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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担保书范文1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被保险人
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
件数
提单或通知单号次
保险金额
运输工具
(及转载工具)
约 启
年 月 日
于 运
赔款偿
付地点
运输路线
自 经 到
转载
地点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附费率‰
保险担保书范文2
【关键词】保单 现金价值 权属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的法律地位分析
我国2009年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见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仅仅具有缴费的义务,不享有合同带来的收益和权利;而被保险人,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在保险合同中,他是相对于保险人的另一方当事人中的主要权利载体,对保险合同带来的收益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第一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我国现代社会关系当中,一个家庭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投保人为其家庭成员投保时,可以视为得到家庭成员的默许,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也是有最后决定权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通过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最终决定权体现的更为明显。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虽然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收益人,但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可见在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指定和变更上,被保险人拥有更大的决定权。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一条规定保护了投保人不继续缴纳保费的权利,与赠与的非强制性有异曲同工之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作为相对于保险人的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处于主要地位,而投保人处于次要地位,因此保单现金价值应归于处于主要地位的被保险人。
二、寿险保单的“赠与性”分析
我们来看看我国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的权利,赠与也是处分权之一。合同法规定:赠与是种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2)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由以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赠与”需要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同意,而保险合同的订立也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缴付保费后,在实际上对寿险保单中的相关利益没有实际支配权,而被保险人在寿险保单订立后实际支配着保单的相关利益。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更改受益人,这也可以看成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一种附有条件的赠与。保险法的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投保人的“赠与人”的法律地位,即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可以撤销,在保险实务中表现为,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不续交保费,即不继续对投保人进行赠与。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上和赠与人和被赠与人有及其相似之处,或者说,本质上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保险就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赠与行为,在被保险人同意后,这种赠与则生效。因此投保人作为赠与人不是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所有者,被保险人作为受赠人应该享有寿险保单现金价值,对保单现金价值具有支配权。
三、人寿保险合同的目的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被保险人的人身提供保障,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给付保险金条件发生时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当投保人既不是受益人也不是被保险人时无权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而一旦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有可能造成投保人在某种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套取保单现金价值,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这违背了人身保险合同设立的初衷。因此,从这点来看,保单现金价值也应该归被保险人所有而不是投保人所有。
四、总结及建议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寿险保单现金价值不是归投保人所有,而是应归被保险人所有,这样更能更大程度上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建议在保险法中明确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归被保险人所有,以减少法律纠纷,最大程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参考文献
