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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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1

[关键词] 节约型社会 必要性 立法完善

节约型社会即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废弃物资源,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态。如今建设节约型社会已成为基本国策。但是,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必然与一些社会浪费顽疾产生尖锐的冲突,与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也会产生一定的矛盾。这些激烈的矛盾冲突必须用法律进行规制,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有序开展。

一、依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要性

第一,法律是保障社会发展模式转变的根本手段。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中,资源对外依赖的趋势日益显现。例如,我国为满足经济建设需要,每年不得不大量进口能源。在中国崛起与现有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发生冲突、招致发达国家的“围堵”的背景下,这种高度对外依赖,已经威胁到了我国的和平崛起战略的实现和国家安全的保障。应对危机和困境,我们必须寻求新的社会发展模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就是对新的发展模式的最佳选择。节约型社会建设是一项非常艰巨的、社会综合性转变的工程。它的实现要靠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技术的、文化的等手段协同调整。在这诸多手段中法律是节约型社会实现的根本保障。

第二,法律的强制功能和稳定性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基本国策稳定实施。节约型社会建设是保证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它强调的是最大限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资源以保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要达到这一经济发展目的,势必要求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这一基本国策,而法律的稳定性恰恰能够满足政策稳定的基本要求。同时,节约型社会建设是在全新的社会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社会改革工程,必然会涉及对现行的一些以经济增长为中心的政策予以变革,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制度,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只有依靠法律的强制功能才能奏效。

第三,法律的利益调整功能平衡协调各主体的利益需求。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节约型社会建设既要求低投入,又要求高产出;既要求避免浪费又要求人民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不断提高;既要求国家机关廉洁又要求国家机关高效;既要求生态环境能供给尽可能多的资源又要求这种供给能良性循环。可见,在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进程中有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必须通过法律规定调整社会利益格局,改变单纯发展经济的利益取向,引导人们放弃牺牲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代之以走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法律的利益调整功能优势调整了人口与资源、经济发展与资源节约、公益与私益、代际与代内利益的格局,使利益符合现阶段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趋向,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法律的指引评价功能促进公众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积极行为。法律具有指引、教育、评价功能。有关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指导,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们行为合法性的标准和违法者的责任,警示人们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故只有迎合法律规定,积极投身节约型社会建设才可能与法的评价相协调而免受法律制裁。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固守崇尚节约的价值观,促使公众积极主动地投身节约型社会的实践活动,推动节约型社会的尽早实现。

鉴于此,我们应通过构建一套完善的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有关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立法完善

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立法体系应该是由以宪法为依据,以资源节约基本法为统帅的包括环境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价格法、计划法、产业法、科技进步法等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但这一体系的现状是:资源节约基本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尚未出台,环境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存在诸多不足,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价格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因此,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立法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制定资源节约基本法

首先,应制定一部资源节约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节约法》,规定在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各领域共同遵守的资源节约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用以统帅和协调各有关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因为,只有在资源节约基本法的统辖下,其他有关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才能将资源节约作为它们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而使各单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协调起来。

2.尽快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法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循环经济促进法是节约型社会建设立法体系核心部分。我国应当积极考察和借鉴西方国家循环经济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循环经济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规划、政策,对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规范和调整,以促进循环经济的顺利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法应当达到三重目标:一是保护环境;二是节约资源;三是促进经济发展。

3.加快对环保法、资源法、能源法的补充和修订

立法机关应针对环境法、资源法、能源法的缺陷及时做出补充和修改。在环境法方面,应尽快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保障环境、协调环境单行法关系的环境基本法。在自然资源法方面,首先,应加快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确立明确、统一的生态保护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其次,构筑更加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法律结构,加强外部结构的协调性和内部结构的合理性。最后,明确管理部门职责,由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必须要求众多的国家行政部门参与其事,如果不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职责,致使责权不清则永远无法做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在能源法方面,首先应加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改变能源基本法缺位的致命伤;其次,应尽快制定《石油法》、《核能法》等重要的能源单行法,如果连这两种重要能源的开发利用都没有法律规制,在能源节约方面将成为空谈。

