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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 项目管理 国际化
项目管理的方法是相对现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和利用现有资源。我国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的模式解决海外拓展中绝大部分问题,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内部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加强合同管理、推进信息化、制定人力资源管理计划、变更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流程,加强海外布点建设和企业文化管理等。
1.背景
目前,中国轨道交通装备行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 中国铁路经历快速发展后转入平稳增长。一方面,GE、庞巴迪、SIEMENS、阿尔斯通等行业巨头涌入我国,凭借品牌、资金和技术优势,采取合资和技术转让等方式开拓市场;另一方面,国内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多年同业竞争,导致国内铁路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面对市场新增容量有限,技术换代升级,新竞争主体的加入,国内轨道交通装备企业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迈向国际化,是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获取竞争优势做大做强的必然之举。
“走出去”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这是一片蓝色的海洋,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铁路产品与服务,可以拓展市场做大规模;在国际层面主动竞争,可以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做强企业。
2.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也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在是否走出去的问题上没有争议,如何更好地走出去,站稳脚跟,规避风险,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是目前面临的难题。
2.1合同
合同层面的风险是各类风险的源头,也是最大的隐患。项目的复杂和环境的多变,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孕育的风险都会落地合同上面。
海外市场面临拿单的巨大压力,竞争的激烈导致价格的失控,为了拿单而拿单的情况在大多数海外项目中都存在,存在一开始就可能违约或者亏损的风险。用户至上导致很多不合理的条款一再增加,由于对重大长周期部件供应商的控制力不足,价格和供货周期面临失控,并且生态环境的影响甚至会让合同前期的工作推倒重来。
2.2技术及标准
国内轨道交通企业现有的技术标准与国外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如气候、电网、轨距等。激烈竞争导致对技术要求的不断提升,加剧了技术的不可预测性带来的风险和调整。技术的不可预测性必须由技术本身来解决,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现有的技术人才储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但不足以支撑海外项目,特别是新的技术规范要求,跨部门甚至跨国界之间的技术标准统一是一种必然选择,还需通过大量的实验研究来提升产品的质量和适应性。
2.3沟通
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已加大了人力资源、信息化和企业文化整合的力度,效果卓著。但海外市场方面整体合力还不足,存在同属同一企业旗下的几家子公司相互争斗的现象,表现为:同一个订单项目,可能旗下的多家公司参与投标;各子公司分工不明确,影响了效率同时又影响了企业的整体形象。
此外,由于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布点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海外项目都是通过进行沟通,从而导致远距离响应客户要求反应缓慢,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第一手资料,从而无法实现有效的沟通,以至于难以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
2.4驻外人员
目前企业驻外项目经理存在责任大、压力大而又有些无助的局面。部分原因在于职责不清晰,既要拿单,又要负责与客户沟通和催款,还要负责项目现场实施以及售后服务工作等,同时还有不定期的接待任务。由于服务周期长,工作时间不固定,对家庭照顾不到,导致压力累计,从而影响健康。人员的激励制度不完善,职业发展不清晰,容易产生焦虑的情绪。此外,驻外人员的储备方面严重不足,影响了业务的开展。
3.推进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国际化项目的建议
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实施国际化战略多年,在海外采购、产品输出、技术转让、全寿命周期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在大面积推广和应用方面不足。为了更深入推进产品国际化,提出以下建议:
3.1优化组织模式,推进项目管理中心的建设
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设立项目管理中心,集中协调管理所辖的各项目,管理共享资源,协调项目沟通,开发管理流程程序和方法,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识别开发方法实践的标准,并审计、监督项目模板的执行。
3.2加强合同管理,切实降低风险
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进一步重视海外项目的合同。投入足够的资源进行情报收集、风险评估、风险定性和定量分析,进行产品需求的前期识别、整体交货进度、长周期大部件采购等评估。形成符合企业特点的项目管理九大知识领域的程序文件,使之规范化,并在后期的实施中不断完善,形成推进项目管理的方法论,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的水平。
3.3加强信息规范化推进
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全面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规划,以信息化为载体开展各项业务工作,规范员工行为。应花大力气转变员工的行为,将所有工作纳入到项目管理系统规定的流程,不要因为效率低、流程复杂、员工的抵触情绪而另辟新径,必须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流程和配台措施来满足系统要求,逐步体现信息化的价值,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并形成一种自觉的行为,通过信息化全面释放企业发展的潜力和活力。
3.4优化人力资源管理
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加大外派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力度,建立团结高效的海外项目团队。驻外人员面临的挑战不仅仅工作本身,而是文化差异带来的沟通障碍。外派人员的选拔,除要求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外,还要有比较出色的语言能力、人际关系能力、适应能力以及去海外工作的自身意愿。培训应侧重于提升外派人员在海外项目中的文化理解能力和适应能力。通过跨文化培训,员工提高了对不同文化的适应性,就能够迅速地进入工作角色,融入海外项目团队。
3.5加强海外布点平台建设,打造属地化管理体系
建议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将属地化管理作为海外项目管理中心管理的核心。海外项目属地化管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经营属地化、管理属地化、人员属地化和待遇属地化,这四方面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经营属地化是出发点,管理属地化是保障和基础,人员属地化是经营和管理属地化的要求,也是达到属地化的重要措施,经营、管理和人员属地化的实现则是待遇属地化的前提。
4.结论
项目管理的方法是相对现代的,通过重组管理及采用特殊的管理技术等方法,达到更好地控制和利用现有资源的目的。推进项目管理,关键在内部而不是外部。为在充满风险的国际舞台上竞争,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必须努力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一个清晰的战略定位在海外扩张中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国市场行得通的粗放式增长方式可能在海外市场遭遇失败。能够审时度势,预见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采用合适的组织形式,整合资源,才能培养新的竞争能力,获得新的竞争优势。
为此,国有轨道交通装备企业应合理构想未来的产业格局,在资源整合、知识和信息共享、规范化运作等方面,通过项目化的运作,克服文化差异,降低运营风险,培养新的核心竞争力,并且设法持续保持这种能力,在竞争中不断发展,成熟壮大。
参考资料: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K指南)第4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2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的地表以下空间。
