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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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条例

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工程管理;协调作用;供电工程;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4-0090-01

前言

工程管理对于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对建设施工各方进行协调,统一完成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如果没有一个合理完善的工程管理模式,很难保证供电工程的如期完工。无论是对客户还是施工者都希望能有一个良好的管理机制,尽好地促进工程的推进。工程管理在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中不仅仅起着管理的作用,更多地则是纽带作用。通过管理着将工程各方联系在一起,对供电工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都有积极意义。下面本文将深入剖析工程管理对于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协调推进作用。

1.工程管理对于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性

任何一项工程的建设都离不开工程管理,没有良好管理的工程项目也无法顺利的进行下去,客户供电工程的建设更是如此。客户供电工程的建设不同于普通的工程建设,它对于工程的质量,安全性、可靠性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工程管理客户供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由于客户供电工程的工作量巨大,涉及的范围也很广,在具体施工工作中往往涉及很多方面。没有统一的工程管理将很难对施工各方进行协调组织,也不利于供电工程的如期完工。因此,工程管理对于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非常重要。

2.工程管理在客户供电项目建设中的推进协调作用

2.1 有利于客户供电工程建设的质量

客户供电工程的质量高低关乎着整个工程的成功与否,在客户供电项目建设中,总是将工程质量放在重要位置。但是在以往的很多案例中,不难发现很多客户供电工程最后出现了质量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多种,但是究其根本还是由于没有一个良好的工程管理措施。而工程管理能够有效地对客户供电项目起到管理约束的作用,通过工程监管的手段提高整个供电工程的质量。

2.2 有利于客户供电工程建设安全性的提高

在客户供电工程建设中安全始终是排在第一位的,没有安全的生产,也就没有工程项目顺利的施工。安全问题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一直被重视。然而很多施工单位为了减少施工成本,铤而走险,不顾安全生产细则。而工程管理恰好可以对这一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提高客户供电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安全性的提高不仅对于工程管理者和使用者有积极作用,其实对于施工者自身的安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3 有利于提高工程的进展速度

众所周知,一项工程的建设速度对于每一名建设者和管理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施工企业走向破产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建设速度缓慢。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建设速度越慢,越不利于资金的流动,会给施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客户供电工程建设关乎到广大的使用者,因此,对其进行快速有效地施工刻不容缓。

2.4 有利于统筹协调,合理规划工程建设

在客户供电工程项目建设中各部门的分工不同,导致各部门的部门机构设置,部门工作范围都不相同,因此,在具体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行统筹和协调就是一个非常重要步骤。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利用情况和劳动分配情况则更加需要了解,而通过工程管理则可以很好地起到统筹协调,合理规划工程建设的作用。

3 目前我国供电工程管理出现的问题

3.1 管理水平较低

在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我们发现不少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较低。通常只是进行施工单位内部的管理。这些施工单位并没有认识到管理不仅仅是要从内部处罚,加强自身与其它单位的协调也是管理的一部分。正是由于我国很多供电工程施工管理者没有看到管理的内外部关系,才导致了我国目前供电施工工程管理水平低的现状。

3.2 管理过程中责任意识不明确

在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在对这些问题进行问责时,往往出现管理责任意识不明确。很多管理者并不清楚自己的管理范围,管理内容以及管理时间,往往只是根据前任的指导以及自身的经验来进行管理。这样的管理显然是不符合规范的。因此,管理过程中责任意识不明确也是目前我国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4 提高供电工程管理水平的对策

4.1 实行奖惩制度,鼓励和惩罚并行

在具体实施工程管理时,对于严格按照工程管理来实行的部门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那些没有完成任务的,或者是完成目标滞后的部门予以批评和惩罚。要建立考评制度,在每个月月末或季度结束时制成考评表,及时对考评信息进行更新,确保考评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这样,给企业员工以激励,使得工程管理得到广大员工的支持,这样,才能使这种管理能够更好的实行下去。促进工程管理在客户供电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协调推进作用。

4.2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对于客户供电工程的建设十分有效。管理者应协调好工程内部的施工关系,使得各部门的工作开展的有条有序,统筹协调工程的所有资源。其中包括人力、财产、物资等等。全面预算管理不是任何一个部门内部的管理,而是整个客户供电工程的管理,因此,在管理过程中,执行力成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必须要决策者的大力支持。

4.3 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提高资源利用率

一个正确的,科学的管理模式可以是一项工程建设发挥重要作用走向发展,一个落后的,传统的管理也同样可以给供电施工工程带来巨大灾难。作为客户供电工程建设单位,在竞争力巨大的今天。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必须时刻保持先进性,创新性,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在客户供电工程建设中的资源是有限的,那么如何使这些资源的到最大化的利用这就是工程管理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再传统粗放型经济下,往往浪费了大量宝贵的资源。要想改变这种传统的模式,就必须通过预算,得出最佳的资源需求量,并能使资源得到重复使用。

4.4 供电工程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众所周知,供电工程是一项非常庞大的工程。因此,对于供电工程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在供电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还应加强监督。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管理人员严格管理的意识,通过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工程进展的更顺利。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一线技术工人的专业技能培养,加强对工人的技术指导。同时定期对一线工人进行技术评定,促使一线工人加强提高自身技能的意识。

5.结语

工程管理在客户供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协调推进作用,对于整个供电工程的施工都有重要的影响。加强工程管理是每一个供电施工企业的必经之路,在今后的客户供电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必须将施工安全与质量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促进工程的顺利完工。

