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年度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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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年度总结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1

一、基本情况

__年,乌鲁木齐市地税局不断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确保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呈现出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为顺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__年,继续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进一步增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

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信息公开指南》、《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为抓好各项制度落实,在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核细则中对各项制度的执行作了明确的要求。

(三)不断扩大信息公开面。

为不断拓展信息公开面,加强政府信息透明度,积极采取以下信息公开途径:一是做到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主动公开。根据地税工作的自身特点,突出以社会关注、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涉税事项为重点,主动公开税收法规政策、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程序、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的税额、减免税等内容;在征管一线建立登记、申请、缴税、咨询等公开集中办理机制,公开稽查、行政复议等办税程序,加大税收执法透明度。二是多渠道、全方位公开,提升服务效能。

为了方便公众了解涉税信息,我局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公开。一是乌鲁木齐市地税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受理投诉、咨询、申请服务;二是积极开通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公众微信、新浪及腾讯政务微博,加大税宣力度,三是通过在办税场所设置公告栏、举办税收有奖征文活动、发放税收宣传资料、在中小学校设立税收教育基地、开展税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参加政风行风热线、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设专栏等途径宣传税收政策及社会公众关心的涉税问题,使税收工作更加贴近百姓生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__年,乌鲁木齐市地税网站累计信息总量为3400余条,其中__年主动公开信息数550余条,主要包括机构设置、部门职责、政策法规、办税指南、工作动态、党风廉政、队伍建设等栏目。同时我局高度重视政民互动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中“业务咨询”、“违纪投诉”、“涉税举报”等栏目纳税人所反映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__年,共处理问题404余条,均及时进行了处理回复。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及咨询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情况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如果申请人申请获取注 册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截至目前乌鲁木齐地税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的申请。

(二)咨询情况

__年,共有2130余人次通过各种方式咨询与税收工作有关的事务,其中乌鲁木齐地税局政民互动平台、红山网络问政平台咨询量达440余条,均予以及时答复,乌鲁木齐地税网站举办在线访谈5次。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按《保密法》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乌鲁木齐市地税局都不予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__年度,我局未发生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的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__年度,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2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之间的协作,是整合税务机关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和有效途径。开展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依法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稽查协作工作,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要亲自部署并督促落实稽查协作的具体工作。省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应指定负责稽查协作具体工作的机构和联络人员,为落实稽查工作协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明确协作内容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双方稽查协作的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协作机制,推进双方多层次多领域的稽查协作,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建立信息交流平台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定期交流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双方协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稽查手段创新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轮流承办,遇有特定情况随时召开。

(二)共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协商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指令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双方应联合进行检查、督导、总结和报告;对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税收专项检查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也应联合实施检查。

(三)联合进行专案稽查

对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指定牵头负责单位,案发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查处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共同行动。联合检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由牵头负责单位办理移送手续。联合专案组对案件定性、处理和处罚等问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及时移交案件线索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查处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税收违法案件时,应适时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双方应相互承认对方证据效力并做好证据转换工作。对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举报案件、转办案件和其他案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转交对方。

(五)认真办理案件协查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在需要对方予以协查时,按照协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委托协查方应尽可能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受托协查方应认真办理协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协查结果,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应及时告知原因。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3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制定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不断研究试点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每季度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二、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建立退出机制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4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

1、20**年9月30日(含30日)至20**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年1月1日(含1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年1月1日(含1日)之后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之日起至20**年**月**日(含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现有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年**月**日(含31日),享受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20**年**月**日(含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5、下岗失业人员在20**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审核,在20**年1月1(含1日)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比例的确定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期以上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年内可按每年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预缴时: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减征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

(2)汇算清缴时:按照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计算上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将此比例做为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减征比例。对按减征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进行年检时,如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可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享受免税政策;

(3)减征比例的计算: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提高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1、增值税: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申请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提出申请,报送《税收政策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资料,到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办理有关手续,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查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下,共同做好本辖区的年检工作。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做好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应于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新办企业为15日)内,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享受减免税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要会同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加盖“年检合格”印戳返还企业;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应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企业在15日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处理,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年检结束后将年检结果以总结形式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

3、市税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将组成检查小组于每年5月份对所属区县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的重要问题要全市通报。

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按照现行法律执行。

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期统计审批户数,建立管理台帐。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从20**年2月份起,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按月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报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情况月统计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情况年统计表”

七、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年检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八、资格认定程序

1、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认定

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企业所在区(县)(以税务登记地为准,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资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认定。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申请认定

(1)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原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分离出主业或原岗位的在职职工。

(2)中央在京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持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及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3)市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4)区(县)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5)市、区(县)属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应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产业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原企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样式附后);

--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盖章);

