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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合同管理范文1
关键词:水利水电;合同管理;不足;策略
水利水电项目工程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利国利民的重要工程项目。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日益重视,水利水电工程无论是规模、种类,还是工程质量安全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水利水电工程毕竟是关乎民生的重大工程,必须以高质量、高标准的要求对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中,加强其合同管理是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的前提,也是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关键。对于提升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促进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
1.1合同管理意识不强,合同签订不够规范
合同管理出现问题对于后期工程管理影响很大。具体表现在:首先,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重视审查合同中的规范内容,对于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和风险责任、规范约束以及费用规定不认真核查,造成后期一些合同纠纷的出现;其次,双方在制定合同时缺乏沟通和函件往来,造成后期在合同约定、双方职责履行、施工技术标准等方面双方各执己见,影响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也给合同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再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变更情况时有发生,这是因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所处环境复杂、工程建设周期较大、建设标准规范严格,受人为和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对于建设过程中一些突发的风险状况不可能完全预测,很容易造成建设过程中的合同变更。
1.2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对于工程管理质量安全至关重要。如果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素质低下、滥竽充数,不但在合同签订时发现不了问题,在管理过程中也会问题频现。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考验综合素质能力的岗位,必须要求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目前国内工程类企业资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通过弄虚作假以提升企业工程建设和管理资质,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有高有低,因此,管理人员和施工技术人员如果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项目管理的质量也就很难得到保证,从而导致水利水电工程问题百出的情况出现。
1.3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管理职权相对混乱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体制还有待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质量管理部门责任不明,监管力度不够等现象严重,如责任制混乱造成出现问题相互推卸责任;激励机制缺乏使得员工参与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积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等。由于缺少一套科学的、正规的、成熟的管理体制,一旦工程出现问题,则会造成追责困难等现象,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从而拖累整个工程的进度。
2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质量的有效策略
2.1重视合同管理,严格确保合同规范
为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确保合同签订真实有效,必须做好以下措施:首先,重视审查合同中的规范内容,对于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和风险责任、规范约束以及费用规定要认真核查,并确保合同中各项职责条例规范明确,避免合同纠纷的出现;其次,双方在制定合同时应指派专业法律顾问,加强沟通往来,对于合同约定、双方职责履行、施工技术标准等要共同商讨制定,避免同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再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做好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勘察、图纸设计、技术管理标准设定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施工所处环境复杂、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做好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工作,尽量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变更。
2.2引进高素质人才,提升工程人员综合素质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必须提升水利水电工程人员整体素质。首先,对施工单位在招聘管理人员和施工人才时,应严格审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素质,引进高素质人才,提升招聘人才质量;其次,施工企业要强化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对工程人员的专业技能、责任意识进行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工程人员的管理责任,确保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此外,水利水电施工建设企业应不断完善施工现场的技术管理工作,不断改进技术管理方式、提升技术管理手段,促进施工技术的高效率管理和实施,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2.3加强施工监管体制建设,明确合同管理各方职权
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必须健全工程监管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监管到位。为此,政府应起到带头作用,积极组织专业法律人员,健全完善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法制的良性环境中进行,杜绝水利水电工程违法违规建设和管理现象的出现;其次,不断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体制,提升监管力度,以保证施工现场管理的合理合规;再次,在合同管理中要明确各参与方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对不同的参与方明确划分不同的管理任务,做到各行其是,各不干预,避免多级指挥造成的管理困难,从而保证施工组织的高效进行。
3结语
为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效率,必须强化合同管理工,重视并规范合同签订内容,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提升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整体水平。
作者:胡唯靓 单位: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朱建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探讨[J].山西建筑,2013(02):45-46.