参考文献

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违章用电;反窃电;用电检查

0 前言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开展,供电企业代行管理职能和权力逐步消失, 一些违章用电、窃电分子的“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虽然他们违了法,但他们善于抓住供电企业在工作中的某些不足和弱点,运用法律手段,使自己逃避应有的惩罚,使得用电检查专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及时适应变化并调整工作方法是摆在供电企业面前的重要问题。为此,研究分析违章、窃电用户目前的状况,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电力事业尤其经过20年的发展,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用电客户的增长上,都向前迈了一大步。在长期电力紧缺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用电管理思想根深蒂固的留在部分用电检查人员心中,他们在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转变观念的意识上明显落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私营企业、股份合资企业和租赁承包企业的出现,受利益的驱使,各式各样的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相继出现。

1.1用电检查工作中的程序问题

在日常的用电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对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事实的判定是较为准确的,但往往会忽略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在供电企业败诉的许多案例中,有很大部分是由于工作程序不合法造成的;个别特例是在案性的处理、执行过程中供电企业严重越位或严重违规引发新的供用电纠纷,电力企业由原告变为被告,最终导致败诉的尴尬局面。因此,在进行用户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查处的过程中,用电检查的工作程序和问题的处理程序与窃电的真实性一样重要,供电企业要从那些因程序不对而败诉的案例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1.2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

在电力部未撤消以前,供电企业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具有企业的一切特性;另一方面,又代表国家行使电力管理职能,协调和处理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用电纠纷,具有管理特性。随着电力管理职能的移交,电力企业已真正成为一个企业,同其它企业回到同一个起跑线,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所以,电力企业的一切面貌和表现方式只能以企业的形式表现出来,否则就是越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在电力纠纷案例中尤为明显。由于目前的《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但缺乏可操作性,而原电力部代表电力管理部门出台的行业规章可操作性强,但法律效力又不高的特点,使得供用电纠纷在司法处理上,供电企业较为被动。

1.3供电企业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问题

目前,全国性的公安机关同供电企业联合打击窃电的格局已经形成,这将更有力的打击窃电势力,为电力供应与使用创造更健康的环境。但要注意的是,联合行动实质上是由三个主体组成的:一个是公安机关,另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般缺位)和供电企业。但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除了从民事侵权赔偿的角度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追究民事责任外,在行政处罚方面,有两个执法主体,一个是公安机关,一个是电力管理部门。一个窃电案件,即可能触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又可能触犯电力管理行政规章,是依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来处理,还是按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来处理,值得研究。

2 违章用电、窃电现状

2.1 各地窃电案值直线攀升

前几年,违章用电和窃电的主体主要由部分居民住户、个体企业和高耗能企业组成,其行动方式主要以孤军作战为主;近年来,受利益的驱驶,窃电如传染病一样,不断蔓延至城市、乡村的每一个角落,除原来的主体外,部分美容美发、餐饮、洗浴中心、娱乐场所、集体企业、租赁承包企业、以及个别国营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也加入窃电行列,使电力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窃电损失的电量有数十亿千瓦时之多;更具特色的是部分农村电工、企业电工乃至供电企业的职工加入其中,他们扮演了技术传递和信息传递的角色,使窃电方式从单兵作战发展到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作战;这样一来,窃电主体点多、面广、线长,窃电案值直线攀升,防不胜防。

2.2 窃电者受到打击的力度明显不够

一般来讲,窃电者(个别除外)均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关系和背景,有的与黑社会势力有染;有的与地方政府官员有密切的关系;有的与乡村电工、电力企业职工内外勾结。因此,窃电者往往气焰嚣张,态度蛮横。为防止窃电行为被抓获,除对大门加锁作为第一道防线外,在厂区内放养狼狗充当第二道防线和报警哨兵,除此之外,门卫室还有人值班并有信号专线及时通知配电室人员破坏窃电现场,从而逃避被抓获。更有甚者拒绝接受检查,并对用电检查人员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人员大打出手,公然暴力抗法,严重威胁着办案人员的安全。

从另一方面看,电能商品有别于其它商品,由于它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是同时完成的,所以电能被盗不同于其它商品被盗,有其独特的特点:①是窃电现场不会对周围建筑设施造成损坏,几乎可以完全销毁现场,不留下一点痕迹;②窃电工具小巧,易隐蔽,不容易被外人发现;③盗窃的电能不需要运输、储藏和销赃,窃电瞬间便完成销赃;④即使窃电者被现场抓获,也不能做到人赃并获,作为被盗电能的主人的电力企业也不可能马上知道被盗电能的多少,只能通过调查询问和收集有关资料后确定。介于以上特点,在证据的取证问题和证据的可性度问题上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证据的采用方面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各种关系和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受偏向弱势群体和办案责任追究制的影响),供电企业千心万苦得来的证据被轻易否决;这样一来,一方面供电企业的巨额损失不能追回;另一方面窃电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更重要的是给全社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环境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

