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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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细则

房产税细则范文1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和其他地区部分新建立的建制镇,由于经济不发达,房屋简陋,县人民政府要求缓征的,可由县税务局上报,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可向房产所在地纳税人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细则范文2

1.第六条修改为:“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个人的房产,可向县(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可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单位的房产,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查,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核批,给予1年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三)在县(市)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房产,需要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2.第九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房产税细则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体系:投资性房地产:价值

Abstract: from the Angle tax classification. At present, the tax law do not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investment real estate and the investment real estate, for a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and for real estate tax according to the uniform principle. Real estate tax by many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taxes, which can be from different Angle to classification. In order to facilitate analysis, and the comparison of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process, according to real estate tax on our link involving categories of taxes are classified.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tax link, real estate tax can be divided into real estate investment link, the maintaining tax, tax link trade link tax, income tax and link four categories.

Keywords: real estate: tax system: an investment real estate: value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投资性房地产》并不是一项专门对房地产行业作出规范的准则,也不是一项规范所有房地产资产的准则,它仅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准则针对的是所有企业持有的以投资为目的的房地产。与我国原来的准则体系中历史成本计量占主导地位相比,新准则体系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投资性房地产》鲜明地体现了新准则体系这一重要特点,即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而不是单一地采用历史成本模式。比较当前税法,我国现行房地产的相关税种中尚无直接运用公允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现简要介绍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税收。

一、房地产税收体系

(一)房地产税收

房地产是一项十分特殊且重要的资产,它是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有机结合,是生产和生活要素的有机结合,也是有形和无形资产的有机结合。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一种商品,成为企业和消费者投资、置产、置业的良好选择对象,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成为调节税收的重要载体之一。

房地产税收作为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为一种财政范畴,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向房地产产权人、经营人、投资建设者、使用人以及受让人等无偿、强制并固定争取一定货币的财政活动。此外,他还是一个重要的分配范围,参与房地产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体现国家与房地产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内容很多,涉及从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诸多阶段。其中包括:

1、房地产批租与开发阶段的税费负担

前期税费: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契税等。

报建阶段税费:建设工程许可费、建设工程备案费、施工许可报建费(包括安检费、质检费、试装费、造价审核费、墙体基金、水泥基金等)

建设阶段税费: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质检费和工程管理费等。

2、房地产流通阶段税费负担

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转移登记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房地产保有阶段税费负担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外资)。

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原来记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科目的房地产,若是用于投资目的的,现在应记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同时,记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房地产不再单一的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新准则还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但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可能给税收及税制带来的影响。

(一)对税收的影响

1、对房地产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房地产税的影响短期不必考虑,但长期存在不确定性。目前的出租类房地产物业缴纳的房地产税主要有两种征收标准:按租金收入的12%或者按投资性房地产物业原值的70%乘以1.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一般公司多采用后一种方法(相对便宜)。那么在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后,采用何种基数来征收房地产税是会影响公司的实际现金流出数量的:如果维持原有的税收标准不变的话,那么新的会计准则对房地产税没有影响;但如果采用重估资产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话,那么相关公司的税赋可能会增加。

2、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如果从现行税法的角度考虑这一问题,土地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只在房地产的转让环节征收,每转让一次征收一次,增值多得多征,增值少的少征。开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抑制牟取暴利和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从而保护从事正常交易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考虑是否计征的重点就是要判断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发生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因此,虽然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要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土地增值,但并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但也有人认为,土地的自然增值是一种不劳而获,其带来的收益当然应该归社会所有。在这种逻辑下,土地发生增值就应征税,而不是考虑产权是否发生转移。况且,现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日必须确认和明确提供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值信息,并不需要在另外考虑税收征收成本的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应该视时机开征定期土地增值税,现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每年都要调整账面价值,要确定这部分房地产的定期土地增值税应税金额将不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二)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其一,税收集中在建设投资的增量方面,即在流通阶段设置了主要税种,而在保有阶段设置的税种非常少(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且减免税范围极大。这种典型的窄税基模式造成严重的税负不公。事实上,房地产税的这种窄税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税法上并为区分投资性房地产和自用房地产,也没有区别对待经营性房地产和非营业性房地产,然而,不用性质的房地产其经济影响是不一样的,不加区分必然影响到征收的效果。早在多年前,理论界就有人建议对经营性房地产按高档税率,非营业性房地产按低档税率,但是迟迟都没有推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就在于信息的不完全是分类存在较大困难。

