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档案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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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档案管理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1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审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派给其成员用于建造房屋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益,是无偿获得、无偿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证,宅基地使用权处理了农民的基础寓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权益主体具有非凡性;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干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乡村村民房屋用地要经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审核,经县人民县政府同意;依照司法规则可以承继,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行使和让渡,必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登记方法》等司法法律的规则;按照《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则,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物权法》的规则:“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赞同,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让渡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派前提的农户;住房让渡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让渡。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购置宅基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请求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尤其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获得宅基地;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严格制止分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同意,不得改动宅基地用处符合前提房产让渡时宅基地还让渡。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曾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让渡或许祛除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该当实时处理改变登记或许刊出登记。”依照司法法律的规则,权益人让渡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成员,让渡给外村成员的,必需在本村子户而且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让渡后宅基田主体发生转变,并触及受让人获得新的宅基地,应依法处理让渡登记手续。

二、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

(一)、局部农民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主要性,农民自愿请求宅基地登记的认识不强,给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农民以为本人的住房是本人的私有财富,土地使用权不登记无所谓;本人的房屋是本人建造的,本人寓居他人又不会抢去和占用。因为我国现行司法规则,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自流转,不答应出让、让渡、典当。关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登记不登记对他们没有多粗心义;都是比及改建、扩建房屋、擅自买卖后由买方购置寓居时才晓得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去登记。还有局部农民外出打工、经商或有些村民外出打工很多年,曾经在外地安家落户,家里只留下年迈的老人,行走不方便,有的甚至无法联络,给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和第二次土地查询工作带来很多坚苦。

(二)、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益,是无偿获得、无偿使用的;招致乡村一户多宅比较遍及,还有跨村、到外乡镇购房的,形成“一户多宅”。因为我国近几年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减免了很多处理土地登记的费用,招致乡村房屋买卖日益增多,很多农民纷繁在城镇和交通便当的乡村购置房屋,跨行政村购房很多,一是有前提的农民纷繁到交通便当的乡村购置房屋;二是为了便利孩子们上学,在离学校邻近的乡村购置房屋。外乡、外村居民不具有获得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历,因为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司法规则是受严格限制的,所以乡村跨行政村或到外乡镇购置房屋,当前还不能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改变登记,必需是本村村民才干使用本集体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因为各类原因,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村民“一户多宅”的景象,发生这种景象的原因有很多,详细包括:一是建新未拆旧,农民为改善寓居前提而建新房,旧房未拆,构成现实上的一户多宅;二是因为村民属于承继房屋形成一户多宅或村民承受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三是村民因为购置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五、有很多山区搬家户已搬走,旧房未撤除;依据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省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文件精神,一户只能请求登记一宗宅基地,并且用地上积不得超越各省、直辖市现定的用地上积,乡村村民一户多宅景象遍及存在,当前还有很多乡村宅基地无法进行土地登记,依照文件规则要逐渐清算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三)、不少农民群众司法认识淡漠,在建房时批少占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但是在乡村,他们需求房间堆放粮食和耕具,往往据有大面积的土地,他们以为只需不超越国家规则的面积即可。乡村宅基地带有福利性,目前国家出台很多文件减免费用;只需求按顺序办个用地审批手续,又不必交任何费用,节省用地认识淡漠,有的农民群众甚至以为处理手续太费事,任何手续都不处理,又不占用他人的土地,是本人的园田或旷地就私自建房,比及国土资源部分在每年上门办证服务时,再去处理审批手续,又不必跑路。

(四)、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法律力度不强,国土资源管理部分本身没有强迫撤除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未经同意或许采取诈骗手段骗取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建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可以责令退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限日撤除在不合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关于违背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的私自将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日撤除恢复近况;对已建成的违法占地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国土资源管理部分本身没有强迫撤除权,只能按照法定顺序请求法院强迫执行;顺序复杂、时间长,很难操作。

(五)、因体制改革、县政府裁人,招致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力量单薄,不能实时处理土地登记。基层国土所阅历了几回大的改革。每次改革都要分流人员,使得土地登记不足延续性。

