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调研会议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调研会议范文1
(一)肯定成绩。开发区今年以来的工作业绩总体是好的,一些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较好:1-9月,企业出口同比增长249.4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62.66%,工业入库税金同比增长216.99%,国税收入同比增长189.03%,地税收入同比增长335.02%;招商引资已经超额完成任务,5000万以上的项目完成全年目标的225%,亿元以上项目完成200%。具体来讲体现在四个方面:
1、园区建设正在突破。跨乌引干渠的*新区建设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上加大了力度,开发区建设在克难攻坚中稳步推进。与兄弟县市区相比,我区的工业园区建设制约更多、困难更大,但我们要凝聚神气,拿出志气,加大力气,以积极的态度去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抓得非常紧,全体干部职工齐心协力、全身心投入,国土、规划等部门单位大力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步伐正在加快。
2、项目落地正在加快。刚才去看了现场,上次来看还是平地,现在厂房造起来了,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总体进展顺利,还有几个项目有望年内开工。
3、招商引资难中求进。今年引进的几个大的项目质量都很高,项目的单体规模、每亩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与往年相比都有很大的提高。有些项目还要继续加大力度,特别是和惠科技、LED、龙盛锻钢轧辊等项目要一抓到底。
4、服务企业不断加强。今年是“两年”和“三服务”活动年,开发区的服务意识在进一步增强,工作也在不断改进。今天调研中江河水利公司提出的规划方案调整问题,管委会要发挥桥梁作用,为企业做好与规划城东分局的衔接工作。
(二)正视问题。今年7月4日我们在开发区开会,认真讨论了开发区建设的工作细化方案,确定了6个时间表,对建设资金融资、征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对照时间表的要求,目前的完成情况还有一些差距。今年新增的1000亩可供招商熟地任务,目前潘家垅村到位383亩,实际可以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仅有280亩,杨梅岗村713亩土地征用补偿金还没有到户,基础设施建设还没有进场施工。面对差距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进度。希望管委会继续发扬克服困难、直面矛盾、勇挑重担的作风,把各项工作做好。
二、突出重点,加快进度,全面完成今年目标任务,并为明年做好开局准备
(一)抓园区建设。这是开发区今年工作的主题、主基调、主战场,今年新增1000亩可供招商熟地面积的任务要确保完成。开发区的全体同志要继续努力,克服困难,加快土地交付进度,加大基础设施配套力度。
(二)抓招商引资。要着眼于招大商、招好商,积极引进效益好、污染少、税收大、带动力强的项目。对已经签约的项目要抓紧落地,对LED、龙盛锻钢轧辊等项目要重点关注。
(三)抓项目供地。项目供地工作是个链条,涉及到多个环节,如报批、征地、基础设施配套等,争取到项目后供地要快、开工也要快。
(四)抓用地报批。管委会要与国土部门一起努力,一方面要加快今年486亩土地的农转用报批,另一方面要尽快启动明年1000亩农转用指标的落实工作。
(五)抓多元融资。一是在开发区名下成立公司进行融资;二是抓工改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三是抓老双港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四是发挥基司作用向农发行融资,以新农村建设项目争取资金;五是加强财政资金的调度;六是折抵指标的变现。
(六)抓企业服务。企业力所不能及的,开发区要切实帮助解决。同时,区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开发区的工作。
(七)抓开局准备。开局准备工作很多,最重要的是三大块,一是涉及土地指标报批,二是融资工作,三是招商引资。
三、加强领导,增强合力,为园区建设发展多作贡献
(一)任务再细化。今天会议之后管委会要切实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细化任务,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倒排工作推进时间表。
(二)协调再加强。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委会内部协调再加强,形成推动工作开展的强大合力;二是区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为开发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管委会还要积极争取国土城东分局、规划城东分局及*街道和潘家垅、杨梅岗村两委的支持。
(三)办法再创新。工作方法和方式都要进一步创新,以适应新的工作需要。对于其他县市区的好的经验做法,可以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消化吸收,转化为推进工作的有效抓手。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安排。
1、融资平台问题。原则意见是在开发区名下成立公司进行融资,具体请财政局帮助分析,施维达副区长牵头实施。
2、土地报批工作。今年486亩土地的报批,请国土城东分局大力支持;明年1000亩的用地指标,请方庆建副区长牵头,国土*分局尽快提出盘活意见供商定。
3、砖瓦厂土地的盘活。由管委会牵头,区发改局、国土*分局参与,与企业主协商,盘活土地。
4、开发区的统计工作。管委会要积极与统计局对接,安排专职统计人员,按照要求做好统计工作,要有大局意识。
5、征地与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管委会要与*街道和潘家垅、杨梅岗两村进一步做好对接,加快土地交付进度。基础设施的配套要加快,尽最大努力按照招商协议约定时间供地。
6、土地出让金返还问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区财政局帮助管委会加强调度。
调研会议范文2
(一)重点摸清我县三峡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及产业发展现状,研究解决库区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完善库区今后五年的发展思路及政策措施,推动库区各项工作。
(二)认真研究国家及重庆市对库区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围绕解决库区产业发展、扩大移民就业、提高移民生活水平、维护库区稳定等问题,结合我县“十一五”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移民、扶贫和民族等特殊政策,进一步加快三峡库区绿色生态经济强县建设步伐。
(三)为起草好县委十一届八次全委会议文件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研课题及分工
(一)库区移民搬迁安置现状分析
调研重点:移民生活现状(包括土地占有情况、收入水平、居住条件、就业状况)和移民失业、养老、最低生活、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现状及新的保障措施,分城镇、农村的不同情况予以调研,提出意见。
牵头单位:县移民局
参与单位:县统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库区各乡(镇)。
(二)库区产业发展现状及未来五年的发展思路
调研重点:“十五”期间库区产业发展现状,库区“十一五”期间产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
牵头单位:县计委
参与单位:县经贸委、县农办、县移民局,库区各乡(镇)。
(三)我县库区农业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调研重点:结合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和推进库区新农村建设,对“十一五”库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进行科学定位和规划。
牵头单位:县农办
参与单位: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辣椒办、县扶贫办、县医药公司、县移民局,库区各乡(镇)。
(四)加快我县库区城镇化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调研重点:库区集镇体系、道路交通、供电、通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现状,“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步骤安排及项目推进。
牵头单位:县计委
参与单位:县建委、县交通局、县市政园林局、县经贸委、县水利局、县国土房管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库区各乡(镇)。
(五)促进库区对口支援及招商引资工作的对策措施
调研重点:库区对口支援及招商引资现状、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
牵头单位:县计委
参与单位:县移民局、县经贸委、县农办,库区各乡(镇)。
(六)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确保安得稳的对策措施
调研重点:移民工程推进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何确保剩余移民搬得出,如何提高已安置移民的生活质量,确保稳得住。
牵头单位:县移民局
参与单位:县级相关部门,库区各乡(镇)。
(七)开发西沱古镇特色旅游的政策措施
调研重点:充分利用西沱古镇的区位优势和丰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制定发展古镇特色旅游,活跃第三产业的具体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县旅游局
参与单位:县计委、县文广局、县建委、县交通局、县移民局,西沱镇。
(八)加快我县库区加工业和流通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调研重点:库区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现状,在移民搬迁和结构调整中存在的问题,新时期争取或制定的相关政策,促进其加快发展。
牵头单位:县经贸委
参与单位:县计委、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农办、县农业局、县畜牧局、县辣椒办、县医药公司、县信用联社,库区各乡(镇)。
(九)加强我县库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途径及措施
调研重点:库区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库周绿化带建设、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三期地灾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消落区治理、清漂等规划的实施、项目的推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参与单位:县计委、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建委、县移民局、县市政园林局。
(十)我县库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途径及政策措施
调研重点:库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五年库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的目标、规划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措施。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参与单位:县农办、县劳动保障局、县教委、县移民局,库区各乡(镇)。
(十一)库区社会事业发展专题调研
调研重点:摸清库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广播电视、计划生育等工作现状,分别提出推进以西沱一职中为基地的职业教育、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化阵地建设、实用科技推广应用等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与单位:县教委、县卫生局、县文广局、县科委、县财政局等县级部门,库区各乡(镇)。
(十二)确保我县库区社会长期稳定的思路和办法
调研重点:库区稳定(、治安、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现状、影响库区稳定的主要因素及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措施。
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
