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证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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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证明

监护人证明范文1

恶搞证件令很多正统人士感到不快,但不能不承认,这种恶搞正是来源于生活的“艺术”加工。

没有证件,几乎难以作为一个“人”而存在。一女友怀孕,但没有结婚。来到医院办理待产手续,医院要求准生证,答没有,医院说拿结婚证办去,答也没有,医院说,那对不起,生不了。为了孩子安全出生在甲等医院,女友只得放弃追随安吉丽娜单身母亲的设想,不情愿地与男友登记结婚办齐证件。

女友的“证件门”是最轻松的,更多人为了证件烦恼不堪。

现在大学生没毕业已经怀揣驾驶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以及各类外语水平认证。有境外媒体撰文指出,中国大学生热衷参加各种培训,不为技能,只为拿证,并且把这股风气带到国外,留学期间同样暴敛各类证书。而要说恶搞证件的鼻祖,应该是英语四、六级证书。网上流行段子中,黑社会招小弟、寺庙招和尚、匪徒去银行打劫,无不要求有英语六级证。

再说说最有想像力的证。前年10月玉米成熟的时候,河北省某县农户被告知,要收割玉米,必须办县里发放的“秸秆放倒证”。此证一出,公众哗然。办这么拧巴的证件,还不如直接抢钱算了。

最难办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的证。一般需五证,也就是暂住证、居住证、务工证、原籍开具的无监护人证明、户口簿。单单“无监护人证明”就搞得大人疲惫不堪,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相互推诿,甚至趁机索贿,常常要花费当事人大把时间和金钱。

监护人证明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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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取出失忆老伴在银行的存款,这位老人在银行和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之间来回奔波多次。

取钱救急,被折腾惨了

我的老伴今年77岁,去年3月他做了脑梗手术后几乎完全失忆,有时连女儿也不认识。医生说他没有什么基础病,如果控制得好,能维持三五年。一年来,我们在照顾他之余,还有一件麻烦事:想替他把银行存款取出来,支付重病病房的花费,却不知道密码。

他的资金涉及两家银行,包括定期存款、活期退休工资和医保报销退款,一共十几万元,其中定期存款早已到期。我前往银行要求取款,两家银行却都拒绝了我请求。我试着输入密码,3次输入密码错误,账户被锁定。而根据银行规定,这种情况必须重置银行卡密码,而重置密码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银行、公证处、法院,谁能管?

老伴糊里糊涂躺在家里,即使到了银行也办不了事情。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提出把存款过户,可是银行说什么也不同意办这项业务。据了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银行解释,为给储户保密,忘记密码的存款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能由亲属代取:第一是经过公证的储户委托授权书,第二是储户死亡证明。

和银行交涉失败,我只得来到公证处咨询,可是连跑了几家公证处。他们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公证两种情况,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委托,二是自然人去世后,亲属遗产继承。像我这样老伴因为疾病丧失自理能力的,他们没有办法出这样的证明,只能去法院。

我又咨询了律师,才明白具体程序是首先我去法院银行,法院指定一家鉴定机构对老伴的状况出具一份报告,法院依据鉴定报告判决老伴是否有行为能力。然后由老伴的直系亲属挑选出一人作为老伴的监护人,这个人拿着法院判决书去街道居委会开具监护人证明。最后将判决书和监护人证明一起交给银行,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样符合法律程序,但至少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

设个“明白人”有多难?

银行的程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做法着实缺乏人性化服务。我跑了五六次银行,得到的答复五花八门。有的称根据规定这种情况无法取款;有的从没处理过类似事情,说不清楚;有的说应该先办银行卡挂失,再重新设置密码。还跑了许多家公证处,又托了人问了律师,才似乎找到一个可行性的办法。

监护人证明范文3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切实维护招生秩序和教育公平,确保我镇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现根据《市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和我镇小城市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我镇2014年初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程序

(一)资格审核

1、招生对象:具有黄桥镇常住户口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有效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2007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为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2014年6月小学毕业的学生为初中一年级入学对象。

2、审核时间:6月24日至30日。

3、审核办法:符合小学一年级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适龄儿童的幼儿园毕业证书、园籍卡、预防接种证到所属施教区小学接受资格审核。符合初中一年级入学条件的2014年6月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房产证,以及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学籍卡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接受资格审核。

(二)报名注册

1、7月15日至19日,各学校组织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报名注册。

2、7月23日前,各学校在将新生学籍信息报教育局的同时报送一份镇教育科备案。

二、关于施教区的认定

1、原黄桥镇区内小学施教区仍按《关于调整镇区内小学施教区的决定》文件精神执行。

2、原浩堡小学施教区内的浩堡、野屋、勤丰、合心4个村,原东进小学施教区内的东闾、革新2个村的适龄儿童到东街小学就读。

3、三里实验学校小学部与初中部的施教区为:三里村、封庄村、前进村、双桥村、樊集村。

4、黄桥初中施教区为黄桥镇中心小学、市东街小学、市南街小学和市横巷小学的小学施教区。

5、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小学、初中施教区(主要是南沙、溪桥、刘陈)仍按原乡镇学校的建制,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读。

6、吴韩村的适龄儿童可选择到南街小学或溪桥小学就读。

三、关于户籍、房产的认定

(一)有效房产的界定:(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房产证;(2)前述唯一住房若为按份共有的房产,其登记所占份额应大于或等于50%;(3)房产性质不可以为纯商业用房。

