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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计范文1
中图分类号:D922.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96 —02
近几年,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迅猛,2011年2月22日,国家发改委正式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六大要点,其中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强制备案管理,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开始迈入新阶段。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有两个大的区别,一是资金筹措渠道不同,二是投资对象不同。前者通过私募筹措资金,后者一般通过公募筹集资金;前者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企业股权上市而获利,而后者主要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因此,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而言,与证券投资基金也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国发改委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把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和资金筹措上和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因此,如何对其监管成为立法者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探索
我国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第一个阶段是从1996年到2001年,一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又进行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该办法确立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制度,备案并非强制性要求,凡遵照该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而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社保基金只能投资到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试点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自2008年6月开始,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从效果看,备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特点,得到业界积极评价。200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又先后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也可享受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先行先试政策。
2011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了《关于试点地区股权基金试点和备案的通知》,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性法律文件。现在由天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重庆、湖南等省市的股权投资企业,都可以到国家发改委备案。该文件从六个方面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不得通过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实行适度的分散投资、对关联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关联方回避制度、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除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则,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外,还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分析
总的来说,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方兴未艾,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但是,对其规范不力、监管不严、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的缺点也越来越得到暴露。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往往存在这样一些问题:(1)资本募集不规范。目前我国一些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举办论坛和变相广告的方式进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备基本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运营不规范。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激励管理团队勤奋敬业,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但是,目前股权投资企业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不够健全。(3)投资运作不规范。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了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了一定的潜在风险,也有不少股权投资基金涉足高利贷。更有不少机构假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4)从现实来看,地方政府往往重视对给予股权投资机构种种优惠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对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机构往往放任不管。
四、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对策研究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众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提升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层级、提高效力、完善监管、增加透明度、落实优惠等方面着手,提升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水平。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是部委规章,法律层次太低,因此,要尽早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笔者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应尊重客观现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配套税收立法。如果强行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必然面临和现有立法的冲突和衔接问题。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不宜放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里,而更宜单独立法。
其次,应尽快设立全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定时报告有关基金运作的财务资料,接受其检查、监督,最终以构建证监会统一行政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我监管三方面结合的立体监管体系。
再次,要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我国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相对比较滞后,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具有非公开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和道德风险难以防范。因此,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必要。
从各国实践来看,政府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也相当重要,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税收优惠;2、提供引导资金;3、分担投资失败形成的亏损。目前,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属于一个新生事物,政府对其扶持往往还体现在书面上,有必要通过实践来进一步深化和落实。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计范文2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计范文3
1.问:目前社会十分关注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请问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方面是否会差异化对待?
答:今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要求和资格获取的四种方式。除考试外,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已通过证券、期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的,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即可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公告》同时,基金业协会答记者问中曾表示,将优化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安排,增加适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考试科目,预计今年6月考试大纲,9月增加相应考试科目,年底出版考试教材。此外,基金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高管从业资格认定范围,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收取考试费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统筹划拨考试经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并接受国家定期审计。
2.问:2月5日公告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通过率很低,未通过机构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答:《公告》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基金备案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未遵循私募办法规定的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在改善。
3.问:基金业协会对于5月1日前未展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将如何进行清理?
答:基金业协会将遵循务实和区别对待原则,稳妥有序推进相关清理工作。经初步统计,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补提法律意见书也未申请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约2000家,协会将按照《公告》要求予以注销。
经初步统计,今年2月5日前已登记满12个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00余家,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00余家。考虑到前期相关机构理解和落实《公告》实际进度较慢的客观情况,基金业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顺延办理时间,相关机构仍可继续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相关业务。若此类机构于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过法律意见书且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将予以注销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展业的机构进行注销登记,不属于自律处分,也不影响该机构在未来需要时重新申请登记。私募机构没有必要进行“保壳”,已登记机构仍须按规定履行季度、年度等信息报送和信息更新义务,如未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4.问:私募机构在新三板挂牌被叫停已有一段时间,请问证监会后续有何政策安排?