第三条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坚持合理分层,集约、高效、有序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互衔接。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空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制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控制的区域内,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滨海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滨海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滨海新区管理机构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
结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单建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或者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应当编制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地下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
第十条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由市或者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平战结合,处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战转化和非人民防空设施的兼容,保障平时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
(三)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确定竖向分层、横向连通,规定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禁建项目,明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规则;
(四)保证地上、地下必要的通道联系。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不得影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基础、人防设施、地下交通、各类管线、各类水井、地源热泵等地下设施利用现状进行分类调查,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水文、地质等资料。
第十三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联通规则。
第十四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地下空间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第三章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河道和环境保护的地下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与地下通道、地铁出入口等市政设施结合建设的,由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分别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筑规模、出入口位置等规划设计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核定地下空间用地位置、体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区域内进行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前,应当查询地下空间规划和地下设施信息资料。各类凿井和打井活动不得影响地下空间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
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层次空间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下列地下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一)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
(二)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
(三)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规划地表为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等无大型建筑物的地块,地下可以作为单建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其地表部分用途以及界外处理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结建项目地下部分水平用地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地表用地界线。地下空间具备扩展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单独划定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八条 因连接市政设施或者安全防护等需要,对地下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界外处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使用界外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用途。
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和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地下建设项目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结建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资源环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地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地下空间环境、安全和既有设施的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新建地下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项目或者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的结构、安全和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六条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内,应当集中敷设电信电缆管线、电力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排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等。
工程管线综合管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对地下建设项目进行放线。
采用暗挖方式施工的,应当采用相应技术手段放线;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的,建设单位开挖后,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槽。
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立即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查明情况妥善处置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应当同步进行测量,同步编制竣工图。
第四十一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发现因水文、地质等原因不能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地下建设项目开工验线、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分别出具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地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
建设单位对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当及时恢复。
第四十四条 单建项目,地表规划为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实施建设。
第四十五条 地下建设项目涉及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
第四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空间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开工或者现场验槽的;
(二)测绘单位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放线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放线的;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不申请规划验收的;