节水合同管理范文2
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可以有多种分类。按付费的时间可以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
无论预付制还是后付制,也都有总额付费和定额付费的方法。预付制的特点是控制能力强,但可能导致医疗服务差,必须加强对医疗服务规范性要求。同时,预付制办法对刚刚开始的医疗保险管理来说,会由于缺乏参保人和医疗服务数量的依据存在着确定预额费用额的技术难度。后付制的特点是对医疗服务费用支付有着充分的依据,一般后付制的方式也不存在支付审核的技术难度,但出于医疗服务方自身利益,会变相扩大或刺激诱导医疗消费,从而导致基金入不敷出。因此,对这一方式必须对医疗服务的范围、数量给予严格的限定,这种限定应尽可能符合基本医疗诊疗规范,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偿付范围。同时,针对两种结算方式的利弊,都要将各项技术参数和控制管理措施在结算标准上给予完整的体现,以保证结算审核有充分的依据。
按付费的医疗服务内容可以分为项目付费和单元付费或病种付费等。按服务项目付费是最早使用的付费方式,服务项目费用也是确定付费的最原始的费用依据。
服务单元付费如按病种付费,是在完善服务项目付费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付费方式,是按一定分类标准对医疗服务项目归类付费的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同类服务项目付费的集合。但正因为单元付费是项目付费的归类,因而一方面其付费方式较之项目付费更有利于推进医疗机构合理施诊,更有利于保险机构对医疗费用加以审核和控制,但这两种方式同样由于目前世界各国都没有基本认同的科学合理的基本医疗规范和收费标准,因而导致医疗服务方出于自身利益而人为扩大医疗消费的弊端。此外,按服务单元付费,需要健全的诊疗规范和资料管理基础,其分类和费用标准的确定都存在一定的难度。
节水合同管理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护机制改革为手段,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投入、整体推进,大力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平和管护水平,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八个国家级小农水重点县和现代农业小麦产业项目县。
三、任务目标
(一)主要任务。引黄灌区以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配套改造为主,区以管道输水灌溉为主,在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灌排渠系示范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示范片、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示范片。
(二)总体目标。基本完成县域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促进全县(区)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为:
1.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75%以上。
2.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重提高15%,或达到55%以上;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重提高5%,或达到25%。其中,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重达到80%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65。
3.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的比例达到80%以上。
四、工作要求
重点县建设以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配套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主要建设内容是:斗渠及以下渠道衬砌改造、桥涵闸配套、提水测水量水设施建设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重点发展区区管道灌溉,适当发展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工程规划设计。
1.坚持系统化规划。从系统化治理角度出发,通过重点县项目将全县的灌排体系进行统一规划,实现干支斗农渠系、大中小工程兼顾,灌与排功能统筹,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水利规划与农业结构调整规划相协调,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管理设施一体化运作。
2.实行规模化推进。坚持集中投入、整体推进,尽量扩大单体工程规模,将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扶贫、烟草等部门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与重点县项目进行整合,突出规模效益。通过三年的工程实施,每个县治理联片规模都要达到20万亩以上。
3.注重水生态文明。坚持人水和谐,以水资源的可开发利用量作为刚性约束,禁止深井农业灌溉,保护地下水资源。所建的水利工程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打造环境友好型工程。
4.大力推广新技术。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建设现代化的农田水利工程,提高重点县建设水平。
5.符合当地耕种习惯。要注重斗级渠路布局,选择合适的建筑物型式,尽量减少工程运行和机械耕作之间的矛盾。要结合渠道衬砌,整修田间道路,满足因规模化种植而带来的大型耕种机械的交通要求。
(二)强化工程建设管理。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必须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法人一般应以批准立项的项目为单位,各重点县组建项目法人必须上报市水利局审批。
2.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公开招标,招标公告要在“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省采购与招标网”或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上。招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机构实施,评标专家必须按规定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实行建设监理制。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4.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必须依法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5.实行竣工验收制。重点县项目建设完工后,必须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进行验收。工程具备竣工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市水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提交验收申请,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三)强化资金筹措与管理。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重点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2005〕50号)要求,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通过完善“民办公助”机制、推行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护责任主体等措施,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努力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资规模。
2.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各重点县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意见》(鲁财农〔2008〕25号)要求,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渠道、各层次、各方面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3.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时间、按承诺、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避免资金缓拨、滞留等情况的发生。
4.加强资金监管。各重点县都要建立和完善资金监管体系,明确工程资金拨付使用流程和管理要求。要设立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当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工程施工管理。
1.严格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落实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
2.提高建设标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三十年不过时,五十年还能用”的要求,强化精品意识,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打造成质量好、标准高的系统工程。
3.明确建设任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任意压缩规模、消减项目、减少投资。
4.加强进度管理。各重点县要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加强调度。市水利部门对工程进度实行月通报制度。对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
(五)强化工程建后管理。
