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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珠江委机关工作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参加国家承认的在职研究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学习。
第三条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或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到委机关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或试用期),且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2.选择与本职工作对口或相关的专业,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
3.以业余学习为主,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填写《珠江委职工学历教育申请表》;并附所报院校招生简章。
2.所在处、室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人事劳动教育处审批。其中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的,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报分管委领导审定;委领导参加学习的,由委主任批准。
第五条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人员学费由单位报销60%,个人负担40%;报名费、书杂费、复习辅导费、往返路费和在参加学习中所发生的其它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六条学费(含单位报销部分)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期满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凭有关证明和发票到人教处签署意见,并签定毕业后服务年限协议书后核报。未能在学制期内取得规定的学历或学位的,延长不得超过2年时间,过期后不再报销相应学费,延长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费自负:
1.未经所在处室领导同意和人教处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习的;
2.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
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八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纳入“干部培训费”年度预算,经费预算由人事劳动教育处根据年度教育培训情况编报,经费由人教处管理。
第九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人员应积极工作,努力学习,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毕业后除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外,须在本单位服务5年以上。如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调离的,本人必须退还单位报销的全部学费。
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2
今年以来,各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做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对以前拖欠的养老金进行了补发。但有的市地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够,养老金发放出现了新拖欠,个别地方问题还相当突出。为进一步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69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时足额把养老金拨付到位,确保不发生问题。各地要在国庆节前对离休人员进行一次走访慰问,体察他们的疾苦,对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在国庆节前集中解决,不得拖延推诿,敷衍塞责。要认真对本地区养老金发放工作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省有关部门要对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调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哪一级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级领导的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以前的拖欠补发完毕
对今年7月1日以后新拖欠的养老金,各地要立即补发,任何地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年6月底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要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在今年9月20日前必须一次性全部补发。统筹项目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由企业负责补发。确实没有支付能力的,可变卖有效资产补发,仍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予以补发。
三、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目前仍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要立即改为全额征缴,全额拨付;企业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监督,确保按时足额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不得以实物抵顶养老金。要积极创造条件,全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年底前全省社会化发放率力争达到95%。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困难县(市、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统筹范围内基金入不敷出的,要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结余用完的,要将债券变现,必要时要变卖由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或由省、市地适当调剂。通过以上措施仍然不足以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3
1医院门诊西药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1药房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问题分析
药剂师是参与门诊西药发放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员,进行着审核医生开的药方和药品配置管理的工作。医院中存在药房相关工作人员职能分工不明、往往查看处方、配药、拿药及药理介绍等工作都是一个人负责完成。对于药房的管理办法不够完善,很多药品的管理制度都较笼统不够详细、甚至没有相关制度存在。对于药房的信息管理还没有完全的自动化,使门诊西药房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受到影响。
1.2药品管理的问题分析
药品规格管理不到位。在药房中有同一厂家同一品牌不同批次规格的药物,有药品名称一样,但是药效不同的药物,加之药品有一定的保质期限,这些药品数据没有全信息自动化,耗费工作人员大量精力,甚至出现拿错药、过期药物不能及时处理等现象,导致增加退换药物的发生,直接影响患者的满意度。
1.3医院的服务理念分析
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事业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就要求让医院相关工作人员清醒的意识到医务人员身上的神圣使命。在履行基本救助工作的同时,提高自身的修养,从患者角度出发,为患者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
2改善门诊西药房的管理办法
2. 1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办法进行改善
作为药品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多阅读相关知识资料,以指导患者正确合理的用药四。西药管理人员经常直接接触患者,应该有一定的纠纷处理能力和专业修养,解决纠纷提高患者满意度。工作人员之间要明确职责各有分工互有协作,责任到人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药房相关工作的效率。
2. 2对门诊西药药品的管理进行改善
对于药物库存管理方而进行统一的管理。针对药品的出入库情况做到及时的更新整理,对于每天的实际库存与统计数据库存进行对比及时清算。
每月月底进行药品的数据统计,根据当月的药品使用情况对下月的药物进货提供依据,把握好药物的持续合理供应。通过准确严格的药物库存数据统计情况,及时对过期药物及时做出处理,避免药物的加压和短货情况。在药房中药物种类相当多,想要更快更准确的找到对应的药物,需要有对所有药品的功效规格特性(如避光、需冷藏、特殊用药)等方而进行分类上柜、整齐摆放、专人负责。
2. 3对患者服务相应管理办法的改善
在医药取药的人很多,做好取药患者或家属的相应工作非常必要。如针对需要及时抢救的患者需保证及时用药,有必要开设专门的绿色通道。如患者及家属在就医治疗过程中会有一些急躁,加之人多拥挤等因素难免会有一些冲突,院方应设置一些等候座位,配备一些排队用的护栏,室内整洁干净、保持空气畅通,为患者营造一个温馨、便捷的取药环境。
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成人高校;档案管理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简称新《管理办法》)是以1989年10月的国家教委第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简称原《管理办法》)为基础修订的,共七章四十三条,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定义、适用范围等方面有了新的论述,对高等学校档案的管理体制、制度建设和工作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充分体现国家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档案工作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为高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和成人高校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新《管理办法》的几点变化
1.扩大适用范围,把成人高校纳入办法适用对象
