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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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1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营造

在我国,很多城镇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都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书面的正规合同,导致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时,不能合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签订合理的劳动关系,为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此,笔者将从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入手,展开如下分析。

一、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一)签订率低

在我国的很多城镇中,普遍存在从业人员没有与雇佣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现象。众多的雇佣企业除了国有、外商以及集体企业之外,很多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都是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规定工作内容、时间以及工资的。因此,这些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国有、外资以及集体企业当中,也存在很多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也是没有社保待遇的。经统计,目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中,仅有1.5%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是私营企业。

(二)企业不合理的设定试用期时间以及报酬

企业对于试用期的不合理设定主要可以体现在试用期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时间过长、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试用期期间没有社保待遇等,导致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1、试用期期间,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严重的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企业正是利用这一现象,不断的对劳动者进行压榨,剥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在试用期期间产生很多劳动纠纷,而劳动者由于还没有转正,并且法律意识单薄,面对这些纠纷的时候选择隐忍,所以经常会落入企业进行设计的试用期“陷阱”。2、试用期时间过长。在很多城镇企业当中,试用期时间过长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业利用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以及劳动力过剩等情况,将劳动者的试用期时间设定过长,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试用的过程中,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只有在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才可以设定为六个月。3、试用期期间报酬过低。劳动人员在试用期期间应享受的薪资待遇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实际工作中,很多劳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达不到这一标准。4、试用期期间不享受社保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期间的社保问题有明确规定,企业在使用期间是由责任以及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这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企业不依法履行劳务合同

在我国城镇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职责、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苦于实际情况的限制,对于这种情况选择听之任之的处理方式,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确保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避免劳资问题的发生,进而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中小企业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导致很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在企业和群众之间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企业管理层对劳动关系的认知

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权利,同时,对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也应该严格履行,从自身出发,更新管理认知,完善管理条例。

(三)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监督力度

相关的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监察的职能,对各个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理以及劳动合同在续签或者是解除途径是否正规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做出严肃处理,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是自身权益有所保障的体现,所以,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建立正常的雇佣关系时,及时签订有效的劳务合同,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共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段景田,王厚本,刘焕贵,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农场经济管理,2016(s1):22-24.

[2]付晓奇,彭瑜.浅论供电企业劳动合同创新管理[J].江西电力,2016,40(05):21-22.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2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规章制度等情况;劳动者也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经办人与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教育与培训;

(七)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

(八)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满两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它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并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因裁减人员,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济补偿一般不超过劳动者本人十二个月工资,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条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3

关键词: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8-0071-0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2008年1月1日,我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施工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全员合同制的推行,为职工和企业的“双向选择”从制度上提供了保证,但在新旧用工制度交替时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站在不同的立场上,思想观念和认识程度上存在差距,客观环境与新制度之间衔接还有一定距离,如在固定用工制向合同制转换过程中,有少数人才想借机“跳槽”,有的企业则想将个别表现不佳的人员“合同”掉。因此,在推行合同制的情况下,如何稳定骨干队伍,留住人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管理主体缺位或离位

施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要约方和劳动力使用者,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只是将劳动合同管理当作一项事务性工作,而没有当作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一方面,有些施工企业没有落实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使得劳动合同管理主体处于缺位状态;另一方面,有些企业虽然安排了专人负责,但在实施过程中并未认真管理,使得劳动合同管理处于离位状态。

(二)劳动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一是有的单位不能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及时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三是有些用人单位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符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四是部分施工企业和职工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甚至有意无意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少数职工无视劳动合同的约定,我行我素,擅自离职,损害企业利益等。

(三)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尚未形成

劳动合同管理不仅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应该是一个严密而规范的系统,应该形成一套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业务流程体系等在内的完整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但就目前情况而言,建立这样一个完备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

上述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的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劳动合同管理不重视,法律意识不强;二是劳动合同管理的法规政策尚不健全;三是一些施工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管理模式,习惯于行政命令、行政干预,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四是施工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不足;五是部分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确有一些困难。

二、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路

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涉及企业外部和内部两个环境的四个方面的工作。从企业外部环境来讲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需制定相应的法律,2007 年6 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正是顺应了这方面的需求;第二,须有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第三,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办法及其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给予的指导。就企业内部环境来说,即第四方面,企业自身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办法。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必备条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依据,提高了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层次和效力。与此同时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充实、完善本地区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以便于企业贯彻执行。