(四)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建设单位未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地下建设项目施工造成相邻地上、地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损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结建项目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单建项目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范围通过三维空间坐标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对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地下空间的优点地下空间的利用对改善地面环境起着重要作用。在发展地下交通、降低城市大气污染的同时,还应提倡建设城市地下市政管线公用隧道,将自来水、排污管、供热管、电缆和通信线路纳入其中,可缩短路线长度达30%,还易于检查和修理,不影响地面土地的使用。
有条件的城市还可发展地下垃圾处理系统,消除垃圾围城现象。
近年来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就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得到了大发展,其主要成就表现在:
一,城市地铁建设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地铁建设推进了城市定向、有序的发展,并带动地铁沿线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地下商业交通的开发利用;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3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对*省而言,我们贯彻《城乡规划法》的主要任务是,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举措: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学习好宣传好《城乡规划法》是贯彻实施好《城乡规划法》的前提。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的干部全面、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省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培训工作。同时要求各地也要对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二是面向社会,积极会同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规划法》,使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城乡规划法》,让全社会共同来支持和监督《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营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拓创新,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已有的工作基础,我们对如何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形成了以下的初步设想:
一是以省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切入点,构建省级城乡规划的政策平台。
《城乡规划法》进一步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因此,制定和实施好面向区域与城乡统筹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加强城乡规划先导、综合统筹和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变以往城乡规划成果政策属性不强,缺乏统一的政策实施平台必要措施。我省和建设部联合组织编制的《珠三角城镇群规划》之所以被专家誉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区域规划编制的成功探索、创新的典范,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立足于空间资源的保护和各级政府事权的合理划分,把珠三角划分为9类政策地区和4级空间管治类型,提出不同的政策引导和规划管制要求,并强化了政府对公共资源和战略性空间资源的调控和管制。
目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实施条例》已由*省人大批准颁布实施,从而进一步确立了《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法定地位;《*省城镇体系规划》正待国务院批复;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发展粤东城镇群的要求,编制《粤东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前期工作也已开展。我们将以制定和实施好这些城镇体系规划为基础和切入点,在健全行之有效的省级城乡规划政策平台上下大功夫,以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二是以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规划评价和监控体系为重点,确保城乡规划成为政府调控各类资源、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城乡规划涉及的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内容,我们要以最有效的方式加强规划管制,确保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以可量化的控制性指标为主体,构筑城乡规划目标和政策的评价、引导体系,以及规划实施的监控体系,有效调控城乡规划发展和建设。
当前,我们将以建设生态文明、保障公共利益为重点,落实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要求。一方面,要按照《*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和《*省区域绿地规划指引》的要求,督促各地在编制城镇总体规划中,切实将城市的环城绿带和区域绿地,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明确,并制定切实的管制措施、行动计划来予以落实。例如,我们正积极筹备开展珠三角地区区域绿地的划定工作,拟报请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区域绿地管制;另一方面,要通过对规划目标政策和实施的评价、监控和引导,促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建设,落实好公共交通、住房建设、公共设施、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具体规划要求。
三是以提高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适用性和覆盖率为核心,进一步增加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我省于*年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性法规——《*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有效推进了我省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今后,我省将本着务实进取的态度,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充分考虑规划管理的刚性与弹性,加强规划的适用性和科学性,我们还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控规的覆盖率。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对于建制镇的控规制定和实施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将按照这一要求,督促和指导建制镇按照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推进建制镇重点开发地区和地段的控规的制定和实施。我们正在着手开展制定《*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对建制镇的控规制定和实施工作给予有效的政策和技术指引。
四是因地制宜地搞好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我们认为,对于乡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差异化的乡村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规划政策。从我省目前乡村发展状况来看,其发展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被城市或镇包围的“城中村”和处于城市、镇增长边界内的乡和村庄;另一种是处于大城市发展的影响范围,或者处于城镇密集区域的乡和村庄;还有一种是处于非城市化区域,或处于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的乡村。对于这三类村庄,我们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调整、完善现行规划思路和规划方法。同时,对*年的《*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指引(试行)》进行修订,以更好地贯彻《城乡规划法》中有关规定。
五是以“三规协调”为基础,加强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