21世纪的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除普通高校外,成人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和民办学校也不断得到发展,而且日益成为高等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很显然原《管理办法》中只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已经不能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和要求。所以新《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级各类的高等学校,有利于促进所有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发展。
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特别把成人高等学校列出,这为成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有利于规范成人高校的管理。根据新《管理办法》,成人高校可以重新修订本学校的档案工作管理办法,这为提升学校的管理能级、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和促进学校更加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明确了高校档案的管理体制和学校领导的机制
新《管理办法》规范了高校档案工作的领导体制,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档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校档案工作”,“国家档案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高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确定了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明确了高校档案工作的领导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领导体制层次清晰、责任明确,操作性强,有利于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档案管理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服务性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学校领导必须加以重视。新《管理办法》明确了高等学校校长是高校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了学校主要领导在高校档案工作中的责任,《管理办法》还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这些规定的推出有助于高校领导更新观念,增强档案意识,了解本校档案工作的现状,统筹全校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把档案工作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事情来抓。
3.规范了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人员的职责
新《管理办法》重新划分了适应于学校档案工作的11类归档范围,这样可以使学校档案工作朝着规范化的目标发展,使学校档案的归档内容更加全面。新《管理办法》提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以评促进档案建设;“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强化学校各部门立卷制度。
《管理办法》要求“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学校档案机构移交”,规定了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保证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和科研研究材料的完整、齐全。
4.增加了“学生类”档案管理内容
高等学校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原《管理办法》片面强调了学校管理、教师和教学,而忽视了学生和学习。教育以学生为本,学生以学习为本,新《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修订。在新《管理办法》中归档范围里增加了“学生类”档案的保管内容,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学籍档案、奖惩记录、党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类档案要求从学生入校开始到学生毕业结束,档案中的记录要伴随学生在校学习的整个过程。把学生类档案正式写进档案管理办法中,把学生、学校和对社会有价值的档案并列起来,充分说明了学生管理档案在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性,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人性化管理。
5.从经费、文件的管理和档案利用等方面提出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数字校园的建设、数字档案馆建设势在必行,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新《管理办法》在档案机构的管理职责上明确规定:“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提出了高等学校档案包括“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突破了高校档案原来所涵盖的以纸质、录音带、录像带、实物等传统档案载体的局限,突出了电子或数字载体在新时代档案物理载体中的重要地位,这符合时展的要求。在档案的利用方面规定:“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6.从职务聘任、待遇补助等方面彰显对档案工作者的人文关怀
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高校档案机构中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者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这个规定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成人高等学校档案机构工作人员,因待遇低、工作累、地位低等原因造成了档案工作人员学历层次低、工作积极性差等不利于成人高校档案工作发展的局面,为成人高校档案工作发展的人才需要奠定了基础。
对长期接触有毒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及其他有关待遇,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这使得多年来高校档案界极力呼吁的对因为长期接触有毒害物质的高校档案工作人员建立职业保障和依法取得补助得到了落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档案科学发展观以及对高校档案工作者的人文关怀。
二、新《管理办法》对成人高校档案管理的影响
目前,成人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与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随着成人高校工作能级的提升和成人高校深入开展的教育、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相比,成人高校的档案管理带有明显的滞后性。针对新《管理办法》提出的规定和新要求,加强成人高校档案管理的基本思路有以下几点。
1.改变档案管理模式,适应成人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经济和信息化浪潮日益发展的背景下,成人高等教育学校建设开始出现新的局面,使原有的档案门类、数量和内容远远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随着成人教育改革和发展形势的需要,档案工作重点应由以往收集、整理、保管为主转向以开发、利用和服务为主,提高档案的利用,扩大服务功能。成人高校的档案工作是成人教育的信息资源,只有重视开发利用,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才能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优势。
2.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实现成人高校档案的科学化管理,关键要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注重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使之能热爱档案管理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同时,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为其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更新档案专业知识,通过系统学习,使之在专业的深度与广度上都有较大的提高,在管理实践中能够具有进行信息收集、加工、存贮、传递的能力,能够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成人高校的发展和评估提供详实的材料资源。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新形式下成人高校教育发展与改革工作的需要。
3.大力加强电子档案管理,不断探索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新途径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档案的形式和载体、档案信息的传播方式和途径等发生了根本变化;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成人高等教育档案资料呈现出复杂、繁琐、量大的特点,这对高校档案机构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成人高校档案的管理,实现档案资源和档案管理的信息化。针对网络和计算机的普遍使用,成人高校可以利用教育主管部门的专门教育教务管理软件,从录取新生开始,将学生的姓名、性别、照片等基本信息录入数据库,将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输入到互联网以便于检索,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科、专业、成绩档案等信息化管理。同时,成人高校要适应档案管理发展的趋势,对形成的重要文件建立纸质文本和电子档案双备份,减少纸质档案的使用,努力做好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和安全工作。
总之,成人高校的档案是衡量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的重要信息来源与决策的依据。因此,作为成人教育档案工作者,要按照法制化的要求不断走上正规,不断加强档案管理意识,加强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充分发挥成人教育档案功能,为推动成人高等教育档案事业的发展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1]魏小寅.高校成人教育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6,(12):136-137.
