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可见,纳税评估是一种介乎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活动,它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一起,共同构成税收征管体系,并在税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

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机”结合,评估主要是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人工逻辑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主要是引证或搞清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它强调事前涉税信息的充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技能的过硬。因此,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涉及各种税源管理及其纷繁复杂的纳税人管理事宜,在业务上相对单一和专业,除在评估中采用税务约谈和落实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外,评估员一般必须直接与纳税人接触。

(二)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税务稽查可以涉及纳税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期一般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而纳税评估是属于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案头审计、约谈纳税人等方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申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评估期限一般在下一个申报期来临前结束。案头审计主要是根据评估部门预先设计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等,运用计算机对纳税申报涉及的各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的疑点通过人工分析和约谈纳税人等方式予以解释。在评估中,评估员一般不应进行实地检查和查看纳税人的账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过约谈仍未能解释清楚的,应转入税务稽查环节,由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不赋予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权是有道理的。一是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纳税人当期申报的数据与预警值是否相符,申报资料的各项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在评估中,评估员若发现申报数据及其资料出现较大差异,其责任是约谈纳税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释或举证,以消除疑点。疑点若不能消除,则可判定纳税申报存在问题,进一步查核则是稽查部门的事情。其二,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许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介入过深的调查。因为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报期开始前就要结束,如果允许其对案件审计中发现的疑点实地调查,将耗用较多的评估资源。由于纳税评估期限较短,因此,即使允许实地调查,在短期内也难以发现问题,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调查结论,恐怕也是有问题的。其三,允许纳税评估介入实地调查容易与税务稽查相混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纳税检查时,具有“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职权。如果纳税评估也允许介入实地调查,就行使了纳税检查的职权,使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某些职权上存在混淆。明确规定纳税评估不介入实地调查,可以使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权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

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律政策,确保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入库。税务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各方面构筑有效的征管平台,并通过执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规范纳税人行为;而税务稽查则通过事后检查来判断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追缴流失的税收。可以这样说,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分别通过柔性与刚性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但这一柔一刚怎样才能有效地结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仍缺乏联结点,纳税评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纳税评估使税务管理柔中带刚,使税务稽查刚中带柔,从而使税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纳税评估是在申报后立即展开,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因而能够有效地消除纳税人对申报不实的侥幸心理,改善了税务管理过于柔弱的一面,也给纳税人依法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虚假申报构成一定的震慑力。

2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当然,硬性地把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这是因为,一是由于纳税评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纳税评估通过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二是所谓前置是指没有通过纳税评估不得进人税务稽查阶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将限制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然而,不管怎样,纳税评估对于推动税务稽查走向科学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见,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而一旦把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确立下来,我国的征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弱化管理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纳税评估的配套改革

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设置

纳税评估的专业性与基础性特点,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相对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开展。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配备高素质的评估队伍,完善对评估人员的激励机制,是推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在国外,大凡纳税评估搞得较好的,无不与之有关。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独立的评税部门,并分别设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定明确,各司其职。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则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局也下设了税务审计局。而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是分设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纳税评估,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相差甚远。一是除个别地方外,基本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个别地方是由税务稽查员兼办的。二是纳税评估的职责不明,特别是与税务稽查的界线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适应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评估队伍,难以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纳税评估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因此,要推动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1 尽快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设置的纳税评估机构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测算、确定相关指标的峰值和预警值。(2)负责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3)实施案头评估,对案头评估中出现的疑点,约谈纳税人,对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4)帮助纳税人正确处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关的税法教育和纳税指导。(5)在法定时间内向稽查部门移交有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6)建立纳税评估信息体系,不断开发信息来源渠道。(7)维护纳税评估资料数据,实施纳税评估档案管理。(8)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在纳税评估机构内划分五个部门(或岗位,下同),分别从事五种不同的评估业务。(1)专门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制定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税种的特点及其影响申报质量的相关因素,设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搜集相关的涉税信息及其经济信息,运用经济分析学、计量经济学等原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经验数据,测算、修改、确定相关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和峰值,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2)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计算机和人工方式对纳税申报期内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把初步评估发现的问题户转交纳税评估分析处理部门处理。初步评估的面应逐步从重点户向所有纳税户过渡,使初步评估的对象覆盖到所有的纳税户。该部门应积极参与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断改进纳税评估手段。(3)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分析与税务约谈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筛选部门转来的有问题的申报进行案头分析评估,对疑点作出解释;约谈纳税人,搞清申报疑点;对纳税人解释相关的税收政策;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并把案卷移交纳税评估处理部门处理。(4)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纳税评估分析部门转来的材料制作处理结论:对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的,制作“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结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已被确认的申报问题,制作“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并交由纳税人,由其对已申报的税额自主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仍不能搞清的,制作“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转交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作出相关的纳税调整,或调整不理想的,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交税务稽查部门。(5)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落实和归档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把“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文书送达纳税人,跟踪纳税人是否按处理建议对已申报的税额作出更正,并把纳税人更正纳税申报的情况及时向纳税评估机构报告以及向税务管理部门通报;把“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达税务稽查部门,并向其提请对相关纳税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建议。把纳税评估机构分成五个部门(或岗位),既符合纳税评估的专业化要求和评估权的相互制衡,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的推行。

