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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细则范文1
摘要:政府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部分城市和地区房价的过快上涨,不惜使用了强制干预措施,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限购令。本文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从限购令出台的原因及其内容出发,分析限购令出台的合理性,同时指出限购令对房地产市场及其社会发展的影响,并从理论层面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策;限购令;房地产市场;房价
政府为了调节房价的过快上涨、抑制投资打击投机需求,出台一系列的调控政策,其中,限购令是最直接最严厉最有效但同时也是最有争议的一项调控政策。它的首次出现是在 2010 年 4 月北京市贯彻“新国十条”的实施细则中,随后上海、南京、杭州、广州、天津等城市纷纷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细化调控规则,出台住房限购政策。限购令的出台给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同时也对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 限购令出台的原因及其内容
依据限购令形成的原因可以把它分为两类,一种是属于商家限购令,是商家利用市场的强势影响力而对消费者资格与交易标的的数量所做的限制。市场供给主体运用其强势力量对要求主体或买卖标的所进行的一些限制规定。这些限制规定宝货对主体资格或买卖标的数量的限制,通常不包括限价令。这类限购一般出现在垄断性行业中,但也会受到法律等相关政策的约束。而另一种是指政府限购令,即政府(广义上包括议会和法院)运用公权力对于买卖主体或买卖标的所进行的一些限制规定。政府限购令涉及到对买卖主体的财产投资于消费的限制,属于对买卖主体的契约自由之限制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的范畴。
房地产价格的波动不是一种简单的商品价格的涨落,它还是一个关系着实现百姓“住有所居”美好愿望的民生问题。政府为了调节房价的过快上涨、抑制投资打击投机需求,出台一系列的调控政策。2010年4月新“国十条”其中规定,“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新“国十条”出台不久,北京也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首次采用“限购令”的手段之一出现在细则中。但其他各地政府对中央的规定落实力度都不够, 9月房价又有上涨。随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出台了《对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通知提出四项要求》。 “限购”又一次出现在调控的诸多措施当中,第二轮调控也显示了中央政府对楼市调控的决心,并且将问责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不力的省级政府,在此背景下各地“限购令”纷纷出台。
各地方政府从具体实际出发,出台了相应的限购细则。其具体的规定大致是,对购房主体以居民家庭为主体,区分有无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或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分别采取限购1套或2套和停购的措施。1
二、限购令的合理性分析
1.限购令的法律合理性分析
从限购令的法律性质上说,它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也就不是法律。虽然国务院出台了有关住房限购的相关文件,地方政府颁布了相关的限购实施细则,但它们都不属于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因为它的形成过程不符合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一般要求。但限购令更符合对象不特定、可反复适用和追溯将来等特点的抽象行政行为。
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的参与者追求自由、公平、平等的诉求日益强烈,当限购令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出现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细则中,这引起了各界的广泛争议。在争议中有人认为,限购令违反了我国《宪法》有关公民权利平等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规定的公民合同自由的权利。还有人认为,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不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行政规章来规定,因此,有个别地方的限购令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违反《物权法》的物权登记制度。但基于法理层面来说,限购令它主要体现于各地方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它对市场交易的直接影响在于限制商品房流转的备案登记,其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法律效果并不发生任何影响。在购房者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仍然可向登记机关请求备案登记,在性质上这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如果无法办理备案或登记,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给予裁决因此,从理论上看限购令的内容尚不构成对合同自由原则的违背。2
我们在追求平等、公平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形式上的公平,而能应该关注实质上的或者是结果的公平。所以,在保护市场运行的自由公平平等的权益时,可以采取一些偏向弱者的针对性措施,包括限制强者的经济自由,以及在自由权之外保障弱者的社会权。
