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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证券范文1
关键词:决策层;现金流;证券投资;财务指标;行业分析
一个企业要利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考虑到影响证券市场变动的多种因素,如:国际形势、宏观政策、行业景气度、通胀情况、货币供给量、利(汇)率的变动、拟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等等,本文将从3个方面对影响企业证券投资决策的因素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企业的决策层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经济景气变动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
这两种分析是证券投资的宏观性展望,是指从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进行观察,从而判断对证券投资的影响。主要有:
(一)经济形势的变化情况分析
能源与原材料的价格波动是左右经济形势变化的重要原因,经济是否景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源和原材料供求关系。例如1974年爆发的石油危机,全世界进入不景气时期,各行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化纤业则首当其冲,成为石油危机的牺牲品。而2008年的金融危机则极大的冲击了全球股市,导致指数大跌,2007年投资证券的公司则受到重创。
一般来说经济景气若从繁荣转向萧条,则决策层应避免证券投资。我们的管理层在考虑证券投资时应该了解经济景气的变化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否则,错误的决策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投资出现亏损。
1.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及GDP分析
(1)国家经济政策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变化,例如2008年4万亿投资计划的推出,使证券市场获得了新的生机,内需的拉动和基础建设的投资成为推动证券市场活跃的砝码。
(2)现在,世界大多数的国家重点采用GDP和人均GDP来衡量经济增长快慢以及经济实力的强弱。2009年我国GDP增长速度成功保8,使经济成功V形反转,证券市场则对此作出了较为积极的反应,因此我们应关注GDP变动情况,做好判断,正确决策。
2.通货膨胀分析
通胀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有3方面:(1)通胀影响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的波动正是经济状况的变化。(2)通胀使投资者产生保值心理,投资股市则推动股市上涨。(3)温和的通胀使物价上升缓慢,而生产和就业随通胀而增加,促使经济繁荣;而恶性通胀则使生产者投机活动增加,造成原料、成品的囤积,使之利润扩大,生产经营情况受到影响,当低价原料消耗殆尽,高价原料使生产者无法承受,利润降低,工厂经营情况每况愈下,投资者则不愿投资该上市公司,就会造成股价的下跌。
3.货币供给量对股价的影响
货币供给就是通货净额加上存款货币净额。对于证券市场来讲,货币供给量是影响市场的推手,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结论,货币供给量持续增加则能引导金融业活跃。反之,紧缩银根则导致证券市场萎靡不振,影响到企业的证券投资收益。另外,货币供给额的增加则是导致通胀的重要原因。企业的证券投资应根据货币供给量的变动而适时的调整策略。
二、证券市场的行业分析
总的来讲,我国乃至世界的行业类型大致可划分为周期型行业和防御型行业两种类型,行业的经济结构随该行业中企业的数量、产品的性质、价格的制定和其他一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我们分别从以下两个行业类型来加以简要判断。
(一)周期型行业
经济周期会直接影响到周期型行业的变化状态。当经济形势向好时,周期型的行业会因时而动,扩张运动会激烈进行;而当经济状况不佳时,这部分企业就会受到打击。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当经济状况向好时,对周期性行业的相关产品的需求量会大幅度增加。我们所说的消费行业、耐用品制造行业,就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转贴于
(二)防御型行业
这些行业运动形态的存在是因其行业产品的市场需求稳定,他们的产品是人类生产或生活不可或缺的,由于其产品需求的稳定性,经济周期的兴衰并不能对此行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影响。所以,企业利用其闲置资金对其投资便属于收入投资,而非资本利得投资。因此,我们的企业决策层在经济大环境欠佳时期对于防御型行业进行投资或许会对自己的企业资金保值甚至持续盈利有较好的帮助。我们所知晓的食品业和公用事业就属于防御型行业,因为需求的收入弹性较小,所以这些公司的收入相对稳定。
我们把企业的市场类型定位于纯粹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4种类型,越是竞争激烈行业,企业产品的定价权和利润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就越大,因此企业的风险就越大,而相对于投资的企业来讲,投资的利益就必定受制于该企业。
任何产业或行业通常都要经历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4个产业周期阶段。这就是所谓的产业周期中的生命周期过程和4个阶段,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行业,其所属股票价格通常也会呈现不同的特性,所以根据对某个行业内的企业的周期分析后就可以判断其属于哪个生命周期,从而分析股票的涨跌与未来价值,更准确的进行投机、投资。
三、企业经营和企业管理情况的分析
在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形势、国内外市场变动影响等外部环境的因素,在确定要投资的所属行业后,在同一行业中,又会有很多的企业,如何选定目标企业,这对投资成败至关重要,这就要对比分析筛选出企业的战略管理能力、资产营运能力、企业盈利能力、发展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基础管理能力、行业影响能力等经营管理的各种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投资分析评价后,做出最后的投资选择。
对企业的分析,过去可能更多的关注财务指标的分析,通过多年的参与内部审计、绩效评价工作、报表审计等审计实践发现,非财务指标因素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视的,就财务指标及非财务指标需重点关注的事项做以分析。
(一)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1.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能力越强,企业所发行的证券就越安全,盈利能力指标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反映。
2.经营增长能力分析
经营增长能力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资本增值状况及企业发展后劲。该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的资产、销售、收益增长能力,通过销售增长率、销售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技术投入比率等指标反映。通常指标越高,反映企业发展前景越好,该企业的证券也就越具投资价值。
3.偿债能力分析
偿债能力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偿还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的能力,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影响证券投资的主要因素。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大,企业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越强,财务风险越小。主要通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速动比率、带息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反映。
