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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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承包合同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1

乙方[接租方]

根据[农村田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田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亩田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田地转包[出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甲方交付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乙方仍有承租意愿则双方另行协商有关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三本合同期限内按每年每亩-----元,当年-----月----日前付清,承租期内,甲方不得将该田地另转包[出租]给第三方,乙方若需转包[出租]应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转包[出租]的田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田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田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田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田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流转田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田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田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田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田地肥沃,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田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4流转期间田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七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同订立,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证单位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证单位;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1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承包地点:

二、面积:

三、承包期20xx年4月25日至20xx年4月25日止。

四、承包价格:每年交200元。

五、交款方式:20xx年至20xx年交1000元;20xx年至20xx年交1000元。

六、合同到期后续议。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2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 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承包费标准为1500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 元。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20xx年--20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20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3‰日之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农经站收取承包费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积向各村分配。

第三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采用转让方式(包含名为转包、出租实为转让)流转部分承包经营权的,不得违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其土地农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条 土地征收、征用的处理

1.承包经营期间,若遇政府对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则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应积极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应提前 个月告知乙方拟征收、征用的时间、土地范围、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处理地上苗木减少损失。

2.征收征用的补偿解决:依照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处理。对承包地上属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经甲方许可建设的地上附着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补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补偿或者赔偿;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建设的地上附着建筑物乙方无权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第五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经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迟延缴纳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无需催缴,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人为设置障碍,导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经营权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则自行终止,双方未新定承包经营合同的,乙方就与合同到期日将土地交还甲方,地上新增附着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着物完好交回,毁损的照价赔偿,因时间原因自然损害的乙方免责。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权强制收回。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应予以协调解决乙方用电用水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及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2.乙方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周边村民相邻关系,搞好民族团结。乙方与村民发生利益冲突并无法妥当解决的,应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协调解决,以避免事态扩大;

3.乙方应善意开发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护土地周边植被,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

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经营,对乙方经营范围、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甲方不得干预;

5.本合同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报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 ,面积 亩的土地(良田)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不改变农田现状。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农田各项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条: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保证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3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民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按照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民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最终决定权掌握在农民集体手中,可以避免农民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犯权益的后果。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民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民集体。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任意条款,如果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任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一定比例。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给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一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裕或贫穷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任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民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限制发包方任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绝对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该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矛盾实质上就是公平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平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平,当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优先于效率。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该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须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4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 形式 作用 山东省枣庄市

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A

枣庄市共有59个乡镇(街道),2114个村委会, 78.63万农户,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266.62万亩,户均承包耕地 3.39亩,人均承包耕地0.94亩,全市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力平均经营承包地3.47亩。近年来,枣庄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村土地流转。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转包。农户将承包土地交给村组织内的其他农户生产经营,但仍保留转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方式。土地转包后,转出农户与发包方(村组集体)原签订的承包合同依然有效。

二是出租。农户将承包土地交给村组织以外的业主生产经营,但仍保留租出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方式。土地出租后,农户与发包方(村组织)原签订的承包合同依然有效。

三是转让。承包农户将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让渡给他人的一种流转方式。土地转让后,转出农户与发包方(村组集体)原签订的转出土地的承包合同关系终止,转出农户不再拥有转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是互换。农户为方便耕种或流转,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与村组织内其他农户交换经营承包土地的流转方式。

五是股份合作。即农户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价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以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分红依据,股红按经营效益的高低确定。

六是其他形式。其他形式的流转面积有1.20 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2%。

从流转的组织形式来看,枣庄市的土地流转基本上是农民自主流转,其面积19.8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70%。并且这种形式的流转一般是没有签订流转合同,只是双方的口头协议。有组织引导的流转面积很小,仅有8.5万亩,占土地流转面积的30%。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提高土地使用率,解放劳动力,处于探索阶段,但各种形式的流转已产生了积极作用。

一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活跃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实行土地转包以来,一些文化程度较高、有一技之长的农民纷纷外出务工经商,面把承包的土地转包他人。在外务工经商人员有收入,承包了别人土地的务农人员收入也有所增加,活跃了农村经济。

二是促进了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使土地荒芜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人员逐步增加,农村中出现了土地荒芜现象。实行土地有偿转包.能够减少土地的荒芜,并且使一些荒滩能够得到逐步开发和利用,从而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

三是促进了土地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土地逐步集中到种植能手经营后,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了土地、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有机结合,资源的有效配置大幅度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提升了农业的整体效益。种植大户为实现自己的利益,通过各种途径广泛联系市场推销自己的产品,并带动周围农户的产品销售,扩大了枣庄市农产品销售市场,并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经营的规模化。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议政府大力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以市场促流转,以流转促发展,以维护民权,稳定社会。

一是深化农村土地流转认识,坚持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农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让农民意识到土地流转的重要性,是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土地流转必须坚持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坚持“指导、管理、规范”的原则。

二是加强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着力培育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组织在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用。抓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为土地流转搭建畅通的交易信息平台。健全农村土地纠纷调调解网络。健全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的监管。

三是加快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增强对流转土地的承接能力。培育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大户,将农户经营的地块互换集中,发展规模特色农业,把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逐步培养种植专业大户。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探索“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加大引导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

