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担保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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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担保书

保险担保书范文1

1、如果是夏天比较热的时候,可以放进冰箱冷藏室里存放,注意不要冷冻,冻过的鸭蛋很不好吃。一般放在冰箱上层冷藏室就行了。如果在冬天比较冷时,可以把熟鸭蛋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即可。注意不要放在太阳暴晒处,选择阴凉的地方最好。比如厨房储藏柜顶部,楼梯下面等等。

2、对于用盐水腌的咸蛋,煮熟前不宜长期浸泡在罐里,把生咸蛋拿出煮熟并晾干后可以再放到盐水里,随吃随取,这样既能保证熟咸蛋长时间放置不变质,也不会让鸭蛋越放越咸。

3、如果是包泥腌的咸蛋,应保持泥皮湿润,可定期用湿布给鸭蛋保湿,并置于阴凉处,这样能保证鸭蛋半年不坏。可以把熟鸭蛋做真空处理,能保证鸭蛋放比较长的时间。如果鸭蛋比较多可去附近加工厂做真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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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担保书范文2

投资型保险中,投保人通过保费的缴纳将大量资金交由保险人进行集中管理,以此在保单合同中产生了大量的重要投资事项。保险人完全掌控了投资信息等重要事项。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以格式条款的约定将投资风险完全转移给投保人,而其履行的说明义务却没有含盖投资事项的全面信息。当发生纠纷时,保险人往往借口已履行格式条款所规定的义务,来规避自己的责任。我国《保险法》对这种新的风险分担分配规制尚存不足。虽然我国《保险法》依然对保险产品的说明义务有了明确规定,但是其内容还是主要针对传统保险产品而设定。①十七条的内容只是规定了保险人说明义务中一般格式条款的责任免除,却没有规定保险人对投资型保险中新增加投资事项的说明义务与责任承担等。对投资型保险的说明义务重新规制的目的就是要重新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新产品之间的风险分担,维护交易的公平。“说明义务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产品信息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流动,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维护交易公平赖以实现的基础条件。”②从性质上讲说明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美国保险法专家RobertE.Keeton对说明义务提出了三条法理原则,即“一是禁止保险人在保险交易中利用其不合理优势;二是一个保险契约里包含有一个诚信和公平交易的默式条款;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应当得到保护。”③三原则的适用目的是为了提高投保人的地位,弱化保险人的强势地位。当保险人对所解释的合同条款与投保人所理解的条款不一致时,法院可以依据以上三原则直接或间接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决。因此,三原则可以用来作为投资型保险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扩张的法律正当性基础,重新调整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分担体制。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标准取决于其达到何种说明程度。在投资型保险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风险、账户管理、保单收益、除外责任等等各种关于产品的全部信息。针对保单合同中存在的大量投资事项条款,投保人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具有与保险人相同的专业知识以及掌控信息能力。因此,必须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做以延伸扩张,体现出投保人的非专业人士的特殊法律保护措施。制定说明程度规制的标准,“必须将投保人视为理性的外行人,即具有一般知识与智力水平的一般保险外行人”④,这样才能够在衡平的基础上给予双方当事人以适当的保护。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影响了投保人对保单合同重要事项的认识程度,也影响了其购买与选择何种产品。说明事项的设计对投保人十分重要,要视其是否会对投保人造成损害而确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取决于对说明事项的真实含义的理解程度,也是判定保险人承担投保人利益损失标准。由于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导致投保人利益损失的,保险人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人知道了说明事项的真实含义而仍然会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虽不知情但未受损害的”⑤并不必然追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必须对保单合同中所有的投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并对说明不实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在有关投资风险的分担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应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上被允许进行扩张,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进行主动的特别提示说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才能是完全履行了。关于投资型保险的保险人说明义务,日本金融监管局规定:“一是必须强调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具有风险性的保险金融商品,并且需要详细说明该产品的特殊性;二是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类保险专项资金运用的情况;三是必须在产品计划书里向保单持有人同时提供三套不同利率方案。”⑥虽然保单合同并没有记载要求保险人提供关于自身整体资金运作情况,但是为了保护投保人利益,将其作为重要事项加以说明。此规定体现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履行说明义务的扩张。保险人采用何种说明方式,对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说明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形式与口头形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并未强制规定保险人采取什么样的说明方式。我国保监会规定的书面认可并没有具体规定到投保人如何认可的程度,这就使得投保人很可能在短时间内并没有真正清楚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身条件和其意愿。①在保险人的宣传催促下,投保人往往还没有清晰确认就糊里糊涂地做出书面认可。英国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设计具体是保险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单合同各条款。投保人在阅读合同条款和解释说明时提出疑义,保险人通常应当以口头形式做以答复。保险人在确定投保人完全理解保单合同条款和说明解释内容的时候,需要以书面形式在保单上记载自己的有效说明行为。“保险公司可以对投保文件作技术处理,为提醒投保人监督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或提醒义务,可以在保险单的每个留存联的醒目处进行提示,并且要求投保人签名。”②而在格式条款与书写条款发生冲突时,应当以书写条款的效力优先。因为书写条款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后拟定的。“法院将对明显不适合用于具体保险合同中的标准印刷条款不予考虑。”③实际中,英国的保单合同通常会出现背书条款,这些背书条款往往比那些主体格式条款效力更高,背书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主合同条款的修改。如果背书条款没有进行明确的讨论和协商,其只能作为记录主合同格式条款整体协商和讨论的结果,以主合同格式条款效力为主。此种说明方式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要求,双方协商的效力强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借鉴英国的做法,在投资型保险合同中关于投资事项的说明,保险人应当遵循口头和书面二者结合的方式。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应当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在完全理解知晓重要事项的基础上做以书面认可,并双方留存。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保险人以此证明完全履行了说明义务。

