交给海关,否则,根据货值,缴纳至少2000SR的罚金,并会影响公司以后的清关工作。
陆运货物的正本报关单据通常是随运货司机一起到达,紧急情况下,可以首先交GUARANTEE LETTER,凭复印件提货,但正本必须在两周内提交。从迪拜陆运沙特的口岸为BORDER BATHA;QATAR进入沙特口岸为BORDER SALWA)
六、注意事项:
药品、酒精类物品和通讯器械严格限制进口。
食品进口程序复杂,手续时间长,货物抵港后须送样分析化验。(需要提供各种数据;每次不能进口超过25种食品项目;并且需要提供对应产品的英文和阿文标签)--强烈建议不进口。
任何危险品和高压器皿进口,必须首先得到沙特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的批准。
橱具、办公用具、电视机,以及需要上牌照的车辆等进口时应首先得到出口国沙特SASO机构的证明。
放射性物资(如NEUTRON SOURCE/GAMMA RAY,etc)和爆破材料(如DETONATOR/INITIATOR)需要得到沙特警察局的批准。
电缆关税20%,并且需要SASO认证。在进口时最好能将电缆描述成其他名称。
按照惯例,所有可以自行开动的车类都有一把启动钥匙随车一起发运。如果到货是带锁的箱柜等,请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前得到对应的钥匙,方便海关开箱检查。
第五章清关单据管理
一、受到清关单据后,登记全套单据的信息,要求将货物所属项目名称、货物名称、发货方、提单号、装运港、发货方式、预计到港日、体积、重量、货值(CIF价格)、进口方式(临时进口还是永久进口)等等信息在册。
二、整理一套原始提单、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等等提交清关公司并做好交接记录,其余单据存档。
三、妥善保管好单据和台帐,如需外借,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在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清关费用管理
一、建立清关费用台帐,包括项目名称、工作单号、预付款日期、预付款发票号、预付款金额、预付款收据号、发票日期、发票发票号、发票金额、发票收据号、余额查询等等数据信息。
二、收到预付款通知后,通知相应项目进行办理预付款支票并递交清关公司,做好相应的记录。
原产地证明范文5
来自FTA的热浪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仅凭WTO的优惠政策并不能完全满足国家间的贸易需求,对于特定的局部区域,需要有更符合区域贸易发展的政策出台,这时,FTA(Free Trade Area)热浪便袭卷而来。FTA在东亚地区发展最为红火,各个国家都在不断地挖掘与别国经济上的“互补性”,并力图使这种“优势互补”发挥到极至。
据我国权威机构的消息,中国已经参加的FTA或自由贸易安排有: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再加上与香港、澳门地区签署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补充协议。除此之外,我国目前正在与亚洲、大洋洲、拉美、欧洲、非洲的28个国家和地区商谈11个FTA或区域自由贸易安排⋯⋯
在众多的FTA中,《亚太贸易协定》近期的第4轮谈判将给中国企业带来相当多的优惠。
《亚太贸易协定》的前身为《曼谷协定》,它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贸易安排的区域贸易组织,成员国包括中国、孟加拉、印度、韩国、老挝、斯里兰卡。从2001年5月正式加入,到2005年11月《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第3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再到2007年10月《亚太贸易协定》6个成员国正式启动第4轮关税减让谈判,6国部长通过《部长宣言》及《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程序》,《亚太贸易协定》为6个国家的经贸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亚太贸易协定》的核心意义在于成员国之间彼此给予特别优惠关税税率,并将这些经济联系比较密切、地理位置相近或相邻国家间的市场连成一片,形成一个共同的经济空间,各成员国的商品可以无阻碍地在这个共同的经济空间中自由流通,这也是FTA的宗旨。
制约企业的“瓶颈”
对于企业来讲,享受《亚太贸易协定》的特别优惠政策其实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商品归类,是否在进口国给予其他协定国的关税减让清单范围内;二是原产地的判断,也就是说商品是否原产于协定国家。因此,原产地证书是企业出口货物在国外通关、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凭证。
根据规定,《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判断标准包括:
(1)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标准,多适用于植物、动物、矿物等;
(2)非完全在某一受惠国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标准:如果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国境内完成,且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份的价值占进口货物离岸价的比例不超过50%,则进行最后加工制造的受惠国即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
曾经有一家贸易公司向海关提出这样的申请:“我公司从老挝进口了一批原材料,按规定应享受相关协定税率的优惠政策,因没能及时了解货品可根据海关总署的公告享受优惠的协定税率,所以未能按时办理原产地证书,多缴税款达2000多万元人民币,现申请予以退税。”