四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出台财政补贴政策激励土地有序流转。从银行贷款、财政扶持、项目支持、税收优惠、工商登记等方面支持土地流转。金融部门可以开展对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的贷款业务,满足农业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的发展需求;财政部门应该增加对土地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业主的转移支付;农业和发改委等部门对土地流转和土地规模经营做得好的地方,应该从项目上给予必要支持。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5

【关键词】土地;抵押;要素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

(一)赋予土地资本功能增强农民融资能力

过去的农地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农村经济的主要矛盾是,如何增加农业物质供给,提高产量,改革到了今天,这一主要矛盾已经变为如何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实现农业现代化。因此过去的增长模式遇到瓶颈,知识技术要素、资本要素在农业发展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然而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新的难题,解决农户融资难的路径选择已经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中关键。

当前阻碍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有:“农村金融交易成本高、缺乏抵押物、信用风险高,同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不高,农户的收入低,其所拥有的财产不多,因而难以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现阶段,对于农民来讲,其所控制的最为重要的资源是所经营的承包土地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然而受现行法律所限,农民对这两项资源仅拥有使用权,并无完全的处置权,其资本价值被严格限制。放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赋予承包土地的资本功能。

(二)优化农业生产要素的需要

伴随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我国耕地总面积呈现连年减少趋势。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 2008 年末全国耕地面积为1812574亿亩, 比上年减少29万亩,越来越接近18 亿亩的“粮食安全耕地红线”。一方面, 我国耕地总量越来越少, 另一方面, 我国各地农村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耕地抛荒现象, 造成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据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于2004 至2005年间对我国西部11个省份开展的调查显示, 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不耕种自有土地, 其中自有土地全年出租者占整个西部农户数的12%; 自有耕地全年抛荒者占6.5%。

(三)解放农民推进城市化的需要

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小,农业产业结构单一,经营效益低。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不可能永远被束缚在土地上。放开土地抵押,增加农户融资可能性,有利于增加就业,促进非农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如果继续限制土地抵押,禁止土地流转,维持目前城乡二元的土地户籍制度,继续把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利于非农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

二、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

(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理论基础

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它具有保障债权实现和促进商品流通与资金融通两项主要的职能。抵押是担保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见,我国允许四荒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物权本身设定抵押权,这是我国担保制度的特殊之处。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般是农户,在承包合同下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对土地的直接管理、经营、支配,以及在法律框架下有限处置的权利,具有物权的属性。在承包合同期限内,农户仅享有所经营承包地的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实质上属于用益物权。

集体所有前提下,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获得以农户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具有“身份性”。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这一特殊属性也是土地保障论者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之一。同时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具有长期性,一个承包期届满后,农户有权继续获得新的承包土地,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接近传统上的永佃权。

(二)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立法价值分析

立法是为了规范一定的社会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利益所存在,自然有其所追求的目的,显然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价值选择的过程。法的价值判断是对某一个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进行的判断,放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体现了立法的价值追求。这主要体现在:

1. 法的自由价值。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农民应是自由的,因农民是自身利益最佳的判断着和维护者,所以其理所当然的享有迁徙自由,享有自由的经营和处置承包土地的权力。我国实行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放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赋予农民以更多的自由权限,是未来立法的趋势所在,是实现法自由价值的必然选择。

2. 法的利益价值。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和农村宅基地一起,是农民手中最有价值的财产。放开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使农民获得天然可靠的担保物,赋予土地以融资功能,一方面农户可以由此获得资金,扩大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的抵押权实现风险,也会促使农户合理的利用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优。因此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是一个双赢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曾章蓉,王欢欢.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探讨农户小额信贷新模式[J].农村金融,2010年第9期.

[2] 欧龙.从耕地抛荒谈农业土地证券化[J].科学咨询,2007年第9期.

农村经营承包合同范文6

大户经营模式

大户经营,是指部分无力经营或外出就业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将土地流转给种植能手、农机大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规模经营。种植能手和农机大户可利用其在资金、技术和农业机械方面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此种经营模式灵活性强,有利于农民的利益的提高,但其土地流转行为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无法形成土地流转主体的长期收益机制。从各地的农地规模经营的经验来看,在一些非农产业发达和农地资源条件优越的地方,此种经营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非农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创造了条件,带来了农户流转出土地使用权的迫切需要。同时,优越的农地资源有利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生产方式的展开,使得农地规模经营有利可图,增加了种植能手、农机大户等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

股份制经营模式

农地股份制经营最早在广东南海市展开,是在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下,农户自愿联合起来,将土地使用权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折价入股,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专业的土地经营者进行统一的生产管理,农民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按股权分享土地经营收益。农地股份合作制度作为农地经营实践的产物,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的结合,实现了农地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的有效结合,有利于耕地集约化和标准化经营的长期展开,能有效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优化上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生产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转。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地股份制经营应先在农村经济较发达、农业劳动力转移较快的地区逐步开展,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结合具体农业项目在部分地区进行农业股份制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展开。

农业合作组织经营模式

农业合作组织经营主要有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经营两种类型,主要采用“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运行方式。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可以通过转让、转包、租赁和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从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的农户手中获得土地经营权,或通过“以服务换经营权”的方式,从兼业农户手中获得土地部分的生产经营权,对土地实行规模经营,加大农业先进科学技术和机械应用,通过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组合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还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代育等方面的有偿服务,有效组织农户进行集体生产,形成区域内的规模经营。农业合作组织经营作为一种较灵活的经营方式,其适应性较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利用其摆脱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企业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