4.资产质量状况分析
企业资产质量状况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安全性。主要通过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现金回收率、不良资产比率等指标反映。一般情况下,该指标数值越高,说明企业资产周转速度越快,销售能力越强,资产利用效率越高,该企业在证券投资所属行业中也越有竟争优势。
(二)非财务指标因素
除了上述财务指标分析,还需考虑非财务因素的影响,主要有战略管理及经营决策,风险评估及控制能力,基础管理及发展创新和行业影响及社会贡献等。这些非财务指标是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这些也是企业所进行证券投资分析和决策不可或缺的因素,有时候这些因素可能成为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剧烈波动的导火索,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关注。
综上所述,企业决策层在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对证券市场投资时,企业的投资管理部门对拟投资企业的全面调查和研究,考虑到影响证券投资的各方面因素,投资前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投资后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可以使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有效地防范、降低风险,保证企业投资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企业投资证券范文2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纳税处理
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加强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对创业投资出台相关政策,特别是《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股权转让纳税影响较大,本文通过解读部分文件条款,建议创业投资企业设计相应的股权转让模式,减轻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负担。
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有关政策规定
(一)创业投资业务赢利模式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所投企业主要为具有成长空间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希望所投资的企业能在发展初具规模或上市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股权转让所得主要包括两部分:被投资企业实现的留存收益和企业价值提升股权溢价。
(二)不同阶段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1.1997年,关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对股权转让价包含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持有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允许扣除。2.2004年,将该项政策延伸到内资企业,即企业出现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三种情况时,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3.2008年,在新税法颁布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清算所得,投资方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4.2010年,《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从税收管理趋势上显示,对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上不再区分留存收益和股权溢价两部分,一律纳入征税。
二、两种股权转让定价模式纳税分析
M创业投资企业(下称M公司,税率25%)对N高新技术企业(下称N公司,税率25%)股权投资1000万元,占N公司股权比率80%。在经营24个月后,N公司已初具规模,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M公司欲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及留存收益协议转让给L公司(称A模式:包含留存收益定价模式),计算M公司股权转让让所得及应纳所得税?M公司股权转让价2000万元,投资成本1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其中实现的留存收益640万元(800*80%);企业价值提升股权溢价360万元。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虽然分配的股利64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股权转让所得中扣减,应纳所得税为250万。如何避免会出现对税后利润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M公司可以选择另一种定价模式进行股权转让(称B模式:不包含留存收益定价模式),即M公司先对N公司8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即分得640万元,然后再以1360万元价格协议股权转让给L公司,总计得到的价款还是2000万元,但会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在B股权转让模式下,此时股权转让所得360万元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90万元。M公司按照股权分得640万元由于分得是税后利润,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而M公司从N公司分得640万元,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分别采用包含留存收益股权转让定价与不包含留存收益股权转让定价模式,纳税结果是不同的,这给创投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对转让股权转让业务的进一步思考
(一)对被投企业无现金流可分时,建议可宣告分红
按照文件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实现的确认,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因而,对创业投资企业能控制的被投企业,安排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宣告分红后再转让。一旦履行程序后,原未分配利润便形成对股东的负债,从而减少股权转让所得。
(二)对其它留存收益,建议先转增资本后转让
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企业税后利润一般按10%提取盈余公积。可先将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再进行股权转让,以增加计税基数,降低股权转让所得。需要说明的是,该项安排有所局限,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剩余的盈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注册资本的25%。因而这部分留存收益从股让转让所得中无法扣减,还需纳税。
(三)延迟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生效,因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时安排纳税义务时间,因为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只要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没有办结,税务上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从而延迟了纳税发生,赢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朱恭平.等.创业投资企业运用税收政策应注意的问题.财务与会计,2016(4).