2.限购令的道德合理性分析
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应该体现某种价值选择使其符合正义的某种要求,限购令的目的是通过限制某些人的经济自由以保障弱势群体享有基本住房的道德权利,它更多地体现了公平、平等的价值观。市场经济固然以保障每个参与主体的自由、平等、追求市场效率最大化为优先考虑的价值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根据不同的市场发展阶段、市场主体或者是特殊性质的商品,应该在价值选择中有不同的侧重。住房作为一种公共商品,既有商品的性质,又具有百姓基本需求的民生产品属性。 “住有所居”是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如果公民连最基本的住房问题都解决不了,就谈不上其他权利的实现和人权发展了。住房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理应得到合理的分配,但由于高房价的原因导致了不少人买不起房、或买房的经济负担被不合理地增加了,成为房奴。限购令的出台就是在社会正义失灵的情况下,用市场调控手段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坚决遏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防止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使因不合理的经济负担而买不起房的人实现自己的居住权。所以说,我国2010 年的限购令出台的意义符合正义的核心价值,具有伦理的合理性。3
三、限购令的功与过
实施限购令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打击投机和投资性购房行为,实现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回归。在限购令出台后,被称为最严厉的调控措施一点不为过,它确实以最严厉最直接的把部分购房者排除在门槛之外。切实有效地打击了投机需求、抑制了投机性购房,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势头,众多城市的房价纷纷回落。截止2011年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9个,持平的城市有16个。与10月份相比,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增加了15个。在环比价格上涨的城市中,涨幅均未超过0.2%;与去年同期相比,70个大中城市中,价格下降的城市有4个,涨幅回落的城市有61个。4正如经济学家李稻葵认为,限购是常规调控手段失效的情况下所能采取的最后一剂药,在目前地产价格持续攀高的形势下,限购就像给高烧病人的一剂退烧针,有其副作用,但无疑是必需的。5
虽然限购令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带来了不少问题。首先,限购令确实存在争议,即使我们从法理上、道德上找到它出台的合理性,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政府的限购令的明文规定。从现行法律来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之一的限价令的颁布客观条件及基本内容与限购令存在相似之处。可限购令不同于限价令,前者是对交易价格的限制,而后者是对交易主体资格或交易标的数量的限制。同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它确实剥夺了部分人的权利。有人说这是一种市场经济的倒退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其次,限购令起到打击投机、抑制投资的效果,但也遏制了一部分人改善性住房的合理需求。比如深圳、 北京、 上海出台的限购令细则中均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 套住房。这一方面限制了已经拥有 1套小户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升级置业需求, 另一方面也逼迫刚性需求者放弃正常过渡时期的小户型。第三,作为一个调控政策的限购令导致民众更难把握预期。市场即期消费都存在对未来预期的影响,而限购令来势汹汹,是一个长久之计还是一个临时举措,使得民众的对未来的预测增加了不确定性。正如任志强所说,一个可以由政府任意调整的政策,能给民众更长远的发展预期吗?政策与制度和法律的差别正在于此。第四,限购令导致更多楼市乱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人们为了规避限购令,不惜使出假离婚、假社保、假身份、请人出名代购、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这些现象将在未来逐渐演变而成为一种诟病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限购令的建议
1、完善法律解释
虽然我们在当前的法律条文中能够找到些限购令出台的依据,但是这些规定都只是说在一定的条件和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管制措施。从现行法律来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0条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之一的限价令的颁布客观条件及基本内容与限购令存在相似之处。但限购令不同于限价令,前者是指对交易标的的价格进行限制,而后者是指对交易主体的资格或交易标的的数量进行限制。6因此,政府对于限购令的法律解释应该迅速跟上,扩大宣传,否则较难实现有法可依。
2、科学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人可多,建设用地少、城市居民收入差异大等是我国在房地产业发展过程所面临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刚性住房需求日剧强烈,同时,还存在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在调控房地产价格的同时,我们更需要注重房地产市场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加快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进度,满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商品住房市场的管理体系,要以市场调节为主、行政干预为辅,保持商品住房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科学建设,推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