答:去年12月底,社会各界对新三板挂牌的私募机构融资金额大、次数多、募资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提出质疑,认为偏离了股转系统支持创新创业成长、中小微企业的定位,我会暂停了相关企业挂牌和融资。随后,我会赴各地对私募机构挂牌情况进行调研,对私募机构挂牌估值、信息披露、利益冲突等问题进行研究,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安排,目前已完成调研工作。具体政策意见待研究明确后将尽快。
5.问:证监会如何看待私募基金份额的拆分转让问题?
答:根据法律和规章规定,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收益权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和转让,同时单一私募基金投资者数量应当符合法定上限。任何机构或个人在募集、销售、转让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收益权时,均应遵守上述规定。今年以来,我会关注到市场存在此类行为,已经查处上海一家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机构,并督促机构进行整改。我会于3月18日进行了新闻,明确了监管政策和要求。我会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监测监控,加大对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拆分转让业务的查处力度。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计范文4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 金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主要通过私募方式募集、投资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各阶段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权益性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帮助国家调整产业结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等几个方面多具体重要作用,因此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IPO后的第三大融资方式。
一. 退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阶段性投资,其投资持股的目的不是掌握控制权或经营权,而是在持股若干年后完成退出变现。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利和实现收益的主要手段。
首先,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质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创业企业后,通过参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使其增值,之后在恰当的时机退出所投资项目或企业,获取高额收益。
其次,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来看,退出才能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退出既是过去投资行为的终点,也是新的投资行为的起点。顺利退出才能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账面增值进行兑现,套现的资金才能投入需要扶持的新的成长性企业。
再次,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为了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如果不能退出,不仅意味着没有收益,而且会影响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今后的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环环相扣,而退出是决定回报大小和基金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一环。
二、主要退出方式及其利弊比较
(一) 股权上市转让(IPO)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注入被投资企业后,经过几年的经营,被投资企业达到上市标准,获准在境内外发行新股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锁定期满之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退出。该方式为目前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
股权上市转让的优点是能以较高的价格退出。Bygrave和Timmons(1992) 研究发现,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中, 以IPO方式的价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资回报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预期。
股权上市转让的缺点是被投资企业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限售股股东,通常有1年以上的限售股锁定期。
境内外上市分别来说,境内上市的优点包括:同类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发行市盈率较高;境内上市的承销、保荐费用和中介费用较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较低;上市后再融资的难度较小。A股市场的高流动性和高市盈率在使企业获得更高的股票定价的同时也使企业融到更多的资金,因此统计数据显示自2010年三季度以来,八成以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背景的创业企业选择在境内上市。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境内上市的缺点:上市额度有限、审批时间较长;政策风险较大,例如2008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一段时间内曾一度终止新股IPO发行;境内增发、配股等再融资的门槛较境外高;境内上市对企业的财务资质要求较高,例如关于股本总额的要求,即使是创业板也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同样,选择境外上市也需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理解和熟悉不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的成本,以及与境外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的沟通成本;二是境外的危机公关和媒体监控成本;三是境内外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导致的会计报表转换成本以及信息披露成本等;四是境外上市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和支付给法律、审计等专业机构的中介费用等可能高于境内上市;五是境外再融资发行成功的难度较大。
(二) 股权协议转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也可以实现股权退出。股权协议转让又可以分为转让给第三方、转让给合作股东方等方式。
