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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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范文1

我部《关于印发〈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司发(1990)015号〕(以下简称《涉台会议纪要》)下发以来,各地公证处就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又陆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综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被继承人无遗嘱时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婚姻状况公证问题(一)亲属关系证明书

出具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则上应按我部《涉台会议纪要》附件二的格式出具,同时应证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列出已死亡的继承人,写明死亡地点和日期,并另行出具继承人的死亡公证书。对于在台湾或在国外的继承人,公证处无法调查清楚的,在公证书中可不列入。

证明被继承人与各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有无配偶;证明被继承人与后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均须写明无前一顺序继承人。如第一至第四顺序继承人均无生存者,由死者配偶单独继承的,证明亲属关系时要说明这四个顺序继承人死亡的地点和时间,并另行出具死亡公证书。另外,妾的子女与妻的关系,妻的子女与妾的关系,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后夫或后妻的关系,在办理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时,均不必列出。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参见附录二。

(二)婚姻状况公证书

《涉台会议纪要》中规定:“去台人员在台虽未再婚,但其在大陆配偶已再婚的,公证机关不能为其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现据了解,台湾有关方面认为,台湾的被继承人在台未再婚,其大陆配偶改嫁被视为重婚,但并未丧失继承权。因此,公证处办理用于继承在台遗产的婚姻状况公证时,如被继承人在台户籍中有原大陆配偶的记载,公证处可以出具被继承人与原配偶何时在何地结婚,其原配偶何时在何地单方与其离婚,以及离婚后又与他人何时在何地再婚的公证书,交当事人使用。

二、关于遗嘱继承问题

(一)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公证处根据遗嘱受益人的申请,可以为其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由受托人代为办理领取在台遗产手续。

(二)遗嘱人生前在台湾立有遗嘱处分其在大陆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内容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在遗嘱受益人申办遗嘱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应对该遗嘱进行下列审查:1.确认该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立;2.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本人所有;3.遗嘱受益人情况有无变化,是否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对于第1项内容,如遗嘱人所立遗嘱系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公证处可视情况予以认定;非公证遗嘱,则需由台湾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才能予以认定。

(三)已在大陆定居的台胞,生前在大陆立遗嘱处分其在台遗产,遗嘱受益人在大陆,该遗嘱受益人需在其住所地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书后,由人向在台的遗产管理人承认继承或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确认或给付:

1.公证遗嘱,遗嘱受益人需办理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2.代书或自书遗嘱,需办理声明书公证书,由遗嘱见证人或遗嘱人在大陆的亲属发表声明,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本人生前所立的最后遗嘱,然后再办理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

三、关于委托代办遗产继承问题

(一)被继承人在台死亡后,其遗产如无人继承或不清楚有无继承人,一般由台湾地方法院选任遗产管理人。大陆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须向遗产管理人声明承认继承,并可以委托人代为领取遗产。继承人有数人时,可以共同委托其中一名继承顺序在前的合法继承人作为代表人,全权出面办理,其共同委托书需办理公证。如遗产管理人不予受理,大陆继承人则需向台湾地方法院诉请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需共同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人代为诉讼。同住一地的多名继承人可以合办一份委托书。

(二)委托书格式问题

凡《涉台会议纪要》中推荐的委托代办的几种方式,如委托大陆或香港律师或在台亲友办理的,委托书按一般委托书格式出具。凡按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遗产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规定,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151号南洋商业银行大厦9字楼)办理的,其委托书按附录二之五格式出具。

大陆继承人继承在台遗产,由于不了解情况,一般尽可能不直接委托台湾律师办理。如果根据案情确需直接委托的,公证处可根据要求,办理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并另纸公证委托人的签字盖章属实(格式参见附录二之六、之七)。

四、对公证书的要求

(一)继承在台遗产的各种公证书,应分别单独装订,不能将数种公证书合订成一册。每种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以备向台湾各级法院上诉时用。