3、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执法监管力度。政策贵于落实。到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制度政策不断完善,但市场上仍然乱象横生。要加强执法监管的力度,切实用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制度落到实处。坚决打击开发商“欺瞒哄骗”、中介机构“助纣为虐”的违法行为。(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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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海朋,韩跃红.住房限购令的伦理分析[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1.8
[4]
限购令细则范文2
关键词 限购令;物权限制;平等保护原则
近来,全国各地一、二线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出台住房限购细则,落实中央关于房价调控的政策意图,笔者称之为房屋限购令。另外,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北京还出台了车辆限购令,即以摇号方式分配车辆配置指标,限制公民购买汽车的数量。这些限购措施貌似“猛药”,但却并未击中所要解决问题的要害,反而可能抵消法律平等上业已取得的初步改革成果。该政策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限购令的功效与局限也需要反思。目前学界多是从法理学或者法经济学角度阐述对此问题的看法,本文试从物权法角度对限购令的合法性进行审视,以期更好的对我国的各种限购令进行规范。
一、限购令在我国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现的限购令主要有以下三种:
1.房屋限购令
根据国家措施和各地方的实施细则,房屋限购令的内容主要为:对购房主体以居民家庭为主体,区分有无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或2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分别采取限购1套或2套和停购的措施。
2.车辆限购令
此种限购令形式主要是指北京政府于2010年12月实施的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和个人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小客车配置指标。
3.其他限购令
2011年3月11日,日本大地震引发的包括东京地区在内的食品、饮料、汽油供应严重不足,东京地方政府以及一些商家规定了针对基本生活用品市场的“限购令”。3月17日,上海市政府规定了部分超市每人每次限购两包的“限购令”。这些限购令的主要特点是针对面包、饮料、食用盐等人民生活须臾不可离开的基本生活用品;当市场供给充足的话,其效力自动取消;颁布“限购令”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供给方。
二、限购令涉及的相关理论
(一)权利限制
1.权利与权利限制
权利是法律所赋予主体者享受一定利益的法律之力。权利蕴含自由,将物归属于特定的主体是为了使其在财产法领域享有自由,可以独立自主形成其生活关系,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并具有人格的意义。然而任何权利都应受到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权利限制因来自于公法或私法而有别。私法上,民事权利的限制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所谓债法上的拘束,还可以受到来自第三人权利的限制。本文讨论的车房限购令,当属公法上限制。
2.权利限制的限制
权利限制也须被限制,这些限制包括遵守权利位阶的原则、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穷尽救济原则等。权利位阶原则是在权利冲突时,各种权利有一个地位上的差别对待。权利体系中的各权利是有联系、有不同作用的,因为人的需要不同,人有基本需要和相对次要的需要,这决定了权利在法律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而进行。法律保留原则一般适用于行政法中。公法上的法律保留是指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立法机关的法律作出,也即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行政法限制,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穷尽救济原则,是指当事人首先穷尽内国法上的所有救济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转而向国际人权组织寻求救济之原则。而进行权利限制时需确定穷尽救济原则,是指国家与社会在穷尽其他所有措施,都无法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后,才能将物权限制作为最后的方法加以运用,
(二)物权取得和行使的限制
对物权取得和行使的限制要求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点:其一,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要遵守国家法律。其二,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三,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其四,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物权是基本的财产权,因此对物权的限制必须慎重。对物权的限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对物权的限制必须有合法的依据,也就是说,对涉及公民基本财产的限制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不能通过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随意限制。第二,要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进行限制。在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财产权利作出限制时,要遵循比例原则。