在国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的退出出口之一,但国内由于OTC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缺失或者不完善,股权转让方式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此外,国内的产品交易机构繁多,存在多头管理、市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况。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例,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尽管设立之初存在定位差异(天津股权交易所目标定位为中国全国区域的OTC 市场,是美国NASDAQ 市场的中国版本;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是专业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但实际结果是存在相当程度的同质化竞争。这种现象在各地争先设立产权交易所的过程中同样存在。
尽管该方式处于发展初期,还不能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但后续发展潜力巨大。其优点是退出周期短,效率高,双方自愿合作,灵活度较高。但协议转让存在寻找交易对手方的问题,且由于交易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退出的回报低于股权上市转让方式。
(三) 兼并收购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越来越多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其中不乏实力较强者。对规模较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讲, 将部分项目直接卖给国外战略投资者是现实的退出方法之一。此外,盈利能力较弱的股权基金被实力较强的股权基金收购,也是可行的退出办法之一。
并购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发达的收购与兼并市场和成熟的金融中介机构,而我国的中介机构还缺乏为私募股权基金服务的经验。因此目前情况下该方式也不能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流方式。目前国内市场上各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多达500家,如果行业重新洗牌,并购方式预计将会迅速发展。兼并收购也是实现行业优胜劣汰,整合行业资源的重要途径。
(四) 回购安排
回购安排是指被投资企业上市完成融资后,被投资企业或其母公司利用现金交易等方式,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购回其原先投入的股权。回购是股份转让的一种特殊方式,被投资企业回购或被投资企业母公司回购均可以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采用此种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通常会要求所投资企业,承诺在上市后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和转让方式回购其所持股份。
回购安排一般是由被投资公司的母公司作担保进行, 或者母公司直接承诺回购。使用这种回购安排来退出关键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母公司的赢利水平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在退出形式上往往通过逐步回购的方式来退出。
(五) 清算
破产清算当然可以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尽快退出, 但它却不利于一般合伙人今后的募集和运作,是投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该方式也有其优点:可以保证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使资金尽快退出并重新投入更具成长性的项目中。在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有32%会进入清算程序,其所占比例与IPO 的比例大体相当。
清算方式的缺点是耗时较长,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退出成本较高。
三、退出方式选择建议
(一)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适合选择股权上市转让方式退出。成熟期的企业特点包括: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与产业投资者联系紧密、项目技术成熟、市场已经初步打开、生产规模有望逐年扩大、经济效益稳步上升。此类创业企业有望通过几年的发展,使各项财务和经营指标达到上市融资标准。
另外也有部分企业其盈利能力暂时还不强甚至亏损,但依然适合通过上市实现退出。
(二)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特别是预期投资收益现值超过企业市场价值的企业,对于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选择股权协议转让或兼并收购模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创业企业包装完善,出售给另一家私募股权基金,从而得以实现投资退出,获得风险收益。该方式在一级市场发行情况不佳、上市难度较大等情况下,特别对于那些本身实力不够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缺乏与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沟通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较适用。
(三)对于部分上市后依然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权、不希望股权过于分散或不希望转让股份给第三方的创业企业。可以采用回购安排。
(四)对于被投资企业成长缓慢或者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项目上市或并购等因素不再成立时,选用清算的方式可以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损失最小化,并及时为下一个项目准备好资金。
以上退出方式各有其适用的情况和范围,要视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斟酌使用。
四、相关政策建议
以上各项退出方式的使用依赖于相关政策的完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整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尽管原外经贸部于2003年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十部委又于2005年11月联合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对外资和内资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了规范。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和退出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缺失。既没有系统的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运营、管理、退出的框架性规定,也没有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专项通知或规定。
建议在现有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予以整合和修订,例如修订《基金法》或者制定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并在其中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相关条款。
