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公证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婚姻公证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婚姻公证书

婚姻公证书范文1

【关键词】样板引路;混凝土;施工技术;质量

现在社会中,建筑施工建设对混凝土的质量和性能要求越来越高,混凝土逐渐在现代施工建设中占据主导作用。随着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混凝土的建筑质量问题。混凝土一般的质量问题是混凝土裂缝问题,造成裂缝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是不正确使用混凝土和对混凝土的养护意识不够。目前,混凝土在建筑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大部分都是由于混凝土施工技术导致的,所以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提高建筑质量。同时,应当高度重视混凝土质量管理,保证混凝土的性能质量。“样板引路”是从混凝土施工技术的每一步做起,避免施工中的返工和错误,提高混凝土施工的效率,从而保证质量。

1、混凝土施工技术的要点

1.1裂缝的控制和预防

在混凝土的实际施工中,经常会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如建筑材料、人为因素、工前设计和气候等。由于这些不利条件的存在,使得混凝土在建筑物表面或者墙体经常出现局部裂缝。这就要求技术人员在室外施工时,必须全面考虑影响混凝土质量的环境因素。由于环境中温度和湿度的不同,导致混凝土的硬化程度不同;极端的低温和高温能导致混凝土墙面不同程度的收缩和膨胀,使混凝土内部存在局部应力,从而导致墙体裂缝。

在实际施工中,导致混凝土产生裂缝的主要因素时湿度和温度的变化,目前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在施工时,尽可能多的考虑各种外界环境条件,采用强化混凝土施工技术和重点监督特殊情况的方法来避免大裂缝的出现。在施工结束后再对裂缝进行修缮,防止裂缝的进一步扩大。总之,在混凝土的建筑施工时多考虑不利的外部环境,加强监督和工后的完善,尽量减小和减少裂缝,保证建筑物质量。

1.2混凝土施工流程及要点

(1)混凝土的搅拌 根据实际环境选取好材料后,取一定量样品在实验室中进行配比设计,避免由于配比不合适导致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事件发生。对完成配比设计的混凝土试样进行性能的检测,如果性能良好,则进行拌合。在施工中,不断检测骨料的含水率。在搅拌过程中要不断监测拌料离析现象和坍落度。

(2)混凝土的运输 按照实际环境和要求,对混凝土的采用不同的运输方式,比如在进行搅拌时用小型翻斗车或者手推车即可,在垂直运送时采用起重机或者提升装置。在混凝土的运输过程中应尽量保证混凝土的性质是均匀的,避免混凝土的流动性降低或者出现砂浆流失等影响混凝土质量的现象发生。在运输时,还应减少运输时间,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

(3)混凝土的浇筑 在浇筑前要进行详细的检测。首先检查模板的位置、尺寸、强度和刚度;其次要对钢筋的位置、数量和保护层的厚度进行检测;最后要将钢筋和模板上的杂物清理干净,堵严模板的漏洞,然后进行模板的整体湿润。

按照先低后高的顺序进行混凝土的浇筑。按照分层方式进行浇筑时,通过钢筋的结构和密集程度来确定各层的高度。在对竖直建筑进行浇筑时,先在建筑的底部采用水泥砂浆进行填充,保证水泥砂浆要与混凝土砂浆成分一致,使浇筑后不出现分离和裂缝。当浇筑的竖直向下的距离超过3m时,要保证混凝土浇筑的均匀就必须采用溜管的方式进行浇筑。在浇筑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关技术人员,采取果断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4)振捣 浇筑完成后,为保证混凝土充实到每个角落,并且具有很高的密实度和均匀性,须对混凝土进行振捣。

(5)后期养护 在混凝土终凝完成后,通过表面洒水等方式进行养护工作,所使用的水应当与搅拌的水相同;在混凝土的表面盖上塑料布,保证塑料布上又持续的凝结水。当温度过低时不宜洒水,应在表面刷养护剂。在冬天,养护工作还应该有增设保温装置。养护的时间应该大于在半个月。养护期间尽量避免上去踩踏。做好养护工作,可以增长混凝土的强度和使其得到充分的硬化。提高了建筑物的承受能力,保证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1.3对混凝土刚性的控制