(三)平等保护原则
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就是指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第二,适用规则的平等性。这就是说,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第三,保护的平等性。保护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平等性。一是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以后,针对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其纠纷。即使是国家与其他主体在归属上发生纠纷以后,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二是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三、限购令的物权法审视
(一)限购令的法律性质分析
1.是一种对权利的限制。根据车房限购令的内容可以看出,限购令首先是公法上的一种对权利的限制。限制的内容通常就是以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实现条件,至于所有人应负何种义务,往往散见于与物权及其行使相关的法律条款之中,该种条款往往是从权利主体、客体、内容或效力等角度对物权进行限制。
2.是一种对物权取得和行使的限制。房屋限购令中以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和能否提供本市一定年限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为购房主体的资格认定标准,采取限购或停购措施的做法,即是一种对物权取得的限制。车辆限购令中,对车辆的指标进行配置,使得部分有购车需要和实力的购车人无法根据意思自由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也是对物权取得的一种限制。
3.是一种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背离。房屋限购令中,拥有大城市户籍的本地人显然比非本地人拥有更多的优惠和特权,这种身份上的差异确导致对物权取得的限制程度上有很大的区别。这正是与平等保护原则所要求的身份平等和适用规则平等相背离。
(二)对限购令的规范
限购令作为公权力干预市场的措施,其实质是公法介人私法领域,从而改变了原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因此,必须设定一定的程序,使之符合形式正义之要求。
1.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就目前已经出现的通过行政机关的决定而限制权利的个例来看,较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出多门以及缺乏必要审查程序。现实当中,除法律以外,其他行政法规范性文件也都或多或少涉及到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常此以往,会使行政机关形成一种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可以限制私有财产权的错觉,进而容易使行政机关产生立法冲动,不考虑自身职权的范围与界限任意地制定限制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政法规范性文件,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亟需规范。
2.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
在民法上,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公共利益。在这种意义上,民事权利的边界需要借助公共利益予以划定。“公共利益”原本为公法上的核心概念,在私法上被引入,主要目的即致力于解决现代社会个人权利、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经常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按照这种逻辑,在国家、社会因安全、秩序、发展等需要而必须适度限制或损害个人权利时,个人在国家给予适当补偿后必须能够容忍这种适度的限制或损害。由此,公共利益既成为立法者在表述权利限制上的最大“托词”,也造成实务上最难以实证化的难题。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迫切需要看, 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完善的程序机制以便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界定。同时还必须足额补偿并应当将补偿的标准具体明确化,并制定相关程序,公正合理的程序显然有利于防止限制权的滥用。
3.坚持穷尽救济原则
限购令的实施,应当在国家与社会在穷尽其他所有措施都无法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后,才作为最后的方法加以运用。那么,在动用这种措施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首先是增加市场供给。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政府一方面可以增加土地供应量,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大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数量来改变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其次是改变供给方的结构。特别是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政府完全可以通过改变房地产商作为房屋唯一供给方的结构方式来实现供求关系的优化,如允许个人建房,发展住宅合作社,发展保障性住房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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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细则范文3