参与单位:县法院、县办、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县级相关部门。
(十三)我县库区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调研重点:库区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现状,加强库区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库区基层民主,加大新型实用人才培养力度,提高领导干部及干部人才队伍素质,建立移民干部选拔任用的激励机制等。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参与单位:县人事局、县编办、县民政局等县级相关部门。
三、调研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这次调研活动的组织领导,县委成立以陈航同志负总责,李成群、李奎同志具体负责,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研究室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整个调研活动的统筹和领导工作。
(二)强化责任。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落实一名领导担纲,成立专门的调研组,指定主笔人员,并于4月15日前将牵头领导、调研组、主笔人员名单及联络电话书面报县委研究室。牵头部门负责起草综合调研报告,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部门的职能分工及牵头部门的要求分别承担各自的调研任务。各重点课题综合调研报告必须送县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送县委研究室(县综合办公大楼413室)。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对调研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调研会议范文3
这一次借调研信息工作会议的机会把各位主任请来,主要是要传达贯彻7月7日召开的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相关工作;其次是当前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引起了省、市两级领导的高度关注,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重申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制度和纪律。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关于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问题
免征农业税之后,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关系不顺、财政困难等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引发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乡镇政府职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履行职能的环境也较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另一方面,乡镇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运转十分艰难,迫切需要推进机构改革。今年6、7月份,中央和省里先后召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将乡镇机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要求各市州从今年下半年起,确定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明年在全省全面铺开。这次会议明确了乡镇机构改革的三个重点:
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适当调整乡镇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切实把工作重点从直接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等具体事务转到向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服务以及优化发展环境上来,实现向服务型、法制型政府的转变。
二是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一二类乡镇配备领导职数不超过9名,三四类乡镇不超过7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乡镇领导班子实行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设副书记1名,党委委员4~6名,副乡镇长2~3名。较大规模的乡镇可设置3~4个内设机构,规模较小的也可只设1个综合办公室或只设综合性岗位。在2001年乡镇机关机构改革时核定的行政编制的基础上,将乡镇行政编制精简10%。精简编制采取“软着陆”的办法,先按2001年下达的编制基数定编到人,实行只进不出,直至达到此次定编标准,出现空额时,方可补充人员。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只限使用2001年度下达的行政编制,原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除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国土等职能部门外,其他职能部门均不得在乡镇设立派驻机构。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省编办总量控制、从紧核定。乡镇事业站所要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要求,整合资源,因地制宜设置4~6个事业性综合服务中心,经费由财政保障。条件成熟的地方,乡镇卫生院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可以合并。从乡镇事业站所分离出去的经营性职能,可由原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中介组织机构,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完全脱钩,一时难以实现自负盈亏的可以给予三年过渡期,由乡镇政府继续给予适当支持。从事公益性事业站所的人员编制总量,原则上按行政编制1.1∶1的比例配备,其余一律精简分流。
三是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临雇人员、借用人员、挂靠人员等,都必须无条件清退。在全面清退非在编人员、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分流落岗人员。对分流人员必须确保分流到位,严格程序,完备法律手续,解除分流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关系。各县(市、区)可参照湘发〔2001〕5号文件精神,制定分流人员具体政策,为分流人员创造条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多方筹措资金,对分流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偿,其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改制的职工补偿水平。
去年,我市在湘阴县进行了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试点,汨罗、平江、华容、*县等地也在积极探索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路子,都取得了一些经验。但由于省里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县(市、区)只能各走各的路,节奏可能不太合拍。现在政策雏形基本定下来了,我们要统一步伐,完成以下三项任务,为乡镇机构改革全面推开做好前期基础性工作:
一是要全面实施“编制实名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此次会议以后,各县(市、区)编办必须迅速在乡镇实施“编制实名制”。年初我们实施“编制实名制”时,考虑到县(市、区)情况比较复杂,准备市直先行一步,县(市、区)明年推广。但今年全国、全省编办主任会议对实施“编制实名制”都作出了明确要求,省编办又连续两次发文要求实施这个管理办法,明年上半年全省要大面积铺开乡镇机构改革,现在实施“编制实名制”已经刻不容缓了。抓“编制实名制”工作难度相对较大,各位编办主任要下定决心,认真落实三个步骤。第一步是核编摸底,各县(市、区)编办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台帐核实各乡镇人员编制底子,没有进入机构编制证、帐、卡管理序列的,一律不得列入公示范围。第二步是督查整改。县(市、区)编办一定要派人下去,督促各乡镇按要求公示人员编制情况,解决公示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第三步是清理清退。必须严格按照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无条件清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临雇人员、借用人员、挂靠人员。编办要坚持原则,由谁进的人,就由谁清退出去,无编人员一个都不能留下。在这个问题上要有点铁的手腕。可以象市里一样,纪委、监察、督办联动,咬住不放,直至清退为止。不能下个整改通知,说说就了事。要真正说一句,是一句,句句算数;干一件,成一件,件件落实。对看准了的事情,要坚定不移,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与此同时,要严格落实湘编办密电〔2005〕1号文件精神,堵住乡镇机构编制的口子,今后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现已超编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只出不进的管理办法。要将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县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与县乡领导的业绩考核和使用挂起钩来。
二是要精心试点,研究机构改革方案。鉴于各地乡镇经济状况、人口面积、地域特征等差别较大,省里这次对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只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具体的实施方案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研究制订。我们要把工作作在前面,各县(市、区)都要组织精干的队伍,由主任亲自带队下乡镇摸情况。特别要注意研究乡镇事业站所改革问题:一是事业站所的设置问题,到底设几个站所,设哪些站所,要不要在县(市、区)范围内统一规范设置,其职能如何分工,财政如何给予经费保障?二是事业编制配备的问题。事业编制总量打包核定到县(市、区)之后,如何分配到各乡镇,不同的事业站所要如何明确定编标准?三是事业站所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问题。按省里的要求,经营性职能与公益性职能分离之后,要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走企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路子,实际操作过程中肯定会要遇到一些困难,如何划分,怎么定性?还有债务划分以及消赤减债等问题。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改革中将出现问题的对策。
三是要深入调研,探索配套改革办法。这次针对乡镇的改革是一次农村综合改革,除机构编制调整外,还有人员分流、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和建制村调整等问题,这些工作虽然都有其主管部门主抓,但与机构改革息息相关,尤其是人员分流,与机构编制工作密不可分,有很多配套的工作要做。特别是机构编制部门作为综合部门,必须充分履行协调和参谋的职责,促进各项配套改革良性互动。各位编办主任要密切关注各项改革动态,深入调查研究,探索配套改革的有效办法,在改革的舞台上争取有为有位。
二、关于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的问题