近年来,我省十分注重城市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和《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讲要突出以城乡规划为主体的空间战略规划的基础性地位,要求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和下一层次规划要服从空间战略规划和上一层次规划。我们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关于如何协调、衔接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关系的新要求,继续加大协调力度,逐步打破部门壁垒。特别是对于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三项综合性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积极探索“三规协调”的现实途径。例如,我们将根据《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创新制度,开展城市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工作,确保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与各地城乡建设的年度用地安排相衔接。同时,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行动规划属性,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这一平台上进行有效整合,使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共同构成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的“双平台”。
三、明晰事权,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管理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和“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制定全省城乡规划编制计划,以此为基础,督促地方政府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促进城乡规划在省域空间范围全覆盖。
2、积极引导各地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职责对应和相对统一的规划管理机构。
3、完善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制度。
4、健全重大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批制度。
四、多管齐下,建立和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
我省将本着“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取得经验,逐步铺开”的工作思路,结合《珠三角规划》和《珠三角条例》的实施,率先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行。
(二)积极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我们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实施《*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办法》和《*省城乡规划公示制度》等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今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设立*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同意设立以省长为主任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我厅将以此为平台,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的统筹力度。
(四)建立规划实时动态监督机制
我厅正积极筹建城市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我们已完成“珠三角协调发展战略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前期研究”工作,以其为技术支撑,各地将结合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4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立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按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按要求报送执法情况。我局成立了*县建设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二)结合实际,稳步推进
根据我局所开展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将法定执法职权职责的依据明确到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并将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执法目录,将执法责任职责落实、细化到具体领导和内设机构、执法人员。并以文件形式印发局属各部门执行,在*县建设局网站、*县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建设局橱窗内向全社会公开。我局党组书记、局长罗德芳亲自抓行政执法工作,对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将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三)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所有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使用执法证。未出现无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现象。
(四)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我局全年行政许可未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例,许可程序均合法,手续不完善。
(五)强化队伍建设。本年度末未出现1名执法人员违纪、领导违纪事件。
(六)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执法培训。今年我局法制员参加了县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参加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恢复重建技术培训、物业管理培训等。
(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未出现内容、程序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八)规范执法案件卷宗宗材料管理。
(九)抓好部门法的宣传、培训。我局今年抓好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城乡规划法》、《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法的宣传、培训。
(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今年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出现不作为和依法该立案而未立案的、超时限办案办事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的、越权执法或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未予以或未按时限予以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律文书不符合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未备案的十大行为。
(十一)按时办理人大建议、批评和意见,按时办理人大交办并要求反馈结果的重要案件,及时办理市长、县长热线电话交办的事项,及时组织和参与调处社会矛盾。
二、存在问题
1、执法力度还有待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2、群众对执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执法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优化思路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从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不断的进行城乡的规划建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城乡发展取得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市与乡村不断地融为一体,实现了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大趋势,城乡规划建设初具成效。然而要更好的实现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这里离不科学的方法与合理的规划策略。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城乡规划建设的优化思路。
1 我国城乡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科学理论作指导
