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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办法范文1
【关键词】高职院校 委托审计 控制管理
本文系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第二批科研基金项目“高校工程建设委托审计控制管理问题研究”(2013-37)的阶段性成果。
委托审计的含义与其在高职院校中的应用现状
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另一审计机构办理的行为。委托审计在实践中分为两类:一类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审计机关间的委托,这种委托可以是办理某一审计事项,也可以是办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调查、核实事项;另一类是审计机关将其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委托给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办理,但审计事项应经审计机关审定并做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1]。
高职院校工程建设结算委托审计主要指的是高职院校内部审计部门将没有精力和能力进行审计的内部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工程造价事务所等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的一种委托审计形式。这种委托审计属于以上分类中的第二类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委托审计由于其优点突出,审计效果较好而审计成本较低,已经成为现今高职院校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形式。
自审和委托审计的利弊对比分析
1.自审的优势
由于内审部门对于高校自身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在自审过程中与建设方的沟通相对便宜。此外自审也能为高校节省一部分审计费用。
2.自审的弊端
高职院校内审部门目前大多属于合署办公,独立性不强,部门人员数量较少,内审专业技能素质较低,缺乏专业性。在进行调研的陕西省25所公办高职院校中,高职院校设独立内审机构的仅有2所,其余大多与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党政办等部门合署办公,部门人员一般为2-4人,不设专门从事审计的人员。合署办公的特点使内审部门的职能发挥受到一定约束,独立性不强。合署办公的内审人员大多是设置内审部门之前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此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较低,尤其是工程审计的专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难以应对复杂的内审工作。而且合署办公中内审人员大多身兼数职,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顾及内审方面的工作。
3.委托审计的优势
外部审计机构大多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审计人员知识结构配置合理,审计软件先进,相比内审机构来说独立性较高。借助外审机构的这些优势,可以为高校内部工程建设审计利用和服务,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2]。
4.委托审计的弊端
外部审计机构对高职院校内部工程情况缺乏了解,在审计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沟通和协调等各方面的困难,这就对高校内审部门的协调能力提出了考验,只有通过内审部门在建设方和审计方之间协调沟通,才能使工程建设委托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综合分析以上各种利弊因素,结合目前高职院校内审部门现状分析,可以看出,自审的弊端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改善,而委托审计的优势表现得比较突出,其弊端也可以通过内审部门的协调得到改善。因此,在目前内审部门没有能力和精力自审所有项目的情况下,将一部分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采用委托审计的方法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结算委托审计控制管理关键点分析
1.确定适宜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
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法分析确定适宜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讨论的前提是建立在目前高职院校内审机构自身能力和精力不足的情况下,剔除自审和委托审计可能产生的不确定的隐性成本和收益,只考虑用货币容易计量的显性成本和收益,将模型简单化。在此条件下,委托审计的收益为工程项目核减金额,成本为审计费,当收益大于成本时,适宜委托审计,当收益小于成本时,适宜自审。
2.做好建设方、施工方与社会审计方的沟通协调工作
对确定为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过程的沟通协调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主体:建设方、施工方、内审部门、社会审计方。
在复杂的审计关系中,内审部门是核心,要全面负责并坚持做好建设方、施工方、社会审计方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高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一般为高校基建部门例如基建处,施工方即工程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方一般为受高校内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的工程造价事务所,高校内审部门即审计处要在三方之间进行审计过程的全程监督、沟通和协调。社会审计机构虽然专业人员充足,专业技能较高,但对高校内部情况却缺乏了解,这就需要内审机构人员从中协调,在审计中全过程配合社会审计方,向审计方提供工程项目资料。
内审机构要对送审的资料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3]。例如,对于某些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编号不连续或是手续不完整的,以及没有建设方签字并盖章的,内审机构不予确认。内审机构也要与建设方保持沟通,就工程项目资料进行核实。审计过程中,审计方也可能提出审计疑问需要建设方答复,内审机构要长期充当好审计方与建设方之间的桥梁,及时协调双方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后期,内审部门要全程监督社会审计方与施工方的对量工作。施工方即为高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单位。在审计过程前期,一般应避免社会审计方与施工方的直接见面。在审计过程后期,社会审计方需要与施工方进行对量。这时,内审部门需要全程监督,以避免社会审计方与施工方的串谋舞弊。建设方也需要全程配合,对于没有得到建设方认可的变更签证,审计方不予确认。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办法范文2
关键词:工程结算;现场签证;风险管控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19日
一、工程案例
云南省某医药大学制药工程训练中心建设项目,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成省内领先的医药制剂教学、科研平台,集药物制剂教学、科研、中试、培训为一体,成为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的亮点。工程建设周期为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具体目标是该学校截至2011年8月26日已建成一栋4层的独立医药制剂大楼(1,750m2),可用于作为“医药制剂中心”建设用房有1~3层,建成达GMP要求的制剂车间中心项目建筑面积约1,250m2,按GMP“合同约定厂房与设备”要求,建有D级净化厂房约850m2,一般生产区约400m2。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1)工程项目采用单价法编制施工图招标计价方式(简称定额招标),因设计院的设计漏项――施工图中未明确加固改造需拆除和恢复部分,导致投标人按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报价时,未对“加固改造拆除和恢复部分”进行招投标报价;(2)存在设计图未设计但按照设计标准和使用要求,必须增加的部分需要做设计变更。本案例主要涉及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书及附件、工程报价单、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现场签证等问题;现就如何针对现场签证风险在工程结算中的管控加以分析。
二、现场签证的风险
(一)现场签证的概念与法律法规适用。现场签证是指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责任事件真实记录的合法签认证明;“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向发包人代表提交现场签证的确认报告,发包人代表给予签字确认后,这个过程就完成了合同从要约到承诺的签订过程,并将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如工期延长、工程款增加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财建[2004]369号文、《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国家及云南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条例,强调现场签证适用法律法规的时间性、合法性、准确性范围,由此可以判断,工程结算时现场签证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现场签证风险的成因。导致现场签证风险产生的主要因素有:
1、发承包双方代表对工程造价风险意识淡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签证风险意识淡薄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施工现场缺乏完备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现场代表不重视现场签证,缺乏签证风险意识,工作流于形式,责任心落实不够,往往存在现场代表没去确认具体工程量发生变更,不经核实签证内容是否属实就随意签证;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就会发生发承包双方扯皮,签证内容与事实不符,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因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风险。
2、材料价格市场波动风险。材料价格的现场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发承包双方没有主动积极全面进行材料价格市场调查,也不认真去进行货比三家选择性价比高的材料和产品,不严格核实签证单上要签明材料的名称、材质、规格、型号、制造商、出厂商、供应商、单价、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等;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就不能及时把控材料价格市场波动走向,造成签证内容与事实不符,无法确保现场签证的真实有效,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风险。
3、政策性调价风险。政策性调价的现场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9条文说明:“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按照《规定》,招标文件是不应该把政策风险全部推给承包方。”但是,“规定”不是强制法律,所以实际执行中会有差异,这无疑是在强调政策调控所带来物价水平的浮动,即价格改变而随机产生的风险。