[2]孙瑞标.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解答[J].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
企业投资证券范文3
职业经理人离职是经常发生的事,但华晨的苏强、何涛离职事件却因其复杂的背景引起众人的关注。华晨汽车曾经是中国汽车行业的一面旗帜,其发生的一系列变故,给人们提出了许多问题:混合产权模式如何进一步清晰?政府如何透明处置公众公司的内部事务?等等。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国有企业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并实现国有资产的代言人与职业经理人的激励相容。
华晨职业经理人之变,薪酬激励体系的设计与执行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我们看到,苏强等四人当初选择与政府合作而与仰融划清界限,与政府2002年12月许诺的巨额认购期权有相当的关系,而四人近期又与政府发生矛盾,则是源于对政府违约不履行期权的不满。
1999年苏强等四位华晨高管也曾被仰融授予认购期权,与2002年12月辽宁省政府许诺的期权相比,有些不同之处:
其一,授予期权的环境。仰融时代的华晨并不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经营者激励问题也不突出,四大金刚与仰融的利益在发展华晨中国的事业上达到了一致。
而华晨中国的产权被确认为国有之后,如何重新认识职业经理人作用的问题、国有资产的代言人与职业经理人的委托问题、惯有的薪酬体系与对职业经理人的巨额激励之间的冲突问题就一一凸显出来了。此时,从政府的角度看,华晨正是依靠国有企业的名号获得很多的支持,才得以快速地发展壮大,苏强等职业经理人对于华晨的贡献则要大大地打上折扣。因此,对于苏强等人的作用,辽宁省政府与仰融的看法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惯有的国有企业薪酬体系与对苏强等人的期权激励之间的巨大反差,也会造成行权的障碍。
其二,授予期权的目的和时机。仰融授予苏强、吴小安等四人认股权的目的,奖励的成分居多,并且仰融选择了在其事业发展即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时“赠送”期权,既是对他们过去的肯定,也是对其将来的鼓励。因此,该期权除了时间限制外,似乎没有其他限制。
而辽宁省政府所承诺的期权则不同。苏强等4人与华晨在2002年12月签订的协议签在辽宁省政府与仰融的产权斗争之时,他们已成为政府争取苏强等人的重要砝码。管理层的金融知识及汽车行业的经验,使得华晨的新大股东不惜以新的期权作为留人的手段,该期权协议则表明了政府救急的用意。从公开资料来看,该期权的认购与经营业绩、净资产收益率没有挂钩,而且行权的成本固定(每股认购价格为0.95港元),如果该期权顺利兑现,按照华晨中国平均股价,苏强等四人又将每人获得1-2亿多元港币的财富。业内人士认为,此笔期权在华晨动荡交叠之际,对于稳定这四位关键人物的军心的确起了不小的作用。
其三,期权协议执行情况。前一份期权在仰融的主持下基本执行完毕,而后一份期权协议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履行。一是由于汽车行业的竞争加剧及周期调整造成的华晨中国的业绩下滑给了大股东借口;二是华晨汽车已经度过了动荡期,与两年前国有资本刚刚从仰融手中接过华晨系不同,华晨系的资产关系、产业结构等都已基本理顺,“四大金刚”已经完成了“过渡期”的使命。去年华晨业绩不佳和之前高管层辞职的威胁,让国有资本下决心要彻底收回控制权。
虽然辽宁省政府将华晨纳入麾下,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华晨两次实行认购期权的过程中窥视中国管理层的激励制度。
首先,国有体制下的激励制度选择。本来在仰融时代,并不存在产权纠纷,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实现了激励相容。但在政府掌控华晨后,国有产权的代言人与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待遇上的巨大差距,权力分配上的不平衡,以及汽车这一高度竞争行业对于职业经理人的倚重状况,都对激励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苏强等人面临的问题其实是国有企业的薪酬体制与期权激励制度不相容的产物。
另外,我们还看到,认股权(期权)在国内仍然是一个新鲜事物。由于《公司法》的诸多限制,国内真正意义上的股票期权很少,大多以虚拟股票期权的面目存在,而华晨中国作为香港、美国两地上市公司,采取的是正式的股票期权形式,难免会与国内的制度存在冲突。
其次,激励制度的效果。作为长期激励手段,期权制度着重于将企业的长期业绩与管理层的收益相挂钩,但是股票价格的短期波动与企业经营业绩并不完全一致,于是,期权制度在短期来看激励的效果会受到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与短期经营业绩之间的矛盾也难以调和。华晨的汽车战略着眼于长期布局,而源于汽车产业周期的调整因素使其短期的市场表现不尽如人意。国有企业惯有的业绩考察制度及政府与职业经理人相互信任的缺失,使得双方在企业经营方向上存在分歧,最终只能以职业经理人选择离开为结果。
第三,建立期权激励制度的基础。期权激励制度的基础应该是相互信任的机制和文化。薪酬激励制度设计的目标是股东与管理层共赢,而四大金刚与华晨大股东的合作阶段只持续了很短一段时间,且因利益而合作的痕迹过于明显,在仰融对于华晨的影响并非短时间能够消除的情况下,双方对于管理层的贡献及作用问题存在分歧是必然的。
企业投资证券范文4
关键词:股权投资;企业高管;双重激励
1引言
近年来,股权投资行业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股权投资及企业治理方法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相关人员对股权投资与企业高管之间的联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股权投资者通过运用股票期权及可转换优先股等合同设计形式,能够达到对投资企业高管层的激励作用,降低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展现出股权投资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2理论假设与实证设计
通过对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现代企业进行分析可知,两者之间的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存在不一致现象,引发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问题,管理者要想确保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需要通过机会主义行为损害股东的利益来实现。为了避免为管理者提供该种机会,股东需要采用激励及监督措施,来保证企业的价值。管理者可以采用的激励措施包括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两种。现做出如下假设:假设1:股权投资机构持股比例越高,对企业高管的激励作用越明显。该项假设主要是指股权投资者通过与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谈判等形式,将其直接作用在高层管理者薪酬计划中。同时,也可以通过股东积极主义、表决权及董事会席位等形式,对高管层的薪酬结构产生极大影响,有助于提升股权投资机构的激励动力和激励能力,以此来提升企业公司的绩效,展现出企业高管的激励性作用。假设2:股权投资机构占公司董事会席位比例越高,对高管的激励作用越强。该项假设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大对股权投资机构背景及经验的了解,采用联合投资等角度,对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高管激励作用的影响进行分析。假设3:股权机构具备的经验越丰富,有助于提升对公司高管的激励性作用。假设4:在不同的背景影响下,股权投资机构对公司高管产生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假设5:采用联合投资形式,有助于强化股权投资机构对公司高管的激励作用。