(二)具有黄桥镇户籍和房产证,但户籍、房产证不在同一施教区的,以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三)空挂户的处理: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对改制学校回归前招收的小学生,既无黄桥镇常住户口又无有效房产证明的小学毕业生,一律回原籍施教区的初中就读;如果有黄桥镇空挂户口,或者有固定有效住房并能提供合法监护人证明,但必须是在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的,可按照泰政办发文件精神,由镇教育科统一安排到有关初中学校就读,服从安排的视为施教区非择校生。从2014年秋学期起,所有小学一律不得招收施教区以外以及在镇区内未购、建房且无固定住所的空挂户适龄儿童入学。

(四)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内常住,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无其它固定住房,长期居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且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可以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3、适龄儿童、少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籍常住,且其父亲(或母亲)为独生子(或女),可以以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的子女以及现役军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入学按相关政策执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妥善安排拆迁安置户子女入学。根据黄桥小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对华庄、野向、吴韩及土地整理、增产挂钩项目被拆迁并安置在定慧一、二期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分别安排到黄桥小学和黄桥初中就读;被安置在吴韩小区适龄儿童和少年可安排到南街小学和黄桥初中就读。但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验房单等相关证明,经镇教育科审核,凭《拆迁户子女入学通知单》报名。其他在镇区内被拆迁的常住户口的子女在安置后有一次回原施教区的学校入学机会。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以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确定施教区。

7、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居住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房的,根据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确定施教区。

8、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他项权证》;新购房产而未办理房产证的,需出具所购房产的全额房款的完税发票和正式购房合同,预售房发票与协议书不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9、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常住农村集体土地自建房或集资房但不能提供房产证时,必须提供建房许可证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常住证明,按照房屋所在地确定学生的施教区。

四、关于外来务工子女入学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报名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律凭下列材料到镇教育科办理申请转学、借读审批手续:(1)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镇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2)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镇的暂住证;(3)监护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4)经商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租赁房协议。经审核批准后按就近入学规定,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家长必须服从安排,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相关工作要求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根据《市201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泰教规〔2014〕1号),从2014年就读的初一年级学生起,所有公办初中招收的择校生毕业时不再纳入四星级普通高中指标生范围;招收的非择校生必须在本校读满三年,普通高中录取时方可享受指标生待遇。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户口房产审核、学籍办理、履行审批等相关工作,确保招生程序规范,招生秩序井然。

2、各学校要明确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专门负责招生工作,落实责任。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确保整个招生工作零差错、零失误、零投诉。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杜绝违规招生或因工作疏忽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监护人证明范文4

学生入学安排方案

 

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居住证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贵港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对象

(一)小学

1.年满6周岁(即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

2.港南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残疾适龄儿童);

3.非城区户籍且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港南区)》(以下简称《居住证》),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城区且符合条件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含监护人房产在港南中心城区,子女户籍不在中心城区)。

4.非城区户籍的驻地在港南区现役军人子女、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等优待对象的子女。

(二)初中

1.2021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2.港南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含残疾适龄儿童);

3.非城区户籍适龄儿童且父母双方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港南区)》(以下简称《居住证》),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区且符合条件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含监护人房产在港南中心城区,子女户籍不在中心城区)。

4.非城区户籍的驻地在港南区现役军人子女、组织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以及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等优待对象的子女。

二、招生人数

港南城区小学招生1890人(不含在港南辖区办学的市直民办学校),其中公办小学1710人,民办小学180人;初中招生2450人(不含在港南辖区办学的市直民办学校)。各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见附件3。

三、招生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招生政策,保障适龄儿童以及特殊群体(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有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以学生成绩为依据招录学生,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学生;按照“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严格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免试入学”的办法,根据区域内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尽量让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或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三)入学优待政策原则。当地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军警子女、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和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到申请入学的学校提交相关入学申请材料,由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优待政策规定,落实优抚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

(四)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入学安排政策,“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根据公办学校安排户籍生后的剩余学位情况,按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学校的顺序统筹安排入学。

(五)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招生,确保招生公平公正,招生数量、条件、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

(六)适度调节均衡原则。根据国家标准班额规定(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和学校教室、师资等情况确定学校招生学位数,结合区域生源数量和学校学位的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促进均衡。

(七)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原则。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时招生,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将招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实行自主招生,学生及家长与学校实行“双向选择”。同时接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四、学校招生计划和服务范围

按照各片区学校布局、招生容量,依据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各学校招生范围(具体见附件3)。

五、入学安排程序及时间

(一)公布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2021年6月20日前)。

(二)报名登记(2021年7月3日-7月4日)。

1.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凡符合就读条件的本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所属招生服务范围内的学校报名登记,采集相关信息(报名登记时所需证件材料见附件1)。

2.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实际居住在港南中心城区且要求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监护人(家长)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居住地招生服务范围内的学校申请入学,并填报《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见附件2)。

(三)上报审定(2021年7月7日)。报名登记和申请入学结束后,各学校将相关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名单及相关材料(采集的学生信息)上报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发放入学通知书(2021年7月11日)。经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学校公布入学名单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六、入学安排顺序