二、信息披露:投资型保险说明义务的延伸

虽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对保险产品的全面信息进行了解释说明,但是仅凭这一点还不能有效地维护投保人的利益。保单合同中记载的投资事项只是单纯反映投资型保险的基本内容。涉及投资事项以外的信息,在保单合同中极少表述。因此,有必要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加以延伸,保险人应当将自己的投资经营方式、账户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方向等涉及投资的其他事项向投保人及时披露。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要求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原则具有及时有效性和全面性。④保险市场上的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着很大的差异性,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最大的不平等。“投保人无法准确掌握保险合同的全部信息,致使他们在保险交易过程中一定成为弱势群体。”⑤信息不对称突出表现在保险人掌控着更多的关于投资经营和产品保单的全部信息。作为非一般意义上投资者的投保人对产品的需求,较为看中投资利益,忽视投资风险和保险人的经营风险。保险人必须将产品重要事项中的保险公司投资回报率、产品独立帐户的运行情况等信息全面地向投保人进行披露。因此,在保单条款的设计上应该将保险人说明义务做以延伸,设计信息披露事项,使得投保人全面了解相关产品信息,保护投保人利益免于损失。从信息披露内容上看,我国投资型保险主要侧重于披露投资收益,披露形式单一,属于静态披露。而涉及投资重要事项的投资方式、运营管理和资金流动等动态披露鲜有法律约束。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影响着投保人对产品的认知与调整。从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和保护投保人利益角度来看,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有着重要作用。合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保人获知可能承担的风险。在设计投资型保险的信息披露规则内容时,应该要求保险人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真实可靠性。保险人的信息披露不仅应该如实地反映涉及投资事项的基本内容,而且也要反映整个投资交易的过程。“所有实质性信息都应当是可核实的、中性的(不至于产生实质性错误或偏差)和充分的。”①投保人从保险人那里应该可以获得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真实可靠性要求信息对投保人必须准确,理解程度以在民法上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接受清楚为标准。第二,及时有效性。保险人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信息,使投保人清楚地了解到自己投资产品处于何种营运状态。保险人应当以可行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有关重要信息。这使得投保人能够在知晓信息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新加坡《关于投资连结寿险保单的通知》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变化发生一个月前,通知现有保单持有人关于产品将要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投资连结寿险子基金管理人、投资目标或基金关闭等方面的变化。”②此规定是把产品将要发生的变化进行披露,而我国的信息披露只是事后披露。从风险分担平衡角度来说,应增设对未来投资变化的披露,使投保人以最小的成本根据保险人及时披露的内容,对市场的现状做以理性的判断,实施有效措施。保险人的信息披露要保证质量,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规定了七项信息披露质量标准。③这七项标准的应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保险市场的平稳,减轻市场的波动强度。第三,全面实质性。保险人应当披露投资事项的所有信息。信息披露不得误导和隐瞒投保人。保险人向投保人宣传介绍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不能随意夸大产品投资功能,也不能刻意隐瞒产品的投资风险。涉及到对投保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产品信息更不得有任何隐瞒和遗漏。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必须充分有效,尽量避免将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信息浪费在有效地披露时间内。投保人通过全面实质的信息披露对所购产品信息以及相关其他事项有一个总体认识,并做出合理的选择和调整。