1.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全面推行“三位一体”的建管模式,即在工程建设的同时,同步推进管理组织建设和水价改革,明确工程建后管护主体,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2.加强管理组织建设。按照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发展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管理组织。水利部门要定期对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用水组织管理水平,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效益有效发挥。
3.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调动农民群众用水管水的积极性。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为依据,在建设完善的工程测水量水设施基础上,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促进管理组织走上良性运行轨道。
4.加强制度建设。各重点县要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出台关于加强重点县项目建后管理的意见和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理有据可循。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重点县要切实加强对小农水重点县和现代农业小麦产业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逐级分解任务,形成思想认识到位、分配任务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做好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技术指导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督促落实工程运营和管护措施等;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县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节水合同管理范文4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农村各方面实现协调、全面发展的过程。新农村建设,水利是基础,是新农村建设的必备条件,村容整治离不开清洁水源,生活富裕离不开饮水安全,改变生态环境离不开水资源的科学配置。在新的时期,要对农村水利重新认识、认真思考,充分发挥水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1、调整治水思路,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1.1、由传统水利向生态水利转变,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水工程建设和水环境治理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本理念、生态理念。在确保防洪保安、水资源利用等功能的同时,创造出优美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要突出亲水特征,让人近水观赏、游览水景;要彰显水的“个性”和文化内涵。承德县实施了两河综合整治工程,改善了水生态环境,打造了水景观,凸显良好的生态效益。既构建起水保综合防治体系,大幅度降低排污量,有效改善水体质量,又建成沿河景观带,西、北两翼形成了环抱县城的200万m2水面景观及其它绿色生态景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改善农村水环境,对河道清淤清障,打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人乐”的农村河道环境,彻底改变农村河道内“脏、乱、差”的现象。
1.2、稳步推进洪水资源化,树立人与洪水协调共处的理念。“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新时期新的治水思路,要突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治水理念,树立人与洪水协调共处的防洪减灾思想,把洪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开发利用。要洪水资源化,就是要有适度标准的防洪工程体系作为支撑,因地制宜地建设洪水储存工程。实现洪水资源化,通过建设“五小”工程把该蓄的水要蓄下来;由于近年连续干旱,地下水位严重下降,在雨洪利用方面,建设了大量水利工程,充分利用洪水资源。近两年水库除险加固9座,建设集雨水窖6000余个,做到丰储枯用,解决干旱地区用水问题。
1.3、建设节水型社会,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水资源不足的有效途径。通过建设节水环保型社会,使水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更大范围地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有效增强。通过制订水资源长远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明确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的用水定额,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超计划加价水资源费制度,有效控制企业节约用水、按计划用水,同时加大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建立举报属实有奖制度,提高人民群众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1.4、建设新农村,改善村容村貌,做到防污治污紧密结合。首先,要用法律手段根治工业污染源,同时加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节水技改,实行回水利用,实现企业排污零排放。同时严格执行水环境保护法规,做到以防为主,以治为辅,这是水环境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最简单、最经济、最有力的手段。其次加大环境保持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树立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严禁将秸秆、动物尸体抛入水体,减少水体污染。第三建立农村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率。同时加大农村供水联网,合理规划布局和调整农村水厂建设,推行区域供水,形成规模供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目前,全县建有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2处,解决两个镇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2、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加大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要发展,水利建设是关键。要使水利工程得到实施,必须依靠中央和省市财政的大力支持,同时,还要广辟投资渠道,制定投资政策,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引贷、借资、筹资等渠道鼓励社会兴办水利,切实开展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坚持“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真正使农村水利建设走向良性循环。
2.1、实行多元化投资,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将本县土地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县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加大水利规费征收力度,按照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增加水利投资渠道,实行股份制等方式吸引外来资金。目前我县梯级水电站开发项目就是以股份制方式开发建设,其中二级水电站已经全部建成,三级水电站已经完成总工程量的60%,到2015年六级水电站全部建成投入使用,缓解用电紧张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2.2、科学划分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权。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界定水利工程基础设施的权属,切实做到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统一。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原有水利工程通过拍卖、竞标、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新建的水利工程通过法律程序科学合理地确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实行市场化运作,力争做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解决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现象,实现永续利用。
3、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率。
全面提高农村水利管理水平,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使建设项目达质达效。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落实管理权、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明析所有权,搞活经营权,加强对农村水利设施的管理,同时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共同维护水利工程安全、可持续利用。加强依法管理水利设施力度,加大水利执法力度,继续打击各类水事违法案件,确保水工程安全。
节水合同管理范文5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情况;问题;建议。
1陕西省城乡供水基本情况。
陕西省南北延伸达800 km以上,所跨纬度多,从而引起境内南北间气候的明显差异。气候使得全省的年降水量的分布是南多北少,由南向北递减,年降水量陕北400~600 mm,关中500~700 mm,陕南700~900 mm,其中陕南的米仓山、大巴山和秦岭山地中、西部高山地区,年降水量多达900~1 250 mm。年降水量的不同,使得陕西省对于不同地区的城乡供水有着不同的标准。