(二)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
目前的创业投资企业中,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等各参与其中,多头管理现象明显,需要高层领导明确监管思路,统筹业务监管模式,减少行政程序,提高效率。
(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供多种退出渠道和机制供选择。
下一步应在继续发展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的基础上,完善创业板市场,构建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多样化的退出选择。
(四)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加入第三方监管机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处于“跑马圈地”的起步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各环节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退出环节的不规范影响到了投资人的利益。建议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引入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切实保障退出过程中投资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伍先敏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研究 宏观经济观察2009/11 总第404期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计范文5
伴随众多券商完成重组并东山再起,有理由预判券商集合理财将成为与基金理财、银行理财、信托产品鼎足而立的个人集合理财方式之一,寻求增值良机的投资者有必要首先了解当前我国券商集合理财的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是由2006年7月25日颁布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加以界定的。
券商集合理财4大特征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俗称券商集合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管理和处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
理财资产第三方托管
受委托券商必须将委托资产交给商业银行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使委托资产在法律上、管理上与券商的自有资产相互分离,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安全。同时,券商发起设立集合理财计划,须分户管理,独立核算,使用专门的席位,透明地接受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各方的监管。
受委托券商或托管人因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理财资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是券商集合理财自身承担的债务,不能对集合理财强制执行。
风险防范确保安全
《细则》要求券商指定专门部门(通常是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集合理财业务,并建立严格的业务防火墙制度,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应当分离;应当为每个集合理财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券商必须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主办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细则》还要求,券商集合理财计划说明书和合同应当向客户明确揭示风险。受委托券商不能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集合计划的收益或者损失赔偿作出承诺。
投资推广严格限制
《细则》明确规定,券商集合理财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只能投资于境内发行的股票、债券、公募基金等,其又分为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两种方式。限定性集合理财,要求主要用于投资各种债券、债券型基金,以及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须尽可能分散投资风险。非限定性集合理财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两者的风险偏好和收益水平差异明显。经监管层批准后,券商还可设立集合理财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这为券商开展境外投资预留了空间。
《细则》规定,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同时也明确券商可自行推广集合理财计划,也可委托其他券商、银行推广。
起点金额要求较低
券商集合理财属私募基金的范畴,但它的起点比一般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要低很多。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最低资金起点不得少于10万元。而国外的私募基金起点一般都在百万元以上。
券商集合理财Vs.基金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最为接近,二者在投资范围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目前已有5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主要配置于绩优基金。但两类产品也有着明显差异。
募集性质差异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定位为私募性质,不得公开营销和推介,而基金可以通过媒体公开发行和募集,是标准的公募化发行,因此基金的发行规模通常都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大。
流动性差异
现有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比基金稍差,但正在不断向基金靠拢。开放式基金可以赎回,封闭式基金、ETF等可在证交所上市流通,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则必须在券商规定的有限时间内进行产品的申购和退出,如招商证券规定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开放日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长江证券和东方证券规定只能在认购期购买,并分别给出了每3个月开放5个工作日和1年后开放5个工作日的流动性安排。
预期收益率差异
理论上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均高于基金,但这在我国券商集合理财刚刚起步的背景下尚未得到体现。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的风险也低于多数基金产品。由于法律对券商集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和规范更为严格,其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与基金产品的差距也进一步缩小。