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5
一、评比内容及标准(100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10分)
1.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等法规、政策,依法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4分)
2.救助管理站正式工作人员须经同级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分)
3.依法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对象及时救助,受助人员进站、离站手续完备,救助措施到位、规范。(3分)
(二)规范管理方面(50分)
1.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程序》、《岗位职责》、《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治安、消防管理》、《廉政建设》、《突发事件预案》等制度建立健全。(6分)
2.实行分类管理。男、女受助人员分别由同性工作人员管理;少年儿童由专人管理;特殊病人应专人管护。(3分)
3.具体救助措施到位(35分)
(1)在城区交通要道设有救助管理站的引路牌和联系电话。(3分)
(2)受助人员的合法财物在入站时登记手续完备,离站时全部归还。(3分)
(3)对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时送医院救治。(3分)
(4)无克扣受助人员伙食费和其他费用的行为。(3分)
(5)受助人员使用的被褥及时换洗(3分);餐具、用具及时消毒(3分);居室、厕所清洁。(3分)
(6)对需要跨省接、送的受助人员,在查明流出地详细地址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接、送(2分);对有疾病的要先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予以送转(3分);对属于本市、州、县(市、区)内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接回,积极协助其他救助管理站的接送工作。(5分)
(7)对无家可归的痴、呆、傻、少儿等受助人员,报请同级政府妥善安置。(4分)
4.档案管理符合规范。救助管理站应将《求助人员申请认定救助登记表》、入站救助、医院救治、离站手续(包括接、送交接手续)等全过程的救助资料归档,有专人进行规范管理。(3分)
5.对受助人员言行文明,态度和蔼,热情为受助人员服务。(3分)
(三)设施建设方面(20分)
1.受助人员使用的食堂(包括消毒间)、洗漱间、洗澡间、医务室、理发室,治安、消防等硬件设施齐备(5分),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车辆、电话、微机等工作与服务设备。(5分)
2.受助人员宿舍人均使用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一人一铺,室内采光、通风良好。(3分)
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机构健全,教室、桌椅、课本、书刊、电视机、文体器材等设施满足对流浪少年儿童短期法纪教育、娱乐等文体活动的需要。(3分)
4.医务室配备常用药品及医疗器械,保证受助人员常见病能得到临时救治。(2分)
5.环境整洁、绿化优美。(2分)
(四)安全工作方面(10分)
1.安全制度落实,管理有序,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和受助人员无非正常死亡事故。(5分)
2.在站门附近无受助人员未得到及时救助、受助人员死亡等事件发生。(2分)
3.对站内突发性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抢救预案和治安突发性事件预案等预防措施得当(2分),人员分工明确,职责清楚。(1分)
(五)行风建设方面(10分)
1.将行风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行风责任制。(1分)
2.实行站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工作程序、求助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开展“站务公开、优质服务,树文明新风”活动。(2分)
3.工作人员恪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八不准”,无违法违纪行为。(2分)
4.社会监督和受助人员投诉渠道畅通,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正确处理,重要情况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主管部门。(3分)
5.近两年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2分)
二、申报评比及奖励办法
在评比活动中,救助管理站在对照评分标准自查合格后,将书面材料报同级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报告后,应及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复查,对评分得到85分以上的救助管理站,将复查意见及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厅将在收到市、州民政局关于对申报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请示后,及时对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验收,评分达到85分为达标。
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8-0216-02
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简称“旧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我国的救助管理制度开始从强制收容遣送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一、新救助管理办法的改进
新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法治时代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社会救助与社会管理的新探索,体现了政府自身正在由管制型的权利政府向服务型的责任政府的转变,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旧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新办法在以下几方面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一)从强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转变
旧办法规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必须被强制收容遣返,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愿意。而新办法强调,任何人不得强制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同时,受助人员也可以自愿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即可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新办法明确规定的自愿受助、无偿受助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意愿的尊重,流浪乞讨人员有权利选择救助也同样有权利选择放弃救助,他们的意愿和选择都必须得到尊重。
(二)从维护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务转变
新、旧办法在制定之初的基本出发点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而“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只是手段,也正因为如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制度最终异化为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为其唯一目标,并最终引发了孙志刚事件。新办法明确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其唯一目标[1]。在其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这样就避免了由于单纯追求城市社会秩序安定而导致制度功能异化,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社会保障事业方面有了突破性的发展。
(三)更加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
新办法在内容规定上更加具体和细化,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强化了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约束,而减轻了对受助人员的约束。在旧办法中,由于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城市治安管理,所以将受助人员仅仅作为简单、被动的管理对象而对其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和要求,如“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等。