(二)直接委托台湾律师的委托书公证书,应办理正本四份。

五、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所需的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办理继承在台遗产,公证处应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以下文件和资料:1.台湾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工会会员证等);2.台湾警察局户政事务所发出的户籍登记全部誊本(部分或除户誊本不适用);3.自然死亡者需提供死亡诊断书;意外死亡者需提供“相验尸体死亡证明书”;4.与继承人联系的台湾咨询人(知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上文件和资料如系复印件,必须经公证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附录一:台湾有关继承的规定

一、继承顺序

当然继承人: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

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兄弟姐妹和亲生子女与养子女间的兄弟姐妹均有继承权)

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

二、应继份(继承人不分居住在台湾或大陆)

(一)继承人为同一顺序者,平均继承。

(二)当然继承者(配偶)与其他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比例如下:

1.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平均;

2.与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二分之一,其他继承人共占二分之一;

3.与第四顺序继承人继承时,配偶占三分之二,其他继承人共占三分之一;

4.配偶有数人时,其为共占一份还是各占一份,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台湾地方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看,是共占一份。

遗嘱公证书范文2

关键词:公证遗嘱;法律特征

一、公证遗嘱内涵及其特征

(一)公证遗嘱内涵简述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嘱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律文书,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

遗嘱。公证遗嘱方式是设立的方式中最严格的一种,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二)公证遗嘱的特征

1、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证明

所谓公证遗嘱就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既然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这种遗嘱只能是由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各公证处来办理。那种各乡镇(街)法律服务所所办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嘱的见证,都不属于公证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他们只能属于遗嘱见证人或是遗嘱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

2、公证遗嘱公证员必须坚持直接办证原则

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很多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也不准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必须与立遗嘱人直接见面,询问有关情况,制做谈话笔录,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交待本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公证机关也有关于回避原则的规定,不得办理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公证事项。

3、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公证,在确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后,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证明,确认遗嘱的效力,证明该遗嘱属公证遗嘱。没有公证书确认的遗嘱不能成为公证遗嘱。

4、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再次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变更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是说当事人已办理公证遗嘱的,要想改变自己所立的遗嘱,必须再次到公证处采取公证的形式才能够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将是一种无效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

二、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的法定程序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人不得。具体规则如下:

(一)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二)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四)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五)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八)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送发。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三、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从公证遗嘱的法律特征和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上可以看出,对遗嘱进行公证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如何看待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不仅涉及到公证机关的工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涉及到公民所立遗嘱是否还需要办理公证的问题。

公证遗嘱的效力为什么会高于其它遗嘱的效力,前面已提到的公证遗嘱的法律特征和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已清楚地说明它是由国家特定的机关对当事人立遗嘱所作的证明,这种证明无论在当事人立遗嘱的形式上还是在遗嘱的内容上都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不能给予证明,只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公证机关才能给予证明。它不同于一般遗嘱的特点就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对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进行先行审查,确认立遗嘱人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用司法文书的形式给予认定。

遗嘱公证书范文3

提存公证书提存书公证书(1书)提存公证书(之一)()χχ字第χχ号兹证债务人χχχχ(单位全称)因χχχχ(债务依据及无法直接给付的原因),于χχ年χ月χ日将债务标的χχχχ(标的名称、数量)提交于我处。

夫妻关系公证书夫妻关系公证书()××字第××号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公证书格式(一)××合同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

不可抗力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年х月х日〈хх日报〉(或хх部门证明材料)记载,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因хххх(原因)发生了хххх(事件名称)事件,造成хххх(结果)。

受赠公证书正文:受赠公证书(______)___字第___号兹证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 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来到我处(或在______地),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上签名(盖章

遗嘱公证书参考范本()××字第××号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户籍与住所公证书样本()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根据实地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户籍地在中国хх省хх市(县)хх路хх号,其住所与户籍地一致(或在中国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

