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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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1

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乐清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书及资料进行评审;

(六)发出资格预审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报名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采用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编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文件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前附表和资格预审文件应明确规定资格预审评审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以及确定投标人的方法、数量等其他要求。

(二)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包括企业资质和信誉证明、财务状况、在建工程情况、类似工程业绩、拟投入技术装备和拟派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等资料。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条建设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建设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可作为资格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两年内不得有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可采用合格制或评分排名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根据评审标准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超过15家的,采用随机抽取l5家以上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经资格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上15家以下的,经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批准,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3家以下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经济利益相关企业不得作为同一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否则以串标行为论处。本条所指的经济利益相关企业是指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不同企业或一个企业与其参股的其他企业。

第十三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有关资格预审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投标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该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熟悉相关业务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专家成员一般在政府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规定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为无效。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经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阐明意见。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资格预审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基本情况,包括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名单、评审程序和办法;

(二)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

(三)资格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含评审记录表);

(四)经资格预审确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告知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决定书报乐清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备案。资格预审决定书未经备案不得进入招投标中心。

第十九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2

据统计,截至2016年3月31日,全国已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22个,市(地)级302个,县(区)级1311个。已实现全部水利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市(地)298个,县(区)2571个,分别占全国地、县级行政区域数的84.7%和84.2%;部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市(地)3个,县(区)16个;全部进入其他交易市场的市(地)46个,县(区)426个,部分进入其他交易市场的市(地)5个,县(区)26个。

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共计3748个。其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项目3310个,占88.3%;进入其他交易市场的项目365个,占9.7%;未进入任何交易市场的项目73个,占2%。以项目数量统计,进场交易的项目占98.0%。

全国累计完成交易额1484.6亿元,其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交易额1301.3亿元,占87.7%;进入其他交易市场的交易额162.1亿元,占10.9%;未进入任何交易市场的交易额21.18亿元(黄河水利委员会8.31亿元、北京市12.87亿元),占1.4%。以交易额统计,进场交易额占98.6%。

2016年1―3月,全国共有20个省(区、市)及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10个省(区)及2个计划单列市全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或其他交易市场。北京市未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全部水利项目未进场交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4

关键词:招标;投标;水利工程

近几年来,水利投入将大幅度增加,水利建设将迎来新的。但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解析当前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及治理对策,具有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针对性。

1 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 规避招标,明招暗定

招标人的明招暗定行为大多是以邀请招标方式实现的。邀请招标为明招暗定提供了合法的条件。从大量招投标档案资料可以看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一般邀请的投标人为三家,多则五家。不论是三家还是五家,大多是招标人所熟悉的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已暗定的投标人的请托人。所以,招标人千方百计以工程时间紧、任务重,上级部门已确定了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为由,串通主管部门或串通负责本工程的上级领导,将法律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将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掩人耳目。

1.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行为

投标人使用各种手段把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人物“套牢”,使其在未招标前就已经成为招标人的“意向”中标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价设定、考察打分等方面,会围绕“意向”中标人实施倾斜,想方设法促其中标。有时候为保险起见,“意向”中标人还要通过行贿、代交投标保证金、代做标书,请人陪标。无论谁中标,都是为“意向”中标人作嫁衣裳。这是围标、串标者的惯用伎俩,故技依然频频上演。

1.3 挂靠投标,围标串标

为了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某些不满足招标资质的投标人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标竞争,这就是我们招标法中所称的弄虚作假,挂靠投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是招投标活中最最突出和严重的问题,它是混乱招投标市场最大的元凶。

1.4 领导干部的“照顾”行为

这种“照顾”行为分为二种情况。对承包单位而言,领导干部以“企业要生存”、“职工要饭吃”、“社会要稳定”或“关系要搞活”、“外企要引进”为由,直接打招呼,把建设项目指定给某承包单位去施工。作为建设单位来说,领导干部以各种政治理由或“正当”理由向项目招标专班“授意”,让项目招标专班人员围绕领导者的“授意”实施招标。领导干部要求的“照顾”行为,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虚假招投标活动,但实际上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或后台。

1.5 业务不熟,职责不分

招投标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招投标机构、人员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业务增长迅速和人才流动频繁成为阻碍招标机构顺利持续开展业务公认的难题。以至于某些人员狭隘地急切于完成任务而忽略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质量。招标作为中介机构,其主要的任务是做好招标人与投标人中间的桥梁作用,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帮助招标人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但在许多招投标活动中,很多招标往往忽略了自身职责,唯利是从,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一气,人为设置准入条件,协助招标人操纵评标结果。

