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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安全生产会议范文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xx]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国资委。中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四)在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国资委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国务院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资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中央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中央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降级或者降分处理(见附件6):
(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瞒报事故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责任事故起数达到降级起数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不够降级标准的,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分处理。
(四)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期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该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授权董事会对经理层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理层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绩效薪金挂钩,并比照本办法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情况纳入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考核评价内容。对董事会未有效履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职能,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资委对董事会予以调整,对有关董事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降级处理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央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 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xx]11号)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资委安全生产会议范文2
这次联络员会议,主要是听取有关行业领域近期工作汇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十一”黄金周和四季度的安全防范工作。
刚才,安监总局调度司通报了近期全国安全生产进展情况;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旅游局、电监会等部门的同志,分别介绍了相关行业领域的工作情况,就节日期间和四季度的安全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讲得很好。
讲三点意见:
一、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必须保持高度警觉
今年以来,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据安监总局调度统计,1-8月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1.3%和10.6%。多数行业领域伤亡事故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13.6%和25.5%;建筑施工分别下降10.4%和7.5%;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分别下降11.6%和9.2%;道路交通分别下降14.8%和7.2%;水上交通分别下降18.7%和31.3%;铁路交通分别下降13.2%和18.2%。1-8月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考核指标数的58%,控制在进度目标以内。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
一是重特大事故尚未有效遏制,少数行业领域事故量上升。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建筑业、道路交通、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特大事故时有发生。5月份以来,全国3人以上重大事故出现反弹。8月份,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同比明显上升。1—8月,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4.8%和6.5%;烟花爆竹事故同比分别上升40.3%和7.6%。
二是建设项目隐患较多,事故多发。1—8月,煤矿基建、技改和整合矿井发生特大事故7起,死亡99人,分别占煤矿同类事故的33.3%和24.6%。7月28日和8月7日,江苏盐城射阳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天津市津南区鑫达工业园区宜坤化工公司先后发生爆炸事故,分别造成22人、9人死亡。连续发生的煤矿建设矿井事故,以及一些城市化工园区内新建小化工事故,说明一些行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建设项目疏于监管的情况确实比较严重。
三是非法违法生产现象抬头。1—8月,因无证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事故102起、死亡433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重大事故的31.1%和31.4%。不仅煤矿,而且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也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8月份烟花爆竹发生4起事故,死亡18人,其中3起为私藏原料、非法生产。8月21日,四川宜宾市屏山县一处转包给个人续建、违规建设、擅自开闸蓄水的水电站发生垮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可见非法违法生产,已成为当前一个普遍性问题。
四是重大未遂事故多发。1—8月,全国共发生重大未遂伤亡事故141起,涉及煤矿、化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建筑、消防、石油、天然气、民航飞行、渔业船舶、电力、市政工程等行业和领域,造成700余人住院治疗,近6万人涉险、疏散。此外,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也多有发生,造成人员和财产的严重损失。
马上就要进入四季度了。大量事实表明,每年的最后几个月,往往是重特大事故的高发期。去年“11.27”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煤尘爆炸事故,“12.7”河北唐山刘官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至今历历在目。*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34起,死亡3049人。其中四季度45起、1089人,分别占33.6%和35.7%。去年“10.3”河南鹤壁煤业集团二矿瓦斯爆炸,“12.2”河南洛阳寺沟煤矿透水,以及河北邢台石膏矿坍塌事故、中石油吉化双苯厂爆炸事故和污染事件、山西长治祸及学生教师的交通事故、吉林辽源中心医院火灾、四川都江堰市董家山公路遂道施工瓦斯爆炸,这一系列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特别重大事故,都发生在四季度。前车之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造成往年后几个月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各种因素,目前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更为严重。
一是经济快速运行的惯性作用,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国务院采取措施抑制固定投资增长过快,但宏观调控效果显现需要有一个过程。由于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常常延后,后几个月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格外旺盛,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现象难以有效遏制。
二是高危行业安全条件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潜伏着不少的事故隐患。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都有一些重大隐患没有得到治理。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国有企业安全管理滑坡的情况尚未真正扭转。一些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小烟花爆竹,以及一些建筑施工包工队、交通运输户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现象还比较严重。一批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的工矿项目加紧施工或试生产,管理松弛甚至混乱。稍有放松,就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