港南城区户籍适龄儿童按照“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原则,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属的招生服务学校申请报名安排入学;非港南城区户籍适龄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符合条件的则按照“两为主”的原则,视各公办学校安排户籍生后的学位余量,按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学校的顺序安排入学(所提供的广西居住证、住所、务工所在地须在申请报读学校的划片招生服务范围)。在划片范围内,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按照下列顺序安排入学:

(一)户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在2021年7月4日前迁入的)。包括:辖区内符合入学优待政策条件的当地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军警子女、贵港市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子女、港澳台同胞、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凭民政部门证明)和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等。

(二)户籍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下同)。户籍不在中心城区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求申请在中心城区入学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桂教规范〔2015〕9号文件规定,提供以下有效材料:(1)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2)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3)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4)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并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5)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可从港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填写)。

各公办学校安排片区范围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后,在有学位剩余的情况下,再从报名申请入学的户籍不在划片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中,按照证件齐全程度安排至学校的招生计划满额为止。安排顺序如下(以下所指的居住证、住所证明须在申请报读学校的划片招生范围内;务工证明必须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港南中心城区的务工证明):

1.四证齐全的。即①户口簿;②居住证;③住所证明;④务工证明(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2.只有三证按以下顺序安排:

①只有户口簿、居住证、住所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下同);

②只有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的;

③只有户口簿、住所证明、务工证明的。

3.只有两证的按以下顺序安排:

①只有户口簿、住所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分别按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顺序优先,相同证件类型时,按先取得证件的时间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②只有户口簿、务工证明的(证件数相同时,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的优先安排,满额为止)。

各公办学校按上述顺序招生满额后,剩下未能安排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安排,在贵港市中心城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港南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为规范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秩序,依法有序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成立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安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维杰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覃素梅  区政府办副主任

党勇评  区教育局局长

成  员:杨燕芳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伟梅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陆卓乐  江南街道办事处主任

汤湘云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敬祥  区纪委驻区教育局纪检组长

        陆杰鹏  区住建局局长

        张解雄  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甘益联  港南公安分局副局长

梁俊国  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覃素梅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党勇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汤湘云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学校做好2021年招生各项工作,办公地点设在教育局教育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审定、印发招生工作方案;区纪委监委负责维护招生纪律;区委宣传部负责在报纸、港南区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招生方案、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区住建局负责核验房产证明;港南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区征拆办、乡村振兴局负责给征地搬迁安置户、异地搬迁户子女开具有效证明;江南街道办(社居)负责给辖区内的自建房子女开具住房证明并配合学校入户实地核验,负责做好辖区群众维稳工作,入学安排宣传工作。区教育局负责草拟招生方案、组织和指导学校做好招生各项工作。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二)纪律保障

1.加强招生管理,实行阳光招生。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招生。小学招生要严格控制入学年龄,严禁招收低龄学生。严格控制班额,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大校额”,禁止擅自跨范围招生;禁止编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等。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无正当理由不能转学的规定,严格规范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已经达到“大班额”的学校或班级,原则上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对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予拨付生均公用经费。

2.严肃招生纪律。招生学校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落实“十项严禁”纪律,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平做好招生工作;严格审核佐证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学生家长或“中间人”的宴请和财物。

(三)监督保障

1.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的公告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咨询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2.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纠正招生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招生期间,港南区教育局将组织招生工作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形式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凡是发现有违规招生行为和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坚决从严查处,并追究学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0775-5909098(港南区教育局教育股)

监督电话:0775-5906566、0775—5903058(港南区纪委监委驻港南区教育局纪检组)

 

附件:1.入学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需交验的证明材料

2.贵港市港南区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

3.贵港市港南区中心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

4. 港南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审核汇总表

5. 港南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1

入学报名登记和入学申请需交验的证明材料

(验原件、交复印件)

一、户籍类适龄儿童入学报名登记需交验材料

1.户口簿(户口薄原件和首页、户主及适龄儿童信息页复印件)、父母双方或单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下同);

2.儿童预防接种证(报读小学,下同);

3.初中报名需交学生电子学籍基本信息表原件(下同)。

二、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港澳台同胞、孤儿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报名登记时需交验材料

1.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现役军人子女需交验的材料:

(1)户口簿、父母双方或单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2)父母双方或单方现役军人证。

2.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港澳台同胞需交验户口簿及相关有效证件。

3.寄住或寄养在招生划片范围内的农村孤儿需交验户口簿和民政部门证明。

4.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需交验户口簿和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三、非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学时需交验材料

1.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可从贵港教育信息网下载填写);

2.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

3.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4.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5.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并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附件2

贵港市港南区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

申请就读学生基本情况(申请人填写)

学生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身份证号

 

申请就读学校

 

学籍号(初中新生填写)

 

小学毕业学校

(初中新生填写)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现居住地

街道              社区              (小区)

父亲姓名

 

务工单位

 

手机

 

单位所在地

      街道                 社区                (路、号)

母亲姓名

 

务工单位

 

手机

 

单位所在地

街道                 社区                (路、号)

申请理由

父母进城务工(经商)随迁就近入学。

                     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情况

学校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需提供的审核材料

报名登记时须携带材料审核:①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原件1份);②监护人户口簿和身份证;③居住依据(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一年以上的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务工依据(提供体现务工关系的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依据)(原件复印件各1份);④公安户口簿;⑤预防接种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⑥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备注

1.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若经核实材料不真实的,除取消就读资格外,提请纪检监察、公安部门追究伪造虚假证件,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任。2.下载本表时请不要擅自改变表格内容和格式。