2 配备业务素质高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评估队伍。纳税评估的性质要求评估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的人员要求更高。因此,不改变当前我国纳税评估队伍的状况,纳税评估工作将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纳税评估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改善:(1)增加评估员编制。根据评估机构设置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评估人员,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能够有效运行。随着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确立,税务人员的配置应更多地向评估员方面倾斜。(2)实行评估员定级制。把评估员划分为高级评估员、中级评估员和初级评估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实行评估员定级制,将有利于激发评估员自觉学习、自我完善的积极性,对促进评估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员的评级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3)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技能,以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4)建立奖惩严格的机制。对在评估工作中成绩突出,能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评估工作不努力,工作马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律责任

纳税评估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评估所属期存在纳税问题,则该涉税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被评估的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是否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评估部门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

1 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1)被纳税评估部门认定为暂无异议,而事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由于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评估指标实施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在所难免的。因此,纳税评估没有发现的涉税问题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虽然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2条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规定,已把纳税评估可能引起的麻烦降至最低,但为了避免纳税人对纳税评估责任的误解,征管制度还是应该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属于纳税人原因的,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2)纳税人根据纳税评估部门发出“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对相关纳税事项作出调整、更正,但事后被稽查部门认定为错误的。如果该错误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可以追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如果该错误并非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应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划清,并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确认这一法律责任,将给纳税评估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纳税评估部门建议纳税人调整、更正相关的纳税处理方式,应以文书形式下达,事后税务稽查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说明其涉税处理是在税务机关建议下进行的。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2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

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3

一、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环境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自查,重新申报纳税,或对其某些行为作出解释,对拒不申报和解释的,才立案稽查。使纳税人有一个自查改过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二是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全面实施调账稽查,各税统查,减少纳税人接待成本,检查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对检查事实及可能给予罚款处罚的事项,进行认定和陈述。防止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处罚不当,给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三是开展约谈式稽查。对发票使用、财务核算正规,纳税态度好、诚信度高的纳税人,实行约谈式稽查。四是推行案件检查时限制和案件质量评审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速度,并通过质量评审制度,促进规范办案,提高质效。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4

一、纳税评估是一种税收征管手段

纳税评估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项热门的税收征管手段,许多发达国家税务机关采用纳税评估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管理。

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把纳税评估定义为: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各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单纯意义的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的一种判断方法,是采取何种进一步征管措施的前置判定手段。完整的纳税评估由分析判断、后续征管措施两部分构成,是一个复合征管程序。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并不相同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同为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但两者还有着很大的区别。

(一)实施人员不同。纳税评估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人员负责,而税务稽查由专门的税务稽查局所属专职稽查人员负责实施。

(二)检查内容不同。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申报数据、财务数据的纵向、横向分析比对,而税务稽查则是全面的纳税情况检查。

(三)所需时间不同。纳税评估一般流程较短、进度较快,即便因企业存在疑点而进入实地核查、约谈等程序,也在数天时间之内即可完成;而税务稽查则流程较长、程序严密,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对税务部门调取企业账簿进行稽查的行为作出的规定为:应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账簿。通常来说,稽查程序一般会在数周之内完成。

(四)后续结果不同。纳税评估侧重判断环节,根据评估结果,税务部门会采取调高企业信用级别、纳入重点监控、要求企业自查自纠、移交稽查立案检查等征管措施;税务稽查侧重处理环节,对纳税人缴税情况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罚款等。

三、纳税评估的方法

当前,我国税务部门纳税评估工作比较通行的做法是由选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实地核查、纳税约谈、评估处理、建议反馈等多个环节组成,其中案头分析、实地核查、纳税约谈、评估处理为四项核心环节。

