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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范文2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范文3
一、发挥税政组织职能,努力创建“学习研究型”税政
市局充分发挥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令的税政组织职能,坚持税政学习、调研两手抓,两不误,促使干部职工认真学好政策,准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1)完善加规范,不断探索税政管理新思路。2004年,市局提出了以规范所得税管理、减免税管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和推行《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为举措,以建立“五簿一账”为载体,以“典型引导”为基本工作方式,不断提高税政管理水平,确保税收政策正确执行到位为目标的工作思路。2005年,市税政管理工作以全面准确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为主线,以“抓点扩面”工作为手段,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不断健全完善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努力打造税政管理品牌,全面提升税政管理水平和质量。贯彻实施新的工作思路,使全市地税部门转变思想观念,规范税政管理,有力保障了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2)能力加责任,配齐配强税政管理人员。市地税局各级领导十分重视税政管理工作,一方面在人员、经费上给予倾斜,逐步配齐配强税政管理工作人员,对进入税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实行逢进必考,选拔了一批综合素质较强的人员进入税政管理部门。今年初,市局税政科两名同志被提拔到县、市局任副局长,又从稽查、办公室等部门调入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税收业务的同志,始终保持了税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素质。目前全市各级税政管理部门均配备了4至5名综合素质强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明确了税政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建立了税政岗位工作责任制,将税政管理工作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联系起来综合考核,增强了税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
(3)制度加督导,时刻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建立健全了税收政策学习制度和税政业务例会制度。县(市、区)局收到上级政策性文件后,及时组织学习传达,基层分局每月召开一次例会,要求人人学习有笔记,次次学习有收获。按季召开税政业务例会,加强对学习过程及结果的检查。县局按季对分局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市局半年对县局、分局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其结果并入税政工作考核。通过定期召开的税政业务例会,及时发现和纠正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统一了税收政策的执行,加深了对政策的学习理解。积极参与各类教育培训,当好辅导员。各级地税机关每年都组织举办各种税收政策业务培训。去年至今年九月份,全市各级地税部门组织了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班14期。受市劳动局邀请,5次参与了全市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局还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汇算清缴、房地产开发税收征管等业务组织了培训,确保了各项税收政策在基层得到落实。
(4)理论加实践,认真开展实务调研。该局把税政调研工作作为税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狠抓不放,除了按期完成省局下达的调研课题外,还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跟踪式、超前性、协调性、针对性的调研。去年,组织了全市涉农税收、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全市涉外税收征管工作情况、医疗机构涉税情况等专项调查7次。今年,开展了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两税、农村信用社税率下调等课题的调研。通过调研,为基层分局税政管理工作提出了合理建议,为上级决策提供了依据。
二、发挥税政协调职能,努力创建“透明服务型”税政
在实际工作中,全市充分发挥税政管理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的协调职能,积极宣传、公示税收政策,解释答复税政咨询,深入基层面对面辅导,确保税政管理工作服务纳税人、服务基层、服务税收征管。
(1)政策宣传广。全市各级地税部门每年开展税收政策宣传都不少于20余次。每年的税收宣传月,税政部门就成为宣传活动的主力军,走上街头,宣传政策,现场解答政策疑难,服务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上开辟税收政策宣传专栏,对新的重要的税收政策连续播放、刊登,使税收政策公之于众,家喻户晓。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去年发放税收政策宣传资料15000份以上,编印《税务行政执法公示手册》5000本、《税收优惠政策指南》2200本,发放到纳税人手中。今年重点宣传了“两税”政策,在《××日报》上刊登了“两税”有奖试题,在电台电话解答纳税人关于税收政策的咨询80余次。
(2)政策公示快。全市36个基层分局均设置了税务公示栏,对税收政策实行按月汇编公示,并存档备查。去年全市36个基层分局累计公示税收优惠政策达100余期。嘉鱼县、赤壁市、咸安区地税局使用电子显示屏,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税收政策。市直征收局在办税服务大厅安装了电子触摸屏,方便纳税人查询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及时公示,使广大纳税人抱疑问而来,怀满意而去。
(3)政策咨询严。全市各级地税部门严格政策咨询的程序,及时为纳税人释疑解难。去年,全市地税机关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政咨询服务工作,统一规范了政策咨询的类型、登记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在咨询类型上,明确了来人当面咨询,下户当面咨询,电话咨询,书面咨询等四种类型的服务标准。如税务干部主动上门辅导纳税人,要按次填写税政咨询答复单。对答复纳税人有误的,由分局税政督导员下达纠错通知单,再次正确答复纳税人。对需请示上级部门答复的疑难问题,必须先填写自己的初步答复意见,以此促进税务干部加强学习,明确责任。
(4)电子服务新。去年,市局在《××市地税局内部信息网》上创建了“税政专栏”,分别设置了“税政发文”、“税政咨询”、“税政调研”、“税政动态”四个栏目。在“税政发文”栏目中,将省局下发的、市局转发的、市局自发的政策性文件和税政便函录入网站,共计196份。在“税政咨询”中,将各类具有代表性、共同性、普遍性的问题制表录入网站,达到“解决一个,辅导一片”的效果。在“税政调研”栏目中,录入各级地税干部撰写的有指导性的政策性调研文章。在“税政动态”栏目中,录入了各地税政工作的先进作法、典型经验,以供相互学习借鉴。
三、发挥税政监控职能,努力创建“规范责任型”税政