三是由于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平稳、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容易滋生盲目乐观和松懈大意情绪。较之去年的这个时候,社会舆论反映安全生产事故的密集程度有所下降。一个时期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战线、各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等部门,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绝不能把形势看得过于乐观,对面临的困难、潜在的危机缺乏应有的警觉,甚至放松了工作。这是最危险的。
对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及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再一次敲响警钟。前8个月的成绩来之不易,渗透着大家的心血和汗水。希望大家保持高度警惕,思想上要始终绷紧防范重特大事故这根弦;必须治之于未现,防患于未然,越到年度后期,越要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加强配合协作,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
当前要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支持配合下,集中精力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8月18日,我们召开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第二次会议,就第二阶段矿井关闭的重点对象、政策措施、工作步骤等达成了共识。会后,将我们代拟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上报国务院,最近将以国办文件下发。还要争取召开电视电话会,进一步作出动员。确定今年关闭的2652个矿井名单,各地正陆续公布。10月和11月,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开展联合执法,组织专项督查。
(二)深化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对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按照安监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的要求,9月30日是地方化工企业解决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不得排放问题的最后期限。我们已要求各地安监机构会同环保部门,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针对一些地方的化工行业目前存在的盲目投资、忽视安全、招商引资疏于管理的情况,安监总局最近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危化品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接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三同时”竣工验收。不符合安全标准、未得到安全许可的项目,尚未建设的不得开工,在建的要停止,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这方面的工作,希望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今年以来,受市场拉动,烟花爆竹事故上升,非法生产抬头。9月份以后,烟花爆竹生产开始进入旺季,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刻不容缓。国务院安委会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相互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格产、运、储、销各个环节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犯罪行为。安监总局将会同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针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检查和督查,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上升势头,确保旺季到来之后全国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
(四)落实危险路段整治任务,推广GPS道路监控系统。*年危险路段整治任务,交通部最近已经下达到各省区市。我们已要求省区安全监管机构,积极配合交通部门,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今年整治任务的完成。安监总局最近对四川省以长途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和大型货车为重点,安装道路运输GPS监控系统的经验进行了总结,下一步要与公安、交通部门联手,加大在全国的推广力度。继续以治理超载、超限和非法载客为重点,深化道路交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专项整治。
(五)查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四超”。9、10两个月,安监总局要配合国防科工委,以查处超员、超储、超产、超时为主,对辽宁、河北、山东、河南4省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凡存在“四超”现象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转产。
(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前一时期,有关部门已经对房屋市政、公路、铁路、水利、通讯、电力6个方面的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整治情况,分头进行了自检自查。从9月下旬开始,安监总局将会同建设部、交通部、铁路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和电监会,组织6个联合督查组,每个组都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开展专项督查。安委会办公室已就此发出通知。希望各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工作,使这次督查真正起到促进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的作用。
(七)继续做好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工作。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秩序的整顿规范、渡口渡船和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消防安全整治、农机安全整治等方面的工作,都要按照已经做出的安排部署,在主管部门的牵头组织下,继续抓紧进行。
三、继续推动安全生产源头治本、政策治本各项工作
*年12月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采取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以来,各部门、各单位非常重视和支持,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切实的进展。安全生产治本是一项长期艰巨任务,需要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
一是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十一五”规划。《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最近已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这是建国以来从国家层面组织编制的第一部安全生产规划,也是出的第一部“十一五”专项规划。《规划》分析了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重点工程。确定了到2010年的3个总体量化指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以上,由*年的0.7降为0.4;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以上,由3.85降为2.88;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0%以上。对13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也提出了具体的控制指标,其中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5%以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建筑、农机、渔业船舶等行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规划》同时明确了实现上述目标要抓好的法制建设、科技进步、隐患治理等10项主要任务。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出台,是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认真贯彻这部规划,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各种方法和途径,大力宣传规划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要重点解读、释疑解惑、广为宣传,动员全社会更加高度关注、广泛参与、积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另一方面,要以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出台实施为契机,推动行业和地方安全规划工作。13个重点行业和各省区市的“十一五”规划,都应该把安全生产纳入其中,设立专篇或专节,提出与国家规划相一致的奋斗目标。各位联络员要把这个意见向本部门领导汇报,务必使安全生产在行业规划中占据一席之地,从规划上保障安全生产与行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的同步协调推进。
二是加快出台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要抓紧落实国办《若干意见》已经明确煤层气抽采利用配套政策,尽快制定出台煤层气抽采税收优惠、抽采利用设备加速折旧和成本列支等具体办法;尽快出台以储量为基数、与回采率挂钩的资源有偿使用办法;对存在重大隐患而又整改无望的国有煤矿实行政策性关闭或压产减人,安监总局在会同国资委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将尽快提出第一批国有煤矿名单;改进工伤保险,从工伤社会保险帐户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等。继续抓紧有关条例、法规、规章、标准的制定、修订。以上内容,希望相关部门的联络员同志继续予以推动、加快落实。