[1]徐学鹿,羊焕发.保险法[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2]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保险担保书范文3
伯莱塔1301战术半自动霰弹枪全枪长960mm,比老款的伯莱塔半自动霰弹枪长一些。枪管长470mm,弹膛长度依旧为76mm,能发射弹壳长76mm和70mm的12号霰弹,弹仓容弹量4发(弹壳长76mm)或5发(弹壳长70mm)。空枪质量为2.86kg,比老款霰弹枪轻了不少。 窥视总体结构
护手与枪管
伯莱塔1301战术半自动霰弹枪仍采用活塞导气式自动方式,导气组件(活塞筒与活塞)设置在护手中。聚合物护手非常长,护手两侧都有凹槽,方便射手握持,下方的大面积防滑纹可以让射手带着手套也能握住,设计得非常巧妙。护手前方的聚合物弹仓帽顶端制有安装背带环的圆孔。当然如果有需要,弹仓前端可加装弹仓延长筒,使得容弹量增加2发(弹壳长70mm 12号霰弹)。
高品质枪管由冷锻制成,内部进行镀铬处理,提升了枪管的寿命。枪管前端安装有伯莱塔公司最新的内置喉缩,有助于提高散布精度。传统的珠状准星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带有护翼的准星。准星后部安装有白色氚光管照门,配合后方的“鬼环式”(ghost)觇孔照门可以快速实施瞄准。枪管后方刻有伯莱塔公司的信息和口径铭文。 机匣组件
铝合金机匣外观为传统的黑色,机匣右侧刻有伯莱塔商标,前方刻有“1301战术”字样,机匣左侧则刻有“1301战术”和“意大利制造”字样,机匣上方安装有一段导轨,用于安装光学瞄准镜,后方的“鬼环式”照门并没有安装在导轨上,而是用两颗螺钉直接固定在机匣上。机匣右侧最明显的就是加长加大的拉机柄,便于射手更加快速地拉动。这款拉机柄的外观十分独特,其略呈锥形,顶端直径较大,越接近枪身处直径越小。另外,整个拉机柄上有6条环状防滑槽。这款拉机柄是根据很多警员的使用经验而设计的。
机匣右侧、拉机柄下方有一个长条形按钮,这便是空仓挂机解脱钮,以前的半自动霰弹枪上是一个圆形按钮,而长条形按钮更能让射手在匆忙和紧张的情势中快速按下以解脱空仓挂机。
该枪扳机行程较短,可以快速进行射击。扳机护圈前上方的盾形保险沿用了公司传统的样式,不过也是在外形上加大了,方便射手操作。 枪托
枪托仍采用聚合物制造而成,乍看上去和公司老款半自动霰弹枪的枪托没什么区别,但其实这款枪托也进行了重新设计。枪托顶部并不是一条平行的直线,而是从前向后有一定倾斜角度,这样能减少射手贴腮时脸部与枪托接触时产生的不适感,让射手更容易进行瞄准。枪托整体比较粗糙,且在枪托握持的下半部分又制有菱形防滑纹。枪托握持部分前方底部刻有伯莱塔公司的商标,非常美观。枪托后部下方设有背带环安装孔,与护手前方弹仓帽上的背带环安装孔配合安装枪背带,枪托尾部安装了橡胶缓冲垫。 推出狩猎型号
伯莱塔公司还特别推出了1301狩猎型,去掉了“鬼环式”照门,在枪管上方设有瞄准助条,并在枪管口部设有珠状准星,与传统的狩猎霰弹枪瞄具类似。目前,伯莱塔1301狩猎型霰弹枪有两款,一款是610mm枪管型,另一款是533mm枪管型,两款枪只是枪管长不同,其余则安全相同。 靶场测试精度及可靠性
射手在伯莱塔1301战术半自动霰弹枪的导轨上安装了艾姆波音特公司的Comp M4s内红点瞄具,在25码(23m)的距离上使用联邦公司的12号独头弹对半身靶进行精准射击,5发弹打出了直径为45mm的散布圆。随后射手采用雷明顿00号鹿弹在10码(9m)的距离上对标靶进行射击,8发弹丸形成的散布圆直径为160mm。这样的精度足可以满足近距离精准射击单个目标的需求。
保险担保书范文4
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账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担保的方式
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保险担保书范文5
关键词:担保公司;风险评估;模糊风险树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5)23—0030—02
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长期受到资金少、融资难的困扰。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担保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逐渐成长起来,其标志就是1992年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建立。担保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为我国中小企业实现有效融资,从而抓住发展机遇,不断做大做强,为中小企业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担保公司在最近几年迅猛发展中呈现出不少问题,特别是实力弱、风险大等,阻碍了其长远的发展。
1担保公司运营中的风险
在担保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企业会面临内外两方面的风险,主要包括。
1.1内部风险
1.1.1资金风险。如果担保公司为了自身短期利益盲目提高代偿率,使其资本额低于代偿额的话,很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以至于破产。发展下去,中小企业的贷款将会被银行提前收回。资金的突然抽离将会引发系统性的资金风险。1.1.2经营对象风险。我国的担保公司将其主要经营对象定位于中小企业。这是因为,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很难从正规的大型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它们缺乏正规的抵押物,没有强烈的信用观念,还款意识也相对淡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就意味着面临这更大的风险和考验。
1.2外部风险
1.2.1政策风险。为了进一步的刺激内需,国家大力支持担保公司的发展,帮助其组建公司,这在客观上也为担保公司的良好运行奠定了基础。然而,在国情和市场变化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可能会做出改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政府部门进行相关决策本就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无法全面实施的问题,从而影响投资担保公司的发展。1.2.2法律制度风险。我国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目前还处于创立阶段,缺乏有效的、系统的、权威的法律法规约束。相关监管部门还不完善,处于多头监管的情况,监管系统相对杂乱无序,影响了投资担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2基于模糊风险树的担保公司风险评估———以M担保公司为例