企业法人资格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于_____年__月___日经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______字第_____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财产公证书财产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根据×××(调查材料等),兹证明×××( 性别,×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证日拥有以下个人财产:1。房产: 2。机动车: 3。 银行存款: 4。 5。。

未婚公证书未婚公证书(之一)()χχ字第χχ号根据χχ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χχχ(男或女,现住χχ省χχ市χχ街χχ号)至χχ年χ月χ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公证处查证的时间)未曾登记结婚。

合同公证书××合同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

房产公证书()××字第××号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未婚公证书(之二)未婚公证书(之二)()хх字第хх号根据хх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国或香港、澳门)至хх年х月х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死亡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死亡公证书1.格式死亡公证书()××字第××号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在××××(地点)因××(死亡原因)死亡。

赠与公证书( )××字第××号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中华人民共和目××省××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 月 日

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______)___字第___号根据______单位证明,兹证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国)的父亲 ______和母亲______的年收入为人民币___元,家庭所需扶养人口为______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离婚公证书离婚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选票公证书选票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奥地利公民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х时在我面前,将选票装入信封,并将该装有选

私人独资企业资格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хххх(企业名称)系хх(姓名、身份证号码)核准登记,一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хх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工商хх字第хх号《营业执照》。本公证书有效期截止хх年х月х日止。

继承权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 1.格式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赡养协议公证书( ) 字第 号兹证明赡养人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就赡养______的问题于______年_____

商标权公证书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хххх(单位全称)生产的хххх(商品名称)上的хх商标,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хххх号〈商标注册证〉。

提存公证书提存公证书( ) 字第 号兹证明购货方______(单位全称)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单位全称)签订的《___合同》第___条的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合同购货款______(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专业职务公证书书()хх字第хх号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хх(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由хх医院(或хх大学、хх研究员等)聘为х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出生公证书出生公证书( ) 字第 号根据______省______市(或县)______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______省______市医院出生证明或知情人______提供的材料),兹证明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学历公证书学历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根据хх大学(或学院)хх年х月х日发给хх的第хх号毕业(或肄业)证书(或хх号学位证书),兹证明х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至хх年х月在хх大学(或学院)хх系本科

继承公证书继承公证书1.格式()字第号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time

遗嘱公证书范文4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

7、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

8、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遗嘱公证书范文5

原告:赵桂枝,女,63岁,汉族,乐山市环保厂退休工厂,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云华街38号。

原告:赵正香,女,57岁,汉族,乐山市岷江建材化工厂退休工人,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南路65号。

原告:赵淑尧,女,50岁,汉族,乐山电机厂退休工人,住乐山电机厂宿舍。

原告:汪延枝,女,65岁,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服装十厂退休工人,住四川峨眉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分厂宿舍。

被告: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司法局。地址:五通桥区涌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贵,局长。

赵志洪等人的父母赵光禄、谭金秀夫妇共有九个子女,即赵志洪、赵桂枝、赵正香、赵淑尧、赵淑华、赵淑芳、赵正奎、赵正林、赵正松(已故,系原告汪延枝之夫)。1947年属赵光禄、谭金秀夫妇所有房屋被烧毁后,赵光禄夫妇在原地另建草房两间居住。1959年因牛华镇街道建设需要,由政府将这两间草房拆除,在牛华镇中心街新建成砖木结构80号、82号平房两间由赵光禄一家居住。因该两间房屋存在产权争议,五通桥区城环局房地产管理处一直未给赵光禄颁发房屋产权证书。1989年5月4日,赵光禄夫妇在五通桥区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的主要内容是:待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生效,两间房屋由九个子女各继承一份。1995年3月24日赵光禄夫妇又变更遗嘱:待立遗嘱人死亡后,其两间房屋变为其子女赵淑华、赵淑芳、赵正奎、赵正林继承,取消了五原告的继承资格。五通桥区公证处以(95)五证民字第049号公证书予以公正。1996年6月、8月赵光禄夫妇先后死亡,公证遗嘱发生效力。同年10月29日,五原告以其父母遗嘱公证之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遗嘱公证违法为由,向五通桥区公证处申请撤销(95)五证民字第049号公证书。1996年11月4日,区公证处作出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决定。五原告则向区司法局申诉,请求撤销(95)五证民字第049号公证文书。1996年12月16日区司法局作出(1996)五司行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维持了公证处的决定。该行政决定书中未引用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法律条文。