1.6 责任感弱,评定不一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表现对评标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作用,特别在人为影响较大的方案设计招投标评标中,评委专家的专业素养与工作态度决定了评标结果。许多专家评标意识不够大胆,责任感不强,拘泥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所以评审结果中标的往往不是那些有创意有亮点的方案,而是那些中规中矩、无亮点也无明显不足的方案,没有真正做到择优。有些专家过分考虑招标人的意见,评审意向受业主代表的影响,选出了只有招标人“喜欢、满意”的方案。

1.7 超工超概,履约失信

能否选定好的承包商与工程建设顺利与否息息相关。很多施工承包商在标后没能依照投标文件与合同的约定,“超工期、超概算”的问题突出。超工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时未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以及人员设备不到位,造成施工受阻,延误工期;超概算是因为施工企业以随意增加工程量或施工技术为由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以增加工程费用,造成资金、资源的隐形浪费。

2 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

2.1 健全水利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制度体系

一是要健全招投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投标各类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行为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二是明确工程总承包法律地位,防止招标人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违法活动;三是要制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四是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出保障、工程合同、企业资质标准和审批配套、个人注册执业等制度。

2.2 严格基本水利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项目招标必须坚持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项目建设不能违反客观规律,项目招标不能违反程序和规定,更不能以权代法。

2.3 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招标方式、标段划分管理

《招投标法》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做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强调“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但国家对如何“划分标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缺少相关的规定与依据,即使有地方性的也不够详尽统一,使得许多招标人敢于冒险钻法律的空子“打球”。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招标事项核准制,严格履行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的报告批准程序,强化招标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监督。

2.4 加强水利工程招标标准化和电子化建设

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的宣贯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建设,开展电子招标试点;推进有形市场建设,按照中央出台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地推动水利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有序进入地方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

2.5 推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指导水利行业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开展。改进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专栏,加强信息报送与,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加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力度,实现资源共享。继续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等级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投标资格管理挂钩机制,逐步建立奖惩机制。规范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搞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5

水利工程建设问题对策

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前,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妨碍科学发展、影响党风政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制约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少数人员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存在重项目轻监管、重查处轻预防、重建设轻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缺乏。近几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猛然增多,而水利部门人员编制受机构设置等限制,技术力量已远不适应水利事业飞速发展的要求;三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拉拢业主代表、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质量上大做文章;四是审计监督较滞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基本上都是属于事后监督,没有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五是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监督检查不够系统全面,且大多停留在听取汇报、面上检查这一层面,没有真正形成上下监督合力。六是惩戒不力,处罚不严。如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实施商业贿赂、串通招投标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水利工程领域的合同金额动辄数千万元,显然行政处罚过轻。

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的对策

第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创新预防体制机制。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风险教育,重点培育这些人员的“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开展法规教育和警示教育。

第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一是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二是严格水利项目审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三是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四是督促地方落实配套资金。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

第三,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一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公开招标;二是规范评标工作。大力推行网上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三是健全招标投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加强工程建设实体质量管理。一是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检查组每次检查的重点小二型水库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50%,一般小二型检查数量不低于总数量的10%。对重点小二型水库的现场检查频率达到每座水库2次以上,对一般小二型水库现场检查频率达30%以上;二是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测。购买新型地质雷达设备,对新建隧洞砼衬砌等关键部位,采用地质雷达扫描等手段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严把隐蔽工程质量关。

第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一是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做好水利建设市场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二是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三是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是强化验收管理,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五是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六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七是加强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账务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和拨付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要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六,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二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三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第七、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抓住重点,主动跟进,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核查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二是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电话和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6

关键词: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

一、关于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政府现状分析及规范措施

由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的不规范发展,很多招投标活动其实都存在着不规范乃至违法的现象,同时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不规范现象存在已久,要想根除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做到的,而必须从整个市场的角度出发,深入每个从事部门乃至个人,找到问题的根本原因。如果能找到并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进程指日可待。

(一) 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政府的现状情况

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是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主要执行方,其在招标投标市场中也是存在几点不规范的行为:⑴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让其有了以身犯法的胆量;⑵政府部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从事人员素质不高,往往会接受贿赂,知法犯法;⑶地方保护倾向严重,严重阻碍了公平原则的执行。

(二)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政府的规范化措施

针对政府的不规范行为,可从以下几点入手:⑴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招标投标中出现的违法行为;⑵加强立法制度,对执法不利,执法不公的相关管理监督人员进行有法可依的处罚,责任到人;⑶依法整改地方保护行为,以利于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招标单位的现状及规范化措施