在建筑的建设中要保证混凝土的刚性,这对建筑物的质量保证至关重要。严格要求混凝土的施工质量,保证使其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工程施工人员应当在实验室合理的配比混凝土,进而满足建筑的刚度设计要求。在混凝土的制作工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避免不合格的混凝土流入市场。比较常见的不合格混凝土是含水量不符合指标,由于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含水量不同,所以要求工程设计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配比含水量。由于混凝土的质量影响到整个工程质量,所以施工技术人员应当足够的重视,认真完成混凝土的制作过程,控制好混凝土的刚性;其次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加强对混凝土理论知识的学习,对于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认定,不断的调节混凝土的配比,保证混凝土具有最佳的刚性。控制混凝土刚性还应该在混凝土的选材,水源的选取等源头问题加以重视,并不断调整修正。

2、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探讨

2.1混凝土常见的质量问题

(1)麻面 在建筑完成后,经常发现建筑表面会出现麻面,导致这中问题主要是由于模板的标准过低或者采用的模板不符合设计要求。模板出现的问题一般为清洁度不够,粗糙度不满足要求,混凝土的粘结度,模板的湿润度不满足规定,采用的隔离剂不当,模板有断裂、空洞或裂缝和振捣过程中气泡未排出干净。这些模板问题都可能导致建筑的麻面产生。因此,须在模板的选取和应用中把握细节,减少问题,保证质量。

(2)夹缝和夹层的问题 夹层和夹缝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有:模板的缝没有填补或者接缝不合理,混凝土在后期表面硬化处理中没有补给充分的水;在浇筑高度高时采用不当的方式浇筑,使得混凝土没有充实不均匀。在实际施工时,应尽量使用合适模板,采用最佳的浇筑方式,时刻注意把握细节,不断修正设计和施工过程的错误,减少夹缝和夹层的出现。

2.2质量的保证

混凝土的质量保证要从两个基本点出发。首先是在混凝土材质的选取,混凝的配比等方面加强质量的保证。混凝土材质的选取和配比要从实际出发,满足建筑设计的强度和质量。在现场施工时要不断根据外界环境如温度和湿度等进行调整配比,使得混凝土在浇筑时具有最佳的刚性,从而获得高质量的建筑。其次要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对不同的施工条件采用适宜的方法施工。在对过高的建筑进行浇筑时要采用分层浇筑,合理选取分层高度。浇筑时要进行充分的振捣,保证混凝土内部不存在空洞等问题。并且要在浇筑完成后做好养护工作。

实际上保证混凝土质量就是保证在施工中尽量降低混凝土的标准差。由于施工人员很难在实际中把握混凝土的离散性,因此设计人员须在设计工程中,采用合理的优化方法将混凝土的离散性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2.3温度应力的计算

在很多情况下工程实际中得到的温度应力与理论计算的温度应力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在计算中中没有完全的考虑浇筑影响,就会使计算的温度应力值与工程实际中应力值不相符;若没有想到楼板与梁之间的作用力,这也会使得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计算温度应力时,应全面考虑影响温度应力的因素,保证所得数据与实际所测数据差距在合理范围内。

3、结束语

混凝土在建筑中的至关重要。混凝土施工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要保证其质量就必须从混凝土的选材、配比、浇筑、振捣以及后期的养护等多个环节入手,结合外界气候条件、设备条件以及人员技术水平等环境影响因素,制定详细准确的样板路线,在施工中不断修缮施工样板,最终得到稳定性好,刚性优越的建筑。对混凝土的技术研究还须进一步的深入,不断提高设计水平和施工技术,提高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婚姻公证书范文2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月7日请示收悉。经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联系,目前有些省民政厅规定,台湾居民回大陆与大陆公民登记结婚,统一由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对《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三十五式结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作如下修改: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址,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由市、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公证时,结婚登记地点仍应写明“××省××市(或县、区)”。

    涉外结婚公证书的证词,也按上述意见修改。

婚姻公证书范文3

    论文关键词 公证主体 公证程序 公证内容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公证主体适格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或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一)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

    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二)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

    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三)满足回避原则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二、出证程序合法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一)申请与受理环节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受理是公证机构公证行为开始的标志,是公证程序的必经环节。

    (二)审查环节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审核其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审查环节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公证机构公证职能的集中体现。

    我国对公证事项审查的内容非常宽泛,主要有以下几项:(1)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属于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2)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相应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其中的任何一项如果没有审查清楚,都可能造成公证书有错误,直至最终被撤销。

    (三)出证环节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就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出具公证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受理、审查等公证程序工作的归宿,是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

