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煤矿防治水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煤矿防治水条例

煤矿防治水条例范文1

关键词:测绘;煤矿生产;防治水工作;分析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4.084

在煤矿生产、运营的过程中矿井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为矿井中及时的补充些水源,维持矿井的生产。通常情况下矿井水都是由地下水和地面水形成的,地面水主要是来自于一些河流、溪水、池塘以及降雨等多种形式,它们会在地面出现裂缝或塌陷时顺势顺延到地下,这时就会有一部分的水会与地下水相融合,而有一部分则会被矿井所引用,以便于维持煤矿的日常生产。而地下水通常都来自于地下的积水或是地表层中的水,但总的来说不论是地下水还是地面水,经过一定的作用后都会被矿井所利用。本文就对测绘工作在此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以便于可以更好的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

1 测绘在煤矿防治水中的主要意义

(1)确保设计目标的达成。测绘工作的开展可以为采掘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达成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保证煤矿图纸的完整性和全面性,确保巷道能够按照计划的设计进行实施,符合相关条文的要求,它们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透巷、瓦斯泄漏、水灾等特大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另外前期精确地测绘结果可以为后期的巷道设计以及开口选择提供合理的数据支持。在中腰线的确定过程中,测绘工作的开展也可以提供较大的帮助,它能够让确定的过程更加及时,确定的结果更加具体权威,更具精准性,在最大限度上确保工程的整体质量,推进工程的进度,为工程的运营创造效益和价值。最后在停采和停倔时,一定要确立较为清晰的管控制度,依靠制度和要求对其进行严格的我监管和控制,从而减少或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进而为煤矿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和动力。

(2)保证煤矿的生产安全。防治水工作可以说在煤矿生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且矿井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开发就必须要得到水的滋养,因此就要将其重视起来。当有关人员在对矿井和煤层进行开发和回采的过程中,都可能将地下水层破坏。这时的地下水就会涌出,形成水灾害,将矿井中一些重要部位淹没,甚至将整个矿井吞并,从而给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带来一定的困扰。可以说煤矿的防治水工作直接的关乎到煤矿的整体安全,不但与其安全性有着直接的关联,还与煤矿企业相关证件及生产质量、安全等要求的办理等都有着重要的关系。所以,就需要在防治水的过程中设立水量水温监测体系,以便于可以及时的了解水文的变化情况,对其展开测绘。完善、健全的防治水相关规范条例、制度可以随时随地的了解到矿井及水文情况,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作人员的错误率,提高防治水效率,还为人员安全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近些年来随着煤矿生产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使得煤矿得技术得到了较大得提升。但在煤矿不断发展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不小的影响,无用水向地下的渗透、地下水位的下降等,这些都给煤矿的正常生产带来了影响。所以,就必须要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将其与测绘工作进行有效的结合,实时开展防治水工作,只有这样才可以确保测绘工作的重要性不受轻视,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

2 测绘在煤矿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

(1)标设以及动态管理。首先要做的就是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在煤矿的防治水中我们会使用到测量仪器,这些测量仪器的种类十分全面而且科技化含量较高,所以就需要我们先对这些测量仪器进行校准和校对,在确定相关的设备以及仪器无误后才能够开展标定工作。在现场要对目前投入使用的导线点进行全面排查和记录,然后要将测绘得出的数据进行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计算时一定要注意开口道线和测量点数据的引入情况,这时我们往往都是选择特定的一些人员进行这样工作,从而规避由于对测量环境的不了解以及自身能力水平不够造成测量进度慢、测量结果不准确的事情发生,另外在控制中间线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双重控制方式,简单地讲,就是使用人员和测量人员双重参与负责。最后,需要工作人员定时的对标定的结果进行确认,当发现防线有偏差时要及时指出处理。对于施工来说,也要现先对中线进行确认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确保其不再发生问题的时候,方可以进行使用。

(2)测绘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方案的改进。在煤矿井真正投入运行时都要进行测绘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准确的描绘出此位置矿井及周围地区的具体信息,最大化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首先,要按照工程的标准、作用以及贯通点的预估地点和工期的相关要求对矿井进行全面了解,以便于可以充分的掌握矿井情况,还要对工程的方案和相关资料文件、图片等进行整合,目的是为了将生产所产生的限差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在选定测绘工作具体方案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与其自身的要求相一致。以下就是具体的注意事项:1)在制定测绘方案时要一定要保证测绘方法与贯通防水的测量方法相结合,因为测绘可以直接的影响到贯通防水测量的准确性;2)在进行计算和测绘的环节方面,要准备好充足的资料供其参考和核对,使数据更加精准;3)既要注重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要使其自身与工程周期和标准相适应。