三、处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需要性,大力宣传司法法律,给乡村宅基地登记供应了有力的司法保证。加强农民保证本身正当权益的认识,在建房时尽量占用闲暇地和旧宅基地。让广大农民群众深入认识宅基地登记是一种物权维护。乡镇国土资源所要明确工作工作,积极争夺各乡(镇)县政府及相关部分的注重和支持,要积极与各乡镇县政府、村委会工作联接,要改变工作作风,加强服务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处理土地登记,充分发扬基层地点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效果。

(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时,要采取与户籍证实相统一的实名制,让每宗土地都有“身份证”,严格杜绝“一户多宅”景象。执行信息化档案管理,让每宗土地信息内容存入电脑里,便利群众公开查询,规范档案管理。在处理土地登记时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多个共有使用权人,防止呈现钻政策破绽,有的一家几口人可以到本地公安机关独自立户,成为户主,再进行买房或批地建房,有的处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建新房,把旧宅出租和出卖,呈现“一户多宅”的状况。国土资源管理部分要真正做到严格把关、持证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优越社会气氛。严格杜绝“一户多宅”。

(三)、制订相关的奖励政策,由乡镇人民县政府与各村干部签订层层责任状审核,作为年关审核的内容,削减“一户多宅”景象。关于那些建房户,村民请求新建住房时,必需签订承诺书,承诺期限内撤除旧房,按城市规划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超占面积,建新房后在规则的期限内,限日将旧宅基地撤除后交村集体。监督村干部现场督促撤除旧房,限日交出旧宅基地,这样可以削减在乡村大面积占新不腾旧形成的“一户多宅”景象。这项工作靠乡镇人民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城市规划部分和各村委会一起协调才干做好。在村民没有撤除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处理新房发证登记工作。

(四)、房屋与土地登记发证分歧步和分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不是本村村民跨村、跨乡镇购置房屋,形成登记混难、无法登记。关于跨村、跨乡镇购置房屋,而不是本村村民的,建议由本地人民县政府及相关管理部分一起研讨,制订出响应的准则,然后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改变登记。在实践工作中,因为我国房屋管理部分与土地管理部分对房、地执行辨别管理,有的处理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当房屋让渡时,只到房屋管理部分处理产权改变登记手续,便以为其让渡已正当有用。还有的当事人私自屡次买卖,而受让人手上只要第一次让渡人的房屋一切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甚至房屋一切权证也没有改变;关于各种原因不能实时处理土地使用权证,依据《土地登记方法》第六十二条规则当事人签署土地权益让渡的和谈后可以到本地的土地登记部分先处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限三个月到期之前处理土地使用权证,三个月内未请求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掉效,这样对受让人执行的一种维护;《土地登记方法》第四十条规则房产改变后再到土地管理机构处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处理土地使用权改变登记,受让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不利于土地和房产市场的次序;建议由本地人民县政府、房屋管理部分与土地管理部分一起商榷,制订房屋管理部分与土地管理部分统一办证的政策,这样既便利群众,又做到了房地统一的准则,又做到了两证完全,规范管理和买卖。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2

关键词:宅基地 使用权 流转

对于农民而言,农村宅基地是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的一项重要财产,是建设村民房屋的载体,是其拥有的为数不多的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是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和公开转让的。这一规定将土地和劳动力全部束缚,既不利于推进河北省城市化进程,也不利于有效合理地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因此,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必须高度关注和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

(一)宅基地管理混乱,规划缺位

伴随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农村地区的“建房热”正愈演愈烈,农村土地利用面临着宅基地管理不到位、难调协的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措施不到位,宅基地流转制度和程序不规范,很多农民建设新宅后,就将原有的宅基地废弃,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却并未被按要求拆除,更不会进行退耕。而且目前虽然国家进行新农村建设的文件接连出台,但各地以“拆旧建新”为主要模式的新农村建设仅仅处于起步状态,村镇规划相当混乱。没有相关责任主体对村内的空闲地和旧宅基地进行及时地收回、开发、整理,并且由于缺乏约束机制,这些废旧宅基地依然长时间由原户占有,这对农村土地的使用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宅基地闲置严重,利用效率低下

调查发现,多方面的因素造成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首先,一户多宅的合法存在。宅基地取得及使用具有无偿无限期性,基于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合法继承关系,农民在申请到一处宅基地之后又通过继承关系合法获得另一处甚至两处宅基地的情况并不少见。其次,缺乏闲置宅基地收回制度,只能任其闲置。由于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民对于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无法通过市场进行转让,且管理措施不到位,没有相应的回收机制,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也只能被迫闲置起来。

