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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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

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1

【关键词】 ICU病人;心理问题;护理干预

我院急救中心重症监护病房自2006年1月成立封闭式的ICU病房,开展全护理工作六年、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两年来,通过病例筛选,对急诊入院收住ICU病房、意识状态清醒病人的心理问题进行回顾性分析及护理干预措施的归纳,目的在于通过分析ICU病人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发生的相关因素,制定护理干预措施,将精细化护理干预和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应用于临床,有效减少和预防ICU患者焦虑、恐惧、抑郁、睡眠障碍、谵妄等心理问题的发生。将观察的60例ICU患者的心理问题及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收集ICU患者60例,意识状态清醒,男性37例,女性23例,年龄40-82岁,平均年龄53岁。其中心肺功能不全病人11例,严重创伤、多发伤病人18例,急性中毒病人15例,急性心脑卒中病人12例,其他4例。

2 心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焦虑、恐惧

2.1.1 原因及表现 ICU患者产生焦虑、恐惧的原因:身体疼痛不适;对疾病严重程度及预后的不确定性;对诊疗环境的不熟悉;经济负担过重,疾病造成的对家庭、工作、社会关系的影响等[1]。表现为病人缺乏安全感,孤独无助,烦躁不安,心率、呼吸加快,血压升高,瞳孔散大等。病人接受信息和沟通的能力下降

2.2 抑郁、怀疑

2.2.1 原因及表现 ICU患者由于不知情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法,对于患病后可能会失去健康、生活工作能力等,缺乏信息传递和对治疗的信心而感到不安、抑郁,表现为:悲观、绝望、忧愁、冷漠、情绪低落、与医护配合程度下降等[2]。

2.3 精神谵妄

2.3.1 原因及表现 封闭式管理的ICU患者,因探视的限制,得不到家人和社会的支持,身体约束和活动受限,频繁、未经允许的肢体接触和个人空间的侵犯,持续的照明,持续的高噪音水平等,导致病人发生精神谵妄,感觉失衡和定向障碍。表现为病人出现幻听、幻视,思维无序,脾气固执,对治疗的耐受性差:存在攻击、伤害、拔管倾向,无法通过沟通进行安抚。

2.4 睡眠紊乱和昼夜节律失调

2.4.1 原因及表现 睡眠障碍表现为患者昼夜性节律去同步化,睡眠丧失、中断等,是ICU病人中最常见的心理问题。原因:不能减轻的疼痛、烦躁和焦虑,身体约束和活动限制,高噪音水平及光线刺激,连续不间断的治疗护理等,是睡眠紊乱的主要原因。表现为身体疲惫、疲乏,血压升高,免疫功能低下,机体能量消耗增加,认知功能障碍[3]。

3 护理干预措施

3.1 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 尽量满足患者要求,减少探访限制,延长陪伴时间。病室内摆放家庭照片、物品,创造一个较少不适的环境。教会患者使用放松术,播放喜欢的音乐,进行治疗性肢体接触等[4]。

3.2 评估患者诱发心理问题的原因,改善环境中的应激原 通过镇痛、镇静治疗、的改变、保温及降低病室光亮度,保证患者睡眠。集中进行治疗和护理,减少对病人的睡眠干扰,保证至少有一段持续90分钟不被打断的睡眠。减少不必要的、无意义的噪音:医护人员工作做到四轻,使机械声、报警声、谈话、走路等人为的噪音降低到最低限度。解除不必要的肢体约束和活动限制。增加患者对护理及环境如照明、洗澡时间、饮食的控制感。给予重复的、频繁的有关时间、地点、人物及事件的定向力指导。确保患者能看到窗外,并沐浴阳光。

3.3 ICU人性化优质护理服务理念的运用 强调首诊护理责任制,病区护士长、责任护士在患者入院的第一时间主动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进行自我介绍和环境介绍,减少患者对陌生环境的恐惧感,增加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做好床旁护理,鼓励病人描述并表达恐惧心情。与患者进行对话时语气应平静,语速缓慢。护理人员每班交接时要正式向患者打招呼或道别,每次给予治疗性的肢体接触时间不少于5分钟,每日3-5次。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和自尊心,尽可能减少患者全身暴露的时间、次数。建立“安静护理时间”段如下午2-4点,在这个时间段将环境中整体的光亮和声音尽可能降低,同时避免可能增加患者应激的操作(在这段时间内,皮质醇与其他与应激相关的激素的分泌水平最低)。