4.转换法律调控模式,完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转换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调控模式即是要建立以间接调控为主,直接调控为辅的法律调控模式,改变现有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直接调控模式。间接调控模式主要包括四种制度:资源市场主体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的技术标准,鼓励创新和节约的激励制度。资源市场主体制度是要确立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条件下,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取得资源所有者的法律地位。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就是国家通过对资源使用人和排污人收取税或费的形式来实现的资源的有偿使用,如发达国家的新鲜材料税、二氧化碳税、汽油税、垃圾税、填埋和焚烧税等,这是资源节约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手段。制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的技术标准,通过技术规制,促使企业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激励措施对资源、能源的节约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导向性和扶持性调控体系来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例如,改革财政补贴方式,完善倾斜性财政资金投资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节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循环经济核算制度和激励制度,利用税费调节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限制过度消耗资源行业,利用反映资源和环境真实成本的价格杠杆,来引导资源消费行为。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法、税收法、金融法和价格法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宏观调控。

节约型社会建设既是当务之急,又是惠及子孙万代的千秋伟业。在依法治国背景下的今天,应更加注重法制建设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构建和完善有关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法律体系,来确保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陈德敏董正爱: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83

[2]王伟奇:法律调控模式在“节约型社会中”的转型――以能源领域为例[J].理论月刊.2006,(7):128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2

一、期货司法解释的立法要义回顾

为方便比照相关内容对当前期货司法实务中尚待解决的问题加以分析,对期货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回顾极有必要。

(一)期货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1. 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在享有其交易所生之利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因此而生的不利后果。期货司法解释第11、27条等规定都体现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在公平保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2. 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原则。这一原则给广大经纪公司和客户保留了意思自治、合法约定优先的空间,体现了司法解释的先进性。这一原则的确立,保证了期货公司与客户完全可以就容易产生纠纷的业务环节如:强平的条件和通知方式、客户保证金不足时的保留持仓申请、不接受全权委托、技术故障是否免责等问题进行具体约定,当然,其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 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期货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性质、大小,过错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过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别是关于交易行为责任、透支交易责任、强行平仓责任、实物交割责任、保证合约履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与处理等问题均坚持了这一原则。

(二)期货司法解释的创新内容

1.明确了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规定了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同时明确了涉及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交易发生的纠纷,以及实务交割纠纷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在级别管辖方面,确定了期货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同时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2.明确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期货司法解释针对期货纠纷的特殊情况,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以及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等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作出规定。尤其是在第10条,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3.明确规定了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期货司法解释就期货业的各行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承担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分别从正常交易、透支交易、强行平仓、实物交割、保证合约履行等业务环节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细化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其中,在第27、30、48、49、51条对如何认定客户签收客户账单的效力问题、如何认定存在混码交易但已入市交易的责任归属问题、期货交易所的履约保证责任以及期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的免责条件等内容都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4.明确了人民法院保全与执行的对象及条件。对于会员交易资格和交易席位能否采取执行措施、对于保证金能否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对于当事人的持仓合约能否保全或者执行等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在58条至第61条作出了规定。

二、司法实务中期货纠纷案件的特点及诉讼成因分析

(一)期货纠纷案件的特点

由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的统计情况分析,期货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收案数量层面的分析

期货纠纷案件受案数量明显少于股票、债券类纠纷。同时,调查表明,从期货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期货纠纷案件普遍呈下降趋势,这也从侧面说明其对规范期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稳定金融市场秩序起到了推动作用。

2.涉讼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层面的分析

客户作原告、以期货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占绝对比例,其中自然人客户明显多于机构客户。

3.期货纠纷的交易阶段层面的分析

主要纠纷类型是发生于客户与期货公司之间基于期货经纪合同而产生的违约或违约与侵权竞合的纠纷,因实物交割产生的纠纷较少。

(二)期货案件纠纷成因分析

根据各地法院调查统计的结果来看,引发期货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未取得期货经纪资格的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业务,因发生亏损而引发诉讼;

2.期货公司未按照客户指令入市交易,或采用混码交易,因发生亏损而引发诉讼;

3.期货公司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交易,或擅自挪用客户保证金引发纠纷;

4.职业操盘手客户交易发生亏损引发纠纷;

5.因客户透支交易产生亏损引发纠纷;、

6.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引发的纠纷;

7.未经批准组织期货交易引发的纠纷。

除此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譬如期货交易纠纷案件案由的表述上,存在性质上属于期货行纪还是期货合同之争;客户名实不符情形下,与期货公司产生纠纷,应由谁主张权利的问题;居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

三、期货司法实务中有待完善的问题

期货司法解释实施一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期货司法解释的颁行不仅统一了各级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而且对规范期货市场的运行和发展、强化期货交易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经济秩序、推进期货市场法制建设、促进期货市场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期货市场运行复杂多变的特点决定了司法实务中尚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也有利于期货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并对之后的期货立法提供借鉴作用。