注:学籍号、毕业学校仅供小学毕业生填写;审查时需在提供的审核材料打"√"号。

 

附件3

2021年港南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计划及招生划片范围

序号

学 校

招生计划

(人)

招生划片范围

1

木松岭学校

405

①木松岭社区;②廉石社区的港南路西侧支路以东地段。

2

滨江路小学

135

①滨江社区;②廉石社区的港南路西侧支路以西地段(滨江小学在建,暂安排在木松岭报名,就读)。

3

港南一小

450

①南山社区;②南湖社区(不含十里江湾小区);③黄岗社区;④南江社区的河南橘井路片区和河南旧车路片区;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4

文笔山小学

360

①大松石社区;②南江棚户区(南山公园西门对面安置小区);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5

河面小学

180

①航运社区;②南江社区的南江新兴小区;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河面小学罗泊湾教学点

45

①南江社区的罗泊湾小区(即原一路片区、二路片区);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6

南江小学

135

①南江社区(不含罗泊湾小区、新兴小区、河南橘井路片区、河南旧车路片区);②南湖社区的十里江湾小区;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7

博奥小学(港南区民办小学)

180

自主招生,同时接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小学合计

1890

1

港南一中

750

①八塘街道办横岭片;②港南工业园片区;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

港南二中

1000

①八塘街道办横岭片;②户籍在木松岭社区、廉石社区、南湖社区、航运社区、南江社区、黄岗社区、南山社区。

3

港南三中

700

①户籍或房产在滨江社区、大松石社区;②房产在木松岭社区、廉石社区、南湖社区、航运社区、南江社区、黄岗社区、南山社区;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初中合计

2450

 

附件4

港南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审核汇总表

学校(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毕业学校

申请入学

学校

户口详细

地址

家庭住址

(或房产详细地址)

家长

姓名

家长

联系电话

入学

类别

审核意见

 

 

 

 

 

 

 

 

 

 

 

 

 

 

 

 

 

 

 

 

 

 

 

 

 

 

 

 

 

 

 

 

 

 

 

 

 

 

 

 

 

 

 

 

 

 

 

 

 

 

 

 

 

 

 

 

 

 

 

 

 

 

 

 

 

 

 

 

 

 

 

 

 

 

 

 

 

 

 

 

 

 

 

 

 

 

 

 

 

 

 

 

 

 

 

 

 

 

 

 

 

 

 

 

 

 

 

 

备注:1.入学类别:户籍生、军人子女、孤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房产生)、支援湖北省医疗队员,其它。2.出生年月日按学生户口簿填写,填写格式:如2009年8月25日出生请填写为:20090825。3.此表由各校负责填写、汇总、上报。4.此表于7月7日前上报区教育局教育股,邮箱:jyg5909098@163.com。5.学生报名材料请按此表顺序装订成册一同上报。

 

附件5

 港南区2021年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报名审批表

入学类别(打√): 户籍生 军人子女  孤儿  房产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其它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父亲姓名

 

职业

 

工作(就业)单位

 

母亲姓名

 

职业

 

工作(就业)单位

 

进城时间

 

居住地点

 

父(母)联系电话

 

儿童户口所在地

 

申请就读学校及年级

 

学前教育或小学毕业学校

 

请在提供的佐证材料对应“”处打√

1.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报读初中须提供)材料:

学生电子学籍基本信息表(原件)。

2. 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材料:

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3. 驻贵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材料:

户口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现役军人证。

4. 寄住或寄养在中心城区的农村孤儿入学材料:

户口簿;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孤儿证(民政部门证明)。

5.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材料:

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提供双方户口簿);

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

住所证明:法定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

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须附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纳税证明;营业执照;

贵港市中心城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表

学校审核

意    见

 

        审核负责人签名:

            2021年  月  日

区教育局

审核意见

 

        审核负责人签名:

            2021年  月  日

领导小组

审核意见

 

 

审核负责人签名:

                          2021年   月   日

监护人证明范文5

「关键词未成年人 校园伤害案件 监护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一、据以研究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11998年11月20日早,北京私立博文学校高一学生张冲在校与走读生董某发生口角,后被董某打伤及腹部,经医疗诊断,张冲左破裂,左阴囊血肿 ,双侧包膜下充血,阴囊血肿,不得不做“左侧部分、输精管和附睾切除手术及修补手术”。术后,张冲身体一直未痊愈。1999年3月21日,年仅16岁的张冲自杀身亡。后来,张冲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300万元。

案例二西安某学校,在下课休息期间学生张某在讲台上敲黑板,学生王某不满,双方为此争吵并发生打斗,王某将张某打伤,老师闻讯赶来组织同学将张某送医院治疗。后因治疗费等协商不成,张某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三2西安某学校,下午学生在学校操场玩耍时,唐某被学生孙某和李某架起并摔到地上,造成唐某手臂错位性骨折,休学三个月。因在学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唐某的家长后将学校和孙某、李某家长告上法庭。

以上是几则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的案例。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因在幼儿园或学校(以下简称在校园)致人伤害而引发民事纠纷并诉诸法律的案件呈较强的上升趋势,就损害结果而言,必然会涉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究竟应由何方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不同的利益群体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且分岐甚巨。我国现行民法对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何,有无与现实相左之处及内在缺陷,颇值研讨。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和规定的设计都应蕴含其内在的价值选择及现实合理性,均需考量诸多关键要素。笔者拟就该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不揣浅陋,以见教与大方。