3 结束语

总的来说,测绘工作与整个煤矿生产都有着极为重要的联系,测绘质量的好坏既直接决定了煤矿业的生产效益和质量,也间接的关乎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对测绘工作进行分析和优化对与防治水工作的顺利开展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价值,也对进一步的发挥其应有的管理和约束作用起到了奠定作用,为煤矿和人员的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田庆发.瞬变电磁法在晋南某煤矿防治水中的应用[J].山东煤炭科技,2016(07):142-144.

[2]付玉刚,张宏.综合物探方法在煤矿防治水中的应用[J].西部探矿工程,2012(01):183-185.

[3]郭周克.微震监测技术在煤矿防治水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煤炭工业,2009(06):35-36.

[4]马素侠,王福顺,桑向阳.帷幕浅截注浆技术在煤矿防治水中的应用[J].煤矿安全,2008(04):53-54.

煤矿防治水条例范文2

一、组织科室员工积极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利用每天下午的学习时间加强员工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学习。

二、积极参与集团公司和矿上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员工书写安全保证书,引导大家踊跃参与安全活动,争做安全放心人,誓为安全生产做贡献。同时,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自身安全素质,增强他们知法、学法、守法、用法以及现场安全确认的自觉性。

三、大力配合各相关科室,切实加强工作面、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等专业环节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较大事故。

四、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缺陷及时制定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对正在进行的小窑封堵以及地质补堪工作,调度室要每天派人到现场跟班,完善原始资料,确保施工质量。

煤矿防治水条例范文3

关键词:培训教育;现场作业;主抓技能

中图分类号:[TD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3)-12-0216-01

今年后半年以来,煤矿企业安全形势严峻,部分单位、领导对安全工作有些失察,导致安全理念动摇,安全管理手段举棋不定,现场管理、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的力度呈明显减弱趋势。泛泛而谈的多了,真抓实干的少了;一般说教的多了,具体监管的少了;对待安全隐患特别是安全事故的态度和精神状态明显发生了消极变化。各类事故五花八门,原因各不相同。从局部和表面看似乎杂乱无章,但是,从整体和本质上分析,有可以辨识的客观规律。

一、几乎所有的事故都发生在作业现场,要面向现场抓管理。

(1)80%以上的事故都是岗位责任事故,且呈现“关关失守,无人把关”的特点,要高度重视岗位责任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80%这个统计概念说明,时下发生的各类事故不是装备水平低下,也不是管理制度缺失,根本原因是表面上的“人人有责”和岗位安全责任界定抽象化,掩盖了实际上的岗位安全责任的不具体,不落实或不想落实。为什么这么说?大家都用同感,出了事故后,一般追究处理的人员很多,至于为什么说没有履行受处理根本说不明白,被处理的人只有自认倒霉,只能抱怨自己的从业岗位不是具体行为。责任含糊、责任闲置、责任追究闪烁,其问题症结所在。认识到问题、差距,应当下决心研究整改,要对岗位安全责任进行彻底、具体界定,能定量的定量,能定性的定性,要互相衔接,不能互相打架,不能留下空档、空白。最基本、最简单的原则就是部门管系统、队组管现场、安全监管管全面,分管领导、包保领导、现场领导管队组、管现场。

(2)事故主要发生现场生产要素和环境变化当中,要高度重视变化因素管理,落实变化因素的现场管理责任。

对于季节和气候的变化,要认真做好“冬季三防”和“雨季三防”工作,要测试主扇能力变化、进回风变化;要对高低压电网进行测试和检查维护;要对排水能力、排洪能力、疏水能力进行排查和处理;要对漏水量进行测定,采取防范措施;要对瓦斯和一氧化碳涌出的变化进行重新测试并采取措施;要对井田内可能透水、导水的小窑、裂缝进行调查处理等等。对于井下工作地点发生地质变化后,采掘工作面搬家倒面、设备拆装安装、临时设施的构筑、拆除,巷道、管线维修、大型设备运输等一切临时性工作,必须落实“三必须”,必须亲自到现场查看安全环境;必须安排跟踪协调,必须指派跟班领导、队组干部到现场亲自指挥,落实措施。对于班子队伍调整变化,新工人上岗,离岗工人回岗,岗位变化等,必须抓紧说话教育、交底督促、培训考核等,不能“等”、“靠”、“拖”、“假”、“大”、“空”。