就施工企业来讲,应把工作重点和着眼点放在企业内部环境的治理和改善上。同时,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经常性工作出发,相应建立一套制度体系诸如劳动合同签订审核制度、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制度、解除或终止预通知制度、劳动合同情况定期统计制度、劳动合同档案制度等。根据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可以自上而下地建立纵向、横向、总体、个体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层负责、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形成集团公司、二级单位、职工所在部门的三级管理组织体系。针对劳动合同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从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入手,相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协商议定等一整套完备的劳动合同管理手续业务流程体系,将劳动合同管理的各环节落到实处。通过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起科学的劳动合同管理运行机制,从而使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三、关于改进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开展劳动关系清查,摸清实际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企业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应该续签或终止而未履行续签或终止手续、不辞而别、擅自离岗、长期离岗等不规范劳动关系形态依然存在;长期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未及时进行劳动能鉴定或1995年以前部分因工致残(含职业病)职工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无法依据鉴定结果规范其劳动关系;在社会保障体系未完善的情况下,离退休职工暂时无法移交社区(社会)管理等问题长期悬而未决,极大地干扰了公司正常的人事管理。因此,公司应组织人员对这些情况进行一次较彻底的调查,摸清人员情况,妥善处理各类人员劳动关系,为保持企业稳定打下基础。

(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配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该包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企业的劳动纪律、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制度以及员工的奖惩办法,还包括劳动合同实施的方案等。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重点清查、处理在册不在岗、挂名、挂靠、擅自离岗、变相停薪留职等人员。为避免在劳动合同关系处理中出现劳动纠纷,还应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并便于操作的终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体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并尽量细化、具体化,同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在工种约定上,如果公司招收的是技术安装工人,在岗位设置上注明安装工的同时,应增加“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同档次岗位”的约定。对于双方可协商约定的条款,在签订时也应注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四)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要有详细的记录,并利用现代先进的信息应用技术,建立公司电子档案查询室,进一步增加公司人事管理的透明度。

(五)完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在办理劳动用工的操作上,应注意程序上的法律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对适时解除劳动合同和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不同的情形,在具体操作上应注意条件的约定,对法律规定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就应支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注意法律条款的运用。

(六)注重用工资料的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因订立、变更、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医疗等发生的劳动争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负举证责任。因此,为维护公司的权益,公司对这些企业行为的作出所生成的资料应注意保全,而且至少保全5年以上或长期保存。

参考文献

[1]张咏刚.进一步探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J].人民论坛,2005,(12).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4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律防范;合同管理

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就对用人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与规范的要求,用人企业只有在劳动合同的框架下对员工管理与制度建立进行完善,才能有效促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正常实施。我国的高速公路起步较晚,可是在短短二十余年时间里,已经形成了较大的发展规模,福建省的高速公路里程数与管理规模都有极大飞跃,其中的合同管理问题越来越明显,对其加强法律防范,已经成为一项绕不开的工作内容。

1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防范点

1.1 制定制度时的法律风险

规章制度涉及到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切身利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与劳动有关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内容或者程序的法律规定,那么制度没有法律效力,企业将承担法律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实践看,体现为三方面:首行是劳动制度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执行。其次是规章制度本身违法造成行政与民事赔偿。再次员工会因劳动制度违法而提出解除合同,造成企业损失。

1.2 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合同形式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或者有实际用工情况而未能签订合同。二是企业没有把劳动合同文本交到劳动者手中,造成劳动者损害,要负有赔偿责任。三是企业所拿出的合同文本条款不足,轻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严重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确造成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是法院一般会站在弱势群体的角度解决纠纷,企业面临很大的赔偿风险。

1.3 履行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在发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劳动者便可以提出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而不用事先通知企业。劳动者与企业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向时,需要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不然没有法律效力。

1.4 解除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合同做出非常严格的规定,规定内容增加了劳动者的保护范围,企业若想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极大的经济补偿费用,相关的法律风险也非常大。

1.5 合同诉讼时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争议与诉讼,增加了破坏了企业的发展和谐,在面对争议时,企业需要面临很大的风险。因为用人企业解除合同,或者辞退、开除员工,降低劳动报酬等原因发生的争议与诉讼,企业要负举证责任。而且按照现在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来看,最长可以达到两年。这一过程本身就是对企业管理效率的浪费。

2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的原因

2.1 企业内部风险

首先是企业管理者有法不依,甚至是知法犯法,比如有些企业刻意逃避压缩人员的规定,举办临时招聘,且不签署劳动合同。且在用工过程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其次是个别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形成正确的维权意识,这也是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一项重要原因。第三是劳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企业会为此承担很大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风险。在实践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企业所制定的制度看起来非常严谨详尽,但是却因为被裁决与法律相违背而无效。