4 讨论

ICU病人的焦虑、恐惧、抑郁、怀疑、睡眠障碍、精神谵妄等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并非是单一出现,而是一种相互作用的负反馈效应的结果。这些问题的出现,会严重影响疾病的愈合,延长住院时间,增加ICU护理人员的工作难度和护理工作量。通过对收住ICU患者在入院第一时间内进行有效的干预,帮助建立和维持正常的社会关系,早期、充分评估患者诱发心理问题的原因,改善环境因素对心理影响的应激原,将人性化优质护理服务理念运用到ICU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有效阻断ICU患者产生不良心理问题的因素等精细化护理干预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降低病人生理应激反应水平,减少应激对机体产生的影响,对促进疾病的康复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护理干预措施的实施,最大程度地体现优质护理服务给患者带来的实惠,拉近了护士与患者的距离,不断提升了患者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从而杜绝了护患纠纷及投诉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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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凤玲,高诚,李秀玲.护理干预对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心理问题及生存质量的效果研究[J].护理管理杂志,2005,5(12):4.

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2

关键词: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护理;对策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对湖北省汉川市350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7年社区工作相关治疗进行分析,研究中为辖区内64例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将其随机分为两组,每组有32例,其中男30例,女34例;年龄16~80岁;精神分裂症46例,抑郁症13例,老年痴呆症5例。两组患者对其治疗方案、护理方法等完全知情,患者年龄、病程等资料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社区康复护理, 对照组采用常规方法护理,研究组则进行社区康复护理,护理过程中由社区指定护师对患者进行上门用药指导、心理护理,并且采用网络等进行全程护理,两组患者均护理6个月,在6个月末评定两组的社区康复效果及复发率。

1.3统计学方法 对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相关资料进行SPSS 16软件分析,对于计量资料采用(x±s)表示,将得到数据通过t方法进行检验;对于计数资料则采用n表示,并进行χ2检查,实验结果P

2结果

两组社区康复护理结果评定:干预6个月末,研究组显效19例(59.38%),好转11例(34.38%),无效1例(3.12%),复发1例(3.12%),有效率93.75%;对照组显效15例(46.87%),好转7例(21.88%),无效7例(21.88%),复发3例(9.37%),有效率68.75%。研究组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χ2=6.56,P

3讨论

3.1患者自身原因 精神疾病发病率较高,且患者治疗后复发率也比较高,其复发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常见的原因是由于患者不能坚持用药。精神疾病患者出院后需要长时间服用抗精神药物继续维持治疗,这是防止复发的重要措施。但是,很多患者思想上不够重视,出院后不遵循医嘱,认为自己没有病而停止用药,部分患者用药后由于药物不良反应较多,药物剂量不能及时调整,从而使得患者擅自停药、减药,造成疾病反复发作。

3.2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对精神疾病患者康复也至关重要。但是,部分家庭由于经济相对比较困难使得患者不得不中断治疗;部分家庭缺乏精神疾病相关知识,对精神疾病相关知识存在疑惑,患者出院后不知道如何对患者进护理、照顾;部分患者家属对患者态度比较冷淡,照顾不周,并且对患者缺乏理解和支持;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存在偏见,患者重新回到社会后处处冷嘲热讽、排斥等均可导致患者病情的再次复发,从而影响其康复。

3.3 精神疾病患者社区康复护理对策

3.3.1督促患者按医嘱服药 社区康复干预护理中,护师必须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性的护理措施,正确的评估患者用药情况、病情变化以及患者用药后可能产生的药物不良反应等。

3.3.2心理护理 精神疾病患者在康复过程中更加应该加强其心理护理,它对于患者治疗预后康复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患者心理护理排除心理因素对治疗产生的影响不是药物所能够奏效的,它能够帮助患者从另一个视角认识和对待精神疾病,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鼓励患者积极把握主动权[2]。