(3)事故主要源于“一通三防”、辅助运输、防治水、顶板管理,要高度重视重点灾害管理,落实重点灾害管理责任。

辅助运输方面重点要淘汰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设备,要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各项要求对小巷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要加大辅助运输人员的培训教育,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要强化辅助运输的检查监督,按“红线”进行管理。防治水方面重点是落实井田积水导水调查分析管理责任制度,先探后掘责任制度和排水系统完善可靠等措施,要按照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重新审视并研究布置,解决落实我矿的防治水要求、措施。顶板管理方面要重视综采面小窑破坏区的顶板管理、敲帮问顶制度的落实,掘进面要重视超前支护不管用、不会用、不好用、不愿意用的问题和敲帮问顶制度的落实,小煤窑破坏区顶板管理的问题,尤其是敲帮问顶制度,很多工人不懂得如何敲帮问顶,传统技术丢失的比较严重,要下决心,认真恢复。“一通三防”是重中之重,要特别重视。矿井总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全、不完好,临时设施多等问题必须彻底解决并根治、预防、防治、采空区自燃、有害气体涌出仍是防治重点;局部瓦斯积累仍应引起高度重视,煤尘量积聚,防尘措施不落实,降尘制度不执行必须加以纠正,彻底解决。该有水的地方没水,不用水、不该存水的地方大量积水,不需用水的时候大量排水。

二、事故的受害者都是采掘开机运通的职工,班组长、班组骨干和现场工人,要面向队组抓技能。

仔细分析各类事故,零星事故受害人的分布,采掘开机运通工人是主体,班组骨干是主体;事故的原因大多是违章操作。这就告诉我们必须把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技能放在这个群体身上。本来我们有很多行之有效的职工教育方式、方法,可我们也丢的差不多了,或者流于形式,走走过场。

这方面,我们应该怎么做?

一是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筑牢“零”理念。二是要切实抓好岗前培训。培训是安全工作的三并重原则之一,我们的培训很多,考核合格很重要,“假考”、“不考”必须彻底纠正,以对职工、企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把好关。三是要认真执行好“导师带徒”制度。《安全生产法》和《职工培训条例》,“安全一号文”都明确要求开展好“导师带徒”工作,执行好这个制度,这就是保证安全的需要,也是提升现场作业素质、培养、造就人才的需要,这方面,我们要认认真真、切切实实地抓好。四是要严肃、严格地召开好“班前会”和“周五例会”。这方面也有明确要求,班前会三十分,十分钟安排生产工作,十分钟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和重点工作的安全情况,十分钟安全培训,但执行很不到位,差距很大。周五例会包队领导不参加,内容时效性、针对性差,也流于形式。五是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抓好“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制度的落实。这方面执行差的原因在于授课对象、包保对象的确定不合理,我们应该建设逐级培训、包保体系,矿级领导培训包保科级领导;科级培训包保队级,队级培训包保班级,班级培训包保工人,只要这一点理顺了,授课也好,培训也好,包保也好,都会有实效。

煤矿防治水条例范文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总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二七年九月三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性措施。先抽后采就是煤矿企业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一切能够采用的技术手段,将煤层瓦斯预抽到有关规定的指标以下后,再进行煤炭开采。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占比例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00余处,原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8%,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涌出量大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多年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实施瓦斯先抽后采,不断提高瓦斯抽采率,有效地防止了煤与瓦斯突出,减少了采掘时期的瓦斯涌出量,改善了矿井安全状况。实践证明,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性措施,是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瓦斯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

2.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国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发展不平衡,基础不牢靠,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率偏低,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装备不足,还不能真正实现瓦斯先抽后采,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大多数没有进行抽采,全国平均瓦斯抽采率不足30%,部分煤矿企业瓦斯灾害仍然很严重。煤矿瓦斯事故仍是“第一杀手”,2005年以来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329起、死亡3082人,占煤矿同类事故起数的58.6%、死亡人数的64.6%。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点是防治瓦斯,必须加快实现先抽后采。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把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抓好、抓实,全面提升我国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3.煤矿先抽后采首先在于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地、各煤矿企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转变瓦斯抽采观念,依靠科技进步,开拓创新,既要认识到瓦斯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 又要认识到煤矿瓦斯可防、可控、可治、可用;特别是随着瓦斯抽采技术和装备的发展进步、煤矿企业的广泛实践,各种条件煤层在采前可以完全做到将瓦斯抽采达标,关键是要在理念上真正把先抽采瓦斯作为煤层开采的首要生产环节,首先布局,首先提供资金、人力和工程与技术装备保障。因此,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抽采瓦斯既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有效途径的先进理念,切实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先抽后采,并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向煤层气开发利用纵深发展,实现瓦斯治理由被动防范到主动治理。

