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验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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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验报告

社会体验报告范文1

心里很愧疚。比如说有时候好不容易玩电脑玩得起劲的时候,妈妈又在忙了,我不得不狠心扔下我的电脑帮妈妈做事。有时我在看电视时,她总是在我眼前晃来晃去,所以我又要扔下电视和妈妈共同忙碌。觉得妈妈总是没事找事做,她总是闲不住。不过,做这些我也有很多的收获,做这些很锻炼我的耐心,我的性格是那种只有三分钟的热情的那种,做什么事情是刚开始的时候热情饱满,百分百的投入其中,但是慢慢的就开始厌倦了,做起事情来总是马马虎虎的。妈妈什么也不会说把我做的不好的继续从做一遍,这个时候我的心里就会微微刺痛,有一些不舒服。可能是因为我一年到头都不怎么在家的原因,妈妈也总是不让,一道这个时候我的热度又燃起来啦。我不仅仅是学会了怎么做事,还学会了怎么做人,周围的人都很喜欢妈妈,我觉得这就是妈妈的魅力所在了,妈妈的性子很急,人也很直率,有时也不免得罪很多人,但是妈妈是非很分明的,她不会因为别人不喜欢她,而在别人需要帮助是置之不理,不会因为和自己关系很好,而在对与错的时候儿偏袒某一方,我觉得这一点对我很受用因为我总是很难在这方面处理好与朋友的关系。妈妈很孝顺,这是人人皆知的,她照顾家人无微不至,同时又体贴。这种体贴让我们更爱她。在父母眼里我们总是孩子,我们总习惯在父母的照顾下成长,却不知如何面对将来独立的生活。但是,这是我们必须要做的,又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用我们的暑假生活来好好体验一下——简单的生活是否简单。于是,我们便有了当家长的想法。在家里做家长的一周里我学会了很多,学会了做饭。做饭我不擅长可是为了以后饿不死自己我还是决定在这个学习中学做几道菜。经过长期的观摩和记录我学习的第一道菜是西红柿炒鸡蛋,本来信心十足的我认为炒这道菜非常简单可是没想到第一次就失败了,在极度的痛苦和郁闷中我进行了第二次的尝试,有了上一次的教训这次要非常小心,根据记录和以前的经验,终于完成了。可是一尝..算了还是从做吧。看来做菜真的不是我想得那么简单,所以凡事都要从最基本的做起。那就先从摘菜洗菜切菜,做起。别说这些东西看似很容易也让我受益匪浅,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以前根本就不知道土豆皮是怎样弄去的现在做起来就很得心应手了。所以任何事物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样只有通过时间才明白其中的道理。同时在学习的最后为父母做上了一桌午餐。从吃过早饭后,我带着“大孩子们”看电视、打牌,平平安安地度过了几个小时。可转眼又快11点了,我便匆匆忙忙去菜场买菜。在人声鼎沸、琳琅满目的菜场里转悠了20来分钟,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我买了菜便又匆匆忙忙赶回家去做午饭了。午饭由我掌勺,我弄得手忙脚乱。但父母对我的午餐还是比较满意的。我不仅学会了做饭还学会了做家务。做家务劳动确实累,可是能让我们在劳动中实践,体验父母的辛苦;

而且能培养我们不怕脏,不怕累的良好精神。所以,“多做家务,多多易善”拖地板。一开始,我也不想选择拖地板的。可是,由于我们家的卫生间里马桶坏了,水泼了一地;

没办法,我只得拿起拖把,小心翼翼地拖起地板。我先拿来一个小桶,在里面灌满水,把拖把放在里面浸湿;