三、投资型保险风险责任的法律承担

保险担保书范文3

关键词:内镜;保胆取石;胆囊结石

胆囊结石是发展中国家的常见病,发病率达10~15%[1]。在我国其发病率达7~10%。1882 年德国医生 Langenbuch 施行首例胆囊切除术 ,此术式得到广泛推广,其提出著名的“温床学说”一直以来饱受争议,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忽视胆囊功能的局限性及胆囊切除后的众多并发症展露无疑。Philipe Mouret在1987年完成了首例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laparoscopic cholecystectom,LC) ,因手术创伤小、切口小、恢复快而得到普及。至今 LC已成为治疗胆囊良性疾病的首选术式和金标准。随着腔镜技术的发展和对胆囊功能及胆囊切除术后综合征的进一步认识,近年来国内有学者提出了微创保胆取石的理念,又一次掀起了 “保胆派”与“切胆派” 之间强烈的学术争议。本文就我国现阶段微创保胆术的发展现状作一综述。

1 虽然胆囊切除是治疗胆囊结石的金标准,但由此而带来的问题不可忽视,保留有功能的胆囊是保胆手术的理论依据。

1.1胆囊作为消化系统的器官具有以下功能

1.1.1参与胆汁酸肝胆肠循环 胆汁酸由肝脏分泌,经胆囊储存,进食后排入小肠,约95%胆汁酸在回肠末端重吸收,循环6~10 次/d。未被重吸收的少量胆汁酸由肝脏分泌来补充[2]。

1.1.2舒张收缩功能 胆囊结石成因复杂,肥胖、胰岛素抵抗、高胰岛素血症、代谢综合征、非酒精性脂肪肝等都与胆囊结石密切相关,具体机制尚不明确[3]。胆囊结石大部分是胆固醇类,发病条件是胆固醇过饱和,具体机制尚不清楚,与肝胆管内膜ATP结合盒(ATP binding cassette, ABC)G5/G8(胆固醇转运蛋白)表达增加相关[4-5] 。胆囊结石形成亦与胆囊粘膜上胆囊收缩素CCK受体的信号传导减弱密切相关[6]。胆囊功能紊乱,胆汁不能排出,使胆固醇结晶易于形成,促进了胆囊结石的发生。

1.1.3浓缩作用 肝脏每天正常分泌胆汁800~1000 ml ,胆囊容积仅20~30 ml,其浓缩功能的重要性是不可替代的。胆囊结石患者其粘膜转运吸收胆固醇能力降低,粘膜下常伴有胆固醇沉积,常表现为弥漫性或息肉样,具体机制尚不清楚,尚需深入研究。保胆取石术后,胆囊粘膜病变系列现象与术后结石复发率的关系亦需更进一步研究考证。