2.3 窃电技术发生了质的飞跃

从全国各地查获的窃电作案手段上看,窃电方式以由较原始的窃电方式(如私拉乱接无表用电、绕越电能表用电、私自开启电表接线盒封印和电表大盖封印用电和损坏电能表以及计量互感器用电等)已发展到现代化高科技术含量的智能型窃电方式,如使用倒表器窃电、使用移相方式窃电、使用有线远方控制和无线遥控方式窃电等。由于高科技含量的引入,利用电能表的物理原理,通过改变电流、电压、相位和安装接线等四个方面的参数,分别采取断流和欠流、失压和欠压以及通过移相和改变接线等方式,达到使电表转慢、停转和反转的窃电目的。此类窃电非常隐蔽,一般难以发现。另外,从另一方面看,窃电技术的研究和窃电产品的开发日趋专业化,社会上已出现了窃电技术研究机构和窃电产品的生产厂家,加上窃电者的运用,基本上形成了科研技术、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3打击窃电的策略方针

3.1打击窃电需要大力宣传

要使窃电势态受到最有力的打击,一方面要有强大的反窃电队伍真抓实干,另一方面必须有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窃电的社会危署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窃电热情,使窃电者处于人民群众的监视之中;另一方面利用新闻媒体对大案要案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这样,反窃电工作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打击窃电必须坚持防范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因电网遍布城市、农村的每一个角落,深入到每个企业和百姓家庭,因而,窃电具有点多、面广、防不胜防等特点,尽管在打击窃电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所抓获的窃电也只占到总窃电的10%一30%左右,更多的窃电者还未被抓获。换一个角度看,与其敞开大门让窃电者开始行窃后去抓它,不如关好大门不让窃电者入室,所以提高计量装置的防窃电能力,关好电的大门,是最基础、最积极,也是有效的防窃电手段。

3.3打击窃电应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

打击窃电管理的今天,作为合格的用电管理人员,仅仅知道和熟悉截电力法》、截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以及行业有关管理办法是不够的,还要加强洲宪法》、城民法通贝{l ;).城刑法》、

4 提高用电检查效率的具体措施

4.1建立线损分析制度,缩小用电检查范围

根据每月公用变压器的线损报表分析,若发现该台公用变的线损突增,便把这台公用变的供电范围列为用电检查范围,并重点检查该台公用变范围内用电量突减的异常用户清单,做到用电检查范围缩小,目标明确,这样的用电检查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2建立重点检查机制,提高用电检查的针对性

根据私人企业、酒楼、宾馆、发廓等的专用变、三相、单相用户,由于涉及私人利益和经营成本,且用电负荷比较大的关系,故驱使这些用户冒险违章窃电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应把这些私人企业、私人承包商业用户列为日常用电检查的重点对象,每月注意这些用户的用电量,并定期和不定期地抽查这些用户的用电情况。在这几年查处的窃电户中,这些用户私人企业,私人承包商业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

4.3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拓宽违章信息来源

供电企业通过制定窃电举报奖励办法,提高广大群众和全局干部职工举报违章窃电的积极性,并按规兑现承诺的奖励,这样使用电检查人员扩大了追查用户违章窃电的线索,也在社会上形成群策群力、同抓共管的防窃电的局面,减小用户的窃电时间。

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用电检查;防窃电;安全措施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33-0166-02

用电检查是供电企业用电营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供电企业面向电力用户的窗口,是维护供电企业自身权益有效手段。随着用户安全服务工作越来越摆到重要的位置,用电检查同时还是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保障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管理方式之一,是供电企业应该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任务。

一、用电检查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1.用电检查工作效率低

(1)用电检查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相对于电力用户越来越多、用电容量越来大,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岗位配置却变动不大,用电检查人员数量紧缺,导致用电检查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另外,用电检查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业务综合素质必须全面的工作,目前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技术素质参差不齐,与岗位要求和目前窃电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2)技术力量有待加强。一是当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不齐全,有的还较为落后。二是技术平台实用性较低,营销微机管理系统中用电稽查模块功能不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未全面安装,信息采集成功率较低,难以实现用电异常信息的准确采集以及对全部用户负荷的实时监控。三是相对于高技术性、高隐蔽性,甚至是专业化分工、一条龙做案的窃电手段,查处窃电、违约用电的技术手段滞后。

(3)用电检查工作不规范。有些检查人员在进行违约用电、窃电检查时,未注意方式方法,工作程序方面存在一些漏洞,比如在工作中取证不全就进行停电、查封、拆表等措施,不仅造成取证困难,更影响了后续处理工作。此外,对于窃电行为的处理程序不规范,有些案件由于说情的比较多,容易出现重查轻罚。

2.用户安全隐患整改率低

(1)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供电企业因电力监管职能已经取消,只能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开展用电检查,而电力主管部门对用电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缺少专业用电检查队伍,造成了对用电安全管理的严重缺位。

(2)电力用户安全意识淡薄。很些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轻视安全生产,认识不到隐患的危害与影响,基础设施投入不够,电气设施隐患重重,未按规定配备电气工作人员,对用电安全隐患心存侥幸,甚至漠不关心,听之任之,致使隐患整改不到位,人员不明确,责任不落实。

(3)用户缺乏必要的整改能力。有些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涉及面广,投资亦大,企业缺乏相关技术人才或资金。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1.加强用电检查队伍建设

一是重视用电检查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对检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如电工基础、电费电价计量,以及高低压开关、变压器、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原理、结构等进行培训,还要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防止在工作中自身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二是对查窃电方法进行培训。除了学习直观检查法、电量检查法、仪表检查法和用电能表检查等方法,还要组织用电检查人员定期总结违约用电、窃电典型案例,从案例中积累经验、汲取教训,互相交流和借鉴。三是与时俱进配置先进的用电检查设备和仪器,同时做好新装备的使用、维护培训,使人与装备完美结合,提升反窃电战斗力。