2.1M担保公司简介
2009年M担保公司成立,最初注册资本1千万元人民币,2014年最后一次增资后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人民币。当前,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中小企业综合信用担保服务,在此基础上公司又拓展业务范围,实现了融资租赁、典当、股权投资、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等其他金融业务。2014年,公司应收代偿款余额较大,①是由于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例如2013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较2012年增长了97.49%;②是整体经济环境影响,2013年、2014年国民经济增速放缓,资金成本较高,中小企业违约率有所增加,公司担保代偿率有所提高,未来的经营中需要进一步提高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水平。
2.2风险识别与风险树构建
通过调研和总结,得出M公司的内部风险主要包括战略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外部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宏观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其基础风险包含战略决策错误风险、战略执行风险、预算差错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业务集中风险、风险管理制度及内控系统不完善、人员缺失风险、道德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声誉风险、银行无法提供充足资金风险、融资市场资金需求降低风险、受保客户违约风险、合作银行违约风险、经济下滑风险、产业内竞争风险、法律、政策的不利变动风险、合同风险、诉讼风险等19项风险。然后根据M担保公司风险结构,结合风险事件间的“或门”关系构建M担保公司风险树。
2.3确定隶属度
首先根据上述风险类别确定应赋予不同调查对象不同的权重,然后按照调查问卷进行统计结果,得到综合风险评分结果,以数值最大法确定风险的相应级别,集合Refaul等对评语级的假设和三角模糊数模型,可以得出19项基础风险的风险级别和对应的三角模糊函数。
2.险定量分析
经过确定隶属度函数,确定了所有19项基础风险的三角模糊函数,也大致确定了各基础风险的风险水平,现在按照基础风险水平确定中间风险和顶层风险的风险水平。以各风险事项的均值作为衡量风险大小的指标,可知中间风险排序如下:经营风险>宏观环境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战略风险。另外,风险事项对应的三角模糊函数上限与下限差代表了风险的模糊性,即风险的不确定性,从上述的计算结果也可以得出中间风险的不确定性排序,其排序结果如:法律风险>宏观环境风险>战略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为了得出M公司整体风险水平,根据上述的二级中间风险项计算一级中间风险项,及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水平,计算其结果如下:内部风险=(0.9145,0.9775,0.9953)外部风险=(0.8888,0.9685,0.9929)总体风险=(0.9905,0.9993,1.0000)上述计算结果显示投资担保内部风险的上下限与均值都高于外部风险,说明M公司的内部风险大于外部风险,但是内部风险的模糊性小于外部风险,即外部风险相对于内部风险更不容易把握,不确定因素更多。
3担保公司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分析发现,内部风险的可控且影响巨大,以及外部风险的不可控性,本研究的对策建议以内部风险为主,外部风险控制为辅,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3.1全面控制预算
担保公司应该加大对全面预算的管理与控制,制定规范的预算管理体制,并明确指出各部门应该承担的预算管理职责,授权批准程序要严格执行,协调好各项工作。具体来说,担保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预算管理部门,专项负责各项预算目标和政策的设定、实施和监管,最终实现公司的预算,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3.2落实项目经理第一责任制
在担保公司中,项目经理往往处于业务的第一线,能够发现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发展方向。项目经理第一责任制要明确规定项目经理对所调查信息的来源、准确性及系统性、全面性负有责任。同时,在进行受保后对客户进行跟踪调查中,要认真细心,发现可能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3进行有效的保后管理
担保业务并不会随着担保合同的生效而结束。这是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职责的起点。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完善、及时、系统的管理措施,跟踪管理相关客户,直到担保终止。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失,只可能进行控制和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就意味着,担保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债务追收和资产保全体制,必要时用来降低损失,防范风险。
3.4实施外部风险补偿机制
从外部来看,政府相关部门给与了担保公司一定的支持,用以促进资本市场化的发展。因此,政府相关部门更应该加大对担保公司的补偿力度,提供定额补助或者按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式进行补偿。同时,也可以采取减免税收或者经营性补偿的方法对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充。总之,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从而保障其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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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宏杰.担保公司风险征兆因素侦测模型[J].经济研究导刊,2010,(29):100~101.