(一)案头分析。通常设定企业当年数据或最近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为评估期,选定上一纳税年度为基期。评估人员取得企业基期、评估期相关财务数据,计算出预先选定的企业基期、评估期多项纳税评估指标数值,与行业平均指标相对比,并加以横向、纵向分析,从而得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整体判断以及企业相关波动异常的疑点指标,确定各疑点指标所针对的问题。

(二)实地核查。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分析的结果,对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企业,赴企业生产经营地点,实地查看企业生产经营现况。现场有针对性地调取相关报表、账簿、凭证资料,对案头分析中所确定疑点进一步复核。通过实地核实,切实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审核其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其疑点问题。

(三)纳税约谈。综合案头分析及实地核查所确定问题,评估人员可以向企业发出约谈通知书,邀约企业财务人员向评估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解释说明。通过问答讨论的形式,由企业财务负责人对评估中确定的问题进行解释和举证说明。通过约谈,深入了解企业数值异常的真实原因,从而对企业产生异常指标的原因做到定性判断。

(四)评估处理。根据各评估企业问题性质、情况,由税务部门评估人员对评估的企业分别采取进一步手段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式根据纳税评估预先设定方案不同,其实际处理也略有不同,企业可以要求评估人员预先提供其评估方案,从而对可能的结果进行预判。通常的处理措施有:调整纳税信用等级、纳入重点监控名单、要求企业自查自纠、调整企业征收方式、暂停企业自开票资格、取消企业部分税收优惠、移交稽查立案检查等。

四、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

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的核心部分,是对企业纳税情况展开分析的具体实施。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分两大类:通用纳税评估指标、特定纳税评估指标。

通用纳税评估指标涵盖企业收入、费用、成本、利润、资产五个部分。主要是通过计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成本收入变动率配比、费用收入变动率配比、利润收入变动率配比等财务指标,与预先设定的行业平均值或指标预警值对比分析,从而得出异常数据。

特定纳税评估指标是为配合某次纳税评估而选取的特定税种评估指标。主要是通过计算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所得税贡献率、增值税负担率、增值税贡献率、营业税负担率、营业税贡献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增值税税负变动率、营业税税负变动率等特定税种指标,与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的其他企业相应指标对比分析,从而得出异常数据。

为增强目的性,增加工作效率,纳税评估通常不会对企业所有评估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根据纳税评估不同目的,所选取的评估指标也不相同。企业可以从评估指标所针对的方向得出纳税评估的目的,并对后续措施进行初步判断,从而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税务部门评估工作。

五、纳税评估的影响及后续措施

通常来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之后,根据评估情况的不同,会采取四类处理方式:

情况一:企业无疑点,税务部门调高企业信用等级。对于评估中未发现任何疑点的企业,税务部门通常会调高企业信用级别,从而对诚实经营、如实纳税申报的优良企业进行鼓励。

情况二:企业少疑点,减少了企业的纳税风险。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少数指标异常,通过结合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实施实地核查、评估约谈后,对企业纳税情况做出了较为正面的评估评价。在此类情况中,根据纳税评估中得出的疑点所在,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纳税申报上的漏洞,从而减少直接面对税务稽查时因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少申报税款产生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

情况三:企业多疑点,税务部门采取征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企业异常指标较多,通过实地核查、评估约谈,疑点数据未能得到合理的解释。通常税务部门根据预先纳税评估方案对企业采取纳入重点监控名单、要求企业自查自纠、调整企业征收方式、暂停企业自开票资格、取消企业部分税收优惠等征管措施进行处理。

情况四:企业存在偷税行为,转入稽查程序立案查处。通过纳税评估过程中对企业相关疑点问题的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伪造、变造、隐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情况的,通常会移交稽查部门立案进行进一步查处。

六、企业如何应对纳税评估

接到税务部门的纳税评估通知书后,企业勿需惊慌失措,纳税评估只是税务部门的一项正管手段,并不代表企业就一定存在纳税问题,也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财务人员在准备通知所要求准备的相关账簿资料的同时,可以联系评估人员尽量取得其评估工作方案,或进行简单咨询。主要看评估是例行评估还是专项评估,评估处理措施有哪些,同时结合评估指标简单判断评估所针对的方向。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同时进行自查,自查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对情况心中有数;一方面可以对评估约谈中可能涉及问题进行先期准备。另外,如果税务部门最后要求企业自查时,也可以提高效率,减少到时候手忙脚乱的情况。最重要的是摆正心态、坦然面对、从容应对,把纳税评估当作由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的一次免费体检。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5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外部方面