3.3.3安排合理日常生活 社区护士根据患者病情特点、躯体情况及家庭生活条件等,与患者及家属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活作息方案,并引导患者自觉遵守,家属督促执行。例如:按时起床、就寝,保证足够的休息和睡眠;进行有益的体育锻炼和读报、听广播、料理家务等力所能及的活动。

3.3.4发挥社会支持以及网络功能 患者出院后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不同部门间的合作,增加社会对患者的支持,加快康复过程。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精神卫生相关知识普及,提高患者对精神疾病的认识,了解精神疾病常见的护理及其预防措施。

目前,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尚未能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服务要求,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主要是精神疾病的防治任务繁重,卫生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社会康复干预护理为每个精神疾病患者制定相应的康复方案,既解决患者讳疾忌医的思想负担,又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本研究显示,干涉6个月末研究组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说明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卫生服务,能有效控制或缓解患者的病情,降低复发率,使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措施落实率得到显著提高。这对促进患者精神康复,改善生存质量,使患者早日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3

[关键词] 精神障碍;综合科;潜在的法律问题;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R749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3)12(a)-0148-03

精神障碍是一种精神疾病,是人体在生物、心理和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大脑的功能活动紊乱,导致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的异常,有些可伴有生理功能障碍[1]。世界精神病协会调查表明,现阶段全球抑郁症的发病率为4.2%,中国达6.9%,且其发病率以每年113.0%的增长率递增,全球疾病负担(GBD)研究显示,以伤残调整生命年(DALY)作为疾病负担指标,精神或神经性疾病占全球疾病负担的第一位,其中抑郁症占精神神经性疾病的首位[2]。多数有心理问题的患者都是在非精神科诊治,有研究表明,2/3的抑郁症患者是在综合医院就诊,神经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妇产科的患者中抑郁焦虑的患病率分别为21.61%、19.2%、14.27%和11.10%,平均达16.48%[3]。临床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精神障碍伴或不伴有躯体病的患者到综合科诊治,如分娩、剖宫产、普外、骨外等术后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从而为精神病患者的求助、治疗及康复提供了法律保障。综合科的医务人员应如何接待这些特殊群体?这是一个值得沉思的问题,本研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1 拒绝接收或推诿伴有精神障碍患者

诊治精神障碍患者利润低,护理工作量大,风险高不安全且容易引起纠纷,医患争议多,因此很多医院都不愿接收精神障碍患者。江苏省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我院”)是一家三级精神病大专科、小综合医院,过去有妇产科病房,曾接受过许多被其他医院拒之门外的患者,曾有1例极度不合作的孕足月精神病患者,经我院妇产科医生检查,发现胎儿情况非常不好,由于我院医疗条件及设备有限,建议其家属选择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诊治,然而却被市区内数家医院拒收,最后患者不得不再次回到我院,最终家属签字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手术风险并与我院无关。