2.提升电能计量装置科技含量

一是根据用户报装容量,尽可能采用高供高计供电方式,并采用专用计量柜、专用计量箱,并确保整个计量装置处于一个全封闭的状态。对低压用户,要集中安装电能表,并对电度表屏柜加封加锁,电杆的下火线通过PVC 管进入电能计量箱,用户的接户线也通过PVC 管引出。二是使用性能优良的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因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具有不能倒装、不可更改 常数、失压、失流记录及电流不平衡记录、逆相序记录、设表等事件记录防窃电功能。三是为全部用户加装电能信息采集系统终端。四是加强封印管理,推广使用新式防撬铅封,实行铅封领用登记制度。

3.采用新设备、新技术

一是加快电网GIS、营销GIS等平台建设,依托营销业务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和纵向、横向比对分析制度。二是设立专门稽查监控人员,定期逐条线路、逐个台区分析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实时数据,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这样一旦发现用户存在用电异常的情况,就能立即安排用电检查人员进行检查。三是对原有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在用电检查工作中使用GPS卫星定位和蓝牙通信等新技术,实现对现场定位数据的采集与分析,实现主站服务器与便携式终端无线高效的数据传输,进一步提升稽查效率和精确度。

4.建立重点用户的重点检查机制

由于私人投资的企业、宾馆、酒店等用户用电负荷较大,用电成本高,这些用户冒险违约窃电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可以将这些私营企业、城镇沿街饭店、娱乐场所等列为日常用电检查的重点对象。另一类是有过违约用电、窃电记录的用户,也应列为检点。要重点注意这些用户的用电情况,加强现场检查力度。

5.运用法律手段打击窃电

在用电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窃电的证据,并对窃电现场进行拍摄和保持。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窃电行为或团伙式窃电,最好能够会同公安部门一起进行收集证据和催缴活动,这样有利于震慑窃电者,保护用电检查人员,还要通过行政和司法渠道追究窃电者的责任,使之受到应得的处罚,防止其对社会用电行为造成极坏的影响。

6.规范用电检查程序的执行

由于供用电双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用户确有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发生时,供电企业只能在民事行为范畴进行处理,不能越权越位,防止供用电纠纷发生。在实际工作中,用电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用电检查工作要求,对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保护现场,及时拍照或摄像,收缴与窃电有关的物证并登记备案,对于窃电器具、计量表计等需要鉴定的,检查人员应予以封存,并按规定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告知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理。除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可当场中止供电外,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停限电。向用户发出的《违章用电、窃电处理结果通知书》时应简述处理结果的计算依据、应补收的电量及金额等内容。对查出的违、窃行为,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查处。

7.严防用户带隐患接入电网

从源头严把用户并网关,严格审核用户报装资料,认真进行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同时分清责任,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通过控制主体合法性、供电方案合理性和业扩资料完整性,推进供用电安全隐患从消缺向防范和控制转变。尤其是重要电力用户,在审核用户申请材料时即确认用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高危或重要用户,并向其出具《重要电力用户确认告知书》。用户认可的,由用户填写《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申报表》,由供电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用户存在异议的,供电企业要根据用户提供的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处理。对于重要电力用户,要按电监安全[2008]43号《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要求出具业扩方案,从源头防范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合格类隐患。

8.建立与政府部门联动机制

一是加强向政府部门汇报、沟通,联合政府部门制定下发《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供用双方安全责任,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落实、供电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工作机制。二是联合政府部门共同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性评价活动。通过对重要用户电气设备健康状况及用电管理水平进行测评并通报评价结果。三是与政府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用户安全检查活动,敦请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检查方,与供电企业同样履行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签字及盖公章手续。四是定期总结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梳理未整改用户隐患,正式行文报政府部门备案,由政府部门挂网公示、挂牌督办,有效督促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整改。

9.协助用户及时消缺

为用户提供供用电安全隐患治理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服务,帮助用户编制停电应急预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规程。在春检之前召开大用户动员会,集中培训用户电工,安排专人负责监督现场安全措施、试验项目、缺陷消除等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用户在线路检修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免费为用户电工培训安全用电、设备与线路维护等知识,进一步提升用户电工安全技能和用电设备健康运行水平。

三、结束语

用电检查直接面对向广大电力用户,是一项任务繁重、情况复杂的工作,对电力部门的正常运作和社会安全用电都十分重要。为此,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人员更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总结、应用成功的经验与方法,为企业挖潜增效,保障用户安全用电。

参考文献:

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 合同 购售电 法律

一、《购售电合同》的性质。

《购售电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给出了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购售电合同》完全符合这个规定,所以《购售电合同》是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合同的主体来说,《购售电合同》的双方是平等地位的法人。从合同的内容来说,是规定了电力产品的买卖关系这样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购售电合同》中出卖人(独立电力生产企业)将电力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电网经营企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所以,《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原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9日颁发的《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对《购售电合同》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购电合同是独立电力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售电方)与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购电方)为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这个规定告诉我们:①《购售电合同》是企业之间的合同;②《购售电合同》是为了实现电力产品的价值(经济价值即经济目的和使用价值)而订立的合同;③《购售电合同》是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这些规定都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

另外,我们要指出《购售电合同》不是供用电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对供用电合同是这样规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也就是说,双方中一方是供电企业,另一方是电力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同样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这里,用电人等同于电力法中的使用方。这种使用,是消费电力或将电力投入到生产过程中改变了电力的形态,在活劳动和其它物料的共同作用下生产出其它产品的活动,不包括电力的转售。《购售电合同》的一方是电力的生产者,另一方是电网经营企业,合同的主体与供用电合同不同。