上半年特别是4月份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经验交流会以来,全市机构编制系统认真落实全市机构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和岳发〔2005〕3号文件,健全了管理制度,更新了管理办法,提高了管理水平,工作上有一定的突破。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一支笔”审批制度不落实。5月份我们在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调研时,发现有一个镇林业站核定编制12名,实际上有19人上班,其余7人是县林业局安排的,根本没有经过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批。还有个别县(市)委组织部门不要编制,就凭一纸调令,把乡镇的一般干部调到县直部门单位,编制部门只能被动认帐。二是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配套的约束机制不完备。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社会保障互不买帐,有的人没有编制,但办理了人事调动手续,套解了工资;有的地方财政拨人头经费时不按编办提供的编制数核拨,而是按实有人数在拨。三是审批程序不规范。有的地方用领导批字代替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程序,一纸批下来就办了列编手续;有的地方机构编制事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讨论就提交常委会、政府办公会决策;有的地方招考公务员不是事前报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空编和编内可录数,而是事后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四是遵守机构编制纪律不严格。这次我们对各县(市、区)副科以上事业机构作了一个调查,发现华容有16个科级机构没有经过市编办审批,湘阴县有9个科级机构未经市编办审批。经过核实,这些机构都是市编办规范科级机构管理的文件下发之前就已经明确了级别的。其实市编办在文件下发之后,对过去已经存在的机构进行了几次批复,这些地方至今还存在未经市编办批复和明确的机构,县编办不能说没有责任。前不久我们在汨罗市调查,发现市委督查室、政研室,市政府督办室、经研室等6个机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为内设股室,但市里均作正科级机构配备干部,甚至“两办”设置行政科并配备了干部,编办没有批复。作为编办主任,可能也抵了,也顶了,但既然还是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应该反思一下,是我们的工作方法出了问题,还是别的原因;该市还有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全市共计超配科级领导职数248名;此外该市还违规对市直23家单位的领导职数实行党政分设。继去年君山区在全市通报批评之后,汨罗市又受到了省、市两级的严肃查处。从我们平时掌握的情况来看,上述问题在其他县(市、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果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注意,我们的工作将会越来越被动,为此我提两点要求:
一是要主动作为,恪尽职守。实实在在地说,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不是各位编办主任的过错。编办是办事机构、参谋机构,但不是决策机构。各位编办主任向上要协调多位领导关系,向下要处理各种复杂矛盾,处境非常艰难,办事很不容易。加之领导变动频繁,又缺乏过硬的监督约束机制,变动一次领导就不同程度出现提一批,调一批,编办只能徒叹奈何!尽管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家仍然从大局出发,勤政务实,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作了很多工作,难能可贵。我深深地理解大家的难处。我从事机构编制工作十多年,也常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承受各种各样的压力,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一定要顶住压力,正视矛盾,主动作为,尽自己最大的力量把机构编制工作抓好抓实。千万不能因为年龄大了,干不了多少年了,就放松要求,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千万不能因为领导批了,其他部门通过了,就听之任之,做顺水人情;千万不能因为环境变了,风气坏了,就心灰意冷,随波逐流。
主动作为,恪尽职守,必须主动汇报,主动协调。领导干部不是万事通,不可能每一项政策都把握得准,身为编办主任,要主动把机构编制政策向领导汇报清楚。每一项工作在决策之前,要为领导出谋划策,不能出歪点子。当领导决策可能出现失误时,要适时提出建议,讲清楚利害关系;当决策已经出现失误时,要采取各种措施,促使领导重新决策,减小负面影响。当领导之间出现矛盾时,要主动协调,弥平关系,而不是两边讨好,甚至挑是拨非添乱子。当有些机构编制问题确实违反管理原则,而有的上级领导又固执己见时,可以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汇报,由上级编办出面协调。上述这些,都是编办作为参谋机构、办事机构的固有职责。
二是要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各县(市、区)编办要认真对照岳发〔2005〕3号文件的要求,深入进行自查自纠,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整改,缺什么补什么,什么不足改什么,绝不能走过场。针对机构编制管理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一定要严格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机构、编制和职数调整等重大问题,需按程序由同级编办、编委会讨论研究,再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其他各级各部门及其领导不得违规增设机构、升格机构、增加编制;党委、政府下发涉及机构编制的文件时,机构编制部门必须会签。要严格落实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配套的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要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审批,必须经过以下程序:①单位报告;②机构编制部门调研审核;③编委会议研究;④党委常委会议研究;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或上级编委会议、上级党委政府审批;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行文。该走的程序一个都不能少,任何人都不得违反程序办事。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凡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增挂机构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编制超领导职数配备人员等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机构编制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严格按照岳发〔2005〕3号文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各县(市、区)未经报批的副科级以上机构,要严格分类处理。应当设立和升格但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迅速报市编办,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不应当设立和升格但各县(市、区)违规办理了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同时,有的县(市、区)收的逆向调节基金要取消。这不是控编的可行办法,只会搞乱管理。根据盛部长的意见,今年下半年我们将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机构编制工作专门进行一次全面督查,重点查两个问题,一是未经审批擅自增设或升格副科级(含享受待遇)以上机构和乱配职数的问题,二是未按程序乱增编及无编调入安排人的问题,对整改和落实不力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
各县(市、区)编办要顶住压力,坚持原则。对那些绕开编办设立和升格的机构、增加的编制和新进的人员,一个都不能承认。对那些未列编制但办理了人事、工资、社保手续的,要争取编委领导的支持,坚决予以清理清退。如果编办成了摆设,机构编制问题可以不通过编办办理,那还要编办干什么?还要我们这些编办主任干什么?大家一定要顶住,没有一点原则,不来一点硬办法,就不可能树立机构编制部门的权威。万一你们顶不住,可以向市编办汇报,我们可以争取市委领导的支持。
同志们,机构编制工作不是小事,是牵动全局的大事,我们大家都深知责任重大。我这里不想讲那些减轻财政负担、精简机构、理顺职能等方面的大道理,机构编制工作出了问题至少会影响领导班子的团结,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君山、汨罗在这个方面出现问题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一定要向领导晓以利害,不能把增设机构、机构升格、滥配职数、增编进人当儿戏,更不能在机构编制问题上耍权威,谁要是还执迷不悟,谁就肯定要吃亏。因此,在座的各位,一定要日当“三忧”己身,经常忧己为政不廉,忧己从政不勤,忧己参谋不当,忧己努力不够,忧己管理不善。也许你们有人会把我讲的这些话不当回事,其实这是一种“智慧”,一种“境界”,常有己忧,人就一定会努力做一个慎独自警、廉洁自律、励志自省、勤奋守责的好公仆。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调研信息工作的问题
调研信息工作,荣般芝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报告,我完全同意。我主要讲一讲认识问题。
能不能大力开展调研信息工作,首先是工作方法的问题。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任何结论都在调查研究之后。机构编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且涉及全局的工作,每一项重大决策的出台,每一个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有大量详实的调查材料作为决策的依据。行政机构改革如此,事业单位改革如此,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如此,就是每增减一个编制、每增减一个机构也应如此。我们一定要眼睛向下,走出办公室,到一线当小学生,千万不能自以为是,坐在办公室论道。一定要自以为非,到要解决问题的一线去,了解真实情况,这是一个领导者必须掌握的工作方法。各县(市、区)编办都要学习、推广和应用这个方法,把业务工作抓上来。
能不能大力开展调研信息工作,其次是工作作风的问题。党员干部作风实不实,关键就看能不能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每逢决策之前是不是掌握了大量的可靠信息。有的干部官职不大,架子不小,不愿到基层去,不愿到一线去,与人民群众没有共同语言,决策时就摸脑袋、凭直觉;有的干部作风懒松,大小事情都让下属去做,自己不爱动手,对工作一知半解;有的干部缺乏锐气,不思进取,对工作漠不关心,事到临头就听之任之。这些现象在我们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包括我个人在内。这一次先进性教育,我就曾作过自我批评,觉得自己近年来动口的多了,动手的少了;指挥别人做的多了,自己亲历亲为的少了。作风问题得不到解决,必然会给事业带来损害。大家要争取做到有为有位,在实践中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必须带头深入开展调研信息工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能不能大力开展调研信息工作,也是工作纪律的问题。我们反复强调:调研信息是机构编制部门的立办之本。换句话说,就是不深入开展调研信息工作,机构编制部门就会一事无成。对个别的部门而言,调研信息工作可能是锦上添花的做秀手段,但对于机构编制部门而言,调研信息工作是最基本的工作方法。连基本情况都掌握不了,我们拿什么去给编委领导出谋划策?所以,调研信息工作必须作为各县(市、区)编办一条铁的工作纪律来抓,落实在工作流程上,落实在审批程序上,落实在机关管理制度上。但凡决策,必须事先深入调查研究;但凡机构编制系统的干部,都要学会调查研究。
调研会议范文4
山东省寿光法院推出的举措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案件情况召开一个由公诉人、辩护律师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上,对拟在法庭审理中使用的案件证据一一进行出示,由控辩双方分别表示是否对该证据持有异议。会议之后,必须制作控辩双方“有异议证据清单”和“无异议证据清单”。一方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也在此时提出。在开庭审理时,法庭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而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防止审判过程中的繁琐举证或者出现一方突然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被迫休庭的现象,以提高审判效率。