精神障碍患者就诊于综合科存在很多问题:①给病房管理带来很大困扰。躯体疾患伴精神障碍患者,很容易被忽视,尤其在疾病的发作期,患者比较吵闹,不合作,且无自制力,很难与人沟通,很多患者没有交流能力,不能自己描述症状,只能依靠家属提供病史,这样就并不能保证病史的确切完整性,极易导致误诊漏诊[4],此外,患者的不配合也使治疗难度加大。所以精神障碍患者这些特点,给治疗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对治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精神障碍患者合并躯体病、传染病后,疾病叠加导致治疗过程更长、更复杂,费用也更高。此外,由于某些患者兴奋、吵闹,会影响其他正常患者的休息,因此兴奋、冲动、伤人的患者最好安排在单间,远离其他患者,但又不能离开医护人员的视线,以防发生意外,但由于综合性医院患者很多,病房床位紧张,给病房管理带来很大困扰。②医患关系紧张。精神障碍患者在综合医院就诊有意外发生的可能,如走失、坠床、跳窗自杀等,尽管有陪护,家属也签署了协议书,但院方仍然责任重大。住院期间,患者发生意外,不管是开放性还是封闭性病房,医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去年我院在开放性病房发生2起意外事件,在有监护人陪护并签字的情况下,患者发生跳楼自杀,引起严重的医患纠纷事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容易忽视患者的心理行为问题,主诉严重但又无明显的躯体症状,而患者也会因心理行为问题频繁就诊,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过度检查,致使费用增加,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医院的敷衍和推诿,容易使患者产生误解、失望,医患争议多。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医患纠纷数量明显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患者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也时有发生,2013年7月,北京发生了两起精神病患者持刀伤人事件。目前,精神疾病已演变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③惩罚、过度性约束保护,侵犯患者的人身自由权。精神障碍患者自身的特殊性,增加了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过去护理人员会根据患者的情况,如当患者冲动、伤人、自行拔针、解除外固定材料、拆除伤口敷料及护理操作不合作时,如护理人员在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没有医嘱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医嘱的有效执行,给患者实施强制性保护约束,以便尽快控制病情采取强制性干预措施,但不能排除惩罚、过度性约束保护的可能性。按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之患者的监护人,禁止借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④医方知情权与患方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问题。泄露患者隐私,侵犯患者隐私权,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将与患者病情有关的信息随意散播,透露给第三人,给患者的生活、工作、就医等造成不必要的干扰。⑤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实施特殊检查,治疗前、中、后时,不能因为患者的精神障碍,不配合,沟通有困难就不沟通,应将检查和治疗的目的、方法、结果、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客观告之患者及患者的监护人,并在医患沟通协议书上签字表示同意。⑥侵犯患者人格受尊重的权力。精神障碍患者在疾病发作期,可能会对奇装异服,行为表情怪异,情感表达异常等行为进行取笑、传播,也可能对部分因攻击医务人员及其他患者而受到强制性约束的患者进行戏弄、嘲笑、围观、打骂,实施惩罚性保护性约束。

2 解决对策

①组织大家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医。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不仅精神专科相关医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培训,其他综合科相关医务人员也应该认真学习,了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精神卫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范围的其他疾病。②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如知情同意制度、强制性约束保护制度等,严格按规章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病患者检查和治疗都要遵从“自愿原则”,在病历资料中应如实记录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之患者或其监护人,患者或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对于伴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冲动、伤人、自伤行为,影响诊疗秩序,可以请精神专科医师会诊,联合处理,需实施强制性保护约束时,要严格遵守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将实施约束的目的、方法、约束时间、注意事项,详细告之患者,取得患者同意,如果患者无自制力,不配合,必须取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同意。医生开医嘱,并在病程记录中和护理记录单中详细记录执行情况,设置约束保护观察记录单,详细记录约束保护执行时间、被约束肢体的血运、活动度、约束的效果、取消约束的时间、患者的情况等。医生没有医嘱,护理人员擅自执行就是违法的,保护性约束只能由有资质的医护人员参与而且只能短时间使用,患者情况好转后,要及时解除约束。③积极开展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务人员培训。学习常见的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常见精神障碍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和处理能力。国外有研究表明,可以通过准确评估精神病患者的压力和危机,以及对患者的观察、沟通来减少对患者的躯体约束[4]。④为患者提供人文关怀服务。要积极为患者提供一个避免诱发和加重精神症状的环境,病室内设施力求简单,经常检查是否存在危险物品,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也是对医护人员自身的关爱[5]。尽量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定期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宣教,普及家庭精神卫生知识,加深家属对患者的了解,提高家庭的亲密度与适应性,家庭的亲密度与适应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及家庭体系随家庭环境和不同发展阶段而改变的能力[7],鼓励患者家属经常探视、陪伴患者。有报道发现,家庭亲密度适应性差是患者产后抑郁的重要原因[6]。此外社会、医疗机构、媒体等也要加强对精神卫生的宣传力度,根据2009年初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可知,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但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不足50%,就诊率更低。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症精神病患者已超过1600万,每年由精神患者引发的刑事案件数以万计,而近年来精神病患发病率更是呈上升趋势: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当前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总数的20%,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多数人由于缺乏对精神病的了解而产生恐惧、歧视,本来应该当面说、大声说的一些看法、想法,却只能小心翼翼地私下说、小声说,结果导致本来就敏感多疑的患者更加敏感,甚至引发愤怒情绪。患有精神病或被送入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即相当于被贴上了一种标签[7],有研究发现,公众对待精神分裂症的负性和拒绝态度多年来改变甚微[8]。社会公众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往往有刻板印象,只要听说是精神分裂症或是住过精神病院,就会产生排斥的心理[9],实际上精神病患者和其他人一样也需要别人的肯定和认可,所以在与之沟通的过程中,要多鼓励他们并善于发现他们的优点,而不是过多地表达无奈、不屑,甚至反复提及“有病”、“不正常”等字眼。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认识程度,消除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让更多的人去关心和帮助一特殊人群。目前,精神疾患在我国疾病总负担的排名中居首位,已超过了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及恶性肿瘤等疾患,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5,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率将升至1/4。另据世界卫生组织2005年统计预测,到2030年单项抑郁障碍将成为仅次于艾滋病的全球第二大疾病负担[10]。⑤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时发现和提醒在诊疗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尽量减少因医患沟通不当而引发的医疗纠纷的发生。