4、工程变更风险。工程变更的现场签证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设计变更项目以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为准;其他变更项目以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现场共同签证为准。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导致发包人的经济利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这就产生了经济利益风险;“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调换”,须经发包人会同相关有权认定的单位及承包人共同签订为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或调换,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的相关利益损失也由承包人担责,这也突显了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项目的风险。
三、现场签证风险的管控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行为主体导致的风险:首先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和加强合同管理,规范项目各方职责主体的行为;其次是营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承发包双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让双方自觉地遵守合同,实现互利共赢和统筹发展。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现场签证行为
1、当前对现场签证做出各项规定:《清单》、《办法》、《解释》的立法层次较低,与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中的重要作用不相适宜;《解释》只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时的指导性意见;《办法》在法律层次上属于行政规章,是办理工程结算时的参考依据;《清单》是国家标准,其强制执行力略高于《解释》和《办法》;所以有必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高现场签证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力,从而规范工程项目各方职责主体在现场签证中的行为;由此可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现场签证行为势在必行。
2、现场签证风险的防控:最直接的方法是在合同条款别约定现场签证的完备手续和法律责任,或直接约定使用《解释》、《办法》和《清单》;这样,《解释》、《办法》、《清单》就成为了合同的组成要约,强化了承发包双方对现场签证的重视程度;严格执行现场签证行为,这也是事前风险管控的有效举措。
(二)合同条款要严密,承发包双方要谅解。如何高效率地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不仅仅是强调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还要调动承发包双方的主观能动积极性;要严格遵守执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规范分配好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职责。承发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要彼此谅解与妥协,同时也是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职责主体要具有的思想准备;“工程结算确认的最终价款并非绝对客观的数据,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相互平衡博弈与斗争妥协的必然结果”;本案例就建设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等各种原因,所涉及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或工程价格的变化加以分析得出现场签证的关键作用。由此可见,加强工程结算中现场签证风险的管控,对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投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现实价值。
四、结语
现场签证要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的要约:“作为施工过程中对待定事件的签认,其签认的内容一般是工程承包合同中未包含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精神及司法实践,其法律效力并不亚于合同文书;因此加强现场签证风险管控工作的重心就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执行合同约定,采用合法合理科学的方法,规范现场签证,就一定能管控好现场签证风险。发包人只有加强自身建设与现场签证代表的管控,才能真正做到有效降低现场签证风险,优化管控工程造价成本,切实做到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履行现场签证的职责。
主要参考文献:
[1]吴冰,张星.工程结算中现场签证风险的应对[J].建筑经济,2013.6.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办法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造价管理权限
第四章 造价管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附则
附件1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申请表
附件2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控制投资,维护股份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股份公司投资实施属于资本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非资本性投资的修理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职能部门、直属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主要环节。
第五条 工程造价相关定义
(一)投资估算:在建设前期编制的,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总投资进行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初步设计概算: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的概略计算,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部建设资金,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合同价: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六)工程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七)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八)工程计量: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九)工程进度款:在合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十)竣工结算价: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十一)质量保证金: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十二)财务决算:由财务部门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十三)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十四)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十五)本办法“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二)负责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三)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造价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四)负责对造价咨询服务供应商库成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二)负责统计、报审和报备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信息。
(三)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股份公司规划发展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二) 负责下达投资项目立项计划。
第九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款项支付。
(二)财务决算管理、审核工作。
第十条 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造价管理进行纪律监督。
(二)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造价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金额和性质,股份公司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统一实施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1.股份公司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需进行规划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2.股份公司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建设项目。
3.经股份公司决策需要统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非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统一实施的项目分为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和自主实施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是指直属部门、分公司投资金额为300万元以上,子公司投资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实施项目,是指直属部门、分公司投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子公司投资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3. 自行实施和自主实施项目实际金额界定以股份公司授权委员会批复权限为准。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造价管理主要权限包括:
(一)统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从投资估算至竣工结算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主要权限包括:
1.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2.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3.重大工程价款调整审核。