1.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提起方式和参加主体。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包括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诉案件。但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并商请人民法院同意的案件也不适用。对于上述范围内的案件,也并非都有必要举行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可以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公诉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是否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一般包括下列人员: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监护人。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法官应当是不同的人,以防止庭审法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形成预断。
2.庭前会议中出示证据的范围。凡是与案件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控辩双方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证据材料均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出示,主要包括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对于控辩一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出示某项证据的要求,被申请出示方可以提出如下抗辩理由:所询问的材料与本案的法律和事实无明显关系;证据展示要求过分加重负担或者不切合实际;展示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安全;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的诉讼信息;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经过判断推理、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或意见。另外,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资料,既不能在庭前出示,更不得在法庭上提供。
3.庭前会议的举行程序。
控辩一方或双方提出举行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决定举行的,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接到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庭前会议的准备。但在举行庭前会议前,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进行会晤对证据认定达成共识,并制作《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由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签字,并于举行庭前会议的3日以前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告人无异议后,即可依《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直接开庭审理,原定的庭前会议不再举行。如果控辩双方未能提前就证据问题达成合意的,法院应当按原定日期举行庭前会议。
举行庭前会议时,控辩双方中的一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表示有异议且提出新的主张的,应当出示相应的证据,对方再作出有无异议的表示。如果控辩一方或者双方对证据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但不能就其主张当场出示相关证据的,可以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对此,异议人必须在开庭前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结论、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未能在开庭前提供的,必须具有正当理由。对于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的证据,应一并在庭前会议上出示,并分别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在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只应就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表示有无异议的意见,不能进行质证和辩论。
经过对证据的出示和表态,控辩双方对证据无异议的,视为达成合意。对证据存在瑕疵,对方提出异议的,或者对于一方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出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控辩双方可在不违背法律、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达成某种合意,公诉机关可以据此重新修正指控意见。庭前会议结束后,由书记官制作《证据展示报告单》,交控辩双方核对。该报告单应当详细列明控辩双方存有争议的证据和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清单。
4.庭前会议结果的利用。寿光法院是将庭前会议与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结合起来适用的,“庭前证据展示是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前提与保障,而简易化审理则是庭前证据展示的有效延伸和必然选择”。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结果,简化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过程。法庭在庭审时仅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方式。具体来说,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可以有选择性地宣读书,并询问被告人对书的意见。控辩双方经庭前会晤达成合意,并向法院提交了《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的,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合议庭询问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合议庭可以当庭对此作出认定;如果有异议的,由辩护方只就有异议的部分举证,再由双方质证。控辩双方经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参照上述作法进行,证据展示一方或者双方对《证据展示报告单》提出新的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当庭举证,并经双方质证;当事人仅对《证据展示报告单》表示口头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证据与证据线索支持自己观点的,法院不予采信。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引导控辩双方针对焦点,就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与事实部分重点发表辩论,防止出现重复辩论、循环辩论的情况。
寿光法院实施改革的效果
寿光法院通过实行庭前会议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取得了显著的诉讼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庭前会议使法庭审理能够集中精力对那些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对双方不存在争议的证据的质证环节进行简化,大大缩减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而且,对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新的证人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况,能够及时在庭审前解决,有效地防止了被迫休庭情形的频繁出现,大大减少了开庭次数,保证了庭审的集中连续进行。寿光法院实施改革后,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据 统计,寿光法院举行过庭前会议的刑事案件共223件,这些案件全部做到了当庭审结,一次开庭成功。
第二,经过庭前会议,公诉方根据辩护方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可以有针对性地重点核实、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甚至修正指控的内容,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同时,经过庭前会议,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地出示证据,大大降低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公诉质量。
第三,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减轻了工作量,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改革体现了对被告人主体地位和意志的充分尊重,增强了对其权利的保护,减少了被告人对庭审的反感、对抗情绪,使得被告人更容易接受法庭的裁决、认罪服判,提高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和权威性。迄今为止,寿光法院实行庭前会议审结的刑事案件共223件中的被告人无一上诉,充分说明了这一改革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寿光法院改革的评析
1.是“庭前会议”还是“庭前证据展示”
寿光法院改革的最初目的是想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是我们通过分析研究与比较,认为将寿光法院的改革称之为“庭前会议”更为合适。因为这种模式与我们所研究的本来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是不同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展示制度的目的是使控诉方将自己掌握的、包括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展示给辩护方,保证辩护方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得到追诉机关通过国家公权力所收集到的证据,以有效利用诉讼资源,促使控辩双方尽可能地实现“平衡武装”,进而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寿光法院的做法则是为了在庭审前归纳出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不存在争议的证据,为庭审时简化某些审判环节做准备,并可以防止审理过程中出现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形频繁导致休庭的现象,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
第二,本来意义上的证据展示是为了保证控辩一方、尤其是辩护方利用证据展示的机会获取、知悉对方所掌握的关于案件的证据,防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掌握证据的一方搞“突然袭击”,影响诉讼效率和审判公正及被告人的辩护权,在证据展示之前,一方尚未得到对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寿光法院的做法则是在证据会议之前,辩护方已经从法院那里得到了检察机关移送给法院的案件材料,包括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等。
第三,证据展示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展示给辩护方的证据,既包括控诉方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既包括控诉方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也包括控诉方不打算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寿光法院的做法则是辩护方仅仅能够从法院获取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材料,这些材料依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等,是公诉方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并不是全部证据材料。