二、先抽后采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4.指导原则。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把实现瓦斯先抽后采与实现矿井瓦斯全方位监测监控、坚持采掘工作面“以风定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瓦斯的综合防治。同时,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还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真正落到实处。

多措并举就是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充分利用地面和井下的空间,提前预留抽采时间,采取多种可能采用的有效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并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撑、严格法规标准和现场管理,全面加强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

应抽尽抽就是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都必须先抽采瓦斯,达到《基本指标》要求后再安排采掘;在此基础上,要对煤层瓦斯尽最大能力进行抽采,努力实现煤炭开采前瓦斯抽采的最大化。

抽采平衡就是在对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的基础上,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拟安排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也就是矿井采掘活动严格控制在瓦斯抽采达标的区域和煤层内。

5.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年抽采量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40%以上;瓦斯年利用量达到3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60%以上。并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要满足采掘工作面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能够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二是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要求。煤层经预抽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基本指标》的要求;

三是逐步实现“抽、掘、采”平衡。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达标煤量能够满足安全掘进和安全回采的要求。

三、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

6.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8.坚持抽采平衡,合理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实现抽采平衡。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防突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四、完善先抽后采工作机制

9.加强先抽后采制度建设,落实各级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先抽后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先抽后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工作;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先抽后采工作负责;瓦斯抽采机构和人员必须建立先抽后采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确保责任制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10.建立健全瓦斯抽采机构,加强抽采队伍建设。按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应抽采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足瓦斯抽采专业技术人员;矿(煤)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有条件的应建立瓦斯与地质相结合的部门或瓦斯研究机构;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11.加强抽采人员培训,提高抽采队伍素质。应抽采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并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瓦斯抽采的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12.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先抽后采考核、奖罚制度,保证装备、人员、资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高效、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先抽后采目标逐级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实施细则、先抽后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13.加大投入,确保先抽后采工程实施。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先抽后采持续投入机制,用好安全费用、税后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先抽后采的投入比例,为先抽后采提供资金保障。所提资金要重点用于先抽后采的地面钻井(孔)、井下专用抽采巷道、抽采钻孔、抽采系统、装备及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14. 用足用好促进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应抽采煤矿企业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及其他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健全煤层气开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抓紧向财政税收部门申请认证,享受销售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五、强化措施,加大预抽力度

15.优先选择地面区域预抽。煤层平均渗透率大于或等于1毫达西,且具备煤层气开发条件的矿井,应采用地面钻井规模化预抽煤层瓦斯;煤层平均渗透率在0.1到1毫达西之间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钻井进行区域预抽。

16.加强井下区域预抽。矿井要开展区域预抽,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将先期施工的开拓、准备巷道优先布置在岩层中,并利用顶底板巷道进行煤层瓦斯预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采区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提前预抽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前方煤层瓦斯,采用顺层长钻孔预抽工作面开采区域煤层瓦斯和下一个工作面开采区域的煤层瓦斯等预抽煤层瓦斯的技术方法,确保突出煤层掘、采之前抽采达标。

17.积极采用卸压区域预抽。煤层群开采的突出矿井应开采保护层,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优先开采不突出或弱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应优先开采低瓦斯煤层。同时,采用地面钻井或井下巷道穿层钻孔等措施,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18.采用先进技术,加强煤层预抽。推广地面钻井、井下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顺层交叉长钻孔预抽、保护层开采卸压区域预抽等成熟、适用、先进的瓦斯预抽技术;积极应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深孔控制预裂爆破等卸压增透技术,提高预抽效果。

19.提高瓦斯抽采装备水平。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制定抽采设备更新计划,逐步淘汰落后的抽采设备;实施瓦斯分源抽采,建立高、低负压(浓度)分开抽采系统和分区抽采系统,并留有一定的余量系数;推广使用大功率、大流量抽采泵,加大抽采管路直径,减少系统阻力,保证孔口抽采负压大于13千帕;积极推广大能力钻机、大直径长钻孔,提高单孔抽采量。