1.1.4胆囊免疫功能 胆囊作为人体的器官,具有一定的免疫功能,分泌免疫球蛋白(IgA),但并不是人体主要的免疫器官。

1.2胆囊切除及其带来的问题

1.2.1消化不良 胆囊切除术后常见的消化道症状包括腹泻、腹胀、对油腻食物耐受性差等症状。其中腹泻最常见[7]。

胆囊切除术后综合征(post-cholecystectomy syndrome,PCS)即术前原有的症状未消失,亦或在此基础之上发生新症状的临床综合征。包括特异性(发热、黄疸、腹痛、胆绞痛等胆道症状)和非特异性(恶心、呕吐、腹胀、腹泻、食欲不振等)症状,据报道其发生率在5%~40 %之间[8]。

1.2.2反流性胃炎及食管炎 Walsh等[9]报道:胆囊切除后,胆道系统失去胆囊这个胆汁储备池,胆汁持续排入十二指肠,增加了胆汁反流入胃的几率,且食管下段括约肌张力下降明显。

1.2.3胆道损伤 对于LC来说,胆道损伤是最严重的并发症。尽管其发生率较低(0.4~0.7%),因是医源性损伤,在我国目前的医疗环境下一旦发生将是灾难性的[10]。而微创保胆术不会发生胆管损伤。

1.2.4胆总管结石 正常胆囊能有效的调节肝内外胆道压力,胆囊切除后,胆道系统的流体力学发生改变,胆汁流动过程中易出现瑞流,从而容易产生胆总管结石。

1.2.5恶性肿瘤的发生 胆囊切除后导致结直肠癌的发生具体机制尚不清楚,据报道,大肠癌的发生与胆囊切除后次级胆酸生成增加密切相关,次级胆汁酸为致癌因子诱导大肠癌的发生[11-12] 。胆囊切除后亦会增加胰腺癌、食管腺癌、肝癌的发生几率[13] 。

2 保胆取石的方法

保胆取石的方法有①小切口腹外内镜微创保胆取石术;②腹腔镜联合胆道镜腹外保胆取石术;③腹腔镜联合胆道镜腹内保胆取石术。

2.1小切口腹外内镜微创保胆取石术 该术式又称小切口保胆取石术,B超引导下直接在胆囊体表投影点切开入腹,提出胆囊,切开插入胆道镜取石。该法操作简便,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微创。该术式的缺点在于:①无法观察胆囊周围黏黏情况,适时调整手术策略;②操作过程中易造成出血、胆囊及胆囊床撕裂以及胆漏的发生;③定位不精确:如遇到胆囊较小,位置较深等情况,B超定位困难,往往需要扩大切口。

2.2腹腔镜联合胆道镜腹外保胆取石术 该术式先用腹腔镜探查胆囊周围情况,再在胆囊体表投影位置置入Trocar,抓取胆囊用胆道镜取石。该方法目前最常用,具有以下优点:①手术定位准确;②操作简单、方便易于开展;③并发症少;④手术时间短。

2.3腹腔镜联合胆道镜腹内保胆取石术 该方法和4孔法或3孔法腹腔镜LC的空间建立方式基本相似,直接在内镜下切开胆囊,胆道镜处理结石。该方法不足之处:①腹腔镜技术要求较高;② 完全腹腔镜下操作,手术时间长,出血、胆漏等并发症较常见。

3 目前尚存争议的问题

3.1理论依据 胆囊结石成因复杂,机制尚不明确,保胆手术只去除结石,而未去除病因,对此有“治标不治本”之说。尚无证据证明,结石取出后胆囊黏膜组织学改变转为完全正常。既然保胆是保留有功能的胆囊,目前国内术前判断胆囊功能的方法不规范,用于测量胆囊功能的方法有:①B超,应用最为普遍;②ETC 扫描,仪器设备要求高,尚难以普及;③胆囊造影,已废弃。根据改良三维B 超胆囊功能检测与判断标准[14],功能正常的胆囊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不可:“胆囊收缩率(≥ 75%)、胆囊壁厚(≤ 3 mm)。但国内多数开展保胆手术的医院将脂餐后2 h 胆囊收缩≥30%定为功能良好是不准确的。保胆术后也缺乏胆囊功能恢复的完整随访依据。