自去年10月以来,随着福州版限购细则出台并不断加码,中心城区住宅成交量一路低迷,但房价却未见松动。部分谨慎的投资购房者认为,在房价高企、交易疲软的情况下,继续坚守可能会出现较大的风险。于是,他们纷纷选择转战市场。
由于价格普遍低于市区且不受“限购令”的制约,今年福州七县市及平潭的楼市掀起一股置业热潮,成为了首次购房者和投资客的首选。从以往八县人涌入福州城区置业,到如今各路人士到八县“淘房”,福州的置业风向正悄然发生转变。
“限购”利好价值洼地
根据福州版“限购令”的规定,只对在五城区内置业的人群限制购房套数,但并没有涉及八县房源,正因如此,七县市及平潭的房地产市场迎来前所未有的利好。
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资本流动性过剩,而投资渠道又有限,投资不动产成为多数人资产保值的重要渠道,但当“限购令”出台后,资本出口被强制封锁,寻求新的投资方向成为他们必然要考虑的。
此时,不受“限购令”调控的八县房源,尤其是离福州市区最近的闽侯板块自然成了置业首选。“和福州主城区相比,目前闽侯板块的房价还不算太高,随着交通基建配套的跟进,闽侯离福州市区只有十分钟左右的车程,未来还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在闽侯荆溪有项目的某地产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
如今,市区房价水涨船高,金山、五四北区域早已破万,鼓楼老城区内甚至突破2万,令不少刚需族望而却步,而在八县的楼盘中,以闽侯板块为例,不超过一万的均价成为福州楼市新的价值洼地。与此同时,八县近年来发展迅速,基建不断完善,城市配套跟进,大大提升了八县楼盘的竞争力。
福州地产专家刘福泉认为,现在的八县正如早些年的金山,是未来开发商角逐的重要战场。相对较低的房价也是不少自住型购房者所能承受的,因此,今年以来,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都把目光转往闽侯、南通、青口等郊县,这些地方与福州市区的时间距离基本上都在一小时公交车的范围内,不会给通勤出行造成过多的不便。
另外,大福州建设逐步展开,辐射八县,这将给八县带来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当地未来楼市的发展前景广阔。
一年房价“三级跳”
今年以来,七县市及平潭楼市相当亮眼,尤其是离福州最近的闽侯板块,活跃度甚至超过了福州市区。
有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年来七县市及平潭房价涨势明显。例如,位于闽侯大学城的某楼盘,去年10月之前,均价为6900元/平方米,“限购令”出台不到两个月,就上涨到7500元/平方米。随之,“榕十一条”实施一个月后,均价飙升至9000元/平方米,涨幅高达20%。今年9月,该楼盘价格再次逆势上扬,目前均价已达到10000元/平方米。一年时间,房价就经历了“三级跳”,总涨幅达到42%。
除了购房者以外,在市区遭遇成交困局的开发商也开始在七县市及平潭寻求突破。福州房产专家江映辉说,“一年来,开发商加大了不限购地区的推盘量,体量都很大,尤其在闽侯,限购令出台后,一些本土大开发商已经把重点放在了闽侯,近期在市区的楼盘宣传力度已经减小。”
上述地产公司负责人说,目前在闽侯推出的房源以中小户型为主,主要客户群是投资性需求和首次置业者。在市区,投资购房者受到限购条件的限制,不能再买房,所以把资金流向不限购的七县市及平潭地区。同时,市区高房价让首次置业者难以企及,只能将置业计划转向离市区较近的闽侯县。
房价或已虚高
据了解,随着福州不断扩容,城市基础设施日渐完善,福州中心五区和七县市及平潭之间的距离日渐缩短。“开发商已经转战布局七县市及平潭,今年不少品牌开发商纷纷在闽侯、永泰、连江等县市拿地。”江映辉说,未来七县市及平潭将成为开发商的必争之地。
福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王阿忠表示,一年来七县市及平潭楼市成交量与房价双双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限购前七县市及平潭成交量和房价基数偏低,在利好政策的推动下,量价涨幅明显;其二,七县市及平潭不在限购范围内,很多投资者纷纷转入。
“通过研究计算房价收入比,如果福州普通三口之家年收入为4万元,那该地区一套能够满足此类家庭需求的住宅总价应该在50万元以下。”王阿忠认为,现阶段七县市及平潭地区50万元以下且能满足以上需求的房子基本上很难找到,经过这一年的涨价,目前七县市及平潭房价已经虚高。
限购令细则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调控,经济手段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起步时间晚,80年代末逐步发展起来,但发展速度很快,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住条件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房地产业也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
房地产的发展也像中国的改革开放道路一样,“摸着石头过河”。房地产的发展,也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从“福利分房”到“住房商品化”,再到“保障房、商品房双轨制”;从计划经济配置到市场经济配置,再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土地从“划拨”到“出让”,再到“招拍挂”。
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时间短,房地产市场主体不成熟,政策法规有待完善,伴随着世界经济环境的多变,房地产发展也历经多次大起大落。
80年代末到92年前后,房地产市场从探索到躁动,第一次房地产泡沫在深圳、海南、北海等地出现。随着93政府开始第一轮紧缩性宏观调控,房地产泡沫破裂,造成了大量的烂尾楼和银行呆坏账。房地产步入长达5年左右的低谷期。
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政府启动新一轮扩张性财政政策。98年住房货币化改革,房地产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消费热点。申奥成功和入世,也成为刺激房地产发展的两大诱因,房价涨幅迅速,“温州炒房团”成为一个新的名词。从2003年到2007年,政府动用行政、财政、税收、信贷等多种工具,收效甚微,直到07年下半年才遏制住了房价的快速上涨。市场观望情绪浓厚,房价企稳。房地产开发商也在之后迎来严冬,被迫抱团取暖。
