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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离婚条例范文1
甲于1996年以6.5万元购得商品房一套,其中2.5万元甲以现金支付,余款系向银行贷款。1999年10月,甲与乙登记结婚,此时甲尚欠银行贷款3万元。婚后甲与乙共同偿还了欠银行的贷款,并涂销了抵押登记。2004年8月,甲乙双方因故发生矛盾,甲起诉要求与乙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坚持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
针对如何对这一类案件进行正确的审理,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并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对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理解和在本案中的适用,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本条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无法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契约自由是当今社会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2、关于房屋的价值,应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矛盾等原因,房屋的市场价格上涨速度较快;又由于房屋已成为公民的生活必须品,其价值在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中的分量非常重,因而其价值往往会成为夫妻双方离婚时的一个重要焦点。同时,法律并未授予人民法院主动确定房屋价值的权利,所以,在必要时,应由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只有在夫妻双方无法就房屋的价值问题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方可组织竞价、评估或拍卖;3、本条解释是针对夫妻双方离婚时,当事人对共同所有的房屋的不同态度,(该房屋以已拥有全部产权为限,不包括不完全产权和无产权的房屋)要么双方均主张;要么一方主张,另一方不主张;要么双方都不主张,其结果是或者竞价、或者评估、或者拍卖,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时适用;4、适用双方竞价,应是双方条件相当,也都同意以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时,人民法院才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竞价,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5、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处理案件仍应注意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
对这一类案件的处理,还有一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目前我国各地的房地产价格均处于不正常的上涨阶段,有的商品房在很短时间内,市场价格都会有很大差异。这种因价格差异而产生的收益与其他投资收益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将房屋增值部分均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应适当考虑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房屋的投入所产生的增值。我国《婚姻法》归纳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如何理解“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婚姻法解释(二)》将其规定为:“(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笔者认为,其中不应包括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房屋中的增值部分。理由是:1、财产中的增值部分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牲畜的产仔和林木的果实,后者如银行存款的利息。对于前者而言,由于夫妻双方均对其进行照料并投入了劳动,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后者而言,则应归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2、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经过若干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的修正及其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中都遭到摒弃,也体现了立法上对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确认和支持。3、假如将这一部分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会出现这样的结论: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经过一段时间(排除添附等情形),该房屋中出现其他人的权利,而这一结论与现有的立法显然是相悖的。
婚姻法的离婚条例范文2
(一)结婚方面的法律比较分析第一,在结婚条件方面,我国内地《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香港的《婚姻条例》第13条规定,男女在结婚时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并且最为不同的是已满16周岁不满21周岁的人结婚,须获得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同意,而在内地无须监护人的同意。第二,在结婚禁止条件上,给合的男女之间不存在禁止的近亲属的范围,在结婚的禁止条件上二者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亲属和疾病方面,内地的结婚禁止条件是:(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香港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第三,在结婚程序方面,两地都有对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规定,但是相对来说,内地的结婚程序相对简单,《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就可以确立夫妻关系;而香港的规定则相对复杂,其不仅规定要进行结婚登记,并且还得举行法定的婚礼,才可以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两地在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不尽相同,其共同点是立法目的在于制裁和减少违法婚姻[1]。根据内地的《婚姻法》和香港的《婚姻条例》规定,两地无效婚姻的共同情形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重婚的,不同之处在于香港规定了未按照法定结婚程序和同性结婚无效,内地规定了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无效婚姻。内地规定因胁迫的婚姻可撤销;香港婚姻诉讼条例规定婚后拒绝同房、一方无能力同房、一方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等为可撤销婚姻,这些条件在内地只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而在香港则是撤销婚姻的条件。两者在法律后果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内地规定无效、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而香港法律规定无效的婚姻原则上自始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规定则不是如此,它是在法庭撤销前为有效的婚姻,自撤销之日起才为无效婚姻。(二)夫妻财产制方面的法律分析比较婚姻法里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在规范婚姻效力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内地婚姻法里对夫妻财产制实行法定财产和约定财产相结合的制度,关于婚后财产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没有规定的,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香港有关法律规定,已婚女性享有和未婚女性一样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二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内地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有,而香港则规定夫妻婚后各自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三)在离婚方面的法律比较分析在内地主要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权力的结合,有协议登记离婚和法庭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而在香港具有明显的公权力性质,诉讼离婚是夫妻结束婚姻关系的唯一方式。二者在离婚程序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香港的离婚程序较具特色,离婚程序分为两个步骤:临时离婚判决和正式离婚判决两个判决,只有在临时的离婚判决在经过三个月后经当事人的再申请,法院才能发出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的正式的离婚判决。(四)在法律救助制度方面的法律比较分析根据我国内地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婚姻关系的受害方可以选择的有和解、行政力量和司法判决。在香港,有一部专门针对婚姻家庭暴力的法律条例已经实施,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对方对申请人进行骚扰、禁止对方进入或者留宿申请人的住所的强制令,同时又规定,对于违反强制令,并且施加暴力的,或者进入或者留在强制令明文指出的申请人的住宿的一方,法院可以直接附上逮捕申请书,并且由警方对违反强制令的一方进行逮捕。相较于香港的专门条例的规定,内地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实施操作性较弱,救助措施不够明确和完善,而香港的专门条例不仅明确,而且救助措施和实施救助的部门明确、切实可行,更加的直接有力。
二、解决两地婚姻法律冲突的途径
(一)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的模式选择