其二,税制政策不统一。“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导致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有悖公平竞争的原则。两套税制并存还造成税收流失。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更多外资房地产企业将会进入中国,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如今,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将我国的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经济活动更加国际化,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而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制度也应该相应的作出调整,尤其是取消内外两套房地产税制,使我国房地产企业能和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其三,计税依据不科学,现行的房产税按照两种计税依据分别采用单一税率1.2%和12%,没有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差别,且采用这两种计税方法税负存在明显差异,房屋自用和出租之间税负失衡,同一房产在未确定用途时,用不同计税方法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可能差别很大,而税法中对于转租等现象是否开征房产税又没有规定,这就给有些企业税收筹划留下了空间。房地产估价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重置成本法,以及残余法等。现在,会计准则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将为建立健全完善的房地产估价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完善房产税提供条件。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建议

目前,针对房地产税存在的诸多问题,社会各界人士都表示了不同的看法和改革意见,但笔者认为,关于房地产的税制改革很可能不是对房地产涉及到的每个税种分别加以修改完善,而是将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到的几税合并为一税,以物业税的开征来完成对原有税种的替换。

但是,正式开征任何一种新税种,都需要从理论上弄清一些基本问题,需要从理论到实践进行广泛的研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当前情况下开征物业税的时机可能还没有完全成熟。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对企业拥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为相关部门获得房地产价值提供了信息支持,无疑为探讨物业税的具体税基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结语:

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在当前情况下开征物业税的时机可能还没有完全成熟。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模式对企业拥有的投资用房地产进行计量,为相关部门获得房地产价值提供了信息支持,无疑将为探讨物业税的具体税基提供一条新的思路。我们相信,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将会有助于物业税征收条件的成熟,为我国设计更为科学合理的物业税提供有利支持。

参考文献:

房产税细则范文4

2011年重庆1亿元房产税仅占其29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的0.04%,与其820 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相比数额很低。同样,2011年上海地方财政收入3429.8亿、土地出让收入为1510亿,新增房产税3亿。虽然从现状来看房产税占整体的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比较低,但是考虑到房产税可以抑制投资性需求、完善税制结构、促进合理使用土地的功能,沪渝两地开征房产税的试点意义重大。

二、渝沪模式的同一性

2.1保有环节征税

沪渝两地房产税细则表明,房产税的征收主体都是最终持有房产的所有者。通过开征房产税增加持有房产所有者的持有成本,从而到达抑制市场过度的投资性需求的目的。为了解房产税开征后,房产所有者所增加的持有成本进行。现以上海市为例,上海细则的差异的背后还有需要可以解读的地方,以下就对细则做些简要的解读。

从试点范围来看,上海市的征税区域为上海市全行政区域相比于重庆市的九个区范围要更大。从上海和重庆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特点来看,两者都有明显的合理性。重庆市主城九区与周围郊县发展差距较大,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房产税,其开征的难度较大,且不利于公平,因此重庆先在主城九区进行试点后再推向全市,显然更合理。上海各区域发展较为平均,在全行政区内推行新的房产税的条件是比较成熟的。更大范围内的试征收房产税标准的划分是以2010年全年新建商品房均价22261元/平方米的两倍即约45000元/平方米为标准,作为税率划分的分界点。小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4%;大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6%。那么一个外地人在上海购入一套单价30000元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每年应缴纳的税额=30000×100×0.4%=12000元,这12000就将作为房产的持有成本。

