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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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公证书

赠与公证书范文1

房产公证书有效期是多久 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公证书的有效期一般分为3类情况:

一、公证书中未规定的,有效期由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单方规定,公证处一般不作规定。一般民事类公证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学历学位公证、驾驶证公证等就属于这一类。申请人应该注意向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咨询公证书的有效期;

二、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规定了有效期的,公证书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书》中规定的委托期限为三个月,那么该《委托书》的公证书的有效期限也为三个月;

三、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赠与公证书范文2

公证复查申请书一:公证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陈志忠,男,汉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20XX年7月10日生,个体户,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陈志忠、李美英及其儿子陈卫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 .陈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陈卫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陈卫军出面帮助办理。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其父母家陈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陈卫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陈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其内容是陈志忠、李美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 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所有,公证书字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第一、陈志忠、李美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 的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必须登记才有法律效力。赠与人陈志忠、李美英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登记,还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无权对该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处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该条第2款第(4)项规定:"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证明材料有且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当事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交该土地使用权证。《公证程序规则》第48条第1款规定:"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该条第2款第(6)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显然,作为"赠与人"的陈志忠、李美英没有提交、也无法提交其土地使用证。州公证处依法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事实上办理了,当然也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和公证是陈卫军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陈志忠、李美英和公证处办理的,并非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陈卫军得知农场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和芒市农垦路东段改扩建相关政策后,于20XX年2月9日,借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之机,即召开家庭会,议题主要是:陈志忠、李美英将危房改造所得的158.2 宅基地、农垦路延长线120 老宅基地政府拆迁补偿安排的新宅基地、搬迁补偿费都归给陈卫军所有,危房改造地由陈志忠、李美英和陈卫军共买,房子由双方共同建盖。土地和房子产权都归陈卫军所有,陈卫军负责陈志忠、李美英的养老等。因父母、女儿和儿子三方对前述的土地及房子建盖、产权归属、老人赡养等问题意见分歧很大,未达成协议。之后陈卫东即回广东佛山,陈卫军就将家庭会所谈的事项写成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拿到陈志忠家里,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上签字。李美英说:"家庭会没有开成(功),现在陈卫东又不在家,协议写的是什么,我没有文化晓不得,你叫我们签字我不签。"陈卫军就叫陈志忠代李美英签了字。然后,陈卫军又叫陈志忠、李美英在协议书上按手印,因家里没有印泥,陈卫军说:"手印我去按,你们认着。"李美英说:"你要按是你的事,我们是不认。"陈卫军按了手印后,连同另一份协议寄到广东佛山给陈卫东,电话告诉陈卫东说:"父母已经同意并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陈卫东看了后,认为协议内容既然是父母的意思,他尊重父母的意见,即在协议上签了字,将协议寄回芒市给陈卫军。在两份《家庭财产协议》中,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志忠、李美英,乙方为陈卫东。另一份协议当事人甲方为陈卫军,乙方为陈卫东。两份协议内容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姑且不论,协议都涉及陈志忠、李美英,陈卫军和陈卫东三方的权利义务,而两份协议都只有两方当事人签字,协议无效。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之间没有协议关系,协议的内容对陈卫军和陈志忠、李美英都没有约束力,陈卫军依协议无需承担"约定"的赡养责任,也不能得到所"约定"的财产。再说,赡养父母是儿女的法定义务,陈卫军说:她负责父母养老,父母把所得的两块土地使用权给她,这不能作为条件。

陈卫军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曾对陈志忠和李美英说:"土地手续我来帮你们办、房子我来帮你们盖,叫你们签字就签字,按手印就按手印,其他的事你们不要管。"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陈志忠、李美英家里,对其父母亲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随即用车子将我们两位老人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公证书字号(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陈卫军拿着土地赠与合同书和公证书,假借陈志忠之名向芒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潞国用(20XX)第0000176号。

20XX年陈卫东回芒市家过春节,谈到盖房子的事,陈志忠、李美英才知道陈卫军把自己危房改造和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宗土地和房产都登记在她名下了,陈卫东也才知道陈卫军寄到广东要他签字的协议,协议的内容父母并没有同意过,协议书上签字、手印有假。陈志忠、李美英要求土地和房子的产权证一定要办成他们的名字,陈卫军不同意,由此引起矛盾和纠纷。

陈卫军为达到占有申请人土地和房产的目的,在20XX年2月9日主动召开家庭会,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自明,家庭会没有达到其目的,之后又私自写了两份《关于家庭财产协议》,欺骗申请人陈志忠、李美英签字,又将协议寄到广东佛山骗取陈卫东签字,直到最终把申请人的土地和房产变成她个人的财产。申请人从始至终都没有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的意思,(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是陈卫军以欺骗手段骗取申请人和公证处办理的。