关于化解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区的区际法律冲突,学术界曾经提出过许多观点和建议。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应当制定一部统一区际冲突法律[2]。因为当前一国两制的特色政治体制仅仅在中国存在,二者法律制度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因此,在解决内地与特区法律冲突的思路上,的指导思想是不能变的。应当在对内地与特区的制度尊重的基础上,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冲突准据法,不失为解决当前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婚姻法律冲突问题的一条捷径。另一种观点将类推原则引用到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来,而所谓的类推适用国际私法,顾名思义就是对于内地与特区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应当参照国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是适应中国国情的[3]。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中国内地与特区间不存在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规范的立法基础。但不可否认,机械地照搬国际法律冲突解决规范对于解决当前的法律冲突也是十分不便的,这也与“一个中国”的主体思想是不符的,因此这种方法目前只能是一种缓兵之策,因为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内地与特区间都有自己的冲突法规则,因此,在没有更好更便捷的解决办法的时候,这种观点确实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以上的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内地和特区的差异性导致了我们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律规则,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规范看起来很美,但是对于中国的国情确实是不适用的。而类推适用国际法律冲突解决办法的观点,因为当下我国的民法体系并不够成熟和完善,必然会存在诸多的问题,这显然对于解决内地与特区的区际法律冲突而言,是弊大于利的。另外,这一观点也和我国的“一个中国”的主体思想也是格格不入的。所以,在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困境的问题上,立法者应当秉持尊重法域差异,平等互惠的原则,参照以上两种观点中可取的地方,进行针对性的机制构建。
(二)解决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的对策
婚姻法的离婚条例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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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婚姻法的离婚条例范文4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婚姻法的离婚条例范文5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多少?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三、《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要具备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男女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男女双方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5、男女双方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哪些主要内容作了修订?
1、取消婚姻登记由单λ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
2、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3、对婚前医学检查δ作强制性规定;
4、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5、将有关涉外国人、涉华侨、涉港澳台地区居民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了合并。
五、取消单λ婚姻状况证明改为由个人声明的意义是什??
婚姻状况证明方式的改革,体现出婚姻登记立法理念上的变化,是义务本λ到权利本λ的变化,是依赖集体的管理模式向相信个体的自理模式的变化,单λ监管职责向个人自律责任的变化,是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
六、为什?不再将婚前医学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置程序?
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把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婚姻登记的前置程序,并不是否定婚前医学检查,而是主张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自愿实行婚前医学检查,自愿包括是否检查自愿、检查什?项目自愿。实际上,即使法律规定强制检查的项目,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作为婚前保健服务,医疗机构可以向当事人推荐若干检查项目,说明可能影响结婚和生育的情形,由当事人从中选择自己需要的项目。
七、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八、内地居民之间结婚的,就当到哪里去办理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九、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哪里去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十、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十一、非婚同居受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十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哪些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δ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十三、《婚姻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几类?
1、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
2、实施重婚行为的;
3、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4、破坏军婚的;
5、遗弃家庭成员的;
6、虐待家庭成员的;
7、因一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
8、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9、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婚姻法的离婚条例范文6
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快速变化和全面探索的时期,两性关系和婚姻家庭领域期待解决的问题成堆。婚姻家庭法是观察和理解社会的基本视角之一。婚姻家庭法中具有基础地位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婚姻利益、配偶权与夫妻忠实、同性恋与同性结合等问题。所以我国也相应增设了新婚姻法,同时对我国各种制度和制约有力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一、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对于这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原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新婚姻法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3)禁止家庭暴力。以往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新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贯彻实施结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质量,减少婚姻纠纷。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我国法律对离婚过错方没有处罚与补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这种照顾从范围和数额上也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无论对过错方的处罚还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均显得力度不够,致使无过错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优,保障其离婚自由的实现。
(6)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抢子女直接抚养权以及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来惩罚对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增设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有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顺利成长。
二、消除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难免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原《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不协调《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中所列举的认定夫妻感情 破裂的l4种情形,有些与感情有关有些则与感情没有直接关系。这难免会使人产生疑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释与我国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有抵触之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判决准予离婚。这样,就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机关处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现象:由法院处理,赋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离婚处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其婚姻则为无效婚姻。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增设以及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列举规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三、细化了法律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