4.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主要权限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负责除第十二条第(二)点以外的造价管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实施项目,负责从投资估算至财务决算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统一建立股份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供应商库。
(二)投资额4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在同级纪委监督下抽签选定供应商库成员提供服务,除此之外的项目按照股份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或《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三)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从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到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除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审核外,其他造价管理环节,项目建设单位视项目复杂程度自行确定是否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第四章 造价管理
第一节 投资估算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按照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应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估算(立项投资计划)范围内。
第十七条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投资估算(立项投资计划)批复后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也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依据基础。
第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向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提交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申请,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组织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时,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的请示。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纸质版一套,电子版一套 。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概算定额或指标等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气候、地质地貌、经济、人文等自然条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等编制。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总概算是确定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由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预备费及应列入概算的有关费用组成。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按照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三级形式编制。单一的、具有独立性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二级形式编制,由单位工程概算直接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是根据立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初步设计概算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须向股份公司规划发展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应包含概算与批准估算的对比表格及相关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初步设计要求。
(三)编制范围及规模是否与批准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或投资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规模一致。
(四)建设费用项目是否按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取费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等。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审核的相关资料应作为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
第三节 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九条 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条 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视项目复杂程度,委托或自行编制非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规定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能超过项目资金计划。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等编制。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节 合同价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有关事项:
(一)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金额及时间。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六)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九)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项目的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误期赔偿费、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等奖罚金额、支付、扣除及其时限。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应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五节 工程预付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在正式开工前,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四十条 申请资料包括:预付款支付申请、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等。
第四十一条 申请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发包人审核并确认。
第四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高于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后余额的30% 。
第四十三条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第四十四条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各级财务部门凭借预付款支付申请批复办理工程预付款支付。
第六节 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十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申请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发包人审核并确认。
第四十八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第七节 工程计量
第五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第五十一条 单价合同计量
(一)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三)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四)当承包人认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五)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 总价合同计量
(一)除按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二)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三)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四)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第八节 工程进度款
第五十三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五十四条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合同没有约定的以月为单位。
第五十五条 签订单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第五十六条 签订总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如果合同是按照规定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在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时,直接按照所完成节点规定金额申报完成金额,但必须附所完成节点的典型照片。
第五十七条 承包人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累计已完成工程价款、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本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五十八条 申请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发包人审核并确认。
第五十九条 工程项目进度款不高于当期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第六十条 发包人、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要掌握合同执行情况,预付款支付和回扣情况,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股份各级财务部门凭借进度款支付申请批复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九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六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出现以下情形工程,可调整工程价款:
(一)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1)点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