为了充分发挥税政管理对各项税收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控职能,全局始终抓住工作重点,勤于检查,勤于督导,确保了重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1)减免税管理严格规范。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和审批机关的权限、职责及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使减免税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统一了减免税文书,建立了《减免税登记台账》,对减免税申请表、审批表及其它相关的9种文书进行了统一规范,使全市减免税工作从事前的调查、审批到事后的登记和跟踪管理有了一整套规范资料,保持了减免税管理的完善性和连贯性。加强了减免税统计工作,针对过去减免税统计数据不全的问题,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将法定减免纳入统计范围,力求真实、完整地反映地方税收减免税总量和结构。加强了跟踪管理,同民政部门一起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对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由两家联合发文认定;对下岗再就业的从业人员,采取与劳动、工商部门互通信息,年度审核把关的办法,有效地保证了税收优惠对象的真实性。2004年元月至今年6月份,全市共减免各项税收1310.42万元,其中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收483万元。
(2)货运业税收管理保质保量。货运业税收实行电子化管理以来,该局按照上级要求严格货运业税收管理,及时准确地汇总、传递货运税收信息,检查督办货运税收管理政策的落实情况,现场纠正和解答货运发票管理中的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统一规范货运发票的信息采集、汇总、传递工作要求,认真搞好总局货运发票信息稽核比对结果的检查审核工作,确保了货运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去年,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1002.86万元,同比增长34.73%。今年元至9月征收873.7万元,同比增长19.65%。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程序规范。针对企业改组改制后,部分企业已不适应查账征收的情况,全市着力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去年上半年,确定嘉鱼县地税局为此项工作的试点单位,通过多次现场辅导,取得了把好“五关”、程序规范、收入增长的效果。一是把好宣传关。采取印发资料、召开企业有关人员座谈等形式,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象、范围、原则和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宣传与讲解。二是把好认定关。除实地查看“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许可证照”证外,还向工商管理部门咨询,核实具体的企业管理体制,从实质上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核定征收对象。三是把好查实关。采取查帐、询问和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四是把好核定关。对同行业同地区因经营规模不同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定额。五是把好资料关。共发放鉴定表165份,使用检查文书20份,采集数据、资料底稿100多张,询问笔录4份,核定通知书22份。并对所有资料进行了整理,单户归档,进入专盒,实行专人保管。至今年9月份,嘉鱼县局核定企业所得税的21户,核定所得税税额47.6万元,同比增长36%。嘉鱼县地税局试点工作的成功,为全市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基础,探出了新路。
(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市推开。2004年,市局以赤壁市地税局为试点,狠抓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工作,通过努力,赤壁市地税局初步建立了以代扣代缴网络为支撑,以自行申报为先导,以全员全额管理为核心,以微机管理为依托,以稽核检查为后盾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新模式,并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赤壁市2004年底代扣代缴的单位在原来139个的基础上增加到301,人数由原来的7100人增加到26289人,月均税额由原来的4.9万元增加到了26.5万元。2004年,赤壁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17万元,同比增长306万元。赤壁市地税局这一经验得到了省局的肯定,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通报。今年,市局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这一经验,明确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赤壁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要求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纳入扣缴网络;不论是高工资,还是低薪金,都必须列入监控范围;不论是明收入,还是暗补贴,都必须计入应税项目。为确保各地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市局在统计部门摸清了各地2004年度的城镇在岗职工人数和年工资总额,要求各地按此数据奋力赶超,尽快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管理。2005年元月至9月,全市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单位1157户,比年初增长607户,人员93885人,比年初增长60243人,入库工薪个人所得税1548万元,比同期增长47.71%。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带动了全市个人所得税的全面大幅度增长。元到9月份,全市完成个人所得税3909万元,同比增长22.92%。
(5)两税征管实现一书当关。根据两税征管特点,确定了“以土管、房产部门的配合为依托,以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为载体,健全信息互通网络,实行纳税人上门申报,地税机关直接征收,相关单位协管护税,落实先税后证控管,构筑房地产税收征管体系”的管理模式。重点推行了完税费凭证审核制度和源泉控管“两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私人建筑安装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方式,即凡在房产土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申请人,必须完成纳税手续后,才能凭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办理房产土地证照,以此实现了两税征管“一书当关,多税同管”。通过推行完税费审核凭证通知书制度和健全完整的两税基础资料,实现了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的共享和共用,掌握和控管了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各个税种,既提高了征收效率,又减少了征收成本,同时增长了相关税收。今年元至9月份,全市入库“两税”税款1105万元,同比增长21%,同时,全市以“两税”为把手,狠抓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元至9月份全市房地产税收同比增长43.56%。
四、发挥税政考核职能,努力创建“落实创新型”税政
在实际工作中,市、县两级都制定了《税政管理办法》,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政考核工作,通过考核,认真落实国家税收政策法规,通过考核,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推进税政管理日益科学规范。
(1)制定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去年年初,市局印发了《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对税收政策的传达宣传、请示答复、贯彻实施、检查督办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监督和制约了地税人员依法行政行为,为促进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奠定了基础。同时结合各地实际迅速拿出了县局、分局两级《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县局、分局的《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将税收政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过程,分宣传辅导、组织学习、规范管理、准确登记、定期检查、及时整改等六个环节予以明确,言简意赅,便于基层分局操作。市、县、分局三级《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的建立,适应当前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需要,体现了依法配套、系统规范、简捷实用的特点,有力监控了税收政策执行的全过程。