保险担保书范文6
【关键词】新保险经纪理论;传统保险经纪理论;保险经纪史;信息产业化
本来新保险经纪(new insurance broker)应该是一个具备定义、要素和应用观点的保险学名词,然而我们应当认识到的是,现在它的定义、要素和观点尚不存在,故而便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理论建构,因此,这个名词现在只能被称之为“新保险经纪理论”(new insurance broker theory)。
所谓新保险经纪理论,有别于传统的保险经纪理论。传统保险经纪理论基于非信息化、非互联网化的保险经纪环境,而新保险经纪理论,则更多的针对信息产业化背景下的社会保险环境。
传统保险经纪理论最早成形于18世纪中叶的英国。在那个血腥航海时代,英国的保险公司看到了各种象征国家的大型国企巨额的保费利润,因此,在制定承保方案时,往往会出现如中国当铺那般“虫吃鼠咬”的状况。他们夸大标的物的潜在风险,并许诺足够高额的赔付比例,使得诸如东印度公司这样的彪悍企业都不得不拜服于皇家交易保险公司的脚前。随着英国对于中国、印度殖民战略的全面铺开,保险公司巨额的保费索取已经成为了英国的武装公司常年需要支出的一笔不小的负担。对于东印度公司而言,往往攻占印度一个城市所得来的全部利润,只够交付一年的保费。为了缓解这种被动的局面,东印度公司参照英国在其他行业已经趋近成熟的经纪人制度,建立了自己的保险经纪公司,并形成了自己的集风险管理、被保险人权益维护和承保、理赔服务为核心职能的保险经纪服务体系,进而形成了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对抗机制。
然而,英国的传统保险经纪理论在应用层面的首次突破,则并非在财产险领域。1780年左右,刚成立的公平人寿(1762)聘请一位名叫理查德・普莱斯的杰出数学家建立了以北安普顿死亡率数据为基础的可靠模型,证明了人身保险保费可以降低,这位数学家于是便成为了英国的第一个独立的人身险经纪人,同时,他以这个数学模型为基础,发展出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精算理论。1785年左右,剑桥大学的保险学团队正式提出了传统的保险经纪理论框架,不过他们并没有深入的对这个框架进行讨论,而是直接提交国会立法并予以实行。
在传统保险经纪理论的框架中,保险经纪人代位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代位保险服务及保险咨询等职能。18世纪末期,随着英国各种性质的公司扩张到北美、西亚以及南美地区,在英国国内已经得到长足发展的传统保险经纪理论被应用而成为一种全新的保险理念,逐渐渗入北美、印地及东欧地区。以火险及相关经纪一项而言,至1850年左右,英国公司的火险有二分之一标的都在海外,这个数字到1875年已经达到了近2/3。海外标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与本国标的存在国情、环境及人文等差异,故而在对于海外标的的处理过程中,懂得海外业务,能够综合当地情况与保险人就专业的保险问题进行沟通,且代表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经纪人愈加受到英国各大公司的青睐。
随着时代的发展,英国的保险经纪理论在一战前后逐渐被当时的主要交战国所接受。德国、美国及英法等国最为主要的军工制造商,在给自己的公司进行投保时,都倾向于向保险经纪人进行求助。在这种背景下,一批专门从事军工装备保险经纪的保险经纪公司在一战、二战期间活跃于世界的各个角落,他们为军火商们提供保险咨询、风管及代位保险服务,甚至有些公司还借助自身地位做起了被保险人的担保业务。这个时期,传统保险经纪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战后各国经济的复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战之后,在战争中曾经遭到重创的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对于经济复苏的内在需求动力都在不断增加,各种各样的生产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浮现出来。传统保险经纪也由专项为特定的公司、领域及行业服务,转向了更加广泛的服务范畴。这在应用层面奠定了现代保险经纪理论的必要基础。
有人说亚马逊的出现也许开启了保险经纪这个行业的一个全新时代,这话在十年前也许并没有人会买账,然而到2007年之后,随着电商开始在民用领域逐渐普及,传统的保险经纪理论忽然出现了“线上”和“线下”这两个概念。所谓“线上”,及互联网保险经纪。保险经纪人借助互联网,完成保险经纪工作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流程;而“线下”,则指的是保险经纪人以传统方式完成保险经纪业务中的各个流程。传统的保险经纪理论,在信息产业化的新环境下,面临着自身所必须经历的变革。
这种变革在我国的保险经纪领域一开始表现的非常排外。有相关学者曾对于保险网销的甚嚣尘上表示过一定的忧虑。这些学者们普遍认为,保险网销的推广,是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放在了“同一片蓝天下”,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可以在公开、透明的网络环境下进行险种交易,这将对以保险和保险经纪为主干的保险销售中介行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挤压,甚至对保险中介行业的发展造成根本性的负面影响。
不可否认,这些学者们的忧虑,是电商刚刚兴起的时候,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经纪这一行业的普遍忧虑。
不过很快,有些保险经纪公司就在这种“夹缝”之中找到了自己的生存之道,他们意识到了自身与保险公司的不同。作为被保险人的风险管理、辅助保险服务及保险、风险咨询者,保险经纪公司有其自身生存的空间,并且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有些保险经纪公司将保险服务咨询搬上网络电商平台,以传统的保险经纪模式为基础,逐步的开始了向新保险经纪过渡的实验。在这样的实验过程中,保险经纪的应用领域对于相应理论的需求也愈加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