券商集合理财Vs.银行理财
券商集合理财与银行理财的受委托机构分属不同行业,分业经营的现行市场结构决定了两种产品具有较大差异。
投资领域有别
按照规定,券商集合理财主要集中在资本市场投资,而银行人民币理财则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通过结构性存款以及购买相关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原则上,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严禁银行理财产品进入的。
收益承诺不同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或变相承诺保底收益,而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在某些收益条款上有所承诺。如银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前者向客户承诺全部固定收益,或承诺最低收益、其他投资收益风险共担;后者也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两种。对于风险厌恶型投资者而言,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能更加适合,但收益水平也相应较低,一般年收益均在税后2%多一点。
流动性差距明显
券商集合理财的流动性相对银行理财要好很多。银行理财的重要不足在于几乎没有任何流动性安排,对于资金用途不确定的投资者不太适合。
券商集合理财vs.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也是目前我国理财市场的一类重要产品,其发行主体为信托投资公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法律框架、制度原理、操作流程及监管模式上都与之颇多相似,但依然有以下重要不同。
投资能力有别
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券商,在证券投资的人才质量、信息来源、研发力量、市场嗅觉、风险控制、市场判断、交易操作等诸多方面,均优于号称“金融超市”的信托公司。
进入门槛不同
近期信托产品市场供不应求,购买信托产品的最低起点也大多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比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5万元和10万元高出不少。
收益水平相仿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计范文6
【关键词】私募股权 中小企业 企业融资
一、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现状及障碍分析
(一)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现状
我国从2006年开始兴起私募股权融资开始,就有一系列的公司完成了资金募集并成功上市。较为成功的案例有:蒙牛企业,红星美凯龙,盛大集团等等。特别是在2007年次贷危机之后,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对全球的吸引力变得越来越大。下面将从总量、地区分布、币种来源等方面介绍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的现状。数据来源于中国清科研究中心[2010]。
总量。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各国经济增长放缓,对私募股权行业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处于中国经济前景的看好,加上国家政策推动,我国私募股权市场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10年上半年各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共募集190.26亿美元,环比上涨84.6%,同比上涨616.9%,光是2010年半年,就超出2009全年募资总额。
币种来源。由于金融危机,2009年下半年人民币首次在私募股权基金数量上超过了外币,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2010年人民币私募股权市场更是势头强大,截止2010年7月1日,共有26支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完成募集,环比及同比涨幅分别达到73.3%和333.3%。然而,募集金额方面,人民币来源还是远远不如外币来源。人民币只有45.36亿美元,而外币来源达到144.90亿美元之多。
行业分布。2010年上半年生物技术/医疗健康领域共发生融资案例11起,居行业排名首位,占所有私募股权融资案例总数的14.7%,涉及的二级行业主要是医药与医疗设备。2010年上半年互联网行业也成为了投资者投资的焦点,共有9家企业获得2.27亿美元投资,数量居行业第二位,金额居行业第四位。涉及的二级行业主要是电子商务B2C、电子支付和网络视频。2010年上半年食品与饮料行业也是私募股权融资企业中较为红火的行业,数量与金额均居行业第三位,共有6家企业完成资金募集,交易金额达到2.67美元。涉及的二级行业主要是食品加工、酒制造等。在投资金额方面,居首位的是连锁及零售行业,共获投资4.62亿美元,占所有私募股权融资总量的20.8%,这主要受益于华平投资等多家机构联合投资红星美凯龙的大额投资交易。
地区分布。2010年上半年中国大陆私募股权投资案例分布于18个省市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私募股权融资企业中,数量最多的是北京地区。其金额也领先其他地区,共有24家企业获得投资近5.91亿美元。其次是上海地区,共有10家企业获得4,71亿美元。总体来说,我国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主要集中在东南地区,西北地区较少。
(二)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存在的障碍
我国私募股权融资起步晚、规模小。私募股权融资是1976年源于美国,几十年的发展之后,欧美国家私募股权融资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成熟的手段,并且不断的壮大起来。私募股权融资在欧美国家已经成为了市场重要组成的环节,每年要为GDP贡献4%至5%,私募股权融资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重要融资手段。
但是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私募股权融资才算是刚刚起步,虽然经过了几年的发展,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已经为很多中小企业带来福利,但是与国外相比仍是比较滞后的。2010年上半年,我国共有26个企业募集到190.26亿美元,而美国共有279个企业募集到了688亿美元。这个数据告诉我们,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市场相比,差距是非常之大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是由于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是一个刚刚兴起的融资手段,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我国在法律上对私募股权融资做出了很多限制,所以会导致私募股权市场发展缓慢。另一个原因是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一种退出渠道就是通过创业板上市,而我国股票市场持续低迷,所以投资人不愿意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这也是阻碍私募股权市场的很重要的原因。而如何拉进我国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是当下非常重要而又紧迫的课题。