接着,我把拖把绞干,直到水不流出来为止。然后,我就两手握住拖把,细细地扫起地板。我拖地板是按顺序拖的。我先从左往右,依次拖了一次。然后再从上到下又拖了一次。由于拖把太沉了,我的手开始麻木,觉得特别酸,头发里开始夹杂着汗水。之后,我把拖把浸在手里,呵,还真脏,灰尘都沉入水底,面上浮现出淡淡的灰色。我把拖把放在水里搅了一下,再拿起来把拖把绞干。最后,我又再次按着顺序拖了一下地板,确定干净后,再把小桶和拖把洗干净放回原处。等地板干后,相信还会跟以前一样,一尘不染,焕然一新的!从拖地板中我再次体会到了父母做家务劳动的辛苦、艰难。我握紧拳头,下定决心,一定要多帮父母分担家务劳动,让父母过得轻松、快乐一些!大家也一定要记住啊,“家务劳动,人人有份!”平时从里到外的衣服都是老妈帮着打理的我还学会了洗衣服,刚开始自己洗衣服洗得兴奋,什么衣服都往洗衣机里塞,恨不得把身上穿着的衣服也脱下来放进洗衣机洗一洗。结果把我心爱的衣服染色了,哎!心痛!这是一个具有很多教训意义的家务事故!!但后来吃一堑长一智,我明白了很多。1·要把不同色系的衣物分开洗;

社会体验报告范文2

语言是为了满足社会交际的需要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它总是和社会中各种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同社会群体的人们有不同的社会生活,因此在语言方面也就反映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差别。长期以来,人们已经注意到语言中的性别差异,在大多数国家和社会里,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语言是有区别的,尽管这些区别并不妨碍彼此的交流。女性语言在其语音、词汇、语法和语用方面都表现出鲜明的特征,而作为一种语言变异,这些特征必然是由各种社会因素引起的,印次从社会角度去研究女性语言的形成是有价值和意义的。

二、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

很久以前人们就已经注意到语言中的性别差异,但直到二十世纪初,“语言和性别”问题才真正引起语言学家的关注。最早从语言学角度研究“性别语言”的,应当首推丹麦语言学家奥托•叶斯帕森(O,Jespersen),早在1922年,叶斯帕森在其颇具影响的语言学著作《语言:本质、发展及起源》中阐述了女性语言的特点,如女性在词汇和句子的构成等方面的特点。我国的语言学界对性别语言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并局限于外语界,主要集中于以下四个方面:理论介绍和研究综述;反映在语言上的性别歧视;性别语言的表达方式;言语交际上的性别差异。

三、个人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参考近年来对女性语言研究的论文,大多是在欧美的影响下对英语中的女性语言特色进行分析,其实用的调查结果和语料甚至举例都相仿,而对于女性语言的形成原因——社会因素大多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只是在结语处一带而过。鉴于前人在研究女性语言时大多把重点放在语音、词汇、语法的特点上,在此次论文中,计划将重点放在社会因素对女性语言的影响上,从社会角度来分析女性语言的形成和发展,其难点是社会心理因素对女性语言的影响。

四、具体计划

(一)时间安排

从现在至明年三月期间分为四个阶段:

1.20**.11搜集资料;

2.20**.12—20**.1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进行社会调查;

3.20**.2深入研究已整理的资料并形成初稿;

4.20**.3与导师交流并对初稿进行修改。

(二)提纲

1.导言

2.社会分工对女性语言产生的影响

3.社会地位对女性语言产生的影响

4.教育因素对女性语言产生的影响

5.社会心理因素:(1)自我保护意识;(2)自我展示意识;(3)协调合作意识

6.结语

五、已参阅的文献目录

1.陈松岑.《社会语言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祝畹瑾.《社会语言学概论》.湖南教育出版社.

3.[英]玛丽•塔尔博特.《语言与社会性别导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4.张爱玲.《论女性语言的特点及其文化内涵》[J].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学院学报),1995(1).

社会体验报告范文3

关键词:高级蓝领;社会保障;社会保险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118-02

高级蓝领是区别于农民工,具有丰富的经验、高超的操作技能,能够传授操作技巧的人才,集中在制造业、电子信息行业。近年来,东北工业城市不断出现一次又一次的高级蓝领荒,福建沿海、长三角地区及山东胶东半岛地区都出现了“雇工难”的现象。为什么具有13亿人口的中国也会出现高级蓝领短缺呢? 本文通过对山东青岛、烟台、威海等地市的高级蓝领进行实地调查,分析了社会保障与高级蓝领供给的关系,并对解决途径进行了理论探讨。