3实证结果与分析股权投资者特征
对高管薪酬水平、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及高管持股比例进行描述性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具有外资背景的股权投资企业,更加重视对公司高管的激励,激励内容以薪酬为主,通过拉大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以达到激励高管的目的。采用固定薪酬激励方法,拉开高管与普通员工之间的薪酬水平。通过对高管薪酬水平、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及高管持股比例进行变量及控制变量分析,发现持股比例对薪酬水平产生正向影响,对股权激励产生负向影响。在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倾向于拉开薪酬差距来达到激励的目的。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企业都属于家族史企业,企业中的管理层主要由家族股东来担任,股东股权存在过度集中情况,直接影响着股权投资机构的绩效管理情况。因此,可知目前国内的股权投资机构不倾向于采用公司高管激励制度。造成该种结果的主要原因与股权激励方式在我国应用的不成熟、投资者与公司高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直接关系。研究表明,具有政府背景的股权投资机构更加倾向于提升高管薪酬水平来达到激励的目的,而民营企业试图通过拉大高管与普通员工薪酬的形式来达到激励目的。通过提升高管的薪酬水平,有助于提升企业的业绩及公司高管工作效率,而国内的股权投资机构倾向于采用企业股权控制方法。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倾向于采用薪酬激励制度,而小规模的企业倾向于采用股权激励制度。出现该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近年来成本随着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而增加,应用薪酬激励制度,相对于股权激励制度,更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我国的小规模企业数量较多,收入水平不高,发展潜力小,不能为企业高管人员提供过多薪酬上的支持,阻碍了薪酬激励制度的实施。因此,小规模企业主要是采用对公司高管人员上的激励来达到激励的目的。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我国现阶段企业类型中的新型产业,相对于企业产业而言,存在信息不对称、成本高等特点,因此,股权机构在选择激励方式上,更加倾向于薪酬激励,而非股权激励。
4结语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形式分析股权投资与企业高管双重激励的影响,可知目前国内股权投资机构倡导采用提升薪酬水平、拉大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等形式来达到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目的,充分地展现出了公司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本文的研究,为股权投资机构不断改善公司高管激励制度提供了依据,有助于确保股权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合理性,调动了企业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投入到保护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中去,促进了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维安,苏启林.股权投资与企业高管双重激励的实证研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9).
企业投资证券范文5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财外字〔1999〕7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和我市深化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改进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198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京政发〔1986〕43号)中涉及企业中方职工7.5%医疗费、20%日常劳保福利费用、20%养老储备金的提取口径、比例和列支渠道,以及结余资金的处理,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2号)执行。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状况稳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保险种应适用全体中方职工,不得只有少数高级管理人员享有。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统筹费。按照《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6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大病医疗统筹费,计入管理费用。原提取7.5%中方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停止执行。新的医疗制度改革办法颁布后,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失业保险费。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执行。失业保险费以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乘以1.5%,按实际应参保人数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失业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四)工伤保险费。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费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执行。企业以上年度本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行业差别费率确定的标准,按月提取、缴纳。企业提取的工伤保险费计入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按应缴数额提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上缴后应无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缴纳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除外),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包括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加班工资等部分组成。
