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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债券投资范文1
例1:甲企业一年前以46000元的价格购入面值40000元,票面利率为10%,期限为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公司债券。溢价6000元按直线法摊销。购买时作为长期投资核算,现拟划转为短期投资。
对于此项投资,投资成本是46000元,现账面价值是48000元(46000+4000-6000/3)。因投资成本低于账面价值,应按投资成本划转,差额计入投资损失。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6000
投资收益——长期债权投资划转损失2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上述长期债权投资曾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0元,则其账面价值为46500元(48000-1500),仍按成本划转。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60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0
投资收益——长期债权投资划转损失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是2500元,则其账面价值是45500元(48000-2500),此时则应按账面价值划转,以45500元作为短期投资的入账金额。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短期投资45500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2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4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如果企业购入的债券是分期付息债券,且是溢价购入,平时收到利息时并没有增加应计利息,随着溢价的摊销,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会越来越低。因此,无论何时将长期债权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其账面价值肯定会低于投资成本,直接按账面价值划转即可,也不会产生划转损失;如果企业是折价购入的分期付息债券,债券账面价值会随着折价的摊销而逐渐增加。因此,无论何时划转,其账面价值都会大于投资成本,这就应当按投资成本划转,同时就会产生划转损失。
例2:甲企业在一年前购入分期付息债券一批,现拟转为短期投资。当时的购买价格是46000元,面值40000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10%,溢价按直线法摊销。
现在该债券的账面价值为44000元(46000-6000/3),低于投资成本,则应按账面价值划转。
借:短期投资44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40000
长期债券投资范文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具体规定小企业的会计基础。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之一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但不意味着小企业的会计基础也是权责发生制。我们认为小企业的会计基础应该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合。
关键词:
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期末计息日;应付利息日
一、会计基础的意义
众所周知,会计的基本环节是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如何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直接影响会计的信息质量。会计基础也称会计处理基础,也就是企业在解决如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所采用的基础,是企业确认一定会计期间的收入和费用,从而确定损益所采用的标准。因此,这是企业进行会计业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共有四个: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正是由于会计分期假设,导致会计产生了本期和非本期的区别。因此,会计实务中在处理这些收支发生的期间与应归属的期间不一致的交易或者事项时,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基础,以便将收入和费用在时间上进行合理的配比,正确计算当期盈亏。实务中,可供选择的会计基础主要有两种: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应收和应付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只要是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其有没有收到或者是支付,都应将其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只要不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即使已经收到了或者支付了,也不能将其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这种方法不考虑实际收到或支出货币资金的时间,而重点考虑收入和费用应该由哪个对象和哪个期间负担,由于负担的对象和负担的期间的不一致性,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尽管属于本期收入却并没有收到货币资金,由此产生应收账款;而有时,本期尽管收到了货币资金,但其却属于以前期间赊销的回款或预收的货款,并不属于本期收入。同样,对于费用而言,也会出现尽管目前尚未支付货币资金,但费用却已经发生了,应当将其计入本期费用即预提的情况,以及尽管已经支付了货币资金,但其并不属于本期费用,而要在以后期间进行分摊即摊销的情况。
与权责发生制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也称实收实付制,它与权责发生制相反,它是以货币资金是否收到或付出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只要是本期实际收到或支出的款项,不论它是否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这种方法不考虑收入和费用应该由哪个期间负担,只考虑收入和费用的实际收到或支付的时期,哪个期间收到或支付就作为该期间的收入或费用。这种方法不会出现没有收到就确认为收入的情况,因此,回款或预收货款应全部作为收到期间的收入;费用也不存在预提和摊销的情况,只要是实际支付了,就将其直接作为支付期间的费用。
二、对小企业会计基础的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总则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可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却没有明确指出小企业应采用何种会计处理基础。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又是什么呢?对此,《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指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之一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小企业也采用权责发生制呢?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这样推理。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为了尽量减少小企业在所得税申报过程中的纳税调整事项,同时减少税务部门对小企业的计征成本、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促进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财政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时,遵循的原则之一是以税法为导向,即“以满足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部门)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消除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而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尽管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为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入库、便于征管和反避税的需要,税法偶尔也采用收付实现制”,因此,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面,税收实务中,实际上是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方法,特别是在费用的确认方面,税法更加倾向于收付实现制。所以,我们不能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依据,就简单地将小企业会计基础概括为权责发生制,其中最具有说服力的一个证据,就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银行借款利息费用和债券投资收益确认的会计处理方面的规定,它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是遵循了收付实现制原则。