陕西省内的主要河流有无定河流域、延河、泾河、渭河、北洛河、嘉陵江等。江河年径流量为899×108 m3,地下水量为235×108 m3,扣除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的重复量,全省水资源总量为785×108 m3。2009年对全省地表控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统计,有66.4%的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水体的污染特征为有机污染型。据统计,2009年全省城乡供水综合生产能力为1 777×104m3/d,城镇用水普及率为95.97%,农村用水普及率为65%;城镇饮用水合格率为98%,农村饮用水合格率仅为48.3%。
2陕西省用水发展趋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陕西省的城镇用水近年不断增长,也反映了城区居民生活和建筑、公共环境等用水量的增加。而大规模的经济开发区的开工建设和生产后,用水规模必然大量地增加和长期持续地使用。因此,城市的用水矛盾将逐步突出,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性的规划或建设实施方案,必将造成水资源利用的混乱和严重浪费。
相比城区的用水现状,陕西省的农村用水则仍被供水量和饮用水质的问题所困扰,由于陕西省境内的河流沿岸排污口众多,造成水体污染。目前,城市污水主要排放在泾河、渭河、嘉陵江等处,根据陕西省水务局2008年上半年水质简报:泾河断面以上水质类别为Ⅰ类;嘉陵江水库水质类别为Ⅱ类,其中磷超标0.39倍。可见目前江河水质受城镇村居民生活及周围企业污水排放影响显著。如今市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城区大部分生活污水可以得到处理,但企业、村镇的污水仍无法有效地解决,必须采取城乡一体化供水,以求转变对农村安全饮用水的控制力度。
在2010年,城乡一体化的供水体系,已经为陕西省的城乡供水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全省年新增供水能力1000×104m3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34%,384万人摆脱用水难,喝上甘甜水,一批骨干水源工程使大中城市供水能力提高。有关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表明,2000年至今,陕西省城乡供水快速发展并不断取得新突破,农村饮水提前一年实现了“十五”解困目标,城镇供水设施面貌一新,城乡供水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利保障。
2010年是农村饮水工作执行“十一五”规划,要实现省政府“全部解决296万饮水困难群众问题”和“将延安市、榆林市建成国家农村饮水安全示范市,将岐山县、淳化县、志丹县、印台区建成国家农村饮水安全示范县(区),将阎良区、麟游县、杨陵县建成省级农村饮水安全示范县(区)”。为了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陕西省的水利主管部门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要求,抓住国家加大民生工程投入的历史机遇,加强了对一体化水利制度的监督指导,积极争取、统筹谋划、健全体制、提升管理,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使得全省城乡供水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1]。
3城乡一体化的供水体系的规制建议。
3.1统一部署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规划。
统一部署是完成城乡一体化供水的重点,在进行一体化供水规划时,要对规划的内容做出统一部署。同时,单一项目的规划部署要与全省的规划相统一,要将城乡的供水一体化与污水处理、节水处理等问题统一起来,保证规划的统一完善,编制出合理、统筹的建设设施。统一部署的成效已经呈现在对一些单项供水项目的建设上,例如:为满足日趋增长的城镇用水需求,陕西省统一部署了一批向大中城市、工业园区供水的骨干水源工程,在统一部署、集体规划、统一审批之下,先后完成了黑河水利枢纽、神木瑶镇水库、延安红庄水库和西安引乾济石调水、石门水库向汉中市供水、冯家山水库向宝鸡市供水等水源工程。这些蓄水调水工程的建成投用,有效地缓解了陕西省大中城市的水资源供求矛盾,进一步增强了大中城市的供水能力,提高了用水保证率。这些成绩进一步地标明,统一规划部署是安排城乡供水一体化的首要程序环节,要不断地深入部署环节,将规划理论与实践实施相结合,做到先统筹、后规划;先规划、后施工。
3.2加大管理监督力度。
城乡一体化的实施要依靠不断的管理监督来进一步的完善,针对监督管理要明确法律和经济的双重手段,要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行业监督标准,从根本上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除了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之外,水务一体化建设要依靠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来对监督标准进行统一部署。
3.2.1建立水质保障体系。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人们对新污染物的认识不断提高,城市供水水质要相应提高。为提高水质,在《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基础上,2001年卫生部提出《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陕西省在按照《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相关法规进行水质要求的同时,在自来水厂和省内的各江河流域的水源取水处取水验质,调查统计当前供水水质中该项目的实际指标值,对有问题的水源采取保护措施。除了治理之外,省内的自来水管理部门应该坚决杜绝企业在水源上游排放污染物,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制订应急预案,使水污染事故的机率和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根据薄弱环节的分析,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在发生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置。
3.2.2建立供水信息自动测报系统。
供水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建立是通过GIS管网管理系统的安装,对自来水厂的供水信息进行全面的测报监控,其内容包括:建设管道压力监测点、余氯监测点、浊度监测点、流量监测点,安装监测软件等。通过监测系统自动采集供水管道的压力、余氯、浊度、流量等信号,达到可视、可控、可调、远传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信息化管理水平[2]。
3.3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的市场化道路。
水利工程的完善必然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现状,基于这点的考虑,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也要走向市场化的道路,供水部门要发挥自身的优势,将中央的“民生用水”政策贯彻到底,创造农村饮用水的体系化之路。在市场化程序的运作之下,供水体系建设一方面要争取国家的补助资金,另一方面也要自主解决资金问题,要将水利工程的建设推向市场化的运作程序之中,注重工程的配套建设,以便经济适用地完成水利工程建设。
另外,开放供水企业经营市场,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市场竞争。推行城市供水企业特许经营管理,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要明确市场准入条件,界定政府主管部门与受委托经营企业双方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定运营价格、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经营期限和终止程序等。实行合同管理,不得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固定回报。在做好对外开放的同时,要重点培育有实力、有进取心的市场法人主体自主经营的省内供水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参与市场竞争。
总之,陕西省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的建立要明确当前用水发展趋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一体化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加大管理监督力度,鼓励工程竞争企业走市场化道路,全面促进城乡用水的统一发展,统一调控。
[参考文献][1]刘文朝,高占义,胡孟,等。“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材料设备市场需求透析[J]。中国水利,2006,(5):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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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合同管理范文6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用3至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广东实际要求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完善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1.效益优先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建管并重原则。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对工程管理(包括非工程措施)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改革、发展与稳定相协调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明确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的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脱钩的原则,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2.