所以将其改革举措称为“刑事庭前会议”更为恰当,这一制度也是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极为欠缺的,进一步推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也必将会大大提高。
2. 庭前会议就证据达成合意的效力
寿光法院所推行的庭前会议,由控辩双方分别对每一个证据进行表态,最后归纳出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不存在争议的证据,双方对证据不存在争议的,即认为达成合意。在庭前会议之前,控辩双方也可以自行会晤对证据达成合意并制作《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但是,控辩双方对证据达成合意的效力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一方面,在目前的寿光模式中,辩护律师能够获得的证据材料仍然有限,辩护人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法院查阅、摘抄、复制由检察院在时所移送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对于其他被检察院所掌握、知悉但没有被检察院作为主要证据向法院移送的证据,辩护律师不能从法院获悉,对这些证据,公诉机关能否在法庭出示以用作指控被告人的证据?如果不允许其出示,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允许出示,则庭前会议又会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对于被检察院所掌握、知悉但又不打算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尤其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检察院在时不向法院移送,辩护律师对此同样不能事先予以了解。当辩护律师不能全面获得国家公诉机关利用公权力所获得的证据的情况下,他很难在庭前会议上决定对公诉机关出示的某项证据是否提出异议,这种情形显然不利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现在的改革措施并未阻止庭审中新证据的提出,如果一方在庭前会议上对有争议的证据故意不提出异议,而在庭审时再提出有根据的反驳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官对此是不能禁止的,而必须允许其提出并依法进行法庭调查。这种情形不但仍然会导致“伏击审判”的出现,也使得庭前会议达成的证据合意失去了意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并无有关刑事案件举证时限的规定,而且刑事诉讼法又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期间仍然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举证时限制度的缺失直接影响到了双方合意的效力,控辩双方完全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已经达成合意的证据再进行反驳,甚至提出新证据改变合意的内容。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不论是推广寿光模式,建立中国式的庭前会议制度,还是借鉴西方国家,在我国建立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都会遇到同样的障碍。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解决庭前会议上应当出示的证据范围问题,同时强调庭前会议的效力,对在庭前会议上故意不提出异议而在法庭审理时才提出的,要让其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同时,通过立法建立合理的刑事证据的举证时限制度。
3.关于庭前会议的参加者
首先有必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由谁来主持庭前会议。寿光法院在推行庭前会议的最初,是由负责案件庭审的法官主持庭前会议,这种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法官的“先入为主”,形成庭审前的预断,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是不一致的。考虑到法院审判人员紧张的状况,他们也曾打算让书记员来担任此职,但对书记员能否胜任心存疑虑。经过权衡利弊和各方面的努力,寿光法院目前是由非审理本案的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我们认为,由庭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显然是不合适的,而基层法院书记员的素质能否担当此任值得考虑,而且书记员担任此任也不利于庭前会议功能在将来的进一步扩大。在当前庭前会议任务比较单一、审判法官的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庭前会议交由立案庭负责;或者可以利用目前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时机,暂时由法官助理来主持,以减轻审判法官的工作量,使其集中精力搞好庭审业务。
其次一个问题是,证人、鉴定人等是否有必要参加庭前会议。我们认为,因为庭前会议不需要对证据进行质证,只是要求控辩双方表明是否持有异议,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证人、鉴定人不必参加庭前会议而只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控辩双方对某个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庭审理时对该证人或者鉴定人进行质证。这样既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也会防止出现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上对证人、鉴定人进行质证使庭前会议变成庭审预演或者另一次庭审的局面。
再一个问题是,当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时,庭前会议如何举行。在寿光模式中,举行庭前会议的案件,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尽管寿光法院在其文件中规定:“对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经公诉机关同意,可以直接参加庭前证据展示。”但是,他们介绍说实践中没有这样适用过。我们也认为,当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时,不应当适 用庭前会议制度。因为,庭前会议要求控辩双方对每一个证据发表是否持有异议的意见。法庭审理时仅对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也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庭调查质证程序可以大为简化,仅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对证据有新的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对该证据的调查质证就随即结束,公诉人不再出示该证据,法庭对该证据作出认定。这样的作法必须保证被告人已经充分、明智地理解了对证据不表示异议以及法庭不对证据进行详细调查质证时所产生的实体后果和程序后果,否则必将极大地侵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我们主张只有在被告人有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理解自己在庭审前对证据不表示异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适用庭前会议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4.关于改革的发展方向
寿光法院此项改革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庭前会议,还是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都在客观上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也大大增强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这与最高法院提出的“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题是一致的。在当前基层司法机关案件数量繁多、诉讼任务繁重的形势下,为了在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减轻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工作量,推行寿光法院开创的中国式的庭前会议制度很有必要。
而且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庭前程序的规定,将我国庭前会议的功能综合化、扩大化,使我国的刑事庭前会议能担负起在其他国家由一系列庭前程序所承载的职能。基于这一原则,可以考虑赋予我国庭前会议解决以下法律问题的功能:第一,证据展示方面的问题,无论是在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建立前还是建立后,当被告方需要公诉机关向其展示有关的证据材料,或者需要向有关单位或证人收集证据的,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由法官签署命令保证其权利的实现;第二,证据排除问题,当一方认为某项证据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而不应当提交到法庭上出示时,可以通过庭前会议由法官解决;第三,控辩双方对证据是否持有异议问题,通过庭前会议整理出有争议的证据,并利用此机会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传唤新的证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第四,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申请回避问题,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告知被告人有申请回避权、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在庭前会议上提出回避申请;第五,推迟审判问题,当被告方提出需要准备辩护,或者为被告人做精神病等鉴定,或者申请重新、补充鉴定,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申请推迟审判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第六,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当被告方主张其权利已经或者正在遭受追诉机关的侵害,如被超期羁押或者遭非法搜查、非法审讯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上向法官提出。
(课题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陈卫东 课题组成员:石献智 李奋飞 梁欣 李训虎 程雷)
相关链接
一、美国的庭前程序
1.美国的庭前会议制度。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7.1条的条文名字即为“庭前会议”,该条规定:“在提出大陪审团书或者检察官书之后,法庭可以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或者根据自己的动议,命令举行一次或多次会议以研究考虑诸如促进公正、迅速的审判等类事项。在会议的最后决定中,法庭必须就已经达成协议的事项准备和提出备忘录。被告人或者其律师在会议上所作的任何承认都不得被用来反对被告人,除非这些承认被做成书面的并且经过被告人及其律师的签字。本规则不适用于被告人没有律师作为其代表的案件。”
2.美国的传讯、答辩、申请和动议、辩护和异议程序。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0条规定的是“传讯”,要求传讯必须在公开的法庭进行,应当向被告人宣读大陪审团书或者检察官书或者向其声明指控的根据,并要求其作出答辩。“第11条规定的是”答辩“,被告人在庭审前可以选择答辩有罪、答辩无罪或者不愿辩护但不承认有罪的申诉。第12条规定的是”审判前的诉状和动议、辩解和异议“,任何不需要经过对总的案件进行审判即能作出决定的辩解、异议或者请求,都可以在审判前以动议的方提出。而下列问题必须在审判前提出:对指控的缺陷提出的辩解和异议;对大陪审团书或者检察官书的缺陷提出的辩解和异议;隐匿证据的动议;请求证据展示;请求将数项指控或者数个被告人分开审理。