我国招标投标市场的不规范情况,并不是某一方某个地区的责任,而是要全国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的责任,只有各参与方从各自的角度出发,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规范化改进,才能加快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进程。

(一)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招标单位的现状分析

随着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不断发展,招标人的角色范围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既有政府部门也有民营企业等。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大部分的招标人都能够依法办事,但仍然存在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串标抬标的现象。一些招标单位或者个人相互勾结串通,通过事先约定的投标报价控制中标结果以至于可以人为的抬高中标价格。不仅如此,有一些业主方甚至与机构相互串通,人为的安排中标人。这种串标抬标行为使得招投标制度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让市场得不到自由的发展。不仅如此,有一些招标人也存在一些如下不规范的行为。比如说,招标方对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了解程度不够,在进行招标活动前工作不细不周全,以至于出现招标条件与实际条件不相符的情况。其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对诸如公开招标信息的时间、方式,截止日期,招标文件的编制,答疑、开标、评标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择等方面都有很明确的规定,但就是由于招标方不能很好的执行相关规定而导致招标活动不能顺利的进行;很多项目存在规避招标或者暗箱操作的情况。在邀请招标活动过程中,一些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单位,表面上邀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投标单位个数,暗地里除了选定的投标人外其他的都是陪标;资格预审只是个形式,走走过场,没有在招投标过程中发挥应有的审核、约束、排除、竞争作用。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通常要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我国招投标市场中,一般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为了审核投标人的技术水平、从业资格、业绩经验等都会通过资格预审程序对投标人进行评价,以期在众多投标人中选择一定符合法律规定个数的并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最后的评标。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包商在工程建设经验、技术能力、企业资金实力以及社会名誉等方面进行评价,以此确保工程项目能够在计划范围内迅速高质量的完成。很多招标单位的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不够合理,只是走个过场,没有对投标人提交的法律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审核,以至于存在滥竽充数的情况,让不合格不满足要求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招标活动不公平。有一部分招标方业主,为了自己的利益,把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限制在自己所在地区,人为的选择招标的地区范围乃至招标人。更有甚者,招标方与不符合条件的投标方进行私底下的权钱交易,人为的降低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要求,让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法可以顺利通过资格预审;⑸招标方在招标过程或者招标之前出现漏标的情况,经常出现评标结果还未出来但是标底或者中标人以及泄漏的情况。从某个角度说,评价招标投标的成功与否,只需要考察其评标即可。因为招标的直接目的是确定一个优秀的承包人,投标的目的也是为了中标。而决定这两个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都是评标7。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标底编制过程包保证其的正确性和保密性,严格杜绝出现标底的泄漏,否则将严重影响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二)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招标单位不规范行为的改进对策

规范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招标单位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⑴对症下药的同时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改革力度与执法力度,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⑵加大规范力度,在招标活动的重点环节上,制度严格的法律对违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给予严厉的处罚,责任到人。⑶加大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严格监督招标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杜绝串标抬标等不规范招标行为的出现;(4)成立相关的文件审核部,专门对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件进行审核检查,并做备案留底,一经发现不合法不合规范的文件立即处理;(5)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以及监督,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学习,做到知法守法,以身作则,严格保密。

三、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中投标企业的现状及规范化措施

(一)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市场中投标企业的现状分析

投标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相互竞争的,必须要满足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硬性要求,还要通过资格预审等,其为了在竞争中能拿到标的,也会采取一些不规范乃至违法的措施来赢得标的。比如说,投标单位私底下联合其他投标人进行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采用非法的手段以串标围标的方式赢取标的,这样的行为带来的市场不规范影响是很大的;招标人恶意竞标,有的招标单位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后再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对损失的利润进行恶性索取,更有甚者通过贿赂业主方负责人等方式来补偿因低价中标而损失的利润;一些招标单位为了通过资格预审弄虚作假,提供假的证明材料,假的施工经验,或者在资格预审中利用其它优秀施工企业的名号,以违法的行为骗取中标;投标人在中标后,以违法的方式转包分包工程项目等。

(二)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中投标企业的规范化措施

针对以上几点不规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善:⑴资格预审的过程必须严格严厉,杜绝个人因素对审查结果的影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更要防止投标单位用诸如贿赂、走关系等非法手段使不够资格的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⑵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施工企业的基本资料数据,通过执法人员的调查与审核,配合相关审核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⑶加强立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招标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本论文主要叙述招标投标的基本定义和遵循的原则出发,对我们国家工程项目招投标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对招投标的目的,意义和原则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曹红梅.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分析.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