一、高级蓝领短缺的现状

中科院的一份人口发展报告中指出,到2015年我国劳动力会出现大范围的供不应求的情况。《今日美国》更是惊呼,中国发生了不可思议的现象:即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竟然雇不到足够的高级蓝领。目前广东省高级蓝领短缺达200万,缺工率达10%,福建省有25.3%的私营企业由于雇不到足够的高级蓝领而开工不足,青岛市政府也为高级蓝领进城开放了“政策性”绿灯。(珠三角各类企业高级蓝领短缺数如表1所示;山东青岛、烟台、威海三市企业高级蓝领短缺人数如表2所示)。很多专家认为,刘易斯的“关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无限供给”的预言已被打破,中国将告别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张炳申,2006)。

二、调查数据分析

本次调查的对象主要是青岛、烟台、威海三市的15家建筑单位、15家服装纺织企业及20家服务单位的高级蓝领,调查内容涉及高级蓝领的工作条件、福利状况、工资方面的社会保障问题(由于企业要求,不便把企业名称公布),本次共发放调查问卷500分,回收477份,回收率为95.40%,有效问卷438份,有效回收率为87.60%。高级蓝领多对社会保障的以上几方面存在抱怨。

(一)高级蓝领缺乏社会保障的表现

1.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高级蓝领的工作时间远远长于国家法定的劳动时间。在被调查的高级蓝领中,一个月休息8天以上的占6.9%、休息5-7天的占5.4%,休息3-4天的占11.5%,休息1-2天的占12.4%,根本就没有休息日的占63.8%。 在正常情况下,高级蓝领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达56小时的人数占63.9%。

2.福利待遇差

通过调查发现:在医疗待遇问题上,“工伤”待遇最好,“女工孕产”、“子女入学”待遇最差;征病假期间。绝大多数“高级蓝领”没有生活补助;在社会保险上,厂方为“高级蓝领”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比例低于35%。尽管—些高级蓝领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但总的参与保险率极低。用人单位多以“高级蓝领”流动性大、建立个人账户不便、参加各项保险企业负担过重等为理由,不予以办理保险。

3.收入水平低、工资拖欠严重

本次调查发现:根据收入多少划分,月收入2500元以下占40.5%;2500-3000元之间的占43.2%;3000元以上的占16.3%。显然,相对于“高级蓝领”所付出的劳动而言,其收入远远低于劳动力市场价格。并且“高级蓝领”的工资没保障。

(二)高级蓝领供给与高级蓝领社会保障的关系

1.符合检验分析

调查中,很多高级白领反映由于社会保障不完善影响了他们定居城市的积极性。对此,我们对调查数据进行了符号检验分析。

假设高级蓝领系统是一个相对稳定性的系统,从438份有效问卷中随机抽取60个样本(统计学上认为超过30个样本即为大样本,具有代表性)。具体步骤如下:

要求被调查的高级蓝领采用戴尔菲打分法对“社会保障完善程度与高级蓝领进城打工的积极性进行打分, 规定分数从1到5,1代表完全注重社会保障完善程度,5代表对社会保障完善程度完全不予考虑,其他分数分别代表适当的中间等级。表3列出了部分高级蓝领所打得分数。汇总其结果:“+”为32个,“-”为16个,“0”为12个,总计60个。

首先可以对“社会保障完善程度与高级蓝领进城打工的积极性评分作出没有差异的原假设。如果原假设成立,则正、负号个数应大体一致。如果其中一种符号出现的次数明显居多,就拒绝原假设。

三、构建新型的高级蓝领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探索

(一)构建新型的高级蓝领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

1.转变思想正确对待高级蓝领短缺问题。

国家在2006年2月份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高级蓝领问题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高级蓝领的历史贡献和重要地位,这对公平对待高级蓝领起到了表率作用。全社会也要改变对高级蓝领的歧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2.加快有关高级蓝领社会保障的专项立法。

高级蓝领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必然要以法律为依托。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所有的社会保障工作皆以行政条款为指导,具体操作起来有很大弹性,各地实施效果不容乐观。

3.建立分层、分类的高级蓝领社会保障体系。

由于高级蓝领所从事的行业多样化,不同行业的高级蓝领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要求也不一样,并且高级蓝领的流动性很大,因此必须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保障体系,例如对于高人身伤亡风险的行业应该把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放在首位,对于容易失业的妇女应该把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放在首位。