(2)设置税政管理“五簿一账”。为了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检查督办制度》,根据全市税政工作实际,印制了税政“五簿一账”。即税收政策收文登记簿、发文登记簿、政策咨询登记簿、政策疑难问题登记簿、税收政策检查督办情况登记簿、减免税登记台账。将全市统一的“五簿一账”发至全市各县局、基层分局使用,充分发挥了税政服务基层、服务税收征管的作用。为了统一规范填写口径,专门下发了“五簿一账”填写说明,并多次赴各县局、分局进行实地辅导和检查,确保了“五簿一账”的统一执行和规范填写。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固定资产核算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铁路运输业自2014年1月1日起,纳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征税范围。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已经发生或将发生较大的变化。本文仅从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固定资产从初始计量到后续支出环节的变化来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将发生变化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文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在铁路运输行业未实行“营改增”以前,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要求2000元以上,是包含增值税额的,实行“营改增”后,须以不含增值税的净额计算,含税单位价值在2340元内的资产将不再构成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不能予以资本化,只能当期费用化。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支出金额将发生变化
铁路运输企业未实行“营改增”以前,从外部购进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实行“营改增”以后,铁路运输企业从外部购进固定资产可以凭借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相同金额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金额净得到减少。由于增值税的影响,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支出时,其后续支出的计量金额也将受到影响。
例如,2014年1月15日,A铁路运输企业用银行存款购入和谐机车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该机车不含税金额为200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由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已纳入“营改增”范围,故该340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机车车辆20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假设铁路运输企业未实行“营改增”,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机车车辆2340万元;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A铁路运输企业的资产将减少340万元,负债增加340万元。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将发生的变化及其对利润的影响
由于固定资产初始计量金额发生了变化,每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金额也将发生变化,以上述实例为例,假设该和谐机车预计可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则2014年该机车应计提折旧=2000×(1-4%)÷20÷12*11=88万元。假设铁路运输企业未实行“营改增”,则该机车2014年2月应计提折旧=2340×(1-4%)÷20÷12*11=102.96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实行“营改增”,该铁路运输企业税前利润增加14.96万元,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则该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14.96×(1-25%)=11.22万元。该笔业务由于税制框架基础的不同,对报表的影响也不同。A铁路运输企业资产将增加14.96万元,所有者权益将增加11.22万元,应将税费将增加3.74万元。
二、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根据上述两项业务,基于增值税税制框架与营业税税制框架的比较,2014年A铁路运输企业资产总额减少325.04万元,负债将增加343.74万元,所有者权益将增加18.70万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则A铁路运输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必将增加。但作为一个企业来说,面临的情况纷繁复杂,一项税制改革后,必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映,根据“营改增”试点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水平都较营业税税制框架下有了较大的提高。铁路运输企业在增值税税制框架下,降低实际税负水平,增加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提升铁路运输企业的价值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固定资产作为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作为重中之重来进行管理,必须切实适合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也不能违背相关的税收法规。以下是本人对铁路运输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几点建议:
(一)选择购买固定资产的时机
在铁路运输企业销项税额比较大时,加大采购固定资产的力度,这样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得到全额抵扣,减少资金的占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利用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不同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即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对存量的固定资产适当加速折旧,促进资产更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创业投资 组织形式 比较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未来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当前,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之一,国家也出台了相关财税政策,支持创投企业的投资行为。而创投企业如何量身设计企业组织形式应当成为投资者决策内容之一。
一、创投企业的现状
近几年来,中国创业投资无论是机构数量还是管理资本都实现了年均20%以上的环比增幅,创投企业数量已经超过500家,管理资本超壹仟陆佰亿元,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而“中国创业风险投资信息系统”的上述数据,并未完全包括活跃在国内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也不包括境外注册境内投资的私募股权机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以及少数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的保荐直投等数据。