2.2 企业外部风险

首先法律与法规自身就处在不断地变化当中,高速公路的企业管理者或许已经意识到了法律法规变动对于企业发展的影响,但是对于变更动的内容总是不甚了解。可是法律法规的客观性并不因为你不了解就不对你发生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无知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因此对于法律内容的不了解,就会成为一种主要的外部法律风险因素。第二则是周期性经济运动对企业管理造成的影响。当经济发展不好时,失业率的作用会减少员工离职的风险,而当经济处在良好发展时期,因为就业机会比较充足,员工需求相应增加,会给企业合同管理产生一定的麻烦。另外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存在会让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员工流性经济发达地区,这也是应该考虑的一个方面。

3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原则与策略

3.1 劳动合同管理法律防范原则

(1)依法管理。虽然法律风险的来源因素有很多种,可是主要的还是在于没有严格对合同管理进行把关。从根本上来讲,就是意味着管理观念的淡薄。所以企业管理者要更加注意依法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法治意识,用法律手段对企业的合同管理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审查。

(2)防范为主。解决法律风险可以事先防范,也可以事后补救。而事先防范所起到的作用往往较好,它能够给企业减少管理成本。企业依法管理做得好,一方面能体现出企业的优秀管理水平,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纠纷,消除诉讼风险。因而对于企业来讲,要始终坚持事先防范,用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参与来处理法律事务,消除法律隐患。与此同时为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事后补救工作做准备。

(3)以人为本。很多人都有追求自身发展目标的愿望,这一目标使人的价值得到不同程度地体现,帮助促进了自身的发展。而个体的发展在社会中则具有另外的现实意义,是社会整体得到发展的前提。因此企业管理者应当要做到以人为本,让企业发展同员工个体发展相吻合,做到互相促进、互相成长。

3.2 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防范策略

(1)制定规章制度时的防范策略。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与发展特点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并对已经过时的制度进行及时修改,制定制度的时候应当注意,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内容进行,确保制度本身的合法有效。相关的书面证据应当予以保留。程序内容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

(2)订立合同时的防范策略。劳动合同法中重点强调了合同书面化的意义,无论是订立、变更,还是解除与终止,都要采取书面化的形式,有两点内容需要注意,一是必须建立先签合同再用工的良好习惯,用工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对用人企业不利。二是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慎重对待劳动合同的内容尤其是期限内容。

(3)履行与变更合同时的防范策略。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很多,可不管内容发生怎么样的变化,都要在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

(4)解除合同时的防范策略。劳动合同法里面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注意:解除合同应当慎之又慎,如果必须按照程序解除合同,最好选择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的形式。采用提前30天书面告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形式有较高风险。解除与终止合同要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并且在15天内给劳动者转移社保手续。相关的员工资料要最少保留两年,以备查询。

(5)劳动争议时的防范策略。需要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处理争议以前,明确有元管理与时效上的问题。二是尽量同劳动者协商,力争采取调解的处理方式。三是注意举证责任,因为用人企业开除、辞退员工,解除合同关系等引起的争议案件,用人企业都要负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以,企业要注意保存与收集相关的证据,防止承担不能举证带来的后果。

4 总结

对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来说,劳动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还是一项新课题。而劳动合同是避免企业发生用工风险的一种有效生段,却并非是唯一的一种手段,企业在注意劳动合同管理与相关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同时应该注意建立与劳动合同相协调配套的以风险防范为目标的规章制度,使企业在用人时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谭亚明.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J].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2010(06).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5

关键词: 规定; 违约; 试用期;变更

0 前言

知识经济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 消除了人类知识、信息传递的障碍, 也带来了经营意识、管理观念的巨大转变。随着西方先进管理思想的引进,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形成了冲击, 并将最终取而代之。同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相比, 人力资源管理在我国企业的应用刚刚起步, 对国外有关理论的认识还停留在“点”的阶段, 远未做到系统引进, 消化吸收,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从劳动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性转变。因此, 企业管理人员应对这种转变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有一个全面的、清醒的认识, 努力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力资源管理之路。本文以主要对劳动合同管理进行探究和概述。

1 劳动合同签定管理

劳动合同签定分首次签定和续定。 因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定, 用人企业应重视劳动合同签定环节的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企业 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及时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是用人企业的义务, 且可免除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首次签定劳动合同的, 应尽量先签定劳动合同再入职; 对经双方协商同意, 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 应在两到三个月就做准备 , 对协商不一致该终止合同的, 应依法提前 3 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有一种特殊情况, 就是劳动者不与用人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 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企业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可见用人企业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签定工作显得很重要。 另外,用人企业在与新的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 务必须劳动者提供与原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否则如劳动者仍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企业可能将承担连带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 试用期管理