3 小结

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和自身的病耻感,使得很多精神病患者不承认自己有病,不敢到医院接受治疗,更不敢到精神专科医院就诊,担心被别人知道病情后会给自己或家人的生活造成影响,所以千方百计地隐瞒生病的事实[11],因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耽误病情,精神病患者引发意外事件原因复杂,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及时诊治[12-13]。因此我们要为患者提供一个没有歧视、宽容的环境,以更加包容、理解、尊重的态度与他们相处,让他们放下各种担忧,积极就医,就会避免或减少这些隐患。精神疾病同其他疾病一样可防、可控,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是让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一群体,通过法律对其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注和切实的保障,规范医疗行为,依法行医。精神卫生法的学习与培训,不仅仅针对精神专科相关医务人员,还要对综合科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医务人员应注重自已的行为,善于运用沟通技巧,掌握对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提高患者的依从性,减少医患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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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4

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病人不发生法律和法定规章制度允许以外的心理、机体结构或功能上的损害、障碍、缺陷或死亡。精神病人受幻觉、妄想支配常发生自杀、自伤、伤人、毁物、出走等严重意外事件,夏玉莲回顾性分析和总结了55例精神病人现存和潜在的护理安全隐患中,发现精神病人发生护理安全隐患的情况依次为;自杀自伤、32例(58.2%),冲动伤人16例(29.1%),外出潜逃7例(12.7%)因此做好精神科护理安全管理,对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提高护理质量尤为重要。1 护理安全隐患分析

1.1 突发意外事件所致隐患 精神病人受精神症状支配常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如精神分裂症受幻觉、妄想的支配,出现伤人、自杀、毁物行为。抑郁症自责自罪,恢复期阶段病人自卑心理,对前途对生活缺乏信心也易发生消极自杀行为。精神科受封闭管理病房条件的限制,各种精神症状和不同年龄的患者同处一个病区,使有冲动伤人行为的患者受病态支配伤害病友引发护理纠纷。

1.2 出走的风险精神病患者大都无自己知力,不愿住院,想尽办法外逃,如守在门边冲门,外出检查时伺机外逃,病房设施不到位,如门窗不牢固、危险物品的存在,都是产生护理安全的隐患。

1.3 突发的躯体疾病 部分病人受精神症状的支配不能或不愿意反应躯体不适,特别是极度兴奋和慢性衰退的病人,他们的躯体异常变化容易被精神症状所掩盖。如果护士不细心巡视观察,忽视细微的变化,就有可能导致安全事件的发生。

1.4 患者摔倒或跌伤,病房设施不符合年老体弱病人需要,或是因为饭厅、卫生间的地面积水不干燥,致病人滑倒,夜间上厕所尚未清醒就下床走动,或是意识处于模糊状态、性低血压,或是药物引起椎体外系反应而导致走路步态不稳导致摔倒或跌伤。