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工程量偏差的相关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工程变更第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工程变更第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三)项目特征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按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相关条款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相关条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列条款时,应调整合同价款: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司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 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 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出现上述1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给发包人复核。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1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工程变更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进度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
(七)物价变动
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应调整合同价款。
2.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3.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价格应予调整。调整办法参照《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5.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八)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十一)误期赔偿
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 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己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十二)索赔
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合同双方当事人最终结清时终止。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应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十三)现场签证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
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己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
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与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十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六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的(不含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程序调增合同价款:
(一)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二)发包人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三)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认可发包人提出的意见。
(四)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第六十四条 工程价款调增后投资总额超出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或工程价款调增额达到资金计划额度的10%以上,或调增额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工程价款调增,应报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由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组织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六十五条 工程价款调增后投资总额超出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的,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计划调增申请报告,待下达调整的资金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六条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或审批后的调增价款,如超出合同价款(含暂列金额)部分须签订补充协议,超出合同价款部分在竣工结算时支付。
第六十七条 出现工程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第六十三条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双方确认的协商意见应在同期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体现。
第九节 竣工结算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结算书编制并递交发包人。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如下时间内递交:
(一)5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递交;
(二)500万-2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5天内递交;
(三)2000万-1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20天内递交;
(四)10000万-5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递交;
(五)50000万以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40天内递交;
(六)特殊情况下,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如有)接到承包人送审的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审核,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如下时间内完成审核:
(一)5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15天内完成审核;
(二)500万-2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20天内完成审核;
(三)2000万-1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30天内完成审核;
(四)10000万-5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40天内完成审核;
(五)50000万以上50天内完成审核;
(六)特殊情况下,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十条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送审的经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的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尽快组织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在如下时间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一)5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20天内完成审核;
(二)500万-2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30天内完成审核;
(三)2000万-1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45天内完成审核;
(四)10000万-5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60天内完成审核;
(五)50000万以上建设工程项目70天内完成审核;
(六)特殊情况下,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十一条 固定总价合同,且没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结算不用送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按照造价管理权限自行审核确认,监理工程师(如有)和发包人要签字确认已完成项目与合同要求一致。
第七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
(三)工程竣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五)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七)投标文件;
(八)招标文件;
(九)其他依据。
第七十三条 送审资料应规范整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应提供电子文档。
(二)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除能在竣工图上准确计算的工程量或已经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等工程量外,其他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审核签字并注明工程量属实。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电子文档。
(三)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四)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五)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
(六)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七)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八)合同变更:要求根据合同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合同变更必须按程序经过报批。
(九)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十)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
(十一)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十二)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十三)综合单价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管理人员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确认。
