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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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范文1

    其实不只是山东省,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普遍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这种现象引起了不少人的忧虑。有人认为,医疗纠纷增多表明目前医疗行业的服务质量堪忧,不仅没有提高反而有下降的趋势;也有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导致患者针对医疗机构的“随意诉讼”甚至“恶意诉讼”泛滥,医疗机构疲于应付,苦不堪言。

    以上这些担忧也许不无道理,然而在笔者看来,医疗纠纷的增多并非全然一件坏事,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反而是一件好事,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医疗纠纷增多并不表明医疗服务质量下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行,大大降低了患者的诉讼“门槛”,疏通了解决医疗纠纷的渠道,使得患者很方便、很容易提起诉讼。而“举证责任倒置”(即医疗机构必须自证无过错,否则将被判败诉)的实行,解除了患者的后顾之忧,使得他们可以放心大胆地“挑起”纠纷、提起诉讼。以前医疗纠纷较少,只因很多患者不能理直气壮地“挑起”纠纷,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只能选择忍气吞声;现在医疗纠纷较多,是因为患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了,有更多患者敢于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并不表明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本身有所下降。

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范文2

医疗损害是病人罹患疾病求助于医生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损害,它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因此以人身损害定义医疗侵权是错误的。医疗纠纷的案由应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定义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以人身损害界定本案由是错误的,案由的确定应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为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界定的为准。

关于鉴定问题,我们在工作中越来越强烈地感受到,法医鉴定与临床工作有较大差距。临床工作有自身的特点,对这些特点的认识只有临床专家最清楚,法医虽有一定的医学知识,但属书本上的知识与缤纷复杂的临床实践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法医鉴定不是医疗纠纷的最佳鉴定方式。

特别要强调的是:法医鉴定是在法医主持下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再由法医咨询其他专家或查找资料得出结论,在这一过程中缺少临床大夫和专家的沟通,这种情形得出的鉴定意见有很大的主观性,加之被鉴定的临床医务人员不知道法医咨询的专家是谁,不能要求专家回避,因此我们说法医鉴定并不十分适合医疗纠纷。

从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医疗事故鉴定条例》是审理医患纠纷的特别规范,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中就应维护其权威性和实用性,否则损害的将是法律的尊严。对于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早在2003年就已明确要求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和鉴定,任由当事人自行排除国家法律法规的使用是不恰当的。

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护理安全;存在问题;对策和方法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患者不发生法律和法定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实施后,随着患者保护自己就医权的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护理安全更加重视。特别是《条例》对发生事故与纠纷时要求医院方举证的规定,客观上要求我们的护理人员必须增强护理安全意识,杜绝纠纷。笔者对《条例》实施以来我县发生的16例由护理产生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案件进行分析如下:

1存在的问题

1.1相关法律知识缺乏6例案件系由于护理人员不知相关法律法规而违章操作,造成纠纷。如某个体诊所让未取得护士执业证的人员独立从事护理工作产生医疗性事故,而他们还以为只要是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就可进行临床护理工作。

1.2护理记录不完善4例案件系由于护理人员护理记录不详细或记录不真实,造成纠纷。如某医院护士执行临床医嘱后未签字,产生医疗事故后就其一点而败诉。

1.3缺乏证据保全意识3例案件由于护理人员证据保存不完整或证据灭失,造成纠纷。如某医院一份病历文书被盗,出现医患纠纷时,直接无法面对。

1.4职责范围不明确3例由于护理人员职责范围不明确,造成纠纷。如有一例应当是医生职责,而要求护士代替去做,造成纠纷。

上述各案件发生原因也有相互交错与重叠的,为便于分析只选取了每一案件的第一原因。

2对策和方法

2.1增加法律知识的学习每个医院的护理人员年龄层次均不一致,她们学习的时期也早迟不一。我国早期的护理教育几乎没有设置相关的法律课程,近年来有些改善,但课时还是较少,而西方如德国、美国等国家在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相关课程,走在我们前例,因此在医院要增加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学习:《医疗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还对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开展模拟法庭,让护士在从事的护理工作中减少医院护理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的同时也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2提高护理记录的书写能力同样我国的护理教学中有关护理记录的课时较少,书写护理记录的机会少,导致护士护理记录的基本功不扎实,这些都影响了护士对各项护理记录单的准确书写。一旦出现护理纠纷,作为重要物证的护理记录单就不能完全地反映患者就医期间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医院结合临床进行在职继续医学教育,让护士认识到护理记录作为病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可反映患者病情变化和治疗情况,又可为日后医疗纠纷提供直接证据。更加要引起重视的是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加以及举证责任倒置,我们还必须注意:有时即使在护理患者中没有失误,但由于护理记录缺陷,一旦发生纠纷我们也将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

2.3增强证据保全意识让护理人员认识到保管病历也是护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让护理人员掌握各种文件、实物的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间。如急救药品的保存管理方法、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以及出现输液反应时,各种实物的封存和保存等等。在护理纠纷中有很多的证据是因为保存不当,而失去了证据能力。这主要是因为护理人员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忽视了证据保全意识,从而影响了在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中证据的获取。

2.4明确职责护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明确哪些工作必须由自己完成,哪些必须有医嘱及在医生指导下进行。让护生掌握一个原则:护士只能干护理工作,护理工作必须由护士干。另外,刚毕业还未取得护士执业证的实习生,不能独立从事护理工作,必须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方可从事护理工作,当然每项护理工作完成后自己也不能独立签字。

相信医院通过对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将很大程度上会提高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医疗环境,减少或杜绝医患纠纷,这必定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赵陈英,肖春泓.培养护生树立牢固无菌观念的方法.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7(4):108-119.