1.5 年轻护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2 防范措施

2.1 加强病人的安全评估。特别是新入院病人的安全评估。掌握病情及诊断。对有自杀、自伤、冲动、出走等高危风险的病人做到心中有数,列入交班内容,班班交接。将病人安置在靠近护士站便于观察的病房,对有冲动行为的病人安置在单间,并置于工作人员的视线之内活动。随时关注其行为,及时发现消极、冲动、外走等意外先兆,防患于未然。并热情耐心友好与病人接触,取得病人的信任,了解其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存在的心理问题,给予心理疏导。

2.2 加强巡视,采取定时与不定时巡视,防止病人观察护士巡视规律实施自杀行为。一般每15分钟巡视一次,观察精神症状、躯体情况、心理需求、治疗效果、药物反应、及有无危险行为(冲动、自伤、毁物、外走)。晚上加强巡视,因为夜间和凌晨是意外事件的多发时刻,特别是凌晨三、四点,夜班护士最疲劳,又是抑郁症情绪最低落的时刻。易发生不安全的行为,因此要重点关注。

2.3 做好危险物品的检查及管理,每天进行安全检查,每天晨间、午间护理,认真检查病人的床头柜、床单元,外出活动的病人在进入病房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物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没收。做好家属的安全宣教,对家属及陪护带入病房的物品要逐一检查,杜绝刀、剪、火机等危险物品带人病房。每周进行病房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门窗、门锁、凳子等损坏及时维修,对各种辅助室的门用完及时上锁,防止病人私藏工具作撬窗、锁之用。医护人员出入病房门,不要让病人站在门边以防开门时冲出或抢夺钥匙。

2.4 加强病房环境的改善,病房地面保持清洁、干燥,卫生间、浴室地面铺防滑垫。对年老、步态不稳、有药物反应的病人要重点观察,协助料理日常生活,如厕及走路时给予扶助,防跌倒。老年病人的坐凳使用有扶手的靠椅,病房走廊及卫生间装上扶手等。同时做好安全宣教,如起床速度宜慢,走路时注意地面是否平滑,是否有积水。

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5

【中图分类号】R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3-0168-01

精神病患者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常发生伤人毁物、自伤自杀、抗拒治疗甚至逃跑等暴力行为。为了保障其安全与住院治疗顺利进行,精神科护士常使用约束具将患者限制在病床上,以防范不良事件。保护性约束是带有强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护理行为,它必须能够经得起法律、法规的检验,才能保证规范使用。我国尚无使用保护性约束统一的规范或临床标准,由之引发的医疗纠纷也屡见不鲜。据资料显示,精神科医疗争议中5%以上都涉及保护性约束问题[1]。随着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患者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其合法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就要诉讼于法律。与此同时,护士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护理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法律问题[2]。本文从过失角度,对其中的护理过失进行归类与成因分析,探讨潜在法律问题,提出预防对策。

1 过失及评判过失的标准

1.1 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为过于自信的过失[3]。

1.2 评判标准:评判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准是“违反注意义务说”,即如果行为人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就存在过失。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制度(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常规)和道德规范[3]。护理人员的注意义务属于专业注意义务,只要护士在护士活动中违反护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道德标准,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或有缺陷地履行注意义务,都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其行为就存在过失。如果主观上的不良作为,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为渎职行为,而渎职者须负刑事责任。