(十四)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承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的领料单及退库单。
(十五)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非常用的标准图集等。
(十六)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第七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向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提交《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审申请表》《结算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件1、2)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因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报审造成相应后果的,相关责任由延期单位承担。
第七十五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在接收登记报审资料时,应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存在明显缺陷或不完整的,资料不登记接收,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整后登记接收。
第七十六条 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向发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对意见,发包人应及时反馈承包人。
第七十七条 承包人收到核对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同意核对意见的,应修改竣工结算书再次递交,造价咨询公司再次核对。不同意核对意见的,应及时提出异议。
第七十八条 核对竣工结算出现争议时,由发包人组织造价咨询公司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对调解有争议的,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也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 结算复审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均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对于以下项目,还须委托另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复审,审核意见经造价咨询公司与承包人协商后完成竣工结算最终修改。
(一)委托代建项目;
(二)属于政府或股份公司对工程造价管理有特别要求的项目。
第八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工程款的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5%。
第八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修工程项目发包人须在OA系统定期填报《工程项目管理信息表》,工程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表》审批,未经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的,不予办理结算。
第八十二条 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完毕,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竣工结算书上签字确认。股份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第八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节 质量保证金
第八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
第八十五条 发包人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直到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为止。
第八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包括缺陷责任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
第八十七条 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第八十八条 缺陷责任期(包括缺陷责任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金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第八十九条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节 财务决算
第九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九十一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检查,并对项目建设单位造价管理行为进行相应考核。
第九十二条 对发生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九十三条 依据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管控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申请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送审日期
承包人申报金额:
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审核意见
()核实确认结算支持资料真实、完备
()完成合同内、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的全部内容
审核结算造价金额(元):
(附:监理单位的审核结算书)
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复核确认结算支持资料真实、完备
()完成合同内、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的全部内容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建设管理部的审核意见:
()复核确认结算资料完备
复核并确认结算造价金额(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承包方填报,监理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建设管理部审核。
2、()后的要求满足的打√,不满足的回退补充完善。
附件2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项目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造价咨询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计划文号
计划金额(元)
备注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元)
送审金额(元))
送审资料情况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份)
其中原件(份)
其中复印件(份)
有无电子文档
备注
1
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2
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3
资金计划文件
4
合同文件
5
工程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6
图纸会审记录
7
工程设计变更
8
现场签证
9
会议纪要
10
施工指令
11
招标文件
12
投标文件
13
中标通知书
14
开工报告
15
竣工验收报告
16
材料检验报告
17
产品质量合格证
18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9
隐蔽工程验收
20
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
21
材料设备单价审核单
22
综合单价审核单
23
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24
其它结算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办法范文4
关键词: 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 概算; 控制;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水利工程超概算的原因
造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超概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因设计变更造成超概算。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是普遍存在的,其引起的费用变化,在超概算的各种因素中往往是最大的。工程设计变更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两种情况。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有的设计单位设计工作的深度不够,出案审查制度不严,导致设计漏项,结果在实施过程中不得不补列建设内容,增加投资,造成因设计变更引起的超预算问题。
2、因定额提高造成超概算。目前,一些省市水利定额修订不及时,设计单位编制概算沿用老定额和部分补充定额,其概算就是以定额乘以以后陆续发生的田定额差、价格差、价外差、无价材料等计算出的综合系数进行编制。受建材、人工费等价格变化较大等因素影响,综合系数不断调整,需要概算相应调整,引起工程超概算问题发生。
3、因高估冒算造成超概算。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选择的施工单位,虽然用承包合同的办法对工程质量、工期、费用加以限定,但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其费用很难实现按合同完全执行,一些施工单位多算工程量、高套定额和高估冒算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造价、结算管理部门审查不严,必将造成工程超概算问题。
4、因建设工期延长造成超概算。工期控制是建设期“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之一。水利工程受地质条件、河流水文条件、汛期度汛安排等因素影响,时有不能按原定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现象,不仅导致项目不能按时投产、及时发挥效益,而且造成建设费用、贷款利息增加,从而使概算突破,这一点在水利、水电等项目建设中表现比较明显。
5、因其它因素造成超概算。水利特别是蓄水、水库等工程淹没面积大,征地拆迁、移民搬迁等费用较大,受多种因素影响,这些费用在实际中与概算相差较大,因此项费用增加而调整概算的例子较多。另外,因建设单位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铺张浪费、胡支乱花等问题,也是工程超概算的一个因素。
二、水利工程超概算控制措施
造成水利工程超概算的主要原因是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及一些个人的不当行为,同时定额调整、利率变化等也是超概算的原因。要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提高投资效益,必须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加强管理。