2008年国际金融风暴爆发,为应对百年一遇的全球金融危机,抵御不利的国际金融环境,中国政府推出大规模刺激内需方案(“四万亿投资计划”)。 “四万亿投资计划”也造成了社会流动性泛滥,导致2008年房地产调控成为真正的“空调”。
房地产市场也在经历短暂“倒春寒”后迎来了爆发,2009年下半年“量价齐涨”,最典型的是海南岛2010年第一周房地产销售量超过了2008年全年的销售量。
面对快速上涨的各地房价,2010年初,房地产行业便掀起一波严厉的政策调控风暴。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4月15日国务院又颁令,二套房首付款不低于50%;首套房且建筑面积逾90平米的,首付不低于30%。紧接着的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新国十条),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此后,各地纷纷推出调控实施细则,北京要求商业银行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各部委随即也纷纷打出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调控组合拳。
国家的政策需要落地才能真正起到作用。国务院出台“新国十条”后,许多地方都出台了实施细则,其中以“限购令”最为奏效,也是近年来楼市调控的一大亮点。先是北京在4月30日出台的“国十条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
北京的开山之举旨在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实施更为严厉的打压,随后,上海、深圳、厦门纷纷效仿,直到9月29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新国五条”,“限购令”蔓延全国,深圳9月30日晚紧急出台“限购令”,规定从10月1日起,在深圳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本次调控时间长、力度大、多种手段并用,调控效果也较历次好,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调控。
但以“限购”、“限贷”为核心的调控政策,带有明显行政手段的烙印。总结历次调控经验,行政手段具有见效快、效果明显的特点,但一旦放松,就会出现明显反弹,可谓“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我国住房市场与成熟的房地产市场相差太远,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仍然是一个政府干预严重的市场。因此,尽管作者不赞同用行政方式来干预市场,但有一点应该肯定,即限购令对遏制住房投机炒作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房地产问题不是靠短期调控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长期的制度建设,很多规则要透明、可持续、可预见,调控政策不能忽冷忽热。“房地产的投资和购买是一种长期性的行为,不能因为制度不健全,政策多变,而变成短期的投机行为”,政策应该长期可预见,更加固定和透明。
如何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果,保证房地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作为房地产业内人士,作者有以下看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应采取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以经济手段为主的方式
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多年,我们最大的一个收获是认识到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既可以存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也可以存在社会主义经济中。
无论对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都不可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经济的均衡状态,因为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不仅存在失灵的可能,而且还存在着某些功能上的缺陷。
限购令细则范文5
我国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了2008年的低迷之后,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量价齐涨的局面再次出现。为遏制房价快速上涨、保护居民合理住房需求,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简称新“国十条”),在信贷、税收政策之外,还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首次正式提出限购的思路。但新“国十条”出台后,除北京等个别城市外,地方城市对限购政策响应者寥寥。2010年9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要求各地方政府“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此后,深圳、广州、天津、大连、宁波等部分城市在实施细则中提出了限购政策。
在严厉的调控政策之下,2010年全国主要城市房地产市场呈现出量缩价涨的格局,调控目标仍未达成。因此,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号,简称新“国八条”),提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此次出台的文件,不仅明确了限购的城市范围,而且实行了统一化的限购指导,并限定了实施细则的出台时间,较之前的政策更加严格。此后,40多个城市按照文件要求先后出台了新版限购令。
二、限购政策对住房市场价格影响机理分析