2 过失分类及成因

保护约束中常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可分为:(1)无医嘱约束:各医疗单位都规定保护性约束由医师决定,并以医嘱形式下达,而临床上大多紧急情况下首先由护士来判断操作的,而后将病情变化报告医师补开医嘱。如果约束病人发生在交接班时、夜班(值班医师已休息)或一患者多次约束,因护士怕打扰医师、懈怠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出现这种情况。(2)滥用约束:约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者的安全。精神科大多为封闭式集中管理,如果患者要求喝水、打电话、心情烦躁时回房间调整等正常需求,遭到护士强硬拒绝,激怒了患者并辱骂护士,而护士则对其约束。(3)随意使用约束:急性期精神病人大多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如果工作方法简单,未向监护人说明约束使用的目的、方法与利弊并征求其同意而实施约束的。(4)约束合并症:①骨折:约束时患者常极度反抗,用力不够平稳或过大、过猛导致。②褥疮:因约束时间过长,局部长期受压,没有做好皮肤护理所致。③臂丛神经损伤:约束时肢体未处于功能位置,长时间牵拉和约束套过紧造成。(5)监护失职:对约束患者监护不力,如脱离岗位、睡觉等,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其他患者对其施行暴力攻击行为,或约束带被患者解开造成患者用保护带作为自杀工具而自缢。(6)约束护理记录缺陷:缺乏约束期间执行保护性约束规章制度、落实护理措施及效果评价的完整记录。

3 保护性约束中过失潜在的法律问题

3.1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因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安全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医师决定。”无医嘱约束,属于超权限执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将会视为违法行为,护士既委屈又被动。

3.2 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诉患者。因未告知患者法定监护人同意,随意约束患者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3.3 侵犯患者的自由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在管理病人时,不仅满足不了患者正常的生理、心理需求,当患者出现攻击语言时,借助治疗需要的名义限制患者,滥用约束,剥夺了其自由权,同时也违反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3.4 侵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约束过程中,如果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与护理常规,缺乏慎独精神或技术不精,出现约束合并症,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也有悖于护理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一旦诉讼于法律,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侵权人过错程度低、损害结果轻,将通过民事方式解决,如调解、赔礼、赔款等。

3.5 犯罪:精神科护士在保障患者安全、防范意外事件的工作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行为人严重违反了注意义务、擅离职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患者严重致残或死亡的,将构成医疗事故罪,其不仅受到刑法处罚,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3.6 举证不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发生医患纠纷时,医务人员要对自己的医疗护理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护理记录中没有显示约束的适应证、约束的部位、患者的卧位及解除约束的时间等,缺乏实施护理措施的时间与效果评价,如何时给予生活、心理、卧位护理,约束套松紧、肢体的血液循环与活动情况、皮肤的完整程度及病情是否符合解除约束的指征等。一旦出现护患纠纷,就不能为自己无违反注意义务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这样就会导致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

4 防范对策

4.1 补充完善保护性约束的规章制度:我国精神卫生法尚未颁布,随着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出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加之病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使安全管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5]。就此,作为护理管理决策层,应提高管理意识和效能,重新审视新形势下约束患者规章制度的缺陷,识别、评估安全管理的不足。结合临床实际,淘汰原则性的约束制度,依法重新完善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性约束的规章制度和质量标准,如约束病人的风险管理制度、医护工作流程与告知程序等重要环节的可操作性临床规范,弥补管理制度的瑕疵和法律法规的缺失,规范约束护理行为。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就是我们举证自己“无过失”的最有力证据[6]。

4.2 建立保护性约束质量控制小组。

4.2.1 负责对病区护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应对冲动暴力行为的策略和约束病人的技巧。针对不同病人的特点,采取协商合作方式与患者进行沟通,以劝说、诱导和支持性心理护理为主,当无效时可报告医师,遵医嘱使用药物控制或强制性约束。约束时发挥小组的协同作用,用力要平稳,以不伤害患者肢体功能为原则。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护士先实施约束的,应在约束后尽快通知医生补开医嘱。

4.2.2 制定保护性约束质量控制流程:即评估-辨证施护-信息控制-报告医师一药物控制-保护性约束-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效果评价-解除约束。指导护理人员何时、如何使用保护性约束及约束后的护理措施与评价,当患者病情稳定后及时解除约束。使约束应用人性化、规范化、程序化。

4.3 增强护理人员依法执业意识

4.3.1 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护理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法规对护理注意义务的要求。熟知病人的基本权利,严格掌握约束病人“有利无伤”的伦理原则:一是有利于病人;二是有利于治疗和康复;三是不伤害病人。