2.2针对个人收税

中国的税收体系中,主要以法人为主体,从来没有过对个人进行征税的传统,而沪渝的房产税的开征是首次针对个人进行缴税,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根据国外的实践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国家中间接税和所得税比例较高,财产税比例很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中间接税和所得税的比率下降,财产比例上升。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必然上点也有利于房产税的全国更大方位内推广。

房屋均价确定标准不同:上海是以上一年度官方统计机构公布的住宅均价为准,重庆以官方统计机构公布前两个年度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的算术平均为房屋均价标准。对比来看之下,上海的均价价格取自上一年的均价,更能体现这一年房地产的市场表现。重庆的以两年的的成交均价作为标准显得更为稳定,避免由于市场过渡的波动从而导致房产估值变化,也有利税收的稳定。

对于存量住房的态度不同,上海市对于升,税收构成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针对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才能进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从而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沪渝两地的房产税从本质来看主要是针对高收入阶层进行征收的税种。

2.3税率比较温和

从沪渝的两地的房产税条例中规定中都可以知道沪渝两地的税率都比较温和,重庆为0.5%,1.0%,1.2%三个档次,而上海为0.4%和0.6%两个档次,这样的税率相对来说都比较低。对于真正的居住者来说,是可以承受的一个比率。因此重庆和上海两地房产税为下一步逐步推广全国性的房产税积累经验。

三、渝沪模式的差异性

2011年1月27日,重庆和上海同时推出了各自区域内的房产管理细则。我们通过下表可以详细了解出沪渝两地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区别。

存量住宅采取一律不征的方式,而重庆市采用的对于独栋住宅进行征收。在细则中独栋住宅的定义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别墅。对于别墅住宅进行征税,对征收富人税收,有利公平原则。相比之下,上海不对独栋住宅进行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开征时机的问题。将来对存量开征是房产税可以预见的前景。

对于新购普通房征收管理办法不同,上海的规定需征收房产税的新建房屋如下:本市家庭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非本市家庭中新购住房(不论是否第一套)。重庆是规定的征收房屋范围如下:本市家庭独栋商品住宅(无论存量还是增量);新购的高档住房(指价格比主城新房成交价高2倍) 非本市家庭(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第二套住房。从对外地购房者的不同规定来看,上海针对所有的外地购房者征收房产税,重庆是外地购房者的第二套住宅需要缴纳房产税。虽然两地都重视打击投机性购房者的行为,显然上海市的打击力度更大,更坚决。

免征面积的不同,上海市按“人均面积”算,人均60平方米(含)为起征点。重庆市按“户面积”算,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分每户10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两种起征点。这个细则的区别上海市的规定更加合理。若根据重庆市一户一个标准的话,那么可能出现用假离婚来规避房产税,逃避调控的情况出现。

适用税率不同,上海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从税率级差来看,重庆的税率更加有区分度,能够对不同档的房屋进行更加细化的征收管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上海是的房产税应纳税额=新购住房应税面积×新购住房单价×相应税率×70%,重庆市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对应税率。上海的房产税相当于减免征收30%。

这些具体条例的差异折射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重庆的房产的目的在于调控过热的房产投资市场,而上海市的房地产税政策更接近于未来在全国内开征房产税的一个试验方案。也就是说渝版房产税以调控为目的,沪版房产税是改革的过渡。

四、两种模式的适应性分析

由于,房地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可谓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了。沪渝两地推出的房产税还只是限定范围比较小的房产税,其影响肯定无法全部达到预期。

4.1保有环节进行,可以抑制需求,降低房价

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的主力主要有投资性需求和自有性需求。我们先来看看投资性需求情况。目前,房地产市场收益率高于一般行业,这直接导致了社会资本大量流入房地产市场,引发房地产投资过热的情况。通过开征房产税,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降低人们对房产市场的收益预期,从而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以下就具体条例来看:上海市对外地投资者调控尤为严厉,规定凡是非本地居民所购住房都必须缴纳房产税,而重庆对非本地居民的第二套住房征收房产税。这些条例加上其他的一些调控措施,的确能够对投机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起到抑制作用。自有性需求来看,上海是规定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重庆市规定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这样可以有效的对那些高收入人群购买高档住宅进行征收管理。当然两地的政策对于抑制需求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重庆市以每户作为征收单位,居民可以通过假离婚、子女独立开户在法律上实现多户而对房产税进行规避,这可能导致政策的失灵。若一个本地居民具有几十套普通住宅,现有规定就无法对其有效的控制。总体来看,沪渝两地房产税政策可以对购房者的心理预期产生影响,从而能抑制部分过度需求;就目前市场表现而言,沪渝房产税还是适应的。