实践中,动议常常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有关,提出动议的事项一般是:要求法官马上安排审判以保护被告人享有迅速审判的权利;要求法官推迟审判以保护被告人享有准备辩护、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要求法官命令将案件移至另一地区审判以保护被告人享有公正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以书没有充分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为由而要求驳回;要求法官或者检察官回避;与证据展示有关,如果被告方面要求检察官展示某份文件,而检察官却以该文件同本案无关为由拒绝提供时,被告方面可以向法庭提出要求检察官提供文件的动议;审查证据的可采性,如果被告或者检察官一方认为对方拟在审判中出示的某项证据与本案无关,或者属于追诉机关通过非法搜查、逮捕或者讯问等违反程序规则的方式收集获取的证据,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的,可以在开庭之前提出动议,请求法官排除该项证据,禁止对方在审判时向法庭出示这项证据,否则,证据一旦在审判中出示给法庭,势必将影响到陪审团成员或者审判法官形成的心证,且其影响是无法收回的。
二、英国的庭前程序
1.英国的“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和“审前裁断”程序。英国在1995年建立了“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程序,有助于控辩双方作好准备工作,使法庭作好必要的审判前安排并了解到足够多的情况。在这一程序中,被告人被移送审判之后,法官要在某个时间举行听证会,控辩双方都必须向法官和对方提出要在法庭审判中申请法庭解决的问题。被告人答辩有罪的,法官应当直接考虑量刑问题。否则,法官将要求控辩双方提交下列事项的材料:案件的主要问题;传唤出庭的证人;所有的物证、书证;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证人及控辩双方都能够出席法庭的审判日期,等等。
1996年的《刑事诉讼与调查法》又规定了“审前裁断”程序,主要是解决在“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中,主持该程序的法官所作出的决定能否得到审判法官的承认?法律规定主持“答辩与庭审方向听证”程序的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可以就证据的可采性或者案件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作出裁断。该裁断在整个法庭审判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主持法庭审判的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者按照司法利益对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预备听证”程序。1996年,英国设立了“预备听证”程序,专门适用于比较复杂、审判时间可能持续较长的案件举行“预备听证”的决定由刑事法院的法官在陪审团宣誓之前根据控辩双方的申请或者自行作出,主要是解决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的一些法律问题。在这一程序中,法官有权要求控方将其包含有将有证明的事实、要求陪审团从证据中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等内容的案情陈述提交给辩护方。法官随后可以要求辩护方提供包含有将要提出的辩护的主要内容、控辩双方存在分歧的主要问题、辩护方对案情的反驳、法律适用、证据的可采性等内容的书面陈述。法官可以就此作出裁断。
三、我国香港的审前讨论会制度
根据特别 行政区《法院程序指导》的规定,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律政司要在确定的审判期日前28日,向被告人发出采纳证据的通知,被告人的律师要在14天之内给予答复。法官有权将当事人召集在一起,在审判前对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他们对所提供的证据的态度,确定他们可能提出的异议和看法以及其他对审判的进行有意义的事情。地方法院审判前的程序与此相同。当然,除了审前讨论会之外,香港刑事诉讼中也有控辩双方的证据披露程序,包括证据披露的范围、地点、时间等,这也属于庭审程序的一部分。
四、日本的庭前协商和准备程序
日本最高法院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对庭前程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其中包括庭前协商程序和法院的庭前准备程序。
1.检察官与辩护人的协商和联系。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178条之六的规定:在审判前,检察官和辩护人之间要依法进行证据展示,并且就对方提供的证据文书或者证物是否有异议尽快通知对方。除此之外,检察官和辩护人还应当与对方联系,为明确书记载的诉因、处罚条款,以及为明确案件的争点而进行充分的协商。
调研会议范文5
一、公益性岗位的基本情况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及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有:(1)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2)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保健、扶老、托幼服务等。(3)社区单位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从摸底情况看,县的公益性岗位涵盖了上述公益性岗位三种类型的70%以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困难就业人员、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单亲(丧偶)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一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及进行失业登记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构成
目前,全县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共计人,其中:1、县公安局协警员人,保安人;2、交警部门交通协警130人;3、法院、检察院等书记员、驾驶等人;4、城建部门卫生保洁员人;5、县人社局协理员人;6、城市管理局城市协管人;7、林业消防警人;8、社区服务岗位服务人员人。
(三)公益性岗位的待遇
我县目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由三块构成:一是岗位补贴,多数用人单位按我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的每人每月380元增至目前的每人每月800元;部分单位执行900-1200元。二是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由财政给予补贴(养老、失业、医疗),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解决。三是各用人单位发放的奖励、补贴等。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
主要是采取业务 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逐级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公益性岗位的申报,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业务主管部门自主进行公开招聘。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础台账和人事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变更,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县人社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批。
二、公益性岗位管理及措施
县至今先后挖掘开发公益性岗位多个。主要分布在19个乡镇及住建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林业、地税、法院等单位,岗位有劳动保障协管员、社区管理工作人员、保洁、保安、协警等。为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还先后安置了名就业困难人员到力所能及的岗位做一些有益的工作。上岗初期,针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同的特点,我们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切实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责任、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各用人单位在加强管理同时结合公益性岗位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对上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并针对所从事的岗位进行中长期业务知识与相关知识的培训,切实加强了公益性岗位日常工作的考核和管理,这些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充分认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在各自的岗位上辛勤工作,任劳任怨,得到各使用单位很好的评价,个别表现突出和有特长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突出的表现和踏实诚恳的工作态度已经被吸纳到社区业务管理和社区党支部班子等岗位工作。他们用自己的智慧和辛勤的汗水为沂水的建设添彩助力,社区居民生活环境也在他们的手中发生着变化。
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沂水的实际,制定了《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统一掌握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本情况。负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益。
(二)严格用人管理,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夫妻双方上岗人员、扶养未成年子女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困难的人员、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沂水人社局负责,各镇、街道协办,相关部门配合,对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持人管理录用手续到用工单位报到。
(三)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对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型等发生变化的,进行相应调整,对空岗的公益性岗位及时调剂。人社局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进行检查,并列入对各镇劳动保障工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从实际出发,处理两个关系。一是劳动关系问题,由于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主体管理不适宜直接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至于不少单位提出,如果和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我们就不能使用了。其次由于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一部分是大龄人员,不少人难免有这病那病。还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对此表示担忧,不少用工单位表示,解决不了工伤、医疗问题,不敢使用下岗失业人员。对此,县政府把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群体社保补贴由原来的养老、失业扩大到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补贴,从而顺利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另外按照社平工资的40%扣除单位享受的社保补贴,剩余部分作为岗位补贴补给用人单位,补充了单位经费。实现用人单位和困难群体双满意。
(五)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发挥专项经费的最大效益。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各用人单位之间的公益性岗位待遇不均衡。由于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同样是公益性岗位,地税协税员、城市协管、保安、林业消防和公安协警员的工资收入不同,差别较大,造成部分工作人员相互攀比,情绪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受挫。