三、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下列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职工福利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用于企业职工参加在职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所需费用支出。
上述(一)、(二)项费用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但对于企业在与外籍职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已订明外籍职员的福利费包括在其应付工资当中的,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三)中方职工住房基金。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执行。其中: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向中方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中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交存率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后,根据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93〕京房改办字第154号),不得再在成本、费用中提取每人每月30元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现存的住房补助基金余额一律转入住房基金中的住房周转金。有关住房制度新的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4〕50号)执行。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劳部发〔1997〕46号)规定,对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的,其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部分,用于企业中方职工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和住房周转金。企业中方一般职工不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收入管理办法。
对于本通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者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以及对中方一般职工实行名义工资办法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商变更企业合同、章程或劳动合同。变更后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中不再包含应付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
五、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帐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本通知之前,企业已按财政部门规定,对中方职工权益资金实行中方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单独开户,单独管理的企业,可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必须设置专人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接受有关方面(包括外方)的监督。
(二)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企业间借款、赞助、捐赠以及购置与中方职工权益无关的财产。
(三)对现有的中方职工各项权益资金结余要进行认真清理,凡挪用、挤占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必须及时清理收回;对不符合规定而多提的各项权益资金,应冲减成本费用。对涉及上述社会保险的各项权益资金结余,应首先用于补缴按规定应为中方职工缴纳而未缴的各项保险,补缴后仍有结余的,并入相关科目,其中: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7.5%的医疗费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原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工资总额20%的养老储备金结余,并入职工福利费。今后用于离退休职工在统筹退休费用之外的必要开支,按规定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各项权益资金的正常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
七、企业清算时,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以及用该项资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的处理,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京财合〔1995〕2118号)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时,不属于清算财产的三部分财产无法交给接受单位的,应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主管财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企业投资证券范文6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 ;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 (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 1, 2 ] ,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 3 ]。(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 4 ] ,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