1、财务核算不够健全,会计核算真实性差。中小型煤炭企业多为私营经营,即使是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也存在帐簿设置不全和会计核算真实性差的现象,更不用说小规模纳税人。隐瞒收入主要方面:销售煤炭不开票且企业账面不记销售收入;出售煤矸石等伴生产品少计或不计收入;自产煤炭用于诸如食堂、浴室等未计收入。由于经营业务多是现金结算,税务部门很难准确掌握其应税收入。多计费用:不少纳税人采取白条入帐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加大费用;诸如生产工人工资表、每班每日的出煤统计册等资料,不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而是加以藏匿、甚至销毁,生产情况难以掌握。

2、煤炭行业由于企业规模、生产设备、煤层分布等原因,同行业之间的可比性不强,其吨煤所耗火工材料、动力等费用不同,与产量的配比关系也不同,给同行业之间的比对分析造成一定难度,无法准确核定各煤矿的实际产量和销量,不利于税收管理。

3、企业内控制度失效,财务人员会计税收政策水平不高。企业的会计、出纳和过磅销售等关键岗位往往是法人代表或煤矿投资者的直系亲属与好友。会计核算不按企业的经营实际如实记载,而是受投资者左右,人为记假帐,致使会计核算质量差。财务人员混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与日常一些生产费用,造成企业在帐面计提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行维简费长期挂帐不核销,甚至重复列支,侵蚀所得税税基。

4、部门协作渠道不畅。主要表现在地税与国税、煤矿监察、国土资源和煤炭行办之间没有很好地有效配合,对各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没有共享。部分煤炭企业缴纳的行政性费用与地税掌握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不一致,地税没有与有关部门衔接好,造成税收流失。

(二)税务机关方面

1、征管单位日常管理不到位。首先对查帐征收企业的税务辅导不够,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在计算和申报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对核定征收企业调查不深入,对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不清楚,税收核定没有科学依据;缺乏有效的跟踪管理,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后,没有及时调整税负,导致税负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存在较大差距。三是没有注重到国税、煤矿监察、国土资源和煤炭行办等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2、税务稽查力度欠缺。税收检查中往往只注重帐务核算和帐面检查,对其帐外的运行情况缺乏内查外调的有力手段,税收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打击。

二、加强中小型煤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探讨

(一)大力加强税法宣传,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召开煤炭行业税收政策会议,组织学习《税收征管法》及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法律法规,以提高煤炭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增强煤炭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从加强管理入手

1、深入煤炭企业详细了解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掌握每个企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年实际生产能力和生产销售情况以及近期的煤炭市场价格,根据企业财务核算健全情况,将其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进行管理。查帐征收企业,对其申报资料开展的纳税评估,发挥纳税评估的基础性作用,及早发现问题;对财务不健全的煤炭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通过煤矿监察、国土资源和煤炭行办等相关单位提供的核定生产能力及当年的开采计划,结合煤矿上年的产量,核定其当年的计税产量,从而规范煤炭行业税收管理。

2、强化所得税税基管理

(1)要求煤炭企业设置日产量登记簿和销售日记簿,分日分次对其产量、销量、运输车辆、销售额、库存情况进行登记,按月汇总,以准确掌握企业销售情况。

(2)对煤炭开采铺设巷道所需坑木建立购进农副产品登记台账并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进行现场查验,监督纳税人如实开具收购发票。没有经过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和备案的不予税前列支。

(3)加强计税工资的核实。根据《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超过赣煤行管字〔2006〕121号文的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的或未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用工花名册的不予税前列支。

(4)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煤炭企业进行改造等应改造计划、两项费用使用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认真核实,避免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行维简费长期挂帐不核销,甚至重复列支,侵蚀所得税税基。

3、借助科技手段,在煤炭企业安装“远程矿业产量监控系统”,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即在煤矿的出煤井口安装称重设备和数据处理黑匣子,精确称量每次的煤炭产量,将煤炭产量数据信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发送到地税机关监控系统,实现煤矿产量的完全监控,达到源头控制的目的,为地税机关加强管理提供依据。