(一)关于期货电子化交易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期货交易当前采用电子方式已经相当普遍,在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实务操作中诸如通知的送达、下单的确认、技术事故的法律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涉及到跨跃不同法律领域法律的适用问题,譬如诉讼程序法中的证据规则的运用,民事实体法中的侵权或违约责任的确认以及即将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的理解与适用等。

关于通知的送达,在电子化交易中,期货公司对远程客户,较多情况下约定以电子形式送达通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方面。在对客户不利的情况下,客户因自身利益的需要有可能对期货公司的通知采取不配合的态度或方式,这对期货公司的送达和举证带来困难。有观点认为,对此可以把握如下原则:只要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有电子送达(如E-MAIL)的约定,而提供电子服务的机构的电子记录能够证明该电子数据文件确已发出,则应认定该送达的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依据,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6条有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实为到达时间;未制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的规定。

对于电子化交易的风险问题,期货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作为约束依据,相关问题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此外,有关期货公司主张行情系统无法正常工作、黑客破坏或者被黑客盗取账号等情况应列为免责条款等问题也有待立法或司法机关给出答案。

(二)关于认定客户对交易结果是否予以确认的原则问题

根据期货司法解释第27、32、33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客户对交易结果确认行为以及客户对期货公司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确认行为的认定,是确定期货公司和客户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对此,在审判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四个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1.在交易指令下达人签字或者根本无人签字确认的情况,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效力?如何适用期货司法解释第27、29条规定的默示确认原则?

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济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他人为交易指令下达人,而客户自己为资金调拨人和交易结果确认人。发生纠纷后查明,客户一直未在全部或者部分交易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客户以其从未对交易结果进行过确认,期货公司违规操作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损失或返还保证金。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单上均无客户的签字或盖章,交易结果也未得到客户的认可,授权交易指令下达人的签字不具有确认效力。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交易结果均未得到客户确认,应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期货司法解释第29条有关“客户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而未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或者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对交易结果以予以确认”的规定,由于客户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从未对期货公司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视为客户对交易结果已予以确认,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在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未对交易结果的确认权进行明确约定,甚至根本未约定。发生纠纷后查明,交易结算单上的确认栏空白,或者交易结算单上均是授权指令下达人的确认签字。客户以其从未对交易结果进行过确认,期货公司违规操作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期货公司赔偿损失或返还保证金。对此,期货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

3.客户对期货公司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是否予以确认的问题,这也是认定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法律责任承担的关键问题。在一些期货纠纷案件中,存在由授权指令下达人而非客户自己签字确认追加保证金的情形,甚至还存在无人签字确认的情形。虽然有的期货公司称其曾以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如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通知客户,但举证不能或者证据不足,客户对此也不予认可。对此,司法实务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客户未予确认,适用期货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期货公司对透支交易损失进行赔偿;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客户默示确认,适用期货司法解释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由客户承担保留持仓期间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损失。由此,如何把握适用上述条款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职员职务行为与其个人行为的区分原则问题

在当前的期货司法实务中,存在将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按照是否是接受期货公司的指派与客户签订授权委托书以及按照协议去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为标准,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者个人行为的情况。如果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是接受期货公司的指派与客户签订授权委托书以及按协议去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则认定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反之,如果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是客户自己联系或者客户自己认识的人,则认定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其个人承担。由于期货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相对原则,有必要对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是否必须接受期货公司的指派从事期货经纪行为进一步给予明确。

(四)关于持仓透支的有关问题

有观点认为,期货司法解释中有关持仓透支交易的规定似乎未能彻底地贯彻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客户作为持仓的主体,其持仓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由此带来的所有结果理应由其承担,其中当然不仅包括利益也还包括风险。一般而言,客户只要认可其持有头寸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客户理应对该头寸的损益负全责。当客户持仓出现亏损和风险,最关心这一情况且最应该采取措施处理相关情况的理应是客户,因为这关系到客户的权益。如果客户在赢利时平仓,期货公司则依照约定收取手续费;而在其亏损时平仓,期货公司亦只是收取约定的手续费,不存在其它利益。期货司法解释规定由期货公司对相关情况下的亏损承担责任似乎有苛责之嫌,而且相关责任范围的限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以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来判断,应当由客户对其持仓亏损及漏仓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五)关于期货交易中涉及的居间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当前,期货市场中有一批专门从事期货交易的居间人,他们的行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通过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赚取一定的佣金,另一方面客户基于信任往往聘请其为交易指令下达人,代客户全权进行期货交易,其根据与期货公司私下达成的协议从中按交易量赚取佣金。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居间人的身份认定,在审判实务中一般可以确认居间人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但对于居间人在期货交易中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对于居间人能否构成表见,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客户应当举证证明相信其为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据,且客户自身不存在过错。一般的情形下不应认定构成表见。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3

