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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音的诗句范文1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税控收款机所用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控发票的运用范围
税控发票是指通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发票。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税控开票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发票的名称、种类和规格
(一)税控发票的名称
税控发票按地区加行业确定,例如“××省(市)商业零售发票”、“××省(市)服务业发票”等。
(二)税控发票的种类
税控发票分为:卷式发票和平推式发票。
1.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又分为定长和不定长两种。
2.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设计权限又分两种,即:由总局确定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和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式样的发票。
(三)定长、不定长发票的规格
1.定长发票的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分别为127mm、152mm、177mm三种。即可组合为以下九种规格:
(1)57mm×127mm,(2)57mm×152mm,(3)57mm×177mm;
(4)76mm×127mm,(5)76mm×152mm(票样附后),(6)76mm×177mm;
(7)82mm×127mm,(8)82mm×152mm,(9)82mm×177mm.
具体采用哪种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规格中选定。
2.不定长发票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按打印内容多少确定。
三、卷式发票的内容
(一)卷式发票印制内容和要求
1.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号)、机打号码、机器编号、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税控码、印制单位。
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对照以及“兑奖区”的,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2.税控发票的黑标尺寸为10mm×6mm;套印位置在发票右上角,黑标的上沿与监制章的下沿对齐;税控发票监制章下沿到发票代码的垂直距离为5mm.
3.不定长发票每间隔60.96mm套印一个发票监制章;两个发票监制章中间套印一个“发票联”;发票监制章的颜色为浅红色:“发票联”颜色为浅棕色。“存根联”是否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其字样、颜色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4.有条件的地区,卷式发票可印制卷号。每卷印制相同的一个卷号,印在发票右侧;卷号应不少于8位。
(二)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
1.定长发票打印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当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打印不下时,机器自动再打印一份发票,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不定长发票打印的内容,除“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印刷单位”字样,全部由机器打印。
2.发生退货时,应在退货的小写金额前加负号“-”,在大写金额的第一个字前加“退”字。
3.当需要查阅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时,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发票电子存根,同时打印出“电子存根”字样。
4.对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税控发票,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应打印在小写合计上方的空白位置。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新参考号、签名、备注等内容。
(三)平推式发票印制和打印的内容,除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外,比照卷式发票的基本要求及行业特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税控发票的其他要求
1.税控收款机打印机分为针打和喷墨两种,针打可一次性打印一联或两联;喷墨打印需一次分联打印。
2.卷式定长发票每卷100份,不定长发票长度与定长发票长度相同。定长发票开头与结尾留出两份发票长度的空白;不定长发票结尾30公分边沿必须印有红色标记。
3.平推式发票的打印软件除总局有统一规定外,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开发。
四、税控发票的联次和要求
(一)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或“记帐联”。每卷发票按号码打印完毕后,可打印本卷发票汇总,具体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发票使用数据量过大,且用户后台管理系统能可靠保存发票明细数据的(保存期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使用一联式税控发票(即发票联),并由用户保存“存根联”和发票明细数据,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地进行核查。税控发票为两联时,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存根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平推式发票的联次由省级税务局按实际需要确定。
五、税控发票的印制和防伪措施
税控发票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税控发票采用密码防伪,故在印制环节不再采用原规定的水印纸和荧光油墨的防伪措施。
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在总局尚未规定之前,省级税务局可根据本省的需要,确定防伪措施,并报总局备案。
六、税控发票报送数据的内容
(一)税控发票报送数据包括发票汇总数据和发票明细数据。除总局规定必须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的行业外,具体何种发票需报送发票汇总数据或者发票明细数据,或既要报送发票汇总数据又要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凡按规定只报送发票汇总数据的纳税人,必须保存发票存根联并可靠存储发票明细电子数据。
(二)发票汇总数据包括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和日交易数据。
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及发票开票时间段。
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包括: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应当等于该时间段的日交易数据之和。
日交易数据包括:正常发票份数、退票份数、废票份数、按税种税目分类统计的正常发票的累计金额和退票累计金额。
(三)发票明细数据包括:每张税控发票打印的全部内容。具体报送发票明细时间,待国标修改确定后再予明确。
(四)对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和发票,如交通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房产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器具实施控管,总局将另行规定。
七、税控发票盖章
税控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税控发票右下方。
八、税控发票的鉴别和查询
税控发票采取密码加密技术。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可在税控发票上打印出××位税控码,并可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以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发票真伪。
附件:税控收款机名词解释及相关注释
附件2:
税控收款机名词解释及相关注释
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卡:是指用于控制税控收款机税控数据,鉴别税控收款机身份,并与用户卡、税务管理卡互相认证;存储用户信息并确保税控数据不被篡改;生成发票税控码并对传递的税控数据进行电子签名。
用户卡:是指用于在税控收款机与税控收款及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数据安全传递。在规定日期内,纳税人通过用户卡和税控卡完成相应的安全认证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申报数据、发票使用数据等,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务机关通过用户卡将有关信息传回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卡。
税务管理卡:是指用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以共核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传递的税控数据与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是否一致;用于授权修改税控收款机的系统。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初始化以及对税控数据进行管理的系统。
数据存储:税控收款机应安全可靠的存储税控数据。
税控存储器应采用非易失性存储器,其容量至少应满足存储5年的日交易数据。
发票存储器的容量不得小于1MB(原则上应滚动存储不少于2个月的发票打印数据)。
税控收款机至少应在发票存储器中滚动存储300卷发票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
发票打印: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定位色标识别功能。在一份发票上不能打印完成本次所有交易项内容时,可分多份打印,但每份发票内容应是完整的(应有该发票的大写合计金额和税控码)。
税控码:一般不带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发票打印的税控码是指由税控卡根据发票上的有关数据生成,以十进制数字打印在发票上的数码(20位加密数码)。带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发票的打印的税控码位数和形式总局将另行规定。
发票顺序号的设定:
税控收款机中,发票顺序号由发票装卷时输入本卷发票印制的起始号码和终止号码来设定。
税控要求: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单张发票开票金额、开票累计金额及退票累计金额的限额管理功能,限额由税务机关在发行税控卡时设定,可通过用户卡修改。当超过设定限额时应提示用户。