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病历档案;医疗纠纷;作用

doi:10.3969/j.issn.1006-1959.2010.08.293文章编号:1006-1959(2010)-08-2266-02

病历档案是指病人在医院中接受一切医疗活动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是经医务人员及医疗档案信息管理人员加工后形成的具备科学、逻辑与真实性相结合的医疗档案[1]。它不仅是作为医院研究病情的第一手资料,而且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效应上,更具备举证之用。

1.法令赋予病历档案的法律效应

医疗改革的日趋深入和广大就医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致使病历档案在医疗纠纷发挥的作用日趋增大。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其更加明确的法律效应[2]。从医院的角度讲,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档案可以作为医疗举证来呈现,病历档案必须具备逻辑性和真实性,不能因为涂改和擅自修改导致病历档案信息失真;从广大就医群众的角度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病历的一切资料记录,此充分体现了《条例》在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中赋予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病历档案可以实行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客观共享,同时也为患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举证依据,体现患者对病历档案的知情权。由此可见,法令赋予病历档案的法律效应对医患两者间的举证依据都十分分明,并依据病历档案进行医疗纠纷的判决[3]。

2.病例档案内容及重要性

病历档案是患者病况和医务人员诊治过程的原始真实记录。它主要包括:①鉴别资料。即基础资料,如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等;②病史记录。主要是病人既往病史,病人治疗的用药记录及有无遗传、家族病史;③体格检查表。主要包括病人的体格检查数据与各大神经系统的检查记录;④病情记录。包括病人病情发展过程及转归过程;⑤诊断治疗与医嘱。包括病人会诊记录和医生所诊治的方法;⑥医疗通知与病人同意书。包括必要的诊治通知与急、危病情通知书与手术同意书等;⑦临床记录。包括病人临床反应的一切现象;⑧检查室报告书。包括病人临床所需的检查报告与各种生化检验;⑨医疗结论。包括最后的诊断结果,治疗期间的总结及出院建议。从以上内容可看出,每份病历档案都是临床实践的经验总结,记录了医务人员和病人的一切反应过程,它除了作为病人病情的记录之外,还即被解决医疗纠纷的标准和直接举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4]。

3.病历档案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病历档案是医院所有档案利用率最高,最有价值的档案,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具有呈堂证供的法律效应,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病历档案在医疗纠纷中究竟有何效用呢?下面进行简单陈述。

3.1在医疗纠纷中提供真实的依据。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患者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病历档案的举证作用就越来越明显,它能客观反映病人、医务人员,乃至院方的一切诊治活动,为保护医院利益和患者权益的重要凭证[5]。比如某些病人在很多年后对当初治疗产生质疑,此时,病历档案作为当初的原始记录并成为书面证据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医疗纠纷,并从中保护被质方的权益。

3.2在纠纷中保护医务人员的权益。比如某些病人在术后质疑医务人员在手术期间在病人体内留置刀、线,或病人拿出病历档案复印件在多家诊所得出医务人员擅自开价钱昂贵的医药时,诉求院方进行赔偿。此时,病历档案作为原始记录,从中可看出医务人员的手术真实记录过程,并且查明并无医疗过错时,病历档案此时就发挥着在医疗纠纷中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的作用。

3.3在纠纷时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上文中提到病历档案内容包括手术协议书和病人、家属同意书,假如病人在术后由于某些意外导致病情恶化或死亡,病人及家属要求院方进行赔偿时,病历档案中的比如麻醉记录、手术同意书、病危通知书等记录,可保护当事人双方不受侵害,并以此依据可判别究竟是意外还是院方责任,此时,病历档案在纠纷中体现作用为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并判决出现意外的性质和等级。

3.4在纠纷时作为保护病人权益的依据。假如在病人住院期间出现医务人员的误诊、漏诊,导致病人情况恶化或死亡时,由于存在着医院方的过错,病人或病人家属可根据病人的医疗档案提出诉求,以此依据院方进行给予病人一定的心理或物质上的补偿,从而保护病人的权益,以使病人及家属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此时,病历档案发挥着在纠纷时作为保护病人权益的作用。

3.5是纠纷时进行司法鉴定的依据。病历档案除上述作用之外,还包括病历档案是进行司法鉴定的依据,譬如病历档案为病人真实的延续性提供可行方案,从而在医疗纠纷时作出公正的司法鉴定。

总之,随着病历档案的利用范围和利用价值的不断扩大,势必要求院方实行病历档案的现代化、电子化归档。同时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也要求临床医务人员必须认识到病历档案记载的是整个医疗过程对患者的一切记录,是非常具有法律效应的举证依据,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巧玲.提高病历档案质量 有效防范医疗纠纷[J].档案与建设,2008,(06):56.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2002年2月20日通过,第二章第十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8.