    《公证程序规则》详细列举了各项公证的出证条件,第36条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满足:(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7条规定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2)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第38条还特别指出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书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这些都为公证员审查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提供了重要依据,也是判断公证书有效性的指标。

    出证程序本身也有一套程序规则,首先由承办公证员在完成公证事项的审查后,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查明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按照司法部要求的格式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进行审批,最后要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完成后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人。办证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三、公证书实体内容真实、合法公证书的内容记载了公证证明的对象,体现着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公证书的实体内容上。

    (一)公证对象属于法定范围公证虽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公证并非无所不包。我国公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婚姻公证书范文4

我国的公证原来是指国家专设的公证处代表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即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000年10月1日起,司法部将施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从而推进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后的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构,而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今后国家不再审批设立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全国公证员考试也将由系统内部考试改为向全社会开放,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一) 公证处的设置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中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公证处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人担任。公证人的条件与法官、检察官的条件等同。

(二) 公证业务范围

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

1、 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如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赠与、财产分割、收养子女等。

2、 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事实;

如证明出生、死亡、结婚、离婚、亲属关系、身份、学历、经历等。

3、 证明有民事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

4、 证明债权文书的执行力;

如各种还款(物)协议,追偿债款的借贷契约等的执行力。

5、 辅业务

如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等。

实践中的公证业务还包括办理提存,开奖等公证。

(三) 公证的效力

公证书一般具有以下四种效力:

1、 证据效力

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

2、 执行效力

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只仅限于认为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指某些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后才成立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收养子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等行为。

4、 域外效力

即公证书在域外使用时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公证书本身所固有的法律上的效力和作用在域外的延伸。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或法人发往域外使用的文书,经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须经外交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或外国住华使、领馆的认证,才能在国外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得使用国的承认。

(四) 公证程序

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申请和受理

除遗嘱和收养等公证事项必须由自己申办外,公民或法人可以委托人申办公证事项。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公证应提交有关材料,如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的文书,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产权证明或其他材料。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办理决定,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2、 审查

是公证工作的重要一环。公证处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

3、 出证

即对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公证由公证人出具公证证明。

4、 特别程序

指办理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公证人须亲临现场,对真实、合法的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出公证书发给当事人。

婚姻公证书范文5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一《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分

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本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二1982年4月国务院施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将公证处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在公证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也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规定,同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的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的规定,是类似的。也同20xx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一致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

公证法将公证员定义为: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为强调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并确保其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工作条件和应有的待遇,本法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

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为吸收有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员进入公证员队伍,公证法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20xx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

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本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三公证程序是《公证法》的核心内容,《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律基础,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可以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公证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才能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为整个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使公证制度真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发挥积极作用,不断地提升公证的公信力。

(一)认真做好申请与受理

申请是启动公证程序的第一道环节,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必经的前置程序。申请的标志是当事人或其人在申请表上提出相关的公证申请同时签名、按手印。必须要求当事人将相关信息及要求办理的公证事项填写完整,应避免利害关系人、公证员代当事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确有困难而由公证员代为填写的,应在笔录中记载应申请人请求代为填写申请表,现已宣读给申请人,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申请表上的告知内容无异议。除法定公证事项外《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赋予公证机构在业务范围内的受理决定权或称选择权、自主权,即对一般公证事项,公证机构有权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对明知或合理,怀疑当事人有规避法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公证机构承担的风险过大,或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二)提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能力

审查认定证明材料的内容及标准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审查证明材料能力,确认证明材料是否可被采纳。标准一是关联性,即证明材料必须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标准二是合法性,即证明材料出具的主体、程序、手段及形式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一些别公证处至今仍存在依据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婚姻证明出具有关公证书,这种由非职权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应该被采纳。第二,审查证明材料效力,即审查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有充分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也就是对证明材料的采信。采信证明材料的一般标准一是真实性,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是把证明材料用作认定依据的必经程序;二是充分性,即证明材料的证明力或价值足以证明公证事项中的待证事实。

(三)审查内容及方式

《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只是笼统规定公证员应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实践中,对同一公证事项,不同公证处或不同公证员对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件要求可能不一,审查的范围及方式也可能不同。关于审查确实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来判断,审查中应把握一个原则,即谨慎、勤勉、客观、中立的审查义务的审查义务。

婚姻公证书范文6

1.格式 收养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

收养人×××、×××愿意收养×××为养子(女)。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

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收养是公民按照法律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收养公证。

上一篇个人公证书

下一篇原产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