我国私募股权融资主要来源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较少。随着中国经济的告诉发展,私募股权融资的规模和数量也飞速增长,中国已经成为了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市场。然而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大部分都被外资占据了主导地位。
现在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历史数据和案例。2010年上半年,我国私募股权融资中,外资有144.9亿美元,占了总额的76%;而人民币只有45.36亿美元,只占了总额的24%都不到。而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成功企业中,蒙牛,盛大网络,李宁等背后是凯雷、摩根、新桥、黑石等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归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外资机构在私募股权市场又相对成熟,所以看到了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巨大潜力。一般而言,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外资机构源源不断地涌入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第二是由于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较为成熟,特别是在公司治理、管理经验、知名度方面都远胜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所以一般企业融资时,更倾向于选择外资私募股权基金。
中国正处于外汇储备激增和市场流动性充裕的时期,应该着重培育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能充分利用国内资金,减少大量引进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对资本项下顺差所产生的压力。中国人更了解自己的企业和市场,发展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才能够更好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渠道不完善。中小企业要通过私募股权来进行融资,就必须有相应的基金投资者。私募股权融资与私募股权基金是同一物体的两个方面,并且使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如果对于投资者不利,也就是对融资者不利。而作为一个投资者,在考虑是否要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时候,很重要的一大因素就是退出渠道。投资者不肯能永远捏着企业的股权不放手,怎样把“股权”变为“资产”,是投资者考虑的重大问题。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退出机制相对较为完善,畅通的创业板股票市场、柜台交易、转让等都能使投资者较好的退出私募股权基金。然而在我国,主板市场对公司上市要求高,通过上市退出是非常困难的;柜台交易发展又非常的缓慢,导致了退出渠道不完善。
地域与行业分布过于集中。在行业分布上,我国私募股权融资的中小企业主要分布于:连锁及零售、机械制造、食品饮料、互联网和医疗健康。2010年上半年,这五种行业私募金额高达总额的73%。而其他行业就比较少,也就是说,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较难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得到资金,这就不适合整个行业共同发展。
在地域分布上,北京与上海的企业占了极大的比例,2010年上半年,在上海与北京通过私募股权融资的企业占了全部企业的45%,而且通过观察不难发现,几乎所有企业都分布在东南地区,西北地区的私募股权融资企业数量极少。而西北地区中小企业众多,如何解决西北地区融资困难问题,使西北地区企业也能通过私募股权融资来获得资金,也是一大问题所在。
缺乏合格人才和中介机构。从一定意义上说,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最大的障碍就是缺乏优秀人才。中小企业选择私募股权融资的目的不仅是能够解决资金问题,同时还希望吸收到优秀的管理团队,能够学习到管理上的经验,这样才能加强公司的治理。但是事实上,企业只是吸入了资金,并没有吸引到合格的人才。而我国中小企业的能力有限,往往都缺乏管理经验。所以就算是解决了资金问题可能也会由于管理上的疏漏而倒下。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一系列财务和法律问题,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必须有相应的财务和法律中介机构的配合。我国当前合格的财务、法律机构和人员都比较缺乏,熟悉私募股权基金运作、适应私募股权投资活动需要的财务和法律等中介机构更加缺乏,导致投资方认为基金中的好项目太少,融资方又抱怨筹资无门。这也是私募股权融资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私募股权融资的相关法律政策缺失。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在这方面,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发展环境不是很成熟。《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保险法》等法律在制定时甚至有些方面制约了私募股权的发展。尽管我国新出台的《公司法》在第35条已经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特别股票权普通股等金融工具在中国依旧没有法律依据,使私募股权的制度优势和风险控制策略难以发挥作用,作为小股东的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签订的对赌条款也往往无法实现。而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薄弱,也成为了私募股权基金积极发展的掣肘。
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对策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融资已经刻不容缓,私募股权融资解决了中小企业的众多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乃至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了重大贡献。然而,由于刚刚起步,我国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正如上文提到的规模小、退出渠道不完善、缺乏人才和中介机构等。本章节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分析。
(一)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素质
在私募股权的投资方在决定是否投资的时候,融资方的发展潜力为审点,管理、技术创新与市场前景是关键性因素,而非偿还能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加强中小企业素质是重中之重。培育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经营能力、发展企业持续领先、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能够提高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也能为将来上市做好充分准备,从根本上改变融资不畅的现状。此外,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也是不容忽视的。加大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严守诚信无欺,建立完善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也能吸引更加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