目前,许多企业都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由于对贸易协定所规定的税目、税率不了解,或是进口货物时原产地证书的手续不够完备,导致货物通关后,又向海关申请退税,既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海关的工作带来不便。虽然从理论讲,这类申请是合理的,但从海关管理的角度出发却存在许多监管难度,如货物已经入关,海关无法对货物进行查验核实;海关存在取证困难等。
对此,专业咨询人士建议,外贸企业除主动学习相关政策外,更应在货物入关前按规定办好手续,如:启动预先归类安排,提前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或申请凭保证金放行,后补办原产地证书等办法通关,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是目前企业在享受优惠协定税率时遇到的最大问题。
专业咨询人士告诉记者,除《亚太贸易协定》外,在其它贸易协定中,企业也经常遇到此类问题,虽然政府也通过多种渠道介绍协定的各项内容,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关政府部门并不能广泛地组织政策的宣讲与学习活动,而第三方机构――专业咨询公司组织的宣讲和答疑活动,将成为有效的补充和交流平台。
咨询师分析:如何通过“海关”这道关
要适用《亚太贸易协定》规定的减让税率,则在进口报关时需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货物包装标志等,如货物是经第三方转运进口的,则还需提交《未再加工证明》,同时根据货物种类不同提交可能需要的其他监管证件。海关在审查原产地证书时,通常会注意:
1.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名称、发证机构的签章是否与备案一致;
2.原产地证书所列进出口商名称、地址、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规格型号、重量、发票号及日期应与进口报关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一致;
3.一个原产地证书只适用于一批进口货物,不可多次使用;
4.原产地证书应为正本;
5.原产地证书是否经涂改、字迹不清。
原产地证明范文6
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包括以下4类:
进口税率视产品不同而定,在0~170%之间浮动。
增值税在0~10%之间浮动。
奢侈品和高消费品,征收的关税设为10%、20%、35%、40%或50%不等。
对已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征收2.5%的所得税,对未登记注册的进口商则要征收7.5%的所得税。
进口管制
1.进口许可证
印尼通过免除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限制的方式已逐渐取消贸易壁垒,绝大部分的产品不需要提供许可证也不对其设置进口限制。1990年的时候,还有1112种或;大约10%的货物受进口管制,并需登记在案,有些货物需要商业部的特别许可证,个别货物禁止进口。自1994年,印尼在这方面有很大改善。目前,只有大约141中征收产品仍须提供许可证或是只有经授权的独家商方可办理进口。
2.单证要求
(1)商业发票 所有进入印尼货船的承运人都须向海关出具一份有效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发票上必须写明出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发运的地点和时间,货运件的标记、序号、数量和种类。每件货物的重量和内容,并附有详细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税则编号。如果发票标明该产品不属于用于消费的产品,还需写明运输原因,发票还需包含信用证下的装运条款,信用证需标明日期和号码,以及进口商管制号。
(2)原产地证明书 所谓原产地证就是要求证明某种货物的出产国家和地区。现行的原产地证有很多种,在商品贸易中最常用的就是不被要求的“普通原产地证书”。要使进入东盟地区的货物有效,需出具东盟地区原产地证,则可享受关税优惠(视货物不同情况而定,只需征收极少的关税甚至是零关税),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原产地证。都需经过有认证资格的商会鉴定。
(3)强制检验 进口植物和用于繁殖的物种需经授权港口并强制要求检验,检验费由进口商负担。
3.商品检验
从出现病变和霍乱地区进口的商品需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经过消毒。进出口这种物种需得到农业部或制定官方建构的认可。
4.有关包装的特殊规定
尽管不是必须提供的单据,但海关通常还是会要求进口商提供装箱单以帮助他们能尽快完成进口清关的工作,特别是对个别零散装运的货物。
5.海关对滞存货的处理
进口商品需在自卸载之日起30天内完成所有入关手续,如果在临时监管仓库内停放超过30天还不能放行,将被视为无名货物。如果这批无名货物在60天之内仍未能放行,海关将强行处理并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其进口税和其他应计费用,余款收交国库。除非货物的所有者自收到通知起90天内向海关提出反对申明,否则拍卖所得的收支结余将作为财政收入。
保税区及其管理制度
印尼政府鼓励外国和国内的工业厂商在印尼制定的7个保税区发展。其中最大的保税区是在巴潭岛,位于新加坡南面。在保税区内的投资者不需要申请额外的许可证(包括居住证、建筑证、各项活动许可和土地使用权),外国公司拥有100%的所有权,在生产的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即“出口”到印尼)之前,保税区里的公司所进口的资本货物、设备和原材料,无须支付进口税、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进入国内市场后,也只需对进入市场的那一部分产品征税。位于保税区内的公司可在不超过两年的有效期内将机器设备租给保税区外的转包商,对用于提供给保税区外的转包商用于再加工的奢侈品,公司还可免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印尼于2003年6月与美国和新加坡签订的自由贸协定中规定,对于新加坡某些出口的产品中含有印尼产的商品成分的,可享受特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