用人企业对劳动者合理使用合法的试用期管理, 既可节约劳动用工成本, 又可防范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合同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设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企业与劳动者要协商一致, 因此。 企业在设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时, 应慎重。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约定到什么程度是用人企业较为头痛的问题, 约定过于具体又担心岗位调整困难, 还可能造成劳动力的浪费, 约定过于模糊可能造成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导致无效; 工作地点的约定对相对固定

的员工来说应明确, 对工作上的员工来说可以约定几个工作地点。 总之,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既不能太宽泛和模糊,又不能太具体, 才便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4 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理选择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避免因大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管理问题, 可减少因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赔偿金。用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定合同期限时, 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4 . 1 用人企业 自身发展情况 、 经营特点、 企业文化等因素。如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不大, 相对稳定, 可选择较长时期的固定期限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对工作人员因工作流动性大, 开工 、 休息时间明显无争议, 益于选择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 . 2 工作岗位因素。不同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要求不同, 这也是决定合同期限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 工作岗位越重要, 稳定性及保密性越高对人员的要求越高, 选择较长期限劳动为佳, 反之, 对一些相对不重要的工作岗位, 如临时性的、 辅的工作 , 其工作可替代性高, 可选择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 或通过劳务分包形式, 或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4. 3 劳动者的身体状况、 能力、 个人综合素质 、 专业技能、 与工作岗位的匹配性等因素。 用人企业的岗位要求不同, 劳动者的情况各异 , 两者结合起来综合选择劳动合同期限。

5 劳动合同变更

常见的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变更 , 在用人企业的实际工作中, 就是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这就要求双方必须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一般来说, 随着劳动者工作经验的积累, 其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会不断提高, 当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 用

人企业会给予较好的福利待遇及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但当确实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时, 应考虑下列因素:

5 . 1 劳动合同中是否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设定了条款,如属于设定条款范同内的, 用人企业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否则应协商一致;

5 . 2 用人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约定了用人企业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 劳动者是否出现了规章制度约定的情形 , 证据是否确凿, 程序是否合法;

5 _ 3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本着公平、 公正 、 自愿的原则, 应正确引导劳动者的职业发展规划, 尊重劳动者合理合法的请求;

5 . 4 当劳动合同续定时, 用人企业可采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 , 延长劳动者的服务期限, 避免与劳动者签定二次固定期限的合同, 导致最终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环节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主要是赔偿金问题。 用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得好, 可以因此节省用工成本或经济责任 , 管理得不好, 用人企业不仅要承担支付赔偿金的经济责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环节, 用人企业应注意如下几点:

6 . 1 用人企业尽量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足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证明劳动者出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6 . 2 尽可能用协商解决的方式而非劳动仲裁或法律解决的方式,可以达到用较少的时间和代价( 成本 、 影响) 解决问题, 达到共赢的良好效果。

6. 3 注意保留证据, 如书面辞职书、 书面协商意见、 补偿金签收证据、 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文件的送达签收证据等, 以防口说无凭。

6 . 4 如由用人企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程序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企业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企业纠正。 用人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用人企业应提前三十日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 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否则 ,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能无效。

6 . 5 用人企业不得以“ 除名” 、 “ 开除” 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除名” 、 “ 开 除”是针对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根据职工违反条例的情形做出的处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己于 2 0 0 8 年 1 月 1 5日被国务院废止。 对企业来说应 统一用规范的用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范文6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在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上面对着许多新问题。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电力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通过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完善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 :电力企业 劳动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一、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对电力企业的重要性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重要资源之一,是企业生存的保障,对企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如何有效地招揽、储备高素质的人才,打造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是任何企业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有助于稳固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深化电力企业改革、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雇主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促进了企业的人员管理规范化,进而提高了员工的积极性。

然而,在其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管理不规范、不科学、不完善等问题;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缺乏监督,妨碍了劳动合同发挥其应有的规范雇佣双方行为的作用。

只有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才能使《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才可能留住优秀人才,打造高素质团队。

二、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签订存在单面性、缺乏彻底性,续签、变更、解除不及时且有一定的随意性,存在许多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单面性表现在,企业在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时,没有健全的双方协商制度,而是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不给员工以选择余地,员工缺乏话语权,导致在整个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对员工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

缺乏彻底性表现在,企业一些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存在未签或漏签现象;临时雇佣关系的员工,虽然存在事实的员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但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使得企业同劳动者之间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劳动合同管理的随意性有以下表现形式:

第一,员工在企业内部变更工作岗位时,存在劳动合同不能及时进行相应变更或变更了并未与员工进行及时沟通的现象。

第二,存在由于企业疏于管理,未按照劳动法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予以签订、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予以解除,由此便产生了许多劳动关系不清晰的人员。如临时雇佣人员、长期外借人员或借外单位人员、档案关系挂靠人员等。