关键词 曹妃甸;光伏发电;施工;监理

中图分类号TM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5-0119-02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正面临着化石燃料短缺和生态环境污染的严重局面。廉价的石油时代已经结束,逐步改变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面对能源危机,光伏发电的优势十分明显,不仅能够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同时也是现代化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须,本文针对光伏发电的工程建设重要性进行了阐述,并以曹妃甸1.6mW光伏发电示范工程为例进行了详细的工程监理探析。

1 光伏发电的工程建设必要性

太阳能光伏发电由于具有独特的优点,近年来正逐步显现出无法替代的建设优势作用。太阳电池的产量平均年增长率在40%以上,已成为发展最迅速的高新技术产业之一,其应用规模和领域也在不断扩大,从原来只在偏远无电地区和特殊用电场合使用,发展到城市并网系统和大型光伏电站。尽管目前太阳能光伏发电在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还微不足道,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其份额将会逐步增加,可以预期,到21世纪末,太阳能发电将成为世界能源供应的主体,一个光辉灿烂的太阳能时代必将到来[1]。 在这种情况下,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的质量问题是关键,必须要投入相对而言更多的监理工作内容,以便保证这种新能源建设工程能够按进度、保质量地完成。

2 曹妃甸1.6mW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简介

曹妃甸1.6mW光伏发电示范工程,位于曹妃甸工业区电动汽车城,本工程是在电动汽车城49栋厂房屋顶安置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组成49个小的光伏发电单位,光伏阵列包括支架土建基础、太阳能电池组件、支架、直流汇电箱、电线线缆、配电集装箱、变压器基础等。

3 曹妃甸1.6mW光伏发电工程监理策略安排

3.1工程监理程序

针对曹妃甸的工程内容,特将工程监理程序安排如下:1)成立项目监理机构;2)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3)分专业熟悉图纸,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4)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5)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签署开工令;6)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现场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鉴定证书,复核平面测量放线和高程放线成果;7)参与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起草会议纪要;8)现场监理人员检查进场机具设备,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督促和监督取样送检;9)对整个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控制;10)组织阶段验收,签认竣工报告,组织工程预验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1)签认施工单位报送的月进度表。12)组织召开监理例会,形成会议纪要;13)每月5日前报送监理月报;14)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15)整理监理资料,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3.2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

3.2.1完善监理工作流程

采取巡视、见证、旁站、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坚持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下道工序不得施工的原则。监理工作流程:本道工序完毕、施工单位自查、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验、组织工序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月按工程实际进度由施工单位上报进度月报表,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总监签发,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支付。

3.2.2建立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的建立十分关键,对于本工程监理工作必须要通过制度来规范。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制度包括:1)监理例会制度:由总监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协调和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2)监理内部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监理人员会议,总监主持总结和交流监理工作经验,学习有关文件,进行监理工作内部沟通;3)监理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编写监理月报,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4)总监巡视制度:总监采取不定期巡视方式,检查工程进度情况和监理人员服务质量情况;5)满意度调查制度:由总监负责,经常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监理工作。

3.2.3完善安全管理

针对安全管理必须要对曹妃甸光伏发电工程的施工图十分熟悉,然后再结合省建委下发的《安全监理规程》,指导安全生产。在具体的工作中,首先要对影响安全的工程材料,如:支架、直流汇电箱、电线线缆、配电集装箱、变压器基础等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进行检查,必要时协调工地安全员与项目经理对你所下达的监理通知单的整改情况进行落实。同时,作好安全监理资料以备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总之,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2]。

3.2.4控制质量和进度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首先应该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按规定的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工作,这也是进行质量监控的依据和可操作文件。根据本项目工程特点,编制了《曹妃甸1.6兆瓦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情况,定期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协调和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其次,注意对进场工程材料的监督检查,例如:太阳能光伏电池板是本示范工程的重要材料,进场后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认真检查、整理归档。

试验数据是监理工程师判断和确认工程材料和工程质量的主要依据。本工程需做的试验工作较多,每一道工序中,常需要通过试验手段取得试验数据来判断质量情况。监理工程师正确行使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是工程有序进行。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针对工程进度的安排则要考虑到随时监督,通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掌握施工单位的计划目标;通过监理例会、协调会、监理与有关施工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等多种形式检查进度情况;对于拖后的工期通过交换意见、例会讨论、赶工令等形式加以督促。