1、加强对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设计是龙头,牢牢把握设计这一“先行关”,是控制概算最重要的环节。一要优化设计方案。设计人员在设计前,要重视资料收集,充分了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水文地质条件,现场踏勘场地周围环境,熟悉地形地貌,了解当地建筑材料和性能,努力提高设计工作深度,优化设计方案。二要推行限额设计。所谓限额设计,就是按照设计任务书批准的投资估算额,在保证质量、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作概算,按批准的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设计单位要将投资先分解到各专业,然后再分配到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以便按照分配的投资额来控制设计。三要提高设计人员素质。建立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掌握和了解市场与价格、工程造价管理、现行各类计价依据和信息,树立工程设计控制造价理念,精心组织工程设计,大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同时加强工程设计人员与造价人员的交流沟通,达到动态控制工程投资的目的。
2、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是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均衡进度、节约建设投资的基础。为控制概算,一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择优选择施工队伍。科学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对比,选出最能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方案。二要贯彻执行建设监理制度。水利工程水工建筑物多,建成后基础以下部分就不能看到,工程结算时较难掌握。要建立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坚持“旁站监理,跟踪检查”,实行隐蔽工程现场签证制度,以有效签证后的隐蔽工程量作为编制结算的依据。三要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制度。设计变更时,事先要进行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如变更后工程造价突破总概算,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进行概算调整。四要严把工程结算关。工程结算将决定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要通过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有经验的建设单位审核,实事求是,按规定进行结算。
3、建立健全建设单位激励约束机制。为从体制、机制、制度上消除因建设单位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问题发生,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严格规范、激励约束的管理机制。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把项目法人组建关,努力提高项目法人的素质,落实项目法人的责、权、利,理顺各方面关系,改进项目建设和管理方式。严格合同管理,牢牢把握支付关,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工程款清单逐项进行审查,实行总量控制,严防超概算发生。与此同时,要建立奖惩激励制度,对保证质量、实现概算控制目标的建设单位,要予以适当奖励。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搞好服务,努力创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促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控制工程超概算提供体制保障。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办法范文5
县委、县政府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标后实施管理非常重视,近年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简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的通知》《关于对违规漏项漏量工程施工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有关招标政策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标前、标中、标后管理的文件。涉及工程量变更、招标方式调整都会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总体来说,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整个实施过程比较规范。但是,施工方并非中标方、项目最终结算金额远高于中标金额、施工工期远长于合同约定时间、工程质量偏低等不正常现象却普遍存在。项目实施结果远达不到招标的预期效果。究其原因,我认为标前工作不细、标后监管不严,重程序轻内容是主要原因。
一、存在问题
(一)普遍存在挂靠转包现象。目前在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市场,有些项目实际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并不是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有的人借用施工企业资质和建造师证参与投标,就是所谓的挂靠,真正的建造师只在开标当天露个脸、验个身份,一旦中标,再向所挂靠的企业交管理费,然后由挂靠人进行施工。有的虽然是企业自身参与投标,但中标后企业自己并不做工程,直接将工程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给他人承建。以2017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为例,仅事后省专项审计调查就发现1个中标企业出借单位资质、3个中标单位非法转包。
(二)普遍存在设计变更较大问题。现在很多的施工企业在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策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中标,然后钻建设单位项目前期做得不够充分,图纸设计、清单编制不够深入、不够细致、不够准确等漏洞,同时利用政府投资项目工期紧等特点,通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在材料和工程量上大做文章。工程量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而是先施工后报批,甚至有的项目实施1、2年后才召开部门协调会,才上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整个报批程序完全流于形式。以2017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为例,仅事后省专项审计调查就发现在50个标段中,就有12个标段出现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设计变更,涉及金额达693.3万元。
(三)普遍存在质量较差现象。绝大多数项目,验收合格是肯定的,也存在一些项目在第一次验收时不达标,通过整改之后才勉强达标的。但有一点,普遍存在质量较差现象。相信广大建设单位都有同感。
二、主要原因
从表面上来说,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借资质投标、买标,使得实际施工方成本增加,不得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而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业主方专业知识缺乏,项目前期规划、设计不到位,造成边施工边调整规划,造成工程款大大突破预算。但是,就其实质来说,我认为主要原因如下:
(一)体制缺陷。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主要由建设单位直接实施,很多建设单位缺乏专业的管理班子和管理人员,对工程每项验收的内容和程序等了解不深等。
(二)制度缺乏。目前我县尚未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标后监管一整套完整的制度,没有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对出现的问题往往难以一查到底,从而导致监管不力。
(三)监管缺漏。行业监管部门因人手问题等种种原因实地检查往往不能十分到位,对建设单位的监管没有有效的手段,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往往侧重于形式和程序的监督,尤其是没有仔细核查中标项目经理的到位到岗情况。
(四)信用缺失。当前的市场信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工程建设过程中,失信、违法成本低,往往出现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利的不正常现象。
三、工作建议
(一)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制定统一标后管理办法,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组建标后管理机构,将标后监管常态化。从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入手,建立经常性的检查机制。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涉及到一定规模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结算价格和施工工期的调整等都要按一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坚决杜绝先施工后报批的现象,凡是未履行报批程序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二)完善制衡机制,强化组织协调。整合监管资源,搭建监管平台,建议成立专职机构——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全权负责标前、标中、标后各项监管职能。在成立公管局之前,由县公管办牵头,行业监管部门参与,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现场到位、工程质量等后续重点环节的监督,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定期开展在建项目合同履约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全面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对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严格建设资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监控制度,为监管部门监督合同履行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抓住关键环节,严肃监管纪律。建设单位必须对实际进驻的人员和机械设备与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工,如有不对必须及时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处理。行业监管部门要开发关键岗位人员(建造师、五大员)指纹和人脸识别考勤系统,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出勤率低于考核指标的,严格按规定处罚。严肃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批准的建设规模,拥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办法范文6
一、严格把握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程序要求
(一)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尚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先到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备案,按程序办理免招标手续,不纳入招投标管理,但必须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缴纳相关规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建筑工程、水电等管线工程和装修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所有国有投资项目无论投资多少原则上都必须先作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否则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到县招标办进行核准或备案。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基建计划;