(三)流转无法可依,宅基地隐形交易屡禁不止

调查发现,在一些城市的城郊地区,因农民与市民需求互补、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原因,宅基地出租、抵押、买卖等各种形式的流转已然大量存在,甚至已经形成了以自发流转为特征的农民宅基地流转的地下市场。但在这些隐形交易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规范,无法可依,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其利益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不断。其间政府也曾多次出台相关政策禁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但政策的实施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阻碍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因素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设置了诸多障碍

我国一直奉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从城乡二元社会体制出发,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农民既得利益,制定了许多限制宅基地流转的政策。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同时,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禁止为城镇居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一直遵循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基本原则,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与创新。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不明晰

农村宅基地市场是一个迫切需要明晰和完善产权的市场,宅基地产权完整是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的基础。宅基地产权明晰与使用权市场化流转能减少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成本,促进合作和交易的产生。但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虽然在构成上进行了土地所有权、农民的使用权的划分,但是相互之间的界定界限模糊,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哪一级行政组织也并不明确。

(三)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体系不健全

宅基地流转市场化的意义在于其能够对产权提供有效的保护、进而激励产权所有者更好地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达到我国流转土地的目的。但是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缺乏相应的中介组织。流转信息不畅通造成买卖信息不对称;缺少科学的对农村房屋特别是对宅基地价值的房地产估价体系,影响了宅基地流转市场的公平交易;没有独立的档案管理机构,使得流转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三、实现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顺畅流转的制度建设

(一)通过立法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权利

现阶段,想要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立。目前我国《物权法》对有关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问题虽有专章规定,但内容简要,其主要规定其实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配套法规中,但这些法律制度的位阶比较低,并且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如“一户一宅”的规定与财产继承的现实之间的冲突等。所以要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现自由流转,必须首先通过立法改变当前现状,制定上位法统一下位法,确立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的原则。

(二)建立农村宅基地强制登记制度

明晰的产权界定有利于物的流转的实现。因此,对农民拥有的宅基地,如果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通过严格界定宅基地四至边界和产权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流转奠定物质基础。具体可由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宅基地进行逐户逐宗核查清理,在核查过程中,对符合用地条件且未超出规定面积的如实登记,并发给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对那些超出规定面积或无正当理由多占的宅基地则不予登记,要求当事人限期归还。普查结束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普查的结果绘制本地地籍图,进行存档,以便日后监督和管理。

(三)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范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套完整的农村宅基地转让程序应该包括转让价格评估、转让期限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与政府的批准等几个方面。基于农村宅基地价格在评估和认定上存在特殊性,因此在转让价格的确认上,应该建立交易价格核准制度。只有核准制度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正常进行,有效防止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的投机和权力寻租行为的出现。同时通过建立宅基地的转让期限管理制度,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以及在使用期内的转让才具有合法性。再辅之以宅基地闲置罚金制度和收回制度,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在闲置时间达到该期限后,需要每年向所有权主体缴纳一定数额的宅基地闲置费,从缴纳土地闲置费开始,达到一定期限,所有权主体可以无偿收回该宅基地。以科学的制度促进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流转。

(四)建立独立的政府机构组织协调

农村宅基地的自由流转是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一项突破性尝试,涉及政府、农村集体、农民等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以及各个环节的共同努力,因而必须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牵头进行。各级政府可以成立一个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专门机构来负责和协调各方面工作,针对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将“保持集体所有、允许上市转让”这一改革模式逐步完善。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3

关键词:地籍管理;土地规划;利用率;改善措施

1、地籍管理的意义

土地管理是利运用国家的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全国的土地资源进行管理,维护和完善土地公有制,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土地的利用进行合理的规划。在土地管理中,地籍管理最为重要的。地籍包括土地的经济状况、自然状况的调查和记录,并通过数据、图形以及文件的形式进行记录。地籍包含许多要素,不仅包含土地的所属权、土地的面积和位置等,还包括土地上附着物的利用现状。地籍是对土地各方面要素和关系的总称,对国家的土地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地籍通常是对土地的位置和一些数据以及状况的记录。地籍管理是对这些数据采取的一系列工作,通常针对城镇以及农村用地的所属权调查和等级,并对土地的档案进行管理。对于目前我国土地管理的状况,地籍管理正处于起步阶段,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的地籍管理工作要从基层做起,将日常的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建立符合当前土地形式的新型地籍管理体系。