总之,曹妃甸1.6mW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是曹妃甸能源建设的重点工程,通过对这项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探析可以看出,对于光伏发电的工程监理必须要明确其重要性,事先安排好监理程序,在监理过程中注重对安全问题、质量问题、进度问题的控制,以全面有效的监理工作为曹妃甸新能源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4

中图分类号:C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开会是人类生活、工作中的组织活动形式。人们开会,是由于会议是制定计划、获取信息、建立联系、讨论问题、取得共识、进行决策的主要手段。一个会议可以开得富有成效、也可以开得死气沉沉,豪无建树。这取决于会议的内容、会议的环境以及与会者交流的方式,也和会议的主持者对会议的控制能力有很大关系。

目前,在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工期较长;参加建设单位多、协调工作量大;机组参数高、容量大、工艺系统复杂,现场交叉、配合,高空作业多;工程技术标准要求高等特点,定期召开工地协调例会,做好指导协调,明确责任,超前规划,科学决策,达到重点保证、统筹兼顾,使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全面完成施工生产计划,是确保机组按期、优质、高效建成投产发电,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有效管理手段。工地协调例会对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工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常工地例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主持。

例会开得好与坏,实际上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监理单位与项目总监的组织和管理水平,反映了对工程的有效控制能力。有的协调例会开得简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广泛,很有实效;有的例会开得拖沓、冗长,深度不够,针对性不强,解决问题较差,没有实效。作为项目总监,如何主持开好工地例会,如何充分发挥工地例会的组织管理作用,这是监理工作中的一个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谈几点个人的体会。

1、高度重视,提前准备会议内容

首先,会议召开过程中必须规定两个角色:一是主持人,二是记录人。这两个角色中,会议主持起到一个主线和灵魂的作用,其职责是宣布会议开始、提出会议议题、把握会议时间、控制会议局面、执行会议制度、总结会议内容、提出会议要求、跟踪会议结果。

记录人,详细记录会议的要点和细节,真实、完整的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准备整理会议纪要,以便于会后做出客观的会议记录和评估。

一般来说,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如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货厂家、调试等单位大家都比较重视工地例会,单位生产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主管人员也要参加会议。工地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组织和领导的有关指示、业主的要求;重点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方面的情况;协调单位之间在场地占用、交通道路、临时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争议和一些资源的合理调配;沟通图纸交付、材料、设备到货等有关工程建设信息,落实交付进度,分析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进行决策,形成会议决定共同遵守执行。工地例会开好了,能较好地推动工程向预定目标发展。因此,作为会议的组织者、主持人——项目总监就更应高度重视工地例会。

实际上,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与干好其他工作一样,只有在思想上重视了,掌握了大量信息,会议前做好了充分准备,才能达到预期的良好效果。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项目总监在会议召开之前,要掌握施工动态,收集各方面信息,预见下期工作,准备会议内容。尽可能地考虑周全,既要对一周以来的工作有一个简要小结,又要对未来的工作做适当的统筹安排,具备一定的前瞻性。作好会议准备工作,需要平时工作的积累和坚持不断的学习。一周以来,工地上出现了哪些进度、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项目总监均要随时记录下来,并有预见性地发现工程中的薄弱环节。项目总监也要通过召开监理内部会议,与专业监理工程师交谈等方式了解工程情况,汇总例会上要解决的问题。此外,项目总监还要经常去现场了解工地进度、质量、安全,图纸、材料、设备交付等方面的第一手素材;要与建设、施工单位的现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多沟通,交谈,了解他们的想法,为工地例会的召开作好充分的准备。

2、制定会议制度,组织开好会议召开工地例会,必须做到准确、及时、严肃、果断,同时要注意综合平衡。在工程开工之初,就有必要为会议制定一些“管理制度”以提高会议效率。有的会议开始了,但参与会议的人员却姗姗来迟;也有的会议参与的人员很多,却没有一个中心发言,大家你一句我一句,甚至台下开小会;有的会议,一走进会场就能感受到一种压抑的氛围,与会者害怕在会场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害怕自己的观点得罪了对方,于是就选择了沉默,但是等到会议一结束,就会满腹牢骚;有的会议,与会者各抒己见,滔滔不绝,有时候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张三、李四据理相争坚持自己的方案,此时要由主持人做出合理的判断,决定采用哪个方案,达到不管接受谁的方案,但是走出会议室,都能够严格去执行会上决定意见的权威性,这不仅是组织原则的要求,也是工作落实的需要。