3.2适应症和禁忌症

3.2.1适应症 目前国内开展保守手术的医院等级参差不齐,有大型三甲医院,也有县级医院等基层医院。保胆适应症尚无统一标准。保胆手术复发率与严格手术指征的把握是密不可分的。经查阅国内保胆相关文献,较为认可等适应症如下:①胆囊炎症较轻,无急性炎症发作;②胆囊结石≤3枚,直径

3.2.2禁忌症 禁忌症标准较为统一,如下:①胆囊充满型结石;②胆囊积液;③胆囊萎缩、磁化胆囊;④胆囊癌;⑤反复发作并发胆源性胰腺炎、胆总管结石;⑥合并严重心肺功能障碍。以下情况慎行保胆手术:有糖尿病、高脂血症等代谢综合症、胆结石病家族史。

3.3术后处理的问题

3.3.1复发率 这是保胆手术最受关注和质疑的问题。从询证医学的角度来看,微创保胆术是否能大规模开展应从下面5个方面来评鉴[17]:①可行性;②功效;③效力;④效率;⑤能否成为金标准。功效即疗效,包括复发率、生存率等。关于复发率的问题国内各家报道不一,差异巨大。刘京山等[18],应用生存分析法统计612例(1992~2006年)用纤维胆道镜行保胆术患者的复发率:1、3、5、7、10年的复发率分别为0.49%、 5.83%、 6.60%、 7.21%、10.11%。结果相对比较可靠。张宝善报道的1520 例(1999~2008年)联合14家医院内镜保胆取石术患者,随访15年,失访率为33.68%,术后复发率为2%~10%[19]。2006年邹一平等(总医院)报道 439 例,术后1年复发率为 9.57%、3年为27.33%、5年为37.59%、7年复发率41. 90% 、10 年复发率43.21%[20-21]。报道 148 例,随访6~12 年,统计总复发率为 36.49%。从国内目前文献来看,报道的复发率相差甚远,难以综合评价。大多为腹腔镜联合胆道镜行保胆取石术的回顾性分析,文章水平参差不齐,并且病例纳入标准、保胆的适应症不统一,复发率计算方法、随访制度不规范。关于内镜微创保胆复发率,国内尚无高级别的询证医学证据。

3.3.2随访 查阅相关文献,目前保胆术后随访相当不规范,存在①随访内容单一(结石是否复发),缺乏胆囊功能、胆囊粘膜、术后生活习惯改变、其他不适等随访内容;②术后随访时间长短不一,大多数报道随访时间过短,甚至少于6个月也在统计;③资料不齐全;④随访率低;⑤随访方式及手段各异;⑥统计学方法不合理。

3.3.3术后预防结石复发 ①改善生活习惯;②药物治疗,目前微创保胆术后临床上应用较为广泛为熊去氧胆酸(UDCA) 及牛磺熊去氧胆酸( TUDCA)。熊去氧胆酸(UDCA) 能增加肝脏胆汁酸的分泌,减少胆固醇的吸收,使其转换为胆汁酸量增加,降低胆汁胆固醇的含量[22]。但UDCA在人体内需转换成TUDCA才能发挥生理效应,转换率仅10%,所以在临床上UDCA溶石慢,疗效不是非常满意。而TUDCA本身是参与肝肠循环的天然活性胆酸之一,具有亲水性较强、溶解性较好,能有效吸收入胆汁。据报道[23],对预防保胆术后患者结石的复发效果TUDCA 优于UDCA。预防保胆术后结石复发TUDCA 优于UDCA,尚需更加严谨的前瞻性研究及RCT研究来证实。

4 微创保胆术发展前景及展望

21世纪是外科的微创时代,腹腔镜联合胆道镜微创保胆术顺应时代潮流。从第一例胆囊切除术开始,便存在保胆与切胆之争,延续有100多年,符合科学发展的规律。不管切胆还是保胆,都是对患者病程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不同治疗方案,都应遵循其基本治疗原则(最小创伤、最佳策略和最少成本、最大程度解除痛苦)。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适应症、禁忌症以及术前术后流程,开展大规模长期前瞻性研究,笔者相信,微创保胆术会在胆囊结石的治疗标准术式中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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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担保书范文4