二、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及其责任承担的现行法律规定

在民事法律中,未成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未成年人(其中不满10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伤害案件是指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致人伤害而产生以民事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案件。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和智识的限制,不能进行或独立进行大量的民事活动,也就无法主动地以自己的行为去为自己取得权利,设定义务,从而难以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3,尤其是无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包括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为了弥补未成年人主体资格的缺陷,民法设计了为其设立监护人的监护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并通过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未成年人)的行为,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防止和避免未成年人实施不法行为从而产生致人损害的后果。

由于年龄、智识和经济依赖性的限制,相对成年人而言,处于成长和学习过程中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其活动范围也相对较为固定,即“两点一线”(家、学校和在途)。故而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也大都发生在这三个时段之内。关于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有相应的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这是此类案件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这里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监护责任。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执行意见》),针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几种未成年人致害的特殊情形作了补充规定。《执行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执行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从上述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疏理出关于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的法律架构。《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原则。《执行意见》第22条规定的是监护委托及代管人的责任4.《执行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即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即幼儿园和学校等单位仅承担过错责任,而且仅限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监护责任与过错责任

前面已讨论了未成年人伤害案件的相关问题,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即是未成年人上学期间发生在幼儿园或学校这一特定时空段的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关于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社会各界、各不同的利益群体的争议和分岐甚大。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长们认为:学生在校园学习和生活期间,学校负有管理、教育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应包括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和致人伤害。甚至有些家长认为学生在校期间,监护权发生转移,学校担当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应由学校承担责任。而学校方面则认为:从目前我国教育的现实看,要求学校看管好所有的学生不出差错是不现实的。一是从时间上看,教师很难在工作时间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时刻留心学生的举动。二是从人员上看,一个教师一般要管理许多名学生,教师不可能同时保证所有的学生都不出差错。三是从学生行为的特点来看,众多的学生总体具有多样性、不规范性和不可预知性。作为教师无法对未来的危险行为进行预测和有效的防范5.发生了事故或意外后,社会往往把受害学生作为同情对象而忽视学校权益的保护,把责任全压给校方,这显然是混淆了情感与法律的界限,这样势必会制约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并最终演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上述双方的争论中,校方所主张的观点颇值商榷,学校的主张并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因为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同样要面临如此多的风险,家长们并未因此而被法律完全免除责任。家长方面认为学校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值得肯定的,其理由(观点的前半段)是可资赞同,但观点的后半段则混淆了学校责任的性质,即此类案件中学校责任是过错责任但并非监护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有相关规定,监护责任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不法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监护责任的主体限于监护人。作为法定制度的监护,监护人的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监护责任也不容随意地推定转移6.学校非属法定的监护人范围,学校与学生间也非属监护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应承担的并非监护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使法定监护职责,此职责不因学生入学而免除或转移给学校。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受管理的关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其中理应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这种义务属法定义务,如果学校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执行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对未成年人中学校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现行立法之缺陷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采用的是以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为主,辅之以学校的过错责任的立法思路。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现实是相适应的,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曾经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其重要的规范功能。在当时作为国家法定教育机构的学校,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投入,不具有丝毫营利性。学生缴纳的学费几乎是象征性的,仅占家庭收入极少比例。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若让学校承担过多的责任,势必会影响国家教育健康发展,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由监护人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亦有利于国家用充分的财力和资金发展其它公共事业,而且监护人从心理上也可以接受如此的责任分配。如今,在我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发展,国家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状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规定在处理愈来愈多的校园伤害案件时暴露出了更大的不合时宜性。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非属新生事物,而属古已有之,只是近些年才不断见之于各种媒休,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实有原因诸多,以笔者之见,主要原因有三:其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成熟和完善,作为国家法定教育机构的学校的性质,种类和资金来源都有了不少变化,其种类上有“官办”的亦有“民办”的,亦有“混合型”,其资金来源不再是国家投入为主,有相当部分资金来源于学生缴纳的学费,国家的政策亦倾向于刺激公民的“教育消费”,从这个角度观之,今日之学校已非昨日之“冰清玉洁”,其性质上表现出了一定的“营利性”(如民办学校),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果民办高校办学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违法的7.这一规定原则性太强且含义模糊,从而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毕竟“营利”与“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同一概念,营利者完全可以“我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当然地营利,而要给“以营利为目的”制定一套标准是很困难地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大多数投资办学者而言,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无“营利”可图的事他们是没有兴趣的。当然上面提到的两部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时至今日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要求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只求付出不图回报的活雷锋,现在已有地方政府出台了明确“允许办学投资者合理收回投资成本并得到一定回报”的地方法规8.当投资者“营利”合法化后,相关部门还应就这些“营利”的合理使用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规制,以保证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的改善,但无论如何,这些投资者所要营的“利”只可能来源于学生家长,作为纳税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长们不仅要承受巨额的教育消费的重负,还要承受其本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被监护人的伤害案件的法律责任,实不敢称公平正义。其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知识的普及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亦促使家长们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他们并不能认识到这一武器的缺陷。其三,现行法律这一武器自身的缺陷使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符合家长们对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