4.2改善税制,调节社会财富

目前,我国的税种构成中主要以流转税比例过高,过高的财产税对活跃市场,促进商品流通不利。沪渝两地开征房产税是进行调整税制结构的重要尝试,就长远而言也是二次分配社会财富的一个有效手段。目前,沪渝两地房产税都只是针对个人进行征税,那些法人的房产未纳入征收范围,一些富人可以以法人名义对税收进行规避。目前的房产税征收管理未能适应这样的目的。

五、渝沪模式的结果:构建全国的调控性房产税模式

目前的发展来看,中国并不具备全面征收的房产税的条件。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房产税既作为一种税种在全国逐步推开,同时也将作为一种调控的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渝沪两地房产税是未来成熟房产税的政策的两个试点,目的在于构建全国的调控性房产税模式。调控性房产税可以作为调控楼市的组合拳手段之一。

房产税细则范文5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十二五”期间,重庆将加强财税调节,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重庆成为首个将“开征商品房房产税”写入地方政府工作报告的城市。分析人士认为,对高档房征收房产税,从直接效果上看是抑制房价。同时,重庆试点是为房产税将来在全国铺开累积经验,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

据悉,财政部已经原则同意重庆开征商品房房产税,具体实施方案由地方政府制定,报财政部备案。重庆市正抓紧完善相关方案,有望在今年一季度出台文件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虽然房产税试点的消息获得进一步明确,但试点方案依然雾里看花。重庆市版本主要是针对高档住宅,基本思路是先对别墅、2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房子”和评估价值超过主城区平均售价3倍以上的住房开征;按面积计,实行累进税率;征收范围首先是增量部分,存量部分视情况开征;每户家庭拥有普通住宅超过四套,可能被征税;外地人炒房,可能被征税。

消息人士称,重庆市针对高档房征收的房产税税率可能在1%左右。正当坊间普遍认为重庆开征高档商品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增量房”之时,1月12日黄奇帆再次抛出重磅消息称存量增量都要征。与此同时,黄奇帆还称“我们要不了多久,会有正式的新闻会”。显然,重庆扣动房产税“发令枪”的时间已经进入倒计时。

开征房产税的诸多待解决难题

开征房产税理论依据不成立

税乃国器,用之有据。征税必须有凭有据。但目前地方政府的征税依据,是湮没在故纸堆里的一则文件:1986年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对“经营性房产”开征房产税,即房产税对工业和商业单位征收,对居民不征收。当初的文件似乎也仅仅是向有酒店商铺之类的企业征房产税,而如今,它突然变成了地方政府向居民所拥有的各种房产征税的法理依据。这显然会引起争议;同时,房产税与物业税应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税种,但是就目前来看,房产税的细则很难看出其与物业税有什么本质区别。新修改的房产税对每个居民都征收,这还是房产税吗?

开征房产税效果能否真的达到预期目的仍存悬念

开征房产税的动机是什么?房产税的征收是否能够真的降房价?郎咸平认为或许征收房产税会使房价继续涨。同时,征收房产税只看财富,不看负担,必然会导致一部分并不富裕的人负担进一步加重。即使房产税开征使多套房持有者一半被逼出了房,问题也严重。市场可供租赁的房源减少一半,房子的租金将上涨一倍,这又加重了承租者的负担。出租人再把房产税转移到租金上,承租人将面临雪上加霜的不堪局面。虽然房产税的开征可能起到抑制炒房的作用,但是鲁莽地把泡沫捅破,会招致中国经济狂跌几年乃至十几年的灾难性打击,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房产税的开征能否实现其初衷,仍然值得推敲。