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账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担保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险担保书范文5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评估;模糊风险树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5)23—0030—02

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长期受到资金少、融资难的困扰。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担保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逐渐成长起来,其标志就是1992年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建立。担保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为我国中小企业实现有效融资,从而抓住发展机遇,不断做大做强,为中小企业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担保公司在最近几年迅猛发展中呈现出不少问题,特别是实力弱、风险大等,阻碍了其长远的发展。

1担保公司运营中的风险

在担保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企业会面临内外两方面的风险,主要包括。

1.1内部风险

1.1.1资金风险。如果担保公司为了自身短期利益盲目提高代偿率,使其资本额低于代偿额的话,很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以至于破产。发展下去,中小企业的贷款将会被银行提前收回。资金的突然抽离将会引发系统性的资金风险。1.1.2经营对象风险。我国的担保公司将其主要经营对象定位于中小企业。这是因为,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很难从正规的大型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它们缺乏正规的抵押物,没有强烈的信用观念,还款意识也相对淡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就意味着面临这更大的风险和考验。

1.2外部风险

1.2.1政策风险。为了进一步的刺激内需,国家大力支持担保公司的发展,帮助其组建公司,这在客观上也为担保公司的良好运行奠定了基础。然而,在国情和市场变化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可能会做出改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政府部门进行相关决策本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无法全面实施的问题,从而影响投资担保公司的发展。1.2.2法律制度风险。我国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目前还处于创立阶段,缺乏有效的、系统的、权威的法律法规约束。相关监管部门还不完善,处于多头监管的情况,监管系统相对杂乱无序,影响了投资担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2基于模糊风险树的担保公司风险评估———以M担保公司为例

2.1M担保公司简介

2009年M担保公司成立,最初注册资本1千万元人民币,2014年最后一次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当前,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中小企业综合信用担保服务,在此基础上公司又拓展业务范围,实现了融资租赁、典当、股权投资、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等其他金融业务。2014年,公司应收代偿款余额较大,①是由于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例如2013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2012年增长了97.49%;②是整体经济环境影响,2013年、2014年国民经济增速放缓,资金成本较高,中小企业违约率有所增加,公司担保代偿率有所提高,未来的经营中需要进一步提高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水平。

2.2风险识别与风险树构建

通过调研和总结,得出M公司的内部风险主要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外部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宏观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其基础风险包含战略决策错误风险、战略执行风险、预算差错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业务集中风险、风险管理制度及内控系统不完善、人员缺失风险、道德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声誉风险、银行无法提供充足资金风险、融资市场资金需求降低风险、受保客户违约风险、合作银行违约风险、经济下滑风险、产业内竞争风险、法律、政策的不利变动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等19项风险。然后根据M担保公司风险结构,结合风险事件间的“或门”关系构建M担保公司风险树。

2.3确定隶属度

首先根据上述风险类别确定应赋予不同调查对象不同的权重,然后按照调查问卷进行统计结果,得到综合风险评分结果,以数值最大法确定风险的相应级别,集合Refaul等对评语级的假设和三角模糊数模型,可以得出19项基础风险的风险级别和对应的三角模糊函数。

2.险定量分析

经过确定隶属度函数,确定了所有19项基础风险的三角模糊函数,也大致确定了各基础风险的风险水平,现在按照基础风险水平确定中间风险和顶层风险的风险水平。以各风险事项的均值作为衡量风险大小的指标,可知中间风险排序如下:经营风险>宏观环境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战略风险。另外,风险事项对应的三角模糊函数上限与下限差代表了风险的模糊性,即风险的不确定性,从上述的计算结果也可以得出中间风险的不确定性排序,其排序结果如:法律风险>宏观环境风险>战略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为了得出M公司整体风险水平,根据上述的二级中间风险项计算一级中间风险项,及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水平,计算其结果如下:内部风险=(0.9145,0.9775,0.9953)外部风险=(0.8888,0.9685,0.9929)总体风险=(0.9905,0.9993,1.0000)上述计算结果显示投资担保内部风险的上下限与均值都高于外部风险,说明M公司的内部风险大于外部风险,但是内部风险的模糊性小于外部风险,即外部风险相对于内部风险更不容易把握,不确定因素更多。