为了克服会议的这些弊端,提高效率,第一次协调会议就向与会各方约法三章:“第一,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各单位要有一名项目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并做中心发言,其他人仅作补充。第二,参加会议的人员一律不许迟到,违犯纪律者无论何人每人一次罚款100元,并且迟到20分钟以上者不许进入会场。第三,严禁在例会上开小会,不许交头接耳,私下议论,接听电话影响开会。第四,避免随意插话,扰乱别人的思路,妨碍有效交流,影响发言者的情绪,或者发生争吵情况出现。第五,严格落实会议决议,检查督促、考核兑现会议承诺。这样做不但可以节约大家的时间,简要明了,还突出实效,而且在工程一开始,就给了业主一个好印象,同时也给了施工单位及其他各方一定的压力,使项目总监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把自己对工程管理的想法,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把想做的事,能做的事,有责任做的事,做好,做完美。

3、掌握主动,协调各方,力求公正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5

关键词 效率;程序;计划;旁站;会议;协作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46-0054-02

工作效率,一般是指工作的投入与产出之比,通俗地讲就是,在进行某个任务时,取得的成绩与所用时间、精力、金钱等的比值。工作效率是评定工作能力的重要指标,一位员工的工作效率代表了他的个人能力,企业的工作效率代表了企业的竞争力。

依据油田的整体规划,在去年工程监督中心的职能进行了调整,监督范围由陆地拓展到海上,基建监督科监督人员也由原有的27人减少为现有的15人,土建专业监督员有7人减少为2人。苟总在监督中心调研时强调说不赞成过多的增加监督人员,换而言之,领导对我们工程监督中心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0年11月30日我对由我担任小组长的地面工程监督组的监管工程进行了初步统计。我组现监管工程41项,其中无监理自管工程32项,矿建工程9项。

1 程序监督,规范行为

年关将至,随着大部分工程都进入结算阶段,工程管理中的各类问题也陆续的暴露出来。如: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同时办理、工程完工后才办理监督委托、开工建设后办理现场标准化开工检查验收等等。

出现上诉问题后,监督工作被迫变为被动监督,大大增加了监督的难度。其后果主要体现在: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工程量无法核实,工程责任无法确定,加大了监督工作的风险。

油田地面建设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程序,出现上诉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参建各方未严格执行现有基建程序。一个好的程序20%靠制定,80%靠执行,为避免上诉情况给正常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必需规范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油田现有基建制度。从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做起,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规范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规范建设单位的建设委托行为,强化程序监督,减少被动监督,避免监督资源的浪费。

2 明确监督计划

监督计划应按照工程类型的不同分为自管工程监督规划和有监理工程的监管计划。

针对无监理工程制定可行的监督规划是各监督员或监督小组在接到工程监督任务后,由监督员编制的指导项目监督,组织全面开展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是需要充分分析和研究工程项目的目标、技术、管理、环境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情况,才能制定出的指导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监督规划制定后监督员可以根据工程开展的不同阶段按照监督规划中的内容实施监督行为,完善工程过程监督体系。

大型有监理工程制定监管计划表。油田的大型基建项目一般都聘用专业监理单位。工程监督中心在这些项目建设过程中主要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公司监理行为的管理和现场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监督计划可以依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编制,明确阶段监督工作的重点。列:基础施工阶段的深基坑防护的安全专项检查、高空作业的脚手架安全专项检查、夏季施工的防雨、防雷专项安全检查及冬季施工的防火安全专项检查等。

监督计划的优点:1)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减少漫无目的的巡查;2)可以减少随机巡查中可能出现的监督盲点、监督死角;3)可以为工程整体监督工作留下监督痕迹;4)监督规划与监督日志也可以成为中心对监督员工作的考核依据;5)为今后的监督工作提供宝贵的监督经验。

3 合理旁站严控质量

旁站监督是通过对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过程中的一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施工过程的跟踪检查和监控,及时制止和纠正不恰当的施工操作,同时见证施工过程,最终形成旁站监督记录,同时也是进行工程监督的重要手段。

旁站监督的部位:基础工程方面包括:基础开槽、定位放线、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基础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及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房屋装饰装修阶段包括:厨房、卫生间及屋面的蓄水实验过程,设备、管道的调试试压过程等部位。

监督员旁站监督的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特殊作业许可证,检查作业人员的上岗作业证,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措施,监督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 高效的现场协调会