赠与公证书范文3

1、出售赠与得来的房,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依据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此外还得缴纳契税等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3、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来源:文章屋网 )

赠与公证书范文4

一、引言

四年前的汶川大地震将全民的慈善意识调动到了空前的高点,以慈善捐赠为主要手段的第三次分配开始被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这其中,政府所发挥的作用不可估量。之后,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表现出了浓厚的慈善参与热情,将更多的资源配置于慈善捐赠这一外部象征性活动中,实现对财富、权利和声望的追逐(葛建华,王利平,2010)。毫无疑问,政府是中国慈善市场的最大推手,而企业是捐赠资源的实际提供者,那么,政府行为对企业捐赠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两者如何在捐赠市场进行着“道德”和“利益”的博弈呢?查阅了大量国内外文献后可以发现,在公司慈善捐赠这一研究领域,国内外管理学界主要沿着两条脉络进行:公司慈善捐赠的影响因素和公司慈善捐赠的经济后果。两者中,无论哪一条脉络下的研究都百花齐放。只是,相比于经济后果的大量文献而言,公司慈善捐赠影响因素的研究略显得“少”。这反映出学者们对企业的行动会导致什么事情发生(what)的关注要多于企业为什么要这样做(why),以及如何做(how)的关注。本研究属于为什么要这样做(why)的范畴,旨在探讨公司慈善捐赠的政治动因。我国学者之前的很多研究都揭示了公司慈善的经济动因,伴随着政治关联研究的不断推进,以政府干预、政治关联为切入点研究公司慈善的政治动因,成为新的学术热点。本研究将在这一研究视角下,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总结,回答“别人做了什么?”,“存在什么问题?”,“接下来应该做什么”等问题,为后续研究指明方向。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一)公司慈善捐赠的影响因素 随着民营企业经济实力的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逐渐选择以各种方式回馈社会,其中,公益捐赠等成为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和方式(杜兴强等,2010)。中国社会科学院《慈善蓝皮书》指出,2010年来自企业的捐赠总量超116亿元,民营企业在数量上仍占据优势,占52.8%,捐赠约65.3亿元,占全部捐赠总额的56.3%,远高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企业公益的舞台上,民营企业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传统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然而,慈善捐赠却意味着企业要将一部分资源用于不以获利为目的的活动中。那么,企业为什么要这么做?其背后的行为逻辑是什么呢?已有文献从高管团队人口统计特征 (campbell,2002;deckop,2006)、公司规模(louis h.amato&christie h.amato,2007;stephen&andrew,2006)、行业(seifert,2003;day&devlin,2004;campbell& slack,2006;stephen & andrew,2006;山立威等,2009)、内部资源和能力(morris&bartkus,2004;陈宏辉、王鹏飞,2010)、公司治理(morris&seifert,2002;helland&smith,2006;zhang et.al. 2009; 梁建等,2010)、公司透明度(campbell,2006)、产品市场竞争(卢正文,刘春林,2011)、广告支出(zhang, zhu,2010;faris &al-shubiri,2010)、税收政策(charles,2002;carroll &joulfaian,2005;朱迎春,2010)等角度进行研究。这些研究从不同视角部分地回答了公司慈善捐赠的行为逻辑,有助于加深对公司慈善行为动因的认识。然而,这些研究多是从公司特征或宏观政策的视角来寻求合理解释的,普遍揭示的是公司捐赠的经济动因,认为捐赠是企业出于广告效应(brown等,2006;山立威等,2008;zhang等,2010)、提高声誉(stephen&andrew,2005)等目的而主动采取的一种社会责任行动和 “战略性慈善”行为(porter,2002)。除了经济动因外,企业捐赠存在政治动因吗?除了被视作一种主动的社会责任战略外,捐赠是企业被动承担的一种社会性负担吗?为了建立、维护和提升与政府的关系,寻求其“支持”和“保护”,民营企业是否与政府进行“互惠交换”,以慈善捐赠的方式贡献出更多的资源呢?

(二)政府干预与企业资源配置行为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慈善事业的最大的特点是政府主导,政府在企业慈善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政府不仅是慈善市场的主导者、管理者,甚至是直接参与者,是中国慈善事业的最大推手。因此,不考虑政府影响及政治因素,便不能有效解释深刻中国社会结构和制度环境烙印的企业慈善行为。除了经济动因外,公司捐赠存在政治动因吗?只有引入政府角色,才能给出深入的回答。stigler(1971)认为,政府拥有一个在纯理论上即使是最有势力的公民也不能分享的资源:强制权。理解政府的关键在于为实行对资源的控制而尽可能地利用暴力(诺斯,1981)。shleifer和vishny(1994)、olson(2000)从政治学的角度提出了政府“掠夺之手”理论,认为政治家的目标并非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而是有着自己的私人目标。政府和企业都是中国制度变迁中的行为主体,两者不仅进行“道德博弈”,而且进行着“利益博弈”。在我国,各级政府干预企业的现象是经常存在的(陈信元,朱,2007),我国不同省份间政府对企业干预的程度也存在明显差异(樊纲等,2010)。企业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的影响。研究普遍证实,政府干预对企业技术创新(孙婷等,2011)、高管薪酬(蔡地,万迪昉,2011)、并购(刘星,吴雪姣,2011;王凤荣,2011)、对外担保(陈凌云等,2011)等产生重要影响。