限购政策的出台旨在抑制住房市场的投机投资性需求,最大程度上还原住房的居住属性。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市场出清的条件下,抑制部分需求会减少总需求,使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若供应不变,则价格出现下降。但对于现实的住房市场而言,限购政策的影响机理更为复杂。一方面,限购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使得需求总量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2年1-9月,我国住宅销售面积下降4.3%,限购以来连续多个月份下滑,特别是大中城市销售下滑尤其明显,北京市在限购出台后的2010年第二季度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为220.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62%,此后连续两年内绝大多数时间成交量均呈现同比下滑。另一方面,限购也会对开发商的开发行为和预期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供应量,2012年1-9月份,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购置面积2.6亿平方米,同比下降16.5%,降幅比1-8月份扩大0.3个百分点;住宅新开工面积9.97亿平方米,下降12.9%,且9月份的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为94.39,比上月回落0.25点,处于较低水平。限购政策使得住房市场供应和需求曲线都发生变化,只不过变化的时间和幅度并不同步,最终在新的价格水平下达到一个新的均衡。
上述供需理论分析揭示的是最终结果,而从限购政策对住房价格的作用过程来看,可能是分阶段展开的。第一阶段,政策出台后成交量萎缩,但一级市场价格并没有发生变化,二级市场价格可能有所松动。第二阶段,预期发生改变,市场主体预期价格会下降,同时供应出现缩减。第三阶段,价格可能出现实质性下降,受此影响,前期观望的自住性需求入市,成交量开始回升。
三、限购政策对我国住宅均价的影响分析
限购政策首次出台时间为2010年4月,至今已实行两年多。为系统分析其对我国住宅价格的影响,可选取限购前后各一段时期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但由于2008年我国房地产市场遭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异常低迷,具有特定时期的特殊性,因此本文选取2009年以来的月度数据进行分析。由于缺乏2009年以来连续可比的住宅价格指数统计数据,故首先以国家统计局的住宅销售额和住宅销售面积计算的住宅销售均价作为表征价格的指标来进行分析。
从价格的同比变化率来看,呈现出两大规律性,一是先期高速增长,自2009年1月到2010年4月之间我国住宅销售均价一直保持着同比增长,绝大多数月份增幅维持在15%~30%之间。二是后期震荡调整,2010年4月底出台限购政策之后,5月份均价同比即出现下滑,降幅为1.9%,6月降幅进一步放大到8.4%。连续4个月同比下滑后住宅销售均价又波动上升,2011年1月新版限购政策出台之后,更多的月份均价出现同比下降。总体来看,相对限购之前而言,限购后均价同比增幅有所减小且出现多个月份的负增长,但由于2009年的均价同比是以2008年的异常值作为基准的,因此不能简单推断限购之后价格的变化是调控政策出台所致还是计算基准变化所致。
从价格的环比变化率来看,我国住宅销售均价持续呈现出显著的波动性,总体较为平稳。2010年4月首次出台限购政策后,5月份均价环比下跌13.2%,6月份继续下跌10.9%,此后又出现连续几月的环比上涨。2011年1月份新版限购令出台后,3月份均价环比下跌21.4%,此后1年多的时间内均价环比涨跌交错。由于简单计算的销售均价受成交产品结构影响较大,因此波动也较大,难以判定政策出台后短期内的价格下调是结构性影响还是政策影响乃至综合作用的结果。
采用住宅销售额和住宅销售面积计算出的销售均价数据,难以剔除成交产品的结构性影响,因此限购政策出台前后都呈现出较强的波动性,尽管同比增幅在限购之后有所收缩,但限购之前的高增长却一定程度上缘于2008年市场价格低谷的计算基准,而价格环比则相对平稳波动。总体来看,仅从此项指标难以看到限购政策出台后价格的下调。
四、限购政策对我国大中城市房价影响分析
为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大中城市房价变动情况,2011年起国家统计局开始实施《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按月70个大中城市新建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指数。由于数据自2011年1月开始,因此体现的是新版限购政策出台之后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反应。
1.我国大中城市住房价格总体变化
从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来看,从2011年初到2012年初,70个大中城市房价环比下降的城市不断增多,2011年1月仅有3个城市环比下降,到2012年1月增加到48个。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房价环比上涨的城市不断减少,2011年1月有60个,到2012年1月全部停涨。在上涨城市数量减少的同时,涨幅也显著收缩,2011年1月涨价城市环比涨幅最高为2.2%,到了2011年12月两个涨价城市上涨幅度均仅为0.1%。自2012年2月以来,房价环比上涨城市又有所增加,2月仅有4个城市环比上涨,到了7月上涨城市增加到50个,9月上涨城市略有减少,但仍有36个,超过了半数。
再从二手住宅价格指数来看,2011年以来大致呈现出与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趋同的变化规律,即2011年112月,环比下降城市增加,环比上涨城市减少,且涨幅趋缓;2012年以来出现逆转,价格环比上涨城市又有所增加,且涨幅趋于加大。许多学者都利用这两项价格指数,认为限购政策对房价产生了抑制作用,实现了房价理性回归。本文认为,单从70个大中城市总体情况来看,新版限购政策在出台之后的一年内,可能确实对房价产生了一定的平抑作用。
2.限购和非限购大中城市住房价格变化对比
在分析70个大中城市房价总体变化态势的基础上,再按照是否实行限购政策将其划分为两类——39个限购城市和31个非限购城市,对比两类城市的房价环比变化态势。由于各限购城市出台限购实施细则的时间不同,因此选定39个限购城市均已开始实行限购的2011年5月作为分析时间起点,可以看出自2011年5月以来限购和非限购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环比变化态势趋于一致,都是2012年1月之前环比上涨城市总体减少、环比下降城市总体增多,2012年2月之后环比上涨城市又有增加,环比下降城市有所减少;有所区别的是,从单个月份来看,同期内限购城市价格下降幅度总体略高于非限购城市。