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发票开具期限的管理功能,当税控收款机的时钟日期超过设定的开票截止日期时,不应打印发票。
关于知音的诗句范文2
[关键词]统计数据 质量控制 统计技术 存在问题 实施策略
一、统计数据理论概述介绍
(1)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现象的数字资料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资料的总称。
(2)统计数据是表示某一地理区域自然经济要素特征、规模,结构、水平等指标的数据。是定性、定位和定量统计分析的基础数据。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统计年鉴。
二、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问题分析
(1)管理体制滞后
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管理层级过多,行政干扰过大,独立统计的地位难以实现,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腐败现象,对数据的真实性影响较大。
(2)统计法制不健全
一是处罚力度太小。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额只有5万元,对有的单位来说,其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为逃避有关费用,他们宁愿支付罚款也不愿因守法而承担更多的费用支出。二是对违法主体的责任追究有失公平。统计法对企事业单位的违法主体有处罚权,对行政单位却没有处罚权,致使行政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因缺乏有力的惩处措施而无法有效遏制。三是对部分统计管理领域的规范不完善,如统计资料的公布、使用等没有规定相应的违法责任,对网络平台上的统计行为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等。这些法制上的不健全,使统计监管乏力,难以树立政府统计的权威。
(3)基层基础薄弱
一是基层统计工作任务重,条件差,在客观因素上影响了源头数据的可靠性。二是基层统计队伍不稳定,业务水平低,在主体因素上影响了源头数据的可靠性。三是部分基层领导对统计工作认识不足,在领导力量上影响了源头数据的可靠性。
(4)统计制度不完善
首先是部门统计制度不完善,各部门的统计各自为政,指标口径不统一,数据秩序混乱,统计成果和资源不能充分共享,“数出多门,数数不同”的现象严重。其次是统计核算制度不完善,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规模以下工业产值、农村固定资产投资、GDP核算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等数据的统计没有建立完备的抽样调查制度,原始数据的来源不充分,这些数据大部分由专业人员凭主观推断,其随意性较大,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三、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策略的建议
(1)树立新的统计数据质量观理念
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一个永恒的主题。但不同时期对统计数据质量有不同的标准,明确新时期统计数据质量的涵义和概念,新兴全新的统计数据质量理念,是指导我们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把握数据的源头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数据质量体现在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适用性、及时性适用性等方面。如何保证我们的统计数据质量,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强对乡镇和部门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和帮助乡镇统计站完善各项统计档案资料,规范报表制度、台账及原始记录,加大对乡镇统计数据的抽查和评估,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规范部门报表制度,督促部门统计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完善档案资料,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对部门统计巡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统计基础工作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石,要加大资金投入,解决经费问题和改善基层统计组织的工作条件,提高先进统计设施在基层统计部门中的普及率和应用率。4. 建立完整的统计数据质量体系
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长期的系统工程,可在政府统计部门内建立权威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心,建立健全完善的统计数据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对统计数据生产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透明度。
结论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基石,它攸关着统计的生命。
参考文献:
[1]张雪玲、王杰.还统计一份科学[J].统计研究.2006(11)
[2]余芳东.外国政府统计体制的类型及其特点[J].中国统计,2000(5)
[3]汪慧芳.柏琳琳.中国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研究[J].统计与决策.2006(21)
关于知音的诗句范文3
现将《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对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工伤补发《工伤证》工作,将于1999年4月30日结束,请各单位、各企业抓紧做好申报工伤认定工作。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补充规定
为更加及时准确地做好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针对目前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陈旧工伤取证难、新发工伤申报不及时等问题,特作如下规定,请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一、凡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中工伤范围的伤亡事故,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和解释之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如期履行报告、申请、审批手续。
二、凡个人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和理由后,连同初诊证明或病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中,对于因企业和个人超时限申报、隐瞒不报、谎报致取证机会丧失而无法获取可靠证据,或因当事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观点相矛盾,经调查仍无法确认是否为工伤的,可作出“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决定,暂不办理。待后取得确凿证据,再行办理。
四、对于个人与企业有争议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案件,当事双方都要履行举证的责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劳动行政部门需通知证人取证时,可填写《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见式样一)并挂号邮寄企业。凡企业逾期不到或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确认。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此类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审定结论填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送达申请人和伤亡者本人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各一份;如无条件当面送达,应填写《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见式样二)挂号邮寄企业,通知企业限期派员领取。
五、外埠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应由外埠企业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经发包单位签属意见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企业不予申报的,个人可按第二项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六、对于交通肇事者逃逸等一时难于结案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范围的,可自公安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或责任划分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七、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式样一
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
×劳职安便工伤 号
________:
你单位×××自述于××年×月×日,因工造成人身伤害,现本人提出工伤认定。为此,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所发生的伤害时间、经过和伤害程度等情况材料函告我处(科),或派员来我处当面陈述有关情况。逾期不到,我们将按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确认。
联系电话:
北京市××劳动局
一九九 年 月 日
式样二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劳职安便工伤 号
________:
你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已经核查,于××年×月×日已作出______的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你)于××年×月×日之前到我处(科)来取有关材料。你单位(你)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如逾期不取者,××年×月×日即为送达日期,并可于此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关于知音的诗句范文4