(三)政治关联与企业资源配置行为 企业家参与政治是中国转型经济下的有趣现象,“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越来越多地和政治发生关系,他们热衷于参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且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竟逐党代表”。这可能是因为在中国关系导向的社会中,政治关系可以作为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保护企业产权免受政府损害(罗党论,2010)。因此,多数民营企业已形成了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交织的政治联系偏好(李维安等,2010)。(1)基于“收益观”的政治关联研究。在管理学术界,有关政治关联的研究呈方兴未艾之势,且主要围绕“收益观”和“风险观”两条路径进行。基于“收益观”的文献主要研究了政治关联对公司业绩(faccio et al.,2006;li et al.,2008;吴文锋等,2008;王庆文,吴世农,2008;杜兴强等,2010;李维安,邱艾超,2010)、融资便利(mian & khwaja,2006;charumilind et al.,2006;何贤杰,陈信元,2008;余明桂,潘红波,2008;连军等,2011;唐建新,2011)、税收优惠(faccio,2006;adhikari,derashid&zhang,2006; claessens等,2008;吴文峰等,2009)、政府补助(faccio等,2006;潘越等,2009;余明桂等,2010;郭剑花,2011)、产权保护(chen et al.,2005;bai et al.,2006)、行业壁垒(罗党论,刘晓龙,2008;杜兴强,2011)、多元化并购(胡旭阳,史晋川,2008;潘红波、夏新平等,2008,李善民等,2009;张敏,黄继承,2009)、相对宽松的管制(dessto, 1989) 以及较低的契约执行成本( faccio, 2006)等行为及结果的影响。文献普遍证实,企业(家)通过建立、维护政治关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各种制度缺陷的阻碍,寻求政治庇护,并从政府那里获得资源、融资便利、税收优惠等促进企本文由收集整理业发展。可见政治关联具有 “资源效应”,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2)基于“风险观”的政治关联研究。政治关联同时伴随着风险,李维安等(2010)将其总结为:政府寻租损害企业绩效( 尤其是财务绩效)以及增加信息风险和治理风险。fan等(2007)、boubakri等(2008)、shleifer&vishny(1998)的研究也表明政治关联是政府对公司持续干预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公司财务业绩或市场表现下降。但这些研究关注的是企业行为的结果,并没有回答这一负面影响是如何产生的。实际上,政治关系首先是影响企业的行为,使企业的行为服务于政府的政策目标,偏离市场化条件下的最优,从而导致业绩不佳,即政治关系的负面影响需要通过企业行为这一“中间桥梁”来实现(郭剑花,2011)。由此,从企业行为的角度来探索政府关联损害企业绩效的路径便成为关键。有政府关联的企业在配置企业资源时可能做出偏离市场目标的行为,比如,有研究发现,政府干预下的企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性负担(廖冠民,2010);有政治联系的企业承担了较重的雇员负担,而且在制度环境越差的地区,这种干预作用越强(郭剑花,2011);政府干预影响上市公司资本投向(王立清等,2011;郝颖,刘星,2011),甚至使企业进行非效率投资(张功富,2011)等。这些偏离市场目标的行为可能是企业为构建和维持政治关联所付出的隐性代价。可以看出,现有文献广泛关注的是政治关联所带来的“收益”或“风险”,很少研究企业为建立、维护和提升政治关联而付出的资源。企业与政府表现为一种“交换”关系,基于“互惠交换”原则,企业通过政治关联获得了政府的支持,也会以实际行动主动满足政府期望,比如,响应政府号召,提供更多的慈善捐款。由此,慈善捐赠已成为深入探寻政治关联与企业资源配置行为关系的有效 “结点”。