水管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跨地级以上市的流域性水利枢纽和特别重要的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拥有该工程资产所有权的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受益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3.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防汛责任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分类定性原则。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是功能原则。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功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确定其性质。二是收支配比原则。根据水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收支状况,确定其性质。水管单位的收入主要包括水费、电费等主业收入,按最近3—5年实际收入的平均值确定。水管单位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机构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工程养护维修经费等按政策法规规定的支出。
2.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与性质。依据上述分类定性原则,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并进行定性: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收入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单位。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其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单位。
水管单位的性质按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3.严格定编定岗。水管事业单位的编制,严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定编定岗,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推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
水管事业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69号)的精神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整合资源,综合设置水管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降低工程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水管事业单位可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可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允许工资浮动,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全面推行工资浮动和绩效挂钩,扩大各水管事业单位的分配自,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分配政策,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多种投资来源的水利工程单位要建立健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纳税,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定薪,工效挂钩,绩效领酬。
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人事劳动部门制定。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大型水利工程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多种经营项目,应以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为主,并实行事企分开,独立核算,在条件成熟时与水管单位脱钩。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应当明确国有水利资产出资人代表。无论是纯公益性、准公益性的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占有和使用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监督保值增值责任。除国家特别规定外,应按规定实行社会中介机构、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逐步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的考核制度,接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济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在纯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中,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规范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维修养护企业的发育成熟,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步推行管养分离。省管工程和*、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市,争取用3年时间推行管养分离,其它市争取用5年时间推行管养分离。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将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业务、人员、经费分离,实行内部合同管理;第二步,组建维修养护公司,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第三步,将维修养护公司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脱钩,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经营性收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水利工程水价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逐步理顺。
省属水利工程及跨地级以上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其他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订。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认真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要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出台《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供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必须实行按量(立方米)计费,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加大农业水费的计收力度,由现在的按亩收取逐步推行计量供水、按量收费的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农业供水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价、用水量、水费“三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减少收取水费的中间环节。严禁在收取水费中搭车收费、任意加价和截留挪用。
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水费由供水经营者组织收取,可采取自行收取或委托其它合法中间机构收取的方法进行收取。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加强农业用水水费的计收和管理。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五)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畅通水管单位资金来源渠道。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支付方式。
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年度经费标准按当地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投资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的有关程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议计划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支出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有关政策可向上一级申请投资补助。
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补,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根据水管单位收入情况确定财政补贴标准;更新改造费用来源与纯公益性工程相同。经营性部分的人员费用,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工程运行成本,由水管单位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在提取的折旧资金中列支。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收益要纳入单位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财政部门根据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资金列入成本核算。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有效运行,按期回收工程建设成本,并实现良性循环。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省、市、县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中水利支出的结构,视本级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