2、目前地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2.1以地籍管理为基础,做好土地登记工作

加强地籍管理工作,首先应该建立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建设,制定初始的地籍调查制度、土地登记管理制度、档案审核制度以及变更地籍的调查制定。同时开展土地登记的公开查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和工作人员上岗制度。并针对这些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确保土地登记工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使土地登记更具有威信力。同时还应加快管理进度,制定土地登记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城乡土地的登记,并进行土地档案的统一管理,避免在管理中出现遗漏,同时也避免了我国土地资源的流失。然后进行土地资源登记工作的强化,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及时土地登记公告,并针对没有登记的用户进行查处,严禁出现土地非法转让和私自变更其作用的现象,提高土地登记的权威性。土地资源的管理部门应该主动与其他各部门进行协调,针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拒绝办理营业执照!并全面提高土地使用的法律效益、积极与相关法律部门进行配合、加大对非法使用土地的管理离地,针对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将土地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2.2完善地籍管理体系,提高地籍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并建立一系列的常规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对地籍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制约。通过对过去地籍管理制度的改变,抛弃过去对乡镇和地产所的分散式档案管理体系,开展新型的管理模式!使地籍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改变以往档案的随意性,对进出档进行严格审核和验收。同时加强档案的编排和分类,将原来档案的人工索引方式通过计算机进行索引,提高了档案管理的效率,降低了工作量。对地籍的档案进行严格排序和股管理!并对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中各个环节进行统计,确保档案管理的完整性,提高地籍档案管理水平。

2.3加强农村地籍管理和提高土地利用率

加强农田的整理工作。加强水渠的修整工作。对基本农田土地和水利的修整是一项系统工程,有着相关的法律制约。所以应该严格按照规程进行量化标准,做好科学的计划和设计方案,确保工程的质量和科学的投资。针对基层国家土地部门应该认真总结小型开发项目,组织工程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认真编写可行性方案,并实现技术专班进行农田修整和水渠建设的施工,并做好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提高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比较多,应根据所处位置及条件,对其充分、合理利用。空闲宅基地可规划为建设用地,作为新增居户的宅基地或公共设施用地,或规划为绿地,改善村庄景观及生态环境。位于村角、村边,与大田连在一起,便于农业规模经营的空闲宅基地,宜复垦成耕地,增加的耕地可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了鼓励村庄用地复垦,可制定经济奖励政策,对原产权人进行房屋补偿,对退出土地给予奖励。

2.4加强指导,努力创新,强化地籍管理建设

首先,应将土地管理中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移交到窗口进行办理。然后对城乡镇所的进行土地管理,将新制定的管理目标落实到基层去,并重视地籍工作,将地籍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开展地籍管理的建设,加强地籍管理团队,实现规范化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地籍资料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采取自动化管理制度。努力改善地籍工作环境!加大投资力度,建立标准化的档案时以及先进的地籍管理工作设备和仪器,对城镇的地籍数据库进行全面布控。实现信息化的地籍管理,使地籍工作实现规范化的管理。

在我国长期以往对地籍各项数据的调查中,一般都是采用人工进行调查和统计。随着目前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都比较广,地籍信息统计的工作量也变得越来越大,所以开展信息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提高了地籍管理水平。所以地籍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开展。

(1)开展地籍信息化管理前提应确保规范化管理。地籍管理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建立信息化的地籍管理体系首先要确保地籍管理体系具有规范化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有序的地籍管理工作,并确保信息化地籍管理建设的实用性。所以在开展信息化地籍管理前,应该加强地籍管理的规范化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使地籍管理工作更有利的开展。

(2)加强地籍资料的数字化管理。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应该对地籍管理中开展数字化管理模式,加强地籍数据库的管理,使地籍资料更具数字化和矢量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的实现地籍信息化管理,提高数据的管理水平,并确保地籍信息的实时更新。

(3)加强软件系统的更新。随着地籍管理工作的不断变化,应针对地籍管理的软件系统进行实时更新,使管理系统符合实际需求,确保系统软件的适用性和实用性,并不断的进行软件开发,确保与上级业务部门保持一致。