国资委安全生产会议范文3
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四)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五)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六)省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商场、市场,相关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七)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八)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地质公园、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以及非法矿山排查、取缔工作。
(十)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渔排(含库港养鱼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一)福建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二)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地方铁路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铁路行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三)福建民航局负责指导、督促民航交通设施、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四)福州电监办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五)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六)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七)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督促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医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八)省文化厅负责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斤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九)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一)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点、星级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三)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国资委安全生产会议范文4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推进、属地管理、行业负责”的原则,学习借鉴北京市顺义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经验,以建立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推进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和政府实施动态监管为核心,以强化各级各部门职责、考核机制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逐步形成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切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平台;市和各县(市)区同步开展建设试点,市级试点地区安排在肥西县、瑶海区和新站区,积极完成省安委会赋予的试点工作任务。各地要选择1-2个乡(镇)街道和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试点。2013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平台逐步向县(市)区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推进。通过“平台”建设,对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对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有效监管,促进企业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排查转变,由行政执法推动向落实主体责任转变,由治标难治本向提升本质安全转变,实现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工作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企业分类分级,细化完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责任主体等。
(一)开展调查摸底和企业分类分级
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调查、登记各类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规模、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等,掌握企业底数及其基本情况,建立监管监察对象数据库。
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结合企业的行业(领域)属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相似性,对企业进行分类,对同一类型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等级评定。确定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范围,建立“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的安全监管模式。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开展自查自报。市级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标准为基础,细化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做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按照标准和规定及时主动自查自报安全隐患,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依托“金安”工程和市安监信息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安全隐患动态监管统计分析评价系统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记录和管理。通过该系统,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和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日常执法检查数据、隐患整改和监管措施执行到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所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有效监管。
(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监管监察方式
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合政办〔2009〕4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依照企业的分类分级,在监管频次和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落实隐患治理程序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和《关于加强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办〔2012〕2号)精神,通过全面调查摸底,确定分级管理企业名单,全面落实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等安全隐患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隐患治理程序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检测监控、挂牌督办、整改、评价、销号、上报、统计、检查和考核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
(六)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结果量化,将开展企业调查摸底和分类分级、细化制定隐患排查标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及加强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推进体系建设的过程管理,纳入对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自查自报隐患的企业,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挂牌公示,对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企业,优先安排重大隐患整治技改贴息(补助)资金。
四、工作步骤
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主要分为建设试点、推广普及和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建设试点阶段(2012年5月至年底)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确定试点单位。市将在肥西县、瑶海区和新站区全面铺开试点工作,同时,在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选择2-3家大型企业开展试点,按时完成试点建设任务。