(二)加大税务稽查处罚力度,深入开展煤炭税收专项检查活动。针对中小型煤炭行业测算出煤炭行业税负指标,通过地税信息管理系统选好税务稽查案源,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优势,围绕企业吨煤耗动力、坑木、火工材料、井下采掘人员的工资支付、过磅计量、销售日记簿和日产量登记簿记录、运输车辆、销售渠道等指标情况,并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办、煤矿监察局和国土局)沟通协调,对实行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分类稽查,并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煤炭企业的税务稽查案例,分析日常税收征管不足,严厉打击中小型煤炭企业做假账和账外经营的不法行为。同时强化税务稽查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促使稽查人员依法稽查。

(三)从部门协作入手,建立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控管合力。

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范文6

一、继续深化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一)做好以预防为主的稽查工作。抓好日常检查工作,要针对辖区内征管薄弱环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税源、税负偏低的企业进行选案检查,以及对征管部门(涉外、退税)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中,达到立案标准并移送的涉税案件进行检查,突出稽点,合理调度力量,有效遏制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发生。

(二)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治理整顿。有针对性的选择1-2个重点地区或行业,由省局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专项整治,确保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扎实、稳步、有效地推进。

(三)抓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落实好总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计划,继续对房地产、烟草、铁矿等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加强对各市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

(四)继续保持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对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假账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对移送案件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涉税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形成税务、公安联合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打击合力。

三、加强协查和群众举报的核查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协查系统动态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协查系统的监控、统计、分析功能,加大对重大案件协查进展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力度,抓好“协查系统3.1版”和“增值税征管数据查询工具”的推行和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协查质量。

(七)抓好群众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和督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层的举报案件管理系统应用水平,加强对举报案件查处的检查和督导。

四、提高稽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八)做好对已查稽查案件的复查。各市稽查局对所辖每个县区稽查局上年已查结案件的复查不少于2件,复查面不低于3%,通过复查,提高案件组卷质量。

五、规范稽查机构与职能

(九)积极配合省局人事部门规范机构设置,明确划分各级稽查局内设机构职责,确保稽查职能的有效发挥。

(十)调整充实市、县(市)区局稽查局力量。规范机构设置,充实稽查力量,有条件的实施一级稽查,通过调整规范机构,建设过硬的稽查局领导班子,促进稽查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专业水平的提高。

六、加强稽查工作管理

(十一)将稽查工作全部纳入CTAIS系统管理。涉税案件(包括举报案件、发票协查案件等)都要按照程序录入CTAIS系统,利用CTAIS系统实现对涉税案件查处环节和工作流程的规范管理,杜绝系统外操作现象的发生,全面规范稽查工作管理。

(十二)搭建税务稽查信息化工作平台。设置CTAIS系统稽查报表统计和稽查查询功能。在省局设置稽查管理服务器,实现稽查报表由省局直接在CTAIS系统提取,各市和县(区)局的稽查报表数据全部由系统生成和上传;建立稽查案件的一案(卷)式和稽查状态查询系统,使省、市、县三级稽查机构都能从系统中直接查询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十三)有效防范和化解稽查执法风险。通过CTAIS系统管理,严格办案规程、文书使用、取证质量和稽查时效等重点工作要求,推行稽查办案规范化管理,落实稽查案件首查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和大要案集体审理制等制度规定,健全规范稽查执法行为工作机制,预防和避免稽查执法风险发生。

七、发挥稽查职能作用

(十四)完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理顺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环节向稽查移送案源信息的渠道,规范稽查局对涉税案件查处结果的反馈。加强对涉税案件新特点、新动向的分析,及时反馈重大涉税案件的查处情况。

(十五)发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合理的稽查建议,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

(十六)发挥以查促查的职能作用。认真总结对各行业检查的经验,研究和创新稽查方式方法,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稽查人员办案水平。

八、加强稽查队伍素质建设

(十七)加大稽查业务培训工作力度。拟举办稽查局局长、省局稽查人才库成员及全省稽查业务骨干专业技能培训班,促进全省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稽查能力的整体提高。

(十八)完善省局稽查人才库管理工作。通过统一考试和考核推荐相结合的方法,选拔300名省局稽查人才库成员,为省局直接查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和开展专项整治,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证。

(十九)组织编写稽查业务和案例分析手册。针对稽查业务需求,组织编写《税务稽查业务手册》,以此作为稽查工作中的政策查询、业务指导手册;组织编写《稽查案例分析手册》,把典型案例和稽查方法汇编成册,把稽查经验传授到稽查队伍中去,不断提高稽查队伍的整体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