20.加强瓦斯预抽管理。煤矿企业要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加强抽采系统维护管理,严格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按要求安装排渣器、自动放水器和计量装置;钻孔、钻场、管路系统等主要作业地点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测量负压、流量、浓度等参数,并及时调整。实施先抽后采的矿井每月至少分析一次预抽情况,适时评价预抽效果,提出区域性预抽评估报告,预抽评估报告作为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的依据。

21.采取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抽采效率,及时更新制约抽采能力和效率的设备、管路和工艺技术,并坚持 “密钻孔、高负压、严密封、长期抽”,最大限度的提高瓦斯抽采效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提高矿井的瓦斯抽采率。要根据开采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确定煤层瓦斯抽采量和矿井抽采率,并将煤层瓦斯预抽量和矿井瓦斯抽采率纳入责任制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作到位。

22.努力提高瓦斯利用率,以用促抽。煤矿企业和瓦斯抽采企业必须同步加大瓦斯利用的工作力度,保证资金投入,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将抽采的瓦斯进行利用,实现节能减排、变害为利、变废为宝。要积极做好与财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用足用好瓦斯抽采与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设为城市民用和工业用气管网,保障正常燃气供应;要加快建设瓦斯发电工程,争取富余电量上网;要不断开发瓦斯利用新途径、新技术,提高瓦斯利用率,严格限制瓦斯排空,以利用促抽采,以抽采保安全。

六、加强先抽后采监管监察

23.加强对先抽后采的管理。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先抽后采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相关政策,把先抽后采纳入到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之中,把矿井瓦斯先抽后采能力和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核定生产能力时,首先要按照《基本指标》的要求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能力,矿井生产能力大于瓦斯抽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核减煤炭产量,调整采掘部署等措施,保证先抽后采措施的落实和抽、掘、采平衡。

煤矿防治水条例范文5

煤矿百日安全保证书【1】

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建设、安全、管理、效益年,狠抓安全基础管理,确保今年后100天安全生产,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推进全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洪洞恒兴煤业调度室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旨在夯实安全基础,弘扬安全文化,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活动效果实实在在,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组织科室员工积极ѧ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利用每天下午的学习时间加强员工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学习。

二、积极参与集团公司和矿上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员工书写安全保证书,引导大家踊跃参与安全活动,争做安全放心人,誓为安全生产做贡献。同时,开展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自身安全素质,增强他们知法、学法、守法、用法以及现场安全确认的自觉性。

三、大力配合各相关科室,切实加强工作面、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机电等专业环节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较大事故。

四、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对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缺陷及时制定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对正在进行的小窑封堵以及地质补堪工作,调度室要每天派人到现场跟班,完善原始资料,确保施工质量。

六、逐步完善六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七、积极配合集团公司以及矿做好其他有关安全工作,确保我矿百日安全活动顺利完成。

煤矿百日安全保证书【2】

对煤矿企业来说,安全是其经营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任何的生产活动都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煤矿安全一刻都不能放松。近期,矿上开展了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动员全矿职工时刻紧绷安全弦,坚决打好安全生产攻坚战。

作为东曲矿的一名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谨记安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工作中以安全为前提,坚决做到以下几点:

1、自觉学习安全知识,踊跃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工作期间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时刻紧绷安全弦,防患于未然,将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筑牢安全防线。例如:下班关闭电脑、打印机等电器电源,并确定办公室门窗关闭等等。

4、在发现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为了自身的安全与家庭幸福,我保证做到以上几点,让自己每天都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下班。通过我们大家的努力,使安全的大坝永远矗立在东曲矿和我们大家心中。

保证人:

单位:

年月日

煤矿百日安全保证书【3】

说起安全,永远是一个恒久和沉重的话题。说安全恒久,是因为安全永远和幸福相伴,惟有安全才能幸福。说安全沉重,是因为我们听到的和看到的,在过去的日子里发生了那么多不该发生的一幕幕带血的事故悲剧,给伤亡职工及其家属和国家财产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创伤和重大损失。感悟安全,启迪人生,安全是我们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安全是构筑幸福大厦的坚固根基。

深究事故的根源,众多事故并不是天灾而是人祸。人为因素是导致事故的罪魁祸首。在我们的工作中,三违就是安全的大敌,由此衍生的马虎、凑乎、不在乎就是事故的帮凶。三违不禁,隐患不除,安全不保。安全工作要求必须时刻绷紧安全弦,防患于未然,决不允许心存丝毫侥幸和有半点麻痹情绪。对安全工作的些许消极和松懈,就是对事故的放任和纵容。我矿属高沼气矿井和水文地质复杂型矿井,受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尤为突出。如果工作中因你一时的疏忽,极有可能带来的将是对自己和他人永远挥抹不去的伤害。