我们知道,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利息费用(无论是银行借款利息还是发行债券利息)的确认,一般都是在会计期末的计息日进行确认,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如果是债券投资,则在会计期末的计息日计入投资收益。这里的会计期末计息日一般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即月末、季末或年末,并不是合同规定的应付利息日,这显然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
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第五十二条规定:“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第十九条规定“: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这里的应付利息日是指合同中所确定的日期,并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即并不是月末、季末或年末。很明显,这说明《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以及确认长期债券投资收益时,均要求企业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六条又规定:“通常,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对此指出:“小企业在对费用进行具体账务处理时,既可以在费用发生的当时登记入账,也可以在费用发生的当月月末登记入账。”一般情况下,小企业对于到期银行借款的利息不予支付的情况不多,同样,对于到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不回的情况也很少,因此,实务中,小企业对于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通常不会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入账,而是在收到付息通知单后才会入账,也就是在实际付息日入账;对于长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往往也不会在债务人的付息日入账,而是在收到收款通知单后才入账,也就是实际收到利息日入账。这进一步说明,小企业在实务中遵循的也是收付实现制。
以《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中关于长期债券投资案例【例2-22】的相关资料为例:2013年1月3日,A公司购入某企业当年1月1日发行的5年期企业债券,债券票面利率12%,债券的面值为1000元,A公司按照每张1050元的价格共购入该债券800张,另外,支付有关税费计4000元。假设该债券每年支付付息一次,最后一年偿还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该案例是以年末作为付息日为例的,因此,对于该公司而言,每年的年报中所反映的投资收益87200元,符合权责发生制。但是,该案例有明显的缺陷,首先,我们国家现行的企业债券,一般都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如果我们将该案例改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则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013年1月3日A公司购入债券时的会计分录不变,但2013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A公司都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直到2017年12月31日才需要进行如下会计处理。很明显,A公司该批债券的投资收益在前面4年的年报中都没有反映,直到最后一年才在年报中以436000元反映出来,这明显有违权责发生制原则,而更体现了收付实现制原则。其次,即使是属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债券的发行日并不都是每年的1月1日,假设是其他日期,比如,2月8日,那么,公司支付债券的利息不会在年末,而是在次年的2月8日,此时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该在2月8日收到债券利息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年底并不确认投资收益。当然,我们也不能由于这个案例就简单地推论出小企业会计处理基础采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毕竟《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法律依据之一。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之一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但并不意味着小企业的会计基础就是权责发生制,更不能讲是收付实现制。我们认为小企业会计基础应该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结合。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3]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长期债券投资范文3
[关键词] 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3 . 01. 003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01- 0006- 02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在遵循基本准则的大前提下,在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处理的核心理念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小企业规模较小、业务较为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情况,对小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简化处理,减少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内容与空间,形成了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核心和基础的、完善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
1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对小企业的合理界定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研究的基础。《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排除法界定明确了小企业的标准: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除了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或主体)、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外,其余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均可以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这一规定扩大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覆盖面,同时小企业选择会计准则也更为灵活,既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但不可同时执行两个会计准则,只能选择其一。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为适应小企业发展壮大的需要,又要相互衔接,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选择执行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共10章90条。没有具体准则。同时配套了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2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环节的简化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应收账款期末不计提坏账准备,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长期债权投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只规定了两种情况,即: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负债的入账价值和利息计算利率,负债要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未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应付债券、预计负债、或有负债等。