《购售电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国家管理机关,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的签定者之一是国家的土地管理部门。行政合同中,合同签定者不能改变法定的行政权力。在《购售电合同》中,电网经营企业是企业法人,发电企业也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购售电合同》的双方都不是国家机关。所以《购售电合同》不是行政合同。

二、从合同的分类上来看《购售电合同》。

《购售电合同》是持续供给合同。所谓持续供给合同,是指供货方在约定的期间内以约定的方式持续不断地向需方供给货物的合同。与它相区别的是一次交付的合同,例如购买一台彩电的合同是一次交付的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的还有前面提到的供用电合同、供水合同、供气合同和电厂与煤矿签定的购煤合同。

《购售电合同》是特殊主体的合同。即不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签定的合同。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签订购电合同双方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售电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独立发电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发电设施和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购电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电网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合格的电网;具有技术调度和经济调度的能力。”可见签定合同的主体必需具有合法的身份、资格。这种资格的取得,有赖于国家管理机关的认定。《购售电合同》的这个特点,是由合同的特殊标的和合同的特殊权利、义务决定的。只有特殊的主体才能承担《购售电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购售电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签定合同的各方都有互相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责任。这种权利和义务可以是以金钱方式或其它方式去实现。和双务合同向对应的是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接收赠与的一方,不必对赠与人承担什么责任,履行什么义务,没有获得利益的“对价”。

《购售电合同》是有偿合同。即,得到电力供给的一方(电网经营企业),必需支付相应的价款。和有偿合同向对应的是无偿合同。

《购售电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说诺成合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和诺成合同向对应的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必需发生某种行为,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生效。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成立,即发生效力。如果一方违约,如,未按约定存入货物,承揽仓储的一方可以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我们说《购售电合同》是诺成合同,是从合同的特点出发的。合同依法成立以后,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都立即为履行合同投入资金、准备物质条件、和相关的其它法人或自然人签定另外的合同(如煤炭购销合同和供用电合同)。一旦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违约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和仓储合同有类似之处。

《购售电合同》要式合同。所说的要式合同,是指符合特定方式,合同方为有效的那种合同。要式合同的对称是不要式合同。显然,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即可成立并有效的那些合同。我们说,《购售电合同》是要式合同,其依据是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该规章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和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对购电合同实行监管制度。签订购电合同前双方草签的意向书应报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审查,经过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这个规定的逆向解释就是:没有经过审查批准,就不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签定了也属无效。

最后,《购售电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的合同。我们说《购售电合同》是有名合同,一方面是基于我们认为《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对《购售电合同》做了规范性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是电力工业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购售电合同》这个名称。但是,从广义的法律来说,其它法律、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也可以对某些合同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可以称之为有名合同。这在我国立法实践上多有出现。例如,谁也不能否认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因为劳动法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要式合同,体现了国家对重要合同的监督管理,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购售电合同》是要式合同,就是因为《购售电合同》的正确签定和履行将影响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必需对其进行监管。

三、《购售电合同》的特殊性。

《购售电合同》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同时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购售电合同》的特殊性主要源于合同标的的特殊性-电力产品所具有的特殊性。电力产品的特殊性,表现为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即:电能生产、输送、使用过程中的内在规律性,它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同时性,即电能的生产、输送、使用是同时完成的;2.平衡性,即发电和用电任何时候都要平衡。这样才能保证电网的频率和电压在正常范围之内;3.电网事故发生突然,发展迅速,波及面大,影响严重;4.电网的发展是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复杂。因为大电网便于更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节约投资,调剂余缺,提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要求电网运行的组织要严密,技术装置要先进完备,要通过统一调度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并将电网客观存在的优越性变为现实。因此在《购售电合同》中自然而然地体现了这些特点。

电力产品必需依靠大电网销售,这是和其它工业产品完全不同的地方。电力产品必需依靠大电网销售,是由电力生产的规模较大、生产具有社会性决定的。这种特点,反映在法律中,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电力生产和供应正常与否,影响到国民经济各行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为了保证电力生产、供应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了对影响安全行为的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设专门的一章“第七章 电力设施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对危害电力生产、供应行为的刑事处罚的规定。

另外,为了准确全面地规定上述特点所决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需要有详细的附件来说明。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调度协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签订的。后者是行政法规。它赋予电网管理单位对违反《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一定处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权利,不表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

四、购售电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签定《购售电合同》应该遵守《合同法》中的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有:

一、平等、自愿原则。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四、实际履行原则。五、适当履行原则。六、损害完全赔偿原则。七、行政监管原则。此外还应该遵守《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原则。例如,《办法》第三条规定:“……要有利于电源结构优化和资源优化。”此外,《办法》还有以下一些规定。

1、在收购电量方面,《办法》规定了电网应该收购的电量,以防止电网经营企业过分压低某些电厂的上网电量,保护发电企业的利益。《办法》第十条规定:“购电合同可根据国家对电源点和电网的规划,以及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商业运行期的正常购电量以及机组的调峰能力。正常购电量是与机组的额定功率乘以基本利用小时相应的上网电量,是购售双方在正常运营条件下购电方应收购电量,是测算上网电价的依据之一。确定正常购电量的相应机组基本利用小时一般不应低于网内同类机组的平均水平。”