房产税征收遭遇执行难

征收难点一:税基如何确定

自2010年10月7日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出台后,有报道说:“据悉,上海、深圳房产税已经获批,业内人士猜测房产税税率为0.3%-0.4%。如果依此计算,若房子购买总价为220万元,0.4%的房产税率即意味一年需缴纳8800元。”以此来看,房产税的税基就是“购买总价”,即成本价。但此前提到房产税时,总是以评估价(或重估价、市场价)作为税基,因为出台房产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抑制投机,拿上海来说三年前买的房子基本上涨了1倍,若还是以“购买总价”作为税基,就违背了出台房产税的初衷。

征收难点二:对象如何确定

是向所有住房征收还是向一部分住房征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的最新表态,征收房产税的对象是所有个人住房。但是,目前的市场调控是为了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为了让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这说明调控的主要方向是打击炒房的市场投机势力,自住型消费仍得到政策的支持。如果向所有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那实际上把那些为还房贷而节衣缩食的“房奴”一起作为打击对象了。但是,如果实行差别化税收,只向拥有三套房甚至更多房源的业主开征,在确定征收对象上显然存在非常大的难度。

链接

国外房产如何征税兼顾稳定和公平

美国:大头用来建学区

在美国,对房地产占有、处置、收益等各个环节征收的各类税项总称为房产税。美国的房产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房产税是指对房屋本身征收的税,属于财产税;广义的房产税还包括交易税,也就是在房屋买卖时要缴纳的税。美国房产的交易税大概为房价的2%―4%,一般由买卖双方平摊,在过户时一次齐。

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维持地方政府的各项支出、完善公共设施和福利,因此美国房产税的收税主体是郡政府、市政府和学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征收房产税。一般来说,郡税、城市税和学区税三者之间的比例为1:1:5。

韩国:利用赋税稳定房价

韩国政府于2005年出台了综合不动产税,征税对象为拥有房产总价值超过6亿韩元(1美元约合1144韩元)的家庭,并根据房产总价值的不同,税率为每年0.75%―2%之间。此外,韩国从1961年起就征收财产税,这一税种的征税对象是面向所有拥有土地、房产、船舶等实物财产的人,也是根据财产价值不同,所负担的税率也不同。

为了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韩国政府又出台了更为严厉的房产转让所得税,即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在购买房产2年之内出售,要缴纳50%的房产转让所得税,拥有3套以上住宅的家庭在购买房产2年之内出售,要缴纳60%的房产转让所得税。即使在购买房产2年之后,拥有2套以上住宅的家庭在出售房产时,仍需要缴纳6%―35%不等的房产转让所得税。

日本:根据时价征税

在日本,房子和土地都是可以出售的。一般来说,买房子不仅意味着拥有房产本身,而且意味着获得相应的土地所有权。即便购买的是公寓楼,也会依照单户面积占整栋楼房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整栋楼占有的土地。因此,在日本,房产税不仅涉及房子,而且涉及土地。

房产税细则范文6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长期规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前言

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两市率先推行了房产税征收的收试点工作。但从两市的政策细则来看,改革的力度较小,且带有较重的试点意味,经过一年的实施后,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结果也存在差距。因此,房产税的改革仍是任重道远。

二、我国房税收的征收现状

当下,我国房地产税收的征税环节主要包括土地取得、房地产开发、流转和保有,总共涉及11项: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这11项房地产税共分为房地产财产税类、房地产收益税类、房地产资源税类、房地产流通环节税类以及房地产行为目的税类5大类。就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税率较为固定导致难以发挥税率的调节功能;税权划分不合理、立法层次较为低下;在征税环节上存在重交易轻保有的不合理的现象。

三、房产税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当下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存在较为复杂的现状,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有诸多实施问题。