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仅为资本溢价部分。
收入方面,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作为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其中,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与所得税法一致。
销售商品收入的特殊销售业务未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现金折扣销售、售后回购、售后租回、销售折让、委托代销中的视同买断方式等。
在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标准上减少了关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职业判断,规定: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未涉及的收入交易和事项包括: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等。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这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大大减少了职业判断的内容,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需要小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交易或事项较少,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纳税调整的说明,披露“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3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简化
由于采用单一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涉及交易事项的简化、处理方法的简化和披露内容的简化,使得“小企业会计准则”使用的会计科目大为简化。分为五大类,列示66个会计科目,许多《企业会计准则》科目都被删除。
4 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4个组成部分,小企业不必编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利润分配以附注中“利润分配表”的形式披露。
资产负债表项目做了简化,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的项目主要有:短期投资、存货项目下列示了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清理、长期债券投资。与会计科目协调,部分项目取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利润表项目更加细化,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了税种,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列示了主要费用项目。营业外支出列示了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坏账损失等。
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也进行了适当简化,无需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等信息。删除了附注的3项内容: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额的变动情况。
此外,小企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大为减少,披露要求也有所降低,只列示了3类内容: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对已在资产负债表日和利润表中列示的项目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5 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这大大简化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总之,《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国际趋同为努力方向,更立足于我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在简化核算要求、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等方面体现了极其鲜明的特色。它的贯彻实施,将有效地促进我国小企业可持续健康地发展,也可以充分发挥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S].2006.
长期债券投资范文4
《财经》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信息系统获得了全国131家证券公司中的38家的2002年年报或年报摘要(其中3家报表未经审计)。在专家的指导下,我们着重考察了以下三组指标。需要说明的是,以下的考察均依据于这38家证券公司所公布的财务报表,因此,其可靠程度亦不高于这些财务报表所披露数据的可靠程度。
使用客户债券用于回购
券商的自有可回购债券包括自营国债、企业债和长期债券投资,其中企业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回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不能用于回购。券商通常使用自有债券进行回购交易,以融入短期资金。如果自有可回购债券与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的差为负数,说明券商使用了客户债券用于回购。
因为这一统计需要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中国债和企业债以及长期债券投资的数据,需要详细的会计报表及附注,故我们统计的范畴为35家证券公司。
我们发现,申银万国证券使用了客户高达11.2亿元的债券,宏源证券使用了客户1.38亿元的债券,国元证券使用了客户888.6万元的债券。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今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券商峰会上,证监会主席助理、机构部主任李小雪也强调,券商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资产和托管债券。
受托资产投资收益
如果这一指标为负数,说明券商在进行受托资产管理时与客户签订的是保底协议。这一统计需要证券公司利润表,统计范畴为38家证券公司。
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11月曾经发出《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明确要求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如果证券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这一规定运作,在其利润表中的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中不可能出现负数,即使市场行情不好,受托资产出现的亏损也不应该由证券公司承担,证券公司在受托资产投资收益项下的最低值应为零,也就是说证券公司没有得到管理受托资产的佣金或者投资收益。当这一科目出现负数时,唯一的可能就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保底协议。当然,签订保底协议的券商的实际数目肯定远远超过这一指标为负的证券公司数。