新办法明确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并且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当地救助站工作人员负有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职责与义务。
(四)内容规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对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内容做了具体规定外,新办法还体现出了更加人性化关怀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就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特别保护;“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对保障受助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做了明确要求,防止各种危害和伤害的再次发生。
此外,新办法也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表达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对寻求各方力量、积极有效参与社会保障新途径的尝试和探索。
二、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特点
自新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发展,成效显著。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与此同时,流浪乞讨现象亦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出现的新问题
1.出现管理盲区
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非常复杂,有因灾害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者,他们确属社会救助的对象;有以乞讨为生财手段的好逸恶劳者,属于特殊教育的对象;有以流浪乞讨又无理上访或偷摸拐骗从事违法活动者,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对象;有少数犯罪逃逸或流窜者,属于刑事惩治的对象。对于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公安机关、城管等部门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的问题,那些特殊教育的对象、治安管理对象、刑事惩治的对象,已经成为管理盲区。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实地调查访谈过程中发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大多数是从别的救助站转来的需要本救助站进行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寻求救助的。而在这一小部分自愿寻求救助的人当中,大部分属于暂时还没有流浪乞讨的投亲不着、务工不着、无钱看病、从家里走失、被偷盗等有临时困难的人,真正有长期生活困难的人,反而选择在外长期流浪乞讨,拒绝进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经一度出现无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简单
对待进站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几乎无一例外的为接收进站――采集信息――联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员家属――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员几乎不跟受助人员进行与采集信息无关的交流,也从来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员的特殊需求,缺乏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别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给予施舍性的物质救助,使求助者难以接受。
4.缺乏专业工作人员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脱离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响,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是原来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虽然机构性质发生了改变,但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他们在长期工作当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养成的工作态度已经很难改变,有的工作人员习惯了对受助人员冷言冷语,这些表面上看起来并没有和现行的新办法发生冲突,但事实上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远。
(二)呈现出新的特点
伴随着新问题的出现,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也呈现出诸多新的特点:如乞讨人数剧增,多数乞讨者只以要钱为唯一目的;职业化、团体化乞讨比重增加;经营乞讨人员的现象增多;乞讨群体的年龄结构向低龄化发展,等等。
三、完善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国家的经济条件尚不足以令我们像某些西方国家那样,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转变为一项福利事业。目前,在我们国家,救助管理站实际上充当的只是一个救助“中转站”的角色,而不是长期的福利机构。因此,就如何做好这个“中转站”,如何尽最大可能地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提出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建设
首先,尽管国家在2003年相继出台了两个法律文件,但过于原则化的条款内容,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操作性不强,落实难度大。其次,对于出现的管理盲区,也应当从立法的角度予以增补和完善,如将职业乞讨人员纳入救助体系,使得对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最后,新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必须注意和《残疾人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的相互衔接与配套。
(二)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救助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第一层面是对其基本生活进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存;第二层面是对其进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目前,我们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层面,忽视了心理层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将社会工作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方法,主要侧重于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层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正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应当高度关注并提供帮助的对象。
(三)救助站与高校联动,建立互惠合作关系
缺乏高素质、专业的工作人员是救助站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可以在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资源,通过救助站与高校的联动,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良好关系。目前,许多高校都开设有社会工作、社会学、心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也就意味着这些学校在这几个领域拥有比较充足的师资力量以及一定规模的在校学生,这对于救助站来说,也是一项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宝贵资源。
(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依靠国家财政外,还应当呼吁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加入到救助工作中来,争取捐款捐物,缓解资金压力;向社会招募义工,缩减开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方式筹得的资金,其使用都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各界的爱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