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1)上级用于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的各项补助;(2)水利建设基金;(3)堤围防护费;(4)水资源费;(5)财政预算资金。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并视财力情况对贫困市、县(市、区)所属的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的补助。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县(市、区)所属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县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其所属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改革财政资金拨付方式,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直接支付。
4.严格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足额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保证各项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部分及经营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经营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5.在合理、正确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以及严格定编定岗工作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核定的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维修养护岁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六)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中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的管理应当以产权为纽带,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政事分开,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要逐步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社会化和市场化。积极探索非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和资源性水利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探索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产权清晰、政企分开、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加强行业监督,依法规范水管单位的管理行为,积极引导和扶持水管单位的良性发展。
产权制度改革要依法进行产权界定、产权评估和产权登记,实现产权清晰化,确保国有水利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于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可以通过产权交易的方式,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水利投资和经营,使水利工程的产权多元化,分散股权和投资风险。建立和健全产权市场化的机制,既要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又要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水利资产流失,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积极开拓产权市场化的途径,可以通过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联营、租赁、公有民营或民有民营、兼并、拍卖、债权股份化或债务等值化等形式,推进产权市场化。产权交易的收益按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当地水利发展事业。
国有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由水管单位提出方案,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和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投资或补助占30%(含30%)以上的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方案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负责筹集和运营水利建设资金,对其投入水利工程的资本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负责经营性或定性为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行使经营者的权利,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实现水利资本的侏值和增值。国有水利投资公司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约束机制。国有水利投资公司和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公司依法独立经营,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开放水利投资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投资和管理单位以其经营管理的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1.加强领导。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省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动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同时,广泛宣传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宣传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和省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对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措施不力的,省将对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资;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省将对其暂停安排水利投资,直到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为止。
(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可以利用以下途径安置富余分流人员:
1.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水管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原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退休时可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办理退休并计发退休待遇,退休费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
2.截至年6月30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由原单位发放离岗退养生活费,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和计发养老金。
3.实行管养分离后,把从事维修养护的人员从主体剥离,成为维修养护企业职工,并按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管理。
4.充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有效安置富余人员。
5.自谋职业。自愿辞去公职的人员,经当地政府人事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6.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水管单位工作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现行用人管理机制。对于已与水管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水管单位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时,应按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人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