从二手住宅价格指数来看,呈现出与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趋同的规律,70个大中城市中限购城市和非限购城市二手房价的总体走势趋同,39个限购城市在2012年1月之前房价环比上涨的数量趋于减少、环比下降的数量趋于增加,2012年1月以后又相反;非限购城市则是以2012年2月为分界点,当月环比下降城市最多,达到20个,占比为64.5%,且降幅有所加大,此后又趋于价格下降城市减少、降幅缩小,而且同期内限购城市的价格降幅也是略高于非限购城市。
通过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指数分类对比可以大致推断,由于限购城市和非限购城市总体走势趋同,2011年以来70个大中城市房价变化主要是受信贷、税收等综合调控政策的影响,限购政策的影响有限,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价格的下调幅度。
3.同区域不同等级限购大中城市住房价格变化对比
城市等级不同,房地产市场的构成和所处发展阶段存在差别,对调控政策的反应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本文再对同样实施限购政策的不同等级城市进行对比分析,以观察限购政策是否会对不同等级城市的房价产生差异化作用效果。为了更具可比性,尽量选择同区域的不同等级城市,经过筛选本文选取长三角区域城市,对比分析限购以来的价格走势。
根据普遍认可的城市分等级划分结果,首先以上海、南京、徐州分别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二、三线城市代表,三者实行限购政策的时间起点均为2011年5月。自2011年5月以来3个城市的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环比变化具有较明显的一致性,只是变动幅度不同。总体来看,徐州市房价环比下降幅度最大,南京市房价环比上涨幅度最大,上海市变动幅度相对较小。考虑到城市的异质性,本文再选取上海、无锡、金华分别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二、三线城市的代表进行对比分析,三者实行限购政策的时间起点均为2011年3月。对比后可以看出,金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在2012年3月出现了一个异常低点,当月价格指数为95.4,环比上月下降4.6%,如此大的价格波动可能更多的是受成交产品结构影响。但若不考虑这个异常值,自2011年3月以来3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均大致呈现出先略降后略升的态势,也具有一定的趋同性,不过2012年以来金华市的价格下降幅度相对更大,无锡市的价格上涨幅度相对更大,上海市的变动幅度仍然最小。总体来看,限购以来一线城市的价格变化相对较小。
通过上述两组城市的对比,可以看出在限购政策实行之后,同区域不同等级城市的房价总体走势是大致趋于一致的,只是由于城市自身的特性,这种一致性未必表现得十分明显,而且变化幅度也存在差别,由此推断限购政策对于不同等级城市房价的作用效果在力度上可能略有差异。
限购令细则范文6
(中新网)
南京:【交通违法可能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南京市政府近日正式了《南京市交通秩序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南京市在这一计划中提出,要制定南京市交通文明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将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纳入个人信用系统,将交通文明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将交通运输单位人员交通信用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并作为交通运输市场准入资格条件。
(扬子晚报)
天津:【10月起,天津人医保卡能取现啦!】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出台《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3号),明确从10月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
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天津日报)
重庆:【持证可在居住地参保办护照】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重庆市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满半年并符合条件的即可申领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保、办理护照、子女接受教育等。值得一提的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否则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此外,居住证持有人如果符合规定的落户条件,有望落户重庆市。
(重庆晚报)
上海:【构成食品犯罪者或被“终身禁业”】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规,拟考虑对于违法从业者、企业法人代表实施终身“禁业令”。草案拟建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令规定,患有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严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此外,草案还拟规定将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形式做到全覆盖,对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主要管理者及直接责任人,设置终身或一定时期的从业禁止。
(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