专业人士分析,证券公司与客户签保底协议在2000年及2001年时非常常见,到2002年,市场上仍然存在证券公司与客户私下签订保底合同的情况,一般是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在桌面上,符合证监会的规定,不保底,也不承担收益,另一份则属于私下的合同,或者叫附件,条件就完全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的受托资产投资收益则很可能出现负数。
我们发现,长城证券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为-1.07亿元,华泰证券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为-5647万元,平安证券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为-3241万元,招商证券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为-4907万元。
难以确定的是这几家证券公司在受托资产投资收益中出现的负数到底是因为历史遗留的问题,还是于2002年度新签的违规合同?不过,一位证监会官员告诉记者,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委托资产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绝少有一签就三、五年的。
应收账款净额/净资产
作为金融机构,券商业务的权责发生和现金收付在时间上往往相差无几,应收账款净额不应过多,但部分券商在实业上的广泛投资并非秘密,相当多的应收账款是实业投资项目下的:这一未变现(或不能变现)的资产会如何影响券商的流动性?这一统计需要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统计范畴为38家证券公司。
虽然没有任何规定对这一数据有所限制,但是据专业人士介绍,一旦应收账款过大,占到了净资产的15%以上,证券公司就需要小心提防。为谨慎起见,我们采用了提取准备后的应收账款净额与净资产的比率作为统计基础。
统计显示,在38家证券公司中,这一比率超过15%的证券公司共有16家。其中南方证券达到326.67%,大鹏证券达到215.61%、河北证券达到95.92%,中关村证券达到94.09%。
南方证券的应收账款主要是其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相关报道详见本刊2003年11月5日号文章《南方证券的实业包袱》)。
河北证券和中关村证券的大部分应收账款都在合同期内,但具体情况年报中没有显示。
大鹏证券公司2002年年报显示,大鹏证券将自营证券26.19亿元和受托资产11.47亿元全部按照账面值转让给了大鹏证券的关联公司―大鹏资产管理公司,为此,大鹏证券冲回自营证券已计的跌价准备8573万元,而当年大鹏证券的净利润只有1325万元,为此,大鹏证券形成了36.5亿元的应收账款,其应收账款净额占净资产的比率达到了215%。
【资料】
券商净资本新旧计算方法对比
自营证券
旧法:自营证券按90%比例折扣计入净资本。
新法:自营证券中属于上海180指数和深圳100指数成分股的,折扣比例为90%;
对于集中度过高的自营股票,超过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折扣为60%;
单只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超过上市公司已流通股15%的,折扣为60%;
ST股票、*ST股票、已退市且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已退市且未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风险较大,折扣比例分别为60%、50%、30%、20%。
对于集中度过高的自营股票,即超过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15%的,折扣比例调整为50%。
应收款项
旧法:分为一年以内,一年至两年,两年至三年及三年以上,折扣比例分别为90%、70%、50%和0。
新法:增加了应收关联公司款项(不含三年以上的)的折扣比例为50%。
长期投资
旧法:长期股权投资的折扣比例为70%,长期国债投资的折扣比例为90%,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和其他长期债券的折扣比例分别为80%、50%、50%。
新法:长期股权投资中,股票投资的折扣比例为50%;基金投资的折扣比例为95%;上市公司法人股投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的折扣比例为70%;其他股权投资(包括风险投资)的折扣比例为20%。
长期债权投资中,国债投资的折扣比例从原方法的90%调整为95%,其他债权投资的折扣比例统一为90%。
无形资产
旧法:无形资产的折扣比例为40%。
长期债券投资范文5
【关键词】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不确定; 净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企业金融资产的一种。《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下称《准则》)将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分为四类,由于其分类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所以,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及其核算就会受初始计量分类的影响。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范围界定的不确定性分析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准则》中将企业的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时划分为四类(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并规定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投资初始计量时:
其一,若投资目的为赚取差价而短期持有时,应当划分为第一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如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
其二,若投资目的为长期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应当划分为第二类――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虽然《准则》将这类划分条件限定于一般一年内,但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核算内容看,是指企业的长期债券投资。
其三,企业常规经营业务的金融资产应当划分为第三类――贷款和应收款项。投资初始计量时没有划分为以上三类,即投资初始计量时目的不明确或持有能力不确定的投资,应当划分为第四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实际上影响企业投资目的和能力的因素如市场利率变化、投资收益变化、企业流动资金需求量变化、外汇风险变化、可利用的财务资源发生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等是企业无法控制、无法预料的。可以肯定地说,企业初始投资时所划分的长期或短期只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因此,在长期持有与短期范围已界定的情况下,再出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划分就显得累赘。例如企业债券投资在这种分类下就需要根据其投资目的、能力等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或短期不确定)三类中进行定位,使金融资产的分类增加了难度。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净资产影响的分析
资本公积是企业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投入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资本公积的增减直接影响企业净资产的规模。近年,随着各项新法规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在企业创立、合并、增资、投资、组建或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业务涉及到“资本公积”,使其核算内容日趋复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一般金额较大,对企业资本公积产生的影响也较大,其主要表现为:
其一,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差额。
其二,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其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
其四,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等。