五原告仍不服五通桥区司法局决定,于1997年元月8日向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父母赵光禄、谭金秀在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区公证处对尚未确定产权归属的两间房屋予以公证,是错误的;区司法局所作的(1996)五司行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区司法局(1996)五司行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被告辩称:遗嘱人赵光禄、谭金秀夫妇在办理遗嘱公证时,虽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但提供了能证明产权遗嘱人所有的有关证据,区公证处作出的遗嘱公证是正确的、合法的,既然原告称立遗嘱人所处分的房屋尚未确权,那么五原告就不应该是此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自然无权主张权益,不应是本案的合法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公证处在五原告之父母未取得牛华镇中心街第80号、82号两间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下,以遗嘱公证的法律方式确认这两间房屋的产权给立遗嘱人的部分子女继承,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和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之父母生前所立遗嘱和公证变更的遗嘱不受法律保护。区司法局作出的(1996)五司行决字第1号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行政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且未引用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法律条文,属违法行政决定。对于被告答辩提出的五原告不符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及区公证处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将五原告列为当事人并对其申请事项作出行政决定。因此,被告提出五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1997年4月2日作出判决:撤销乐山市五通桥区司法局1996年12月16日作出的(1996)五司行决字第1号不予撤销(95)五证民字第049号公证书的行政决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不服司法行政机关不予撤销公证决定的行政案件,法院审理此案是对司法局不予撤销公证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一、本案受案范围的问题:

五原告初到法院起诉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撤销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1996)五司行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二是请求撤销区公证处所作的(95)五证民字第049号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公证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不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性规定,法院受理的范围只能是撤销区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决定请求。

二、五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答辩提出既然遗嘱人所处分的房屋尚未确权,那么作为遗嘱人子女的五原告就不该是该房的利害关系人,自然无权主张权益,不应是本案的合法原告。笔者认为,此案的五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因为:第一、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区司法局的行政决定,而区司法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已将五原告作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他们作出了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行政决定。第二、区司法局作出的不予撤销遗嘱公证的行政决定侵犯了五原告的房屋使用权,五原告直接承受了行政决定的法律后果,应当是行政诉讼的合法主体。本案中,遗嘱公证的房屋存在着遗嘱人赵光禄、谭金秀与牛华镇政府之间的产权争议。但不管是该房属国家所有还是遗嘱人所有,五原告均一直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而区司法局不予撤销遗嘱公证决定的后果已造成了遗嘱所确认的房屋继承人对五原告房屋使用权的剥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五原告应当是合法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对被告关于原告诉讼主体不合格的答辩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三、区司法局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问题1.事实理由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国家建设部1990年12月31日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5项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本案中,公证遗嘱的房屋应该是没有权属争议、依法登记领取了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然而,区公证处却在遗嘱人未提权证明的情况下将存有产权争议的房屋以公证的形式确认为遗嘱人的部分子女继承,明显不符合《四川省公证条例》第4条、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属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区司法局在接到赵志洪等五人的申诉后,未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仍维护了区公证处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属于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遗嘱公证书范文6

