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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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范文1

识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

理解:列举实例,表明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应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运用:汇集自己的所见所闻,识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现象,并认识其危害;养成自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习惯;

(二)能力目标

在了解有关社会管理秩序的法律规定的同时,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即区分哪些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受到怎样的制裁;

(三)思想觉悟目标

通过本节课学习,让同学们知道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具体表现,能自觉地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并同各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教学重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维护管理秩序的规定;

教学难点

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教学方法

讲授法、阅读法、讨论法等

教学辅助助手段

PowerPoint教学幻灯片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课,

个人的生活离不开社会,社会公共生活又离不开共同的准则。通过上两节课的学习,我们已经知道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都离不开法律。我们也知道我国有关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那么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管理活动能不能离开法律呢?请同学们看漫画(放出第一张幻灯片《“打”电话》)

(二)导入新课

为什么会出现漫画上的现象呢?

这种现象的出现说明社会生活中的管理活动重要吗?

社会管理活动要不要有一定的秩序呢?

(先让学生说,然后教师再总结)设疑:

什么叫社会管理秩序呢?

你在社会生活中遇到过这种现象吗?

面对这种现象我们该怎样对待的呢?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通过反问,引起学生的注意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导入新课)

今天,我们来学习第三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三)讲授新课

(板书课题: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一、讲授社会管理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护

(板书:社会管理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护)

1、从“管理”词语入手,让学生列举生活中的管理活动的现象;

(教师注意引导和设疑,然后抓住学生在班级管理中的实例来剖析)

2、班级管理活动的现象中,让学生明白:(用第二张幻灯片显示)

(1)、管理活动中要有一定的规范;

(2)、管理活动中都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个方面;

(3)、通过管理能够保持良好的秩序,从而使学习、生活能够正常地进行;

3、社会生活中的管理活动及秩序

(教师注意从学生身边的生活进行合理的过渡,引出社会生活中的管理活动及秩序)

对公用设施的管理:路灯、自来水管道、煤气管道、公用电话等

对文物的管理:博物馆的展品、李府、包公墓、明教寺等

对的管理:吸毒、注射等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秩序等

4、社会生活中的管理活动及秩序中,让学生明白:(用第三张幻灯片显示)

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是国家机关;

社会管理秩序是专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

(板书:什么叫社会管理秩序)

5、被管理者的依法接受管理和管理者要依法管理,说明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1)被管理者的依法接受管理,依法做事,依法律己,就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可结合学生实际简说)

(2)(可通过“管理者是否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的反问)让学生阅读教材P28页的第一自然段,即楷体字部分并设疑(用第四张幻灯片显示)

刘某为什么被清理出公安队伍?

刘某被清理出公安队伍表明什么?

生活中,你或你的朋友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吗?

(注意进行思想教育,从而明确我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3)结合江总书记在十六大报告和朱总理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都强调要依法行政,设疑“管理者如果不受法律的约束将会导致什么结果?”(让学生讨论)

总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才能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保证政令畅通、秩序井然。

(板书:法律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

二讲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承接我国依法治国的任务任重道远,明确社会管理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设疑:“如何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呢?”板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处罚)

1、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要依据刑法来处罚

(“”组织以“强身健体”和“真、善、忍”为幌子,蒙骗广大群众,发展非法组织,进行非法活动,他们围攻党政机关,并发展到煽动“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这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一定要用刑罚来处罚。

(板书:依据刑法来处罚的行为)

2、尚未触犯刑法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

(板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的行为)

(1)讲述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案例——被“便宜”咬了手

设疑:什么叫赃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有什么危害?

(可让学生先讨论,最后教师再明确)(用幻灯片显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明知是赃物而购卖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通过说一说“你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进行思想教育:

(2)通过“某某到此一游”的社会现象说文物、名胜古迹、公共场雕塑不能污损和破坏

说一说文物、名胜古迹、公共场雕塑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用幻灯片显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罚款或者警告

(3)将幻灯片切换回第一张幻灯片《“打”电话》漫画

让学生明白的重要性:(公用设施是公共财物,它的存在方便人们生产和生活,甚至是人们生活所离不开的)

进一步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故意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或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50元罚款或警告

(4)设疑:杏花公园“不要攀折花木、不要践踏草坪”等提示标语设置得有必要吗?