3担保公司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分析发现,内部风险的可控且影响巨大,以及外部风险的不可控性,本研究的对策建议以内部风险为主,外部风险控制为辅,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3.1全面控制预算

担保公司应该加大对全面预算的管理与控制,制定规范的预算管理体制,并明确指出各部门应该承担的预算管理职责,授权批准程序要严格执行,协调好各项工作。具体来说,担保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专项负责各项预算目标和政策的设定、实施和监管,最终实现公司的预算,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3.2落实项目经理第一责任制

在担保公司中,项目经理往往处于业务的第一线,能够发现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发展方向。项目经理第一责任制要明确规定项目经理对所调查信息的来源、准确性及系统性、全面性负有责任。同时,在进行受保后对客户进行跟踪调查中,要认真细心,发现可能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3进行有效的保后管理

担保业务并不会随着担保合同的生效而结束。这是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职责的起点。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完善、及时、系统的管理措施,跟踪管理相关客户,直到担保终止。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失,只可能进行控制和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就意味着,担保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债务追收和资产保全体制,必要时用来降低损失,防范风险。

3.4实施外部风险补偿机制

从外部来看,政府相关部门给与了担保公司一定的支持,用以促进资本市场化的发展。因此,政府相关部门更应该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补偿力度,提供定额补助或者按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进行补偿。同时,也可以采取减免税收或者经营性补偿的方法对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充。总之,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从而保障其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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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永清,任小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展业中的错位与矫正———基于东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J].中国商贸,2013,(23):88~89.

[3]殷智鸢.担保公司风险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3):120~121.

[4]马良.我国借贷市场中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博弈分析[J].时代金融,2011,(33):93~94.

[5]曹宏杰.担保公司风险征兆因素侦测模型[J].经济研究导刊,2010,(29):100~101.

保险担保书范文6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单基数”征缴经办;探讨

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1年启动运行以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直实行“双基数”征缴政策。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从2016年1月起,唐山市医疗保险将实行“单基数”缴费政策。为保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持续征收,缓解实施“单基数”征收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带来的基金压力,现着重从基金征缴经办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建议,以保证基金征缴方式从“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后,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的顺畅实施。

一、着力加强“单基数”征缴管理,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2001年,唐山市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十几年来,唐山医保基金征缴一直采用“双基数”征缴方式。“双基数”征缴医疗保险费是一种“终生制”的缴费办法,即参保单位不仅为在职职工缴纳医保费,还要为退休后的职工继续缴费的一种缴费办法。“单基数”征缴医疗保险费是一种“年限制”的缴费办法,即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所有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均不需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一种缴费办法。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方式从“双基数”改为“单基数”,这种变化对医保基金收入的影响较大。在“双基数”缴费模式下,不管参保人员的人员状态是“在职”还是“退休”,只要是正常参保,参保单位就必须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在参保人员退休后,企业仍然要为其缴纳医保费,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这种缴费模式下,因为缴费基数大,相应的缴费金额也较大,医保基金压力较小。实行“单基数”后,参保人员在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后,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不用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却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应地企业不用再按照参保人员的退休金作为缴费基数予以缴费,缴费基数减少了,在缴费比率不变的情况下,医保基金征收额相应地也要减少。2010年至2015年,唐山市医疗保险统筹支出依次为99500万元、102800万元、119200万元、130500万元、136930万元。从上面的数据看,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为了确保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转,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加强“单基数”征缴管理,为医疗保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一)建立基金征收动态分析报告制度