第三,还有一些员工未通过规范的渠道辞职,没有办理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使得劳动合同有名无实,给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2. 劳动合同管理流于形式,缺乏规范化管理手段

第一,企业缺乏量化管理劳动者工作业绩的工具和方法,缺乏考核监督机制来确定劳动者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款。由此带来的问题是,企业难以根据员工的绩效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员工也很难根据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争取到合法的利益。

第二,由于缺乏规范化管理手段等原因,一些电力企业存在无法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虽然表面上需要定期续签劳动合同,但除非员工触犯法律或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否则,企业一律同员工续签合同,无论该员工的绩效考核如何,对企业是否有价值。

第三,劳动合同期限设定不合理,企业不能根据岗位性质、生产需要及员工特点等方面灵活设置劳动合同期限,而是,一律给予相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便无法有效利用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管理和激励员工。

第四,劳动合同条款一成不变,不能根据不同岗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合同条款。甚至,有些合同条目存在表达不够准确、不严谨等问题。电力系统中的企业大多使用的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而不同类别的电力企业,如供电、电建、修造、施工等用人单位的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工种的不同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款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然而,电力系统中的企业却不能根据自身状况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调整,使合同内容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不是为企业量身打造的劳动合同条款又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三、解决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的对策

1.加大宣传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力度

通过大力宣传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在保障雇佣双方合法权益方面以及对员工切身利益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也让员工理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又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地宣传将会逐渐改变员工的思想意识,从而提高雇佣双方对合同签订的理解和重视。

2.加强劳动合同条款管理

第一,要提高企业和员工对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重视程度。在制定劳动合同条款时,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员工的绩效方面的条款,要做到尽量能以量化的方式衡量,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服务期限等方面要尽量做到详细、严谨,对于双方违约责任等方面要做到具体且可实施。只有制定了更加明晰的劳动合同条款,才能提高劳动合同的规范作用,使雇佣双方都能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合理的权利。

第二,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繁简得当,对《劳动合同法》有详细、具体规定的内容,可注明出处,依法执行。对于《劳动合同法》未做出规定的内容,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对于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更要做到条款具体而明晰,例如一些涉及员工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要做到雇佣双方对其无异议。此外,对于一些涉及行业特点、岗位特殊需求、专业特殊需要的事项应做出详细的解释说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三,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准确、清晰、严谨的词句,尤其对于合同中比较关键的条款,要力求词句表达不产生误解或歧义,确保劳动合同文本所表达的含义与雇佣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一致。

第四,劳动合同中涉及责任的部分要明确。只有做到对双方责任明确的划分,才能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在发生责任事故、追究相关责任时,才不会发生互相推诿使事故迟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

3.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协商机制

要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合同协商机制,依法通过企业和劳动人员的协商来约定岗位职责、劳动报酬及条件、合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体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

4.加强劳动合同期限与合同续签管理

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应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和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其劳动合同期限。对于新招聘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企业的实际需求保持一致;对于掌握企业中长期需求的专业技术的高素质人才或满足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学历人才,可以与其签订较长合同期限;对于企业短期需求的专业和一般性人员及临时人员,企业可与其签订较短合同期限。

对于到期合同的续签,应通过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甄选绩效优良的员工,严格从优续签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选择与其续签长期合同;对于表现一般、没有突出贡献但也没有重大错误的员工,可与其签订短期合同,同时继续观察其今后的表现,作为合同到期后是否再与其续签的依据;企业也需要根据自身生产和经营状况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对于企业不需要的人员、表现不佳及有重大违纪违规的人员,在其合同到期后要坚决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5.建立监督机制以加强劳动合同履行的考核

一方面,要加强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考核,通过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正确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根据绩效评估实施劳动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劳动合同管理的形式化,实行优胜劣汰用人的制度。

另一方面,要成立劳动合同履行监管部门,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责任落实到个人。通过由工会、员工代表、人资部门代表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监督小组,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按月或按季度对监督结果给予评估并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6.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专业人才培训

可以通过引进劳动合同管理领域专业人才,充实企业劳动合同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同时,要建立培训机制,进行内部挖潜和自我提升,培养劳动合同管理人才。并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企业、其他行业甚至其他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需熟知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市场最新的形势变化和最新的管理理念,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法律法规不断地完善,劳动者对自身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只有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管理对企业人力资源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在人员配备上为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提供足够的支持,才能使劳动合同管理成为电力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和生存能力的重要基石。

参考文献

[1] 冀志军.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受《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初探[J].时代金融,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