(4)增强安全和保密工作,并实现信息共享.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地籍管理的建立,在地籍管理工作中同时也应该注意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数据在安全的网路环境下运行和保存,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同时采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的共享更能,切实的促进地籍信息管理的发展。

3、结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应不断开展地籍管理手段,加强地籍管理工作,实现全面规范土地登记法制化、地籍资料数据化、服务水平优质化、管理手段自动化的地籍管理工作目标。真正意义的提高地籍管理水平,提高我国土地的利用率,对我国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4

关键词:房屋拆迁;产权;注销登记

全国城市房屋拆迁产权注销工作目前普遍存在管理迟滞的问题,权属证书出现流失、损毁或在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征收办等部门散乱堆放等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房屋拆迁时,人们对产权初始转移登记较为重视,但却忽视了产权注销登记,于是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制售产权证和骗取拆迁补偿款项等机会,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注销登记办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1、在2007年10月1日出台的《物权法》第六条规定消灭不动产物权,需要依法进行登记;第九条规定消灭不动产权只有经登记后方可生效,而未经登记的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则除外;第十四条规定消灭不动产物权,依法应当登记,并从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日起生效;第三十条规定消灭物权为合法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在事实行为开始起生效;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由登记机构将用地使用权收回;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消灭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在登记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1]。

2、《房屋登记办法》中第四十条规定在消灭登记的所有权之后,原权利人,没有进行注销登记申请,依据人民政府生效的征收决定,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并在登记簿上记载,令所有权失效。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地十六条规定产权档案管理机构需要对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加以掌握,并对有关权属档案材料进行及时补充,充分保证房地产权属现状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一致性。

二、城市拆迁房屋的产权注销登记存在的不足

1、产权注销登记申请存在的不足问题。一般情况下,城市建设拆迁房屋通常有两种方式,即产权交换及货币拆迁。该行为属于一种房地产交易,相当于在某段时间内拆迁人与产权人等特定对象间的强制易,理论上交易双方在拆除房屋之前应当钱房两清并共同申请登记,若产权人不同意时将会强制性拆迁[2]。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产权注销的申请由所有权人进行,然而在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下,在房屋拆迁后,没有人主动申请房屋产权注销。并且开发公司拆迁房屋遗留的产权注销历史问题,更形成无人问津的陈年旧账。

2、对不申请注销的制约存在的不足。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城市建设中新的拆迁征收项目,仍然进行项目拆迁验收,土地部门和登记机构依然颁发土地证和预售许可证,从而影响到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 。对于事实已拆迁,却多年为注销而引起的遗留问题不加重视。导致出现“前未注销清,后面注销乱”的混乱现象。

三、城市拆迁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的具体措施

1、对于池州市的产权注销登记工作,可以采取首先由该市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做好拆迁后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选择一种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由拆迁人将权属证书收回的方法,在拆除房屋后并由拆迁人单方面主动申请,并通过档案馆直接将产权登记注销,然后将注销凭证颁发给拆迁人。第一,在申请拆迁项目报结之前,拆迁人应当先在产权档案馆,将房屋权属证书原件以及申请房屋注销登记权证等一式三份提交给相关人员,以便办理所拆除房屋的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在核准拆除房屋注销登记之后,产权档案馆出具“池州市房屋注销登记凭证”并将盖章确认的两份权证清册返还给拆迁人。并注意清理相关的实物档案及电子档案。这种建立在产权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地理测绘信息管理基础上的产权注销登记方式,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

2、对于池州市的产权注销登记,还可采取首先由地方颁布《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属进行详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才能给所有人予以补偿 。在结束拆迁后,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从而注销产权。

3、对于池州市的产权注销登记,亦采取将产权注销、档案馆产籍注销以及测绘部门图籍注销同时进行的方法。一是,由池州市的区政府去图测绘公司对所拆迁房屋申请测绘,将拆迁范围进行图籍界定,并且重要建筑物通过影像资料的形式加以保存。二是,由产权档案馆详细查询所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档案,并向区政府提供明细查询汇总表。三是,在签订协议和实施补偿之前,由区政府将权属证件提供给登记中心,并由登记中心对证件进行核验并确认,然后决定是否进行产权注销申请。最后,注销登记由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并核准,并出具“池州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证明”作为补偿的凭据和备案。若出现由于档案缺失而无法对权属证件进行核验及注销的问题,可以由房屋所在地区向市重点办集体上报,然后由市重点办集体加以分析研究再作出相应决策。关于测绘服务的收费问题,在对拆迁范围进行图籍界定的测绘时,应当按照减半的收费标准来收取。