(二)政府大力宣传私募股权融资,培育全民资本文化
上文已经提到,地域与行业分布过于集中,特别是地域分布,北京与上海的企业占了绝大部分。因为西北地区信息来源较为落后,对于私募股权融资并不熟悉或者完全不了解;就算是了解,由于周围的案例较少,所以难以避免失败。
这也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的明显,从资本市场诞生的时刻开始,就存在着很大的基因缺陷,即市场的机制太弱,信息的披露太暗,监管的思路太乱,融资投资者都缺少投融资文化。这样资本市场无法为私募股权融资提供一个健康的活动场所。
所以我国应强调资本和资本市场文化的建设与培育,使社会公众都能对资本的形成和运作规律有一些基本的了解,认识资本以及资本所附属的权利义务。学习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如咖啡馆、橡树下的民间集会,并大力加强金融知识和融资经验、尤其是私募股权融资教育,使融资者和投资者尽决具备自我控制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三)鼓励我国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
民间资本投资私募股权能够较好的解决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较少问题。我国民营企业资金实力雄厚,同时也有投资和创新研发的需求。民营企业参与私募股权基金,不仅是民间资本谋求出路的必然选择,也能够为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带来福利。
我国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扶持已有先例:由五家民营企业与上海浦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慧眼投资基金"于2007年10月正式成立,由浦东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恒邦投资、鹏欣集团、安欣华诚、春舜投资和中九投资等五家民营企业各出资500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该基金引导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高科技产业,对形成国资、民资共同推动私募股权基金格局有着积极作用。另外,对民营企业来说,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既符合产业政策,又符合宏观调控;既振兴了国内的高科技产业,又可杜绝“高污染、高能耗”。
(四)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能够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私募股权投资者得最终目标并不是通过被投资企业中获得利润,而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从被投资企业的增值中获得丰厚的回报。一旦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投资者就要考虑退出,重新寻找新项目。退出的主要渠道是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如果不能实现及时退出,将影响继续投资。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意味着不仅有主板市场,还有二板及三板市场。能在主板市场挂牌交易的毕竟只是少数成熟的大企业,97%以上的中小企业都不能够在主板市场内交易,创业板市场有效地解决了投资于中小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问题。
所以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使不同层次企业的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上顺利退出。在资本市场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同时,尽快在中小企业板之外建立独立的创业板,实行更能适应创业型企业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制度,在企业准入、发行审核、市场监管、交易运行和退市制度等方面合理安排制度创新,借鉴海外资本市场成熟经验,通过制度安排,缩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上市股权锁定期;继续推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股权交易提供更为便捷的市场。
(五)改善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制环境
我国目前除了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有法律规范外,还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统一规范。我国有许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但没有统一的法规对其监管,更没有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立法。
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针统一法规,明确私募股权融资的地位和发展思路,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明确融资者与投资者各方利益主体,扫清阻碍私募股权融资健康发展的法律屏障;让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有法可依,相关法律的出台旨在提供公平、透明的程序和规则;适当降低或减免各种形式私募股权融资的税率,鼓励本土私募股权融资的发展。值得强调的是,应该将大部分力量放在建设完善、成熟的法制体系上,避免频繁出台前后矛盾的临时性法规和临时决定的试行方案。
(六)发展私募股权投融资的中介机构
从融资方来说,大部分企业缺乏对私募股权融资的认识,不了解其特点和运营模式;从投资方来说,他们往往不懂得改如何筛选项目。而中介机构应该凭借其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信息优势,为融资方找到合格的伙伴,为投资放找到好的企业和项目,最终促成资金和项目的对接,提高融资方和投资方的接洽与谈判的成功率。
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几家企业咨询公司开展了私募股权融资顾问业务,为基金和需要资金的企业牵线搭桥。但因为有些中介机构在推介项目的过程中不但收取推荐费用,还经常提出要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份,这样会增加交易成本。
中介机构应更好的为私募股权融资提供中介服务的,如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机构、融资商、数据以及调查机构、人力资源顾问、财产的商和顾问、信息技术服务商、专业培训机构、税务以及审计事务所等,从各个方面为私募股权融资的运作提供服务,保证其高效、专业的运转。虽然我国目前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不甚成熟,更没有形成体系,但同时也意味着这些行业的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巨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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