资本公积金的性质是企业的资本储备,其用途主要为转增资本,金额应该为实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会随着活跃市场的变化或未来现金流量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变化,显出很强的不确定性,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减的价值计入资本公积,使其对企业的净资产影响在每个时点都会发生变化,最终造成企业净资产的金额中掺杂未实现金额。可以说,市场泡沫越大,企业净资产泡沫程度越严重,对企业净资产影响也越大。同时,净资产的变动会直接影响到企业一系列财务数据及国民经济相关统计数据。
三、相关建议
(一)简化金融资产的分类与相关核算
在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与核算中:
1.企业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若对该项投资有长期持有的目的,可以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核算;若对该项投资没有长期持有的目的,可以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
2.企业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当企业对该项投资长期持有的目的改变时,若直接处置,则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贷方直接予以冲减;若不直接处置,则其余额若保留在该账户直到处置。因此,建议取消分类中的第四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相关核算。这样处理的优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不需要在初始计量时对原本不确定的问题,一定要作出绝对准确的选择,投资作太复杂的选择而增加分类的难度。第二,债券存续期间后续计量时不需要重分类而简化金融资产的核算程序与核算内容。第三,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净资产的影响程度。
(二)细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将现行准则“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中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分离出来计入“待转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这样做,“资本公积”总账下的“资本(股本)溢价”与“其他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而“待转资本公积”账户中留存的金额,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增减变动,直至实现后从“待转资本公积”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方可转增资本。这样处理的优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剔除资本公积的虚有成分,保障企业资本储备的实有性。虽然资本公积作为资本的储备,按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但在现行核算体系中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会虚增企业的净资产。这样处理,实际上将企业的资本储备中未实现部分单独列示,在计算净资产构成时应予以剔除,以保证企业净资产的稳定性。第二,从现行核算内容看资本公积的构成,大部分项目都涉及到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这种差额会随着市场的变动而随时变动,其不稳定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给企业这种未实现、不稳定的资金来源(损失)的内容通过“待转资本公积”留出空间,在净化企业净资产的同时可以满足准则规定与核算要求的需要。
【参考文献】
长期债券投资范文6
关键词:会计政策纳税筹划
1长期债券投资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企业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发行企业债券。债券可以等价发行,也可以溢价发行或折价发行。在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必须在发行期内进行摊销。溢价或折价摊销进入财务费用,冲减利息费用或增加利息费用。利息费用作为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可以从所得里扣除,纳税人利息费用的多少直接影响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少。摊销方法有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两种,两种方法计算出来各年的摊销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债券溢(折)价摊销要对纳税人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产生影响。
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2.1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是指将债券的溢价按债券年限平均分摊到各年冲减利息费用的方法。
[例]大盛公司1994年1月1日发行债券1000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10%,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公司按溢价108030元发行,市场利率为8%。
2.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是以应付债券的现值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与名义利息比较,将其差额作为溢价摊销额[15]。其特点是使负债递减,利息也随之递减,溢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增。仍以上例为例,该公司债券溢价发行
债券摊销方法不同,不会影响利息费用综合,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如果采用直线摊销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都为1606元,而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为1357.6元、1466.2元、1583.5元、1710.2元、1912.5元,前少后多。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则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如93年多出248元,94年多出139.8元。公司前期缴纳税收较多。因此,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企业愿意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的溢价进行摊销。
3结论新晨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很多,会计政策选择是其中之一。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企业内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最小,筹划成本最低,因而,最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税收筹划是否会成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在此动机下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将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后果?基于对资产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研究,就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地合理避税的方案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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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格斯.会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776.
[3]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