二、创业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创业投资企业按组织形式可以划分为个人独资、公司制和有限合伙三类。公司制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都是唯一的,投资人一般都会选择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而不会再设立上述组织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因此,本文不再将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列为对比分析的对象。
三、创投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利弊分析
1、投资人的风险可控程度
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分别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从风险责任角度讲,公司制的投资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风险可控,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2、投资人数的限制
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数为50人以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人数为2-50人,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投资人数为2-200人。
上述规定限制了企业设立时的投资人数,但是当投资人是公司法人时,潜在投资人数超过限制数量,相应的管理层级也在延长。而创投企业在投资运作方面,通常以设立独立基金模式募集资金,按照信托类型设立基金时,合格的投资人数上限可以达到200人。因此,投资者人数的限制一般不会对投资者决策造成影响。
3、法定资本与盈亏分配规则的差异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是3万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万元,且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出资总额的30%,盈亏分配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确定,优先出资或优先股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优先分配的权利。而《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注册资本,普通合伙人可以采用劳务出资,盈亏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确定,只是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实际上,各地工商部门在具体办理“投资公司”企业登记时,还要依据经营范围中所描述的从事投资的行业来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如果选择按照十部委规定到相关部门备案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因此,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利润分配体制没有有限合伙企业富有设计弹性。
4、运营管理
任何组织机构在运营中都要降低运营成本和提高效率。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在管理上同样都存在委托关系,如何从企业组织形式的设计上减少信息不对称和成本,实现风险与收益、责任与权利相称的体制,实际上就是投资人权衡决策的过程。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所有公司一样,由于产权关系的存在,股东可能会更多的参与或干预企业运作,以防止内部实际控制人的产生。而创业投资面临着不同行业和众多的被投资企业,由股东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难易成就投资业绩;在实行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中,常常产生风险和企业运作成本不易控制的问题。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日常运作,《合伙企业法》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由普通合伙人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经营管理企业。因此,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投资事宜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资金投入、投资后续管理和股权退出等整个投资流程均由普通合伙人完成,有限合伙人只能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对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行使投资否决权。比如,约定管理企业的费率、超业绩提成比例、合伙期限等法律不禁止的所有事项。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控制企业运作成本,抑制或减少成本,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率。
5、总体税负
税收与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息息相关,当公司制企业中存在个人股东时,对个人投资者存在双重税收。我国对公司制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法规定。公司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每个合伙人应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从所得税比较,个人投资者投资创投企业应当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从创投企业总体税负考虑,创投企业还应创造条件争取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当前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创业引导基金、创投企业风险补偿金、允许创投企业税前提取坏账准备、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共同点就是给予支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创投机构,国家出台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仅限于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地方财政优惠也有一定的门槛。
四、创投企业组织形式实证分析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资料统计,在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投资于中小板和创业板已上市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120家,其中:有限公司99家,股份公司4家,有限合伙企业17家。
上述数据说明,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有限公司仍然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遍选择,投资人较少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解除有限合伙企业开设账户的限制后,设立有限合伙类创投企业的数量逐步增多。
五、结论
除社保机构、保险公司、券商、外资等机构的投资行为,只能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创投活动外,如券商直投只能以子公司形式开展业务。其他投资人在选择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时,应当综合考量法律限制、总体税负高低和运营管理等因素,作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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