2、在电价水平方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价管理部门对电网内各类电厂一定时期间的上网电价有明确标准规定的,购电合同的上网电价在此期间从此规定。规定标准如发生变化,合同上网电价也应相应调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规定实行个别定价的电厂,合同约定上网电价水平原则上按发电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收益计算确定。成本的计价基础应以电厂有效运营为前提。合理收益按电价管理部门确认的标准计算。”《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网电价结构原则上采取两部制。实行两部制的容量电价反映容量成本水平,电量电价反映电量成本水平;电量电价采取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购电合同电价是经有管理权的电价管理部门核准的电价。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再另外加价和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售电方按特别方式售电或在非常状态下的临时售、受电,其上网电价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在合同中具体确定。”

3、在电费结算与支付方面,《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电价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电费按人民币结算。”《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网电量的电费实行月结算,以双方协商规定时间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当月上网电量电费。”《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电费的支付时间:“电费的收付时间应考虑购电方与用户电费结算的正常时间差和售电方资金周转的合理需要而确定。”

4、在违约赔偿方面、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平等、均衡,明确规定:“赔偿金额由双方按照对等、合理的原则确定。”

五、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

1、购售电活动的有序和无序。

当前有人说,购售电业务中,竞争无序。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过份强调购售电业务中竞争的无序,无助于利用法律自觉地维护企业利益,也不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既然《购售电合同》是买卖合同,它就必需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同时,还应该执行当前仍然有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遵守国家对《购售电合同》的监管。从完善立法、健全法制来说,当然,目前和发达国家相比,关于《购售电合同》的“游戏规则”还很不健全。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当前主要的问题,应该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给予应有的的尊重和认真的执行。在缺少足够法律意识的条件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被用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使“游戏规则”健全了,仍然不可能自觉运用法律,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通过有效的手段促进立法,完善“游戏规则”,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主要的精力应该放在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上,这才是比较实际的态度。毕竟《购售电合同》不是什么特殊的无法可依的怪物,而是有法可依的一般性合同。将来国务院颁发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也不会违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2、合同监管《关于规范购电合同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和购电方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对购电合同实行监管制度。签订购电合同前双方草签的意向书应报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审查,经过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购电合同。”

这条规定虽然提到了政府的监管问题,但是限于部门规章的权限,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但是,当前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

3、防止权力的滥用当前要注意防止电网经营企业在购电活动中由垄断地位造成的权利滥用。主要表现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损失赔偿对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并网的有关问题:“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对此应该有如下的理解:

①、对“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是提倡的态度,不是强制性规定。现在,有的合同违反了这个规定。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得拒绝接受。现在,有的合同没有保证发电企业入网的权利。③、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这是强制性的规定,约束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生产企业。现在,有的合同只规定了对发电企业的要求,没有规定对电网经营企业的要求。④、签定并网协议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现在,有的合同没有真正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协商一致也缺乏实质性的诚意。⑤、 规定了协议签定中的争议的解决部门和权力。部门是“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权力是“协调”和“决定”。在实际操作上,签定协议时,权力部门很少发挥自己的法定作用。

这一规定应该得到准确全面的执行。

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用电检查;反窃电;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 文献标识码:A

电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种重要能源,而且是一种商品。窃电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行为,已经涉及法律,尽管供电系统的供电管理方面已经有了较快发展,使得供电管理在技术上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仍然没有彻底解决窃电的问题。因为供电系统的供电技术虽然得到了加强,但窃电者也改变了原来的窃电方式,根据新的供电管理模式,找到系统技术上的漏洞,有针对性的运用新的窃电方式和技术。因此虽然我们已经在揭发及制止窃电行为上投入了大量的技术和资金,但还是没有从根源上扼杀窃电行为。窃电行为性质恶劣,给人们带来经济上严重的损失,研究违章用电、窃电现状及原因,找出用电检查和反窃电的措施十分重要。

一、违章用电、窃电的现状

以前,全国违章用电、窃电的主体主要是一些居民住户、高耗能企业或者少数的个体企业,窃电方式主要是孤军作战,但是近年来,由于利益的驱使,窃电现象逐渐向城市、乡村用户蔓延,窃电的主体不但有餐饮、美容美发、洗浴和娱乐等行业的租赁承包企业和个体企业,还有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个别国有企业。窃电的队伍之大,发展之快,案值之大令人震惊,使供电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现在的窃电方式由过去原始的私拉乱接、私自揭开电表的接线盒封印、损坏电能表、损坏计量互感器、绕越电能表等,发展到现在运用高科技智能型窃电方式,比如利用高科技手段,运用电能表自身的物理原理,通过改变电压、电流、相位、安装接线4个方面的参数,分别采用失压、欠流及欠压、移相、改变接线的方式,造成电表转的慢、停转、反转,达到违章用电、窃电的目的,甚至还有使用电子表屏窃电这种案例,这些行比起原始的方法更为隐蔽,难以发现。而且目前窃电技术的发展和窃电产品的研发日益专业化,出现了生产窃电产品的厂家,随着窃电者日益增多,窃电产品的研发和产销越来越成熟,基本形成产业链。

在实际的用电检查工作中,不难发现窃电者经常气焰嚣张,态度蛮横。有些窃电者为防止窃电行为被发现,常常在大门上加锁,在门卫室值班放哨,有的拒绝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检查,甚至对用电检查人员及公安机关联合进行办案的人员使用武力。