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应与原单位的人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签订劳动合同应在企业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根据经营状况确需分流的人员,按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办法妥善安置;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经费,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确有困难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三)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
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水管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
水管单位要为受聘人员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即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按当地办法执行。
2.对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转制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退休后的退休人员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对定性为准公益性质的水管单位的经营性部分人员和对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的人员,其养老保险按如下办法执行:
(1)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维持原办法不变。对水管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予以补足。
(2)转制前,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从年7月1日起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
干部和原固定职工年7月1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年7月1日起至年6月30日之间补建的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划入部分由单位负担。
①年7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7月统筹区域企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支付,经费供给渠道不变;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按事业单位年7月规定标准核定的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转制单位是否有正常事业费的审核,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定。
参加统筹后的调整办法,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其离退休待遇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经费供给渠道不变,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②*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从*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离退休人员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离退休费,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从*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9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待遇差不调整。即核定待遇差的标准时,企业平均养老金按所在地*年7月1日的平均水平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为:
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年6月本人基本工资X计发比例+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
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③职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
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按*年6月本人事业单位工资计算(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④凡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粤劳社[*)246号文关于给予一次性补贴条件的职工,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残人员,由单位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4.改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所需资金也按原渠道解决;改制前已退休的原属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按照与现行公费医疗政策相衔接的办法由原渠道解决;其余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改制单位解决。
(四)执行税收扶持政策。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管并重,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需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泵站技术管理规范》及水利部、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工程管理设计方案。工程管理方案设计应包括下面的内容:(1)管理条件,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管理以及维修养护经费来源;(2)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3)管理设施,包括管理用房和交通、通讯设施;(4)安全监测设计;(5)控制运用设计;(6)信息管理设计;(7)水价、电价方案。对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工程,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以上工程管理方案,凡是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一律不予审批。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管理、监测、信息管理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对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未完成的工程不予验收。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及发证工作。
对新建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负有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包括管理设施配置标准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标准以及运行管理的监管等。
(六)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有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兴建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项目。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土地权属和管理保护范围。
2.强化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强化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落实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3.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水管单位要依法进行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制,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4.建立水管体制改革信息交流制度。为进一步掌握全省水管体制改革动态,及时通报各地改革进展情况,推广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将建立水管体制改革信息交流制度,定期通报我省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动态。各地每一季度将本市(县)水管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水利厅。
四、水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制订实施方案阶段。各市、县(市、区)应组织力量,对所属水管单位进行普查和典型调查,摸清水管单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依据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要求在年12月底前完成实施细则的制订,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试点实施阶段。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选择1—2个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试点,进行跟踪研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处理。通过改革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省、市、县(区)水管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改革工作要在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