现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财会协字〔1996〕第11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经初审合格后报送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2.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如有《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3.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同时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相同资料一份4.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当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协书面简要汇报。同时应向北京注协报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财协(1994)1856号《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
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生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第八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财政厅(局)审核后于每年7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
第九条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有关培训制度及职业道德守则。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有权自行选择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任何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干预。但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简要汇报。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本办法所指的证券相关业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聘请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来我国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境外会计公司和境外注册会计师,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该会计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核认可后方可接受客户委托,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及其境外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每年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出现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各项要求时;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97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的各项要求,届时达不到要求时;
2.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时;
3.在发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时;
4.在不按时报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时;
5.未按要求完成专业培训时;
6.事务所申请取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
7.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审计师事务所亦按上述要求办理(注:注册审计师不行)。
关于知音的诗句范文5
五、认真总结,推进创新。各县(区)要立足于从源头解决问题,认真梳理和归
纳总结排查活动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深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森林防火长效机制,大力推进森林防火工作创新。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活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督查小组工作档案,实行火险隐患责任包保制度,对各工作小组排查片区内,由于隐患排查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排查小组人员责任;对排查小组发现并指出隐患后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排查活动中领导得力、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予以表扬。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于2011年11月30日前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县(区)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督查工作。请各县(区)给予积极配合,同时将森林火险隐患排查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特此通知
关于知音的诗句范文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征求了市经贸委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现将《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筹基金的计提基数。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43号文件和(86)市劳办字第28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应以在工资基数基础上按规定提高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基数。企业由税后利润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付给中方职工的奖金暂不作为计提统筹基金的基数。
二、《通知》中未列入统筹项目并由企业支付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可暂在按工资总额4%留存企业的统筹基金中列支,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并应单独建帐,年终向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报送决算(决算工作另行部署)。除此以外,留存企业的统筹基金,在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使用办法之前,企业仍应作为专项基金存储,不得挪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1986年6月1日以来提取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应按《通知》规定补缴。凡挪用了该项基金的,必须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原则上在1989年底前缴足。补缴计划报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审批后,由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监督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费标准的提高,应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同时,需要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标准的变动统盘考虑解决。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正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探索,在未制定新的退休费计发办法之前,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应与国营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一样,严格按照档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五、关于中方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休职工实行街道劳动部门与原单位相结合,以街道劳动部门为主的管理办法。自1989年5月起,街道劳动部门除负责中方退休职工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的支付、报销工作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中方退休职工开展必要的学习、娱乐、家访、慰问等活动。外商投资企业亦应充分体谅街道劳动部门在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主动与街道劳动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方退休职工的疾病护理和死亡丧葬及善后处理工作,以逐步实现退休职工由原企业管理向属地管理的过渡。
六、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的《月报表》,应同时抄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市劳动局的工资年报,需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
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企业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职工转移单》(一式两份),连同退休、退职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一起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对转移单进行审核、签章后转给有关区、县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向所属街道劳动部门转送中方退休职工转移单。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直接向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报送转移单,但街道劳动部门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向本区、县统筹办公室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
八、远郊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的管理。目前,居住在远郊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人数很少,对这部分职工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的发放、管理工作,暂可实行集中管理,区、县统筹办公室可委托城关镇(及其它镇)劳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