4.3.2 定期开展专题研讨: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护理过失,结合法律法规、道德伦理,解析存在医疗风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使法律贴近护理,依法执业深入人心,感悟深刻。

4.3.3 利用网络资源:广泛收集信息,将其他医院因保护性约束发生的医疗纠纷、鉴定结果及案例分析在本院的网页上披露,以作为法律教育的素材,警示护理人员要以法行护,明确自己的责任和注意义务,遵守各项诊疗护理操作规程、提供给患者正确的服务是无过错的前提[5]。

4.4 强化证据意识的培养:护理文书是证明客观法律事实的直接证据,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失的证据,如果护士按规定采取了各种护理措施,而没有全面、客观、准确的护理记录,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对簿公堂时,就没有确凿的证据为自己辩清。因此,应统一约束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加强病历书写知识的培训与学习,认真填写保护性约束记录巡视单,做好约束记录的环节质控,保证护理记录的终末质量,使其成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客观的、合法的证据。

参考文献

[1] 杨向东,高玉霞.对住院精神病人约束保护相关问题的探讨[J].基层医学论坛,2006,10(10A):660

[2] 张优琴,辛亚娟,钱萍萍,等.举证责任倒置后护士证据意识状况调查及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3):201-203

[3]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第2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04-328

[4] 刘理燕,张倬秋.从2例纠纷案例谈精神科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管理对策[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7,23(11):68

[5] 田丹生.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5,2:(4):67

精神病常见护理问题及措施范文6

[关键词]首发精神分裂症;焦虑;康复期;护理干预

首发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是指患者经抗精神病药物、心理等系统治疗后,精神症状得到控制,自知力恢复,病情稳定后的巩固和维持治疗时期。这个时期的患者对自身的现实状况及周围环境有了较正确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开始考虑较多的实际问题,因而情绪波动较大。患者既为即将出院而高兴,又为出院后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顾虑重重。据报道,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患者有烦恼、忧虑、紧张等焦虑情绪者占15.3%,尤其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更为明显。表明康复期患者的心理状态比较复杂,焦虑情绪较重,这不利于患者的早日康复,需采取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我们对住院的80例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焦虑情绪进了测评,并实施了相应的护理干预措施,收到了显著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临床资料选择2005年3月~2006年6月住院首发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患者80例,男46例,女34例,年龄14~52岁,平均32.4±19.6岁,病程3.6±2.8年。人组标准:病情稳定,精神症状基本消失,无药物副反应,能参加工娱疗,自知力部分恢复。随机分为实验组40例和对照组40例。实验组接受研究人员制定的护理干预对策,对照组仅接受精神科护理常规。两组一般资料差异无显著性(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1.2.1 评定工具与方法 采用焦虑状态评定量表(STAI)m,由1~20项组成,1~4级评分。由经过统一培训的2名主管护师、1名副主任护师在护理干预前、后分别进行观察评分,评定者之间的平均相关系数r=0.96(P>0.05)。

1.2.2 护理干预措施 实验组:①根据患者焦虑程度的差异,分别给予安慰、疏导、支持、鼓励和针对性暗示治疗,每周6次,并随时有针对性护理干预;②开展丰富多彩的工娱疗,每周6次,每次1~2小时,如集体游戏、音乐欣赏、唱歌、体育比赛等;⑧实施“开放式”管理,每周1~2次,每次1~2小时,如带患者外出游玩、参加适宜的社会活动等;④寻求社会支持系统,与患者的亲人、朋友或单位领导取得联系来院探望,给予安慰、鼓励、实质性支持;⑤开展科普宣教及心理健康教育,每周1次,每次1~2小时,以集体授课为主,多种形式相结合,授课内容包括人生观、价值观、处理生活的应激技巧、心理减压及自知力教育。对照组只接受一般的精神科护理常规。

1.3 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2 结果

焦虑状态评定量表能较好地反应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焦虑情绪的变化,经过6周后,两组比较显示实验组患者的紧张、烦恼等焦虑情绪的改善状况优于对照组(P<0.01)。表明护理干预措施能有效地改善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期的焦虑情绪,能调整心理状态,对促进康复产生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