根据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相关规定,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无非如此: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论学校有无过错,均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学校有过错的,可责令适当给予赔偿。笔者以为,如此的法律规定于当前现实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和缺陷:第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一律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似有强人所难之嫌;第二,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责任承担的规定太过笼统和粗糙,不能适应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三,学校在此类案件时承担过错责任,而在大多此类案件中过错的认定争议甚大,加之目前法官队伍整体水平不高,使之在司法实践中更具随意性,更易导致司法腐败。第四,即使过错已认定,学校的责任仅为“可责令适当给予赔偿”。规定中的“适当”究竟为何意,依笔者推之,似有“意思意思”的意思,该“意思意思”其实难满足现实的需要和法律公正之要求。如前分析,此实为减轻国家的教育投入之负担,在目前的现实状况下,该规定的适用又给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去处理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学校承担责任的概率会远远小于监护人因此而承担的监护责任。这势必会人为地制造巨大的不公平,势必会贬抑法律的公众形象,损害法律的内存价值。而现实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少法官似乎并不乐意“严格依法”审理,或许他们是“恶法非法”这一法律理念的认同者,况且法律之适用,并非纯为概念逻辑之推演,实系价值评判及当事人利益之衡量9.如本文开首的案例一,该案的一审、二审均判决由学校承担责任,且二审加重了学校的责任。在此类案件中学校的过错如何认定,颇有争议、弹性很大,主要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供参考。所以假如换另一合议庭仍依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另一份完全由董某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判决亦不失为一份合“法”(现行法)的判决。而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何者更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品格和法律素养。诚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卢建明法官所言:“目前在法院审理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时,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要分析具体情况。根据现有法律,在充分理解法律原则、充分考虑具体事实的情况下,是可以对事故责任做出清楚、公正的认定的。”10但我们还是不能将公平正义的实现寄托于无法控制的法官的良心和正义感上,尤其在今天我们的法官队伍水平普遍不高的现实状况之下!马克思的经典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经济基础的社会现实已天翻地覆,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却稳如泰山,继续“为非作歹”。法律的生命力恐怕应系于其对社会现实之关注!时值中国民法典生产之际,愿立法者能洞察这法律之“不端”,并尽力矫正之,以求物为人使,勿成人为物役。

五、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责任承担之立法建议

《执行意见》第160条对校园伤害案件的学校责任采信的是过错责任已如前所述。由于对过错的认定到目前为止尚无一可资参照的司法解释,由此过错认定的任意性使该规定的立法意图无从实现。如果将该规定视为一个产品的设计图纸,其在理论上是具有可行性的,但其工艺性太差,即对作为操作者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过高甚至可称苛刻。加之法律关系之客体已发生巨大变迁,该条规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之需要。基于此观,笔者以为应对《执行意见》第160条关于学校责任所采之过错原则予以修补,以应平衡各群体利益之公平需求。如何架构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可衡诸民法关于监护人的责任设计为参。一般说来,监护人的责任是基于过错而产生的11.笔者以为现行民法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致害案件的责任采“混和”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为一般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助,其赔偿方式为适当补充赔偿。《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即为过错推定原则。“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此即为无过错原则的体现。即使监护人证明其尽了监护职责(即无过错),亦需承担责任(只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查究监护制度的设计基础,从表面看,法定的监护人的范围主要基于亲权,从本质上讲,其更深层的终极原因是基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最直接、最紧密的联系,基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事实上的便利的有效控制。《执行意见》第158条即对此予以肯认,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监护人不履行其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同于此理,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脱离了监护人的有效控制,处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学校在此期间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管理和教育义务与监护人监护职责中的管理和教育义务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故而学校基于相同的理由理应承担与监护人相似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应由法律来予以规定。由于法律术语含义的特定性,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我们确不能将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混为一谈,但亦决不能因其非属监护责任而将其视为不承担责任。笔者以为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学校责任应采与监护人相同的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混和”原则方可彰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可规定如此: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无过错的,可以由监护人适当分担。未成年人上学期间致人损害,设若学校无过错,监护人理应亦无过错,则应由二者分担,其原因在于学校和监护人各自在不同的时空下均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管理的义务,所以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事实,与二者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有着不容否认的深层次的“因果关系”。至于二者对未成年人致害后果的赔偿责任的分担,在司法实践中可衡诸两个主要因素:一是监护人的经济状况,二是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识。如此架构责任承担,可大大改善原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工艺性”。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又能使受害方所获的判决补偿(赔偿)名至而实归。当然学校和家长都可以通过“保险”将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的风险转嫁给社会,以化解其带来的难以承受的压力。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的迅猛上升,现行法律规定之不合时宜难辞其咎,国家立法机关若不能正视这一严重的事实,必将会大大伤害一个数量巨大社会群体的公正利益,由此可能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都颇具不利。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社会各界及相关专家学者对其提出了不少质疑和异议12,毕竟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还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正式的法律依据,仅供法官处理案件时参考,但它的出台给此类案件以后的成熟立法作好了铺垫。希望立法工作者能及早关注这一社会问题,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还法律以公平正义,还法律以旺盛之生命力。

「注释

1.黄龙:〈论监护责任能否约定推定转移〉,《民商法学》2002年第3期。

2.刘光勇:〈追问校方的责任〉,《三秦都市报》2002年7月26日第9版。

3.王利明:〈试论监护的若干问题〉,《民商法研究》(一)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P147。