二、窃电现象发生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近年来查获的窃电用户的分布情况,可以看出窃电者情形并不一样,分布比较广泛,各行各业的都有,各种文化水平、经济收入水平的都有,这样广泛的人群分布给反窃电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但是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就是他们并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即使有人认识到了,也并没有了解到这种行为的恶劣性和严重性。这既是窃电者的共同特征,也是他们做出窃电行为的主要原因。

2经济利益的驱使

对于一些家庭用户,这个原因不是很重要,但是对于那些小型的企业或是单位,经济利益的驱动对他们来说是进行窃电行为很重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用户用电量比较大,如果能少交一些电费,将会节省出很大一笔支出,这对小型企业来讲是很大的诱惑,导致很多人铤而走险,走上了歧途。

3反窃电手段不到位

在供电企业和相关单位,由于不够重视,或是管理的松懈,在工作中会出现疏忽和惩处不利,给窃电者留下了可乘之机,虽然只是窃电者窃电原因中的客观因素,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使窃电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三、用电检查工作中的问题

1窃电的证据较难取得

电能与一般商品不同,电能的生产、运输、销售同时完成,所以电能被盗与其他商品被盗不同,有其独特性:窃电现场难留痕迹;窃电的工具隐蔽,较难发现;窃取的电能不用运输、储存、销赃;即使窃电行为被现场抓获,也不能实现人赃并获,被盗电能的供电企业也无法立刻查证被窃电能的数额,只有在调查询问及收集完有关资料以后再确定。

鉴于以上的原因,供电企业一方面难以查证窃电证据,另一方面已经取得的证据的可信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遭受质疑,因为司法机关采用证据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司法人员在进行办案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和关系的影响,特别是容易受偏向弱势的群体和及办案责任追究制的影响,导致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找到的证据常常被轻易否决。这样供电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追回,窃电者也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对社会的用电秩序带来极坏的影响。

2用电检查队伍不够强大

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供电企业的客户数量快速增长,在和窃电者普遍应用高科技手段的比较下,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队伍人员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存在较大差距,供电企业虽然也对用电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人员的技术能力,有一些也配备了相关的检测装备,但总体上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反窃电与窃电的专业化和一条龙形成鲜明的对比,反窃电的工作现在还处于区域性、自发的防范阶段。虽然各地区已经开始有组织的进行反窃电工作,但是全国性的反窃电工作还在起步状态。

3检查人员的管理水平有限

受到过去长期的电力紧缺和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传统用电的管理思想在一些用电检查人员意识中根深蒂固,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面对日益猖獗的违章用电、窃电行为,他们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也不善于合理运用市场和法律手段处理用电管理工作。

4查处窃电行为的执法成本过高

过去电力企业拥有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的双重身份,除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还代表了国家行使着电力管理职能,能够有效的协调和处理在电力供应和使用时发生的纠纷。在当前窃电证据较难取得、给供电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用电检查中的纠纷的处理难度加大,执法成本很高,给窃电行为的打击力度过小。

四、反窃电的措施

1加强反窃电法制建设

加强反窃电相关的立法是非常重要和有效的反窃电措施。有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及标准,依托法律的准绳,更有利于反窃电活动的执行。也可以对违章用电、窃电行为进行警告,将部分轻微的窃电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总之,反窃电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制定,将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反窃电的进程。

2加强用电检查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在窃电技术日益提高的今天,用电检查人员在电能方面的知识及反窃电的专业技术素养是非常重要的。供电企业要多组织用电检查培训,让更多的检查人员掌握专业技能知识,只有不断的学习相关的新知识,不断总结每一个案例的经验教训,才能应对日新月异的窃电技术,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

3提高电能计量装备的科技含量

随着窃电技术的不断翻新,反窃电技术也要加快发展,才能与之抗衡。我们应该不断提高电能计量装备的科技含量:一方面对原有的电能计量装置中容易发生窃电的缺陷彻底的进行改造,使用拥有反窃电功能的科技含量高的计量装置,对计量回路进行改造,改变计量的方式;另一方面运用高科技的手段,开发利用负荷控制系统这样的电量分析和监控功能,逐渐实现即时遥控及遥测大宗用户的电量,对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实行电力线远方集抄的方式,进而使供电企业在电量远方的实时监控和线损分析方面发挥出较好的效果。

4依法严厉打击窃电行为

窃电不是简单的违约行为,而是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危害。积极开展用电检查工作是供电企业依法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确保安全供用电的基本工作。多年来供电企业在用电检查和防窃电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违约用电、窃电的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主要原因就是打击力度不够,手段单一,追补电费以及收取违约使用的电费,实际上是对窃电者的一种经济制裁,由于在这方面没有可以依靠的法律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有极大的软弱性且随意性较大,这种单一的手段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用电市场形势以及反窃电工作的需求。所以应该充分利用法律的教育及惩戒作用,发挥国家有关机关的专制职能和管理职能,对于因为窃电造成的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应该给予治安处罚,对于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盗窃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窃电是危害人民经济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恶劣严重的违法行为,电力系统工作者应该积极宣传反窃电知识,听取用户的意见,走到群众去,依靠群众和专业技术严厉打击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要严厉的教育和处罚,防止其再次窃电。

参考文献

[1] 柳红.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 农村电工, 2010(09) .