4.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单位处罚力度。

调查表明,目前高级蓝领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明显的不信任,而问题的关键在某些用人单位对高级蓝领施行了缩水的社会保障。国家的社会保障监督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法,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单位的违法成本。

(二)构建新型的高级蓝领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

1.工伤保险制度。

这是应优先建立的保险项目。具体要做到:(1)预防与赔偿相结合,以预防事故的发生为主。(2)强化工伤的康复及工伤后期服务。(3)提高工伤的赔偿水平,相关赔偿标准必须与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医疗保险制度。

由于高级蓝领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必须对高级蓝领的医疗保险进行分类。(1)对于具有固定工作,在城市具有住所的“高级蓝领”,可以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2)对于已从事短期工作为主的“高级蓝领”,可以为其提供短期医疗保险,该保险的缴费水平应该降低。

3.建立针对高级蓝领的社会救济制度。

高级蓝领社会救济制度的基金来源可以以政府投入为主,辅之社会企业、工会组织、慈善团体的捐助。政府专管部门还应该对“高级蓝领”进行法律宣传、法律援助,保证“高级蓝领”诉讼渠道的畅通。

4.为高级蓝领提供最低社会生活保障。

目前,有很多高级蓝领都已经失地,外出打工成为他们的唯一生活收入,一旦失去工作生活就没有保障。因此可以以是否应用土地为标志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标标准可根据各地社会经济经济发展的程度决定。

(三)构建新型的高级蓝领社会保障体系的配套措施

1.建立与高级蓝领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制度。

建立高级蓝领社会保障社会计算机服务系统,完善各项社会保障申办、管理手续,使高级蓝领的社会保障信息可以在医疗卫生、教育、人事等各个部门共享,便于社保项目的垮地区流动。

2.建立完善的高级蓝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系统。

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方面,尽快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以省级为管理单位的、投资主体和投资渠道多元化的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运营的制度框架,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理顺各级政府责任方面,社保体系的建设还需采取统分结合模式,即中央确定统一的制度框架、基本法制并对有关社保事务进行垂直管理,同时让地方承担起其他社会保障的主导责任。

3.进一步健全工会组织

可以将高级蓝领纳入工会系统,高级蓝领也是工人,理应成为各级工会组织的组成部分。各地工会组织应该积极发挥在保护高级蓝领权益方面的作用。大批高级蓝领进入工会后,将有利于在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下实现对高级蓝领权益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炳申.关于广东构建和谐劳动力市场的思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2] 杨 瑞.高级蓝领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J].中国劳动,2004(6).

[3] 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4] 马爱华.关于维护高级蓝领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4).

社会体验报告范文4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1995年至20xx年,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20xx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20xx年增长××*%,比1995年增长××*%。

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 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其次,过短的申请仲裁期间成为劳动者讨薪的“死穴”。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依法应按月发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故而一般只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为由,片面强调保护投资商的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工资拖欠得越多越对其有利,助长了欠薪之风,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

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

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20xx年受理投诉××××件,比20xx年增加71.2%。

二是消费纠纷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服务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部分,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

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起诉率低。经与我省部分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则不惧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消费者诉讼的成本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分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基本权利。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

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途径。

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广东省各级法院在20xx年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20xx年增长××××%。

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20xx年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件,比20xx年增加××××%。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

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

首先,工伤事故外理程序过于冗长。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先是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花费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请的时间也还要两年多。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但是其鉴定体制仍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最终仍要落实到事故责任的鉴定,只是医疗机构更多成为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处于极度弱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要想得到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困难重重。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规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该法所规定的一些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各异。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对不能及时或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机构救助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其四,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囿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及一些法官过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一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适用特别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未构成医疗事故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赔得更多。二是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权人的弱势地位,过分限制其赔偿要求。如一些法院为案件的简便处理,不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必须在法律的运行、促进权利实现方面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树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现阶段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调解或裁决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缓解了案件数量过度增长的压力。但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和标的较小的特征,相对于劳动者对过高诉讼成本、过长诉讼期间难以承受的事实,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必须从立法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对于处理模式的选择,宜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且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分流案件的压力。但在目前的这种现实状况下,这种设想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体制改革不仅要实现高效还要保证公正,而由于以下原因,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完全具备这一要求:一是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很难体现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委任的,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加之又无公开和严谨的仲裁程序,权威性不够;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强有力干预,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性裁决。其次,该种设想不可能有效地实现案件分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权威性均不足,所预收的仲裁费用又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较淡薄,大多不可能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仲裁,最终绝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该种改革之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为更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并确立较全面和严谨的仲裁程序。同时可借鉴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切实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

