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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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范文1

北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条本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一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确定。

对非本市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市居民的征收标准执行。

对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一)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二)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人,女方生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其前一年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前三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简称实际收入)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第六条对违反规定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妨碍执行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为未发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违法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于违法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50%。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以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五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状况。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农村居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供;城镇无固定职业者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未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范文2

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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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四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可以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同时废止。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范文3

(一)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方面:上报省批用地7个批次1953.1亩,置换用地3个批次306.5亩,单独选址用地3个批次36.4亩。已供土地308.1483公顷,其中招拍挂供地48宗241.52公顷,出让收入33757.96万元。

(二)区重点工作(基本农田保护)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自查和巡查;出台《__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与各乡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保护指标,落实保护责任;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关,从严执行耕地保护“五不准”的规定;落实“占一补一”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努力实现区内占补平衡。

(三)区重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进展情况:总投资1425万元的国家级新丰乡土地整理项目和总投资2155.2万元的东片、焦村、新华永丰3个省级土地整理项目预算已经下达,现正组织实施;国家投资的__区东片(杨家畈)土地整理项目和省级投资的甘棠镇(庄里)土地整理项目已进入验收阶段。

(四)民生工程(地质灾害治理)进展情况:完成龙门乡平龙滑坡、汤口镇乌泥关崩塌工程治理和焦村镇龙青危险点搬迁工作。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群防群策工作。印发《__区20__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__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__—20__年)》。严格执行各项防灾制度,确保汛期安全渡汛。

(五)矿业秩序整顿情况:实施“矿业秩序整顿规范年”活动,积极做好矿山布局的调整和关停工作,全区保留矿山企业34家。以招拍挂方式成功出让新丰巴山石英矿和三口拱家岭萤石矿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25件,缴纳价款73.9万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40.8万元。积极推进十里山自然保护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共争取到省级补助资金200万元。

(六)执法监察和工作情况: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和土地违法违规专项行动,依法立案非法用地案件3起。检查44家非煤矿山,提出整改意见154条,责令停产整改16家,立即关闭2家,现场排险2处。进一步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局领导包案制度,严格贯彻首问责任制,处理人民来信20件,处理来访6批11人次,做到件件有批示、有结果、有答复。

(七)基础工作方面:完成汤口、仙源两中心建制镇地籍调查工作;完成汤口镇等七镇基准地价制定前期工作和城区基准地价调整工作;完成20__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成15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30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面积达4532亩;评估土地资产98宗;完成28宗1212亩建设项目的征地任务;完成250余宗地块测绘任务。

(八)对上争取工作:20__年共争取到国家和省级投资20__.7万元。包括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7.10”洪灾水毁耕地补助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

二、各项目标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一)依法行政工作

1、领导重视。加强学习,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2、创新保障机制,坚持“五公开”和“七项责任制度”。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充分发挥区、乡、村三级监察网络作用,积极开展对违法占地的清查处理。加强民主,实行重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规范行政行为。07年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共受理办结各类办件822件。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五五”普法。5、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务公开工作

1、充实组织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组织人员培训。2、健全政务公开监督网络,加强监督检查。3、健全相关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经常化。4、严格审核把关,规范公开内容。5、加强网络载体和电子政务建设,办好与区电台、电视台的联办节目。6、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三)党风廉政建设

1、开展教育,筑牢防线。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廉政教育活动,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2、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估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3、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切实纠正部门不正之风,实施监督机制,积极推行政务公开。4、贯彻《规定》,严格自查。邀请区检察院同志讲授反渎职犯罪课,收看警示电教片,开展作风教育月活动,继续治理商业贿赂,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严格考核监督,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深入开展。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创安”“创模”力度。3、强化宣传,注重教育,形成浓厚舆论氛围。4、强化措施,标本兼治,扎实推进安全文明创建工作。5、强化各项基础工作,狠抓法制宣传教育; 积极调处矛盾纠纷,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排查调处矛盾纠纷。

(五)党建工作

1、狠抓学习,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制定工作和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党建业务和政策法规学习。2、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党员活动。隆重纪念第十七个全国土地日,积极参加党员“奉献日”活动,深入社区共驻共建,向困难户及“7.10”灾区捐款。完善党员活动阵地,抓好电教工作。3、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营造“廉荣贪耻”浓厚氛围,创新廉政文化活动载体,强化媒体宣传。4、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贯彻落实先进性教育长效机制,落实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制度,经常组织开展谈心活动,加强对团支部的领导和教育,及时公开党务,收缴党费。

(六)宣传思想工作

1、抓好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和理论研究,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活动。2、精心组织宣传活动,加强对上对下的新闻通联工作,与区电台、电视办节目,利用网络等媒体宣传国土工作和政策。3、开辟国土宣传固定栏目,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作用。加大对舆情信息员的培训力度,加强舆情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4、扎实推进宣传干部队伍建设,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增添新活力。

(七)文明创建

1、提高自身素质,依法行政。2、规范办事程序,落实政务公开,杜绝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3、提高办事效率,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实行文明办公、办理事项公示、办理时限承诺、窗口统一办公、推行招拍挂等制度。制定八条禁令,规范执法人员行为。4、强化执法手段,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为市场服务。

(八)工作

加强领导,落实到人。分析问题,妥善处理。建章立制,依法行政。拓宽渠道,加大宣传。20__年共受理人民来信20件,来访6批11人次,接待群众咨询40余起,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与下属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考核检查。2、组织干部职工学习计生知识,按时参加社区生殖健康讲座。3、规范流动人口管理,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健康检查和环孕检检查。及时上报计生信息。4、单位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到位。

(十)招商引资工作

完成60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成功挂牌竞拍出让三口镇拱家岭萤石矿采矿权,出让总价款为23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