(四)政府干预、政治关联对公司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 政府干预对企业慈善行为有重要影响,中国慈善市场存在大量的“公益摊派”现象,企业会在政府发出对口扶贫、赈灾捐款等指令性劝募的压力下“被迫自愿”捐款捐物。例如,中国社科院杨团、卢汉龙(2003)对上海企业的调查发现,很多企业的捐赠受政府劝募的影响,企业虽然怨言颇多,但无从选择,其中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企业最容易受政府劝募的影响,捐赠更为积极;中国社科院(2006)的调查发现:国内企业的捐赠驱动因素59%来自政府动员、社团劝募和社区申请等外部驱动; 33.4%的国内企业认同政府行政动员对企业慈善有重要影响(张传良,2005)。这些社会调查从企业家的主观感知上表明政府干预对企业慈善行为有重要影响。从政府干预、政治关联的视角研究公司慈善行为的管理学实证文献较少。meng zhao(2012)认为,在政治体制的压力下,企业会形成基于社会责任的四种“政治合法性”战略,来处理与政府的关系。缺乏强政治关联的公司可能会利用慈善获得信誉,赢得合法性,获得政治资源(heli wang,2010)。jun su &jia he(2010)基于2006年3837家民营企业的调查数据,发现公司捐赠存在政治和制度压力,中国私营企业通过慈善行为取得产权保护和政治关联,反过来,这种保护有助于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且在制度环境较差的地区,这种作用更为明显。梁建等(2010)发现民营企业的政治参与对企业捐赠有显著的正效应。上述基于问卷调查的研究从企业家的主观感知上表明企业捐赠存在政治动机的可能性,但无法回答其普遍性,以及客观效果如何。杜兴强等(2010)研究了不同类型的政治关联产生的影响,发现民营企业代表委员类政治联系对捐赠存在显著正向影响,但政府官员类政治联系则无影响。李四海(2010)证实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参与捐赠的可能性更大,捐赠水平更高,且在市场化进程缓慢、政府干预严重、法治水平较低的地区,这一正向影响更为显著。上述文献都是基于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前的数据,解释力度有限。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提供了研究慈善捐赠的契机,贾明,张喆(2010)的研究发现有政治关联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参与慈善捐款,且捐款水平更高。薛爽,肖星(2011)基于汶川大地震的数据,发现政治关联显著影响了民营企业捐赠行为,捐赠后民营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和税收方面比未捐赠企业获得了更多优惠。这些研究得出了有价值的结论,但都是基于汶川大地震这一特定灾难事件,虽然灾难的发生更能催生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但灾难具有偶发性和不确定性,基于灾难事件进行的研究并不能解释企业慈善行为的常态表现,因而不具有普适性。朱金凤、杨鹏鹏(2011)采用面板数据模型研究了公司捐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发现长期来看,中国上市公司的慈善行为并没有提升企业价值,起到“战略慈善”的有利经济后果。这一结论不同于以往研究,说明采用长期数据观测进行深入研究十分必要。

赠与公证书范文5

(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相关法规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五月二十五日

【赠与合同】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赠与人: 、男、 岁、住 (下称甲方)

受赠人: 、男、 岁、住 (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赠与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赠。

二、赠与房屋的四至界邻为:

三、赠与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四、乙方必须尽心尽力赡养甲方,为甲方养老送终。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不得随意撤销。

六、本协议签订的同时该房的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乙方。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程序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赠与公证书范文6

为使公证处每一位公证员都能够严格按照《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标准、以诚信为本,认真行使国家赋予的公证职能,不断提高公证员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以统

一、标准、文明的职业作风奉献于社会,以诚信、规范、高效的服务水平取信于人民。

一是公开办事程序。先后制定并实行了以公开办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接受当事人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制成板块标牌。印发了公证服务评议卡,设立了检举箱,向社会公布了监督电话,从与公证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人大、政协、法院等单位聘请了6名社会监督员,定期座谈征求意见,每季度接受一次评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是规定办证时限。先后印发了小册子、宣传纸等,向社会推出了服务承诺书,规定了服务时限。对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合法的常规公证事项,在受理三日内出具公证书。对重大、疑难、复杂或必须调查的公证事项,在受理七日内出具公证书。

三是推行文明用语。实行首问责任制,接打电话和接待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对来访的当事人,热情接待,微笑服务,克服和制止“冷、横、硬、拖”的作风,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马上办,办得好,不属于自己职责的,要热情提供指导和帮助,直到当事人满意为止。认真解答群众法律咨询,对投诉事项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

二、转变坐等办证观念,积极开展上门服务

为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开办事程序、限时办理公证、推行文明用语的同时,还改变服务方式,主动上门为群众办理公证。

一是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对当事人因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赠与、委托书、声明书等公证事项,还指派公证员预约登门服务。对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批量公证事项,公证员还主动下乡、进企、入户,现场办证,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二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公证费用的当事人,不推、不拖、不等,在认真调查同时,积极为其提供公证法律援助。今年以来,先后为经济困难企业和人个办理公证45件,减免收费6万多元。

三是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除建立完善了公证审批、质量检查、人员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外,还建立了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每天都有公证人员接待公证法律咨询、办理公证事项,并积极向群众宣传公证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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