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诉讼;风险应对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41-02

诉讼的目的在于理清案件事实的真伪、解决纠纷,证据法规范体系围绕着诉讼目的的实现,分配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而建立。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也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变得明朗。

一、医疗损害相关法律法规演进

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并实施,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依照该通知,因医疗事故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为避免患者相对于医疗机构的弱势地位导致的实体不公,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颁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按照该规定,证明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纠纷中的证明规则再次作出了新规定,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归责体系。从整体上说,《侵权责任法》明确的医疗损害诉讼证明责任原则较之2002年《证据规定》的证明责任原则,减轻了医方的证明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积极作用

(一)《侵权责任法》形成了统一的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纠纷的解决具有二元性。一表现为医疗过错被二分为医疗事故过错和其他医疗过错;二表现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同。2010年《侵权责任法》专设“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明确将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损害均纳入医疗损害责任范畴进行规定,避免了医疗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难的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厘清了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5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其次,第56条规定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同时,立法者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第58条又规定了例外的过错推定责任,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

(三)《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具体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使医疗损害的诉讼路径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

第一,《侵权责任法》明确医疗机构法定免责情形,强调对医疗机构的合法医疗秩序的保护。首先,《侵权责任法》赋予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同时,其第60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二,《侵权责任法》针对当前少部分医疗机构因经济利益或规避医疗责任,要求患者支付超出实际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费用的行为,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三,《侵权责任法》强化了医疗机构的说明、告知义务。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通过此法律高度的工作要求,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医疗卫生行业诊疗规程的进一步完善。

第四,《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其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各种隐私信息不得向外公开、披露;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公开其医学资料;同时要求,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实习生或其他非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诊疗过程进行观摩。

第五,《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因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药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不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三、《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消极作用

《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患方诉讼的积极性。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证明责任以过错推定责任占主导,但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医疗纠纷占各医院医疗纠纷总数的比例畸小,说明患者不习惯于采用诉讼这种高成本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究其原因,首先,患方的相对方医疗机构,明显具有医学和经济方面的强势地位,患方若要与之抗衡,必须将医学专业和律师作为其后盾。其次,证据往往是在诊疗过程中收集,在纠纷发生以前,患方无法预见医疗纠纷的出现,也随之忽视了对第一手证据的收集。《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在一般情况下,患方负有证明医疗机构诊疗过程出现过错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患方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四、医疗损害诉讼中各方风险应对

医疗损害纠纷的一个基本特点,即法官是医学的外行。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凡医疗案件,几乎必定要有鉴定。鉴定问题因此成了医疗损害纠纷的核心问题。关于医疗损害的举证实际上变成了如何完成鉴定的问题。鉴定程序和作为鉴定依据、案件关键证据的病历,成为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因此,鉴定机构需要参与到诉讼中来。

(一)医疗机构风险应对

医疗纠纷和处理条例范文6

为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创建“平安医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报告

1、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制定医疗纠纷处置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医疗投诉等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患者投诉。

2、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患纠纷接待制度,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纠纷的投诉接待工作,建好投诉登记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越级上访。

3、各医疗机构要在市政法委、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依法、公平、公正处理医患纠纷,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矛盾。

4、当发生因医疗纠纷引发及治安事件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市公安局关和卫生局报告,必要时要告知当事人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二、加强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5、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公正的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必要时按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历资料;若患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按规定进行尸检;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人员,以积极坦诚的态度与患方协商,患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6、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要求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派人赶赴现场,适时开展政策宣教,疏导工作,引导患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7、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等有关部门法规的行为,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和恶性事件,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8、综治办、司法局、民政局、宣传部、电视台、信息办、局要根据各自职能,协助解决好医患纠纷。

三、健全医疗机构内部治安安全防控体系

9、各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要求,配备足够的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加强保安队伍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素质。组建应急队等群防群治组织,定期组织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

10、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院大门、纠纷接待室、大厅收费处、急诊室、手术室、病房、财会室、档案室、计算机信息室、重要物资仓库等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和技术防范,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要加强夜间值班巡逻,防止殴打医务人员,偷盗、抢劫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11、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品、剧毒药品、、化学试剂、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内部隐患,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12、市应急办要指导各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环、防灾害事故、防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3、市卫生局要加强与市公安局的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公安局要将医疗机构纳入治安重点管理单位,创造条件设立警务室,加强警务联系,维护医院良好治安秩序。

四、加大对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14、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维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医院财产安全。

15、市公安局要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