搞好安全工作事关企业的兴衰,事关生命的康健,事关家庭的幸福,事关亲人的期盼。每一名职工都肩负着义不容辞的安全职责和神圣光荣的安全使命。心中想着安全,就会时时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安全位置,履行安全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持按章操作,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就很容易堵塞安全漏洞,不给事故以可乘之机;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严把关,就能够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筑牢安全防线。安全为天,责任如山。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的安全责任浇灌,我们才能够撑起安全生产的一片蓝天。

为了建设新安煤矿美好的明天和未来,让我们携起手,肩并肩,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安全管理新理念,以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好跨年度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为新契机,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全员参与,团结奋战,建功立业,共同为打造安全本质型煤矿和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而努力奋斗!

煤矿百日安全保证书【4】

对煤矿企业来说,安全是其经营管理环节中的重要一环,任何的生产活动都要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近期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我们:煤矿安全一刻都不能放松!

人类社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人为基础进行的,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此,我保证:

在以后的工作中,以安全为第一前提,保证不三违,凡是按《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在材料管理岗位上,坚决保证杜绝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材料下井,保证安全生产材料供给。

煤矿防治水条例范文6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确保煤炭安全生产。

(一)严格证照及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后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基建、技改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并经过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审查批复。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手续不齐备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安全举报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班前安全教育制度等,并每季度组织企业员工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各岗位人员。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必须提足安全费用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用于矿井“六大系统”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0元提取,低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6元提取。安全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年底前所有矿井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底前所有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四)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每月初由矿长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瓦斯隐患排查要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治理,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一是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必须与相邻的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赋予井下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二是要积极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开展达标工作。2012年底前考评得分低于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70分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基建、技改矿井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三是要配齐矿级有关管理人员,建立以安全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指挥系统、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管理体系、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同时,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严禁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设备、材料下井。四是所有煤矿企业必须由县市或乡镇政府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煤矿有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驻矿督察员。驻矿督察员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管理,并制定驻矿督察员具体管理办法。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是煤矿企业要加强全员培训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每半年必须培训一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招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煤矿企业矿长、副矿长必须达到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水平以上。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委托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培训工作,加快培养煤矿井下采掘、机电、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强化作业管理,落实安全措施,规范生产行为。

(一)强化领导带班制度和井下作业管理。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必须配备矿长、技术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等煤矿领导,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并报县市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备案。煤矿井下有工人作业时必须有煤矿领导带班,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强化井下劳动定员工作管理。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3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40人,6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60人,9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0人。

(二)强化矿井通风和瓦斯管理。矿井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有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装置;采煤工作面实行负压通风,掘进工作面实现局部通风机通风;每10天组织一次全矿井测风。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制度,坚持实行巡检和跟班检查,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测日报表必须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每月10日前报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瓦斯监控系统要运行可靠,传感器数量、种类、设置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校正和维护。9万吨及以上矿井井下传感器数量不得少于12个,光学瓦检仪不得少于8台;6万吨及以下矿井井下传感器数量不得少于8个,光学瓦检仪不得少于6台。井下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每人必须配备1台电子报警瓦检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三)强化矿井采掘和顶板管理。2012年底前,缓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采煤机或截煤机,同时采用刮板运输机运输,采高大于0.8米的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工艺,使用扒矸机、电动装岩机装矸,采用锚网喷等支护方式。

(四)强化提升运输安全管理。矿井主斜井运输必须使用主提升绞车,禁止使用调度绞车。斜井运输必须设置“一坡三(多)档”装置。2012年底前,垂高超过50米的斜井必须采用吊挂人车等机械运输方式运送人员。

(五)强化水害防治安全管理。煤矿企业必须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害工作。所有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六)强化矿井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含整合技改扩能项目)必须经煤监局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省经信委或委托给州经信委审批开采设计方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变化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确需修改设计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在建设区域边建设边采煤或不按设计组织施工、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准申请改扩建,也不准通过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年度述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煤矿监督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要采取明查暗访等检查形式,依法规范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服务与行业管理,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在审查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要把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对违规生产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严处,情节严重的,应按程序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煤矿企业的煤炭资源进行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