此外,对于城市过去拆迁房屋遗留的所有权人没有申请产权注销登记的情况,根据生效的拆迁协议文书,登记机构可以将其在登记簿上记载,并将原所有权收回或公告作废。

结束语:由于大量的城市房屋需要拆迁,然而却存在没有人主动去申请产权注销的问题,所以导致产权以及产籍等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给国家的限购政策、税收政策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应当依法规定拆迁人主动办理房屋拆迁的产权注销登记,从而充分保证房地产权属现状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一致性。(作者单位:安徽省池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5

一、加大宣传与执法力度,切实落实耕地保护。

今年,我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5号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我镇耕地85515亩的红线,确保了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首先,加大国土资源管理与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年初,我所请示市局和镇政府组织召开全镇村主任会议,对村级土地协管员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与各村签订了耕地保护责任状,各村与各个农户也签订了责任书,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执法监察网络体系。建立了定期“巡回”检查机制,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另外,我利用各种机会,采用广播、会议、宣传车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次,进一步加强“巡查”频率,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利用市局给我所配的国土监察车,结合我镇建设用地情况,上报违法建设用地一宗。进一步加快了全镇“巡回”检查的频率,每七天把全镇巡查一遍,尤其是基本农田,并健全了巡回检查日志。在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6起。

第三、搞好土地后备资源储备,确保我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一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将东林、肖家桥、鸭子口、石套子等村的零星居民点及老台子上的住户搬迁到规划居民点上,为以后的迁村腾地及土地后备资源的储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确保了全镇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强化基础业务管理。

我所在强化基础业务管理工作上经常性组织全所人员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具体的操作程序与技术。通过培训与学习,大大提升了每个员工的业务能力;二是健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力求用制度规范每个员工的行为,促进基础业务管理。

(一)、规划管理。

我所狠抓规划管理这个龙头。严格执行总体利用规划和集镇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土地建设、转让符合规划,不符合规划的绝不申报。

(二)、建设用地管理。

我所在建设用地管理上,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实行规划管理与用途管制相结合,积极盘活存量土地,确定当年用地指标不突破。在市局统一安排部署下,我所积极投入金太源木业配套线路、瑞恒达、圣品油脂扩规、阳光饲料扩规、双江线、 联通塔基的征地和协调工作。到目前为止,圣品油脂已挂牌。金太源木业配套线路、瑞恒达、圣品油脂扩规、阳光饲料扩规、双江线、 联通塔基目前已全面完成征地工作。农村宅基地管理上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新建、改建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严格申请用地的程序,要求管理员“三到现场”。今年我所共审批新建个人建房22宗,面积3120平方米。

(三)、地籍管理。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上半年我所主要做了如下工作:第一、认真开展日常登记发证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所要求土地登记做到现场指界、现场测图、现场签字,避免新的权属纠纷产生。全年共审批登记57宗,面积15736.7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登记一宗面积7876.7平方米;集体土地56宗面积7860平方米。第二、根据市局要求认真搞好遗留土地证件清理工作。共清理遗留土地证件103份及居民用地批准书计335份并按时上报。第三、半年来办理出让工业用地注销和抵押登记各5宗,抵押面积145361.8平方米。第四、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管理好各项地籍资料,积极探索地籍档案宗地管理模式。第五、做好信息化建设,为我所配备了专门上局域网的电脑,到时,资料将实行网上报送,进一步减化了办证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财务管理。

在财务管理上,我所严格落实报批制度,执行财务管理所长“一支笔”的规定。半年来,我所已完成登记费、综合服务费等收入共计9万余元,预算外支出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严格执行市局“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坐支、坐收”现象发生。

三、大力抓好xx普法学习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及行风评议工作增强基层国土资源所队伍的活力。

今年,我所按照市局和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xx普法学习活动,不断巩固和扩大活动的成果,切实加强了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全面提升了队伍整体素质和部门形象。