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承受力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现有的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也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同时,据统计,我省基层法院从20xx年到20xx年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均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的速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标的较小、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设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创设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诉讼制度。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师,以减轻诉讼成本;二是应以一次期日审结、当庭宣判为原则,保证质证与认证的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洁;三是对不服判决的司法救济尽量简单,即采取一审终审,以保证小额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对法律作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解

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权利,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更应充分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而举证责任由弱势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的当事人承担。又如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上,由于获得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工资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请仲裁即不予保护,这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是苛刻的,也会助长不良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拖欠工人工资,弊端太大,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追索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纠纷发生了才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则解释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为行政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社会体验报告范文5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改革;社会保障

一、前言

目前,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覆盖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的是能给农村一部分丧失了劳动力的老人提供一些生活保障。但是受到各地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每一地区的养老保险实施现状都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农村都积极开展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希望可以有效地提高当地的社会保障水平,让村民的生活质量能够有所提高。

二、农村养老保险

1.定义

所谓农村的养老保险,顾名思义,它所针对的保险对象为农村户籍的村民,让农村的村民在老了以后丧失劳动力的时候生活能有所保障。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全国的农村都进行了养老保险改革,希望可以通过此项改革创新能够覆盖到我国农村8亿人口的生活保障项目,进一步减少城镇与乡村之间的差距,关注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并且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提高农村村民的生活质量。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加上在农村中的养老保险项目施行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数量正在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农村经济发展本身就和城市有所差距,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结合部的人群,他们平时大多都在城市里面打工,他们既没有农村的养老保险,也没有城市的养老保险,属于被边缘化的人群,在这点上需要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的对象范围,让这部分的农村人群能够老有所依,希望可以早日解决当前这种保险支付水平过低的问题。

三、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要想研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发展,首先需要明确关于社会保障水平的定义,主要指的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内,一类人群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内容,内容为人群的薪酬福利待遇,社会资金的运转和管理项目以及政治经济制度的完整化程度,可以说社会保障水平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这一类人群生活质量的高低。

1.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现状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般要具有几个方面的要素,以养老保险为主要保障项目,同时还有农村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几个项目,目的是为了让所有农村的村民都能够生活有依靠,办事有保障,为人民提供安定、和谐的农村生活环境。由于国家把社会保障项目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城市社保体系的建设当中,在农村社保改革时,政府部门对于农村改革的重视力度并不是很高,特别是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面,存在着非常严重的信息滞后性,如果政府层面不能够加以补贴支持,那么未来的农村养老保险项目的发展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2.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的对策研究

(1)构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关于创新改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进行改革设计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构建一种科学的、规范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就是要拿起法律手段作为武器,通过法律来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以及保险费用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违法法律规定乱收取保险费用的问题必须严肃进行处理,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项目的权威性。受到农村教育文化氛围的限制,很多的农村老人文化素质水平都不是很高,非常容易受到蛊惑而上当受骗。

(2)规范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流程

其次是要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科学化并且规范化来设计养老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当地的社会保障水平,让每一个村民都能安享到幸福的日子,比如说在各个地区下属的人社部门,相应地设立一个专门从事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监管部门,同时可以对农村工作中的养老保险项目进行指挥,通过规范养老保险的项目流程,也是为了使得养老保险业务得以顺利进行,例如保险单子的派发上,保险项目资金的筹备方面,都要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来实施,政府部门在其中起着监督和管理的作用,进而保证农村的养老保险项目能够在村里面实施开来。

(3)开设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需要大批量的钱财资金投入,有关投资渠道方面的问题,不要局限在政府思维当中,而是要走出市场,打探好国情,想要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来大幅度提高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光靠政府的努力则是远远不够的,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面很广,因而需要开设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让社会各界各种机构组织都能够积极参与这项社会保障事业项目当中,由社会、个人和政府一起来承担农村的养老保险项目,使全国的农村人口都可以受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需要社会各界以及政府部门的多方面努力,同时也需要村民们的积极响应和配合,通过构建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方式,可以更加规范化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操作流程,进而开拓多元化的保险投资渠道,从源头上提高村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让我国农村的村民也可以享受到和城市一样的养老待遇,也不枉他们辛辛苦苦为人民劳作过的一生。

参考文献:

[1]穆怀中,沈毅,樊林昕,施阳.农村养老保险适度水平及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分层贡献研究[J].人口研究,2013,03:56-70.