--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金融、邮政、电信、建筑等系统的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从事与主业相同的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建筑业外,可以享受有关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3、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报送的材料,要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地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5、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要将核发各类认定证明及有关情况,每月底以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备案一次(备案表样式附后)

6、认定证明、证书的正、副本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5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4年税源风险监控主要任务分解落实表〉的通知》、《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股权转让税收专项评估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加强资本交易和非劳动所得税收征管,规范股权转让环节税收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股权转让税收专项评估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评估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专项评估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涉及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专项评估检点对象

1.股东为自然人的股权转让;

2.股东为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3.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股权转让。

二、专项评估检查所属期和内容

(一)专项评估检查的所属期

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发现有重大违法风险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专项评估检查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环节涉及的各项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三、专项评估检查分工

(一)税收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根据股权转让信息对所辖范围内涉及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分析评估和抽样评估分析,并将评估分析结果推送给稽查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

(二)稽查局负责对全市专项评估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并负责全市范围内股权转让金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辅导。

(三)风险评估局及税源管理分局负责对股权转让金额低于500万元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评估核查。

(四)股权转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及到房地产建筑业和重点企业等专项检查的,并入专项检查开展辅导自查和检查,避免重复进户、重复检查。

四、具体时间安排

(一)信息采集阶段:8月10日前

征科部门负责采集股权变更的详细信息,交由税收风险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分析。

(二)辅导、自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

稽查部门组织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查前辅导,辅导采取集中辅导和上门辅导相结合的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于8月31日前将《股权转让专项评估检查自查表》(附件2)报送至稽查部门,并组织自查税款入库。

(三)核实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稽查局会同税收风险评估部门将信息采集的情况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申报情况进行比对核实。对疑点不能准确、及时排除的转入检查环节。

(六)检查阶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

稽查局对不认真自查或自查后疑点仍未排除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

(七)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分局、稽查局对本次评估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对今后股权转让的征管、检查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以施勇同志为组长,征科科、税政科、稽查局、风险评估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股权转让税收专项评估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的股权转让税收专项评估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查局。仇新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石俊、朱建军、叶青松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负责。

(二)密切部门配合

为了促进专项评估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密切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对内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对外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加强与国资委、经贸委、工商局、上市办等单位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各税源管理分局要积极配合、支持。

(三)及时报送资料

各单位根据评估检查方案的安排,通过FTP及时向市稽查局报送相关报表和总结。报送的具体要求如下:9月2日前报送《股权转让专项评估检查自查税款统计表》(附件3);10月25日前报送评估检查总结、《股权转让专项评估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评估检查过程中,对需要市局协调解决的问题、影响面较广的共性问题以及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总结上报。

税务局年度总结范文6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60号)(以下简称为《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

1、*年9月30日(含30日)至*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年1月1日(含1日)起,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年1月1日(含1日)之后成立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含31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3、现有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年12月31日(含31日),享受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符合《税收政策问题》中规定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审核的年度起至*年12月31日(含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5、下岗失业人员在*年9月30日(含30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年1月1(含1日)日至*年12月31日(含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比例的确定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期以上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每年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预缴时: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减征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确定后,不得随意改变;

(2)汇算清缴时:按照年检后确定的减征比例计算上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将此比例做为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减征比例。对按减征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在年度终了后进行年检时,如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30%,可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享受免税政策;

(3)减征比例的计算: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提高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

1、增值税: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营业税: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四、申请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提出申请,报送《税收政策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资料,到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办理有关手续,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查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下,共同做好本辖区的年检工作。

1、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做好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应于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新办企业为15日)内,向核发认定证明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享受减免税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后,要会同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及时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加盖“年检合格”印戳返还企业;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应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企业在15日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处理,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年检结束后将年检结果以总结形式上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劳动保障部门。

3、市税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将组成检查小组于每年5月份对所属区县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抽查中的重要问题要全市通报。

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应按照现行法律执行。

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期统计审批户数,建立管理台帐。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从*年2月份起,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通过“电子邮箱”按月向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报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企业情况月统计表”(详见附件),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情况年统计表”(详见附件)。

七、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年检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八、资格认定程序

1、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认定

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企业所在区(县)(以税务登记地为准,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税收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资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认定。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申请认定

(1)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原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而分离出主业或原岗位的在职职工。

(2)中央在京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持有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及相关资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3)市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4)区(县)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5)市、区(县)属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应分别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经贸部门出具的《产业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原企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样式附后);

--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盖章);

--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金融、邮政、电信、建筑等系统的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从事与主业相同的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建筑业外,可以享受有关经济实体的优惠政策。

3、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上述各类企业报送的材料,要按照《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及我市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核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核发《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审查,企业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

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企业持认定证明到企业所在地区(县)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