我国当前的城乡规划建设中,对于城乡开发建设比较随意,只是将利益放在眼前,缺乏大局观念,不能将所做的工作都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不能正真做到城乡与区域的协调发展、科学结合。在规划的过程中,往往由于较短一段时间利益的诱惑,造成缺乏科学合理的理论作指导,导致城乡建设中基础设施不完备,空间布局不合理,功能性不强。例如,一些布局规划不合理会导致产业区和人口聚集区过于分散,不集中的现象。
1.2 城乡规划发展不能相互协调
在城乡的规划发展中,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文化因素、资源因素等等都是在规划过程中要考虑的问题,目前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很难充分将这些因素全部考虑在内。将这些问题全部统筹协调实施起来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就目前从我国城乡规划的所开展的工作来看,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的。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城乡发展的极度不平衡,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任然将重点放在城市的建设过程中,忽略了乡村的规划与发展,造成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主要针对城市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加强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城市的投资环境不断进行改善。然而对于在乡村规划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还远远不够,规划建设的力度还是向城市有所倾斜,造成了乡村基本设施的建设存在一定问题,从而引起乡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足够的活力。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城乡规划出现一定的失衡,两者存在一定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1.3 我国法律体制不完善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带来的影响
目前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的法律制度是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为主要的法律依据。过去由于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在我国城市化的过程中,在经济规律的影响下,大中城市不断地取得了优越的发展条件,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在客观的条件下以城市为导向,规划更加偏重于城市,从而进一步导致城乡差距加大。历史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对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有深刻影响,造成城市与乡村不等的对待。由于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开展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不可避免地加剧这种二元结构,不利于城乡统筹规划发展。法律对此制度的规定还是空白,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城市规划法》有很多内容是关于编制方面的问题,然而在对规划管理方面、操作程序方面、监督检查方面、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较少的规定,不是十分细致。对于一些建设单位而言,鉴于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不高于守法的机会成本,这样就产生了违法建设行为的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对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问题优化思路
2.1 城乡建设问题的整体看法
我国地域广阔,在区域的整体发展和区域发展的城乡统筹方面都存在着十分不平衡的现象。而这种不平衡会对国家的进一步现代化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尤其是城乡统筹发展,更是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严重影响着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文通过就是分析如何解决城乡统筹发展的问题,提出优化思路。
在改革开放时期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就受到了广泛关注,并且到今天已经出台过很多相关的政策并取得了些许进步。但是,在我国对于城乡发展一直采用的是二元规划策略,对二者间的发展统筹与发展协调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很明显《城市规划法》只是用来规划城市建设的,而城镇及乡村规划建设用的《管理条例》与之毫无关联。而这两套政策还在影响着城乡统筹工作的实施。2007年《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打破城乡建设的呆板局面,把建设工作引向高速。
2.2 城乡建设问题的要求
科学整合和系统协调是城乡建设的两大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就是要在各区域形成以中心城市为联络点的大规模整合,同时使小城市得到地域和交通方面的整合,目的是推动城乡、以及小城镇城乡各方面的城乡建设的整体化。系统协调是力求区域发展与城乡发展的一致协调,达到各种资源、各种基础设施的协调建设及其应用,注意水资源、土地之源、矿产之源、人力资源等在城乡建设一体化中的推动作用。
2.3 全力完善城乡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的城乡规划建设中建设中,我们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要想在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只靠这一部法律是不行的,我们必须有较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我认为可以将《城乡规划法》作为这些法律的基础,其它法律在此基础上细致扩展而成。再者,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普及《城乡规划法》。比如媒体、宣传板、活动、宣讲等。增加所有城镇乡村居民对城乡规划建设的重视程度、加深所有居民对城乡建设的政策认识。更重要的是对城乡建设人员的法律培养、纪律培养、政策认识培养、政策实施方法培养,指导工作人员要有相关的责任与法律认识,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政府也可以大力鼓动各界人士提出自己的建设规划策略,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合理性。
2.4 完善城乡建设规划的机制与体系
城乡规划建设机制如建设保障机制、审核机制、责任深究机制等机制的加强与完善是大力推动城乡建设进程的一个有效策略。保证各种建设工作在正式实施之前都要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各种条件审核,使此建设符合国家建设的要求。调动周围人士对建设的监督,严肃追究每个非法建设的法律责任。对于城乡建设基础建设项目,国家应当提供法律、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推动种力量对城乡建设规划工作的帮扶。
2.5 增加对城乡建设工作的投入
城乡建设的统筹一体化,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也是一件立足于我国现在的基本国情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件实事。于此,立于为城乡居民服务的基础上,政府要予以重视。因此,对于城乡建设规划的各项投入必不可少,尤其是建设工作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保障。国家可以通过财政拨款,也可以通过政策优惠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的加入。基于,城乡统筹建设中农村建设落后与城镇的状况,政府可以适度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投入,用以弥补乡村建设不足的问题,缩小城乡建设间的差距。
3结语
城乡建设规划工作关系到民生、关系到协调发展,是国家重要的一项建设工作。当今城乡建设要以深入的思考、充分的准备、广泛的号召、大力的推进解决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各个问题。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幸福的是城乡居民,幸福的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建设的过程可能是漫长的,但是我们选择一步一个脚印。认真做好每一个汇报、踏实做好每一个工程,是每一个建设者应尽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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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贵庆.城乡规划学基本概念辨析及学科建设思考[J].城市规划,2013,22(10):53-54