(二)政府与部门之间脱节。政府下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对开发公益性岗位重视不够,认识不足,没有形成合力。主要原因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认为下岗失业人员素质低下,无技能、无专长,开发岗位后,不愿用下岗职工。另一面不愿意掏钱为下岗失业人员出资付酬。政策上的补助只是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报酬的一部分,大部分资金需要用工单位支付,但是,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过程中,有的用工单位以占用自己财政经费为由,拒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从我们调查情况看全县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足10%。
(三)岗位待遇不能满足下岗失业人员需求。公益性岗位开发后,一般单位只发给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还达不到企业最低工资指导线的标准。成为下岗失业人员不愿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不能接续,有的用人单位根本不给职工缴保险,职工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继续工作后的各项保险难以得到落实。
(四)岗位安置与就业观念脱节。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中存在三方面的观念问题。一是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存在观念问题。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就业的理解存在歧意,把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视为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不稳定就业或者无稳定收入的就业视同没有就业,造成下岗失业人员心理压力。二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身观念问题。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拿自己原有的工作经历做资本,在选择工种时,既要待遇高,又要工作轻松,高不成,低不就,就业平台难以建立。三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户的闲置岗位视同公益性岗位开发中,配套了税收优惠、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但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户在使用下岗职工时,在利益驱动下,存在违背《劳动法》的行为,如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等。
三、建议
(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议在市里统一出台有关这方面的政策,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调研会议范文6
今年以来,国务院分别安排部署了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11月2日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全面动员和精心部署,并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今天把这两个会议合开,既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也是考虑到这两项工作性质相近,可以一并进行安排部署。刚才,明山局长和明洲局长分别就土地调查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会后抓好落实。下面,我就做好土地调查和污染源普查以及当前需要抓好的几项重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公益性工作,是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土地调控、土地规划的大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事关我国环境保护长远发展并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一项宏大工程,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关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这两项工作的开展,可以全面掌握我国土地资源状况,了解污染源存在现状,对下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要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大召开以来,各地已掀起新一轮的发展热潮。新的机遇和形势促使我们必须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使社会事业迅速发展,不断调整工业结构,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加快许长城乡一体化推进区建设步伐。城市要扩张,项目要落地,都离不开土地的承载和支撑。要实现节约和集约发展,必须适应新形势,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统筹规划形成一些高效利用土地的产业集聚区和人口密集区。这就需要在全面准确掌握土地资源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划、判断和决策。二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需要。国家坚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我市即将纳入全国卫星遥感土地利用动态监督范围。我们在一些方面跟不上国家的要求,不能把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控制在萌芽状态,这与心中无数有很大关系。要通过这次土地调查来摸清情况,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市实际的工作措施,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560万亩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三是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全面翔实的土地资源数据是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一些地方土地变更调查不完整、不规范,造成土地家底不清、数据不实,给修编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我们要通过调查,弄清建设用地、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未利用地的准确数量和分布情况、基本农田的利用情况和可调整情况以及一些专项用地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
同时,要充分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这样规模庞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我市而言,历史上前所未有。虽然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市进行过乡镇工业污染源调查,九十年代初又进行过第一次排污申报,但那些调查都是局部的、零星的,标准也不统一;而这次普查是国务院统一领导的,普查的范围、内容、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普查的程序都是按《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范进行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不断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异军突起,工业结构不断调整和更替,农业面源污染不断扩大,资源能源消耗迅速上升,经济增长对资源环境的依赖程度与日俱增,经济与环境的矛盾相对比较突出,节能减排的任务相当艰巨。目前我市的环保基础工作还很薄弱,各类统计监测数据基础不牢,时效性不强,数据质量不高,全市的环境容量比较模糊,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削减的总量,污染源的现状很难说清,滞后的环境统计手段和单纯的环境统计信息难以给社会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变化关系提供有力的数据依据,无法满足国家要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的各种数据支撑。因此通过这次全面系统地污染源普查,进一步摸清全市的污染源情况,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开展土地调查和污染源普查,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的复杂工作。我市第一次土地调查是从*年开始,用了9年时间才完成;而这一次国务院要求用2年时间完成,任务相当艰巨。污染源普查是第一次开展,也没有经验可以参考,肯定也会有很多难题。同时,这两项工作又都列入了省政府目标,签订了责任书,可谓责任重大。因此,要完成好这两项调查工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部署和省政府安排上来,从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筹划,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要突出工作重点
(一)要做好工作保障
这方面主要是做到四到位。一是组织领导要到位。为抓好这两项工作,市政府分别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今天到会的市直部门都是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也要成立工作组织,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主要领导要知情,分管领导要专抓,督促工作落实。二是宣传发动要到位。这两项工作涉及到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采取多种方式,针对不同阶段,合理安排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内容、方法和有关政策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要向污染源普查对象大力宣传污染源普查资料使用的法律规范,即实行三个“不得作为”(现阶段普查数据仅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打消有关单位的思想顾虑。三是经费保障要到位。按照国务院要求,这两项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做好经费预算,包括总预算框架和各年度实际预算安排,不能因为经费不足而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对于今年所需的工作经费,要协调财政部门,尽快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从严控制开支,防止截留挪用。四是工作机制要到位。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回去以后,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严格实施招投标制,依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确定相应的调查队伍。要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责。要建立检查验收制度,要通过自检、互检、阶段性预检和验收,保证成果质量。要建立工作奖惩机制。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地方,市政府将采取相应的制约措施,例如暂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实施环保一票否决等。
(二)要确保工作质量