让学生讨论,教师再明确:起到了提醒游客的作用,保护了公园里的花草树木。同时让学生明确花草树木是人们生活环境的一部分,是国家为了美化、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花费了很大的人力、物力种植的。

引导同学们阅读教材中的案例,明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规定:对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总之,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以上规定中,我们可知它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了。你还能在社会生活中做出以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吗?

(四)巩固新知

(结合板书内容进行归纳总结)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明白了社会管理秩序的维护也离不开法律的道理,知道了管理活动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也明白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犯罪行为要依据刑法处罚,尚未触犯刑法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罚。认识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五)巩固练习(用第七张幻灯片显示)

一、是非判断

1、我国社会管理法律只规范被管理者的行为

2、小偷偷来的东面,价格低,很划算

二、案例分析

某厂工人刘兵,以5元钱一盒的价格向同厂工人孙浩推销皖烟。孙浩问刘兵:“怎么这么便宜?这烟是从哪儿来的?”刘兵说:“是偷来的”。孙浩还是花了100元买了20盒

问:1、孙浩的行为正确吗?是一种什么行为?

2、孙浩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六)板书设计

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一)社会管理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护

1、什么叫社会管理秩序

2、法律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范文2

论文关键词 治安案件 未成年人 轻伤害案件 调解结案

一、未成人治安案件的界定

(一)治安案件界定

什么是治安案件?各种著作表述不一。它与2005年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密切相关。整理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版的治安教材与论著,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

第一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包围组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国话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以及公安部《关于查破和处理治安案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够成立刑事案件的轻微犯罪行为,立案查破并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法律事实。

第二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治安行政案件的简称,指按照《治安案件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裁决处罚的案件。

第三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由公安包围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组织查破并对行为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

第四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对受理的报案、控告、举报、投案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追究治安行政法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进行调查的法律事实。

第五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治安行政之才的法律事实。

第六种表述: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认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调查的法律事实。

上述几种表述基本上都是从管辖主体、管辖依据、管辖行为的性质以及处罚的性质等要素进行表述的,第一种定义是依据1957年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三、四种表述是依据1987年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六、七种表述依据的是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以上各种表述都不同程度地留有当时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痕迹。当然,上述其中定义于今都有不当、不足或不明确之处,在此不作更多的分析。但通过比较能发现,多数表述都将“治安案件”定义为“法律事实”,这在公安法学研究领域是一种普遍现象。

第七种表述:治安案件,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种表述在法学研究者中得到普遍认可。该表述缩小了治安案件的范围,笔者比较认同以法律事实来定义“治安案件”。

根据有关规定,笔者分析认为,定义治安案件应该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查处的客观事实。治安案件查处的客观事实是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且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事实。并非所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都构成治安案件,违反其他行政法律的行为不一定是治安案件。治安案件必须是违反治安行政管理,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的法律事实;违反其他行政法律,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的法律事实就不是治安案件。

第二,确认的法律依据。确认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与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治安案件构成的重要依据是指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事实。有的行为虽然违反的是其他法律、法规,但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应该属于治安案件。所以,确认治安案件的核心是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则该行为可以构成治安案件;否则,就不构成治安案件。即是一切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据。

第三,办案的主体。查处治安案件的法律事实必须是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我国行政管理机关众多,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由相应的行政机关立案查处,而治安案件是必须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法律事实。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情节轻微,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的法律事实,也不构成治安案件。

(二)未成年人界定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在国际社会上,对“未成年人”还有类似不同的称谓,具体在年龄界限上的规定也不同,笔者认为研究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应采用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应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违反治安管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而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立案查处的法律事实。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现状分析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相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资料也逐渐增多,如今已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项统计资料。

通过查阅资料和对派出所进行调研,笔者发现当前我国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具备以下现状:

(一)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发生数量有所上升

有关数据显示,1991年,全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达42681人,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数的22.56%;1997年为29940人,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数的19.60%。但是结合未成年犯罪的比例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所以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的,只不过所占的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下降。也就是说,治安案件的发生率也在逐年增加,但刑事案件的发生率更高,即说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在日益严重。