(一)、加强队伍管理。一是加强学习xx普法的活动,每名党员写出了一万字以上的学习笔记,并写了心得体会。并将这些学习的内容与我们的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了全体员工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对照年初目标责任状进行分工,“权、责、利”落实到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是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反腐倡廉授课会。二是召开反腐倡廉民主生活会,并认真做好了记载,在会上每个人都畅所欲言,谈了自己的认识。三是按照反腐倡廉工作会要求,对照工作查找反腐倡廉风险点,并按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并在工作中对照风险点严格按照风险预警机制办事,确保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切实筑牢了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的能力,树立起“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部门形象。

(三)、认真抓好安全工作,节假日,我所都安排专人值班,并做好了值班记录。。进一步提高我所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半年以来,未出现任何一起安全事故。

存在问题

1、人员严重不足。乡镇所工作量大,而且纷繁复杂,人员不足导致有些工作无法顾及全面。

2、今年是行政审批服务流程再造工作的关键年,同时有多项业务由中心下放到基层所办理,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新程序新方式量大,市局也未就此开展基础业务培训而导致对某些工作不熟悉。

3、农村宅基地要求登记发证特别多,在登记过程中,超面积很普遍,基层所无法处理。

下半年工作计划

1、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增加巡查频率,配合执法监察大队加大监察打击力度,把违法用地处理在萌芽状态。

2、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并协助完成建库工作。

3、认真开展反腐倡廉及行风评议工作,积极组织xx普法学习,同时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并同时搞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6

【关键词】国土档案;新农村;制度;管理

临朐县总面积1834平方公里,345个中心村,总人口83.43万人,是个人口和土地大县,近几年来,该县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并且以搞好土地档案工作为契机,推动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全面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国土档案是土地历史的真实记录,具有凭证价值和法律效力它详细记录了各项目建设占用土地的情况,土地分类的变化及每一宗房地产的土地权属来源,交易变化过程,是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和执法监察等国土工作的科学依据,与政府的工作和群众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我们提供各种历史资料、数据,对揭开历史遗留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提高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一、加强国土系统档案科学化管理工作

临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县档案局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国土系统档案科学化管理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档案室,配备了专兼职档案人员,将档案工作纳入分局总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考核和各项工作程序,建立起了科学有效的档案监管运行机制,从而确保了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了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保管、保密、查借阅、统计、鉴定销毁、交接清点、安全管理及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使档案工作有章可循,并严格落实执行。

3.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将文书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特殊载体档案等分门别类进行了整理,并全部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

4.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县国土局和辛寨国土分局、寺头国土所全面开展室藏档案数字化加工,建立起了数字档案室。

5.加强档案安全管理,设立档案专用库房,配备了能够满足档案保管需要的装具和现代化管理设备,落实“九防”措施,确保档案绝对安全。

6.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编制了全宗卷、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电子目录等检索工具,搞好档案查阅利用,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编写为国土资源管理、县域经济发展和农业农村生产服务的档案资料。

目前,县国土局存储各门类档案共218135卷(件、册),安装了规范的网络版档案管理软件,录入各类档案目录15万条,做到了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目录清晰,案卷标题明确,装订规范整齐。2015年底,顺利通过了省特级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全面评审验收。

二、以完善土地管理档案档案为契机,推动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全面展开

该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意见》,强化措施,不断创新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机制,使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取得新成效,成为新农村建O的重要促进力量。

1.加强档案基础建设,确保档案质量。加强对镇(街道)机关、站所、社区、中心村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指导,实现了完整收集、规范立卷、注重利用的目的,科学规范了农村档案工作。建立了文书、财务、换届选举、村民、土地延包、流转、农业科技、税费改革、粮食直补、下乡补贴、党建、计划生育、国土管理、文明户创评及特殊载体等门类的档案,案卷质量达到国家规范标准。

2.以人为本,健全民生档案工作。与组织、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残联、国土等部门联合,建立和完善了包括面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面向特殊人群的社会福利以及农村体制改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农村劳动力、计划生育、农村教育、农村党员、惠农补贴、村民宅基地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等,形成了涵盖整个民生的档案管理体系和服务利用体系。

3.以点带面,稳步全面推进。根据《山东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实施办法》、《潍坊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社区)评定标准》,按照“以点带面,加强指导,全面推进”的思路,结合临朐县实际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并在五井镇、寺头镇和城关街道兴隆村、李家庄村、寺头镇宫家庄村开展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镇、村创建工作,通过试点不断探索和总结适应临朐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档案工作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逐步形成符合农村实际、符合农民需求的档案工作机制与档案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