5-6月份,市安委办召开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科(处)室负责人会议,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和《工作指南》进行宣贯,明确阶段任务、工作措施和宣贯要求,努力营造政府大力推动、企业积极响应的良好氛围。
7月份至年底,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同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危险有害因素等实际情况,选择条件较好的规模以上企业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力争今年底前达标。
(二)推广普及阶段(2013年)
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工作制度和标准,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中推广普及达标,在部分小微企业中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
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和小微企业中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委会成立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承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紧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科学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积极性,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部署、同时推进、同时评定,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强化目标考核。要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规定,落实各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责任。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城乡建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农委、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分别负责所监督管理行业(领域)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加强对有关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将开展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对工作进展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进度迟缓、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责任追究。
(三)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动员部署,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目的意义,引导各有关单位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排查事故隐患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和鼓励职工结合本职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使用的专题系列培训,使企业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使监管部门知道“管什么、怎么管”,确保体系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国资委安全生产会议范文5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1-4月全国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4月20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本通知精神,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和国资委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20日前统一下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5月底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地方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地)、县(市)、乡(镇)要在7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国资委安全生产会议范文6
一、考核对象
越城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袍江新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市工贸国资公司、市二轻集团、黄酒集团、震元集团。
二、考核内容
包括经济指标和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必须做好的重点实事。
(一)经济指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总额、实现税收总额、工业性投入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率等主要指标及其它附加指标。
(二)重点实事工作:围绕市区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在工业经济方面必须做好的各两项工作。
三、考核办法
每季度督查通报,年终全面考核,以积分方式综合评价部门(单位)工作业绩。其中:
(一)经济指标(分值80分)。按照2008年市区工业部门(单位)经济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附加指标(分值不设上限)(1)每新增1只中国名牌(驰名商标)加2分,省级加1分
(2)每新增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省级加1分;每新增1家国家级技术中心加1分,省级加0.5分
(3)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加2分
(4)企业当年新进全国行业综合排名第1位的,每家加1.5分,第2位的每家加1分,第3位的每家加0.5分
(5)当年主持制订国家(国际)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只加1分,参与的每只加0.5分
(6)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每增减1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
(7)每新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加0.2分,超亿元企业加0.5分,超10亿元企业加1分(不重复计分)
(8)当年新增投资超亿元项目每只加1分,超5亿元项目每只加1.5分,超10亿元项目每只加2分(不重复计分)
(9)当年新组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当年新增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贷款担保机构等直接融资的单位,每1家加2分
(10)纺织业新产品产值率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
注:主要指标全面完成目标任务得80分。超额或完不成:绝对值每比目标值±1%,加(扣)0.1分;相对值每比目标±1个百分点,加(扣)0.2分,每项加(扣)分不超过其分值的1/2。
(二)重点实事(分值20分)。每个部门必须完成两项工业经济工作方面的重点实事,分别为:
1.越城区
(1)启动1只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10亿元以上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2)推进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2.袍江新区
(1)做好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的用地保障工作;
(2)启动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10亿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3只。
3.*经济开发区
(1)电子信息产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25%以上;
(2)新创业大厦引入孵化企业30家以上。
4.镜湖新区
(1)喜临门集团公司年内完成股票上市前期准备工作;
(2)新组建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贷款担保机构等直接融资的单位1家。
5.市工贸国资公司
(1)推进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迎恩门工程拆迁等工作;
(2)推进国有资产整合方案的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6.市二轻集团
(1)抓好新和(*)绿色照明有限公司欧司朗节能灯袍江生产基地一期工程建设;
(2)做好市塑化厂及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的拆迁等有关工作。
7.黄酒集团
(1)推进国有资产整合方案的实施;
(2)推进二环河内相关企业的提升转型搬迁工作。
8.震元集团
(1)推进国有资产整合方案的实施;
(2)启动胜利西路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的搬迁工作。
以上重点实事项目,全部完成得20分,完不成的,每一项扣10分;超额完成任务或完成重大计划外实事项目的酌情加分,最多加5分。
四、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