1.问题一:买房者和承租方是租赁价格抬升的最终受害者

过去,我国多在生产流通环节采取房产税,但是因为作为卖方市场的房地产,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如果对房地产商征税,势必会转嫁到买房者身上;而采取保有环节征税方式的房产税改革,是以个人房屋持有者为对象,这样将会使得租赁方的持有成本增加,从而导致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上涨,最终受害者依然是承租方。

2.问题二:不显著的房价打压效果会导致楼价上涨

由于金融危机的扩大,通货膨胀的压力不断加大,银行出现“负利率”,导致有效的个人投资渠道缺乏,人们开始将目光转向购置不动产。尤其是近几年来,各地的楼市以20%甚至40%的年增幅速增,楼市市场更是极具诱惑力。一旦房产的增值速度高过CPI,投资者更是会将钱投入到楼市,这时房价打压效果不明显,反而出现“越压越火”的局面,房价就会被不断的抬升,助长了楼市的价格。

3.问题三:自住型购房者的住房负担会实际加重

其一,购房者不仅要背负高房价,同时还要缴纳高额的房产税,并面临着房产贬值的风险,这会造成购房者压力的增大。其二,就短期来看,房价不会有显著的下降,由于住房成本的上升导致消费者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其三,对自住型购房者来说,持有环节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征收个人住房征税,但是作为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仍然与开发流通环节的税种存在重复征收现象,比如,买房者在实际购房中已经负担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多种税费成本。

四、对于房产税改革的长远规划与策略

1.征收层面的对策

首先,税务部门要完善相关的实施细节,并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政策。实施细节比如采取免征首套普通住宅、适度征收第二套住宅以及重征二套以上住宅的方式;合理的税收政策要更加注重社会公正公平,对于低收入者要实施倾斜的税收政策。

其次,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力度。在执行环节,禁止对房产税的调控效果打折扣。目前,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法的制定是刻不容缓的,同时要对评估细则进行完善,确保房产价格基本稳定。税务人员禁止,为投机者提供逃税漏洞。

再次,税务部门构建一套无重复征税的税收体系。目前,我国房产税征虽然尚未将个人住房纳入征收范围,但是作为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仍然与开发流通环节的税种存在重复征收现象。同时,在开发交易的过程中,实际上个人购房者已经承担供电、供水、供气以及道路、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相关的税费。对于重复征税的问题,必须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合理地对房产税市场进行整顿和规划。

2.投向层面的对策

(1)创新土地财政政策,做到可持续性发展

房价高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土地的高价。由于地方政府在可靠的财政来源方面缺乏,从而对土地财政严重依赖。高昂的地价最终势必被转嫁到房价上。政府的这种“土地财政”缺乏长远性,没有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在推动房价上涨的同时最终必然会竭泽而渔。降低高昂的土地出让金,创建可持续性的土地财政模式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房产成本,惠及百姓。

(2)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力度

当前,我国的住房保障支出还主要集中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等方面,不仅保障范围十分有限,保障力度也远远不够,不能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

现阶段国家已在大力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但进程仍然缓慢,资金方面也存在缺口。开征房产税将带来持续稳定的财政收入,若将个人住宅也纳入到缴税的范围之中,我国房产税收入将非常可观。应继续加大基础性设施的建设力度,并注意缩小地域间的差异,增加用于民生的税收财政支出,以促进财政资源配置作用的更好发挥和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的提升。

(3)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支出机制

当下,我国的财政支出还并不是完全的公开、透明,导致纳税人的收益不能够及时获得,降低了其纳税的积极性。只有将财政预算做好,建立健全完善的考核以及评估机制,加大问责力度,提高问责时效,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确保财政决策和监督过程中都有纳税人的积极参与,提高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和高效性,使由房产税产生的社会负效应最小化。

五、小结

房产税改革试点一年以来,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预期目标尚有一段距离。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情况较为复杂,房产税容易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从长远角度来看,推行房产税改革,应以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为前提,强化执行力度,与此同时,推进经济适应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创新土地财政政策等。

参考文献:

[1]佟琼.经济学原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2]孙雷.关于改革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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