医保基金征缴工作是医疗保险工作的源头和入口。没有资金,医保工作就失去了运行的活力,就失去了为参保人员提供寻医问药等医疗保障的基本功能。医保基金从“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征缴,缴费总基数、缴费比例都发生了变化,虽然会经过全方位的调研和测算,但真正实行起来还是会出现各种问题。建立基金征收动态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对基金的征收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做到变化有据,应收尽收,实现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良性运行目标。

(二)重点抓好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完善医疗保险基金基数审核内控制度

一年一度的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是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基础,其调整幅度的大小,是确定未来一年基金征缴额度大小的关键因素。因此重点抓好基数调整工作,完善基数审核内控制度在整个医保征缴业务中显得尤为重要。

在单基数征缴方式下,除了继续重点审核参保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外,还要把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情况作为重点审核项目。其原因在于双基数征缴模式下,参保单位要按照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的6.5%缴纳医保费,而“单基数”征缴模式下,单位不用缴纳此部分费用,而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退休人员上年度退休金的4%为其划个人账户。因此,要严格审核,规范操作,防范虚报退休金从而多划个人账户资金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医保征缴部门先通过社保局采集退休人员退休金数据,再与各参保单位申报的退休人员退休金数据加以比较,确保退休人员划账基数的准确无误。

完善医保基金基数审核内控制度,一要制定好基数核定流程,二要明确职责,实行经办机构医保专管员基数审核初审、复审制度。初审、复审专管员要各尽其责,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基数核定,杜绝参保单位少报、漏报、错报单位工资总额,确保医保基金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适时建立基金征缴内部稽核机构,形成有效地内部约束监督机制

医保基金征缴方式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是一个不小的变化,对基金征缴工作是一个挑战。为了确保基金的正缴与运转,经办机构应建立基金征缴内部稽核机构,实行定期与动态稽核,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及时准确征缴入库,为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提供强有力的基金支持。

二、制定和落实好医疗保险基金“单基数”征缴实施方案

(一)充分准备

1、按照唐山市“单基数”征缴政策,研究制定不足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补缴费操作办法,明确业务流程、申报手续、必备材料等。

根据唐山市“单基数”征缴政策,为了确保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政策的执行,保证医保基金正常运转,参保人员要达到一定缴费年限后,退休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我市2001年启动实施职工医保,今后退休的参保人员会存在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的情况,因此要研究制定不足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补缴医保费的操作办法,明确业务流程、申报手续、申报资料,为“单基数”缴费的实施做好准备。另外也需考虑增加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业务后,工作人员的配备,补缴费业务窗口的设置等相关事项。

2、按照征缴政策及业务需求,调整医疗保险软件

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单基数”征缴后,医疗保险信息中心端软件、参保单位端软件程序都要发生相应变化,医疗保险相关部门要按照征缴政策及业务需求,超前谋划,提出软件需求。医疗保险软件修改后,要积极进行软件测试确认,确保征缴业务顺利开展。

3、着力抓好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和经办服务能力的提升

医疗保险征缴方式从“双基数”改为“单基数”,相应的经办业务、经办重点会发生变化,对医保征缴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经办人员要加强相关知识学习,做好知识储备,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提升业务素质和经办服务能力,确保征缴方式的顺利衔接。

(二)精心组织实施

1、开好政策宣传会,传达贯彻征缴政策调整精神

医保基金征缴政策由“双基数”改为“单基数”后,医疗保险政策制定部门及经办机构可以组织各参保单位主管领导及医保专管员召开征缴政策调整会议,传达贯彻征缴政策调整精神,把调整政策贯彻落实到各参保单位,使其了解政策精神,以便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得到各参保单位的支持。

2、搞好对广大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

为了使政策得到顺畅贯彻执行,相关部门可以制发宣传资料,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缴费政策,取得广大参保人员的支持。

3、组织好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专管员业务培训工作

搞好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离不开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的支持。经办机构要对各参保单位医保专管员搞好相关业务培训,让专管员熟悉经办流程,熟练操作单位端软件新增加功能,了解新的征缴业务特点,所需报表资料,规范操作,堵塞工作疏漏。

参考文献

[1] 唐山市市政府《唐山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唐政发[20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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