大型建设项目定期都会召开监理例会,而无监理自管小型工程没有也无必要建立定期的监理例会制度。为解决工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采取高效的现场协调会是较为有效的方法。

现场协调会一般由监督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工程参与的各方包括:建设单位、监督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公司、审计部门以及油田其他相关部门。现场协调会的作用有:协调施工组织,解决施工问题,施工指令,确认工作量改的改变,使建设各方相互沟通、理解、配合,合理的规避监督风险,从而确保监督目标的实现。

要体现现场协调会的高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会前:精心准备:将日常巡视、旁站,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和工程量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记录下来,并准备好相关资料;2)会中:现场共同商榷,对于现场发现的问题各方共同协商,理清责任,确定解决办法。对于工作量出现较大变化的部位进行实地测量,在经过各方确认后记录实际发生量;3)会后:记录落实:将会议中的主要内容形成正式会议纪要,发至与会部门,并监督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

5 互助协作 强化监督

要圆满完成建设项目的监督任务靠某一个监督员或某个监督单位的努力是不可能现实的,需要参加各方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达到项目建设目标。作为油田地面工程监督部门,需要从两方面加强协作强化监督管理作用。

1)做好中心内部的互助协作

在中心培养复合型监督人才的前提下,合理的利用分配监督力量,优化监督人员组合,打破专业分工。将一个专业为主各专业辅助的工程交由一人管理,如遇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再由各专业监督员解决处理,通过各专业通力配合,大胆启用复合型监督员,降低监督成本。例如,在“G72油管桥墩修建”项目中,涉及结构与给排水两个专业。然而给排水专业所占比例不到此工程的10%且不涉及项目安全。这种情况下可由土建监督主要负责,如遇无法解决的专业问题,再由工艺监督协助,以完成工程项目。

2)加强与项目建设各单位的沟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等都是工程的参与方,对工程都附有管理责任。油田建设项目基本都由冀东油田油建公司总承包后再进行专业分包,冀东油建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油田建设的主力军,对建设工程负有直接管理的义务。我们监督不仅要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更应该加强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工程管理行为的监督。工程监督过程中还要与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基建海工部等部门形成“一监多管”的工程管理模式。

6 更新审计方法,确保审计质量

为使审计工作在高校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高校审计部门应适应形势需要,不断更新审计手段和方法,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要结合基建工程的特点,创新思路与手段,要打破传统的手抄笔录的落后审计方式,应用先进的计算机审计工具,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部门要充分利用高校科研力量雄厚的自身优势,积极和有关科研单位联合开发审计软件,将整个审计过程,包括前期计划、审计程序和相关的测试结果、审计建议、组长评阅程序等全部用电子化模式记录和储存,逐步实现审计工作的电算化、现代化。

7 实行公示制度,搞好群众监督

各种基建项目审计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通过公开审计结果,使审计监督成为一种全社会的监督,不仅可以加大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同时对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规范高校建筑市场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对在审计中发现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恶意欺瞒的现象,都要认真核实记入该施工单位的诚信档案,把诚信档案作为建筑企业参与学校工程建设的基础条件。凡有不良记录的建筑队伍将从此不能再进入学校的建筑市场,打击不良行为,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8 建立评价体系,优化审计成果

要结合当前高校基建项目特点,探索高校基建项目审计评价体系,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审计评价要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要有重点,要抓住主要矛盾。社会效益方面我们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获取群众对审计结果的满意度,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审计工作的一杆标尺;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对项目结算单价和社会同类项目单价进行对比,从中找出问题进行分析,对发现的具有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等。要将审计结果评价列入竣工结算内容,不进行审计结果评价或者达不到标准的均不得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对企业而言,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对基建海工监督科而言,在监督力量不足,监督量大的现状下提高监督效率是当务之急。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6

技术方面的措施

技术措施是控制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最重要措施,主要抓好以下是四个环节:

一、严格把住建筑设计方案审核环节。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投资计划执行,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对建筑设计方案认真审核,力争既美观经济又能尽量满足使用功能。施工中有些对原设计影响很小的修改项目,只经现场各方确认就可执行。对某些有可能引起造价较大的变更,如设计不适合使用要求,平面布局、建筑结构及装修标准有大的变动,需要召开业主方、监理方、承建方和设计方四家参加的联席会议,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论证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文字纪要备案。

二、严格审批程序。深化设计,减少联系单,技术联系单是施工图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的补充,有的涉及的价格数额较大,故绝对不可忽视。一般性变更由业主现场代表起草,交监理、施工、设计、业主各方审批。对一些重大的设计或施工设计的修改要限额优化,必要时应组织论证,寻求通过完善设计,并从施工、材料、设备、管理等多方挖潜以节约工程费用。大项的变更,同时要注重变更的合理性,对于不必要的变更坚决不予通过,对于某些不合理或保守设计,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可降低工程造价。