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作用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过去,我国在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上的管理观念薄弱,没有形成一个谁先发展,谁后发展统一的意识。更加缺乏相关法律的制定,管理效率极其低下。但是自从07年通过城乡规划法以来,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在法律中国家逐渐意识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性,第一次明确地提出要将乡村也纳入规划体系,并指出,城市发展的好坏不依赖于城市本身建设和规划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它还要和城乡规划一起努力。该法律及其配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颁布打破了以往领导层面城乡二元化的思维,对于调整思路,加强城乡建
设,保证国家科学发展观的顺利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1、城乡规划为城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在行使一切事物的时候都必须以法律为基准,城乡规划也不例外。在以往城乡发展还不是很成熟的时候,矛盾普遍趋于缓和,通常表现的不够明显,单靠一些简单的条理条规完全能够处理一些城乡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但是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原有的格局逐渐被打破。据统计,截止06年底,我国的城镇人口已经达到5.77亿,并且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条例不再能够满足目前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在总结了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第一次从法律而不是条例的高度对整个规划提出了细致而深入的规定,如具体施工,责任划分等。包括从城市到村庄的一系列规划全被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之内,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城市与乡村间经济的协调发展。其次它还极大地体现了对于农民实际生活的关怀,从实际出发,一心一意的为农民的切身利益着想,重点解决了城镇建设中的农民利益遭侵害的问题,它要求不得以任何建设为由,随意的占用农民的耕地,对于不得不占用的情况,要在专业人士的评估后给予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一法律彻底的扭转了过去乡村建设“脏”、“乱”、“差”局面,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鼎力支持。另外,城乡规划法还促进了城乡建设长效机制的建立,它的有关节约用地,发挥农民自治作用的声明,是城镇建设发展的前进动力,在责任划分上,它将最终的决定权留在了村庄自治组织的手中,保留了村庄的利益,同时还提高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它规定村庄规划在送报审批前必须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必须大部分人同意,这个规划才能够通过,从而将领导决策层盲目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城乡规划发挥从宏观到微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城乡规划涵盖了区域和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事业、资源环境等诸多因素,具有很强的战略性和综合性。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它发挥着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的作用。
在宏观方面,城乡规划通过研究和制定宏观和中观层面(主要指省域或跨行政区地域)城镇化发展战略和引导城镇化发展的政策,对实施我国城镇化战略起到引导作用;通过城镇体系规划协调区域层次空间发展的整体性和战略性,避免城市发展的资源供需总量失控,以及超出宏观经济运行的承受幅度。2004年以来,城乡规划在开发区和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控制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抑制经济过热等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城镇体系协调发展规划,引导和调控各级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发展,协调跨行政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布局与建设,确保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和永续利
用。
在微观层面,通过城乡规划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对各方面、各层次的多元化利益主体进行纵向与横向的整合与管制,使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优化;通过建立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体系,按照卫生、安全、文明的要求,提出各种建设和设施的规划建设标准;通过城市、镇、村镇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制定,引导城乡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的优化;通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综合协调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防灾、卫生等项设施的综合布局,达到完善城镇综合服务功能的目的;通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科学合理安排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商贸等服务设施,提高城镇社会服务水平;通过中低收入阶层住宅、公共交通设施、老龄设施、儿童活动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的规划,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制定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促进资源得到保护和永续利用;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开发用地的供给、区位选择和开发条件的确定,调控城乡土地市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开发强度、高度、停车设施、绿地率指标等的控制,保证城镇开发建设活动的有序和协调;通过城乡规划中环境标准的控制,提出大气、水体、噪音、固体废弃物的治理目标和治理措施来实现城乡环境的优化;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调控城乡建设与发展时序,保证城市按照总体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发建设,确保近期与远期建设行为的有机结合、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协调配合。
3、城乡建设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从城乡规划法的根本上来说,其主要目的在于缩小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距离,协调各方面的布局,合理地利用土地,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因此其发展是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主要前提的,它以21世纪我国城乡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为出发点,在正确的处理了我国实现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的同时,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时代的主题,以战略的高度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渗透到城乡规划的字里行间,以开创性的思维回答了以往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没有回答的问题,保证了城乡建设工作能够长久的持续发展下去,是城乡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城乡规划开始成为各级政府综合调控城乡发展和建设的重要手段。城乡发展所涉及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利益和复杂关系只有通过城乡规划才能进行综合平衡和协调,尤其是在以土地为主的空间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方面,只有通过城乡规划才能体现公平,才能最大可能地保护公共利益和城乡发展的长远利益。当然,在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都有很大发展的情况下,城乡统筹的思想在改革开放后很长时期仍然没有得到相应重视。
参考文献
[1]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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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0)2003年各册).中国统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