3、合法用地手续;
4、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及清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及批准文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公开招标,尤其是国有投资的项目。如情况确实特殊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先向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属重点项目的由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非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县招标事项核准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标申请从提交至答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规范使用BT模式。BT模式适用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管理,必须先要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BT项目业主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融资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县审计部门要对所有BT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三)为遏制挂靠竞标,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和工程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到场参加报名和开标,不得委托人。工程规模不足300万元的非国有投资项目,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人参加报名和开标活动,但委托人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嘉禾县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凡是近两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一律不接受其在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投标报名。
三、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一)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县招标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组建全县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现有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要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国有投资项目须从县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视工程项目的大小难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
(三)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四)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五)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六)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七)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
县发改局(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和防止腐败”的原则,加强领导,依法履职,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所有的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烟水配套、有线电视、工矿、电力、通讯、邮电等都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投标监管。
(二)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要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快筹建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形成全县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格局。凡我县范围内需要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如确因项目所需拟另行择地进行交易的,须经过县招标办的核准,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招投标交易市场,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三)加强招标信息的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凡公开招标必须严格依法在县招标办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郴州建设工程信息网;招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在省招投标监管网。
(四)加强招标组织形式的规范管理。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人拟采用自行招标方式的,必须要具备自行招标的法定条件和能力,并需提请县招标办的审查核准。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有违法行为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三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委托招标,即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并委托具备有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标机构招标活动的监督。招标人不得随意指定招标机构。凡近三年内在招标活动中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机构,不得承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业务。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要注重发挥勘察设计的源头控管作用,防范和减少后期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核准的要求择优确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评审,凡勘察设计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不予报批)。
(六)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工程量清单,按照县住建局、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的地方材料价格和定额取费标准编制工程预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基准价或底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地方建筑材料价格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调查、确认,每季度一次。工程造价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文件,需有国家或省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否则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评审,也不得作为工程招标造价的依据。企业自主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人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性费用进行调整或剔除在工程投标报价之外。
(七)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等相关合法证件的原件,以便查验。正式招标时,除交验上述相关证件的原件外,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以及项目经理必须到招投标现场,防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竞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后,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八)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办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工商部门鉴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正式合同必须分别送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以便实施监督。
(九)加强工程决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工程中标后,工期在12个月之内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有工程量增减时,应当套用中标时的各项单价,按财政或审计部门原先审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出的总造价进行结算(如施工合同或招标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周期在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在建设过程中上下波动幅度超过5%的,按照取合理市场低价的原则,对原合同价作适当调整。有不可避免的工程索赔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并在结算报告中单列。决算金额必须经县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量的增幅超过5%时,须由施工企业书面提出,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程序报批,并须由发改、监察、财政、审计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查认定。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的管理,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在办理工程款拨付时,必须凭县招标办出具的招投标核准文件或免招标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预)决算资料方可进行,招标项目的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企业,不能直接拨付给施工项目部或施工人员,以防止挂靠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