监护人证明范文6

秦言总喜欢说我像条蛇。时喜欢把他绕得紧紧地,缠得他喘不过气来。

每次看他瘫软在我的怀里,心里就会涌起异样的感觉,有时会心疼他的苍老,抚一把他头梢上的霜线,偶尔也会烦他的年龄,他比我整整大了20岁。爱他时会无聊地想象,他20岁那年或许已经学会了跟女人,而我不过刚生于襁褓,而当我20岁终于可以妖艳盛开的时候,他已经阅尽千帆,心如止水了。

在他心如止水那年,我妖艳地开在他的面前,我让自己堕落成他眼里的野花,酒吧氛围不好,他心疼我,如扯自己小女儿的手一般自然,为我租来房子,银窝藏娇。

是的,我只承认眼前的房子是银窝。中档社区,保安偶尔会串岗,有事时总找不到,卫生经常无人打扫,可若你将垃圾放于门前,必会招来清洁工的大骂。每天吵吵嚷嚷,像极了下等人家住的长安巷。对此,我十分不满地对秦言抗议过,甚至在他来时我还以不上床为要挟,却收效甚微,最近更甚,本是一三五便来陪我的他,已经半月不上门,今天来了,我自是欢迎来不及,怎能轻易败了他的兴?所以,我就要像蛇一样缠着他,所以,当他说要吃楼下的豆饼时,我三下五除二就套了睡衣,下楼。

飞奔最后一层楼的时候,楼梯口拐弯处,一个白色身影飘过,趁着暮色,很快隐去,却让我看得明明白白。

听人说,这栋楼闹鬼,平均两年闹一次。如今,我搬来正好两年。这样的预言让我害怕,我怕鬼,从小就怕,怕那种白,见了就晕。

秦言的豆饼没吃上,我疯了一样地开了门,冲进去,期望他能给我一个安慰的拥抱,我要跟他说,赶紧搬走吧。

可是,门内,空无一人。

(二)

秦言又抛弃了我。从一周三天的时间到如今半月来一次,做完爱就走,这样的境地,以我这种身份,其实是应该悟出什么来的。

可我不想放弃。我爱他。这爱在我20岁那年,在遇见他的那天,早已深种。

确切地说,秦言是我的恩人。在我19岁那年,父亲生意破产落下许多外债,年底怕债主们找上门来的父亲躲出去了,母亲因此精神失常,自己上吊死了,她是用三尺白布吊死的,眼睛睁得很大,透着血丝,舌头吐得那么长,嘴角溢出来的血将白布染红。她死的那天,秦言上门了,他也是来要外债的,看到死去的母亲,还有吓傻了的我,很仁义地帮忙葬了母亲,然后把我安置下来,并答应供我继续读书。那时的我痛恨一切上门讨债的人。我觉得是他们间接害死了母亲。所以拒绝了秦言的好意,趁他不在逃了出去。

19岁的女孩子尚不懂得保护自己,也不知这世上还有那么丑陋的地方。我的落魄引起酒吧老板娘的注意。开始,她好言相哄,说这世上跟女人最亲的便是钱,除了钱,没有什么东西是可靠的。后来,我便换了妖艳的露脐装,买来大一号的胸罩,特意将嘴唇描得又厚又性感,我告诉老板娘,根本不用劝,我比任何人都明白钱的好处。

在我接客的头一天晚上,便遇见了秦言。我们一眼就认出了对方,曾经对他有过的一点好感瞬间就没了,以为有正义感的男人是不会背离家庭出来寻欢作乐的,却不料,他与俗气男人一样道貌岸然。

令我想不到的是,秦言不是来玩的,他看着我,很真诚地说,孩子,我找了你大半个城,你跟我走,你不应该呆在这里!

我承认,那一刻,我在心里喜欢上了这个男人,是不是爱不知道,只知道,此时他是我的救赎,是那根拉我上岸的浮木,把我从堕落引向光明。

可令我没想到的是,秦言把我从酒吧赎出来之后,直接带我回了家,直接要了我,不带一丝一毫的犹豫,那时我是青涩的,不懂得给予,也不懂得迎合,只好任他在我的身体里肆意妄为,内心惊奇,身体却布满疼痛。

也是从那一刻我才明白,之于女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三)

我打电话给秦言,央求他帮我换一处房子,我说这里闹鬼,过去是偶尔闹一次,现在天天闹,时时闹,只要睁开眼就能看到一个白色的身影,我说我害怕。

他轻叹了一口气,以苍老的声音说,孩子,你的精神越来越差了,跟你母亲一样。

我坚决反驳,不,不要提我母亲!她是被吓的,是被外债逼的!是无可奈何!

想起母亲,我就会想起她死的情形,白色的布上溢满鲜血,所有人都说她的死是为了逃避债务,其实只有我知道,她是试图用一个女人最后的柔弱来保护我。所以,我不允许秦言这样说我的母亲!

许是我的态度过于激动,秦言终于答应来看我,一进门就抱住了我,风一样席卷我,我身上的睡衣羽毛一样地被他剥落,嫩笋一样的我瞬间就成了他嘴里快餐,一口一口将我蚕食,而我是一只等待成蝶的蛹,甘愿成为他嘴里的美食。历经男欢女爱的我已经懂得了迎合,我甚至掌握了秦言的兴奋点,知道他什么时候需要配合,力度几何。总之,这一次我俩的欢爱酣畅淋漓,共同达到了,我抱着秦言的肩膀说,我要嫁给你!