一是要确保数据成果的质量。这是本次土地调查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生命,也是这两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假数据可能导致政府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假数据比没有数据危害更大。衡量这两项工作做得如何,关键是要看数据的质量如何。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数据成果的真实性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数据的真实性。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对工作的每个环节都要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各级调查机构、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资料。要建立调查数据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层层审核把关,层层检查验收,以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加强对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二是要充分利用新技术。这是保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实施方案,科学设计流程,统一标准、统一资料、统一方法。要广泛应用航天航空遥感、卫星定位、信息网络等新技术、新手段,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获取准确可靠的调查资料。要充分利用科技、航天、航空、测绘等领域已有的装备、技术、成果,实现资源共享。三是要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培养。调查人员是数据的采集者,他们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多高,工作质量就有多高。各级调查机构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量和技术要求,精心挑选一批业务过硬、经验丰富、作风严谨的人员组成和充实机构,选调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调查指导员和调查人员。
(三)要抓好工作成果运用
这两项工作既是重要的国情调查,也是重要的市情调查,要把调查成果充分应用于今后的工作去。要按照“边调查、边应用”的原则,对有关数据及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找出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有些成果比如推进区的土地调查成果和河道排污口普查成果都可以都要将土地调查成果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等土地管理工作,要以调查成果为依据。通过这次全面系统地污染源普查,进一步摸清全市的污染源现状,弄清各类污染源的种类性质,污染源的结构和地区、行业间的时空分布,各种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状况,污染源动态变化规律;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全面掌握全市环境状况,科学预测潜在的污染问题;从而科学制定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要抓好当前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抓好“六河”截污工作
为实现市区内河消除劣5类水体目标,从今年7月份开始,市政府组织长葛市、许昌县和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以及相关单位,利用4个多月的时间,对市区清潩河、许扶运河、清泥河、运粮河和护城河及清潩河长葛段的410个排污口实施了截流。目前截流工作大头落地,市区初步实现了许扶运河、清泥河、运粮河、护城河、学院河五河常清,清潩河一河基本达标的目标。11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周生贤局长来我市调研时,对这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清潩河水质力争达到4类水体标准。为确保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标准,确保2009年创模目标顺利实现,同时也为了还市区群众一河清水,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流向市区内河的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的排污口也实施截流。今天会上,给大家印发了《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对这项工作的目标、内容、截流方法都做了明确规定,请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再强调三点。
一要提高认识。六条河道的排污口截流工作从地域分布来看,全部位于乡、镇和农村地区。河道两侧基本没有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以截流方法只能是取缔关闭排污企业、深度治理、达标排放或者建设沉淀池、彻底封堵排污口这几种方式;从污水种类来看,排入河道的污水有工业废水、“三粉”加工和腐竹加工家庭作坊废水、餐饮洗浴等服务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特别是家庭作坊式的农产品加工废水,进行污染治理、污水截流的难度很大;从工作方式来看,此次截流工作涉及7个县(市、区)、6条河流,点多、面广、线长,给治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这几条河道污染较重,已经影响了饮用水源质量,威胁了沿岸居民的健康,群众要求整治的呼声十分强烈。希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执政为民、改善民生、营造宜居环境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认真研究,积极采取切实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要夯死责任。这次截流工作除鄢陵县没有任务外,其余7个县(市、区)都有任务。任务划分按照三个原则,第一是谁排污谁截流;第二是谁主管谁负责;第三是属地管理,也就是说既无主管部门,又找不着业主的,由各地政府负责。这次截流工作的完成时限分为2个阶段,一是“三粉”加工、腐竹家庭作坊加工、餐饮洗浴等服务业和生活污水排放口应在*年6月30日前截流到位;二是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应在*年11月30日前整治到位。按照这一总体要求,各地要抓紧时间,早做准备。*年11月底前,各地要对各排污口进行实地勘察,制订具体截流方案及时间表,*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各县(市、区)要每半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截流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月市政府派出督查组进行一次全面督查。
三要强化监督。市创模办要加强对截流工作的督察指导,将相关工作任务列入创模工作台帐,定期进行督察。技术组的同志要借鉴市区截污经验,加强对各县(市、区)截流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工作积极主动、截流效果好的单位,市政府要通报表彰,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每两个月一次的创建新闻会上由分管领导做表态发言。
为引起大家的重视,今天早上,专门组织大家参观了市区内河整治工作情况。大家看到,经过整治,原来时清时不清的清泥河、运粮河等5条内河,现在已经实现河水常清;原来河水严重超标的清潩河,现在已经能够基本达标。因此,一定要坚定信心和决心,克服各种困难,深入开展地表水环境整治工作。有两个具体目标,一是要保持市区五河常清,一河(清潩河)稳定达标;二是禹州、长葛、鄢陵、襄城四县(市)要参照市里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年6月底前四个城区内河变清。要特别加大对颍河的综合整治力度,按照打造许昌市区第二饮用水源地的目标进行治理,确保水质达标。*年要把地表水环境整治工作作为环保工作重点,纳入政府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加强督查考评,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完成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年底前务必完成砖瓦窑复垦工作
11月5日—7日,市政府派出4个检查组,对各县(市)今年拆除的粘土砖瓦窑厂逐个进行了检查验收。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县(市)砖瓦窑厂关闭拆除工作已经到位,全市509座粘土砖瓦窑厂已全部关闭拆除。但是复垦工作相对滞后,截止目前,复垦粘土砖瓦窑厂200座,仅占粘土砖瓦窑厂总量的39%,复垦面积10430亩,占总占地面积的46%。尤其是今年以来已复耕的砖瓦窑厂不足20座,已复垦的窑厂绝大部分是*年关闭的窑厂。8月28日,在全市关闭粘土砖瓦窑厂鄢陵现场会上,李亚市长明确要求11月底前各县(市)粘土砖瓦窑厂关闭、拆除、复垦工作要三到位。10月7日,李成玉省长对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再次作出批示,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在入冬前就已拆除后砖瓦窑厂复垦再行督导,争取年内复垦到位。”11月15日,省治理整顿砖瓦窑厂联席会议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当前粘土砖瓦窑厂整治相关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整办明电〔*〕12号),要求确保年底之前将现已拆除的粘土砖瓦窑厂复垦到位。各县(市)政府对这项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必须克服厌战情绪,加大工作力度。一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收缴复垦保证金等方式,责成粘土砖瓦窑厂自行复垦。否则,根据破坏耕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要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公开发包等方式,鼓励社会投资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投资者可优先获得土地承包权。三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对复垦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收益中,安排专项资金,力争12月底前完成粘土砖瓦窑厂复垦工作。*年元月上旬,市政府将对各县(市)砖瓦窑厂复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完成复垦任务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
(三)切实抓好规模以下墙体材料企业专项治理工作
随着粘土砖瓦窑整治和“禁实”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得到较快发展,规模以上新型墙材企业已发展到47家,年生产能力已达到20亿块标砖,基本满足全市建筑市场需要。但是,一些投资者受利益驱动,盲目上马了300多家技术装备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差,手续不齐全或无证经营的小型“免烧砖”企业,干扰了新型墙材的市场秩序,影响了我市新型墙材的健康发展。为此,市政府专门下发《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决定开展规模以下墙材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关小上大、科学发展”的原则,对全市以水泥为胶结材料,砂石、粉煤灰、炉渣等为原料的小型“免烧砖”厂全部实施整顿关闭,重点是单线年生产能力1000万标砖以下的企业。10月26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以来,各县(市、区)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总体来看,还是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工作力度不够大,企业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工作进展不理想。为确保实现治理目标,各县(市、区)一定要采取强力措施,彻底关闭无证经营的规模以下墙材企业。由工商部门牵头,对目前在建和生产的企业进行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市建委、国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工商局要按照督查分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督查力度,对各县(市、区)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限期整改。年底前,市政府将对关闭整顿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目标好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关闭整顿任务的,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同时,停批所有土地报件。
(四)狠抓薄弱环节,确保完成全年环保责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