在房屋登记的实践中,产生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类型: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房屋登记中的法律行为是主观意识作用于物而对物的支配、处分和利用,是产生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如房屋的买卖、赠与和抵押等。法律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房屋登记中的法律事件主要是继承。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实体法对权利人物权归属的确认与程序法要求按一定的程序使得权利得以实现,也即物权法定取得和不动产应当进行登记公示而生效,因而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叉。继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实体法进行规范,是法定直接取得物权的原因。《继承法》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是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死亡是典型的法律事件,是客观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不需要附加程序而取得权利的一种情形。《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继承对物权的获得不需要进行登记,也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物权的实际归属已经发生了变动,实际权利归于继承人名下,由此而产生的物权变动是非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况,属于单方申请的登记类型。

二、继承的形式及房屋继承公证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遗产份额和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继承是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产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情形。后两种继承形式是被继承人生前有意思表示,但需要死亡作为生效条件的死因行为,在登记实践中,我们收取的要件就不仅需要权利人生前留下经公证的遗嘱和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还需要死亡后的继承公证书,这样登记原因材料才完整,才能充分体现这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构成。法定继承则只需要继承公证书即可,根据法律,法定继承是单纯的因权利人死亡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关系,不需要其他法律事实即可依法定程序单独实现。继承房屋登记过程中,我们依据公证书对于遗产继承的结论进行物权变动的登记,对公证书的内容不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登记机构也无力审查,继承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审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证机构负责和承担。

三、继承房屋的直接处分限制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如前所述,继承人在未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物权,这是法定的,也就是说继承的房屋不需要登记也发生物权效力。物权是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继承的房屋取得了这样的实质物权,也就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而进行公示,具有极强的公信力,实质物权的取得并不代表可以跨越登记而直接加以处分。因而,要处分继承得来的房屋必须采用登记在先的原则,即房屋权利的变动先行经过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了记载,继承人才能加以处分,如买卖、赠与等。继承法律关系有可能比较复杂且存在登记机构无力了解的情况,登记在先保证了当事人在信息更加透明、程序更加公正的情形下进行公平交易。当然,处分是法律行为,若继承得来的房屋出现了其他由于法律事件产生的物权变动,应按具体情况进行办理。

四、对一些继承房屋登记的探讨

1.未经初始登记房屋的继承

合法修建的房屋直接取得物权,但尚未进行初始登记,而权利人已死亡,继承人凭继承公证书要求办理房屋继承,登记部门如何登记?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物权的真实状况的变动而直接将房屋登记在继承人名下。第二种意见认为由继承人先登记为被继承人的名下,再办理继承转移登记。第三种意见认为办理土地继承后,更改人防、消防和规划等手续后办理初始登记。第一种情况符合物权实际情况,隐含了两个法定取得物权的情形,但不符合权利人与规划及土地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二种符合权利主体一致原则,但由于申请人死亡又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第三种情况实际操作难度过大,不易实现。本着便民、经济、效率原则和先税后证要求,笔者较为赞成实践中采用第二种方式,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自然具备权,通过名义登记将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只是为完成继承转移登记而走的一个过程,实践中可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初始登记后应立即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2.存在隐性共有人的房屋继承

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时,由于传统习惯,通常将婚后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则成为了隐性共有人。《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明确房屋登记依申请登记,登记机构询问申请人时,婚后财产一般被申请为单独所有,登记机构按程序将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但继承公证书是依据《婚姻法》对继承的遗产按实际权利状况进行认定,即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单独所有,而公证书则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出现了登记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笔者认为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隐性共有人死亡后,应按公证书对权利的认定以房屋的一半权利作为遗产并依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如果办理更正登记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双方然后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既无必要,也无意义。

3.其他情况

(1)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已受理,但卖方在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但尚未登簿前死亡。卖方死亡时,物权实际已发生变化,由于未登簿,转移登记尚未产生物权变动,应采取退件处理,由出具继承公证书的继承人领回卖方相关资料并申请继承转移登记后再过户。

(2)房屋权利人生前立有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其死亡后,受赠人持赠与合同要求办理赠与转移登记。虽然赠与合同是房屋权利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其死亡后,房屋已作为遗产按继承法律关系处理,赠与合同的赠与方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办理赠与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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