(二)涉案的未成年人存在地区差异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日益显露,也引起了一系列的地区差异,对于涉未成年治安案件来说,这种差异也十分明显。25岁以下流动青少年是流动人口中的特殊群体,在流动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数据显示,25岁以下流动青少年过亿,其中有近2000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或者跟随父母迁居,或者外出打工谋生。最近几年,有关流动青少年权益侵害与违法犯罪问题屡见报端,备受社会关注。一方面,流动青少年的许多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甚至被肆意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另一方面,某些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流动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持续攀升,成为当前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新的突出特点。根据一些地方的统计数据显示,流动人口犯罪呈增长趋势。例如,流动人口犯罪占上海全部犯罪的50%以上,广州高达80%,深圳竟达97%;在北京,1990年流动人口犯罪占全部犯罪的22.5%,到2005年,这一数字上升到69.2%。流动青少年在流动人口犯罪中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浙江,流动青少年治安案件占到当地案件总量的69%。但是,欠发达地区,如河南,由于流动人口数量少,涉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却多集中的本地人口。以开封为例,2012年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122起,只有2起是非本地户口,占0.016%。

(三)治安案件涉案的未成年人以在校学生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章第11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根据2008年的《中国未成年人权益状况报告》,2007年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人口覆盖率已经达到99%,小学学龄儿童的净入学率由1991年的96.8%上升到2007年的99.5%;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较1991年上升28.3个百分点;高中毛入学率达到59.2%,较1991年上升33.2个百分点。这种高入学率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一般集中在中学或者中职院校内,治安案件的发生也多发生在校园,通常由学校负责处理和消化,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已经脱离了学校。这也给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调查带来了难度,过多的校内处理减少了发案记录,减少了我们对治安案件数量的统计,但是,从另一个侧面考虑,这种减少证明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在学校内部消解了矛盾,对社会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不无裨益的。

(四)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以轻伤害案件居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条对治安案件的调整范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适用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而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涉未成年治安案件的种类多集中在对人身权利的侵害。原因有二:一是,侵犯财产权利的案件通常私自解决或者由学校处理,并不报案;二是,过于严重的伤害案件直接由刑事立案不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由此又引发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另一个现状。

(五)未成年人治安案件调解结案居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范文3

第二条赌博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严厉禁止。

第三条凡因赌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偶尔参与赌博,情节特别轻微,本人保证不再犯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本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或者提供戒护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资较小的;

(四)利用赌博进行诈骗,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经常赌博,屡经处罚不改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进行赌博的;

(四)在公共场所赌博,赌资较大的;

(五)对检举赌博行为的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利用赌博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罚外,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参赌人之间的赌债和在赌场向他人借财物作赌资的债务一律废除。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城镇基层组织,明知本单位内发生赌博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不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检举、制止赌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范文4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我国法律对赡养老年人问题有何规定

(1)应承担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的子女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关于子女范围的规定,应承担对老年人赡养义务的子女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老年人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3)赡养人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4)对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的监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5)老年人的子女死亡之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范文5

关键词:无证驾驶 工伤认定 法律适用

一、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家企业的职工,20__年8月14日,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伤后住院治疗。申请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申请人无证驾驶为由,认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申请人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994年5月12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受到处罚。20__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等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0__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无证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那么法律修改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生效后,无证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一种观点认为,“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离,违法交通管理的行为不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因此,只要本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即使本人存在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反治安管理”不仅限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的规定。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离在两部法律中分别规定,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对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系统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不再重复规定”而已。但从内容和性质上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明显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然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本人有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三、困境:法律适用

《行政处罚法》确定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首先意味着违法行为法定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法定:行政相对人的某一行为只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其具有违反某种行政管理秩序的性质,才是应受相应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某种违法行为究竟属何性质,有些是比较明确的,有些则不甚明确,其性质有时会具有竞合性,如违章建筑可能既具有违反土地管理秩序的性质,也可能同时具有违反规划管理秩序的性质,本案中的无证驾驶行为可能既具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性质,也可能同时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性质。在相应行为性质不明或性质竞合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怎么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呢?基本方法自然是考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当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亦不甚明确的情况下,则应分析行为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和行为侵害社会关系的内容。就本案而言,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1994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将此种性质竞合的行为明确纳入“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范畴,而20__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则将该行为纳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范畴,20__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将之从“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中排除出来。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法定原则和后法由于前法的原则,“无证驾驶”行为的性质无疑应认定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而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尽管该行为性质实际上有竞合性,即同时也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

四、出路:法律漏洞的补救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范文6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发生“家庭暴力”可请求哪些部门予以救助?

    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遭受家庭暴力一方根据情节和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应根据受伤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报告,需医治的,应到医治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单据。

    实施“家庭暴力”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情节和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什么行为构成“虐待”?虐待应受何种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