他的力度突然停了,用疲软的身体回应了我的热情。

沉默。长久地。我知道,男人有时候的沉默,就是一种拒绝。可我也知道,秦言没有家室,他曾经的婚姻决裂了,我不是小三,自然有资格谈婚姻。

我上前抱过沉默的秦言,继续央求,让我陪你一辈子好不好?我不要这种一三五二四六的日子,我也不要一个人寂寞的时候想你,我更不要在这样的房子里天天提心吊胆的,这里有鬼,真的有鬼……

秦言反过身来抱着我,坚定地说,那就搬!不过,搬之前你要签个监护人证明,证明我是你的监护人,不是贩卖人口。

我兴奋得只差没舔他的脚!自己用尽心思终换来了他的承认,之于爱情,女人除了满足,除了追求,最想要的自然是婚姻。我对秦言发誓,这辈子我只爱你一个男人,永远的!

他笑,笑得苍凉,一直笑到我心凉。

他竟然把我带到了精神病院,那张监护人证明帮了他的忙。

(四)

秦言的武断跟绝情彻底伤了我的心。

我从精神病院逃了出来,心里只有一个念头,找到他,我要问他,为什么如此薄情,竟然把爱自己的女人送进疯人院?我还要骂他,辜负了我这颗爱他至深的心,于心何忍?!

可是,我唯一能找到的,只有那处房子。钥匙丢了,我只能敲门,很绝望地敲,我知道,他肯定不在,可我不知道,除了敲这扇守候了一年的门,我还能做些什么?

诧异的是,敲到第三声的时候,开了。门内,一个白衣女人镇定地看我,她的表情冷得让我不寒而栗!我想,这就是易主的新房客了吧,可想不到的是,她竟然冷冷一笑,扬着脸问,你找秦言?

还问什么呢。一切在那刻静止,瞬间黑暗。不过一个转身的距离,房子易主,旧人疯了,新人笑了,秦言本就是一个俗世男人,是我的天真让自己一直坚定地以为,他会娶我。

转身,女人却叫住了我,等等,你没有别的地方去吧?不嫌弃,留下来吧。

恍惚中,我喝了她的热茶,听了她的故事。她说自己叫桃子。原来,她就是那个经常在我面前飘来荡去的白色身影,原来不是我精神出了问题,我很好奇她怎么会在这里?

桃子毫无保留地说,我是秦言的前妻,这房子的钥匙我一直都留着,刚结婚那几年我跟他就住在这间屋子里。曾经有过一个女儿,是幸福的三口之家,想不到的是,在女儿6岁那年,秦言不知从哪里听来传闻说孩子不是他的,从那天起,他的性格脾气就变了,怀疑我,三天两头我俩就大打出手!后来他提议去做亲子鉴定,走到半路却又丢下我们母女走了……

说到这里,桃子嘤嘤地哭了,边哽咽边说,再后来,他非说我跟他的合作伙伴关系不清不楚,非说孩子是那个男人的……然后逼我离婚……那天心情不好,我带着孩子在街上乱转,却不小心出了车祸,孩子死掉了!

桃子说,就因为这样,所以她跟秦言离婚了,可是却由此恨上了他,她注意他一切的动向,包括领回家的每一个女人,她说,变成厉鬼,也不让他宁安!

我终于明白桃子为什么装神弄鬼吓唬我,因爱生恨的力量,竟这么大!我哭着喊桃子叫姐姐,将自己对秦言的薄情大诉一番,我说,姐姐,他这种男人就应该去死!

桃子眼里的恨立时溢满,对,让他死!

(五)

我约秦言。

我说,我要跟你最后做一次爱,当作告别,然后离开这个城市,永生永世再不相见。

他来了。任我蛇一样的缠上他的身体,这一次,我比任何时候都主动,我将他当作自己的甜点,细品,猛要,壮烈又决别。秦言最后有些吃不消了,他在我不停地索要里越来越虚弱,眼睛开始朦胧,再朦胧,然后一道白色身影飘过来,我便看到秦言死了。

等我穿好衣服之后,警察也上了门。他们的鉴定结果是,秦言属于心肌梗死。

桃子的脸一直映在门外,听完结果,她笑得比我得意。而我一转身又唤住了警察,指指门外的女人说,秦言是她杀的!

我把隐蔽的视频头取下来,放给警察看,他们清楚地看到,在我跟秦言时,一身白衣的桃子将足以致人梗死的针推入了秦言的体内。

桃子很愤怒,她指责我是小狐狸精!骂得激烈,如同刚刚跟秦言那场酣畅淋漓的,不雅,于我来说却也是一种享受。是的,之前之所以装作不知道她的存在,只因为我要利用她,只有她才能出手杀秦言,而杀秦言的理由也并非像她说的因爱生恨,完全是因为她想独占两份遗产。一份是秦言的,一份是我的父亲的。

当年,我父亲之所以破产是秦言这个合伙人害的。他发现了桃子跟我父亲的,还有那个孩子,所以他报复我父亲。只是桃子不知道,那场车祸是我外表柔弱、内心坚强的母亲制造的,她撞死了父亲在外面的私生女,却也让自己从此生活在噩梦里,这才神经错乱,上吊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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