三、认真熟悉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参建各方必须遵守的设计文件,也是进行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做到心中有图,这样才能在施工中及时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并及时记入到监理日志中,以备今后查用。有的承包商为多赚取利润,对增加的工程量多报,对减少的工程量少报或不报,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图纸及时指出并纠正。

四、重视隐蔽工程环节。在实施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过程中,尤其要把好隐蔽工程量的签认关。隐蔽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完成以后将被覆盖的工程签证。此类签证资料一旦缺少将难以完成结算,工作别注意搞好以下几方面记录:基础换土及回填,土方运输方式,深度,宽度记录;桩入土深度及有关开槽记录;基坑开挖验槽记录。只有这样,才能使隐蔽工程签证及时和真实。

组织措施

要达到有效控制,必须充分发挥现场监理人员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上的作用。在运用组织措施时,应处理好以下几点:

一、材料采购环节。材料设备采购要“货比三家”,以质量价格比选定供应方。在工程建设中,甲供设备、材料必须坚持以大渠道供货为主,市场自行采购为辅。在自行采购时,由主管工程的机关、业主共同参与,坚持三人同行、力求质优价廉,大型的设备订货可采取招标方式,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质量等级和双方责任义务,设备材料进场后如有质量问题,现场施工代表及施工单位有权拒收。任何主要建筑材料必须向监理单位报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程序要到位。现场签证必须有三方主体(业主、监理、施工)代表签字,对于签证价格较大或大宗材料单价,必须加盖各方公章。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结算方式、结算单价等要明确。

三、建立完善的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制度。业主应根据其工程管理的组织模式制定《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以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工程投资。《细则》应针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对工程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工程变更的操作流程、工程变更确认、工程变更审核和批准、工程变更的造价确定和支付、工程变更的实施、工程变更文档管理(总监签字、统一出口、统一编号、业主备份)等作出详细规定。

四、坚持开好工地例会。工地例会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针对工程上的质量、进度和投资以及其它问题坐在一起共同沟通,研究解决问题的好方式。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这样的机会,经常提醒承包商有无工程变更、签证需要监理确认,以避免今后出现纠纷,公平、公正地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注意工程变更、签证的时效性。为防止“秋后算账” 的现象发生,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必须在工程变更、签证发生后七日内将工程变更的内容及其所产生的费用的计算结果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否则逾期不予确认,责任由承包商自负。这一要求应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明确提出,并写入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中,以防日后有麻烦产生。

六、保留足够的资料。工程变更及签证要一式五份,各方至少保存l份原件,避免自行修改,为结算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凭据。

合同和经济措施

工程施工期间,因其涉及面广,项目繁多复杂,要切实把握好有关定额、文件规定,尤其要严格控制签证范围和内容。

一、合同条款支付。按合同条款支付时,要防止过早、过量签证,对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签认要慎重,工程技术单签证要依合同相关条款来衡量,相互制约,预防无限扩大。材料单价的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办理材料单价的签证时,应注意弄清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以及如何办好,对于所签证的材料单价是否包括采保费、运输费的应注明,避免结算时重复计算。对于需要办签证的材料单价,最好双方一起作市场调查,如实签明材料名称、规格、厂家、单价、时间等。

二、启动中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或施工图纸有错误,而承包商已经开工、下料或购料。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项目或修正项目,原图纸不变的不要重复工程变更及签证。对已下料或购料的,要签写清楚材料名称、半成品或成品、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情况等。处理延误赔偿和索赔处理相关签证,按程序索赔原则审核索赔的成立条件,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监理签证、业主审定。

三、停工损失。其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或停水、停电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对造成的窝工、材料租赁、机械租赁等停工的损失;由于业主资金不到位,致使长时间的停工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签认停工的起始日期,现场实际停工工日数与工日单价,现场停工机械的型号、数量、规格、单价等,租赁内容、数量、单价等,并列明细表。对于间接费定额已明确规定的,不要再另行签证。对于定额没有规定,如何界定和补偿,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实际情况或参考相同类定额和有关规定来作补偿。

四、分清直接费和计税不计费。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的项目,往往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签证者如不理解直接费与计税不计费的不同,不知道前者按规定部分可以取费,后者只能收取税金,则会使结算时双方发生争议,给工程结算审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