供用电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

中图分类号:U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用电检查环节成为供电行业经营管理中的重中之重。用电检查也可以看作是电力营销的售后服务工作,起到维护稳定客户、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营销的作用。用电检查无论是在供电企业管理电力市场,还是在检查用户用电,保证电力客户和其他客户的安全的工作上都发挥着验收反馈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发生了多起因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而引起的供用电纠纷案件。因此,分析研究当前供电企业在开展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用电检查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由于违章违法用电客户的手段往往都是及其隐蔽的,在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总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加之现行《电力法》实现了电力政企分开,电力行政执法权交规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仅保留单一的企业职能。因此在用电检查管理中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1.1 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1.1.1 供电企业及用电检查人员对检查用电重视程度不够

用电检查的主体是供电企业,但实施者是企业中的检查人员,因此,两者必须都提高对用电检查的重视程度,才是用电检查管理收到良好效果的前提。一方面,许多企业往往雷声大雨点小,用电检查宣传力度大,但并不切实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即便供电企业管理层制定了许多理论上有效的管理方案,但是用电检查人员自身对于用电检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用电检查管理方案实际落实的效果却不好。

1.1.2用电监督和用电检查分工不明

现行《电力法》实现了电力政企分开,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移交,使得窃电这种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的查处的主体变为电力管理部门,查处的性质主要为行政执法,查处的措施主要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罚款。其中主要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供用监督管理办法》。但实际查处的主体是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也变成了民事行为。而违章用电这种民事违约性质的行为查处主体为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为民事行为,但从现行规定看似乎带有准行政的色彩。查处措施主要为追缴电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依法停电、赔偿损失。查处程序上依据有关民事规定主要是《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相对行政程序要宽松得多。然而这个问题至今未在供电企业中得到普遍重视,使得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太好掌握。

1.2 客观原因

1.2.1 取证工作困难

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由于违章或者违法用电客户往往手段及其隐蔽,所以必须以证据支撑法律上的事实,才能更好的起到用电检查管理的监管及督促指导作用。但往往证据会被用户掩盖,而检查工作人员往往工作中也不经取证或者取证不全就施以停电、剪线、查封、拆表等措施,验证破坏证据,造成取证困难。

1.2.2 社会教育培训不能满足用电检查工作的需要

现在无论是学校的教学,还是社会上的培训机构,对于用电检查方面的培训和学历都支持不足,导致用电检查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用电检查程序不当、内容有遗漏,法律意识淡薄,最终造成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2.加强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建议

2.1 提高供电对用电检要性的认识

提高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以及用电客户对用电检要性的认识,是一个长期的逐步的持续不断的任务,不断有新的管理者、新的用电检查人员、以及新的用电客户出现,因此不同的个人的认识程度都不相同,只有追求一个长期目标,加大宣传力度,甚至可以增加中学物理电学部分对用电检查知识的学习及考核内容,提高把用电检查的重要性认识提升到一个社会准则的层面来。

2.2 加强对违章用电和窃电的监管力度,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电能是一种商品,盗窃电能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盗窃电能的量刑可以比照《刑法》264条盗窃罪来进行处理对于盗窃电能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窃电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在具体的反窃电过程中很多窃电户包括一些企业领导对违章用电或者窃电的监管不以为然,更有甚者,一些个人、企业公然对抗或者群体围攻用电检查人员所以,对用电检查中的违章用电和窃电供电部门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科技手段之外,还应当不断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必要的时候可以协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同时法律也要根据用电检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适当调整处罚力度,对于屡犯者加大制裁力度,并写入法律条。

2.3 寻求外界支持

2.3.1 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加大打击力度

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已由原来的企业及电力管理部门的双重身份转变为单一的具有平等法律主体地位的企业,这就使得在用电检查工作中无法发挥国家机关的强制力,即使查出了问题也无法给予相对的处罚,这时就需要联合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法程序进行处罚。

2.3.2 与新闻媒体联合检查,增强舆论攻势

要使用电检查工作得到社会的普遍支持,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是必不可少的。透过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违章用电、窃电的社会危害性,激励人民群众的反违章用电、反窃电热情。同时,在用电检查工作时联合新闻媒体,对检查情况进行报道,弘扬正气,使部分违章用电、窃电者警醒,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2.4严格把关用电设备,杜绝安全隐患

针对用电客户侧安全问题,为扭转供电企业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解决供电、用电之间的矛盾有着较高的难度。目前,供电企业若想在用电检查过程中彻底解决安全用电问题,首先应严苛控制客户的用电,从用电客户报装申请阶段开始,采取全过程规范措施,在遵守“散步制定”原则的同时,从用电客户的侧工程设计阶段入手,严格把关材料的选购及施工建设,从而避免带有家族性的缺陷设备进入电网,杜绝电力建设队伍不具备合格资质的现象,在确保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由此防止供电企业出现新的电力营销风险。

2.5以内查为基础,加强外查

长期以来,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的重心一直放在外查部分,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检查工作,从而丧失了内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用电检查的内查,其主要针对实抄率的完成情况、用电客户的信息档案、电价的执行状况、三封一锁的情况等,其主要作用在于规范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的基础工作,只有确保基础工作扎实、稳定,才能进一步提升对用电客户侧设备进行用电检查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3.结语

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是一项长期而又系统的工作,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不仅带来了先进的电能计量设备,同时也将衍生一些新的窃电方法,只有清楚了解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开展的问题所在,才能解决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症下药,使用电客户充分认识到安全、合法用电的重要性,以更好地保护供电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辉.谈做好用电检查工作对降低线损的影响[J].中国科技信息,2005.