[2]刘峰.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推进中的困境与突围[J].湖南社会科学,2011,05:108-114.

[3]丁少群,王信.老龄化背景下的农村可持续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研究[J].中国经济问题,2012,02:52-60.

社会体验报告范文6

改革政府服务,激发民营资本活力

广东省民营经济发展迅速,“十一五”期间民营经济增加值实现五年翻番,2010年底占经济总量的4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分别居全国第二和第一位。广东省在优化民营资本的政府服务方面措施实、力度大。主要做法有:

进一步放开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权限。2003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规定社会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建设项目只需备案不作审批;201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缩小核准范围,下放备案权限。同时,对于需要审批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大厅有着不成文的规定,只要项目不违反法律原则,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就不能不批准。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只要社会资本有兴趣投资的,坚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在土地使用方面享受公办相同政策。这些一以贯之的鼓励政策为社会资本投资扫清了障碍,有力推动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比如,在我们看来市场化推进比较困难的医疗领域,深圳的民营医院数量占总量的80%,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投资渠道的通畅。

开展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在企业服务上抓重点,这是广东省企业服务的一大特点。2008年,广东省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建立了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收到良好效果,并坚持延续了下来。每年制定《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工作方案》,在全省选取1000家重点企业加强服务,重点企业的选取标准和服务措施不断完善。2011年又出台了《广东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信息员备案办法(暂行)》,在重点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选配信息员,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完善服务通报机制,实现省、市、县联动机制,一方面便于监测企业运行情况、掌握经济运行数据,另一方面有利于摸清企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这项工作在市、县一级也得到了很好地贯彻落实。

赋予社会组织更多的服务能力。由于接近港澳地区,广东省在社会组织发展上受港澳影响较多,观念比较超前,改革力度也比较大。比如,创新社会组织的管理模式,对社会组织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业务主管单位、无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等“五无”管理,下大力气去“行政化”,减少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受到的制约。同时,加大服务型政府建设力度,从过去的“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通过“让渡”实现权力下放,把一些以前由政府管的,但管不好或成本高的职能,按照法定的程序让渡给社会组织进行管理,通过购买服务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政府主要集中精力设立标准、做好服务、抓好监管。比如,深圳市投资25亿元建设滨海医院,建成后将医院的整体运营交给香港大学医学院,借助外来优质资源提升本地公共服务品质。同时,广东省正着手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要求各地市参照省的做法,建立本地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制度。此外,还将成立第三方咨询机构,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咨询服务平台。

对北京工作的启示:一是改进政府服务管理理念,在制定面向企业的产业政策时,要尽量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二是亟需扩大政府服务外包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中介服务业发展,在事务型行政职能领域尝试开展更多的政府购买服务。三是在现有央企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深化,建议建立各行业在京重点企业100强名录,增强特定重点企业服务的针对性。并且抓大也不放小,结合中关村建设,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性好、爆发力强的科技型拟上市企业,出台相关扶持服务政策。四是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建设方面,关键在于落实,要让政策措施落地,要像广东、深圳那样真正拿出优质的项目,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并且让社会资本享受与国有资本等同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推动收入同步增长,更加重视改善民生

在全国更加重视发展民生事业,加大民生领域投入的大环境下,总体感觉,天津市对城乡居民收入的内部结构数字清、情况明,推动同步增长方面的措施实,成效也很显著。主要措施有:

大幅提高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资。近年来,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力度较大。“十一五”期间,天津市事业和机关单位从业人员工资年均增长分别为20.7%和21.6%,每年比企业快5.5个和6.4个百分点。从年均增加额看,事业和机关单位每年分别增加7540元和8617元,每年比企业多增3122元和4198元。从人均劳动报酬水平看,2010年事业和机关单位分别为61883元和69008元,分别比企业高18412元和25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